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汇编(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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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汇编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八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20xx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需要。
第九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定期清点备用金和银行对帐,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盈余及财产分配,并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因此对合作社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分别设置明细账簿。成员账户应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 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第十六条合作社对存货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1000元以内的,由理事会讨论研究,并决定处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会提交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必须于年底对社员大会上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合作社接受捐赠、扶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并分摊到成员账户上。
第十八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二十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对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收集、整理、装订和管理好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结日清,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
第二十四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根据出、入库单进行存货管理、盘点、核对。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六要素,即:原始凭证的名称,日期,交易双方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员的签名、盖章。原始凭证若须带附件的,必须具备。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字审批。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合作社应本着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开支,不得高于利润的5%。凡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不含20xx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xx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长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原始凭证必须退回,按要求具备全部要素后,方可审批、支付。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汇编篇二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或路号)。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 。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 ;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社员资格。
第九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
第十二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一)设社员代表 名(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一人,但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女代表。
(二)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生。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召开社员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大会和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和本章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管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7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管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管会设社长1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社长(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十九条 社管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社监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
(一)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
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社管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管会报告;
3、 。
(三)社管会定期召开会议。社管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监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5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管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社管会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支;
(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选举按照第十五条执行。届中个别社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 人(一般为3至9人)组成,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社管会、社监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二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
(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四)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七条 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社管会应当在新一届社管会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社管会。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社管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监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社监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管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联名罢免的社员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具备一定条件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进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本社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或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三十二条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积极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报账。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本社统一核算和管理,但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
第三十六条 村级各项收支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村级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财务收支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在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社管会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社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接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至少每三年审计一次,并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 届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或修订)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汇编篇三
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它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管理,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在财务管理过程中,针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营运活动、分配活动而制定、遵守的法律、法规、规则、准则、方法等一系列规范约束性条款,统称为财务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有别于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盈利组织,主要体现自我服务的公益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某一产品的生产,某一行业的经营或某一服务领域共同组织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则结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以形成共同生产或经营,抵御市场风险,取得规模效益。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
(一)核算体制
专业合作社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管理体制。其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依据社章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各类专业合作社应依据原行业财务制度,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本社的财务制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二)资金来源
1、社员股金。社员股金是为了取得专业合作社社员身份而缴纳的股金,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社员股金按实现的利润进行分红。
2、提留的风险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积金作为风险金,以及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
3、公益金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
4、盈余积累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5、银行贷款。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照银行贷款的要求向各类商行申请贷款。
6、供销合作社投入的资金
7.其他来源,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三)盈余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由理事会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般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一般盈余公积金。
2、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公益金,用于本社职工的福利设施支出。
