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撰写法律意见书心得体会(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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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篇一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撰写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这个日益紧张的社会和商业环境中,律师的工作越来越需要深度的法律知识,因此,撰写法律意见书对于一个律师而言至关重要。在本文中,我们将分享一些我们撰写法律意见书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明确目标
在撰写法律意见书时,我们需要先明确目标。律师需要了解事务的背景、问题和法律依据,同时,也需要了解客户的目标和利益。只有明确了目标,才能更好地确定法律意见书的定位和内容。
第三段:逻辑清晰
在撰写法律意见书时,我们需要确保逻辑清晰。法律意见书需要良好的结构、合理的分析和平衡的判断。重要的是,法律意见书必须紧密围绕事务的核心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顾及客户的利益。对于客户来说,他们需要看到律师对问题的明确回应和具体建议。
第四段:真诚可信
除了逻辑清晰之外,法律意见书还需要真诚可信。律师需要以客观的态度对待事务,查找合适的依据和分析事实,避免在法律意见书中出现任何主观立场。律师应该秉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保持诚信和可信的形象,这样可以在客户中赢得信任和尊重。
第五段:精益求精
最后,精益求精是撰写法律意见书的重要原则。律师不仅需要对当前问题有深刻的理解,还需要不断地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了解最新的行业发展趋势和法律法规。通过不断努力进步,律师才能够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立足并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结论:
撰写法律意见书需要律师掌握娴熟的理论知识,具备专业的逻辑思维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通过了解客户的需求,分析问题、作出合理的判断和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才能真正实现“为客户着想”的价值。同时,在撰写法律意见书中一定要真诚可信,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秉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以提高客户对律师的信任和尊重。
法律意见书篇二
xx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xx(x)x字第xx号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
买卖合同
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xx年7月的对账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xx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xx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
购销合同
,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xx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xx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xx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
通知书
》,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x年x月x日
法律意见书篇三
在我作为法律从业者的多年经验中,我发现书写法律意见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是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的过程,也是对法律事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在书写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下面将分享给大家。
首先,了解案情及背景是书写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在开始书写之前,我们必须全面了解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事实背景。这包括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协议、合同、法规和前例等。只有了解了案件的全部细节,我们才有可能做出准确和全面的判断和分析。
其次,对法律条款和原则有深入理解是书写法律意见书的重要依据。在书写过程中,我们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条款和法律原则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明确判断案件是否涉及违反相关的法律条款或侵犯了某些法律原则。在这个过程中,尤其需要检索相关的法律文献和判例,并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
第三,判断事实和证据的可信度是书写法律意见书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分析案件时,我们必须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评估。这涉及到对证人证言、文件和其他物证等的分析和鉴别。我们需要审查这些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和可靠性,并评估其是否可以在法庭上被接受。只有当我们对事实和证据有确切的判断基础时,我们才能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意见。
第四,清晰和准确地表达是书写法律意见书的重要要求。书写法律意见书需要使用专业的术语和语言,并提供具体和精确的解释和分析。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措辞和含糊其辞的语言。我们应该清楚地陈述事实、法律和分析,并将其组织成有条理和连贯的结构。此外,书写法律意见书时应注意用词准确,逻辑严密,避免歧义和漏洞,确保意见的可信度和可行性。
最后,我们在书写法律意见书时应保持客观和中立的立场。我们在书写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职业道德和法律准则的要求进行工作,并避免个人意见和情感的影响。我们必须审慎考虑并权衡不同的观点和利益,以提供客观和公正的法律意见。这样能够确保我们的意见不仅具备法律的正确性,也符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正的要求。
总结起来,书写法律意见书是一项需要技巧和专业知识的工作。在书写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了解案情、掌握法律条款和原则、判断事实和证据的可信度、清晰准确地表达,并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提供具有可靠性和适用性的法律意见。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学习,我相信每个法律从业者都可以不断完善自己的书写能力,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篇四
成都办事处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处委托,并指派李渝生、喻开新律师为代理人,就四川省**建设实业公司等三家企业对贵处的债务履行之可能性及诉讼、执行技巧问题,在专项调查取证及法律分析基础上,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债务人现时之基本情况:
1、三家公司。
(1)四川省**建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注册资金500万元。性质:集体所有制。住所:本市*环路**段80号。1993年12月设立,上级主管部门是省**。工商最后年检时间:。
(2)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注册资金680万元。性质:有限责任。住所:本市*环路北**段一号六楼。由***(403万元)、***(153万元)、***(25万元)和**建设共同出资于1995年7月设立。工商最后年检时间:。
(3)四川***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注册资金380万元。性质:有限责任。住所:本市**路西街8号。由***(48万元)、***(32万元)和**实业共同出资于1995年11月设立。工商最后年检时间:19。
2、三家公司的关系。
(1)律师调查结果及三家公司自我说明:该三家公司系“三块牌子一套人马”、“法定代表人均是***”。
(2)**建设在**实业参股3%,**实业在***投资300万元。
(3)**实业和***于年后未参加工商年检。
(4)法定代表人:***,男,53岁,高中文化,汉族,四川**市人,住本市***33幢*单元5号,设立**建设以前,曾在成都市***配件厂、成都市**公司、中国**经济**中心工作。
3、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
工商登记时,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涵盖各个方面,但实际经营中主要是房地产,且在贵处的贷款亦主要是投入到“**大厦”的修建。
二、债务人的财产。
1、据现有资料显示,三家公司的注册资金均有虚假,或未到位,或已抽逃,或变相抽逃。其基本手法是:假发票,以前一公司贷款冲抵、股权多次转让等。
2、除正在修建的“**大厦”外,未发现有其他有价值的有形资产。当然,律师尚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3、关于“**大厦”。**大厦位于本市**环路**号,由**建设和成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兴建。后由于资金不足停建,占地11亩,土地属**区**局所有。大厦的土建工程已于19**年完成(封顶),系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面十四层。约18000平方米,以资金不足为由停建。
法律意见书篇五
()字第号
至:
自:
致:
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根据贵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本案材料已包括已知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材料以及其向本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就贵公司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
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公司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1.
2.
.
.
.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
