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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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篇一
福建煤监局严格安全准入,强化煤矿防治源头控制。
一是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为契机,严把安全准入关。督促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加大企业安全投入,落实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作业场所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凡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机构不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综合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予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
二是重视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在对煤矿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进行安全专篇审查时,将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或设计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来审查,对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工艺、设备,要求业主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防护措施,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危害。
三是严把节后复工审查关。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工作要求纳入节后复工检查的必备内容,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按照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的同时,对煤矿企业的危害防治制度建设、机构建设、人员配备、装备投入、粉尘治理、健康体检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凡是未落实到位的,一律不予批准复工。
安全生产,切实保护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人心所向,本文从分析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特性切入,提出三段式防治理论和工作原则、实践方法,有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危害因素防治工作。2015年,笔者在煤炭期刊上发表了《研讨煤矿井下三段式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治》后,得到许多煤炭同仁的点评,于是笔者于2015年度进行修订,并再次研讨煤矿职业健康危害因素三段式防治。
按类别,可分为三类,一是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二是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三是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按来源,也可分为三类:一是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业危害因素;二是劳动组织中的职业危害因素;三是与作业环境有关的职业危害因素。
因粉尘特别是煤尘,在新疆煤炭生产领域尤为突出,可直接导致煤工尘肺病,危害很大,是煤矿危害因素的重点防治对象。
我们国家确定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针为12字,即“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一)粉尘类 常见如下表1
序号
名称
可能产生
的职业病
主要存在的作业环节或区域
1
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矽肺
2
煤尘(煤矽尘)
煤工尘肺
3
水泥尘
水泥尘肺
喷浆砌碹、煤巷加固
表1
(二)化学物质类 常见如下表2
序号
名称
可能产生
的职业病
主要存在的作业环节或区域
1
氮氧化合物
氮氧化合物中毒
岩巷爆破、煤巷爆破、
爆破采煤
2
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中毒
3
硫化氢
硫化氢中毒
爆破采煤、机械采煤、采煤装载、采煤支护、井下通风
4
二氧化硫
二氧化硫中毒
5
氨
氨中毒
6
呼吸道疾病
表2
(三)物理因素类 常见如下表3
序号
名称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主要存在的
作业环节或区域
1
高温
中暑
多处可能
2
高湿
职业性浸渍、糜烂
多处可能
3
高气压
减压病
4
低气压
高原病、航空病
5
局部振动
手臂振动病
多处可能
6
噪声
噪声聋
多处可能
7
不良作业条件(压迫及摩擦)
滑囊炎等
8
调频电磁场/辐射
职业性器官损伤
9
照度/紫外线
职业性器官损伤
表3
思路要点:对于煤矿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防治,首先是消除源头,主要是消除源头种类和减少源头数量,此为第一段;其次是对于无法消除的源头,则尽可能地弱化每个源头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能力,此为第二段;最后就是经源头消除、源头弱化后,及早阻断职业危害因素的传播扩散途径,包括个体防护,此为第三段,显然劳动者个体装备防护用品,是保护从业者的最后一道防线。另外,要提前说明的是,应用三段式工作措施不必泾渭分明,采取的措施经济有效即可,特别是在第二段与第三段防治中,往往要用联合举措,综合防治。
这是在根本上消除煤矿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最有效手段,往往需要在矿井设计和建设前期就予以全面考虑和实施。
一是实施抽排等物理办法,在煤炭开采前尽量放空井下赋存的有毒有害气体,或向开采区域注入、喷洒化学试剂等化学办法,改变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学性质,进而达到源头消除或减少的目的。
二是优化矿井生产作业系统,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强力推进矿井大型化、集约化的单井单面建设,进而减少粉尘、化学物质、物理因素产生的源头或传播点。
三是选用性能良好装备,或通过改进机械设备的结构,改变工艺方法,消除和减少噪声源及振动,达到减少摩擦和撞击及振动的同时,减少无功损耗,降低设备发热量,弱化热源,进而达到消除或降低噪声源及振动,实现强噪声强振动变为弱噪声弱振动。
2.1 抓住机械化作业的采掘工作面
在采煤工作面,可以从提高块煤率角度,优化采煤机配置,减少粉尘的产生。根据煤脆性和粘性,合理地选取滚筒参数,优化机械综合性能。一是适当选择大截割深度参数采煤机,降低煤尘的同时,还能提高块煤率。二是采用交叉排列截齿、后螺旋叶片截齿高于前螺旋叶片截齿的滚筒式采煤机,亦可降低煤尘的同时,提高块煤率。三是根据煤脆性和粘性,适当增大截距与截割深度的比值,实践中,对于脆性煤一般在2~2.5之间选取,粘性煤一般在1.5~2之间选取,比值过小不但会减少块煤率,还会增大工作面煤尘。同样道理,优化掘进机选型和工作参数,也可减少掘进工作面粉尘的产生。
另外,强化内外喷雾管理,使用架间防尘洒水,也是有效降尘的重要和常见手段。
2.2 抓住炮采炮掘方式的采掘工作面
摸索适合自己矿井的小炸药量松动爆破法,优化爆破参数,提高块煤率的同时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一是湿式打眼,使粉尘与水混合变成泥浆,不再飞扬于工作面的'空气中。二是在采煤工作面,根据最小抵抗线、波阻抗原理,在存在自由面的条件下,当单位炸药消耗最小时,可获得最小抵抗线,煤层不出现破碎和抛掷现象,只发生隆起和松动,形成松动爆破;本文给出某矿经验爆破参数:采高1.8m,采用三花眼布置,炮眼深度1.3m,炮眼间距1.3m,炮眼水平角75°,顶、底眼每孔装药量为400g,中层眼每孔装药量为200克,使用用水泡泥封孔,用5段毫秒发雷管起爆,一次起爆数10个,效果较好。
2.2 抓住运输及转载点
一是简化巷道布置,提升巷道质量,减少运输转载次数,并尽可能将转载作业封闭或实施水幕降尘;二是可能的情况下,减少刮板运输机的使用数量,尽量采用胶带运输机运输,并合理调整机头、机尾的搭接高度,使落煤卸载高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三是有针对性地在各转载点的物流撞击受力处安装胶皮等简易缓冲装置,这也是减少粉尘的一个手段。
2.3 抓住矿井综合降尘管理
实施矿井综合降尘管理。充分发挥“水、风、密、革、护”的作用,即湿式作业,改善通风,实践技术创新与变革,实施密闭、捕尘、抽尘管理,以及加强个体防护等综合管理手段,阻断粉尘扩散。这里面要重点发挥好:一是“水”的降尘作用,在强化湿式作业的同时,在巷道适当地点适时布置数量充足的气水复合水幕,并辅助捕尘网建设,强化降尘效果,以提高环境质量,必要时实施煤层注水来降尘。另外,目前一些新技术降尘效果亦很明显,例如在防尘用水中添加降尘剂降尘、泡沫除尘及磁化水降尘等,还有,就是利用浮尘颗粒往往具有的带电特性,加装正负电极板进行吸附降尘。二是优化矿井系统通风,充分发挥通风除尘功能,即通过合理的通风(包括增设局部通风机)来稀释和排出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
2.4 抓住噪声振动的传播主要路径,控制噪声与振动的传播
采用吸声、隔声、消声、减振的材料和装置,阻断和屏蔽噪声的传播或使声波传播的能量随距离增加而迅速衰减。
2.5 强化个体劳动防护,营造尊重生命的良好作业文化氛围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煤矿企业不仅要按时足额配发符合劳动安全的防尘口罩、胶靴、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当切实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应用宣传与教育,确保从业人员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结束语:本文研讨的“三段式”煤矿职业危害因素防治工作,其“三段式”属首次提出,不妥之处一定存在,共研讨。
