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的借记卡(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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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的借记卡篇一
第一条 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以下简称电子借记卡)属于中国银行长城卡系列产品,是中国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
第二条 电子借记卡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港澳地区使用,可在中国银行系统联网的各分支机构、自动提款机上支取现金、查询余额、更改密码、进行转账存取服务或在特约商户消费。
第三条 凡中国公民及持有所在国签发的有效证件的外籍公民均可申领长城电子借记卡。
第四条 申领电子借记卡必须在发卡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凡在发卡银行开立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客户可直接申请办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存款账户不得透支。
第五条 持卡人凭借记卡可在异地联网机构和atm进行存取款和转账等交易,交易时需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 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发卡银行提取现金,凭卡和密码在指定atm上取款,每天atm取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同一借记卡同一天内如出现连续三次交易密码输入错误,银行将有权按有关规定对该借记卡进行锁定,并冻结该卡资金交易。
第八条 持卡人如遇因atm机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超时致使卡被atm机吞没,则可在七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回手续。如超过上述期限,持卡人应回发卡银行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电子借记卡密码是持卡人进行交易时身份确认的唯一证明,领卡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不得将本人密码泄漏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
第十条 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后,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办妥正式挂失手续后即予生效,并可办理补发新卡手续。挂失和补领需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资料变更,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借记卡各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发卡银行相关收费价格表,发卡银行有权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银行将有权终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三条 发卡银行有权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上述修改或变动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10日后生效。届时,持卡人办理各项业务须按修改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发生的有关业务争议均按本章程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银行制定和解释,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修改时亦同,修改后章程在营业场所公告30日后生效。
建设银行的借记卡篇二
建设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龙卡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龙卡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龙卡借记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支付、存取现金、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 龙卡借记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双币种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按品牌不同分为visa卡、万事达卡等;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等;按实现功能不同分为储蓄卡、理财卡等。
第四条 发卡银行、龙卡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和龙卡受理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龙卡借记卡系列下的各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自有章程的,应同时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的规范。
第五条 龙卡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发卡银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法人。龙卡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
第六条 申请人申领龙卡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卡合约。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发卡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七条 龙卡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有息,发卡银行将根据持卡人申领的卡片种类及功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八条 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因卡片毁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旧卡到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九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龙卡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并将卡片退回发卡银行。
第十条 龙卡借记卡一般为电子连线使用,连线交易时应按银行要求凭个人密码使用。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龙卡借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
第十三条 龙卡借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龙卡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发卡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第十六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龙卡借记卡各卡种的发卡需要,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所有收费将在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及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
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龙卡受理商户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借记卡。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八条 龙卡借记卡属于发卡银行所有,发卡银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龙卡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卡合约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龙卡借记卡。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龙卡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龙卡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同时废止。
建设银行的借记卡篇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借记卡)示范章程的通知
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4]28号)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银行卡(借记卡,下同)业务的开办,一律改由各银监局审核批准。为使该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借记卡示范章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涉及银行卡业务审批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监局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进行批复时,应将该机构的银行卡章程作为批复文件的附件与批复文件一并批复申请机构。
二、各银监局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进行批复后,应将批复文件(1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备案。
2004年6月25日附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借记卡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卡是由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发行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两种。xx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
第二条 xx卡属记名式借记卡,持卡凭密码可在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联网的营业机构和特约商户使用。
第三条 xx卡所有权属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xx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xx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 领
第五条 凡在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辖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辖营业机构申领xx卡,不需提供担保。
第六条 单位卡凭单位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单位代码证书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
第七条 申领人申办xx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后,经发卡机构对申请表中所填资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
第八条 申领xx卡起存金额:单位卡为xxx元,个人卡为xx元。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
第九条 xx卡开户、挂失补发新卡或损坏换卡时收取工本费xx元。
xx卡暂定免交年费,初次开户免收工本费。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条 持卡人凭xx卡可在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联网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查询余额、办理转账、修改密码和在pos机联网的特约商户消费。
持卡人还可通过“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话银行系统”查询存款余额和历史交易情况等。
第十一条 xx卡必须先存后支,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十二条 单位卡内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人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个人卡还可办理转账收入和代付业务。
第十三条 xx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因出租和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客户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一次操作最多取款xxxx元。
第十五条 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发卡城市之外)取款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手续费,由营业机构直接从持卡人存款账户扣收。
第十六条 持卡人如遇xx卡被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并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营业机构办理领回手续。
第十七条 xx卡使用有效期为xx年。有效期满,持卡人应持xx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单位申请换领新卡,并缴纳工本费。
第四章 挂 失
第十八条 持卡人如遗失卡片、遗忘个人密码,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书面挂失。收取挂失手续费10元。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用口头或通过电话银行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后,即可停止支付。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后可补发新卡。
在营业机构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加持卡人口头挂失后,在银行受理书面挂失前又找回原卡,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单位申请恢复使用原卡。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xx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限个人卡)、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拒绝办理受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查询核对。