1.
2.
.
.
.
三、本案的基本事实
据本意见书所载明的情况及贵公司相关人员的'介绍:(基本事实)
四、双方的争议及交涉情况(本案背景)
1.
2.
.
.
.
五、对本案的法律分析:
1.关于本案问题。
1.1
1.2.
2关于本案问题。
2.1
2.2
.
.
六、(若是案件一审前,则)对本案解决纠纷的两种建议方式的比较:
以上是从诉讼角度做的分析,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本案的解决方式,可以考虑有诉讼与调解(非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现将两者对比如下,供贵公司选择:
1、诉讼需要的时间比较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二审,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另外,如果法院做出了对贵公司的有利判决,在对方不主动履行判决的情况下,贵公司还要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判决的执行仍然需要一定的期间。因此,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耗时较长。
2、诉讼需要支付一定的(承担高)费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付(需要预先支付包括)诉讼费(原告预先交付,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等(费用)。
但其优点是判决书或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有强制执行效力。
3、调解(非诉讼)方式解决(虽无需垫付诉讼费),其问题是缺乏权威机构的强制效果。但其优点是可以随时进行,方式多样,一般情况下成本较低。
(具体到本案,我们)本律师倾向于先行采用调解(非诉)方式处理本案。
因为:第一…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意见是对目前掌握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做出的,分析是我们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供且仅供贵公司参考,不用于任何第三方使用。(法律文书)该分析的前提是假设您告知贵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提供的资料(情况与事实完全相符,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真实,资料的复印与原件相符的基础上而做出的初步分析意见,也不排除随案情发展进一步修改的可能。
本意见书不是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向贵公司做出的保证,仅供贵公司内部在处理本案时做参考之用。委托人对本意见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所拥有唯一的解释权。
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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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各方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友好协商的原则,同意共同设立本公司。本公司适应当代资产管理形势需要,在基金发起设立、投资管理、财富管理、另类资产(含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教育培训等领域开展业务,力争发展成为国内以及全球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资产管理者。
第三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公司经营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经营期限:50年。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等。本公司最终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姓名(排名不分先后)
一、法人股东
******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各股东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各股东出资形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第十四条各方缴付出资后,应由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根据验资报告向已缴付出资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包括以下事项: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总额、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时间和缴纳的数额、出资的累计数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签发时间。出资证明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股东责任承担和分红比例:公司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五章公司组织结构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部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宜作出决议;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另行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二节董事会
第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委派。每个股东最多可委派一人。
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名的,将由每个股东推荐一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选举或者民主推荐产生。第二十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继续委派或者股东会选举可连任。股东有权在董事任期内更换其委派的董事。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依照本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管理人员;
(十)针对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章;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案;
(十二)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经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由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长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具有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秘书一名,由董事长征求意见后予以任命。
第二十八条董东会的议事规则另行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三节监事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任期【3】年。监事的职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监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节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聘任若干名总裁组成总裁委员会。总裁委员会主要帮助公司对总体战略进行指导、协助公司拓展业务、对公司经营进行督导。总裁委员会主任实行总裁一年一度的轮值制度,具体顺序由总裁委员会商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律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决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各业务领域板块。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节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项目、投资方案、退出方案等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三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具有否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报股东会及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规模由董事会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委任。
第三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1年;在每个任期内,委员更换须经董事会批准,继任者的任期为前任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三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决定与公司以外主体及关联主体成立合作子公司或者采取其他合作方式,并有权决定股权比例、利润分成比例等,相关决议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另行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节咨询委员会
第四十条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设立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聘任,相关待遇经董事长提出后由董事会批准。
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另行规定,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章公司股权的转让
第四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四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四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十五条公司存续期内,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公司股本可由股东认购,也可由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认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司管理规模扩大,公司所对应出资数额增加的;
(二)公司从事其他业务需要的;
(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要求的;
