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指导典型案例 就业援助典型案例(通用8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职业指导典型案例篇一
张李氏是某某社区15委的一位居民,今年41周岁。早年供职于化公司,后来国企改制,她光荣下岗,开始了个人创业的历程。几年前,她刚刚失去国企的“铁饭碗”,单位发给她一笔钱,她最初几个月,只是留在家中,茶饭不思,愁眉不展。长期的国企职业生涯让她一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下的自由市场,守旧的观念约束了她自由发展的意识。直到她身边的工友们纷纷走上了新的工作岗位,她才开始反思和调整自己。有的朋友在私营企业找到了新的归宿,有的朋友自己做起了小生意,有的朋友开起了小商铺,每个人都为张李氏提供了真诚的建议,也做出了行动的表率。张李氏也开始尝试走出自己的第一步,从早市的百货摊位开始,进行自己的创业。
忙碌的生活节奏让张李氏如同变了个人,进货、售货时唇枪舌剑的交锋,天气变化带来的货物滞销,东奔西走的劳累和疲乏,张李氏都咬着牙坚持了下来,几年下来,也有了一笔不小的积蓄。2017年,股市的大好行情让她产生了兴趣,于是,她把积蓄投入股市,想凭借自己几年来积累的对于市场的经验,从股市中淘金。然而,市场行情的复杂多变远远出乎她的意料,多年的积蓄被套牢在股市中难以取舍,想要回头却已来不及。经过几番内心的挣扎和纠结之后,张李氏倏然发现自己开始渴望当年安安稳稳的工人生活,不高不低的收入,稳定的作息时间,这些普普通通的生活元素却是她一直在渴望的。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她已经很难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一次出门,她看到小区里关于创业就业培训的通知,便萌生了向社区寻求帮助的念头。
张李氏来到某某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她,她提出,由于年龄和性别的限制,自己未必能参加就业培训,但是自己大龄无业,想要谋求一份稳定的工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就业服务员与其进行了交谈,充分掌握和了解了她的基本情况。并利用上级部门新开发、刚刚投入使用的职业素质测评系统对其进行了测评。测评结果与她自身的要求极为接近。她自己也再次重申,多年的自主经营创业经历已经让她感到劳累,如今人到中年,只想拥有一份稳定、规律、简单的工作,不求体面,也不求高待遇,只要安安稳稳地干工作就可以。
一、正确认识自我,重树信心。针对张李氏的特点,帮助他重新树立自信,拥有健康、积极的求职心态。事物是两面的,要多看好的一面,年龄不是障碍,多年的工作经验是张李氏的优势,它会让张李氏在适合的岗位上更加自信,保持这种良好的求职心态往往就是成功就业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了解目前就业市场供求情况。日前,张李氏对劳动力市场行情不了解,对自己没有自信心,就业观念比较陈旧,所以要尽快帮助张李氏进入求职的状态,对他讲解当前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但同时也要学会降低自己择业标准,放低门槛,在求职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三、借鉴他人的成功就业案例。和张李氏情况相似成功就业的案例有很多,职业指导师通过案例让张李氏增强求职信心,明白了成熟稳重,责任心强是他的优势,虽然年龄大,学历低,技能单一,也可找到适合的岗位。同时,还对他讲解了本市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针对文化程度和技能的不足,可以通过参加劳动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来弥补,或者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其他方式提高能力。
重,责任心强,对工作认真负责的优势,所以通过这几点的肯定使他树立再就业的信心,看到了自身存在的优势,找准适合自己的就业目标,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
正直2012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社区再就业工作人员在走访中得知他家的'情况,积极与街道领导沟通,街道更是十分重视积极帮助高连生寻找适合他的工作,街道和社区的工作人员积极与辖区内的创业带头人联系帮助高连生在社区粮油店内安排了一份送粮油的工作, 1月9日,市区就业局领导更是冒着严寒,走到高连生家中亲切慰问,送上关怀,使他在寒冷的冬天里感受到了来自社会大家庭的温暖。高连生说:多亏了各级领导的关心,帮助自己找到了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使自己有了稳定的收入,生活有了保障。这个春节可以开心的过了。
迫于生活的压力,张桂馥不得不走出家门四处寻找新的就业门路,但由于年龄偏大,又没有专业技术,她一直没有找到令自己满意的工作。经过求职路上多次的风雨坎坷之后,她萌发了一个念头--自己创业。干什么项目投资少、见效快呢?她找到了建昌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得到就业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就业局根据她的实际情况安排她参加了养殖技术培训班,使她系统地掌握了养猪的技术,创业技能和心理素质也得到了全面提升。她选择场地,建起了42间猪舍,但是自己仅有的资金已全部投入建设猪舍,购猪的资金从何而来呢?就业局得知这一情况后,为她提供了小额贷款支持,使她顺利地购进了种猪和猪仔。八个月过去了,经过张桂馥的精心饲养,她的饲养场内300多头猪膘肥体壮,为她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张桂馥笑了,她感慨说,这都是国家政策好,给下岗工人这么多的帮助,是建昌县劳动就业管理局让我重新找回信心,找回自我,我一定稳步发展,不断扩大自己的规模,争取帮助更多的下岗职工解决就业问题,用最大的努力来回报政府的帮助,回报社会的关心。
职业指导典型案例篇二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泌阳县官庄镇楼房村前楼房的水泥路上,见女童范某某(2011年3月10日出生)无人看管,遂心生歹意,将被害人范某某抱至该村东南方向石桥村的一块玉米地中,用手抠摸范某某的的下体,造成范某某下身流血。后因范某某哭喊,张某某怕事情败露,决意将范某某杀害,其用双手掐住范某某的脖子,直至其以为范某某已死亡,之后逃离现场。次日早晨,已苏醒的范某某被附近村民发现。经法医鉴定:范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
(二)裁判结果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猥亵儿童致人重伤,之后又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张某某在对被害人范某某实施猥亵后,怕其罪行败露,遂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因意志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其犯故意杀人罪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法院对张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二罪并罚,处以死缓并限制减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该案发生前曾两次因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五年。其前两次的监狱服刑改造并未给其带来真诚悔过的结果。反而加剧了其心理阴暗面的发展和灵魂深处思想的扭曲,对年仅二岁半的留守幼女痛下黑手。该案所暴露出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愈发严重,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大力关注。应建立符合各地实际的留守儿童保护制度,比如留守老人保护队、留守妇女保护儿童联防队、村(社区)保护儿童治安联防队等,构建儿童安全全覆盖网络。同时,加大对侵害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掉侵害儿童安全的黑手。
(一)基本案情
因李瑞峰(另案处理)与前女友邓某某(生于1998年7月29日)产生感情上的矛盾,李瑞峰与其朋友徐树浩(另案处理)预谋后,联系崔奎(另案处理)到新安县。2014年3月14日,李瑞峰将邓某某带到崔奎及许某某二人所住的新安县新城德美宾馆205房间内,谎称外出有事,将邓某某交给在场的崔奎、许某某,后崔奎将邓某某按到床上并持刀威胁,由许某某将邓某某下身衣服脱掉,崔奎将邓某某上身衣服脱掉,由许某某强行与邓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等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12万元,取得谅解。
(二)裁判结果
新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应认定为主犯,但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许某某案发时不满18周岁,在外打工期间沉迷于网络,受某些不良网络文化影响并在他人的怂恿下犯罪,男女关系方面的意识非常淡薄,在已有女朋友的情况下因磨不开面子听从他人教唆导致本案发生。从犯罪原因角度分析,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其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导致人格发育的不健全,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李某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糖果等物品诱骗本村幼女时某甲(生于2008年6月23日)、时某乙(生于2007年9月12日)到其家中,多次与时某甲发生性关系,一次与时某乙发生关系。
(二)裁判结果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留守儿童被性侵案件。性侵行为发生时,两受害儿童的父母均在外地打工,受害人随爷爷奶奶生活,平时在学校上学。由于经济原因,她们不像城市孩子一样有很多的玩具和小吃,往往禁不住诱惑,而且对性的保护意识较差,一旦遇到坏人的小恩小惠诱惑,根本无法识别而上当受骗。被告人李某某系光棍多年的成年人,生活寂寞,女孩们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能尽到监护责任,使其有机可乘。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采取特别、优先的保护原则,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严惩处。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司法解释正是基于此及时出台的。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体现了司法解释的本意。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4日,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沿新县至田铺乡公路由北向南李某某驾驶的豫s91622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豫s91622号客车乘坐人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段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段某某即被送往新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9649.58元。出院诊断为:左侧第2-5肋骨多发骨折、左侧血气胸,医嘱住院期间禁止母乳喂养,并陪护两人。肇事车辆豫s91622号中型普通客车实际车主为李某某,该车挂靠长安公司从事客运经营,并在保险公司投保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二)裁判结果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客车实际车主为李某某,该车挂靠新县长安客运公司,并在人寿财保信阳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因段某某提起的案由是客运合同之诉,段某某与李某某、新县长安客运公司之间属客运合同关系,新县长安客运公司和人寿财保信阳公司之间属保险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段某某的损失应由李某某和新县长安客运公司连带赔偿。李某某和新县长安客运公司连带赔偿了段某某的损失后,可行使追偿权。段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哺乳,有医嘱证明段某某住院期间禁止母乳喂养孩子,故酌定赔偿原告奶粉费3000元。
(三)典型意义
在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是承运人的义务,乘客在运输过程中非因乘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正在哺乳期的女性乘客遭遇交通事故后医嘱禁止母乳喂养的,禁止母乳喂养期间的“奶粉费”,是否属于旅客运输合同之诉中的人身损害的范畴?我们认为,禁止母乳喂养从结果上看虽然实际损害的是哺乳期的婴儿,但是交通事故对女性乘客造成的人身损害,是不能进行母乳喂养的原因。不能母乳喂养的损害,不仅是对哺乳期婴儿的损害,也是对女性乘客自身的人身损害,属于乘客人身损害的范围。禁止母乳喂养期间的“奶粉费”是乘客实际发生的损失,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对此应予以支持。
李某诉罗山县龙山乡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鲁畈居民小组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1999年11月18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罗山县龙山乡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鲁畈居民小组的居民曾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其户口迁入被告处,且从2005年起在被告处分有责任田。2011年9月8日,原告与曾某某登记离婚,离婚后原告的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其在被告处分的责任田一直未调整。2012年被告村民组的土地被征用,经该组集体讨论决定该组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31000元,但被告以原告已与本组村民曾某某离婚为由,未将该款分配与原告。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于2011年与被告村民曾某某离婚,但原告自1999年结婚后其户口一直在被告处,且在被告村民组分有田地,故原告在被告确定分配征地补偿费方案时具有被告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法判决罗山县龙山乡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鲁畈居民小组向原告李某支付土地补偿款31000元。
(三)典型意义
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为关切的一项基本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样规定的目的也在于保证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能够拥有一份承包地,并应当对该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享有分配权。本案中原告虽与被告村民解除婚姻关系,但其户口未迁出,且在被告处有承包地,属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作为离异女应依法平等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李某某诉张某某、常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常忠于2012年11月11日与张作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认定张作明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月,常忠的妻子张某某、婚生女常某作为甲方和作为乙方的张作明家属约定,张作明方赔偿张某某、常某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共计80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40万元。张作明方现按照约定已将八十万元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二被告。经原告李某某的监护人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霞共同委托,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2年11月21日作出鉴定意见书,显示常忠、李某是李某某的亲生父母亲。现李某某起诉要求返还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系常忠的非婚生女,在常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其与常忠的妻子张某某、婚生女常某对张作明赔偿常忠的死亡赔偿金均享有同等的赔偿请求权。张作明方与张某某、常某达成的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张作明方赔偿的死亡赔偿金40万元,二被告在赔偿协议达成前根据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亲权鉴定应当知道原告系常忠的非婚生女,就应该将张作明方赔偿张某某、常某方的死亡赔偿金中原告应得的份额支付给原告,但数额应为40万元的三分之一。关于张作明方赔偿二被告的精神抚慰金,是张作明方与二被告自愿协商的结果,并非法定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且因张作明与张某某、常某明确约定了分别支付给张某某和常霞的数额,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该部分款项,理由不成立。依法判令张某某、常某将原告李某某应得的133333.33元死亡赔偿金支付原告李某某。
(三)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生父,给本案的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依法确认了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生父后,才能确保非婚生子女享受到生父母双方的抚养教育及完整的亲情,以及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其他权利。本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周某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一、张某与周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
三、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 „
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而在2013年5月28日,张某与案外人宋某在长垣县宏力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周某某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离婚调解书的内容,没有原告周某某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原告周某某在离婚后向被告张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该支持,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被告行为是对婚姻和整个家庭的背叛,而且给女方带来了深重的伤害,拆散了本应正常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对年幼的子女更是严重的伤害。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体现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精神。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4日,被告李某某(女)、舒某某(女)、李某(女)约原告申某某(女)外出,将其带到火车站西广场地下停车场内,三被告对申某某进行殴打,并让申某某跪在地上,强迫申某某掀起上衣,舒某某用手机对申某某进行拍照,并由李某某配以文字上传至舒某某的qq空间,该网帖被网友转发,后申某某法定代理人到派出所报案,因双方均系未成年人,派出所未予立案。申某某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诉于法院。另查明,现舒某某qq空间所发与原告相关的信息已被删除。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本案三被告使用侮辱性语言,将申某某跪地及露出上半身的照片配以文字在网络上发布,构成对申某某名誉权的侵害,申某某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慰抚金,应予支持,三被告李某某、舒某某、李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故赔礼道歉责任应由该三被告自行承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慰抚金15万元,要求过高,酌定支持其请求2万元,该民事赔偿责任由李某某、舒某某、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当事人均系在校学生,因为该案的发生,申某某屡次转学,李某某、舒某某、李某也均无法在原校正常学习,对各方均造成较大影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恰当处理青少年成长中出现的问题,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妥善处理矛盾,避免使用过激方式解决问题。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承担责任方式,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岳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岳某某与曹某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岳某某要求与曹某某离婚,曹某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和部分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曹某某系农村家庭主妇,下地干活、照顾一家老小,没有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收入。
