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南方铜业铜产量 南方铜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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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铜业铜产量 南方铜材篇一
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卖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_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铜矿购销合同条款:
一、 货物名称及数量
1、 货物名称:铜精矿
2、 供货数量:毛重1200吨左右,具体数量以实际过磅为准。
二、质量要求:
1、铜精矿铜含量在30%(含30%)至35%(含35%)范围内,若铜含量低于30%或高于35%,双方重新议价;
2、货物含有害元素不超过国家有关限定标准。
三、交货地点、时间:
交货地点:卖方指定的上海仓库。
提货时间:xxxx年xx月xx日前买方提货。
如果卖方在xxxx年xx月xx日前无法交货,因xxxx假期临近,则需待买方于xxxx年xx月xx日以后至xx月xx日之前联系好车辆后,通知卖方向买方供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提 货:买方备车到交货地点提货。
四、计价方式(含税):
1、以人民币结算。
2,按铜精矿所含铜、银两种金属分别计价,加总计算全部货款。
3、铜精矿含铜结算价:
铜精矿含铜结算总价=基价×计价系数×铜金属量
①、基价:按上海期货交易所期铜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当月当日结算价的均价作为基价。 ②、铜精矿铜含量在30%(含30%)至35%(含35%)范围内,按基价所在价格区间确定计价系数,如下表:
3、 铜精矿含银结算价:
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白银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当月当日结算价的均价的72%作为结算价。 铜精矿含银≥50克/吨时计价,含银品位>7000克/吨,另行协商作价;
含银<50克/吨,银不计价;
五、测重、检验
1、货物计重: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计量部门测重,双方派员现场监秤,并当场确认货物的重量,包装物及杂物扣除标准;
2、货物取样:由双方共同派人(或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取样、制样、封装。并当场测定确认货物所含水份。
3、分样、检验:样品分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作仲裁样并由买方保管(保管期限三个月),
一份由双方共同寄往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或xxxxxx化验室)检验,以此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如其中一方对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或xxxxxx化验室)检验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仲裁样由买卖双方寄往xxxxxx化验室 (或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检验仲裁,并以此仲裁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买卖双方不得再有异议。
六、费用划分
1、装车之前(包括在交货地点所产生的取样,制样,分样、装车)所有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2、买方提货装车之后所有费用买方自理,
3、因仲裁所产生的费用由偏离仲裁结果大的一方承担。
七、定金及预付货款
1、定金:卖方货物入库后,通知买方预付10万元定金,并作为预付货款的一部分;
2、预付货款:买方提货当日,按卖方提供的国外检验报告的含铜量,及入库的重量(扣除水份后的干重),以提货日前一个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期铜当月合约的结算价为参考依据,估算货物总价,买方按估算总价的90%扣除10万元定金后的数额预付货款。
3、本合同项下买方的任何义务不得以买方的客户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不履行其任何义务为理由而被免除或减少,不论该不履行是由于何等原因所导致。
八、货物风险转移
1、本协议项下货物的风险自货物交付至买方之时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九、货款结算
1、根据买卖双方最终确认的测重、化验结果,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货款,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结算确认文书传真件有效);
2、买卖双方签署结算确认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3、如经买卖双方确认的货款总额小于预付货款,则卖方于收到结算确认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以邮件签收为准),向买方退回多预付的款项。
4、如经买卖双方确认的货款总额大于预付货款,则买方于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结清尾款。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违约责任
1、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按《合同法》执行;
2、如卖方确定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则当即返还买方定金10万元;
3、如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不按时提货,则预付的10万元定金不退还。
十二、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依照该中心当时有效的规则,做出终局裁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
