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优秀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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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篇一
范围
1.1为了加强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1.3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2.1
在运行时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2本公司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
2.3本公司范围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安全环保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2.4
《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3.1
《
用电执行人保存。
3.2
临时用电结束后,《作业证》第二联由安全环保部和公司电站负责人签字后交电站注销;第三联由安全环保部和电站负责人签字后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交供电站注销存档。
3.3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必须将注销的《作业证》交回安全环保部。否则每丢失一份罚款100元。
3.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3.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4.2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电站执行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4.3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4.4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4.5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4.5.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5.2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4.5.3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5.4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5.5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4.5.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4.5.7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6
临时供电执行人员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7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4.8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电站和安全环保部人员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4.9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4.10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职责
5.1公司安全环保部和电站负责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批工作。外部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作业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并出具相关政府部门的批示文件。
5.2
安全环保部和电站负责公司临时用电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5.3
配送电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部临时用电的安装、停送电、拆除工作。外来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设施的拆除工作由该单位自行组织人员拆除,但必须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和相关规定。
5.4
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确认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6考核
6.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处罚责任单位和个人。
6.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附则
7.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7.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篇二
2.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对走位环境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相关动火要求。独立施工区域的临时用电必须由临时用电单位与供电单位签订《临时用电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2.2 临时用电申请单由检修检修部门提出申请,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办理,并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批,临时用电接电必须由具有上岗作业资质的电工接电,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接电。
2.3 凡是检修作业涉及到临时用电的,必须在《检修安全作业证》上注明临时用电证已办理并由生产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1 雨天时,禁止室外作业,岗位应联系电工切断电源。特殊情况下在雨天抢修、检修设备时施工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安全员、电工到现场检查临时用电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3.1防爆区域内的生产用电设备以及较长时间放置在防爆现场的临时用电设备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3.2防爆区域内非生产性短期用电设备,确实无法采取防爆措施的,应办理相关用电手续,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并定期检查。
5.1 严禁擅自接用、拆除电源,对擅自接用、拆除电源的按规定严肃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5.2 临时电源线在穿越厂内主干道是,应架空或埋设。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线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如没有条件进行架空或埋地铺设,需直接在地面上穿越道路时,应先用镀锌管进行套管而后固定或在套管上加较大面积防护。
5.3 在金属构件或金属框架结构上接临时用电,一般需要放设临时电缆供电,临时电缆应架空或用瓷瓶固定。如施工现场电缆架空或用瓷瓶固定有困难,应确保在金属构件上架设的临时电缆无破损无接头有良好绝缘,并与施工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6.1 现场检修箱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由接电电工负责安全交底,配电箱箱体上注明配电箱的归属地和负责人。由属地部门负责现场临时用电的日常管理。6.2 现场检修箱及临时用电箱使用要求。
6.2.1采用金属箱体,带支撑底脚,摆放牢固稳定,应保持外观者整洁,无明显锈蚀。要有防止触电的|‘’标志;外壳必须可靠接地,符合规范要求。
6.2.2 配电箱内的电气元器件完好、无明显损坏,箱内使用端子排接线,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开关与开关之间以及开关与端子间电排或电线应简洁明了,不得混乱,开关容量与上级用电设备匹配,严禁大容量开关下使用小容量用电设备。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开关实行一机一闸制,防止一机多闸带来意外伤害。漏电开关每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确保完好;所有移动电气设备均需按装漏电保护器。
6.2.3施工检修单位在厂区使用的临时用电箱,箱门应能牢固关闭并加锁,具有防雨功能,开关须采用漏电开关。电源线应无破损,如有断线接头要接线牢固,做好绝缘及防水,且接头总数不能超过三个。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6.2.4 在电柜端子上接线时不得采用直接挂接,电线电缆连接必须牢固可靠。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6.2.5手持移动电器的接线,必须接到漏电电流在30ma以下的漏电开关下桩头。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6.3 临时用电在一个月以上的,需使用长期的用电证,电线布置正规合理(电缆走地沟、桥架或管道)。
6.4 施工检修单位临时用电箱必须在初次使用前以及每半年后勤部电工处进行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6.5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器元件进行检查确认,符合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6.6 施工单位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6.7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用电方必须履行票证制度,严禁无证作业,票证到期要做好续证或者拆除工作。
6.8 每工作日临时用电结束后,施工单位及时通知供电执行部门停电,晚间和恶劣天气时除照明用电和安全用电外,检修人员离开需将其他电源全部切断。
6.9 完工验收时应先由电工拆除临时电源线,电源线拆除后必须由电工、所在地段当班人员、检修作业单位(用电方)在临时用电申请单上存根联(第一联)上共同签字确认。检修人员在检修结束后需及时拆除相关用电设备和临时配电箱,清理恢复现场。
6.10 电工每天交接班时,需对临时用电进行交接并做好交接班记录。6.11 临时用电证一式三联。存根联(第一联)、配送电执行人(第二联)、综合管理部(第三联)。票证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篇三
1、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明确临时用电范围、职责、程序、安全要求,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加油站各类临时用电的管理,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加油站临时用电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临时供用电管理
3.1.1凡在加油站区域内临时用电如:临时照明、土建施工临时用电、工程技改临时用电等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没有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不得擅自接线用电。
3.1.2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临时用电使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涉及的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手续。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1.3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用电施工单位对其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准确填到时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
3.1.4外来施工的专业电工(持证)只能在现场配电箱及以后的设备、线路上进行维修、配接和操作,不能在现场配电箱前的线路及配电房进行维修和配接。
3.2.1《临时用电作业证》由用电施工单位负责人填写,经加油站安全员检查,报站长审批。
3.2.2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加油站。
3.2.3安装临时用电时,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和拆除,严禁非电气人员进行电气工作。
3.2.4用电施工部门应对安全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线路装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3.3作业许可证管理