(二)裁判结果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某与曹某某感情破裂,应准许离婚。曹某某作为家庭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岳某某给付曹某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三)典型意义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本案中,考虑到曹某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岳某某给付曹某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胡某某诉被告陕县民政局、第三人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撤销婚姻登记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某(女)与自幼被送养他人的第三人王某系姐妹关系。胡某某2002年起外出务工,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王某准备与张某某结婚,但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依法不能办理婚姻登记,便携带胡某某的户口簿和由其家人补办的胡某某的身份证等,用胡某某之名到陕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陕县民政局在审查了有关材料,并询问了其结婚意愿后,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胡某某2010年12月初回家得知此事后,便与王某、张某某共同到陕县民政局要求撤销该结婚证未果,胡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陕县民政局为第三人张某某、王某颁发的结婚证。
(二)裁判结果
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某明知未达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条件,却向陕县民政局提供虚假材料,用他人名义办理登记,该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作为其结果的婚姻登记证当然也应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陕县民政局颁发的陕结010701149号结婚证书无效。
(三)典型意义
法院依法确认假冒他人身份获取的结婚证无效,保护了被假冒身份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冒用他人身份获取的婚姻登记,不仅破坏了国家对婚姻的行政管理秩序,侵犯了婚姻登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侵害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导致被冒用人无法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必须对这类婚姻的效力加以彻底否定,才能恢复被假冒身份者的正常生活秩序。
职业指导典型案例篇三
;~ 1 ~ 支部工作法典型案例-支部工作法典
型案例
天河煤矿动力一区党支部工作典型案例
天河煤矿动力一区党支部工作典型
案例
自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来,动力一
区紧紧围绕安全生产这一中心工作,牢
牢抓住党员公开承诺、党员率先争做本
质安全人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
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动力
一区党支部的现实情况,党支部开展结
对帮助活动,而结对帮助的重点就是:
帮助党员职工的思想、帮助党员职工专
业技术、帮助党员职工困难。
一.帮助党员职工的思想
帮助党员职工的思想就是全面地提
高党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修养。让理论水平的相对较高的党员职工或上级领导来帮助本支部党员提高理论水平,开阔视野。
~ 2 ~
全学习日开展一些理论讲座活动。例如请一些理论水平高的同志就某个思想理论问题先给大家讲解,然后组织讨论,加深大家对理论的认识和掌握,还在网上下载一些好的教案打印成册发给他们上党课。每一个月利用党支部大会支部书记只分发大家讨论一个问题,直至对这个问题掌握为止。积少成多,调动大家的学习兴趣,活跃学习气氛。通过一系列的活动,给区队党员理论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对现阶段党的路线方针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现阶段作为执政党的党员和党组织如何保持先进性、如何发挥作用有了清醒的认识。思想问题解决了,工作目标明确了,工作热情更加高涨了。
~ 3 ~
~ 4 ~
的临时排水管路,增加了全矿的管排能力,为全矿的抗洪救灾全面胜利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二.帮助党员职工专业技术
帮助党员职工专业技术就是要充分利用本支部技术资源,特别是“拯救式”的利用一些退休老职工的技术力量;充分利用理论扎实、专业能力强的党员同志,通过传帮带方式,提高本部门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本区队门的竞争力。
~ 5 ~
~ 6 ~
技术创新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
三.帮助党员职工困难
帮助党员职工困难就是帮助暂时遇到困难的职工群众,使他们感到党的温暖,提高集体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今年机修班班长欧阳英林同志,他女儿生患白血病,党支部得到这个消息后就对其进行了家访,了解具体情况看下还需要什么帮助,白血病是要很大花费,由于一个家庭很难承受经济方面问题,欧阳英林思想负担过重,工作精神状态不集中,党支部及时给他做思想工作,让他要面对实际情况振作精神带女儿看病,党支部针对欧阳英林同志情况及时的向党委和工会汇报并申请了党员困难补助金、职工困难补助金。党支部还组织全区职工对欧阳英林女儿生患白血病进行了献爱心捐助活动,共收到献爱心捐助款6700元,并及时的送到欧阳英林手上。
~ 7 ~
帮困解忧是党支部这些年来的基本功课,党支部使终坚持把党的温暖送到每们职工中去。
连年被矿党委评为优秀党支部,也光荣的被例为全省煤炭集团公司100个“创先争优”示范先进党支部,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动力一区党支部涌现大量的优秀党员和先进个人。
大通镇新一村党支部群众工作典型案例
~ 8 ~
手,把群众评议结果作为检验创先争优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拓宽参评范围,规范评议内容,创新评议方式,注重评议结果,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力的推进了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
一是突出广泛性,拓宽参评范围,真心邀请群众参与。根据村情实际,合理确定参评群众的范围和人数,广泛邀请村党员干部、群众、“两代表一委员”、产业致富带头人参加,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评人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是突出针对性,规范评议内容,真心征求意见建议。,将评议内容与解决突出问题、为民办实事、推动当前工作以及党支部、党员公开承诺践诺情况相结合。重点从推动中心工作和完成重点任务、为民办实事、加强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评议。党员主要对照优秀党员标准,重点对党员履职践诺、立足岗位争优、联系服务群众等方面进行评议,突出评议内容的针对性。
~ 9 ~
去问、坐下来谈等多种方式,采取会议集中评议、现场一线评议、短信电话评议等形式,畅通评议渠道,真心诚恳接受广大群众评议。目前,全村共召开座谈会2次、评议大会1场次,发放群众评议表90余份,征求到群众意见建议6条。
最新党支部工作
规程方法与案例启示
~ 10 ~
第一篇党支部的组建
学习导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支部是党的整体组织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在当的建设伟大工程中党支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和战斗力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本篇主要是以流程图的形式,介绍党的基层党支部的地位、作用、类型以及加强党支部建设的基本要求,重点介绍党支部组建的程序规范,以及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党支部对群团组织的领导方式方法。
一、党支部的地位
流程图示
党支部的地位图示
精要阅读
~ 11 ~
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二、党支部的类型
流程图示
党支部的类型图示
精要阅读
按照生产行业或工作性质的不同,基层党支部分为企业党支部、农村党支部、机关党支部、科研院所党支部、街道社区党支部、社会团体中的党支部、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党支部、人民解放军连队党支部等;按照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不同,分为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党支部和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的党支部等;按照党员实际和组成的情况不同,分为独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等。
三、党支部的作用
流程图示
党支部的作用图示
~ 12 ~
精要阅读
根据党章规定,作为党的最基层组织,党支部肩负着重要责任。要充分发挥带领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纽带作用;充分发挥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反映党员和群众意志要求,带领党员和群众保证本单位各项任务完成的作用。
如何更好地发挥党支部作用:一要通过党支部深入细致地宣传思想工作,教育、发动、组织党员和群众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具体任务,使党员和群众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奋斗。二要通过党支部准确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情绪愿望、意见要求和建议等“第一信号”,使党的各级领导及时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脉搏,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使党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代表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根本利益。
~ 13 ~
案例拓展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产业工人党支部
1922年2月,中国共产党在产业工人中的第一个支部——中共安源路矿支部成立,由李立三担任支部书记,隶属于中共湖南支部。
党支部的成立,标志着科学社会主义安源路矿工人运动相结合的初步实现。
四、建立党支部程序
流程图示
建立党支部程序图示
精要阅读
党章对建立党支部的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凡是有党员的地方,都要建立基层组织,都要发挥作用。
~ 14 ~
章规定,建立党支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来确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可建立支部委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可建立支部委员会;党员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可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100人的,可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50~100人的,如不需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决定,也可以建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大会闭会期间,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建立党支部应注意的问题:
~ 15 ~
酝酿、讨论选举办法,制作选票。
(2)上级党委批复请示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程序是宣布大会开始;统计人数;通过选举办法;介绍候选人情况;推选选举工作人员,主要指计票人和监票人等;分发、填写选票;进行投票、计票;宣布选举结果。由选出的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进行委员分工,报请上级党委审批,同时划分党小组;上级党委批示后,党支部开始工作。
(3)建立党支部的原则是:要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 16 ~
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坚强的战斗力。
案例拓展
党章中关于党支部成立条件的最早规定
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通常被称为四大党章),共分六章三十一条,分为党员、组织、会议、几率、经费和附则六章。章程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的均得成立一支部”,是关于党支部成立条件的最早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在农村、工厂、兵营和学校等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将党支部作为党的基本组织。这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原则是一脉相承的。无产阶级政党从建立时起,就把自己的组织基础和活动据点。放到了依照单位和群众的集合点而建立起来的党支部身上。
五、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
流程图示
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图示
~ 17 ~
精要阅读
换届选举的基本原则:党章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根据这一规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应及时进行选举;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也要根据上述规定,按期改选支部书记。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支部提前改选的特殊情况:支部遇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应提前进行改选。一是支部委员会任期未满,但委员发生缺额较多,使支部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二是支部委员会严重破坏党的纪律,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强烈要求改选的;三是由于其他原因,上级党组织要求提前改选的。
~ 18 ~
需要进行整顿的;四是新建立的单位,实行民主选举的条件还不成熟的,五是由于其他原因,上级党组织决定延期改选的。
支部换届选举应注意的问题:
(1)支委会做出换届选举的决定后,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请示,进行选举工作的宣传教育,起草、讨论支委会工作报告及选举方法,酝酿、确定支委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 19 ~
会议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案例拓展
基层党建创新成果——“公推直选”
“公推直选”是近年来党的建设中具有标志性的创新成果之一,也是基层党内民主建设中的一种新的选举民主模式。公推是指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是一个初始提名的问题,目的是增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合法性基础;直选是指党员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问题,目的是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六、党支部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流程图示
党支部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图示
精要阅读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党支部必须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工会的优势和独特作用。
~ 20 ~
想、组织上的领导。政治领导,就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的领导,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使工会组织同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思想领导,就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把党的主张变成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组织领导,就是通过工会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群众为实现党的任务和主张而奋斗。党支部领导对工会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过问,经常强调,参加工会的有关活动。
~ 21 ~
次。
三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这方面主要抓好以下三点工作:
(1)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执行上级工会组织的决议,体现工会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指导工会加强职工政治思想教育,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职工头脑,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入开展以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为主的教育,大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3)指导工会组织职工投身改革,提高经济效益;鼓励和支持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做新时期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职工。
案例拓展
“支部建在连上”原则的确立
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由于当时党员人数所致,只设立了地方支部。
~ 22 ~
四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在农村、工厂、兵营和学校等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将党支部作为党的基本组织。
1929年,毛泽东提出“支部建在连上”的原则,并把党支部建设提到决定整体战斗力的高度,认为地方党的支部如果不能从思想上合组织上建设好,那么“斗争的布尔什维克党的建设”将是很困难的。
1939年,陈云把党支部界定为党的最下层组织,同时也是当的最基本组织。此后,虽然党支部在组织形式、工作内容等方面有所变化,但党支部在党的组织体系中最基础的位置始终没有改变。
七、党支部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流程图示
党支部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图示
精要阅读
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党支部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
~ 23 ~
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二要帮助团支部抓好组织建设。合理设置和健全团支部组织;选准配好团支部书记;建设好团支部委员会;指导团支部坚持团员条件,严格履行手续,做好发展团员的工作。
三要知道团支部开展好教育工作。运用适合青年特点的形式,围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青年的工作目标,做好团的思想教育;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把团内的各项教育搞活、抓实、搞出成效,使团员青年能够做到政治方向明确,思想品质高尚,工作学习刻苦,团结同志主动,遵守纪律自觉,完成任务出色。
~ 24 ~
四要督促团支部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团支部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团员大会,每月至少过俩个团日,定期要召开团支部和团小组生活会,上好团课,每半年团支部向团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加强党支部对共青团工作领导应注意的问题:
(1)充分发挥团支部的只能作用。尊重团支部的自主权,放手让团支部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2)支持团支部行使选举团干部的民主权,发展团员积极分子入党的推荐权,团内活动的支配权,团内事务的处理权。
(3)以党建带团建,把优秀团员青年优先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优先发展入党积极分子和优先发展入党。通过举办培训班、参加党的有关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团干部和团员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锻炼,使他们接受党的教育熏陶,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全面工作能力。
~ 25 ~
案例拓展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名称的历史演变
1920年8月,上海共产主义小组首先在上海创建了社会主义青年团。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后,立即着手正式建立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
1922年5月,在当得直接关怀和领导下,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全国统一的组织。
1925年1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改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 26 ~
试建青年团工作。
1949年4月,在党中央的关怀领导下,召开了新民主主义青年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最后完成了青年团组织的重建工作。此后,青年团跟随中国共产党进去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1957年5月召开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把团的名称改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大会还决定把改名以后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共产主义青年团和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历次代表大会衔接起来,依照次序加以排列,并确定下一次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名称为共青团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八、党支部党员大会程序
流程图示
