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意见书意思 撰写法律意见书心得体会(汇总17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意见书意思篇一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必须要撰写的重要文件,它涉及到法律问题的解释、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以及案件可能获得胜诉的依据等关键问题。在近两年的实习过程中,我接触了许多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也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现在我将就这个主题展开讨论,以期在写作中更得心应手。
第二段:明确写作对象和目的
在撰写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明确我们的写作对象是谁,是对外客户,还是内部同事?因为不同的写作对象需要在文件的形式和内容上发生一些变化。同时,我们要明确写作的目的是什么,是解释法律规定,还是对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等。只有在明确了这两个问题之后,才能更好地把握写作方向。
第三段:分析案件和法律问题
在撰写法律意见书中,我们需要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调查。这一步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将直接关系到我们对于案件情况和法律问题的全面理解。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文件、材料,了解相关背景和细节,同时也要注重与客户的沟通,以确定客户的诉求和需要。在合理分析基础上,我们才能基于法律条文、案例等材料,对案件做出深入的分析,为进一步撰写法律意见书奠定基础。
第四段: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撰写法律意见书不仅是对案件和法律问题的分析,还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在这一步中,我们不能仅仅将问题和依据列举出来,还需要给出简明扼要的建议和指导意见。同时,我们应该注重实际可行性和客户的需要,对方案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解决方案的合理性和实用性,并将这些内容清晰、简洁地表述在文件中。
第五段:总结
撰写法律意见书是一项综合能力较强的工作,需要我们对法律知识和案件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掌握,并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语言表达的技巧。在实践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文件的结构、写作技巧、材料的筛选和处理等方面的重要性,这些都对今后进一步提高撰写法律意见书的水平至关重要。只有在不断实践中积累经验,才能最终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专业人士。
法律意见书意思篇二
公证机构不是唯一的向社会提供公证的机构,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通过公证行为形成的公证文书成为特殊的书证,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甚至在债权明确的特定情况下,还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法律见证是指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受当事人或司法机关的委托到现场对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行为,以及公民的某些行为和事实,就自己亲眼所见,依法对这些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观察、监督、作证证明的一种活动。见证在诉讼活动中只能起到证明或证据的作用,本身不存在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目前见证有三种形式:律师见证、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见证、普通公民承担的见证。
认证是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证明文件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目的是为了使在一国境内已公证证明的文件能为另一国的有关当局所承认。由此可见,除文件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以外,凡在国外需要使用的公证书都必须注意办理认证。
公证与鉴证也不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审查,经审查合同符合法定条件,给予鉴证证明,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的重要措施。
法律意见书意思篇三
成都办事处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处委托,并指派李渝生、喻开新律师为代理人,就四川省**建设实业公司等三家企业对贵处的债务履行之可能性及诉讼、执行技巧问题,在专项调查取证及法律分析基础上,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债务人现时之基本情况:
1、三家公司。
(1)四川省**建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注册资金500万元。性质:集体所有制。住所:本市*环路**段80号。1993年12月设立,上级主管部门是省**。工商最后年检时间:2000年。
(2)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注册资金680万元。性质:有限责任。住所:本市*环路北**段一号六楼。由***(403万元)、***(153万元)、***(25万元)和**建设共同出资于1995年7月设立。工商最后年检时间:1999年。
(3)四川***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注册资金380万元。性质:有限责任。住所:本市**路西街8号。由***(48万元)、***(32万元)和**实业共同出资于1995年11月设立。工商最后年检时间:1999年。
2、三家公司的关系。
(1)律师调查结果及三家公司自我说明:该三家公司系“三块牌子一套人马”、“法定代表人均是***”。
(2)**建设在**实业参股3%,**实业在***投资300万元。
(3)**实业和***于1999年后未参加工商年检。
(4)法定代表人:***,男,53岁,高中文化,汉族,四川**市人,住本市***33幢*单元5号,设立**建设以前,曾在成都市***配件厂、成都市**公司、中国**经济**中心工作。
3、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
工商登记时,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涵盖各个方面,但实际经营中主要是房地产,且在贵处的贷款亦主要是投入到“**大厦”的修建。
二、债务人的财产。
1、据现有资料显示,三家公司的注册资金均有虚假,或未到位,或已抽逃,或变相抽逃。其基本手法是:假发票,以前一公司贷款冲抵、股权多次转让等。
2、除正在修建的“**大厦”外,未发现有其他有价值的有形资产。当然,律师尚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3、关于“**大厦”。**大厦位于本市**环路**号,由**建设和成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兴建。后由于资金不足停建,占地11亩,土地属**区**局所有。大厦的土建工程已于19**年完成(封顶),系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面十四层。约18000平方米,1997以资金不足为由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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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意思篇四