3、对社员股金,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供销合作社的投资等按比例分红。
4、按社员提供的产品,服务交易额或交易量实行二次分配;
5、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四)财务控制
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有力手段专业合作社具有人员少经营环节多,手续制度多的经营特点,更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人员控制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员宜少面而精,人员的数量素质应由理事会确定。厂长(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实物保管员,出纳员的任用,解聘应提交理事会确定。特别是财务人员应统一聘用,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确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责任及地位。并定期考核、评审,确定奖惩是否续聘。
2、强化资金管理制度。企业的资金、商品物质的流通必须制定严密交接,运转手续,经手人、保管人、批准人的签字必须齐全,各负其责。
3、建立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等开支的审批制度。企业的日常开支,要区分不同性质,不同额度分别审批,属于日常零星开支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厂长(经理)签字后,厂长(经理)最后审批,属于大宗开支,非正常开支,需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4、建立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制度。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实施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必须慎重行事,理事会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5、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为了取得广大社员的信任,财务管理必须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实行企业自身的会计报告制度外,理事会还应定期或年终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和咨询活动,确认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后,应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规定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制度的更新与完善,定期了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搜集反馈意见,确保制度符合实际发展需要。坚持综合治理、财务适当先行的理念,逐步树立财务在企业运行中的核心地位。从管理资产提升到管理资本,推行型的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产监督水平。
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汇编篇四
一、管理机构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 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 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二、管理内容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 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 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 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三、资产管理
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 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计划与审批、审批与采购、采购与验收保管、保 管与使用审批、处置与审批相互分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 定专门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 失或者浪费,又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部要根据本社实际,分门 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
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 产折旧。财务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 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 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财务账款管理
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 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 偿。本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 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本社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财务审批管理
本社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 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在 _______ 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在 _______ 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 在 _______ 元以上的开支和投资(或者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以上的费用开支和理事长向合 作社出资额度 2 倍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 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办理各项支出,原始凭证(支出计划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等凭证)必 须齐全,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 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扎帐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 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甚至责令由责任人赔偿。
六、财务公开办法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向社 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人员必 须热情接待社员提出的与其有关的财务查询。
七、购销价格管理
本社购销产品、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定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做到公开、公正、公 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 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八、社员账户管理
本社建立社员账户,由财务人员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以及社员与 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分开核算。国家财政扶持补助、其它捐赠的资金和财产, 不得分配给成员,不得记入成员账户,仅作盈余分配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汇编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 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条 本社由 、 、 、 、 、 、 等 个社员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社经营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努力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社员开展 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社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
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 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保鲜等服务;
(四)统一组织销售社员的产品;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广告发布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和地方名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八条 本社注册资金由社员认购的股金组成。
第九条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认购股金的,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评估作价出资认购与货币出资认购享受同等权利。
第十条 社员认购的股金,本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本社注册资金为 万元,每股股金 元。单个社员(含团体社员)认购的股金不高于 股(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不低于 股(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应占本社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社员之间可以联合认购股金,联合认购股金的社员应推选一名社员,并由其进行注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社员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所占比例(附后):
第十二条 社员部分或全部股金,经理事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社员之间转让。
第十三条 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理事会(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四条 以组织名义入社的社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五条 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享有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权;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六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规定认购股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社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担保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九条 社员死亡的,其社员资格和股金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人数的 分之一。代表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七)决定社员认购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单个社员认购股金最高份额和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的最低份额;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九)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需要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的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社员(代表)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人(单数)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五)讨论决定对社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九)履行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 人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 人。(社员人数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设1-2名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社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本社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社员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股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未分配利润;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的捐赠;