3.3.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4.9.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震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9.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加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
4.9.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4.9.7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4.9.8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9.9 开关箱内应一机一闸,严禁用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并在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负荷侧配接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4.10 技改或土建施工场地要单独设置开关箱的应符合下列要求。4.10.1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并锁好开关箱。
4.10.2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得装设在潮湿、液体飞溅、热源烘烤、强烈振动的场所,其周围不得堆放任何有碍操作检修的物品。
4.10.3开关箱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安装要端正、牢固。
4.10.4开关箱内的各种电器安装要牢固,接线要规范,电器元件完好无损,并有接零装置。
4.10.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进行。
4.1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接电。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篇四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公司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臵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空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空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臵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臵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臵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臵;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4.1.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臵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1.14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4.1.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1.17各使用液化气和氧气的单位要定期安排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单位和本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氧气管道、容器,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臵换动火作业。4.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保卫部门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
4.2.3 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5.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6 职责要求 6.1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负责到安全生产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6.3.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6.6.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7.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特殊禁火区:
1、煤气车间、煤气站内所有设备及距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2、储油罐内及距罐5米内的场所。
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4、物资库房、乙炔气库、成品库、氧气库及距库5米内的场所,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电容器室、控制室、电缆沟。
5、在煤气管道上部需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左右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
一级禁火区:
1、距煤气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2、距储油罐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3、物资库房、液化气库、乙炔气库5米以外、10米之内的场所。
4、配料车间料仓,厂区电缆桥架。二级禁火区:
1、物资库房、氧气库、成品库、乙炔库5米外10米内的场所。
2、变电站、各车间配电室。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一)在运行的生产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二)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臵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篇五
本制度规定了太白购物有限公司生产单位临时用电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厂区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低压 low voltage
交流额定电压在1 kv及以下的电压。
为安全特低电压电路提供电源的隔离变压器。
它的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至少由相当于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绝缘隔离开来。
电气设备的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
3.6 人工接地体 manual grounding 人工埋入地中的接地体。
3.7外电线路 external circuit
4.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5 临时用电作业要求
1.1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
(1)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由防雨措施。
(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8.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由临时用电单位持有,第三联上交安全部门保管。
8.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9 管理职责
9.1各单位电检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9.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篇六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止人身触电事故。依据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xx)、“北京市建筑工地施工临时用电标准”明确临时用电安全责任。甲、乙双方应按照各自职责,严格遵守协议规定的权利、责任、义务,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
1、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建筑工程对临时用电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对用电过程安全检查和指导。
2、按照施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和施工工序,从箱变指定一路为乙方专用,乙方组织人员把电源送至乙方施工区域内,安装a#、b#配电箱,经验收后交给乙方使用。
3、甲方依据标准监督乙方用电和用电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存在隐患和不符合标准的乙方无条件执行整改。不服从管理的甲方有权停电整改,必要时实行经济处罚,直至整改完毕。
4、乙方作业人员的电工操作证复印件及考核记录存档备案,未经考核人员不得上岗。
5、甲方临电安装完毕后,组织甲、乙方主管领导及安全部门共同验收后,方可使用。
6、甲方对箱变、水表定期维护。
7、甲方每月20日查表,甲、乙双方认可后,乙方七日内交费,否则将押金抵齐后有权停水、停电。
1、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建筑工程临时用电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自己辖区内的临电负全面的管理责任。
2、自己区域内增加设备时,应先向甲方申请,同意后实施。不得私自增加用电容量,造成上一级跳闸的后果乙方负责。
3、保证自己施工区所有配电箱、线路及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完好,加强日常维护和巡视,有问题及时上报,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
4、雨、雪等恶劣天气后,应对用电设施进行绝缘遥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有专人负责临电设施,对操作人员要进行用电交底。避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确保安全用电。
6、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电源不符合标准时,提出整改申请,对上级提出有关临电存在的问题,必须认真落实整改。
7、甲方电缆乙方不得随意挪动,不得堆积易燃物。违章操作和未通过甲方擅自拆、改造成的恶果,由乙方负全责,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使用中造成的箱变的跳闸,乙方先查清自己的原因,故障排除后书面向甲方说明确认,方可合闸。由于乙方频繁跳闸造成的闸具(箱变)损坏由乙方负责。
9、乙方用水不得出现跑、冒、漏情况。
收费标准:先将押金 元交与甲方。1、水费单价为 元/吨,用电单价为 元/度(包含铜损);2、水、电费每月月底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乙方每月27日前交足水电费;3、甲方每月出示用水、用电量凭据,并在乙方交费后提供加盖财务公章的交费收据。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乙方工程竣工日止。双方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责任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篇七
一、施工前认真组织所有施工人员及带电作业人员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及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电工具备专业电气知识有操作证。
二、施工中应接受提出的不安全用电问题和不安全用电隐患,要认真积极组织整改或及时消除。遇到任何关于人身和运行的不安全用电隐患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三、在施工过程中贵方负责当地村民对用电线路破坏的修复,费用由贵方承担,当我方在施工过程中遭遇村民阻工,贵方必须无偿配合我方处理当地村民阻工问题。
四、贵方必须保证供电正常,不因各种原因停止供电,由此产生的窝工费用由你方承担,我方有权利要求你方进行索赔。
五、因违章用电造成设备损害影响周边村名等问题,贵方应配合我方积极处理,责任由我方承担,费用由我方负责。我方施工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由我方承担责任。
六、根据施工需要配备的机械设备、安全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程的安全要求,并按规定使用;随时接受检查。
七、本承诺仅限于我方施工期间,当贵方使用本电路时,本承诺自动终止。
汉江旬阳水电站项目部
20xx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