应华民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委托,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赵珞就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相关项目材料的合法性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基金会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基金会提交的以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1、《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简介》;
2、《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第九期)申请受理公告》;
3、《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合作协议》;
4、《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申请声明》;
5、《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评价指标体系》;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文件在内容和决策程序等方面都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基金会章程,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是合法、有效的,对基金会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合作院校法律责任说明
合作院校应谨守《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合作协议》相应条款规定赋予的义务,切实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并妥善利用基金会划拨的项目经费开展针对受资助学生的培训活动和支持服务。
合作院校与其所属申请人直接因就业扶助项目的具体实施而引发的任何法律纠纷,均与基金会无关,基金会不承担合作院校与申请人之间因法律纠纷而发生的法律责任。
三、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申请人法律责任说明
项目申请人自愿申请本项目、并按项目材料要求在基金会网站完成网上申请并由学校向基金会项目部递交全套申请材料之日起,视同申请人与基金会就“就业扶助项目”事宜按项目材料及申请材料相关条款规定达成协议,项目材料及申请材料的相关条款自此对申请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项目申请及实施过程中,因申请人违反相关条款规定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鉴于此,申请人在进行网上申请并递交申请文件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全套项目材料,申请人在阅读项目材料时,若遇有疑问处,可向所在院校负责本项目工作的负责人咨询,亦可直接向基金会项目部进行咨询。因申请人本人对项目材料相关条款理解错误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基金会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文档为doc格式
法律意见书意思篇五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名称和出资方式
第四章股权的转让及质押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股东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章董事会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章公司的基金管理人
第九章公司的投资
第十章公司的基金托管人
第十一章监事会
第十二章关联交易
第十三章财务会计
第十四章公司收入、费用与可分配资金的分配
第十五章公司解散、清算、亏损弥补与债务承担
第十六章其他事项
法律意见书意思篇六
1.标题
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2.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
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国××××先生(女士)”“××董事长”等。
3.说明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
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
(二)正文
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
(三)结尾
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法律意见书意思篇七
兹受__________委托,就其与__________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分析仅基于委托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本案(相关)当事人
二、基本事实
三、法律分析
四、解决方案(包括建议、措施、步骤、对策、操作方式与流程等)
五、结论
六、声明:_________________未经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律意见书意思篇八
()字第号
公司:
本律师是的法律顾问,接受委托,参与贵公司与该厂的处理活动。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法律意见,希望贵公司予以采纳:
一、
二、
三、
为了避免讼累,本律师请贵公司今后仍可继续合作,以上意见,请贵公司慎重考虑。三个月后,若贵公司,本律师将代理该厂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致
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
律师:
年月日
法律意见书意思篇九
法 律 意 见 书
xx(x)x字第xx号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08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04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08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04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08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00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08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律师:xxx
x年x月x日
法律意见书意思篇十
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一、股份公司各发起致: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法律意见书意思篇十一
葫芦岛市检察院:
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会见时对案情的了解,现就韩桂敏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犯罪嫌疑人韩桂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被害人在到达韩桂敏家后,与韩桂敏的女儿因离婚一事发生激烈争吵,后来韩桂敏的丈夫骂了被害人几句,被害人便上前打了韩桂敏丈夫一拳,双方即发生撕扯,这中间韩桂敏上前帮助丈夫打了被害人一下。后因双方撕扯谩骂的声音过大,惊醒了在炕上睡觉的韩桂敏外孙子。韩桂敏害怕孩子看见这种场面害怕,就赶快上炕用一张毯子将外孙子紧紧抱在怀里。韩桂敏从始至终一直是背对着案发现场,没有目击整个事件发生的经过,也没有参与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二、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综上所述,建议贵院对犯罪嫌疑人韩桂敏不予批捕。以上意见,建议贵院考虑!