(六)其它资金。
第四十一条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增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帐,作为本社的财产,用于本社的发展。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四十二条 社员向本社交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实行验收定级记帐。资金结算可以待本批次产品销售完毕后进行,也可以按本批产品销售时的时常平均价预付。
第四十三条 本社按日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或每月)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上年经监事会(监事)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等,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公积金弥补。风险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七条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八条 本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可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金结构、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予以终止。
(一)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
(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五十一条 在确定终止后,理事会应在1个月内向社员宣布解散。
第五十二条 本社决定终止时,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 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股金比例返还股金;(6)按社员认购股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款,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员(代表)或合作社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社员(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
合作社社员出资和股本结构表
姓名(名称)
认购股金
出资方式
出资比列
签 名
注:1、社员可以以货币、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式出资。
2、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汇编篇六
专业合作社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 ①于 年 月 日做出的变更决议,对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 条原为:
现将该条修改为:
二、章程第 条原为:
现将该条修改为:
三、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②
(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
注:①此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
②章程修正案也可以由全体成员签署;如由全体成员签署,此处应修改为“成员(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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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汇编篇七
xx市专业合作社于x年8月20日在xx村委会会议室召开合作社成员大会,经合作社成员一致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四章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33名。
其中,农民成员32名,所占比例97%;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0名,所占比例0%;其他非单位成员1名,所占比例3%。
现修改为:
第四章第四条
本社成员128名。
农民成员128名,所占比例100%。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专业合作社
x年8月20日
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汇编篇八
第一条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增加股东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社名称:xx村农业股份合作社
第四条 住 所:xx市xx镇xx村
第五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本社宗旨
第六条 经营范围:机械化种植、规模养殖、农机具修理制造、小型农产品后续加工、发展旅游服务业。
第七条 本社的设立方式:新建
第八条 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本社新增股本;
7、本社终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
8、同等条件下,优先进本社就业。
第九条 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本社债务;
3、本社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本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注册资金:100万元
第十一条 股份的种类:现金
第十二条 各类股金的总额:200万元
第十三条 每股的金额:2万元
第十四条 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十五条 合作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本社成立后,向合作股东签发股权证书。
第十七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合作股东公布账目。
第十八条 本社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本社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东分配股利。
第十九条 本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本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社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按照股份比例量化为每个股东所有的份额。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益金、职工积累基金用于本村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四条 股金分红中相当于储蓄利息部分,企业按有关规定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二十五条 合作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本社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本社股份调整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决定修改本社章程;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作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理事会,成员为5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合作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本社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确定本社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本社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本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财务主管;
(八)决定对本社经理、副经理和财务主管的奖惩;
(九)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权负责本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组织实施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本社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经理及财务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员;
(七)决定对本社副经理(不含本社副经理和财务主管)以下的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监事会,成员为3,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半数以上成员由职工股东出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经理的工作;
(三)检查本社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
(五)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终止时应按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三十四条 本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股东的股份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后的本社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合作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社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社登记事项以本社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作股东共同订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3 份,并报本社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合作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汇编篇九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条 名称:xx市xx区xx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 住所:xx市xx区xx镇
邮政编码:
第三条 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
第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
第六条 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
2、
第七条 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股。
其中:集体股股,占*%;个人股股,占*% 。
第八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
第九条 股东权利:
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
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
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
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股东义务:
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
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代表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
2、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关心集体,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的产生: 股东代表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联户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股东代表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
3、有权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参与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4、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股东代表的义务: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项决议;
