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抗拒执法如何处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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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执法如何处罚篇一
一、税收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立法的滞后阻碍了税收执法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税收立法总体上是协调的,税收制度比较完整,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税收基本法还是一项空白。税收基本法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它对税收的基本制度、税收的立法原则、税收立法的管理权限等基本内容进行规定。二是税收法律规范的级次不高。具有法律层级的税收规范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绝大多数的税收规范是以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存在并实施的。三是个别税法政策复杂,理解、操作难。如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当前在我市税务机关内部能真正理解运用好该法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不多。四是地方立法权不足、缺位。制定税收地方规章必须得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在当前地方政府不能享有完全立法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或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必然寻求非规范途径对这种体制的突破。
(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和考核评议制未得到真正落实。国家xxx《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早已制定下发,税务系统为落实追究办法,在这方面做过许多工作,一些执法过错行为得到了追究。但总的来说执法责任追究在基层局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执法岗责不清,即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不明确,已经明确的也不够具体,不够科学,税收管理员感到执法责任重大。二是考核评议不完善。在基层税务机关中,由于法制机构没有单独建立起来,根据当前基层局人员配备和内设机构职能,还没有一个内设机构能够担当起执法评议的职能。三是责任追究难于下手。由于非执法岗责任追究没有建立起来,造成执法岗和非执法岗职业风险不均,执法岗位责任大,风险大,但工资奖金待遇与非执法岗并无太大差别。四是税务人员流动时责任难以追究,不数人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证据意识不强。当前税收执法领域,“重实体,轻程序”的事件屡见不鲜。如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事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就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进行税务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扣押、查封商品、货物,不开具收据或清单。税收执法过程中出现许多证据采集运用不规范的现象。如取得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复印件没有经保管部门盖章,也没有注明原件的出处;取得会计账册复印件没附说明材料,也未经被采集单位核对盖章。需要认定主要事实,提供的证据不能有力证明事实的存在。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之间互相有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等。
(四)税收行政执法的环境需要进一步的优化。从税务机关内部来讲,“税收计划管理”仍广泛的影响依法治税的发展。“税收任务一票否决”仍成为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考核重要内容。从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来看,政府干预税收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级政府为了搞政绩,树形象,从其他方面干预税收执法。外部环境还有广大社会群众的纳税、协税护税意识和经济环境的因素。有少数老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逐步被改改制,过去历史包袱沉重,但税收行政执法不讲历史原因,这些老国有企业许多欠税不能及时清缴,税收强制措施只能慎用,滞纳金更是无从加收。
(五)税务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影响税收执水平的提高。当前税务执法人员素质总体情况是好的,依法治税意识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执法更加规范有序,但也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观念淡薄,滥执法、随意执法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少数税收执法人员对有关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了解不够。个别执法人员“以情代法”,以人情践踏法律,执法的随意性比较大,对自由裁量缺乏规范。对提高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行政执法好坏一个样。
二、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执法责任制包括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三方面相辅相成,配套实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须明确税收执法责任,就是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学、完善的评议考核体系。在省、市、县局内部单独设立政策法规处(科、股),最好在基层分局也配备专职法制员,充实一定的人力,
负责评议考核的调查取证,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提交该税务机关成立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考核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对应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必须严格追究。对考核评议委员会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由人事、监察等机构负责执行。对非执法岗也应建立严密的岗责评议考核体系,并对其过错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程序和证据采集行为。建立完整的税收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基础,也是税务部门多年来探索并付诸实施的重要工作。这一工作的重点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税务行政处理程序和税务行政救济程序三方面,它们互相联系,是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当前各级税务机关从上到下要借推广使用大集中征管软件为契机,全面规范各项征管执法行为,重点规范各项执法程序。对证据的规范做到依法采集证据,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有相关的事实证据,各种证据材料内容应该一致,证言之间、证言与证物之间、证物与其他证物之间,应互相印证,符合逻辑关系;每一个证据材料来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在合法性方面都无可非议。
抗拒执法如何处罚篇二
xx年,伊犁州纪委严肃查处了一批县处级干部违纪问题。现将其中1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原副市长李素梅严重违纪问题。李素梅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瞒报房产、股票投资和配偶、女儿从业情况等重大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套取、私分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礼金。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福利、组织公款旅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未按规定对有些项目进行招投标,违规在下属企业列支各类费用、提取大额现金。李素梅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伊河南岸新区党工委原委员、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产业配套园区党委原委员、伊宁市巴彦岱镇党委原书记李元虎严重违纪问题。李元虎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个人或通过其亲属收受财物;以其亲属名义入股私营公司参与经商办企业;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亲友无偿占用农村宅基地。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挪用设施农业贷款,致使贷款无法偿还;擅自决定将资金拨付给企业和个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擅自决定将应属达达木图乡所有大棚征迁补偿款支付给大棚承租户,给达达木图乡造成重大损失;擅自决定出让集体土地。李元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奎屯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元虎有期徒刑20xx年。
