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范文汇总
协议书的签订有助于预防纠纷,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它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坚实屏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因此,在处理各种事务时,签订一份公平、公正的协议书至关重要。下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几篇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范文,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范文1
致 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 或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法定代理人了解情况以及查阅相关案件材料,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向贵院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恳请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一、案件事实简述
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经调查核实,在案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犯罪嫌疑人 实施了 犯罪行为。然而,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恳请贵院依法对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
二、法律依据及理由
1.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 无再犯可能性:犯罪嫌疑人 一贯表现良好,此前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其生活轨迹稳定,有固定的住所和正当的职业,长期在 居住,于 工作单位担任 职务,工作多年来一直兢兢业业,与同事、邻里关系融洽,深受周围人的信任和好评。此次涉案系因一时疏忽、法律意识淡薄等,并非出于主观恶性较大的故意犯罪倾向。而且,在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对所涉犯罪行为表示真诚悔过,明确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绝无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图和可能。
- 无危害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从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行为习惯以及其所处的社会关系来看,他/她一直是一个奉公守法的公民,没有任何暴力倾向或极端思想倾向的表现。其日常行为并未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造成过任何不良影响,在此次事件中,其犯罪行为也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未对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产生较大冲击。此外,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关系稳定且和睦,家人对其行为高度关注并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教育和监管,能够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其正面的引导和约束,确保其不会出现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 无妨碍诉讼的可能性:在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过程中,其明确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所知的案件事实,没有任何隐瞒或抗拒的意图。同时,其家属也承诺会积极协助司法机关,督促犯罪嫌疑人遵守诉讼程序规定,按时参加诉讼活动,不会出现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而且,基于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行为后果的清醒认识以及其对法律程序的尊重,他/她深知逃避诉讼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加重自身的法律责任,因此从主观和客观条件上都不存在妨碍诉讼的现实可能性。
2.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从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看,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犯罪数额较小、犯罪手段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有可能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对其不批准逮捕更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证据方面存在问题:
3.1. 关键证据缺失:
- 在指控犯罪嫌疑人 实施犯罪的核心环节上,缺乏直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关键物证。在案件中的被盗物品的实际来源、去向及与犯罪嫌疑人的直接关联证据未被查实;或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凶器与案件关联性的证据链存在断裂,无法确定凶器的确切来源以及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所持有和使用。
-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方面,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撑。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而故意为之的主观心态,仅凭一些间接证据难以形成完整且确凿的主观故意认定体系。
3.2. 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 现有的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多处无法解释的矛盾之处。不同证人对于案件发生的关键时间节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以及现场情况等重要细节的描述相互冲突,无法相互印证,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清晰认定。- 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与证人证言之间也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存在相互脱节甚至冲突的情况。现场勘查报告中记录的现场物品摆放位置及痕迹情况与部分证人所陈述的事件经过无法合理衔接,使得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呈现出混乱、不完整的状态,难以支撑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指控。
3.3. 证据收集程序存在瑕疵:
- 部分证据的收集过程未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其合法性和证明力。物证的提取过程中,没有详细的提取记录、见证人签字或相关的扣押手续,无法确定该物证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是否受到污染或篡改,从而使其作为证据的可信度受到严重质疑。
- 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中,存在讯问时间过长、讯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等违反程序的情形,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不稳定性和被迫性,无法真实反映其内心意愿和案件实际情况,此类供述在证据体系中的可靠性也应受到审慎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批准逮捕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在本案中,由于上述证据不足的问题,现有的证据无法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法定标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犯罪嫌疑人 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若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将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导致错捕错押的严重后果,这与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鉴于本案证据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不足,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 构成犯罪,对其批准逮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 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收集、完善相关证据,以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确保不枉不纵,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取保候审的可行性及保证措施
若贵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不予批捕,其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工作。同时,本律师事务所也愿意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担保,确保其不会出现脱保或妨碍诉讼的情形。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 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
以上法律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如有需要,本辩护人愿意随时与贵院沟通交流,并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
日期:
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范文2
建议对A不予移送审查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某县公安局: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XX委托,指派曾杰律师担任A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A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会见A,了解案情,查阅相关资料后,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判例,辩护人认为,A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贵局审慎审查本案事实与证据,对A不予移送审查逮捕。