3、关心和爱护合作社的财产,维护合作社权益和利益;
4、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5、定期征求、真实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6、及时向股东传达合作社的有关决议,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选举和更换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2、3、4、5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②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1、6、7、8、9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本合作社董事会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30%以上的股东代表要求时;
2、董事会认为应当召开时。
第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十九条 本合作社设董事会,成员3人或5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本合作社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3、批准本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4、审定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5、审议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减资产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9、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签署本合作社股权证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处理有关协议、合同及其他须以法人身份处理的有关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5、审查本合作社的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确定;
6、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合作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行使该权利须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7、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
8、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决的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第二十五条 本合作社设监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常设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的工作;
3、检查本合作社财务工作情况;
4、对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5、要求董事纠正其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为;
6、监督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
2、列席董事会会议;
3、代表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社的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区、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应交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亏损;
3、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条 集体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用于集体福利支出、“以丰补欠”和奖励对本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可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同时按相同比例在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本金中减除。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终止时依据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资;
2、所欠税款;
3、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体股分得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汇编篇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 ①于 年 月 日做出的变更决议,对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 条原为:
现将该条修改为:
二、章程第 条原为:
现将该条修改为:
三、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②
(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汇编篇十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农村村级(行政村,下同)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设立的全体村民参加的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合作社的名称统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条 村民合作社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依法管理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村民合作社承担村级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职能,实现保值增值。
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村级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组织村级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等;
(二)经营管理政府划拨给本村集体的资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三)提供社员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运行制度;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村民合作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维护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村民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两委”)组织召开,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含委托)或全体农户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含委托)参加,所作决定事项需经到会人员(含委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设立村民合作社应当制定章程,并经设立大会通过。
第八条 村民合作社设立后,应当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九条 村民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召开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条 户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农村居民,依法一般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员。
村民合作社社员资格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编制社员名册。
第十一条 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村民合作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和集体福利;
(四)监督村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规定;
(二)执行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构的决议;
(三)维护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村民合作社设置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以下简称社员大会)、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村民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
社员大会是村民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办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职权。村民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具体负责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会设社长、副社长、委员,社长可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第十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的组成人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村“两委”成员可以与社管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管会成员交叉任职。
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员由社管会选聘。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村民合作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重大事项,选举、罢免社管会和社监会成员等。
第十六条 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30日内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逾期不召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召开。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村民合作社应当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自办企业、入股企业、物业租赁等经营方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村民合作社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水面等资源开发收入;
(二)村级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门店、厂房、仓库、校舍、停车场等资产经营性收入;
(三)村级集体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等产业收入;
(四)村级集体提供各类生产生活服务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
(五)村级集体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接受他人捐赠的财产入股或参股分红收入。
第十八条 村民合作社应当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得将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型资产和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变卖或用于经营性抵押等,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十九条 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村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成本(含经营管理人员报酬);
(二)村民合作社发展积累资金;
(三)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四)社员的利益分成;
(五)其他应当开支的项目。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或经社员大会决议确定。