需再次说明的是:本文观点,仅系笔者在煤矿井下粉尘与噪声治理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方面的经验与研讨,在2015年首次发表后,得到许多新疆煤炭同行的指点,深表感谢的同时,仍希望广大煤炭同仁继续批评指正。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篇二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安全矿长和技术矿长任副组长,通风科、安全科、机电科、地测科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工作。通风科、安全科、机电科、地测科等业务科室、各项目部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存档备查。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每年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1051—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 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项目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本公司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二、公司劳资科要与已进、新进矿山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三、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矿山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公司应在各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有关部门即使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崮位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2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六、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矿山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矿山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七、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八、矿山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危害防治小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四条、职业危害防治小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大理监察分子时所局申报。
(一)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二)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三)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申报。
(三)煤矿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同上报。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1、矿长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安检科负责本矿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煤矿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通风科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培训。
4、项目部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三、工作内容
1、培训计划:通风科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安全科报告培训需求,安全科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进行培训。
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3、培训内容:煤矿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设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c)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煤矿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四、记录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三、职责
1、通风科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规定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3、物资供应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必须索取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项目部。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通风科、安全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各部门、项目部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四、内容与要求
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的危害因素,均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执行。
3、员工在矿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经营管理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通风科与安全科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5、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6、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劳动防护用品由物资供应部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2、各单位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3、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全科审批,经营管理科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
2、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要求,煤矿企业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检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
4、具体内容
(1)煤矿井下安装了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调度室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 行。
(2)调度室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3)每天由调度室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进行备案。
(4)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两次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5)每月由通风科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每月由通风、安全科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噪音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7)每年由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报矿领导,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8)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9)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和《建设项目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危害的,项目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应有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管理员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管理员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标准和防护要求的防护设施,项目部(区队)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煤矿管理制度执行。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必须严格按照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和劳动者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二、煤矿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危害防治科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企管人事部安排工作。
三、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科室。
三、具体内容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统一管理,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经费每年约15万元,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每年约5万元,培训费用每年约10万元,职业病防护设施、警示标示费用每年约5万元,全年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内的职业危害费用月45万元。根据每年新增职业病防护项目或部分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出入,次年该部分费用做响应调整。