理由如下:
一、A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情形,结合二人交易细节综合来看,B是值得信赖的交易对手,A对于B的USDT属于赃物不明知,A不满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A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在未查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建议贵局对A不予移送审查逮捕,以便于查明事实真相,防止冤错案的发生,同时便于A照顾家人,以实现刑事司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具体理由如下:
一、A主观上并不明知B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在本案中:
1.在近一年的交易时间内,A从来没有被冻过卡,也没有收到过任何风险提示。不符合《解释》中第(一)、(二)项的情形。
2.A在交易时,B从没开出过明显优惠的价格,从B那里,A无法获利,她给的价格只是稳定,接近交易所的日常价格,并没有特别优惠,甚至B有时候的价格比较高,A还拒绝交易过。不符合《解释》中第(三)项的情形。
3.A没有一同事实犯罪的故意,并未给B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不符合《解释》中第(四)项的情形。
4.AB仅限于交易上的联系,每次交易都是B在微信上给当事人发价格和数量邀约,交易前的磋商都是在微信上进行,然后通过欧易平台交割泰达币,A也没有为B或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不符合《解释》中第(五)、(六)项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根据帮助的对象、次数、类型、行为方式、犯罪工具、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还应当通过分析行为人行程轨迹、行为方式、聊天记录等,发现其中是否明显有违常情常理,或是有意逃避监管、规避调查的行为,结合行为人的供述等证据,综合认定其主观明知。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收到赃物的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
综合AB二人的交易细节:
A通过朋友微信上推荐添加了B的微信,了解到对方是欧意交易所五年的U商。
每一次交易前,对方都会主动要求核实A的银行流水,对方交易时也是提供固定的银行卡,初次交易时,B对A的付款银行卡的十五天流水也进行过核实,确认没有问题后才肯交易。
B为确认A的钱是否干净,还询问过其做什么工作,A还发过营业执照。
B核实过A的XX交易实名账户,对方要求A只能用自己的实名账户交易。A对B的交易账户也进行过实名核实,她的头像和朋友圈的照片,是同一个人,她的微信名字叫XX。
有时候B手上的USDT不够,还会去收一点。A此时更加确信对方手上的USDT并非赃物要急于出手。
AB二人所有的聊天记录都没有删除过,没有使用过加密软件沟通,也不会刻意的删除聊天记录。
以上事实和AB之间的每次交易都有客观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A作为一个虚拟货币交易者,2022年也不仅仅只有B一个交易对手,其出于对B的信任而维持着长期的交易关系,因为此前双方,都做过比较详细,严格的身份验证,以及流水的验证。
B表现出其是一个十分值得信赖的交易对手。无论是从A某角度,还是从社会公众角度,都不可能察觉到B的USDT是赃物。
因此,结合AB二人交易细节综合来看,双方进行过背景调查、实名调查、流水调查、交易使用固定的银行卡、用微信沟通,交易价格和方式也没有明显有违常情常理,也没有故意逃避监管、规避调查。综合来看不能认定A主观明知。不能仅以行为人有收到赃物的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
综上,无论是从《解释》规定的具体情形还是综合来看,都不能认定A主观上明知B在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满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构成要件,A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A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建议贵局对A不予移送审查逮捕
A系被犯罪分子利用,被动接受了犯罪分子的USDT赃物,其本人既不明知也未从事任何帮助行为。其在此前无任何犯罪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工作,主观恶性小,不具有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的可能、不具有再犯可能,也不具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具有社会危险性情形的可能。
从A的家庭情况来看,其家庭中有老人、妻子等家人需要照料。A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如对A长期羁押可能导致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有鉴于此,辩护人认为,A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对其不予移送审查逮捕一方面有助于办案机关查明案情,另一方面A恢复生产活动可以更好地供养家庭而不至于使家庭陷入困境,这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A被犯罪分子利用,在购买虚拟货币的过程中被动收取了部分来历不明的USDT,其主观不明知也不具有犯罪故意或犯罪行为,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建议贵局审慎审查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对A不予移送审查逮捕,以利于查明案件真相、防止冤错案的发生。
此致
某县公安局
辩护人:
20xx年 xx 月 xx 日
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范文3
尊敬的检察官:
湖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郭境(黄容的配偶)委托,指派程甲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黄容(以下简称嫌疑人)的辩护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辩护人申请贵院审查批捕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人通过会见嫌疑人,认为嫌疑人涉嫌罪名和事实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建议启动审查批捕听证程序,对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符合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特征,不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买卖身份证的行为,是指购买、出售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的行为,不包括买卖、出借本人身份证的行为。本案中嫌疑人黄容将本人的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使用,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买卖身份证的行为,而属于《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规定的“出租、出借居民身份证” 的行为。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黄容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不具备《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
(一)嫌疑人黄容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前处,主观恶性小,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初犯、偶犯,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愿意改过自新,做一名守法公民。羁押期间,嫌疑人遵守羁押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深刻悔过。对嫌疑人黄容取保,不会导致其实施新的犯罪。
(二)嫌疑人不具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对嫌疑人取保,不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三)本案所有涉案人员均已抓获,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所有证据均已收集固定。且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迹象表明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对黄容取保候审,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风险。
(四)根据本案特征,本案不存在受害人;又本案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不存在举报人、控告人。因此不存在嫌疑人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可能。且嫌疑人已经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不会报复社会。因此,对嫌疑人取保,不存在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风险。
(五)黄容疼爱幼子、夫妻关系良好。案发前后,嫌疑人没有自杀迹象和想法。且黄容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不存在企图逃跑的情形。因此,对嫌疑人取保,不会发生嫌疑人自杀或逃跑的危险。
三、嫌疑人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一)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存在多项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可能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容仅出借本人身份证一次,获利11000元,涉案情节轻微;嫌疑人黄容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前处,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后,嫌疑人黄容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主动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
(二)黄容患有严重疾病。
黄容身患二型糖尿病,需长期注射胰岛素、口服药物、严控饮食,还要随身携带饼干或糖预防低血糖。但看守所不能注射胰岛素,也不能提供低糖饮食,低血糖时还不能及时补充糖分。因而导致黄容羁押期经常出现饥饿、头晕、手抖等低血糖症状。
羁押期间,黄容曾因低血糖晕厥,好在被舍友及时发现并进行抢救才得以恢复。根据知名医生意见,糖尿病人低血糖晕厥,可能危及生命。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恳请贵院对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若对其取保候审,黄容亦能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做到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
此致
辩护人:湖北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