第二十条 村民合作社应当实行民主理财和“村财乡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村民合作社应当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第六章 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民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民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村民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村“两委”应当支持村民合作社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依法对村民合作社财务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村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偿服务,造成村民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违反规定向社员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员及会计委托代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权益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汇编篇十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条名称:**市**区**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住所:**市**区**镇
邮政编码:
第三条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
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
第六条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
2、
第七条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股。
其中:集体股股,占*%;个人股股,占*%。
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
第九条股东权利:
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
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
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
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
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
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代表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
2、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关心集体,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股东代表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联户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
3、有权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参与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4、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股东代表的义务: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项决议;
3、关心和爱护合作社的财产,维护合作社权益和利益;
4、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5、定期征求、真实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6、及时向股东传达合作社的有关决议,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选举和更换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2、3、4、5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②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1、6、7、8、9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由本合作社董事会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遇
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30%以上的股东代表要求时;
2、董事会认为应当召开时。
第十八条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十九条本合作社设董事会,成员3人或5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本合作社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3、批准本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4、审定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5、审议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减资产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9、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签署本合作社股权证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处理有关协议、合同及其他须以法人身份处理的有关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5、审查本合作社的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确定;
6、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合作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行使该权利须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7、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
8、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对所议决的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常设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的工作;
3、检查本合作社财务工作情况;
4、对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5、要求董事纠正其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为;
6、监督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
2、列席董事会会议;
3、代表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和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社的监事。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区、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应交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亏损;
3、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条集体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用于集体福利支出、“以丰补欠”和奖励对本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三十三条个人股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可依
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同时按相同比例在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本金中减除。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终止时依据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资;
2、所欠税款;
3、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体股分得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
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汇编篇十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规范运营。规范运营可以从登记注册,办公室布局,社员管理,决策规范,业务规范,荣誉添加等几个方面努力改进,目标是按照示范社的要求规范发展。
(一)登记注册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是合作社规范运营的第一步。合作社首先要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三个法定注册登记证件。一般是到工商局取得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局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局和地税局取得税务登记证。
(二)办公室布局
办公室的布局一方面是政府检查的重点,另一方面也是发展社员的门面。规范的合作社布局一般包括室内和室外两部分。室外部分:门头上要悬挂合作社全称横排,大门两侧门框边上挂合作社牌子、分站牌子等其他牌子,门上一般要贴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字样,窗上要贴合作社的口号和服务,比如“服务三农”“民主管理”“造福社员”等。室内部分主要是在营业窗口设计上,要避免装修成银行的样子,不要有大的封闭玻璃墙。一般要体现亲民性。在墙上要挂上合作社章程、各项管理制度、中央的政策文件节选、合作社宗旨和理念、领导人照片等。
(三)社员管理
合作社日常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管理社员。凡入社农户,都要填写入社申请表,复印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留底,发放社员证。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要建立合作社成员账户,在成员账户和社员证同时记录交易信息,作为年底分红以及申报国家补贴的依据。社员退社要提前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办理退社手续,以合适的形式退还社员股金以及公积金。总之,无论是入社、交易、分红、退社都要有流程有底案。
(四)决策规范
合作社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制定和执行决策事项。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参加,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用来修订章程、分红、选举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制定来年发展计划以及增资扩股等重要事项。社员大会表决要经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每个社员签字生效,要留有会议记录。理事会一般由3到5人组成,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和执行,召开理事会决策要由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并留有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审查合作社财务安全、投资安全等方面的事务,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业务规范
业务规范主要是日常开展业务中,管理流程要完善,各部门都要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完善业务手续,规避弄虚作假和铺张浪费。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要谨慎安全,财务账目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要求来做账。聘请专业会计人员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代为记账。
(六)荣誉添加
在申报国家项目补贴方面,规范性主要体现在是否获得了一些社会荣誉,比如是否是示范社,是否获得过产品奖牌,是否受到政府表彰等。合作社要在积极参与各种荣誉比赛,为自己增光添彩。
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汇编篇十四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全省脱贫攻坚大会精神,充分发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在带动贫困农户参与林业生产、推进生态建设、实现精准脱贫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扶持发展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意见》(晋林改发〔20__〕25号)、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精准扶贫工作规范>的通知》(晋林造发〔20__〕49号)、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完善和规范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意见》(晋林改发〔20__〕51号)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结合我县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及林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成立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扶贫期间合作社成员达20个以上,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成员总数60%以上,主要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林业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数量、合作社成员人数原则上与造林任务量相匹配。