2、为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
3、计划下达后,资产类由后期部门集中负责采购,费用类、工程方面主要由财务科负责。
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对矿各科室、项目部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四、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档案。
五、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六、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七、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煤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八、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档案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九、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一、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二、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 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三、本规定解释权归职业危害防治小组。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四、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 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 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
2、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公司各科室、各井口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气体中毒、高温中暑、冻伤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二、应急组织机构
1、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胡志友
副组长:孟保富 雷显功 邹俊杰 刘国政
组 员:晁增民 王应战 杨志国 关春强 董战魁 郭来
谭金贵 范建新 彭新俊 曹志礼
职责:
(1)组织制定矿职业病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指挥、协调整体应急反应行动。
(3)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联络。(4)监督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
2、应急救援行动组 组 长:孟保富
副组长:晁增民 王应战 杨志国 关春强
组 员: 通风科、技术科、调度室、安检科、机电科、区队人员。
职责:
(1)一旦发生事故,小组成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听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挥。
(2)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抢救人员,避免事故扩大化,减少事故损失。
3、应急通讯联络组 组 长:郭来
职责:确保领导小组与各应急小组间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
4、应急医疗救护组 组 长:王长海
职责:负责营救、转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清点事故在场人员数,核实人员受伤情况。
5、治安维护组 组 长:许胜利
职责:维护事故发生后的矿区治安,有计划、有步骤地疏散人员,控制事故区域人员车辆的进出。
6、救援运输组 组 长:王长海 职责:负责事故中伤员的运输,负责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运输。
三、应急救援程序
1、现场急救互救: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掌握心肺复苏及外伤急救包扎技术,备有现场急救包。一旦发生事故,便于现场急救互救,并及时对外联系,争取应急救援。
2、建立应急救援联络通讯系统:各岗位人员要熟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电话,以便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联系,取得救援。
3、封闭现场:发生事故时除参与救援人员外,疏导无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封闭现场,以免造成混乱,不利于急救和事故处理及分析。
四、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危害事故源。
2、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危害事故现场。
3、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业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通讯组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职业危害事故情况。
4、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危害事 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防止危害扩大。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一)综合防尘措施
1、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降尘措施。
2、加强通风管理,确保供风充足。
3、佩戴好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二)噪音防护措施
1、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2、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3、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4、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声的设备。
5、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6、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三)高温防护措施
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员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
2、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
3、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
(四)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1、加强气体监测。
2、加强通风管理。
3、准备好个人防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
4、加强员工培训,掌握自救互救知识。
六、有关规定和要求
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矿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各班组、各科室,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2、应急救援小组,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篇三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各矿井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公司或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篇四
一、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
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劳资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层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各基层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各基层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各基层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施工生产成本。
五、报告程序
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安全科及时向矿部领导汇报,同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4、当安全科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六、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铁矿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劳资科与已进、新进铁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铁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资科、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公司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我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铁矿下属各基层单位在工艺改造或采用新工艺后,新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施工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二、铁矿安全科在接到报送资料后,认真组织对所报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监测,如需监测机构配合,由铁矿安全科负责协调。