三、州南岸干渠灌区管理处原处长赵湘清严重违纪问题。赵湘清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和收受财物、礼金;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报销餐费、违规发放午餐补助、违规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违规超支接待费。赵湘清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原副县长努尔江·阿不都许库尔违反廉洁纪律问题。努尔江·阿不都许库尔在担任新源县别斯托别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和新源镇镇长期间,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承包牧民草场,无偿占用农村集体草场、耕地、林地、宅基地,以他人名义冒领灾后重建房专项补助。努尔江·阿不都许库尔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责令退赔草场耕地占用费、退出违规占用集体林地和宅基地。
五、州xxx购销处处长陈新宁违反廉洁纪律问题。20xx年8月,陈新宁违反廉洁纪律,在装修个人住宅时接受伊犁国家粮食储备库原主任姚某安排该储备库工程的承建方帮忙装修并垫付装修款。陈新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抗拒执法如何处罚篇三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借助“大数据”科技手段,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持续释放动真碰硬、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沙市区xx街办民政办公室原主任赵贪污城市低保资金案。
20xx年5月至20xx年5月,赵利用职务便利,由本人或安排他人冒领辖区8名城市低保户低保资金元,其中182391元被据为己有,其他用于单位等开支。20xx年10月,沙市区纪委给予赵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荆州区八岭山镇福利院党支部副书记、院长刘违规套取农村五保资金案。
20xx年至20xx年,刘利用职务便利,虚报五保老人供养人数,套取农村五保供养资金543185元,用于福利院日常运转开支。20xx年8月,八岭山镇纪委给予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监利县红城乡城建管理所副所长党违规领取廉租房补贴资金案。
20xx年至20xx年,党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违规领取廉租房补贴资金4200元。20xx年8月,红城乡纪委给予党党内警告处分。
江陵县普济镇熊沟村党支部副书记熊套取粮食补贴资金案。
20xx年至20xx年,熊在担任熊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用自己及妻子的名义虚报粮食补贴面积、套取粮食补贴资金6346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xx年4月,普济镇纪委给予熊党内警告处分。
公安县章庄铺镇荣农村党支部副书记王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案。
20xx年,王利用职务便利,以贫困户的名义为自己申报危房改造计划,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500元。20xx年9月,章庄铺镇纪委给予王党内警告处分。
抗拒执法如何处罚篇四
为积极适应市场经济下加快依法行政进程的新形势,切实查找价格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意识,增强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治价意识,强化自我约束,提高价格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价格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鄂价法规〔2005〕192号)要求,我局积极制定价格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方案,组织专班对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期间的价格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严格自查。现按照要求,将自查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林区物价局基本情况
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是1984年批准成立的林区人民政府的一个直属职能部门,内设综合科、行政事业价格科、经营及服务科3个业务科和林区价格监督检查所、价格认证中心等2个事业性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林区物价局经请示林区编委批准同意,价格监测中心和成本调查队于2005年6月正式挂牌组建。
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及价格方针,研究提出林区价格改革的年度和中长期计划及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价格方案;负责全区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管全区的价格工作和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协调区际之间和地区之间的价格关系;依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价格调控体系,执行政府建立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坚持执行上级物价部门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积极开发利用价格信息服务功能,引导生产消费;按照权限,依法管理重要的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价格,各类服务价格及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维护正常的价格和收费秩序。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价格管理方法和形式,推进价格公告和价格听证制度,提高价格管理的效能;依法组织开展对全区的价格和收费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查处价格违法和各种乱收费案件,推行明码标价,打击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各种暴利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依法组织全区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公用事业及部分行政管理的成本费用的调查分析工作,向有关方面提出调查,分析资料和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依法组织、开展涉案物品及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的价格评估,鉴证工作;负责全区收费、涉价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利用价格手段的综合服务功能,促进林区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000-2004年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先后被授予全区“普法合格单位”、“安全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单位”、“综治优胜单位”、“旅游环境整治先进单位”称号。2002年林区物价局综合科被授予全省物价系统“先进集体”称号。2003年,林区物价局档案管理工作被评为“省二级”标准。2004年,林区物价局被湖北省爱国卫生委员会授予“卫生先进单位”称号。2005年6月,又林区人民政府授予“全区创建卫生文明城镇达标单位”称号。近期又被林区党委精神文明委员会授予“文明单位”光荣称号。
二、林区物价局近年工作情况
近年来,林区物价局始终坚持依法治费,依法治价,按照“放得开、管得好”的总体要求,加强市场监管,提高执法能力,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价格、收费秩序,积极促进价格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落实,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做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