卖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代表: 代表: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南方铜业铜产量 南方铜材篇二
供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铜精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欲出售铜精矿________吨(毛吨),实际数量以双方交货时过磅质量为最终依据。
二、品质:甲方提供的铜精矿平均品位在15%以上,砷含量保留以下,如超过,每吨扣10元;超过1%,扣1个系数,以此类推。如平均品位低于10%,乙方拒收货物。
三、结算方式
1、乙方预付________元整(¥________)给甲方作为预付款,甲方必须在付款日起20日以内将货送达乙方货场,否则甲方须按照预付款的5%赔付乙方作为违约金。
2、该批铜精矿计价标准按上海期货交易市场最近铜价相关计价标准执行,乙方在结算以70%系数计价,品位在20-25之间,每个品位加人民币________元;品位在20~18之间,每个品位扣人民币________元;在18~15之间,每个品位扣人民币________元;15~10每个品位扣________元;以现金方式结算。
四、该批铜精矿交货地点为乙方货场,乙方只承担运费费用(________元每吨),其他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检验方式:甲、乙共同现场取样,遵循单车单样的取样原则,取样一式四份,一份送检,甲、乙双方各留一份,一份作仲裁样;共同指定化验单位为::以有色化验为主,如化验结果品位出现差异则按国家有关矿产品化验品位超差相关规定执行;品位化验如产生争议以仲裁样和化验结果为最终结算标准。(双方共同取样--双方指定送样单位---分析结果--分析误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超差---仲裁---以仲裁结果为准)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x)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x)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南方铜业铜产量 南方铜材篇三
供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铜精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欲出售铜精矿________吨(毛吨),实际数量以双方交货时过磅质量为最终依据。
二、品质:甲方提供的铜精矿平均品位在15%以上,砷含量保留以下,如超过,每吨扣10元;超过1%,扣1个系数,以此类推。如平均品位低于10%,乙方拒收货物。
三、结算方式:
1、乙方预付________元整(¥________)给甲方作为预付款,甲方必须在付款日起20日以内将货送达乙方货场,否则甲方须按照预付款的5%赔付乙方作为违约金。
2、该批铜精矿计价标准按上海期货交易市场最近铜价相关计价标准执行,乙方在结算以70%系数计价,品位在20-25之间,每个品位加人民币________元;品位在20~18之间,每个品位扣人民币________元;在18~15之间,每个品位扣人民币________元;15~10每个品位扣________元;以现金方式结算。
四、该批铜精矿交货地点为乙方货场,乙方只承担运费费用(________元每吨),其他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检验方式:甲、乙共同现场取样,遵循单车单样的取样原则,取样一式四份,一份送检,甲、乙双方各留一份,一份作仲裁样;共同指定化验单位为::以有色化验为主,如化验结果品位出现差异则按国家有关矿产品化验品位超差相关规定执行;品位化验如产生争议以仲裁样和化验结果为最终结算标准。(双方共同取样--双方指定送样单位---分析结果--分析误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超差---仲裁---以仲裁结果为准)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南方铜业铜产量 南方铜材篇四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铝矿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破碎铝矶土矿石
二、供货时间及数量: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月供矿石量万吨以上,交货时间每月30日止完成。交货数量以甲方货场过磅单为准。
三、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矿石堆场。
四、矿石质量要求及价格:
、矿石粒度:小于25的比例为90%以上,25-30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矿石质量:供应的铝矿石203含量≥60%,综合/
=,含硫量≤,水分≤8%。
、基准价280元/吨,无特殊原因,如果甲方实际供矿量低于合同量的90%,则结算价格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下降5元/吨,附水超过8%,除扣除实际水份外,还按矿石净重扣罚5元/吨。
五、矿石购销单价:
矿石/以为基准价,当合同期内供矿量≥4000吨时,单价为280元/吨,/每增,单价增1元/吨。当矿石≤/<时,矿石/以为基准价,/每减,单价减1元/吨;当矿石≤/<时,矿石/以为基准价,/每减,单价满2元/吨;在基准价基础上,/增加不限,但/减少不得低于。
六、结算方式:
乙方所供矿石按月为一个结算批次。化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化验不合格,甲方有权不结算,不退货、不付运费、不支付货款及任何费用。化验结果以甲乙双方皆认同指定的化验中心所出示结果为准。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条款擅自变更,必须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否则履约方有权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违约方按上月总交易额的20%的违约金赔偿履约方。
八、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裁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