党支部党员大会程序图示
精要阅读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基本程序如下:
~ 27 ~
和时间。正副书记或委员准备预案。通知全体党员。
(2)党员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如果支部书记因故缺席,由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主持者要报告支部委员会的应倒数、实到数、缺席数、如有缺席,要说明党员缺席的原因,宣布会议是否有效。然后,宣布开会,提出议题,围绕会议是否有效。然后,宣布开会,提出议题,围绕会议的中心议题按规定程序主持讨论。党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作出决议的议题,归纳党员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需要贯彻落实地提出要求措施。
(3)做好会议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党员出席和缺席情况,大会的中心议题,党员发言的要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支部委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如何落实会议决议。会议结束后,记录归案保存。
召开党员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 28 ~
一是党员大会讨论议题时,应鼓励和支持党员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从而集中正确的意见,作出正确的决议。
二是通过表决时,对于经过讨论还存在较大分歧、一时难以统一的问题,只要不是紧急的事情,不必匆忙作出决议,可让党员会后分头酝酿,下次会议再议。
三是党员大会的决议一经形成后,每名党员都要坚决服从,认真贯彻执行,不允许存在“特殊党员”。
四是支部委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召开,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宜推迟举行。
九、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程序
流程图示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程序图示
精要阅读
支部委员会会议是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的基本形式,也是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潜能的重要途径。
~ 29 ~
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自身建设的决议;二是通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加强支部自身建设的决议;三是通过向支部党员大会、上级党组织的工作报告;四是研究如何做好党支部日常工作、支部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支部工作;五是研究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支部委员会会议的程序:
(1)支部正、副书记要提前通气,确定会议议题和时间,准备预案,并通知到各支部委员。
(2)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会议,宣布会议议题和内容,主持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
(3)集中多数人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4)对决定的事项提出明确分工,分头抓好落实。(5)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存档备查。
十、党支部书记的产生程序
流程图示
党支部书记的产生程序
~ 30 ~
精要阅读
党支部书记的产生方式:新建立的党支部,党员之间不熟悉,不具备民主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党组织指定党支部书记,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再进行民主选举。换届选举的党支部产生党支部书记,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人数少不设支部委员会,选举前经过党员充分讨论,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由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 31 ~
支部委员会,然后由新的支部委员会选出党支部书记。在特殊情况下,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或委派党支部书记。
案例拓展
正确理解“书记”是“班长”的比喻
~ 32 ~
十一、党支部组织机构
流程图示
党支部组织结构图示
精要阅读
(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具有讨论决定党支部重要问题的职能,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支部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支部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和全体党员负责,同时对上级党组织负责,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领导制度。
~ 33 ~
行教育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
(四)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党员人数超过7个人的,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的职数应是单数,一般以3~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7人。
(五)支部委员会书记和委员的设立:根据支部委员职数的多少和实际需要分别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等。党员少的支部,可设3名,如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或不设支委会,只设正书记,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
十二、党支部主要任务和发挥作用方式
流程图示
党支部主要任务和发挥作用方式图示
精要阅读
~ 34 ~
党章规定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组织干部群众完成本单位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加强党支部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 35 ~
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方面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认识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党支部发挥作用的方式;结合经济和行政工作开展党建工作;目标一起确定,任务一起布置,工作一起考核,奖惩一起兑现;工作坚持高标准,确保党支部班子坚强,党员队伍过硬,基础工作扎实,思想工作活跃,保证监督有力。
问题与思考
1、如何理解党支部的地位和作用?
2、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方式有哪些?
~ 36 ~
处理党支部书记与支委会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
第二篇党支部建设
党的基层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基础。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需要立足新的实践,坚持在实践中加强,在加强中改进工作方式,创新活动内容,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使基层党支部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作用。
本篇以流程图示的形式,详细介绍了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目标和方针以及开展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能力建设的基本工作规程与方法等内容。
十三、党支部建设的目标和工作方针
流程图示
党支部建设的目标和工作方针
精要阅读
党支部建设的总体目标:
~ 37 ~
(1)有一个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经营,会管理,团结协作,廉洁公正,开拓进取,得到群众拥护的党支部领导班子。
(2)有一支能够在改革、发展中经得起困难和风险的考验,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
(3)有一个适应本单位改革和发展要求,保证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工作制度。
(4)有一套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及时解决自身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
(5)有一套保证和存进业务工作任务完成的有力措施。(6)有一套结合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成功做法。
(7)有一条按照“四位一体”总体布局,促进发展,创造工作实绩的好路子。
(8)通过持续创新党支部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方法,不断提升党支部建设的水平。
~ 38 ~
题:
一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党支部要加强教育,不断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
职业指导典型案例篇四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报将分两期刊登从全省法院2004年以来审理的700余件工伤行政案件中筛选出的十几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现状。以通过分析典型行政案件,总结适用法律的规律,摸索有关工伤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分别邮寄送达李世富及金山公司。金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劳动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金山公司不服,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均明确规定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原告接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认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和观点,但原告始终未能提出任何异议和证据材料,因此,原告应对自己未能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又认为:李世富与金山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任光与金山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看,金山公司成为该车法律上的车主和营运主体。李世富以公司驾驶员名义承担运输任务,且任光是自然人无用工主体资格,任光聘用李世富的行为可视为公司行为,因此,李世富与公司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还认为,因运输工作具有流动特性,其运输货物的目的地是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符合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的特性,因而被告认定李世富受伤的地点属于工作场所亦无不当。法院判决维持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3、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算工伤?
【提示】劳动者在夜班的工作操作休息间隙坐在门边打瞌睡,因同事操作行为引发安全事故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情】李恩暄是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公司)造纸一车间的造纸工,于2006年10月20日0时至8时上夜班。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打瞌睡的李恩暄,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的事故。金莲公司向金湖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金湖劳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因工受伤。后原告李恩暄不服向淮安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淮安市劳保局作出维持金湖劳动局的认定的决定。为此,原告于2007年2月5日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当时原告打瞌睡,而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审判】
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其次,第三人金莲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应认定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程序合法,但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4、无照驾车上下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
【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吴翠红是原告南京格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威公司)聘用的职工,2006年5月13日17时50分许,吴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与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伤,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翠红申请工伤认定,江宁区劳保局认定吴翠红为因工负伤。原告格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南京市劳保局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后原告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告江宁区劳保局对此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关于第三人吴翠红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责任认定,尚不能认为是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认定吴翠红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故该案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故原告认为第三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不予支持。
5、工作中突发疾病怎么认定工伤?
【提示】工伤认定案中存有不少疑难案件,本案就是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条款的疑难案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种类、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却仍然是本案的审查难点。本案中,对于原告之子高祥广是否属于工作中突发疾病存在争议,法院倾向于认定引发其死亡的疾病是在工作中突发的。
【案情】高祥广自2005年4月19日起开始在苏州市沧浪区祈福汤馆打工。2005年7月30日,高祥广的正常下班时间为21时,当晚19时30分左右,高祥广因咽喉痛向其领班请假去医院看病,19时40分左右高某离开汤馆。20时左右,因朋友生日,高祥广至朋友家送了个红包,坐了大约10分钟后离去。当晚21时20分,高祥广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向医生陈述其“已咽痛2天”,诊治过程中,由于病情突然加重,于7月31日0时0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高祥广死因为急性喉炎、喉头水肿窒息,呼吸衰竭而猝死。高祥广死亡后,其父高启春向被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社保局作出高祥广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不认定工伤。原告高启春对此不服,向省劳保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厅维持了苏州市社保局作出的不算工伤的认定决定。原告高启春仍不服,向苏州市沧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
【审判】苏州沧浪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主要争议于对该条的理解。从该条规定来看,其对“突发疾病”的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故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同时,每个人对于疾病突发的身体反映与忍受力并不相同,高祥广在请假后至朋友家送红包以及自行去医院的行为,不能否定其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事实。且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高祥广至医院就诊的确系请假时发作的病情,确也因该病医治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被告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应予撤销。祈福汤馆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原告高启春与第三人祈福汤馆庭外达成协议,上诉人祈福汤馆申请撤回了上诉。
6、上下班途中肇事身亡算不算工伤?
【提示】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含义,是认定此案情形是否属于工伤的前提。
【案情】2004年4月8日,原告镇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与韦庆国签订了社区辅警员聘用协议,协议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但韦庆国仍在“保安公司”从事原工作。
2005年4月13日22时45分许,韦庆国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同方向郑小牛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郑小牛当场受伤。事发后,韦庆国驾车往单位方向逃离事故现场时,又与路右侧水泥电线杆发生剧烈碰撞,韦庆国当场死亡。对上述两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分别作出认定,韦庆国对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5年5月9日,保安公司就韦庆国的死亡,向镇江劳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劳保局受理后,根据韦庆国是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后,离事故现场途中再次发生车祸死亡的事实,作出认定韦庆国为因工死亡的决定。原告对此不服,申请复议,镇江市政府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原告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中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劳保局”认定韦庆国工伤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镇江市润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对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是职工必须在上下班途中。而韦庆国系驾车上班途中与他人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他人受伤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途中又撞上水泥电线杆导致自身死亡。故韦庆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是在上班途中。判决:撤销劳保局工伤认定决定。
7、上班第二天就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并且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取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
【案情】
付凤涛于2003年12月10日,经人介绍认识了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日常工作的丁桂林(系原告法定代表人丁克震的父亲),从而到原告处工作。哪知第二天下午,付凤涛在用钻机给钢板打眼时左臂不慎绞入钻机,造成左臂受伤。江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付凤涛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江都市政府作出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起诉至江都法院。
【审判】
江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付凤涛与原告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12月10日,付凤涛经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经理丁桂林未明确表示反对意见。而且双方当天已经就工资标准和工作内容进行了磋商明确,付凤涛当日亦在原告厂里从事了原告安排的相关工作。2003年12月11日,付凤涛依照原告的要求投入工作,可以认定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当天,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付凤涛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精诚钢结构公司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付凤涛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上班前换工作服时暴亡算不算工伤?