1、大力推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自2004年起,我们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展开了明码标价重点整治工作。通过免费发放5万余张商品标价签对林区的零售商品、旅游产品、农副产品等都实行了明码标价。对饭店餐饮业免费发放300本菜谱,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统一制作房价牌。截至目前,全区明码标价率已达80%以上,旅游重点行业达100%。
2、大力开展农资、食盐、烟草、成品油、月饼、黄金周旅游商品及服务、交通运输价格及环卫收费、殡葬收费、中介机构收费、短期培训班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检查。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我们今年通过大力开展各种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切实整顿规范了各种价格行为,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价格合法权益。
3、全面开展价格诚信活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我区实际情况,我们严格依据省局的评选条件和标准,开展了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经严格的初审,已有5家单位通过了我局的评审,评审资料已上报省局。另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们在全区开展了“明码实价示范店”评审活动,现已有一家单位通过评审授牌。
4、有效协调液化气价格。根据定价目录,罐装液化气价格虽属市场调节价,但由于近年国际油价的一路攀升导致液化气价格不断上涨,已给林区居民带来了过重的消费压力,因此,我们考虑到林区经济相对落后的实际情况,多次主动与林区几家液化气站协调,要求对液化气价格实行备案制度,始终将我区液化气价格控制在全省中低水平,认真贯彻执行了党委、政府“关于液化气价格波动应控制在居民承受能力范围之内”的重要指示。
5、切实加大价格举报投诉查处力度。为适应举报工作的需要,我们设立了2部举报电话,专门用于受理、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旅游黄金周期间,在木鱼设立举报点,在松柏实行“12358”价格举报专线电话24小时昼夜值班,及时受理各种价格举报投诉和开展价格巡查。
6、全力加强对电力公司电价和用电企业电价的市场调查,并积极制定科学合理的电价方案上报省局,在取得省局的大力支持和进一步规范电价的基础上,更好地服务了林区经济的发展。
7、按照省物价局的统一部署,今年7月份,依靠省物价检查所的大力支持,我们依法对林区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的各项电信资费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查处违纪金额近100万元,目前正在进一步核实处理之中。
8、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文件精神,我们及时对林区教育收费、医药及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查处违纪金额60余万元,目前也正在核实处理之中。
抗拒执法如何处罚篇五
(九)方青治、廖生荣、马建平、包长明妨害公务案
2007年1月,方青治向朱某某借款20000元。2010年1月,朱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人生活困难。同年6月,朱某某的妻子沈某某及两个未成年子女向临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安法院)起诉方青治归还欠款。经调解达成协议,方青治应于
2010年8月31日
前向沈某某等付清欠款。因方青治未按调解书约定期限付款,沈某某等向临安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经多次强制执行,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方青治只支付了8000元。2012年8月31日
,临安法院执行人员再次到方青治住所对其强制执行。方青治在村边小店门口看到法院的警车后,立即逃跑。后执行人员在小店旁弄堂内将其控制。在宣布对其拘传后,方青治拒不配合,对执行人员言语威胁、肢体反抗,并大声呼救。其亲友廖生荣、马建平、包长明等人赶到现场,拉扯、嘴咬、拳打脚踢,竭力阻挠法院拘传方青治,致使方青治带铐脱逃,9名执行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名法警构成轻微伤。临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方青治、廖生荣、马建平、包长明等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抗拒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包长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廖生荣、马建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廖生荣、马建平、包长明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并真诚悔罪,决定对三人适用缓刑。方青治案发后虽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但其在法庭上拒不认罪,不构成自首。据此,判处方青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廖生荣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马建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包长明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方青治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理期间,又撤回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准许方青治撤回上诉。
(十)傅斐、盛思敏、刘成功、王安平妨害公务案
2011年11月8日
19时许,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至杭州市西湖区某小区,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季某与被执行人丁一梅、程堂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丁一梅实施司法拘留的过程中,傅斐明知法院执行公务,仍指使盛思敏带人前来阻止。盛思敏遂纠集刘成功、王安平等数人,采用聚众哄闹、唆使丁一梅跳楼等方式阻挠执行,致使场面混乱、失控。23时许,盛思敏等人又采用言语威胁、搂抱、围困执行人员等方式阻挠执行人员对丁一梅实施拘留,致使丁一梅逃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傅斐、盛思敏、刘成功、王安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傅斐、盛思敏、刘成功、王安平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傅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盛思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刘成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王安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抗拒执行犯罪相关法律、立法、司法解释条文
一、《xxx刑法》抗拒执行犯罪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xxx和地方各级xxx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二、xxx常委会关于《xxx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xxx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xxx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x《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2007年8月30日
)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呈逐年上升的势头。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权威,已经引起了xxx的高度重视。中央政法委在《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文件)中,特别提出公、检、法机关应当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为贯彻中央政法委指示精神,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据《》、《》、》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第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第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和第的规定,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论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第、第规定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
