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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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篇一
1、严格执行单位预算,坚持量入为出、重点保障、兼顾一般和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原则,切实管理好有限的预算资金,充分发挥好资金的使用效益。
2、局计财股统一管理局机关的财务管理,编制县财政拨给局各项经费预算、决算,管理、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时反映各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2、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财经纪律,不断学习有关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按照资金的使用用途分类核算各项业务,使财务结算规范化、程序化,严格遵守公务卡开支要求,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建账设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财务管理人员应认真落实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资金,一切开支均按规定报销,对不符合财经政策的坚决不予报销,财务人员如不按规定给予报销,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按《会计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单位各项收入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
(一)审批权限
1、机关财务审批制度
局机关所有财务支出票据都要有经办人签字、复核人签字、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后由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审批,10000~50000万须局主要领导同意,超过50000元以上的由局班子讨论通过才能开支。
2、专项资金审批制度
局各项专项资金必须按专项资金用途使用,在资金使用实施前,作出资金使用计划方案(包括资金来源),1~5万元须局主要领导同意,超过5万元以上的由局班子讨论通过才能开支。一般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报账制,在报账时须提供资金使用方案、有效票据和资料如工程税务发票,招投标工程合同,工程预算决算单;工程物质购销合同、政府采购表、发票、入出库单,人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工程预决算等。由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后由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审批后报销;需经会议研究的由局领导班子讨论通过才能开支。
(二)公务经费开支管理制度
1、办公用品领用、管理及报销。办公用品由各股室统一填写采购清单向办公室申报采购计划,办公室根据需要汇总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统一购买,购置用品及设备达到政府采购要求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才能购买。所有购进办公用品、材料要做好登记入库工作,保管和采购签字交接,做到账物相符。股室领用时,领用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年终汇总对账。
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的发票。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公章的购物清单。发票上未具体写明商品名称或未附清单等一律不予以报销。
2、车辆费用报销。机动车辆外出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外出公务车辆由司机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按县车改方案补贴及时报销,未经办公室安排出车的,办公室有权不予审核,费用由司机承担。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应由司机提出计划,经办公室汇总,报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结账报销时必须按正常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外出本市需要更换配件或维修的需经分管领导认同,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机动车保险按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统一投保。严格按局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3、差旅费报销。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和公务卡结算制度执行。如单位派车则不再另报销差旅费。借支差旅费的人员机关人员大小借款,应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考察和调研等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和发票,按审批权限审批。
4、招待费报销。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县镇内工作往来按一般招待,上级和外地、市来人,确需招待的,由经办人报局长或分管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接待,由经办人结算后回单位报销,但事先必须向局长或分管局长汇报。报销招待费时一般要提供原始点餐凭证,由分管财务领导指定专人复核后方可报销。按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执行。
5、干部职工探亲路费报销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报销,干部职工探亲路费由人事股审核登记后,经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再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
6、凡符合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并具备使用公务卡结算条件的一律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由办公室和计财股根据各股室申报计划,按实际需要编制预算,报主要领导批准后购置。大型和数量较多固定资产购置,由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购置固定资产需实行招标的,严格按招投标程序进行。
2、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和财务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账卡,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财政局。办公室和财务有权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3、固定资产以股室为单位登记,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到人。不得人为损坏,不得丢失。调出人员使用的公物,应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特修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为各预算单位。
第二条局长对局本级财务工作负主要责任,对各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监管责任。分管财务副局长对局本级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对各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监督责任。各线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单位财务工作负监督责任。各直属单位法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办公室承担局财务归口管理职能,负责制度修订,预算编制,财务管理与核算,监督预算计划的实施,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组织财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条各业务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经费预算、开支、结算、报销、绩效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财务人员对各预算单位法人负责。记账会计实行集中记账,结报会计由各预算单位确定1人。记账会计应做好各预算单位凭证审核、资金结算、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单位预算、会计报表等工作,做好财务档案资料收集、保管工作。结报会计应做好票据、现金管理等工作,规范国库支付。结报会计原则上兼任各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员。财务人员应加强与财政部门、各业务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提供财务信息,保障工作开展。
第六条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要求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七条各业务单位应在财政规定时间内,提出下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填报项目绩效预算表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初审,编制预算方案,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定。