【提示】
职工进入厂区后,在职工宿舍(车间更衣室)内更换工作服,准备上岗工作,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此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
【案情】
2007年4月5日5时许,原告邳州某水泥有限公司粉碎车间职工张元亮到公司上班,该车间上班时间为6时。5时50分左右,张元亮在公司宿舍(车间更衣室)换工作服准备上岗时,突发疾病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经诊断为脑出血、脑疝。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认为,张元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作出认定张元亮为视同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邳州市政府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职工发病是否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邳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元亮所在岗位每天6点左右上班,张元亮到公司后换衣服准备上岗的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张元亮换工作服虽是在职工宿舍,但是为上岗工作而做准备,宿舍是其平时上岗前的更衣场所,应视同“工作岗位”范围,不能将其狭隘地理解为正在工作的岗位。作出维持被告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审宣判后,水泥公司不服,向徐州中院提出上诉。徐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张元亮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职工提前上班,用人单位没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且工资制度是按件计酬的,应认定职工提前上班是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职工“串岗”劳动受伤,但不属于法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情形的,应认定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案情】
2007年4月18日6时40分左右,蒋怀珍在宝应县一木器厂操作滚胶机时,因操作不慎将左手卷入滚胶机中,导致其左手受伤。且蒋怀珍在用人单位受伤时,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宝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依据规定,判定蒋怀珍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认定为工伤。
原告木器厂诉称,2007年3月,蒋怀珍的工资为按件计酬,其工种是排版工。2007年4月18日,她不按厂里规定的7时来上班,而是提前到厂。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充当滚胶工,不慎将左手卷入机器之中受伤。由于蒋怀珍属私自提前上班,且“串岗”造成,因此不应当认定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请求法院撤销工伤判定结论。
【审判】
宝应法院认为,本案中,蒋怀珍受到事故伤害时,虽然发生在原告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但因蒋怀珍的工资是按件计酬,且发生事故伤害时,与蒋怀珍均处于工作状态的还有其他职工。因此,应认定蒋怀珍的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工作。至于原告诉称蒋怀珍是“串岗”劳动,并不影响蒋怀珍是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伤害的定性。由于蒋怀珍受到事故伤害时,原告尚无营业执照。因此,被告判定蒋怀珍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下班后买晚餐途中突发意外死亡算不算工伤呢?
【提示】
“上下班途中”法律虽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也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劳动者下班后购晚餐,是解决生活所必需,可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为工伤。
【案情】
原告蔡璐丹系启东市某医院急诊科护士。2007年1月15日,蔡璐丹下班后未在医院食堂用餐,自医院北侧栅栏口出去购买麻辣烫后,返回租住地时,被一无号牌的轿车撞倒受伤,送医院后于当日死亡。
2007年4月16日,其亲属向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蔡璐丹购买晚餐的路线不是下班的合理的路线,故认定蔡璐丹死亡不属工伤。原告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启东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死者母亲陆圣娥诉称,其女儿蔡璐丹下班后购晚餐回宿舍,其下班线路合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告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其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内。被告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审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蔡璐丹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否属于下班经过的合理路线。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本案中,医院北侧栅栏出口距蔡璐丹居住的出租屋仅数十米,但上下班线路也不能机械地理解为该段路程。职工有自由选择是否在食堂就餐的权力。蔡璐丹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处,而是到距住处数百米外的四川麻辣烫店购买麻辣烫,以外卖作为晚餐,系解决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随后其即返回住处,这一连续的过程可以视为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1、涉嫌醉酒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需适用醉酒伤亡不认定工伤的排除规定,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醉酒的事实。
【案情】
罗会玉系江苏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门卫。2006年11月21日晚,罗会玉在工作时间不慎受伤,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左颞、枕部硬膜外出血,左颞枕骨骨折,脑疝晚期,颅底骨折。灌南县劳保局对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原告公司以罗会玉当晚不在工作时间,并在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情况下饮酒过量致事故发生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向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市局经审查维持了县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2008年3月11日,原告向本灌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罗会玉受伤未在工作时间及受伤是喝醉酒所导致为由,请求撤销县劳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审判】
法院认为,罗会玉在2006年11月21日晚值夜班。原告诉称其因醉酒及有高血压等疾病导致受伤,因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也未能在庭审中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罗会玉醉酒的事实。因此法院认为,罗会玉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至于受伤原因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未能在被告限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遂判决维持被告灌南县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2、电动三轮车肇事算不算工伤?
【提示】
在对交通事故中肇事电瓶三轮车的定性问题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进行判断,认定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本案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中的工伤情形。
【案情】
2006年12月17日凌晨2时40分许,某注塑制模有限公司员工王祥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被一无牌电瓶三轮车撞伤,后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祥为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政府作出维持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公司诉称,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与工伤认定决定书所载王祥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明显不符,因此被告认定该起事故为工伤显属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审判】
苏州市沧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祥系原告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被电瓶三轮车撞伤,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该电瓶三轮车属机动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被告据此认定王祥为工伤并无不当。原告认为王祥系被非机动车撞伤,但原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不服一审判决,原告上诉至苏州中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祥发生交通事故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吴中大队在处理该起事故过程中,委托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肇事车辆进行鉴定。认定肇事车辆为机动车,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真实有效,被上诉人依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对该份鉴定结论有效性提出质疑没有依据,一审程序并不违法。上诉人认为肇事车辆为非机动车,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综上,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13、早退回家路遇车祸能否算工伤?
【提示】
现实生活中,职工提前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前离厂回家,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审理此类有判断余地的边缘性案件时,原则上应从宽勿严。且职工提前下班是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
【案情】
2005年12月2日18时30分左右,家纺公司员工蒋亚兰骑电瓶车回家途中,与一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6月初,蒋亚兰之夫任信春向被告大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蒋亚兰被撞的时间和路线图均能证明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遂认定蒋亚兰为工伤。家纺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大丰市政府经复议,作出维持大丰劳保局对蒋亚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家纺公司诉称,蒋亚兰下班时间应为18时,但其17时之前就离开单位,蒋亚兰从单位到家仅需20分钟,而事故发生的时间是18时30分,蒋亚兰早退时间距事故时间相隔90分钟,故蒋亚兰并非是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受到的伤害,而是早退办私事后回家途中受到的伤害。
【审判】
一、原告认为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并提供车间主任胡萍和小组长束正兰的情况反映及考勤表加以证实,但原告在诉状中称蒋亚兰从单位到家仅需20分钟的路程,因此,原告称是蒋亚兰提前下班后去办了私事,才于18时30分致事故的发生,但其又未能提供蒋亚兰办私事的证据,不能证实蒋亚兰办私事的情况,因此,原告诉称的蒋亚兰离厂时间与事故时间矛盾,其提供的证据与诉称不能印证。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原告为证明蒋亚兰的下班时间共提供了胡萍、束正兰的情况反映及考勤表三份证据,胡萍的情况反映称:蒋亚兰是下午约5时离厂的;而束正兰仅称:蒋亚兰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厂;考勤表记载蒋亚兰系早退。故该三份证明材料并不能证明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由此,认定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证据不充分。
三、被告的证据与原告的诉称相印证。被告认为蒋亚兰是正常时间下班,同时提供了与蒋亚兰同班次的两名职工的调查笔录,证实蒋亚兰18时10分左右下班,而事故时间是18时30分左右,与原告诉称的蒋亚兰从单位到家有20分钟的路程的时间吻合。综上,应当认定蒋亚兰系在合理时间内下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蒋亚兰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致死,应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14、算不算工伤,谁来举证?
【提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用人单位所举的证据并不能完全否定职工受伤与工作无关时,法院应根据《劳动法》等法律原则和精神,作出对职工有利的判断。
【案情】
戴登富系沭阳县路事达公路仪器有限公司(下称路事达公司)职工。2004年7月20日晚约9时30分,戴登富在车间手拿钢筋在车床边工作时突然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珠网膜下腔出血、颈部c5-6锥体压缩性骨折、顶枕部头皮下血肿,现已残疾。戴登富当天使用过的车床线路事发后被路事达公司更换。2004年9月,戴登富亲属向沭阳劳动保障局申请对其作工伤认定。经委托诊断分析,戴登富珠网膜下腔出血系旧病复发所致,据此,沭阳劳保局作出不认定戴登富工伤的决定。戴的亲属不服,申请复议,并主张戴登富是因车床漏电遭受电击致伤,应被认定为工伤。宿迁劳动保障局作出维持沭阳劳动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戴登富为工伤的决定;戴登富加班时发病造成残疾,应比照工伤待遇执行。路事达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审判】
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戴登富使用的车床事发后已被维修,戴登富是否因车床漏电遭受电击的原始证据灭失,其责任在路事达公司,且路事达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戴登富不是因工作而受伤的。戴登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路事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如认为职工不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路事达公司所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戴登富系自然旧病复发致伤,且路事达公司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不能排除戴登富系超时劳动诱发疾病倒地致伤的可能。路事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宿迁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职业指导典型案例篇五
调解是处理企业
劳动
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事实上,调解可以贯穿着整个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调解优秀典型案例,供大家阅读!一天,崇德坊社区居民李某某怒气冲冲地来到社区调委会要求出面调解她与门卫吴某某之间的纠纷。调委会主任张端赶紧请她坐下,递上一杯水说:消消气,有话慢慢说。李某某气愤地说:门卫吴某某扣了我家的天然气卡,说是房客走时未清水费和垃圾费,我给了她80块钱,她又说房客走时借了她40块钱,拿天然气卡押着。
张主任听后,就用她多年从事人民调解
工作总结
出的调解技巧之一的算账时面对面调解法,首先,她耐心地对李某某说:你们关系一直处的挺好,你们之间肯定有误会,你也知道,你们院子是个大杂院,没人管理,社区要给你们通下水道、雇人倒垃圾,可是目前为止,今年的垃圾费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缴付,尤其是房客,经常找不见认,即使找见了也不会立即交费,无奈,社区就请门卫帮忙代收部分房客的垃圾费、水费。这样吧,我让人把吴某某叫上来,咱们一起说开了就没事了。吴某某上来后对李某某说:嫂子,其实咱俩没啥,可是你老公总是怀疑我,对我骂骂咧咧,好像是我贪污你家水费,你说我又没用你家的水,住户都不想轮流收水费,社区委托我代收,还收出不是来了,我也委屈。张主任随即又对吴某某进行了劝说:吴师,你别委屈,我知道李师的房客没交清费就走了,你是一时生气,扣下了李师的天然气,以后,如果有住户不配合缴付水费和垃圾费,你尽管让其找社区,我来处理。要不你看现在还是把天然气卡还给李师吧。
吴某某道:卡我肯定会给的,嫂子是好人,对我也挺好的,我是生她老公的气。听了张主任的耐心劝导和吴某某的话,李某某这时也显得有些不好意思,微笑着冲着吴某某说道:原来你真是受委屈了,嫂子在这儿给你道歉了。就这样一起因扣押天然气卡引起争吵不休的纠纷通过张主任一个多小时苦口婆心的调解,最终在双方当时人的微笑声中画上了句号。过了几天,张主任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又一次来到李某某的家,通过回访,了解到俩人的关系现在处的很好时,张主任感到很欣慰。
20xx年初,居住汀苑小区一位独身八旬老太去逝,其名下一套40多平米的房产,引发了一场表兄弟之间的纷争。7月中旬,老太的二妹之子盛某与老太四妹之子宋某为这套房产发生纠纷,赭麓社会管理工作中心的同志热情接待了他们。盛某认为,老太生前一直由他一家照料,死后由他送终,而且老太生前不止一次表示她死后房屋由自己继承,也曾得到四姨妈认可,因此作为表兄宋某没有资格继承。但宋某却认为虽然他和母亲都在合肥居住,平时少有来往照料,但作为太的四妹依法应享有一部分继承权。双方互不相让。
调解人员在听取双方的诉求后,召开了讨论会,大家认为解决这起纠纷,必须弄清三个问题:一是老太生前口头遗嘱是否成立;二是老太生前日常
生活
由谁照料;三是老太的四妹是否放弃继承权。为此,中心专门安排人员开展走访调查。调解人员先后走访调查了老太的的邻居、盛某的朋友、以及远在合肥的老太的四妹和宋某,从而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根据调查,盛某对老太生前生活照料和死后送终,事实成立,对于老太口头做出房产有盛某继承的遗嘱,不仅得到老人邻居,宋某朋友的证实,还得到了老人四妹的认同,并出具了书面材料。纠纷的主要问题弄清楚了,应该说可以依据了解,但为了使老人合肥与芜湖的亲情延续,7月下旬,在中心调解室,调解人员在肯定盛某常年照料老人行为的同时,指出房产是有价的,而亲情是无价的,亲戚之间,过分关注物质,就会丢掉亲情。通过谈心沟通,盛某主动提出,如果表兄住在芜湖,他应该也会象我一样照顾大姨妈的,并表示拿出3万元作为对表兄宋某的补偿。一对表兄弟就此愉快签下了调解协议书。
20xx年3月28日,源丰小区一居民因右腿髋关节疼痛,来到大富小区“沈根来诊所”就诊,行穿刺手术,以抽取关节内积液,降低压迫,减少疼痛,术后吊水一周。就诊后第三天,患者感到穿刺关节疼痛加剧,到中医院住院治疗,15日后出院。患者认为,此次关节疼痛加剧住院治疗,完全是诊所手术过错造成的,便来到诊所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但诊所认为手术符合医疗常规,没有过错,疼痛与穿刺手术无因果关系。双方发生纠纷,之后,隔三差五患者就到诊所讨要说法和赔偿。诊所为保障其正常诊疗秩序,多次拨打110报警。
这起纠纷区卫生部门多次协调,派出所民警多次上门做工作,社区调解工作站也邀请医疗专家、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各方都建议患者申请做医疗鉴定,以分清
责任