七、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九、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十一、公安司法人员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中,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x。
抗拒执法如何处罚篇六
遵照县xxx会《关于对全县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安常法[xx]4号)文件精神,我局精心组织、广泛征集意见,认真进行整改,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制定制度,明确责任。我局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依法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任务和责任,制定了具体且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按“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原则,对各股主管范围内的矿山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责任制,对出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不同岗位,从局长到矿管员等都制定了岗位责任制,确认局长为我局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其权限和责任范围,制定了《矿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矿管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由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股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一次评议考核,并把各个岗位执法责任制的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为提高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法律和业务水平,我局积极参与市、县级组织的法制培训,年初以来组织了2期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所有的执法人员都按规定申报、办理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在执行公务中,严格依照法律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文明执法的要求,做到不故意刁难,不敲诈勒索。在对我县矿山无证开采、超界开采、拖欠规费、违规操作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做到亮证执法。该停产整顿的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单;该限期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该关闭的给予坚决关闭。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切实维护矿主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要求听证、行政复议等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政行为。
(三)政务公开、透明执法
我局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配合开展保持xxx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质量为重点,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加大执法透明度,做到行政执法有告知,事前事后有监督。着力使我局实现“五个明显”,达到“两个优化”,即:服务态度明显改善,工作作风明显改进,行政行为明显规范,廉洁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政务环境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四)严格票证、档案管理
我局按照有关罚没款管理规定,要求各股在行政执示中做到票款分离,由指定的机构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及时上缴。行政处罚文书档案由专人管理,做到领取文书有记录,归档有序号。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今年我局虽加强了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矿管执法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虽有较大提高,但离法制真实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有时也出现较为简单的执法行为,未能很好做到以法服人。
2、今年虽大大地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但由于以前基础较为薄弱,未能做到面面具到,部分群众和领导对矿业法律法规还产生较模糊的认识。
3、由于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建章立制正处于摸索过程中,有些制度及机制还存有不完善的地方。
xx年x月xx日
抗拒执法如何处罚篇七
(六)陈德柱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案
2011年3月8日
,因与陈某某债务纠纷一案,陈德柱位于苍南县钱库镇的一套房产被苍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苍南法院)依法诉讼保全。3月9日
,苍南法院向陈德柱送达了财产保全裁定书。3月13日
,陈德柱隐瞒查封事实,将该房产以万元转让给林某某并收取了对价。苍南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陈德柱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陈德柱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和解,且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具备管教条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七)李伟强故意毁损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案
2010年11月1日
,因舒某某诉韩某、李某夫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某所有的位于缙云县五云镇的一套房产被缙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缙云法院)依法诉讼保全。同年12月7日,缙云法院判决确认了借贷关系。李伟强(系李某的父亲)担心上述房产被法院拍卖导致其对女婿韩某的10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于2011年5月5日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带人进入上述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搬运物品,使用现场找到的铁锤、螺丝刀、岩钎等工具,拆除房门、木地板、吸顶灯、电视机柜等物品,将难以拆除的洗手台、房门框、橱柜等物品毁坏,造成房屋损失达22710元。
缙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李伟强明知女儿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却故意毁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李伟强系初犯、偶犯,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预交赔偿款,相对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八)徐渝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纺织机械案
2006年3月23日
,徐渝经营的绍兴县佳信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信公司)因与绍兴县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发生加工合同纠纷,佳信公司的12台绣花机、1台发电机被绍兴县人民法院依法诉讼保全。2007年1月,徐渝将被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变卖,价值42万余元。案发后,徐渝于2011年9月19日
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绍兴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徐渝明知系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产,却擅自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徐渝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并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