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
丁宁
八月二十五日
法律意见书意思篇十二
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于xx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xx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xx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xxx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审议通过《xxx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审议通过《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审议通过《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审议通过《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审核确认公司xxx5年度关联交易及预估xxx6年度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郭伟民、李伟、李献忠、刘超、张鹏等五名股东为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由其他股东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87,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6%;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xx市xx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xx市xx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裴xx
经办律师:
李冰
年月日
法律意见书意思篇十三
致先生:
重庆 律师事务所接受您的委托,就您与x公司因“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供您参考以作调解之用,本律师受事务所指派,撰写本法律意见书,由于本法律意见书系律师个人意见,仅供您参考调解适用,故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律师在听取委托人单方介绍案件基本事实及查看基础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对本案适用法律及相关问题特作如下意见: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案 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委托人:
3、相对人:
二、案件基本事实
1、案情简介:20__年2月14日,陈与重庆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从20__年2月14日到20__年2月13日,陈从事搬运工的工作,合同约定工资随公司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20__年1月23日在公司库房用手动叉车搬运货物时,摔倒受伤,致胸部骨体骨折,肋骨骨折等不同程度受伤。20__年1月23日到重庆解放军三二四医院入院,住院26天。之后于20__年10月18日再次入该院治疗,住院19天。重庆x公司于20__年2月1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渝中区人社局在20__年2月21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渝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作出鉴定,鉴定为:伤残九级,无护理依赖。20__年2月23日,劳动者陈明全因为受伤无力再继续工作,故此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基本可以确认的事实:
(1)陈与重庆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并且公司为陈依法购买了工伤保险。
(2)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可以确定,从12年2月14到14年2月23日。陈于20__年2月23日因为工伤不能继续工作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3)陈受伤的性质属于工伤可以确认,造成四处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无护理依赖,住院治疗第一次26天,第2次19天。
3、尚有争议的事实:
(1)委托人的工资标准
(2)委托人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三、证据及证据材料
1.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及证据分析:
(1)《劳动合同》
可以证明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具体职位,工资标准,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日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证明劳动者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3)《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证明劳动者陈明全确为工伤,证明劳动者被依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可以获得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和陈明全经过了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前置程序。
(4)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的病例档案
证明劳动者陈明全住院治疗的时间,证明劳动者的受工伤的程度,证明劳动者不存在过度治疗的情形。
2、律师建议委托人还应提供的证据:
(2)住院治疗的费用凭证,证明陈明全住院治疗期间的合理的治疗费用;
(3)工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劳动关系、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因公受伤事实、工资报酬等内容。
3、律师可以代为收集的证据:
(1)公司工商档案信息。证明用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及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四、案件争议焦点
1、是否应当由被告单位支付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
2、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成立。
3、委托人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
五、委托人的诉讼目的或效果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护理费和工伤医药费;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律师对委托人诉讼目的初评
属于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治疗费和护理费应当由单位支付,社保费用也是先打到公司的账户上,公司应当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并交给劳动者。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七、律师拟诉讼的诉讼请求
1、确认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
2、请求重庆力天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并向原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或者直接由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x9=27000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83x4=15132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3x9=34047
(4). 停工留薪期工资
(5)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6) 停工留薪期满至鉴定期间生活津贴
(7) 护理费
(8). 工伤医疗费:
3、请求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800元
以上费用共计:84079+
综上:委托人与重庆力天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委托人拟主张诉讼请求和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大概率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但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律师个人意见,不代表法院或者仲裁委最终意见,仅供参考,不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
20__年10月 22日
附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或工伤职工要求延长未获确认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确认。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工伤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新发生的工伤,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
法律意见书意思篇十四
*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作为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经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批捕,特提出以下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 供述
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其供述:……
二、就供述来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逮捕。
1、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所积极追求的,非法控制他人财产、并使该财产的原合法所有人失去对财产控制的目的。
就本案来讲,仅仅是把他本人的身份证件借给他的亲属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公司,后又到香港为注册的这家公司开立了一个银行账户。平时在老家从事手机生意,公司注册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公司成立后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更没有从公司获得任何分红。公司平时与哪些客户有往来,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合作,所有这些均不知晓。所以就主观方面来讲,没有任何作案的动机,更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2、从客观方面来看,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没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五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分别是(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就本案来看,仅仅在20xx年8月4日应其亲属的要求到香港陪同其亲属到银行取钱。取钱的过程中,仅在银行门外等候其亲属,其亲属到银行取的什么钱、如何取的钱、取了多少钱,均不知晓。之后其亲属如何处理在香港所取的钱,也不知道,更没有分得任何钱款。对照《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来看,因为自始至终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和管理,公司是如何与被害人联系的业务、如何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签订合同的内容如何以及签订合同后公司的履行情况等,均不知晓,所以,就客观方面来讲,没有实施任何关于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
三、从侦查机关了解的情况来看,更不应该逮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律师依法向侦查机关了解了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侦查机关之所以对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因为不配合案件的调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不应该逮捕。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应当认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批捕。本律师希望检察机关能够认真审核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呈捕材料,对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靳海燕
法律意见书意思篇十五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李及法定代理人李委托,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李涉嫌盗窃罪的辩护人。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予重视。
一、犯罪嫌疑人李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为1816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今年只有17周岁,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缺乏认识。因其在家人反对早恋,便赌气离家出走,在得不到家人帮助情况下,为满足上网及生活需要,伙同他人盗窃,其主观恶性不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李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事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四、李和其父亲李愿意退赃退赔,现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五、犯罪嫌疑人李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是未成年人,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
唐赏
3月14日
法律意见书意思篇十六
受xx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xx市xx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xxx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xxx6年4月27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xx证券报》并公布于xx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次大会于xxx6年5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鉴于公司董事长吴一坚先生因公务出差,由与会董事推举董事秦川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和主持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70,517,6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10%。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xx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2人,代表股份39,132,1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81%。
