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合同(3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合同篇一
甲方:--------(聘方)
乙方:---(受聘方)(本职工作单位:-----,职务:会计)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到甲方从事兼职会计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兼职会计师。
第二条乙方的聘任职务是俱乐部兼职会计师,其工作范围为上级工会所规定的文化事业单位的各项财会会计业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财务会计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俱乐部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俱乐部规定的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5、为乙方参加路局工会有关财会知识更新学习提供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会计师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俱乐部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依上级机关规定的条件参加财会协会活动和俱乐部的各项文体活动;
5、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俱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俱乐部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2、在履行会计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俱乐部声誉的活动,严禁泄漏俱乐部的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造成财务数据丢失和泄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管理爱护好甲方的有关财产和设备,下班要关闭好门窗、水、电,保证安全。如由于自身疏于管理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6、自行承担人身安全责任。
第五条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每季度付给乙方基本报酬600元,在季度财务报表完成后,支付报酬。
2、因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到外地出差时,出差补助执行铁路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俱乐部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应聘会计师违反俱乐部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应聘会计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3、应聘会计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会计师资格;
4、应聘会计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应聘会计师因工作需要调离麻城;
2、应聘会计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2个月;
3、一个月无故不做帐;
4、俱乐部被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之;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会计师职务。
第八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2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上级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合同篇二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
由公司(以下称甲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对甲方的进行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将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第一条 本次委托和受托审计的范围如下:
会计期间:__________
经济内容:__________
其他:。
第二条 委托单位委托审计的目的:。
第三条 委托审计的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有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但应另行协商补充约定。
第四条 资料提供
甲方应对乙方开展审核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账册、凭证、报表以及其他在审核过程中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甲方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
报表及账册、凭证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全部责任。如因
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此外,在乙方认为必要时,甲方应提供一份管理当局声明书,对有关会计报表方面的情况作必要的说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有关财务报表、凭证、资料作
出说明或解释。
第五条 审核义务
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法规的要求,对甲方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
税务审核程序。
审核的具体事项包括:
1.审核甲方的财务记录、财务凭证是否适当地保存;
2.审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账目、财务凭证的正确性;
3.审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是否与财务记录、财务凭证、利
润回报相符合。
第六条 报告义务
乙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甲方会计核算处理存在问题、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
可能产生重大弊端时,可将该情况报告给甲方。
第七条 审计报告的出具
乙方在审计结束前日内应向甲方提供审计的结论性意见,作为审计成果。提交审计鉴定工作报告及有关审计工作底稿。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审计鉴定工作质量有权进行监督。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式份,这些审计报告由甲方分发和正确使用,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但是因乙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甲方缴纳或者补缴税款、滞纳金外,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忠诚义务
乙方应当将其审计的所有事实对甲方予以披露,同时不能将审计事项披露给第三人,或者利用从审计中得知的信息牟取利益。
第九条 保密
乙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准则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第十条 审计收费
1.根据市物价局规定和委托项目的工作量、难易及风险程度确定审计费用;
2.经协商,双方确定本项目的审计费用及付款时间如下:审计费用:;付款时间: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审计费用总额的%,即大写元,交付审计报告时支付剩余的审计费用,即大写元;
3.因业务需要由乙方垫付的费用,如差旅费等,由甲方另行全额支付,不计入上述费用;
4.如因审计工作遇到特殊疑难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增加审计程序使实际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情后接受乙方请求增加审计费用;
5.审计过程中若因甲方原因中止审计,乙方不退审计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拒绝或未按期向乙方支付审计业务费,乙方有权停止工作或不向甲
方提供审计报告书;
2.甲方未同乙方协商而擅自变更或减除已签订的协议,不得索要已支付给
乙方的款项;
3.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其自
行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并且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总协议收入%的违约金;
4.乙方在甲方的积极配合下,不能按期完成审计工作,或未同甲方协商擅
自变更、减除已签订协议的,应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总协议的%。
第十二条 审计师责任承担
接受委托的审计师不能以其助手实际完成审计任务为由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应当对其自己及其助手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终止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
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十四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
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
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
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
__________年月日
2.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合同篇三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建造合同,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2)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3)成本加成合同,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4)完工百分比法,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
4.一般情况下,本准则适用于单项建造合同。
5.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6.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合同收入
7.合同收入包括: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8.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9.合同变更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10.索赔款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1.奖励款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成本
12.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3.合同的直接费用包括:
(1)耗用的人工费用;
(2)耗用的材料费用;
(3)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4)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14.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核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15.直接费用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16.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例如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17.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费用:
(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2)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
(3)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
18.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9.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20.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21.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22.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
23.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1)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24.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按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同时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费用。
25.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26.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披露
27.企业应披露下列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
(1)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
(2)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3)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
(4)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5)合同总金额;
(6)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7)应收帐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附则
2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9.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