(四)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确需增加注册资本的。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考虑原始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认购公司新增出资的新股东或公司股权受让方,应当认可公司章程,承诺遵守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或公司新增股东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八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制度办理。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依法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八章公司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
第四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应经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条公司存在累计亏损时,在亏损被弥补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分红,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五十二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和聘任制。公司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为职工办理各类法定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风险控制和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风险控制机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与流程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严格防范滋生内外部风险。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具体激励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或盖章。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章程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所列附件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附件在本章中都已说明不再在此另列。(本页无正文,为《******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的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篇七
第一段: 意见书在法律实务中的重要性和意义(200字)
法律意见书是一种律师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文书。在法律实务中,意见书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首先,意见书是律师对客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一种形式,能够帮助客户了解相关法律风险和可行的法律途径。其次,意见书在法律争议解决过程中起到重要的证据作用,可以为客户提供弥补证据不足的依据。因此,书写法律意见书对于律师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认真对待和精心完成。
第二段:编写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步骤和技巧(200字)
编写法律意见书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首先,律师应仔细了解客户的情况,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并进行深入的法律研究和分析。其次,在书写过程中,要注意逻辑性和结构性,将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观点进行条理清晰的梳理,并合理运用法律条文和判例,给出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此外,书写过程中要注重语言的简练明确,避免使用模糊和歧义的词语,以确保意见书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第三段:书写法律意见书的关键要素与技巧(200字)
书写法律意见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要素和技巧。首先,要始终以客户的利益为导向,始终站在客户的立场上,给出真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其次,要注意与客户充分沟通和交流,确保对客户的需求和关切有准确的理解,以此为基础进行深度的法律研究和分析。此外,要注重书写风格和语言表达,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和长句,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使意见书易于理解和接受。
第四段:书写法律意见书时应注意的困难与挑战(200字)
在书写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客户的需求可能模糊或存在矛盾,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以确保自己对问题的理解准确无误。其次,法律问题可能复杂多样,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调研,对各种法律条文和判例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此外,由于律师的言辞严谨和客观中立是必须的,要克服主观意识和偏见的影响,给出真实客观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五段:书写法律意见书的价值和意义(200字)
书写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的体现,也是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形式之一。通过对问题的全面研究和分析,书写法律意见书可以帮助客户了解法律风险和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意见书在法律争议解决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可以为客户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因此,律师在书写法律意见书时应本着责任和专业精神,努力提供准确可靠的法律意见,为客户提供定制化、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总结:书写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工作中的重要任务,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律师在书写意见书时要注意始终以客户利益为导向,确保意见准确可行;要注意与客户充分沟通,确保对客户需求的准确理解;要注重简明明确的语言表达,使意见书易于理解和接受;要克服困难和挑战,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书写法律意见书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可以为客户提供法律保障,并在法律争议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律师,我们应本着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精神,努力提供准确可靠的法律意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法律意见书篇八
身为一名成年一旦触犯了法律,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符合拘留的条件一定会被拘留,如果符合判刑的条件也必会判刑,但谁都希望能有机会去改过自新,重新生活。我们经常会看到律师起草法律意见书,那法律意见书怎么写呢?下面是一则关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致:xx人民检察院
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此案件的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到贵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详细的阅读、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到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及悔罪的态度。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法律意见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赵某对及的行为及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
(二)关于本案被告人供述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被告人供述,他与被害人在案发之前没有交集,案件发生时因为临时起的冲突,而伤害被害人也并非本意,是在两个人厮打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对此辩护人恳请法院调查清楚本案的事发经过,而非结果定夺,并且对被害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给予采纳。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赵某量刑情节方面的法律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并且偶犯,在此案件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和治安处分,所以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错态度极好,并有及时悔改的态度。本案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是法律意见,望法院采纳。
法律意见书篇九
股权回购方/受让方(目标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回购方”或“受让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股权出让方/(创投机构):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鉴于:
1.回购方为中国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之公司法人,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等,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为:。
2.回购方准备在协议签订后,引进股权投资者,出让方愿意对回购方公司进行投资,投资额为--万元,占回购方公司--%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