第五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组建:
(一)鼓励优秀人才领办。合作社领办人必须具有牵头能力、组织能力、管理能力、资金垫资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鼓励具有一定出资、筹资能力,有绿化工程所需设备,能够组织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民营企业法人、营造林绿化公司、林业大户、技术人员、村干部等,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发起、领办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带动贫困农户参与造林绿化。
(二)支持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支持本县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加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参与林业项目建设,获取相应的劳动收益和盈余分配。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成员比例不低于60%,每个贫困劳力自由选择,但只可以加入一个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规模。组建合作社时,入社成员的人数必须达20人以上,并以适度规模为宜。
(四)合作社出资额。合作社可根据吸收的贫困人口情况,确定出资额度,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林业生产有关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五)组建程序。
1、建立内部组织与章程。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发起人应参照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发〔20__〕190号),制定适合本社特点的章程,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经过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严格执行。
2、入社贫困成员审核。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领办人须将所有入社成员登记造册,详细注明贫困人口与非贫困人口相关信息,汇总造表到县扶贫部门进行入社贫困人口信息审核,取得县扶贫部门出具的入社贫困人口审核许可。
3、登记注册。取得县扶贫部门出具的入社贫困人口审核许可后,合作社领办人持审核许可材料、工商登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
4、办理造林绿化资质。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按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帮助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领《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扶贫专用)》证书。
第六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培训:
(一)对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培训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方式以室内培训和实地现场示范培训为主。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室内集中培训和一次实地现场示范培训。培训的主要对象为合作社领办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及带班人员。
(三)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集中培训后,各合作社必须对入社成员进行培训,保证全员培训上岗。
(四)承担县级重点工程的合作社在开工前必须经过县林业主管部门林业管理人员的实地现场示范培训。
(五)每一个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必须积极参加造林绿化和经济林提质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术培训,主动邀请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开工现场示范培训。
第七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工程承揽:
(一)本县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原则上由本县注册并取得造林绿化资质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承揽施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承揽我县干果经济林提质增效等其他林业项目劳务性施工作业。
(二)合作社承揽施工任务原则上服从属地管理,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在本乡(镇)范围承揽。对县级重点示范工程,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统筹、调配、优选使用全县范围合作社。
(三)工程承揽全部采用议标形式,详见《五台县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实施造林绿化工程议标办法(试行)》(五政办发[20__]37号)。
第八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 贫困人员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强对入社贫困人员的教育,积极引导入社贫困人员全员参加劳动。在承揽的工程施工中,必须保证参加造林绿化等劳动的贫困人员数量占入社成员数量的60%以上,保障贫困人员劳务收入。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允许合作社临时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劳动,以覆盖更多的贫困人口和保证工程进度。但临时吸收的贫困人员须经县扶贫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3、为保证贫困人员参加工程劳务,合作社须加强对贫困人员参加工程劳务的过程监督,建立“日台账、旬汇总、月总汇”报告制度。合作社对每天参加劳务的人员(包括贫困人口、非贫困人口)信息建立台账记录,每10天进行一次汇总,每月将汇总情况报送建设单位一份。
4、工程建设单位须加强对合作社参加工程劳务人员的动态管理,派出的跟班作业监管人员要及时掌握参加劳务的人员总数,记入“施工作业管理台账”。
(二)工程质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级管理、分层责任落实制度。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合作社三级管理,压实责任。县林业主管部门须派出包乡(镇)技术员对工程进行包片管理,负责技术指导、培训、质量监督。各乡(镇)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对每个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乡(镇)干部跟班作业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合作社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有施工经理,必须有技术人员跟班施工作业,负责技术把关,并建立、记录好施工进度、质量、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台账。合作社领办人要经常深入工地,协调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
2、工程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设计》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浇水、管护等作业程序必须把关到位,不得随意变更造林树种、苗木标准、整地规格,保证工程质量。
3、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三)工程进度管理。
1、造林专业合作社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落实工程进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保证工程进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员、物资、苗木等准备,推进工程有序实施。
2、对组织准备不到位、工程施工进度滞后的合作社,建设单位要下发“工程进度催工通知书”要求加快进度,对进度严重滞缓、屡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务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四)工程档案管理。
造林专业合作社和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并要求装订归档、专人保管。工程档案包括任务文件、投资计划文件、议标文件、项目合同、施工台账、验收申请、验收报告、项目施工计划、监理材料、总结报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
合作社必须加强对入社成员的安全教育,发放安全教育手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树立安全生产防范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在施工期间,合作社须给参加施工作业的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安全险项。
(六)工程检查验收。
工程检查验收在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下,工程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第九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__〕15号)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以及与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成员参加林业生产的天数和领取的劳动报酬一并计入成员账户;对合作社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和财政补助合作社建设形成的资产,必须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中,60%以上必须按成员劳动力交易量(额)返还成员。
(二)承担林业建设项目的合作社,无特殊情况应保证入社成员中的贫困劳力常年劳务天数占总工程量的80%以上,确保入社贫困劳力年劳务收入达4000元以上,并保证按照造林亩投资总额的45%支付贫困劳力劳务费用,临时吸收的贫困人员参加劳务的收入标准与入社贫困人员一致。
(三)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盈余返还成员部分以及劳务收入、补偿费用均采取“福农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经入社社员签字确认,由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全程监管,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十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考核与退出:
(一)考核与奖励。
1、对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合作社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完成任务的面积核实率、质量合格率、入社贫困成员参加劳动率、贫困成员参加劳务收入、组织管理、参加培训、档案管理等指标,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对全县参与造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进行从高到低排队,实行“星级”合作社评选,排名前10名的推选为“五星级”合作社,优先参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参与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将严肃问责,并予以处理。
(二)退出及动态管理 。
1、对入社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合作社贫困劳力全年未参加承担的造林绿化工程的,可根据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经合作社申请后,重新吸收相等数量的贫困劳力,成员退出与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与县扶贫部门审核同意后,变更有关材料。
2、建立淘汰机制。承担造林绿化项目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记入不良诚信名单。对连续两次工程建设考核在后五位的合作社,建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扶贫专用)》证书。
第十一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从事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县监委、审计、财政、林业、扶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