各直属单位预算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前须经局党政联席会议审核。
第八条预算经批复后,各预算单位须认真执行。各线分管领导应加强对分管业务单位的预算编制和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管。
第九条各预算单位统一在指定银行及分支机构开设一个基本账户,账户日常管理工作由结报会计负责。
第十条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严格按照《绍兴市林业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操作细则》(绍市林〔20xx〕4号)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预算拨款,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计划,按要求分项目进行收入核算。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由各业务单位会同财务人员根据项目下达文件到财政或相关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其他经费,如有其他收入,各业务单位凭收款通知或收款凭证入账。
第十四条各类公务支出的定义及标准,严格按照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局本级公务接待统一由办公室安排,各直属单位根据情况按规定安排。各业务单位接待来宾,须提前1天填写《公务接待单》(见附件1),办公室根据来宾的级别、实际来访人数,按规定接待标准核定用餐额度。接待厅局级及以上来宾,各业务单位事先制定接待计划(方案),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物资采购。办公用品,局本级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登记及分配,其他处室一般不自行采购。各直属单位自行采购。
固定资产类物资,按照《绍兴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26号)执行。固定资产类指除土地以外,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购置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职工福利。统一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各直属单位不得自行安排。
第十八条会议(培训)。各业务单位应于每年编制预算时,根据工作需要拟订下年《会议(培训)计划表》(见附件2),统一报办公室。
主办业务单位应在举行会议(培训)前一周填写《会议(培训)经费预算单》(见附件3)。原则上不组织安排未列入预算的会议(培训)。如确需举办未列入预算的会议(培训),经局长审批同意后,协调确定。
各类会议(培训)应在财政定点饭店进行集中采购。
会议(培训)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合法票据、会议(培训)经费预算单、政府采购合同、会议(培训)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集中统一支付的“三定点一集中”制度。公务用车报销加油费时需提供车辆号码加油清单,报销维修费时需提供维修清单等详细内容。
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出市需租车时,应提前1天填写《公务用车联系单》(见附件4),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填报的,于公务活动结束后2日内(遇节假日可顺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差旅报销。工作人员至少于出差前提前1天填写《出差预算单》(见附件5),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随附。局领导根据工作安排报销,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处室其他工作人员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遵照一事一单、统一报销的原则,即一项出差任务填写一张报销单,同一事项共同出差的,由一人统一报销相关费用。出差结束后,应在7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出差预算单、合法原始发票、有关文件通知等凭证。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住宿、交通等支出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其他经费支出。除以上事项及人员、水电、通讯等经费之外,其他经费支出实行先预算后办理制度。承办人员在办理事项前填写《其他经费支出预算单》(见附件6),核准后办理相关开支手续。计划支出额度在20xx元以下的,按程序由办公室核准;20xx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同意;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局长同意;2万元及以上的,经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在预算单上注明会议讨论日期。遇特殊情况的,口头报告并事后补办手续。
其他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预算内容包括开展某项工作或某一公务活动所需开支的各项支出,集中报销,不能多头分散预算、分头报销。《其他经费支出预算单》在报销时作原始凭证随附。经费如在项目中列支,经办人员须在发票后备注开支的项目名称。
第二十二条对一些特殊支出需要编制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各业务单位提供,交财务进行结算报账。
第二十三条林业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绍兴市林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52号)规定执行。需提交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的专项资金额度,由5万元调整到2万元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按照《绍兴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26号)执行,额度与本制度明确标准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健全经费报销程序,实行联审制度。
报销金额在20xx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财务予以报销;金额20xx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财务予以报销;金额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报局长审阅后,财务予以报销;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报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证明,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注明会议讨论日期,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财务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经办人须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绍兴市林业局财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绍市林〔20xx〕50号)要求,对预算、决算及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财务人员负责对各预算单位财务收支的日常监督。对不合理的报账单据,有权要求解释说明,要求退回纠正;对违反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的,不予报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各预算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局内审小组的检查和监督。
本制度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绍兴市林业局财务管理制度》(20xx年版)、《绍兴市林业局公务支出报销补充办法》(绍市林〔20xx〕27号)同时废止。《绍兴市林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52号)、《绍兴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26号)中内容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篇三
为切实加强本局财务管理,严肃财政纪律,规范财务工作秩序和财务行为,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财政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订实施本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
(二)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坚持量入为出,根据经费来源,合理安排使用。
(三)加强财务管理,积极推进财务管理服务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局财务工作及其他相关业务工作的健康开展。
(四)加强财务监督,重点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发挥有限经费的最大效益。
(一)局本级部门预算编订,严格遵循财政部门时间和程序流程安排,根据财政部门各项预算编订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编制,充分考虑事业发展需求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科学统筹安排各项资金。