通过监测,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并分析危害程度。
铁矿安全科根据监测、分析结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向铁矿综合办公室汇报,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并按照指示监督落实。
三、铁矿安全科应及时整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安全科备案。
四、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铁矿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铁矿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劳资科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铁矿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铁矿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基层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5、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基层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矿部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6、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各基层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铁矿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矿长的批准后实施。
五、每年按铁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六、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铁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一、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总 则
1、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给企业员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简劳保用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规范工作工作标准化。
2、劳保用品不是福利待遇,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除了个人带头外,要教育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并做到合理、正确使用。
3、对劳保用品的配发,各基层单位要认真掌握,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对贯彻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经济责任考核内容,由施工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实施检查监督。
二、 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由施工生产技术部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材料部组织实施。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基层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3、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5日领取、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上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登记卡保存在劳保用品库,由保管员管理。
4、员工在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卡物随岗位转移,待用品到期时按所在岗位新标准发放;员工调出公司(或离职),劳保用品按领用时间折旧,从结算工资扣除,不再交回,同时注销登记卡。
5、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停发季度性用品。
三、几种劳保用品发放的特别规定
1、安全帽
(1)根据所在岗位的特点,发给本人,但离开岗位,必须交回单位,否则按价扣款。
(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经耐压冲击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3)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配发柳条帽,其它人员配发塑料帽。
(4)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2、雨衣、雨靴属季节时间性备用品,根据实际需要发给单位、集中保管。
(1)雨衣使用期为五年,雨靴三年,在此期间如使用人岗位变动,但雨衣雨鞋不得带走,留给所在单位。
(2)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3、特殊用品,如电焊、耐酸、耐高温手套等,按材料领取,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非因工损坏的照折旧价赔偿,发现与铁矿外进行交换的按原价三倍处罚。
四、其它规定
1、保安人员服装按有关规定配发,日常消耗品按铁矿机关人员标准发放。
2、外线电工配发安全带,集中保管。
五、附 则
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施工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施工生产中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铁矿下属各基层单位。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各级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砼气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施工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2、监测工作依据铁矿安全科监测管理办法和上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工艺变化,写申请提交监测部门监测。
3、基层单位作业场所的粉尘,每年申请监测一次,呼吸性粉尘建议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他职业危害按照铁矿相关规定执行。
4、施工生产监督单位健康监督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基层单位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品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
6、要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
7、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三、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安全科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预案应有职业卫生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安全科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安全科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全科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安全科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安全科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科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归铁矿安全科。每年按铁矿规定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铁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四、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厂必须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要将体检情况存入个人健康档案。
2、对接触粉尘、噪音等危害职业的人员必须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时、离岗前的健康检查。
3、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公司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健康体检。
4、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生产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6、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7、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必须如实、无偿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8、生产单位发现疑似作业病、职业病人时要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9、生产单位要根据公司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和保健措施。
10、公司、分公司职业卫生档案设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损坏、丢失、传播,永久保存。
11、 各种记录材料要按规定及时存档,并进行分档归类管理。
12、档案的调阅应经单位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批准。