3.回购方同意如出现符合本协议约定之情形,愿意以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回购出让方的投资股份,出让方同意以本协议之约定条件将投资股份转让(沽售)给回购方。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2)“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4)“股份”指协议双方现有的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
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6)“回购价”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7)“回购完成日期”的定义指协议生效和履行完毕日期。
(8)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股权回购
2.0出让方同意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额为万元,占回购方公司%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
相关投资入股手续依法办理,但不得迟于30个工作日。
2.1协议双方同意如目标公司在个月内未能在a股上市,则由股权回购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回购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回购股份,回购股份为。
2.2股权回购方收购股权的回购价为:万元??
2.3回购价指回购股份的购买价,包括回购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
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回购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所代表之利益。
2.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承担偿还责任。
2.5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股权出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章税费
3.1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回购)之税费,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股权回购之先决条件
4.1只有在目标公司于出让方投资额到帐后,股权回购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
(1)目标公司已获得出让方的投资额万元。
(2)目标公司与出让方依法办理完毕相关投资入股事宜和全部法律手续。
(3)出让方成为目标公司合法投资者和股东。
(6)股权出让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4.2股权回购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
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回购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出让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回购方支付回购价,并且股权出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即,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回购方全额退还股权回购方按照本协议已经向股权出让方已经支付的回购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4.4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回购股权应无悖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回购方不会就此项股权回购向股权出让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各方同意,在股权出让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回购方违约。
在此情况下,各方并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章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
第六章董事任命及撤销任命
6.1股权受让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过户至股权受让方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章陈述和保证
7.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7.2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7.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1及7.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8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倘若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6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八章违约责任
8.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项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股权出让方或股权出让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8.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保密
9.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
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9.3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10.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
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一章通知
法律意见书篇十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一个书面文件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组织编写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指南》,现就有关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摘录如下:
一、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不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内容有较大差异,但是法律意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法律关系
1.说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委托关系。
2.说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以及有关材料清单。
3.律师事务所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
1.说明转让方(为企业时)和转让标的企业的注册成立时间、登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说明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说明转让方(为企业时)和转让标的企业是否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况
1.说明转让标的企业是否持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说明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及国有权益比例及金额。
3.说明转让方向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投入情况。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内部审议程序履行的情况
1.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的,说明产权转让是否为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会议的审议程序和审议结果是否合法。
2.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明产权转让是否为该公司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是否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会议审议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
3.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明该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已经取得股东会的同意。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说明是否听取了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若内部审议的程序和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说明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尚需转让方或有权批准的部门决定和审批。.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合法性
1.说明方案中对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基本情况的介绍与律师查证的相关资料是否相符。
2.说明方案中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是否与律师查证的相关情况一致。
3.说明方案中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内容是否一致:说明产权转让标的企业拖前职工的各项费用的解决方案和有关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方案是否合法。
4.说明方案中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
5.说明方案中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是否符合我国现有国有资本收益处置的相关规定。
6.说明方案中拟订的拟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是否有重大遗漏而会引起重大误解。
(六)重要说明事项