(二)预算编订应遵循保障局本级正常运转所需的前提,包含人员工资、机关正常办公等基本性支出需求,既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又要保障日常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预算编订应充分考虑本单位事业发展需求和规划,由局机关各科室和单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工作计划,编制经常性项目资金申请书,具体列明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具体安排,实现项目预算“立项有依据,绩效有目标、计算有标准”,确保预算项目切实可行;同时编订预算年度内设备、设施、自动化办公设备更新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以备局本级总体预算编制所需。
(一)统一专户。在经营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收入,其中属于国库收入的资金先统一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通过财政结算后转入本单位存款帐户;其他资金专户收入,要及时缴入单位账户,任何科室不得在帐外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二)规范管理。局所管理的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严禁任何科室外购票据。对当日的收入款项应当日入库,不得坐支。
(一)人员经费
局机关干部职工正常晋升、职务晋升等工资变动,负责人事工资工作人员要及时填写工资福利变动相关表格,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凭审批表向财务资产科申请相应变动人员的工资福利补发,并存入个人档案。若遇人员调动,需及时提供干部介绍信和增(减)编表格给财务资产科,增加(减少)人员经费的开支。
(二)基本经费
局基本经费支出主要由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费、会议费支出等组成。局财务资产科应根据区财政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局年度基本经费支出分月计划,并在保证局机关正常公务活动下严格按计划控制基本经费支出。其中招待费全年支出必须控制在区纪检部门与财政部门下达的支出控制范围内。
(三)专项经费
1、各类专项经费,由财务资产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局财务资产科应严格按照年初专项经费支出预算,根据各专项事务的轻重缓急规范列支专项经费支出。各相关业务科室应严格按照各专项预算的开支额度、开支范围、开支时间顺序等上报列支,(有合同的按合同专款执行)。一般不得进行超范围超预算的专项经费支出。
2、大额费用开支须事先请示汇报。单项工程以及其他项目(含基建工程新建、改扩建、修缮和设备的购置、安装、改造、维修等)在10000元以上的,应先编制经费预算,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3、重大工程或采购项目50000元以上的须先行由专家论证并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4、超出预算或无预算的,报分管局长和财务资产科审核后,由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日常结报
1、结报程序
经办人填写报销清单-→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局分管领导签字-→局财务审批人签字-→财务出纳核对与报销。
2、审批权限
本局经费采取局财务审批人“一支笔”审批和权限分级核准相结合的审批制度。
一次发生费用不足500元的,由经手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分管领导签批,也可以由办公室主任签批;在500元以上的,经手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超过1000元(其中基建、车辆等专项经费10000元以上)的须报局长签核。
3、结报方式
本局经费结报原则上全部实行公务卡刷卡与转账结算结报方式。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现金结报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现金使用情况说明表,并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新做公务卡的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新增手续,人员调出要及时办理公务卡核销。
4、结报类别
(1)备用金: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一般情况下不再借领备用金,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领的,先由经办人填写借据,经财务资产科长审批,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局财务审批人签字后,才可到财务部门借款,出差结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借款。
(2)差旅费:差旅费支出要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xx〕10号)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出差人员首先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驾驶员由车队负责人审批)。工作返回后,出差人员应及时凭出差审批单到财务资产科报销差旅费,严格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凭据报销。驾驶员由车队负责人审批后,交财务会计审核,再报财务分管领导签批;其他工作人员按结报程序报销。
(3)会议费: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xx]7号)规定,减少会议次数和会议规模,严格会议费开支标准;凡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按标准安排食宿,并凭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实际与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按规定结报。
(4)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活动一般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严格按《定海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定党政办发[20xx]201号)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费用结报时一律按规定填写接待费报销单(合法财务票据,列明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并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或公务(商务)来宾记录、接待清单,方可报销。
(5)职教费:各类学习班、培训班及其他各种专业证书班的学习,须与本岗位业务有关,并经局长同意才能参加,考试合格后按上级规定报销学费。
(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是指与车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车辆维修保养、车辆加油保险、车辆装饰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区机关车队车辆实行单车核算,建立一车一账管理制度。车辆实行定点修理装潢、定点加油、定点保险。修理在结算时须附修理委托单和结算单,装潢在结算时须附装潢清单,并由车队负责人核实。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定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需由经手人和车队负责人签字后,交分管副局长审批,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
(7)办公经费:局报刊杂志征订、通讯、邮寄、印刷等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承办并报销。对于日常办公确需要购置的物品或维修,由相关科室填写采购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方可采购、维修。涉及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的,须办理财产登记手续。
(8)专项等其他费用:专项等其他费用包括工程项目、设备购置、专用材料采购等,严格按照局采购制度执行。凡一次活动有多项支出时,经办人员必须归集齐全后,一次性到财务部门报销,原则上不得将同一活动的多项支出分次报销。局费用支出报销(审批)单凭证应严格按照表式内容填写。要求为二家及以上单位转账方式结报的必须分别填制费用支出报销(审批)单。
(一)局财务票据由专人负责、专人保管,领用时必须在票据领用簿上签名。
(二)按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通用票据,票据由票管员向财政部门购领、保管,使用完后及时上缴、核销。
(三)在使用票据前,应对票据进行检查,如发现缺份、少联的应及时退回,并办理有关手续。使用时,应逐项逐栏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并在收据联加盖单位财务章。对填错的废票,各联应说明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四)局财务资产科要加强对领用票据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核实票据的使用情况,以杜绝挪用、坐支收入、丢失票据等现象的发生。
局实行财务月报制度和财务分析报告制度。财务月报内容主要根据局年初预算情况,就局财务的主要项目每月所发生的有关数据编制报表,供局领导决策参考。财务资产科需将每个月的单位预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开支明细账报分管财务领导和局长签核。财务分析报告分年中、年终两次进行,主要就局经费开支结构、内容及存在问题进行整理分析,并提出改进管理、加强财务控制的建议,财务运行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每年度结束后,所有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票据存根及财务留存合同、协议、文件证明等一律纳入会计档案管理,由档案室专人管理。若有非会计人员或外单位人员借阅财务档案须向财务资产科提出申请,经财务资产科科长审批后方可在财务人员的陪同下,在档案管理员处登记借阅。
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