13、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五、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各分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2、生产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
3、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班组长汇报,班组长要向车间汇报,车间要向分公司值班经理汇报,值班经理要向公司指挥中心或者值班经理汇报。
4、发生事故后,生产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5、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
6、公司、分公司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施行分级管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
一般职业危害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科调查处理,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由公司安全部调查处理。
7、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公司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8、各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
9、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公司要及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10、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六、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1、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科负责对各单位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
2、对各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3、定期对生产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4、每月要对井下生产作业场所进行两次粉尘监测,对选场车间每月进行一次粉尘监测。
5、分公司要对作业场所卫生环境不定时巡回检查,保证作业场所清洁、干净。
6、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定期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现场作业人员整改。
7、班组长要经常对作业岗位防护设施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督促岗位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9、生产单位要对劳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10、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进行整改。
11、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七、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总则
为了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施工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有:粉尘、噪声。在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班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目录》;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噪声作业分级》;
《施工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3、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及卫生标准
3.1粉尘
3.1.1产生的原因:粉尘主要是破碎系统在破碎矿石及皮带传送过程中出现,如在破碎机附近及皮带运输各运转点,其影响程度与工艺设计、破碎设备及通风除尘设施等的条件有关。
3.1.2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3.1.3职业健康卫生标准
产生粉尘浓度卫生标准为:1mg/m3
3.1.4主要涉及岗位:破碎岗位、皮带岗位。
3.2噪声
3.2.1产生原因:主要来源于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振动、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声和由风管、气管中介质的扩容、节流、排汽、漏汽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以及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的电磁性噪声。主要有球磨机、破碎机、振筛机、发电机等。
3.2.2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
3.2.3卫生限值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
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3.2.4主要涉及岗位:破碎机岗位、球磨机岗位、振筛岗位。
4.职业病防护措施
4.1防尘措施
4.1.1粉尘制造设备应有效密封,不得向外泄漏粉尘。
4.1.2各除尘器应有效备用,在输料设备、破碎设备运行时,其相应配置的除尘设备应投入使用。
4.1.3输料皮带每隔若干米装一喷头,根据粉尘扬起情况喷水防尘。
4.1.4各输料皮带运转站设置缓冲锁气器、密闭装置和除尘系统,皮带、地面设水冲洗设施,及时清洗地面灰尘。
4.1.5在粉尘较多区域佩戴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4.1.6对长时间在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4.2防噪声措施
4.2.1设置消音器。
4.2.2各值班室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
4.2.3进入噪音区域佩戴耳塞。
4.2.4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4.2.5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5.职业病危害应急措施
5.1粉尘
5.1.1粉尘污染较为严重时应迅速撤离至通风良好的地方,用清水冲洗口、鼻。
5.1.2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人员出入。
5.1.3联系相关岗位调整运行方式,控制粉尘产生。开启通风换气设备,降低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必要时采用雾化水进行降尘处理(但必须满足电气设备的防潮规定)。
5.1.4参与处置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并根据粉尘的性质,选戴相应的防尘口罩。参与处置人员若发生头晕、胸闷等不适反应,应及时撤离到空气清新区域休息,有条件给予吸氧。
5.2噪声
5.2.1发生噪声危害症状者,迅速撤离至安静的地方休息。
5.2.2造成耳朵听力下降、身体不适等情况到医院接受治疗。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篇五
一、判断题
1.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必要时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防,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5.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6.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先安排其上岗,然后在适当的时候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8.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9.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0.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11.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12.煤尘爆炸事故的受害者中的大多数是由于二氧化碳中毒造成的。(×)
13.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14.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t;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15.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30t,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t时,必须停止作业。(√)
16.除水采矿井和水采区外,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17.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18.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19.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0.煤矿企业已经按规定配发给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是否佩带、使用由自己决定。(×)
21.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1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22.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只要本人愿意,可以继续从事接触粉尘的工作。(×)
23.煤矿企业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24.为做好煤矿粉尘监测工作,煤矿企业应设立测尘组织机构,建立测尘管理制度和测尘数据报告制度,并配备专职测尘人员。(√)