律师可以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请决定或批准前存在或出现的其他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产权权属问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问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方案中提出的转让标的企业重组方案问题等。
(七)结论意见
律师应当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各方的主体资格、转让的内部审议、转让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等进行概括总结,说明该法律意见书与其他材料一并向有权决定或审批的企业或部门报送,是否还存在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勤勉尽责,客观公正,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当附和下列要求:
第一、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无法查证的事实或者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确定意见的事项,应当做出说明或发表保留意见,并指出上述事项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影响。
第二、可以要求转让方就某些事项做出书面保证,但无论有无转让方的书面保证,律师仍应负责勤勉尽责的义务,不得出具存在虚假事物、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重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得法律意见。
第三、申报材料上报后,转让方案若有任何变动,应立即通知律师事务所,并经过其书面确认,该书面确认意见书或就改动内容的补充法律意见应当立即报送决定或者批准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部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受聘的律师事务所盖章及有资格的承办律师签字。
法律意见书篇十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
成立日期:1月2日
营业期限:20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12月1日出具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
13000
60.00
240.00
合计5000.0000100.00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的文字和描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含有“私募”字样。
三、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公司经营的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其股东为***
、***。其中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有公司60%股份;股东***
出资2000万元,占有公司40%股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五、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其公司股东为***、***。未显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其他实际控制人。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
六、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七、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显示:(一)公司有员工20人,其中5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所有高管均具有银行、基金、证券、风控、合规等符合要求的从业经历。且全部高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二)公司营业场所位于北京市**区**路**号,营业面积500平方,具有独立的总经理室、财务部、风控部、合规部、市场部、会议室等部门,并配置有电脑、视频设施、传真机、打印机等完善的办公设备。(三)公司财务报表及**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显示,截止2015年**月**日,其账面流动资金***万元,公司净资产***万元。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具有按照规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利益冲突投资交易管理办法”、“机构内部交易管理办法”、“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管理办法”、“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各项管理制度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分工和制约。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制定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度。
九、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调查核实,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拟通过公司自身的通道和能力对外宣介、募集及管理服务。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十、经核实***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司高管名单及相关资质证书,显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首席风控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高管岗位的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高管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十一、经调查核实企业征信记录、企业信息工商登记及公示系统、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系统、司法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信息。并结合公司所提及的相关资料,未显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
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十二、经查询核实法院涉诉、涉执行信息公示系统及商事、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信息系统,并结合***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未发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涉及诉讼和仲裁。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没有涉入诉讼和仲裁。
十三、经查询、核实、对比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显示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法律意见书篇十二
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此案件的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到贵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详细的阅读、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到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及悔罪的态度。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法律意见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赵某对及的行为及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
(二)关于本案被告人供述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被告人供述,他与被害人在案发之前没有交集,案件发生时因为临时起的冲突,而伤害被害人也并非本意,是在两个人厮打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对此辩护人恳请法院调查清楚本案的事发经过,而非结果定夺,并且对被害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给予采纳。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赵某量刑情节方面的法律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并且偶犯,在此案件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和治安处分,所以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错态度极好,并有及时悔改的态度。本案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是法律意见,望法院采纳。
法律意见书篇十三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法律服务所及见证人的名义,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法律见证与公证相比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法律见证的程序比较方便、灵活、快捷;见证过程中能提出法律意见,对尚未成熟的事件能提供法律帮助;尤其是涉外投资合同、涉外投资项目的洽谈可以委托代理而不能办理公证。这些优点是公证无法具备的。
本站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见证服务:
对见证事项及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使其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
2、出具法律意见书
针对当事人委托的专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依照现行法律进行审查或修改,提出综合性的法律意见。内容包括向当事人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为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肯定、有法律依据的书面答复,为当事人的决策或行动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法律上的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