,但患者始终有抵触,就是不认同,只要求社区帮助其讨回公道。社区调解工作站召开案情分析会议,大家认为,患者不愿做医疗鉴定,就无法分清责任,调解就没有了基本依据。但是,大家并没有丧失信心,一条路走不通,可以另辟蹊径。经过多次与患者接促,了解到患者对医疗单位、行政机关不
信任
,从而对专家、律师都有抵触情绪。于是,调解员找来患者的亲戚、朋友、邻居作代理人居中斡旋,帮助做工作,给调解员牵线搭桥,调解人员也不失时机上门了解情况,谈心沟通。果然,发现患者原来的固执思想逐渐有所变化。调解人员在当事人的认识渐渐靠近和解意见的恰当时机,8月底,主持召开了调解会议,这时的患者说的更多的是,由于他的不信任和固执,给社区增添了麻烦,给诊所带来了影响,他一再表示歉意。诊所负责人也当场就处理方式过于简单,做了道歉。双方在调解员主持下达成了协议,一起原本看来不可调和的医患纠纷,在社区调解组织的努力下最终得以化解。
职业指导典型案例篇六
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2013年1月11日,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18日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关闭。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英公司对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及行政程序并无异议。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臭气排放监测的采样点与频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扰因素,故监测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有废气污染物检测的法定资质,该监测站两次臭气采样点即监测位置为三英公司厂界敏感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规定。原告认为臭气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不合法的主张于法无据,其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臭气监测采样点存在其他干扰因素。至于采样频次问题,该监测站两次臭气监测均采用了4次*3点的监测频次并取其中最大测定值,但频次间隔不足2小时,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推翻监测报告结论的正确性。由于原告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经两次监测臭气排放浓度仍未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且存在其他相关环保问题,经区环运局报请顺德区人民政府依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对原告作出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当前,环境污染成为群众严重关切的社会问题。治理污染要从源头抓起,本案中行政机关对排污不达标企业提出限期治理要求,仍未达标的,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关闭的处罚,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行政案件中,一方面要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另一方面对于废气污染物监测报告等专业性判断和专家证据,也要从证据审查角度给予充分尊重,对合法形成的证据予以采信。人民法院对环境保护管理机关严格处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的合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支持。
二、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接到其辖区陆羽茶楼对动感酒吧环境噪声污染的投诉后,组织环境检查执法人员和环境检测人员先后于2012年11月23日、12月20日和12月22日22时零5分至23时零5分,对动感酒吧环境噪声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勘查)和采样检测,其夜间场界4个检测点环境噪声排放值分别达到58.9db(a);55.4db(a);52.9db(a);56.9db(a);均超过国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区环保局于2012年12月22日制作了检测报告,认定动感酒吧夜间噪声达58.9分贝,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并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于2013年1月18日对动感酒吧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环境噪声的违法行为,限于2013年2月28日前,采取隔音降噪措施进行整改,并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动感酒吧于2013年2月27日向区环保局提交了防噪音处理报告及申请,证明其已整改,同时申请对整改后的噪音再次测试,区环保局未予答复,也未再组织测试;同年4月17日,动感酒吧就区环保局于1月18日作出的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向武威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逾期为由不予受理。遂以区环保局为被告,诉请法院撤销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区环保局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合法。被告的检测报告所适用的检测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与原告所述的检测标准(《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法律规定的二个不同的标准,前者是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的排放标准,后者是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的环境质量标准,被告检测噪音的方式方法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其检测结果合法有效,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动感酒吧上诉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在夜间经营期间环境噪声排放及环境噪声污染噪声已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限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于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噪声扰民现象,环保机关针对群众投诉作出合法适度处理后引发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支持。与民事审判处理特定侵权者、受害者之间民事行为及相关赔偿不同,行政审判通过监督环保机关履行保护环境职责,对合法行政行为给予支持,对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纠正,有利于保护受污染群体的利益,促进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改善。本案重要意义还体现于,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明确了噪声相关标准执法适用范围。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0月1日发布施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环境检测、执法人员进行噪声监管的重要依据。前一项是环境质量标准,后两项是排放标准,它们的适用范围、检测方法及限值等均有不同,应根据检测对象及目的等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本案判决对《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作了正确区分,对环保机关正确执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类似行政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三、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丽公司)与海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征地范围南边的临海沙滩及向外延伸一公里海面给予乙方作为该项目建设旅游的配套设施”。海丽公司在海丰县后门镇红源管区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五星级酒店以南海域进行涉案弧形护堤的建设。2009年3月9日,涉案弧形护堤部分形成。2010年3月19日,海监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擅自建设涉案弧形护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第三条的规定。经逐级上报,国家海洋局立案审查。2011年3月,南海勘察中心受海监部门委托作出《汕尾市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海岸线弧形护堤工程海域使用填海面积测量技术报告》,指出涉案弧形护堤填海形成非透水构筑物(堤坝),面积为0.1228公顷。
2011年6月2日,国家海洋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海丽公司拟对其作出的处罚及事实和法律依据,经组织召开听证会,同年12月14日作出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海丽公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自2010年3月中旬进行涉案弧形护堤工程建设,以在海中直接堆筑碎石的方式进行填海活动,至2010年11月17日技术单位测量之日,填成弧形护堤面积为0.1228公顷。据此,依据《海域法》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倍的罚款人民币82.89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国家海洋局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第12号处罚决定关于海丽公司自2010年3月中旬进行涉案弧形护堤建设的认定与海监部门航空照片显示涉案弧形护堤2009年已存在的情况不一致,系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第12号处罚决定。其后,国家海洋局经履行听证告知、举行听证会等程序,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海监七处罚(201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证据显示2009年3月9日涉案弧形护堤已部分形成,至2010年11月17日海监机构委托技术单位进行现场测量之日,该弧形护堤非法占用海域的面积为0.1228公顷;处罚依据与具体内容与上述12号处罚决定相同。海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海监七处罚(201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明确了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填海等占用海域的行为均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是当事人合法使用海域的凭证。本案中,海丽公司未经批准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填海建设弧形护堤的行为,属于《海域法》第四十二条所指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填海活动的情形,被诉处罚决定中的该部分认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海丽公司关于涉案弧形护堤并非建设于海域范围,故国家海洋局无管辖权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关于海丰县政府与其签订的合同可以作为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明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海丽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有力地支持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对海洋资源超载区域等实行限制性措施。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依法取得有权机关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本案中,虽然海丰县政府与海丽公司签订了合同,允许其使用涉案海域,但依照海域法等有关规定,该公司仍需依法向项目所在地县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由批准机关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海域使用证。本案的处理对于厘清地方政府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对于相关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有着积极示范意义。
四、卢红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一)基本案情
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原审第三人)因涉案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项目建设需要,委托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环保设计院”)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涉案环评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城投公司分别在建设项目所涉区域对案涉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等内容进行了两次公示。省环保设计院通过发放个人调查表和团体调查表的方式进行了公众调查。2012年4月20日,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与城投公司、省环保设计院和邀请的专家召开了涉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会并形成评审意见。同年4月23日,区环保局在区办事服务中心大厅的公示栏内张贴案涉项目的《环保审批公示》。公示期间为2012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7日,共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为:涉案项目基本情况;涉案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审批单位的联系方式,并注明征求意见的方式是电话和信件。2012年5月29日,区环保局与城投公司、省环保设计院和邀请的专家召开案涉环评报告书(复审稿)技术复审评审会并形成复审意见。2012年6月,省环保设计院形成环评报告书的送审稿。同年6月28日,城投公司向区环保局报送该环评报告书及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对该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区环保局于同日作出《关于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函》),同意该项目在萧山规划许可的区域内实施。
卢红等204人称,其均为萧山区风情大道湘湖段“苏黎世小镇”和“奥兰多小镇”两小区的居民。因不服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的“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了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函》作为其审批依据。该204人认为涉案项目的建设将对两个小区造成不利影响,区环保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以该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审查意见函》。
(二)裁判结果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环保行政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后,除了依法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仍需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受理信息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查询方式以及公众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本案中,被告区环保局称其2012年4月23日受理第三人城建公司就案涉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审批申请,而第三人委托评价单位省环保设计院编制的、用于申请被告批准的涉案环评报告书(报批稿)形成于2013年6月。因此,即使被告确实是2012年4月23日受理了第三人的申请,由于需要审批的环评报告书(报批稿)此时尚未编制完成,被告主张的受理行为亦不合法。被告在《承诺件受理通知书》中明确表示第三人向其申请环评审批的时间是2012年6月28日,而被告于同日即作出被诉《审查意见函》,对案涉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其行为明显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环评审批行政机关在审批环节应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被告作出《审查意见函》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环保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的基本前提是该报告书已正式形成,且环保机关受理后应依法履行公开该报告书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后,才可予以审批。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是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如果认为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有权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惜违反行政程序超常规审批某些建设项目,有的甚至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代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只有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才能真正有利于促进城市环境改善和社会和谐安宁。本案中,区环保局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情形,其所主张的受理城投公司提出的环评报告书审批申请的时间,尚未形成正式报批稿;其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所公示的《环保审批公示》,不能替代《办法》所要求环保机关在申请人正式报送环评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程序和义务。法院基于其程序的严重违法,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对于彰显程序公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五、君宁机械厂诉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君宁机械厂(以下简称君宁机械厂)于2012年4月11日租用六安光华厂家属区房屋,安装机械设备从事铸铁金属件制造和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乳化液对工件进行润滑和降温,有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产生,但该厂除对固体废物进行简单的堆放收集外,对其他污染未做任何处理,也未建设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该厂所在居民区居民多次上访反映其产生的噪声等污染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经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程序于2012年8月5日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限期补办决定书,责令君宁机械厂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同时罚款五万元。该厂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区人民政府复议后决定维持上述两个决定。该厂仍不服,以区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两个决定。