25.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6.《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不适合煤矿地面作业场所。(×)
27.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从业人员承担。(×)28.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导致肺组织纤维化,最终导致尘肺病。(√)29.尘肺病的发生与工人接触矿尘的时间长短没有关系。(×)30.粉尘粒径越大,危害性越大。(×)
3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二、单选题
4.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a)。a.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b.世界卫生组织标准 c.国际劳工组织标准 5.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应(b)。
6.(b)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a.卫生行政部门 b.用人单位 c.工会组织
1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 d b(a),大于85 d b(a)时,需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b)d 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a.88 b.90 c.94 1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b)个月测定1次。a.1 b.3 c.6 13.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毎(b)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a.3 b.6 c.12 14.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a)。
三、多选题
1.煤矿职业健康检查包括(abcd)健康检查。a.上岗前 b.在岗期间 c.离岗时 d.应急职业 2.有(bcd)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a.胃炎 b.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c.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d.活动性肺结核及肺外结核 3.以下选项中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为(acd)。
a.劳动者的职业史 b.家族史 c.职业危害接触史 d.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粉尘监测的项目是(abcd)。
a.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 b.呼吸性粉尘浓度 c.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d.粉尘分散度 5.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包括(abcd)。
c.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d.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abcd)
7.煤矿井下作业场所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abcd)。
a.粉尘 b.有害气体 c.噪声和振动 d.不良气象条件和放射性物质 8.在生产过程中,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来源有(abcd)。a.煤、岩层涌出 b.煤自燃 c.爆破 d.人员呼吸 9.影响煤矿工人尘肺发病的因素有(abcd)。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篇六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60分)1、2016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周年,也是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四年,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对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a、12 b、20 c、5 d、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a、企业、事业单位 b、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c、企业、政府单位 d、企业、政府单位和事业单位
4、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a、国务院卫生 b、卫生 c、国务院 d、国家
5、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
10大类()种。
a、100 b、110 c、132 d、120
6、()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a、用人单位 b、劳动部门 c、卫生部门 d、工会
7、()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a、用人单位 b、劳动部门 c、卫生部门 d、工会
8、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a、规章制度 b、责任制 c、机构 d、组织
9、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a、技术 b、技能 c、安全 d、职业卫生
10、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c、劳动防护用品 d、职业病防护用品 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待遇。
1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a、申请 b、备案 c、申报 d、审查
12、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
a、流行病 b、传染病 c、职业病 d、遗传病
1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
a同时检验 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c同时验收 d同时使用
14、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
a、劳动保护用品 b、安全防护用品
1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
a、检测、评估 b、监测、评价 c、检测、评价 d、监测、评估
1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a、单位和个人 b、企业和单位 c、企业和个人 d、工作者
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a、中文说明书 b、英文说明书 c、技术说明书 d、安全说明书
2016**煤矿职业卫生考试题b 出处理。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劳动部门 c、公安部门 d、工会
19、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
3.问:我矿现存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哪些?
答:
时(),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a、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b、组织救治和医学观察
c、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d、进行健康检查 20、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职业病当事人享受什么待遇? 答:
2.问: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答:
4.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答: 2016**煤矿职业卫生考试题b 一题答案:
1、答: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得到疗养、休养、病假、工作调整、生活补助、抚恤及跟进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补偿等待遇。
2、答: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答: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及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有毒有害因素。我矿现存职业病危害因素如:煤尘、矽尘、水泥尘、木粉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氮氧化物、噪声和高温。其中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等为《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有害因素。
a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了解所在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护设施的权利;b对健康检查结果知情的权利;c有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的权利;d未成年人、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e享有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f有权拒绝违章在没有卫生防护条件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g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民主管理的权利;h患有职业病后,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