3、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7人,代表股份109,649,8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91%。(其中,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75人,代表股份46,149,8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2%)。
4、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三、七、八、九项未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xxx6年5月13日13时30分开始,于17:00时结束。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xx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xxx6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xxx6年5月13日9:15-15:00。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xx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3、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制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票95,1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9%,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一、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0股)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0股)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0股)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票31,563,9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9%,反对票14,585,9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1%,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563,9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9%,反对票14,585,963股,弃权票0股)
五、发行数量
同意票31,630,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3%,反对票14,519,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7%,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30,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3%,反对票14,519,263股,弃权票0股)
六、限售期
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0股)
七、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0股)
八、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同意票31,630,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3%,反对票14,519,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7%,弃权票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30,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3%,反对票14,519,263股,弃权票0股)
九、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同意票31,645,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7%,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弃权票27,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45,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7%,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27,000股)
十、上市地点
同意票31,645,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7%,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弃权票27,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45,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7%,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27,000股)。
限公司放弃了表决权,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三:《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票26,777,83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2%,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弃权票4,894,79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26,777,8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4,894,790股)。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世纪xx股份有限公司放弃了表决权,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未获得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四:《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票90,278,93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3%,反对票14,475,6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弃权票4,895,29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26,778,9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2%,反对票14,475,663股,弃权票4,895,29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五:《关于公司与华森控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议案》
同意票90,236,93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9%,反对票14,517,6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弃权票4,895,29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26,736,9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3%,反对票14,517,663股,弃权票4,895,29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六:《关于公司与常州华森三维打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同意票90,236,93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9%,反对票14,517,6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弃权票4,895,29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26,736,9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3%,反对票14,517,663股,弃权票4,895,29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发行股票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26,777,33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2%,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弃权票4,895,29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26,777,3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4,895,290股)。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世纪xx股份有限公司放弃了表决权,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未获得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同意26,777,33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2%,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弃权票4,895,29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26,777,3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4,895,290股)。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世纪xx股份有限公司放弃了表决权,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未获得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同意票26,777,33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2%,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弃权票4,895,29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26,777,3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4,895,290股)。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世纪xx股份有限公司放弃了表决权,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未获得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同意票31,645,1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7%,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弃权票27,5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关联股东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世纪xx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回避表决。(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45,1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7%,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27,500股)。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世纪xx股份有限公司放弃了表决权,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十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票95,099,5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3%,反对票14,519,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弃权票31,1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599,5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7%,反对票14,519,263股,弃权票31,1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十二:《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xxx6-xxx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票95,104,7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3%,反对票14,517,6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弃权票27,5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04,7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8%,反对票14,517,663股,弃权票27,5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十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办理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票95,146,7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反对票14,475,6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弃权票27,5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46,7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7%,反对票14,475,663股,弃权票27,5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第一、二、四、五、六、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第三、七、八、九项议案未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主持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xx市xx律师事务所负责人:xx
律师:xx
律师:xxxx
xxx6年5月13日
法律意见书意思篇十七
xx(x)x字第xx号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