(二)裁判结果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原告君宁机械厂在居民区从事机械加工生产,由此产生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应当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但原告在未办理环评手续,也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情况下,从事机械加工生产,显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区环保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限期补办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君宁机械厂上诉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君宁机械厂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机械加工”。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明确将机械加工类纳入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内。因此上诉人在投产前,理应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区环保局基于举报在立案查处上诉人污染环境过程中,发现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决定,并无不妥。上诉人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排放污染的现象,且并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对周边环境已造成一定影响,故被上诉人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五万元,于法有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支持环保机关针对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放企业作出的合法处理决定,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本案中,涉案企业从事属于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业,但在未取得任何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居民区内从事金属加工制造。而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排放的污染物又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学习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以合法正当的行政执法维护公民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六、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底,苏耀华与广东省博罗县农业科技示范场签订了《承包土地合同书》,在涉案土地上经营养殖场,养殖猪苗,并先后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2年3月22日,博罗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将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入禁养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此前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于当年6月30日前自行搬迁或清理,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关闭。
此后,博罗县环境保护局、畜牧局均以《通告》为由不予通过养殖场的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年审;县国土资源局以养殖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擅自兴建畜禽养殖房为由,要求养殖场自行关闭并拆除畜禽养殖房,恢复土地原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养殖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养殖场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拟给予限期拆除的处罚。苏耀华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通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通告》。
(二)裁判结果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被告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将其管辖的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定为畜禽禁养区,县政府已将《通告》告知并送达有关畜牧养殖户,《通告》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被告划定畜禽禁养区完全合乎法律规定,遂判决维持《通告》。
苏耀华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承担着农业科技推广的任务,需要严格的环境保护条件。科技示范园附近的河道连接着当地饮用水源地,在科技示范园内进行畜禽养殖有可能造成空气和水质污染。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据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将其管辖的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定为畜禽禁养区。据此,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苏耀华经营养殖场的行为发生在《通告》作出之前,已经依法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合法经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虽然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根据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但亦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苏耀华依法给予补偿。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要求养殖场自行搬迁或清理,未涉及对苏耀华的任何补偿事宜显然不妥。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对苏耀华及其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年审等行为的依据均是《通告》,县人民政府不能以此为由否定苏耀华的合法经营行为。苏耀华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另行提出有关行政补偿的申请。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维护行政机关环境保护监管行为的同时,也注重利益的平衡,较好地诠释了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也可要求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自行搬迁或清理,即变更或撤回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许可。但与此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在此之前合法经营的畜禽养殖户的利益保护问题,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所体现的信赖保护原则精神,对行政许可因环境公共利益需要被变更或撤回而遭受损失的合法养殖户依法给予补偿。在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政府及环保部门需注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不能只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忽视合法经营者的信赖利益。尤其要防止为了逃避补偿责任,有意找各种理由将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违法”的现象。本案由于原告并未提出行政补偿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维持被告《通告》的同时,明确指出被告未就补偿事宜作出处理,甚至以“事后”提出的原告行为不合法为由不予补偿,明显不当,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出补偿申请的法律救济途径,处理适当。
七、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管理案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于2012年7月5日现场检查发现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盛公司)在从事石材加工生产过程中,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情形,遂于同年7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弘盛公司认为市环保局向其核发过《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明确其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已达到零排放标准,符合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视同验收合格,遂申请行政复议。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复议后,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弘盛公司仍不服,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弘盛公司作为石材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然产生污水等污染物,必须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经验收合格才能投产。被告市环保局对其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准许其临时排放污染物,并不能视同原告的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不能免除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的义务。原告在《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形下继续生产,且水污染防治设施仍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其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且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原告,告知原告所享有的权利,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弘盛公司上诉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进一步明晰了环保机关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不能视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经验收合格。产生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污企业,必须依法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经环保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否则环保机关有权依据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违法排污企业予以处罚。本案中,弘盛公司主张所领取的《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应视同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还存在《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已过期继续生产的情形,且该许可证允许其对外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中不包括废水等。法院支持对其作出停止生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此外,本案在法律适用上,结合污染物种类明确了对于废水的排放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而对于“液态废物”的排放则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具有直接指导环保机关行政执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实践意义。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园区环保局)连续接到汀兰家园小区居民关于周围企业产生异味影响正常生活和健康的投诉,于2013年9月起对该小区周边企业废气排放情况集中排查整治,划定包括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达驰公司)在内的58家企业作为检查对象。同年9月30日,园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至梦达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公司保安以未办理来访预约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随即拨打110报警求助,在民警和执法人员的要求下,保安电话联系公司环保负责人后仍以未预约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园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因受阻挠而认为丧失最佳检查时机,故未强行进入现场进行检查。2013年12月6日,园区环保局向该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未向园区环保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同年12月20日,园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9月30日园区环保局依法对梦达驰公司开展废气排放企业专项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拒绝其入内开展检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梦达驰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原告梦达驰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原告以公司管理规定为由阻碍、拒绝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在公安民警到场介入的情况下,仍拒绝检查,其行为已构成拒绝执法检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被告的执法检查,事后也未及时采取补救、改正措施,其主观过错较大。被告对原告所作出的罚款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切实维护了环保机关的法定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威,裁判结果无论对被处罚企业还是其他相关排污企业,都是一次有意义的警示教育。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收集证据、制止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重要程序和手段,被检查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现场检查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九、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
(一)基本案情
夏春官等4人系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景范新村19幢的住户,其住宅与四季辉煌沐浴广场(原审第三人)上下相邻。四季辉煌沐浴广场为新建洗浴服务项目,在涉案地段承租了营业用房作为经营场地,项目投资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先后于2013年2月25日就涉案建设项目报东台市东台镇人民政府审批,于2013年3月12日向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并根据该局有关须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意见,委托东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相关报告表,其后送至该局进行审批。2013年4月1日,市环保局作出《关于对东台市东台镇四季辉煌沐浴广场洗浴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以下简称《审批意见》),同意四季辉煌沐浴广场在景范新村17号楼及19号楼之间新建洗浴服务项目,并对该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污水的处理、场界噪声对邻近声环境质量的影响及各类固体废物处置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夏春官等4人认为市环保局在没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征询公众意见的情况下,即作出《审批意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审批意见》。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市环保局具有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的职权。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何谓“重大利益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虽无具体规定,但涉及民生利益的问题,不应排除在“重大利益关系”之外。本案原告夏春官等4人的住宅与第三人四季辉煌沐浴广场相邻。第三人新建的洗浴项目投入运营后所产生的潮湿及热、噪声污染等,不能排除对原告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能,被告在作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告知4名原告享有听证的权利,其未告知即径行作出《审批意见》违反法定程序,遂判决撤销该《审批意见》。
