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项(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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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项篇一
咸阳康美特陶瓷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日
目 录
1编制目的..........................................................3
2编制依据..........................................................3
3适用范围..........................................................3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 4.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3 4.2职业病危害警示已告知制度......................................6 4.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7 4.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8 4.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制度........................................9 4.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0 4.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0 4.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1 4.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2 4.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4 4.11职业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5 4.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5 4.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16
1编制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4.1本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确保员工职业健康。
4.1.2本制度规定了从公司管理层到各级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职责范围。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必须遵照执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予以追究。
4.1.3今后凡公司遇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主要负责人职责(主要指总经理)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组织制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状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资金投入,并有效的实施。(7)组织建立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每年12月底前,向当地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情况。
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副总经理)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和落实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 4
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管理职责。
技术部门的职责
(1)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方面的相关工作。
(2)协助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做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部位等相关技术资料及其防护措施。
(3)对生产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检维修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安全运行。
(4)在编制企业生产工艺规程,技术改造、检修维修方案时,全面规划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企业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各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指令。重大问题和隐患书面报告分管领导。
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履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职业卫生防治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及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8)负责职业卫生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
车间、部门负责人职责
(1)在企业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做好本车间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
(3)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及企业领导。
(5)对本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主要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认真维护相关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4.2职业病危害警示已告知制度 4.2.1岗前告知
(1)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 6
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这个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可以是安环部等相关部门,根据企业部门设置情况而定)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变动后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2.2现场告知
(1)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相应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4.2.3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情况,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2)告知的内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
(3)告知的方式:宣传栏、合同等。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4.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根据生产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4.3.1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3.2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4.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4.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4.4.2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制定、实施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4.4.3各级各部门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
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刊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4.4.4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内容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等。4.4.5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新进厂职工的培训:行政部、车间、班组三级教育;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临时工的教育;定期教育。4.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制度
4.5.1制定接触粉尘、噪声 高温、化学毒物等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4.5.2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日常维护由巡检班长组织随设备维护一并进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抽查,维护保养记录归档保存。
4.5.3各车间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4.5.4各车间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4.5.5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4.5.6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督促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4.5.7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4.5.8职业卫生理部门每季度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4.5.9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 9
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4.5.10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4.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4.6.1为接触粉尘、噪声、高温、化学毒物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发放周期和维修制度,并监督使用。
4.6.2防尘口罩根据工种岗位每月1-4个。防噪耳塞每季度1个,特殊情况另行处理。防护手套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4.6.3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4.6.4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4.6.5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4.6.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4.6.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4.6.8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4.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4.7.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4.7.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对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10
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等职业卫生相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4.7.3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4.7.4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当地安监局备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4.7.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其中判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项目类别判定依据国家安监总局73号令进行)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4.7.6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4.7.7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4.7.8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7.9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4.7.10职业病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4.7.1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4.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4.8.1对于本公司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管理,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 11
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4.8.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8.3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依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51号)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4.8.4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4.8.5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8.6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4.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4.9.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9.2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4.9.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9.4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 12
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9.5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4.9.6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4.9.7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9.8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劳动合同告知书和教育培训考核资料 其它需要的资料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职业病诊断报告;
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4.9.9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4.9.10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企业负担。4.9.11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4.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4.10.1发现职业危害的处置
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1)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可因车间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位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2)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
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生产部门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生产部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指挥部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科室迅速向上级公安、安监、劳动、保险、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指挥部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 14
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3)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后,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在主管生产的指挥下,组成由生产部门、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工会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组成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公司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消防火警电话 119,医疗急救中心 120。
4.10.2其它规定和要求
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4.11职业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4.11.1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4.11.2职业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4.11.3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4.11.4应急救援指挥部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应急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4.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制定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悬挂在本岗位 15
醒目的位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各岗位操作规程另编。
4.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业病防治制度,积极的采取防护措施,消除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2016
咸阳康美特陶瓷有限公司 年1月1日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项篇二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项篇三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环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4.1.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4.2机构与管理
4.2.1 公司安环部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环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4.2.4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臵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臵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4.4.5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0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4.4.11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4.5作业场所管理
4.5.1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4.5.4 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臵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臵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臵,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臵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臵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4.5.8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9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臵、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12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4.6.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报告。
4.6.3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环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 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4.8附则
4.8.1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 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3 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4 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8.5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环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项篇四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司施工项目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在施工中发生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由安全生产部负责对施工项目的职业卫生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教育、监督。
二、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开工建设。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为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各施工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报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部备案。
五、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急救预案,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六、施工单位在与分包单位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七、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部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培训教育,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
八、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部应向施工工地分包单位申报施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做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记录工作。
九、施工单位应对本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施工方案中涉及到职业病危害采取的防控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好记录并存档。
十、施工单位应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好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十一、总包单位对各项目经理部,在对施工过程中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进行识别,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向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十二、总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十三、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防止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绝缘鞋、防毒面具、耳塞等)。施工中作业人员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建设单位应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作业防护用品的发放、佩戴、使用情况。
十四、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应设置报警设施,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在施工作业方案中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应急措施,报监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十五、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得到同意后,方可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尽可能远距离操作;在安装放射源处,划定范围,拉好警戒线、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十六、在建设有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过程中需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施工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十七、供应采购单位在项目采购设备和材料时,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十八、项目施工单位应加强生活区、机械设备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要采取通风、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作业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
十九、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的作业,施工单位在作业时应及时监测,采取通风、隔离、佩戴防护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二十、施工单位应加强易扬尘的材料存放处、使用处和道路的扬尘防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道路及时洒水,清理路面,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二十一、各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及时清除,施工现场机件、物品摆放规范,施工项目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得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工业垃圾池,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凡是垃圾散落在施工道路和其他生活区卫生区域,应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二十三、施工单位不得安排年龄在60岁以上的员工,有心血管、神经系统疾病员工从事高处作业、高强度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二
十四、高温季节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避开高温施工,并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用品。女员工在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体力作业、夜间严禁安排值班。
二十五、施工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或职业中毒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应及时向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
二十六、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严禁吸烟。
二十七、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图纸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专篇和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与设计相符,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检验、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是否有效。二
十八、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对该项目工作岗位职业危害暴露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发生。二
十九、在该项目试运行阶段,生产准备单位应将试运行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建设单位,对试产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
三
十、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应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各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予以整改回复;对查出存在职业卫生隐患的单位,下发整改书后仍不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
十一、施工单位应将职业卫生管理资料统一成册,逐一归档。三
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三
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建筑施工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项篇五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负责人、生产技术科。
4、程序: 4.1总则
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 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公司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公司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 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4.2机构与管理
4.2.1 公司安全科主管职业卫生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4.2.2 公司生产科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4.2.3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4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5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列入公司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主要管理人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 做好防尘、危险化学品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4.4.2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人力资源科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应根据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4.4.7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8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9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4.4.10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4.5作业场所管理
4.5.1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4.5.2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4.5.4 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危险化学品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4.5.8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9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12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安全科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总经理报告。4.6.3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科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 安全科要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和岗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 安全科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4.8附则
4.8.1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 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3 销售科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8.4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科。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