四季辉煌沐浴广场上诉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审批权限和审批决定时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审批部门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没有作出规定。但是,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夏春官等4个家庭作为与本案审批项目直接相邻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认定与审批项目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环保机关在审查和作出这类事关民生权益的行政许可时,应当告知夏春官等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听取其意见。原审法院认定市环保局未履行告知听证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慎的审查,分析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有关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以及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最终撤销环保机关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保障了公民在环境管理领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等权利,很大程度上彰显了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体现公众参与原则的环保行政许可案件,同时也是一起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案件,两审法院以环保机关所审批的洗浴项目与相邻群众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未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环保机关作出的审批意见,既有力地维护了相邻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强化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引导和规范环保机关的同类审批行为,促进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与监督,提高行政审批的程序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4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向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核发了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明确了项目用地位置。一审原告正文花园(二期)小区、乾阳佳园小区毗邻虹杨变电站站址。同年6月25日,上海市环境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受理电力公司提出的《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审批申请,并网上公示了受理信息。同日,市环保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该工程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同年7月5日,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向被告出具了技术评估报告,认为《环评报告》符合相关环保技术标准,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同年7月17日,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与会专家认为市环保局对公众反映问题的说明和处理符合有关规定;虹杨输变电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项目不会影响周边居民的重大环境利益。同年8月6日,市环保局经审查认为,电力公司提交的《环评报告》符合相关要求,拟作出批准决定,遂在“上海环境网”就该工程拟批准情况进行公示。同年10月22日,市环保局作出《关于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同意项目建设。上海市杨浦区正文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乾阳佳园业主委员会认为居民小区附近不应建高压变电站项目,被告不考虑建设项目对居民的实际影响而作出审批系违法,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审批决定后,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受理电力公司申请后,就相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委托有关单位对《环评报告》进行了技术评估,并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在审查《环评报告》、技术评估报告等文件后,作出环评审批决定,履行了法定程序,但做出审批时间超过了法规规定时间,属程序瑕疵。《环评报告》的编制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环评报告》依据相关编制标准对涉案建设项目的各项环保指标进行了评价,并据此得出环评结论,符合环评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被告审批过程中不应以专家咨询会替代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公众参与,电力公司在编制环评报告过程中,公众参与不符合法定要求。法院认为,被告在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有专家咨询会意见、网上公示信息等证据证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环评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咨询专家意见的方式开展公众参与,故被告的公众参与活动与法不悖。对于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环评报告》中对180份调查问卷的发放和分布、公众参与信息公示等均有明确记载,并附录了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因此,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活动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中对公众参与程序的司法审查是重要环节。公众参与是实现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是落实人民重要地位的重要体现,是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特别是环境保护问题与群众生活休戚相关,更应该加强对公众参与的监督。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的形式、内容等做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环评报告审批行为,应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一、二审法院均将公众参与作为审查重点,审理思路清晰,指导思想明确,所作出的判断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职业指导典型案例篇七
;中国华电“三融入、四引领”的党建创新实践,主导力在于集团公司党组抓好顶层设计,生命力在于基层企业党组织抓好落地生根。
本次课题研究收录的7个案例,是课题组通过对中国华电不同产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企业,进行认真调研、采访、挖掘选出的,基层企业党建工作融入中心、引领发展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新疆公司党组创造性地将对标管理引入党建工作,实现了党建工作与企业中心工作的对接和互动。江苏公司党组实施“1+x”共建机制,实现组织联对、班子联带、活动联谊、问题联排,资源共享,比学赶超,探索建立了企业党组织横向学习交流的平台,提升了区域企业党建工作的整体水平。资本控股公司党组坚持党建工作与企业中心工作“三同步”,探索形成了金融企业党的建设助推企业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邹县电厂党委打造“竞合文化”品牌,走出了一条文化兴企的特色发展道路。扬州公司党委通过开辟“623”片区共建共学模式、开发应用“先锋”党建数字化管理系统等创新做法,有效提高了党建工作水平和成效。
闽东水电公司党委改进传统党员教育管理模式,推行党员积分管理对标,增强了党员自觉发挥先锋作用的内生动力。哈密公司检修党支部打造学习型、技术型、文化型、和谐型的“四型”党支部,夯实了企业科学发展的战斗堡垒。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中国华电基层企业党组织紧扣中心,务实创新,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党组安排部署,注重广大党员和群众的共同参与,直面挑战,破解难题,找到了提升党建工作的突破口,从不同角度验证了“三融入、四引领”的普遍适用性。这些单位的成功探索,既保证了中国华电“三融入、四引领”党建创新实践落地生根,也为公司系统企业树立了党建工作的样板和学习标杆,形成了以点带面、典型引领、整体提升的创先争优生动局面。
好局面。
一、建机制,推对标,不断提升党组织的工作水平
新疆公司党组建立并推行党建对标管理,为解决基层党建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找到了突破口,开辟了新途径,实现了程序化控制、标准化考核、持续化改进,有效提升了党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寻找问题,找准切入点引入对标理念。一段时间以来,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党务干部岗位变动较频繁,部分同志担任支部书记时间短,不熟悉党务知识,不会做党务工作;党员学习教育流于形式,学习教育的方式单一枯燥;围绕中心发挥作用不强,不能很好地将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有效结合。基于这些问题,2008年,新疆公司党组创造性地将对标管理的理念引入党群工作,并从“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三个基本问题入手,在对原有的党群工作制度、规定、流程等进行梳理优化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党群工作对标评价体系》,帮助基层党组织梳理工作思路、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方向。
(二)落实责任,把握根本点推进党群对标。实践中,
新疆公司党组既注重指标的对比,更注重管理手段、方法和流程的对比。一是对指标,明确工作责任。将党建工作的主要任务转化为可以量化、对比的指标,使各级党组织对“要做什么”一目了然、明明白白;同时,将指标分解细化到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构建起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二是对过程,规范工作流程。在指标体系中详细写明了每项指标的“评分依据”、“加减分说明”以及“查验方法”,以此指导基层党组织明确工作流程,解决了“怎么做”的问题。2009年制定下发了8个党群工作管理模板,实现了先进工作流程的异地复制。三是对结果,找准工作差距。坚持指标审核、结果通报和经验交流制度,通过横向对比、归段、评分,最终评定了各单位党建对标所处区段,解决了“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通过年终总评,对基层党委、党支部对标结果进行排名通报,促使各单位找准工作差距,找对标杆单位。
过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定期的内部审核以及绩效考核等措施,促进了工作的落实,各项工作实现了“月检月清”。开展对标后,学标杆、找差距、促和谐蔚然成风,争先恐后、你追我赶的氛围鞭策基层党组织不断改进工作,党员意识、党员责任明显提高。定期公布对标排名,不仅支部书记的压力增大了,行政领导也有了压力,极大地激发了党政领导通力合作、创造性开展工作、争当标杆的动力。2012年按照中央“基层组织建设年”要求,运用对标管理方法和工作成果,创造性地开展基层党组织的分类定级工作,做到了分类定级工作的清晰、量化和便于操作,较好地达到了巩固先进、推动一般、整顿后进的要求,促进了基层党支部的普遍晋位升级。
二、建示范,固阵地,有效发挥党组织的示范作用
创建党建示范点是对标活动的延伸和对标结果的具体
体现。通过示范点建设,树立基层党建样板,打造基层党建的标志性工作,以创促建、以点促面,使基层党组织建有标准,学有榜样。
(一)在“建”字上用心,规范活动阵地功能。2010
年印发《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党建示范点创建工作实施意
见》,明确了以“提升党建创新含量,规范党建活动内容,发挥党建阵地作用”为目标的示范点创建内容,使示范点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妥推进。为把示范点建成基层党建的示范窗口,一方面规范阵地建设,形成标准化的阵地。按照“一室多用”要求,落实党组织办公活动场所,从宣传专栏的拟定和制作,党员活动室的规划、建设、布置等方面进行规范,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党务公开和党员公示栏,随时接受监督。同时给予获得示范点称号的基层党组织5000元的经费奖励,用以增添阵地建设设施。另一方面突出服务功能,有计划开展理论知识和业务、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党务工作者和党员队伍素质。
入,拓展文化活动空间。目前共建有各类职工活动场所45个,极大地丰富了职工的文化生活。三是开展丰富多彩活动。每年都要举办不同形式的文体活动,在增进与职工交流和沟通的同时,增强了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各基层单位党组织广泛开展“摄影比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读书有益”等职工文化活动,在党员干部职工中掀起了学文化、谈文化、讲文化的热潮。四是关心职工健康生活。通过夏送凉爽、冬送温暖、困送关爱、常送健康等形式关心职工健康生活。基层单位也采取不同形式,形成了重大节日一线慰问、生病住院及时探望、婚丧嫁娶热心帮忙、生活困难主动救助的工作模式,有8家单位还建立了职工互助基金,随时为职工排忧解难。
点、创特色、求实效。以工作岗位为平台,通过推行“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和“亮化工程”,在党员责任区内开展“佩党徽、树形象、作表率”党员亮身份活动,推动党员做到责任区内无责任事故、无违章违纪、无投诉。三是在职工中实施“提素工程”。将提升职工技能素质,打造技术过硬的金牌蓝领作为推进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寻找身边模范,讲述身边经典”,开展评“星级”职工、技术带头人、管理标兵等活动,为职工搭建起了成长成才的平台,一批批优秀的职工脱颖而出,起到了示范辐射作用。
三、全覆盖,强责任,建立党建工作立体化格局
通过四年来的对标工作,新疆公司党建工作实现了“三个覆盖”,强化了“三项责任”,促进了“两个延伸”,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基层党建工作的协调发展。
产党员三个对标子系统,实现了全方位、多侧面对各单位党建工作进行综合科学评价的要求。二是重点工作的全覆盖。围绕公司重点工作,把年度三项责任制指标纳入考评体系,将党委考评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业绩考核,实现了党建工作在方式上由“围绕型”向“融入型”转变,在工作重点上由“四面出击”向“破难攻坚”转变,在工作创新上由“外力推动”向“自主首创”转变的效果。三是基层党组织的全覆盖。党建对标进一步规范了基层党组织的设置,明晰了工作流程。近年来,公司发展迅速,新企业增多,新疆公司党组在组建新单位的同时建立党组织,调整经营管理组织的同时调整党组织的设置,配备经营管理人员的同时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利润,创下了新疆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最好业绩。二是破解难题的责任。面对煤价持续上涨和融资、环保成本上升的严峻形势,各级党组织动员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基层、直面矛盾、破解难题,从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影响能耗指标的重点问题、提升企业科学管理的难点问题、事关职工生活的焦点问题等方面入手,进行破难攻坚,进一步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处理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水平,树立领导班子敢于负责、敢于担当、敢于破难的新形象。三是管理创新的责任。围绕管理创新活动,党组织发动全体党员,牢固树立创造可持续价值的理念,紧密结合企业和岗位实际,积极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以提高执企能力和盈利能力为目标,以管理创新促进效益提升为主攻方向,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安排好各环节工作,全面推进管理创新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各项管理得到全面加强,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明显优化,企业发展的活力、后劲明显增强,得到了集团公司的充分肯定。新疆公司荣获集团公司“管理创新先进单位”称号。
万千瓦发展到了390万千瓦,增长398%;资产负债率由115.44%下降至78.44%,降低了37个百分点。
州发电公司等3家老企业与句容发电公司等5家新建单位从四个方面结成共建对子,有效推动了区域党建工作“一体化”发展。
一、在实践中突破创新,大胆提出“1+x”党建工作思路
江苏分公司下辖管理单位较多,在企业规模、发展概况、经济效益等各方面都存在着差别,导致区域党建工作出现不平衡的现象,成为困扰江苏公司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提升的长期性、结构性问题。
亭发电厂3家党群工作基础较好的老企业与句容发电有限公司等5家新建单位从四个方面结成共建对子,以此推动区域党建工作实现“一体化”发展。
(一)组织“联对”——健全各项组织制度
议,研究互助共建事宜,确定共建议题。戚墅堰发电公司在与结对单位句容发电公司会商后,针对句容发电公司刚刚成立处于基建期、专职政工干部少的实际情况,把2011年共建重点确定为一季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二季度开展好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三季度提炼基建安全、质量及相关企业文化理念并组织宣贯活动,四季度成立工团组织及摄影、读书等协会等。从实际出发、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组织“联对”,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吸引力。
(二)班子“联带”——提高班子成员能力
为打造具有较强执企能力和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的领导
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会议次数超过3次,每次交流人数占双方班子总数的20%。同时,结对双方还邀请对方班子成员到本单位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员学习培训会,并通过座谈会、现场会等活动,相互交流学习管理、技术、党建工作经验,起到了共谋发展、共同提高的作用。
(三)活动“联谊”——营造和谐共进氛围
一起举办了知识竞赛和技能比赛;仪征公司邀请相关单位举办了“颂歌献给党,红歌大家唱”活动。
(四)问题“联排”——落实结对各项优势
套,确保投产后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优于对手”等等。结对单位还围绕生产经营中共同的难点热点,开展联合攻关。扬州发电有限公司与望亭电厂都有燃煤发电机组,双方围绕“如何控制煤价、掺配掺烧”等问题,每月与分公司职能部门一起召开两次碰头会,一起分析市场,完善对策。有基建项目的单位则围绕“达标投产”相互交流经验,拓宽研究领域,放大结对效应,产生了1+12的效果。
二、在实施中取得成效,“1+x”党建工作机制的“四化”意义
“1+x”机制的有效实施,使江苏分公司整体党建不平衡发展现象得到明显改善,促进了区域党建工作“一体化”发展。各新建单位党组织日益壮大,领导班子能力不断提升,企业文化氛围得以改善,同时基础较好的老企业在结对子过程中也开阔了党建工作视野,获得了宝贵的工作经验。通过新老企业的共同努力,江苏分公司得到了整体长足发展。
(一)党建资源利用得到“最大化”
形成了各企业之间多维互动的良好局面。两年多来,新建单位主动派人去结对单位跟班学习,老企业分季度派人重点长驻结对单位。在老企业的帮助下,各新建单位建立起了各项基本制度,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特色活动层出不穷。比如,句容发电公司在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过程中积极开动脑筋,创建成立了“职工夜校”,开展“品书香、强素养”等活动,不仅落实了上级的精神,拓展了党建工作的内容,而且赢得了与其他兄弟公司共同成长与发展的良好机遇。
(二)党建工作开展得以“关联化”
距。
(三)结对共建工作形成“常态化”
江苏分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把结对共建活动列入党建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的内容,基层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并且明确了分管领导以及具体的联系人。目前,各结对单位都成立了结对共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也制订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结对共建工作档案,如实详细记录开展结对工作的情况。2011年以来,结对单位之间,互动交流达到3次,多的达到6次,并且已纳入2012年党建计划之中,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
(四)基层问题解决便于“具体化”
智,把问题解决在“前线”,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资本控股公司党建工作“三同步”助推企业又好又快发
展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本控股公司”)现有在册员工90名,党员人数47名,党员比重超过50%;现有机关党委1个,党支部4个。自2010年集团公司对金融板块实施金融改革以来,资本控股公司党组牢固树立价值思维理念,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紧密围绕公司经营管理、金融业务,坚持党建工作“三同步”,即:“与中心任务同步、与管理创新同步、与业务拓展同步”,因地因企制宜,扎实推进党建工作,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力促进了企业科学发展,公司正式入主川财证券,合资寿险公司获得批筹,拓展了集团公司金融平台;盈利能力年年倍增,2010年实现利润1.25亿元;2011年实现利润2.35亿元;2012年上半年盈利2.7亿元。公司获“首都文明单位”、“中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集团公司“文明单位”、“先进企业”等荣誉。
一、与中心任务同步,正确引领公司科学发展
资本控股公司党组认真贯彻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发展思路,坚持把党的建设与科学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同步推进,把党组织的政治优势转化为科学发展的优势,不断创新与加强党的建设,使之成为资本控股公司服务集团战略,加快自身发展的强大动力。
动公司改革发展和创新党建工作的思想保证。三是建立健全“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和扩大创建的成果,增强领导班子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效益意识,提高领导班子的科学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与风险防范能力。
司抓班子、带队伍的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全面提升广大干部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提高魅力,创新党组织的活动方式载体。资本控股公司党组注重加强党员党性教育,以主题实践活动、岗位创先争优为载体,以“公司发展我成长”为主题,以“一篇文章、一本书、一部教育影片”为主要内容的“三个一”征文活动等一系列内容丰富,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党员教育活动。为了增强部门凝聚力,提升员工的专业化水平,机关第一党支部组织员工学习《投资最重要的事》、《投资一定要懂资金流向》等投资类专业书籍,定期进行相互交流,并撰写读书心得体会。集团公司实施金融改革以来,资本控股公司连续两年取得良好业绩,在机构发展、盈利模式、市场化机制建设、创新发展、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被集团公司授予“管理创新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与管理创新同步,努力助推公司创新发展
司增收创效的任务越繁重,越要发挥党组织的融入、结合、服务、保障作用”,已成为资本控股公司各级党组织的共识。
开展主题活动,推动金融管理创新。以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融入公司中心工作,开展了一系列内容丰富、扎实有效地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员工创造价值、开拓市场的能力,在经营管理、市场开拓、业务创新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为了推进公司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员工参与竞争、开拓市场的积极性,他们在员工中大力倡导“只为成功想办法、不为失败找理由”理念,先后两次组织开展了竞聘上岗活动,营造了“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干事创业氛围。以庆祝建党90周年为契机,组织开展了“为党旗添光彩、为华电做贡献”主题演讲比赛、“追寻红色记忆、点燃红色激情”红色主题教育、“重走长征路”拓展训练、“爱祖国、爱华电、爱公司、爱生活”摄影比赛、“公司发展我成长、我为公司争贡献”乒乓球、羽毛球、保龄球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使员工们加深了了解,增强团队凝聚力和创新力,全力推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推进文化兴企战略,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人本管理为核心,以创新为动力,以精益化管理为手段,努力在公司内铸造一种精神,形成一套制度,搭建一个平台,培育一支队伍。积极推进公司“蓝海”文化规划的实施。“蓝海”文化倡导“务实、创新、阳光、激情”的公司精神,通过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方式的宣贯和推广活动,“蓝海”文化理念已延伸和渗透进经营管理、创新发展、人才任用选拔、风险防控、党建政工、廉洁教育、公司发展的方方面面,文化内涵更加深厚;公司“蓝海”文化建设过程中,先后开展了“融入中心助推跨越发展”、“公司发展我成长”主题实践活动,“感恩、赶超、敢当”文化活动、“清风尚德、价值人生”廉洁文化月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公司党员及干部员工交纳特殊党费,成立了“爱心基金”,先后组织公司“郭明义爱心团队”到贵州、新疆开展捐资助学活动,树立了公司良好形象。建立网站、展板、《华电资本》简报等文化载体,不断提升公司的“软实力”,促进了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体安排,资本控股公司党组结合实际,每月开展“岗位明星”评选,组织“岗位明星”集体宣誓、公司员工签字承诺等活动,为员工们树立了榜样,对先进典型进行了重点培养,充分激发了先进典型的荣誉感,进一步发挥了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公司总经理郭怀保被评为“中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家”、“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党组书记王俊生被评为“集团公司优秀党务工作者”。同时,涌现出一批集团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公司内营造了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确保公司全年各项任务的实现。
三、与业务拓展同步,全力促进公司跨越发展
资本控股公司党组把握党建工作的内在规律,夯实基础,与公司金融业务拓展同步,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支部建设年等活动,通过开展统一工作标准、完善工作流程、量化考核指标、规范基础管理,实现了党支部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四位一体、三化并举”,促进了党建工作由定性向定量、由粗放向精细、由软实力向硬指标的三个转变。
进一步明晰工作思路和工作定位,着力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实现了金融业务拓展到哪里、党组织就覆盖到哪里、党的工作就延伸到哪里。根据公司党员出差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制定下发了《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制度》、《公司员工思想动态分析制度》、《党员主题实践活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党支部管理制度,为公司“双提升、创一流”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结合公司入主川财证券公司、正在筹备华诚寿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资本控股公司党组及早入手调查研究中外合资企业党组织管理办法;经过深入调研,制定了川财证券公司党群管理的初步思路,做到了公司党组织建设与公司发展以及金融业务同步进行,做到了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制、绩效管理机制改革,实施市场化运作以来,打破人才发展通道,公司有多名员工因能力突出被直接提拔使用。加强人才队伍能力建设,丰富活动创品牌,开展了“公司发展我成长”系列读书活动,定期开展金融专业知识讲座,以“金融专业知识专题讲课与课题研究相结合、员工自学与集中研讨相结合、个别培养与系统培训相结合”这三个结合为重点,实现工作能力与个人修养全面提升,有特色,重实效地推进学学习型组织建设,促进干部员工知识转型升级,促进实现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在公司员工中组织开展了课题论文征集评选活动,共征集课题论文22篇,评选出10篇优秀课题进行奖励,进一步开拓了公司干部员工的视野和学习创新能力。
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进一步提升了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了管理效益双提升。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将廉洁从业理念融入到公司干部员工经营管理、金融业务拓展的全过程,利用党组中心组学习、机关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会等机会,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学习反腐倡廉有关规定、文件和集团公司领导讲话。建立公司党员干部廉洁从业档案,连续两年组织开展“廉洁文化月”活动,明确“防风险、保廉洁、提效益”的活动主题,召开全体党员干部廉洁集体谈话会议,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员工在思想上、行为上筑牢防线,守住底线,不碰红线,使廉洁从业的理念融入公司经营发展的全过程,成为广大干部员工的行为准则。
五一劳动奖状”,荣获电力系统首家“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全国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2010—2011年度全国企业文化优秀案例、全国电力行业企业文化十大领军企业、中央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中国电力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等省部级以上称号300多项。
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竞和”文化的形成与发展
企业的品牌文化凝聚了几代人的创造和智慧。邹县电厂在汲取传统文化营养的基础上,在积淀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走出了一条文化管企、文化兴企的特色发展道路。
初期电力紧张的局面,促进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在这场轰轰烈烈的鏖战中,邹电人发扬顽强拼搏的精神,孕育了企业文化的雏形——“拼搏文化”。
60万千瓦机组实现“双投”,240万千瓦的装机规模使企业一跃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电力发电厂。虽然成绩骄人,但邹电人没有停下继续前进的脚步,而是积极践行“最大的,也应是最好的”理念,以“创一流”为切入点,全面提升基础、技术、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走上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的快车道,跃入全国一流发电企业行列,应运而生的便是邹电的“争先文化”。
司赋予的神圣使命,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一流发电厂”发展战略,瞄准国际先进水平,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了两台全国首批大容量、低能耗百万千瓦超临界发电机组,实现了第三次历史性跨越。在不断提升竞争能力的前提下,邹电人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以“与最好同行”为企业核心理念,以争先、创新、合作、和谐为特征,与儒家文化高度融合,与《华电宪章》一脉相承的“竞和”文化逐渐形成。“竞和”文化,寓意竞优、合作、和谐:“竞优”即事事竞优,时时争先,人人求新;“合作”即互利共赢,团结协作,共同提升;“和谐”即执中致和,以人为本,和谐统一。“竞和”文化的核心是“与最好同行”,它追求个体的创造力发挥到极致,企业的竞争力达到最强。彰显的是事事竞优,时时争先,人人求新,政通人和。
二、以人为本——“竞和”文化的精髓
展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体现“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建设,结合中国传统文化,扎根山东孔孟文化,在《华电宪章》和华电国际价值理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竞和”文化的精髓——以人为本。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邹县电厂的企业宗旨中,最为核心的便是“以人为本”,即把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尊重人才,尊重劳动,通过各种渠道,提供人才发展平台,科学规划职工个人职业生涯,实现个人价值最大化,提升企业竞争优势,推动企业与职工协调发展。邹县电厂“竞和”文化注重培养人的良好文化素养、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工作环境,鼓励职工围绕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发展建言献策争当主人翁,在职工中形成了众志成城、戮力同心的强大合力。在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充分发挥集团公司人才基地、教育培训基地的优势,将培训作为职工最大的福利,倾力打造人才成长的“绿色通道”。
展观念与职工的价值观念进行整合和统一,提炼了“以制度人,以文化心”的企业管理观。“以制度人”就是要以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把制度转化为相关组织及个人的自觉意识和习惯行为;“以文化心”就是要以文化管理的力量,把企业的价值观融入职工的心里,把职工个人的意识行为、事业追求自觉地融入企业。
(三)认真传承发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邹县电厂地处享有“孔孟桑梓之邦,文化发祥之地”美誉的山东省邹城市,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和孟子都诞生于此。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明,丰厚的文化底蕴,给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充足的养料。儒家“修身以道,修道以仁”的人生观,“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拼搏精神,以及“敬老尊贤、孝亲敬友”的道德观,经过岁月的陶冶,深深内化为邹县电厂成长壮大的精神命脉,砥砺着一代又一代邹电人“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超越”,用文化凝聚全厂上下的向心力,形成推动企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党组织——“竞和”文化的主动力
厂党委通过各种途径把国有企业党组织的理论、政治、组织、制度和密切联系群众“五大优势”转化为企业文化的主要推动力,形成企业发展的软实力。
(一)创新工作理念,转变工作思路。加强价值思维宣贯,通过“价值思维”理念宣贯答卷、集中研讨、班组政治学习等形式,将“价值思维”理念传达到每位职工,进一步强化了干部职工的经营意识、竞争意识、效益意识。深入开展企业文化测评、理论总结、案例剖析等活动,对“竞和”文化进行理论提升和体系完善,充分挖掘“竞和”文化在体现电力文化、价值思维、低碳经济、履行社会责任及地域文化上的特色内涵,不断提升“竞和”文化的水平。组织开展了“竞和”文化调研暨“我为品牌邹电献一计”合理化建议征集、企业故事会、“安全发展,预防为主”安全月等系列活动;制定发布了《邹县发电厂分支文化指导意见》,倾心建设了文化长廊,修编了企业文化手册和故事集,使企业文化的理念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行,“竞和”文化的影响力、辐射面和示范作用有效提升。
摄影等多个协会组织,举行“创先争优、感动邹电”企业故事演讲会,开展党员“金点子”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紧紧围绕企业深化管理创新、实施品牌战略、创建五星级发电企业等中心任务,针对生产、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动脑筋、献言献策,凝聚智慧,集思广益。扩大宣传平台,对内加强价值思维宣传,在网站开辟“创先争优”、“增盈提效”、“深化管理创新”、“品牌邹电”、“安全大家谈”、“节能身边行”等特色栏目,使广大职工认清了企业面临的形势,明确了任务和使命,增强了压力感和责任感;对外加强品牌宣传,在《中国电力报》、新华网、《中国能源报》、《中国华电》杂志、《华电国际》杂志等媒体发表400余篇,中央电视台对该厂节能减排工作专门进行了深度采访报道,树立了企业的良好形象。
“竞和”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开展党支部对标管理活动,根据不同支部工作性质和特点分系统开展“支部建设,我为标杆”党支部对标管理活动,每季度评出8—10名先进党支部进行典型经验的推广,达到了“启动一点,带动一片”的目的。广泛组织开展党员奉献日、党员公开承诺、“管理创新、党员争先”、争作“五星”党员等“党员先锋岗”活动,促进党员干部立足本职、创先争优,在实践中展示和体现“竞和”文化的真谛。
五、实现“双赢”——“竞和”文化的魅力
邹县电厂党委注重将企业文化的导向、激励与约束作用,融化为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手段和精神动力,实现了职工成长与企业壮大的“双赢”、企业文化丰富与党建工作提升的“双赢”。
(一)职工成长与企业壮大
质经营管理、优秀专业技术和高技能操作“三高人才”队伍。运用各种激励手段,激发职工工作热情;积极推行岗位公开竞争,变“相马”为“赛马”,给每个职工提供施展才能的机会,做到了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截至目前,该厂对外输送各类技术骨干达1700余人。
企业战略顺畅实施。注重文化与战略的高度融合,建立健全基于企业愿景和企业“十二五”规划目标,以传播、运营、考核体系为战略实施保障的企业文化运作体系,充分发挥文化的引领作用,有效促进了企业战略的顺畅实施。在两台百万千瓦机组建设过程中,该厂积极打造“和谐工地”文化,将参建各方紧紧团结在一起,推动百万工程提前8个月顺利竣工,创造了工程建设多方合作共赢的成功典范。荣获中国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鲁班奖”,被评为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创新实施“邹电”品牌战略,持续优化经济技术指标,被授予华电集团公司首批五星级发电企业。
度为标准的倒逼成本控制机制,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不断优化。创新推行数字化集控运行能耗实时管控模式,将值班员的操作质量进行量化、评价,充分调动了职工节能挖潜的积极性。不断深化管理创新,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完善就是提升,改进就是创新”的思想,梳理整合管理创新新项目265项。成功打造了以过程控制、过程数据管理、生产管理、事务处理、经营生产决策五大系统为主要内容的数字邹电模式,企业创新活力倍增。
捐款捐物,募集各类善款超过千万元,构建了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和谐生态圈。
(二)企业文化繁荣与党建工作提升
企业文化繁荣发展。一是企业识别系统健全。秉承企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好传统、好作风,将企业识别系统分为理念识别、行为识别、视觉识别、环境识别和听觉识别五部分,突出表现出“竞和”的文化特色。二是分支文化建设活跃。构建了以廉洁道德观、廉洁教育观、廉洁行为观为主要内容的“一主八辅”廉洁文化体系;形成了计划检修、状态检修、技改检修相结合的检修“精品”文化;推行了数字化集控运行能耗实时管控模式为主的运行“百分百”文化。化水分场清泉文化、热工队家文化、供水分场同心莲文化等优秀部门文化也纷纷涌现。三是企业故事丰富。挖掘整理出《百万奇迹》、《奏响生态和谐新乐章》、《记与最好同行的人们》、《邹电因你而精彩》等一批企业故事,引导职工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自觉用文化理念来规范自己,与企业融为一体、同存共荣。
实际工作出发,与企业发展前景相一致,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竞优与和谐、合作的关系,摆脱了传统的空洞的理论说教,在维护集体利益的基础上,有效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二是工作方法实现新突破。企业党组织在发挥传统工作优势的基础上,巧妙借助“竞和”文化的理念与管理方式,通过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形式,把“大道理”分解,深入浅出,融汇到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中;通过制定统一的企业标识,比如安全帽、工作服、办公用品等,加深了广大职工对企业文化的理念、形象的认同。三是党建模式得以巩固发展。“竞和”文化在企业不是单独发挥作用,而是与安全生产、人资管理、运营管理、政治工作等体系管理的各个模块融合在一起,形成了具有邹县电厂特色的“三基四化五全”、“三级联动”、“五位一体”等一系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职工广泛参与的企业文化建设机制,有力地促进了文化与制度的有效结合。
江苏华电扬州发电有限公司以党建创新助推企业发展
要求,按照“抓班子、带队伍、推发展、促和谐”的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实践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通过开辟“623”片区共建共学模式、开发应用“先锋”党建数字化管理系统、打造“两强三增”学习型党组织、开展特色主题教育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公司党委先后荣获中央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集团公司先进基层党组织、华电江苏分公司先进企业党委、扬州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一、打破传统,共学共建,开创“623”片区党建思路
党支部作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的支撑点和落脚点,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扬州公司党委本着整合资源、共学共建的理念,按照有利于开展和落实党的各项活动、有利于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创造性地开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