三、xx卡必须凭密码使用。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四、xx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五、持卡人本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需注销xx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结清余额,交回xx卡。单位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资金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七、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xx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发卡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xx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发卡机构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
三、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xx卡。
四、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xx卡;使用伪造或作废xx卡;冒用他人xx卡等。
五、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章 计 息
第二十二条 xx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个人卡代征利息所得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建设银行的借记卡篇四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领 第三章 使用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五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龙卡信用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和境外(含港澳台,下同)使用的信用支付工具。龙卡信用卡具有消费、取现、转账结算等功能,本章程另作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龙卡信用卡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双币种信用卡和单币种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持卡人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等;按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visa卡、万事达卡、银联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和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用额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龙卡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龙卡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单位可随时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八条 申请人申领龙卡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正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提供本行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交本行审核。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本行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担保、质押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物仅限凭证式国库券或本行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等本行认可的质物。
第十条 对申领单位卡的,本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本行核批;对申领个人卡的,本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本行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及/或外币账户,可供持卡人选择的外币账户种类由本行指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一条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龙卡信用卡卡片后,应及时办理开卡,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按本规定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visa、万事达卡、银联),可在境内外带有该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以及本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单位消费,在境内外该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本行指定的取现网点或带有其受理标识的atm上取现,并享受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在境内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visa、万事达卡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消费时无须输入密码或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消费或境内联机消费时须按预先与本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压单消费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外取现网点提取现金时须根据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内取现网点联机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输入密码,压单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atm上提取现金须输入密码。交易成功后,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
第十五条 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互联网(internet)上交易、电话/传真交易及邮购交易除外。第十六条 持卡人取现产生的欠款金额不得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的一定比例。
第十七条 持卡人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应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网上银行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本行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
第十八条 本行对龙卡信用卡设定有效期,过期后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本行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在有效期届满前将新卡直接邮寄至持卡人的账单地址。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一个月前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公司终止合作,导致无法用卡的,本行将视情况发放其他同信用等级卡片。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atm及本行指定的营业网点进行消费或取现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带有visa、万事达卡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取现网点或atm进行消费或取现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外币账户。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二条 本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外汇欠款的,须从其单位外汇账户转账存入,该外汇账户的开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在其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
第二十四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外汇欠款的,须以其持有或按规定购买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在本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本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时,按照费用、利息、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第二十七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申请注销该单位部分单位卡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附属卡,应预先通知本行并将申请注销的卡片剪断磁条销毁处理。第二十八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本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断磁条销毁处理,本行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资金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向任何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对未批准的申请,本行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本行有权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有权根据适用法律调整龙卡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卡片等级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本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三十三条 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本行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龙卡信用卡使用;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臵其保证金或质物;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龙卡信用卡;持卡人如有利用龙卡信用卡进行欺诈等恶意行为或存在其他风险,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协议约定的,本行有权暂停其卡片使用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采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行可通过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持卡人发送对账单、其他与本行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本行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本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行有权根据规定将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披露。
第四十条 本行应书面或通过本行网站等提供龙卡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协议、使用指南、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四十一条 本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第四十二条 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余额的持卡人,本行应在其每月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本行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十三条 本行有权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本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有权享有本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对账单免费),或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本行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第四十六条 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应当知悉龙卡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龙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等,不应将卡片、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本行网站办理挂失。
第四十九条 龙卡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十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认可的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进行交易。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对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以欠款的相应币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本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五十四条 持卡人不得利用龙卡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
第五十五条 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滞纳金、利息等)。
第五十六条 如持卡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以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领用协议和申请表中各项规定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visa、万事达卡、中国银联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经批准公布后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六十条 中国建设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公告均同样适用于龙卡信用卡申请人及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自然适用于原龙卡信用卡持卡人。
建设银行的借记卡篇五
广州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向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借记卡服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本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可办理存款、取款、转账、消费、查询、代收代付业务的支付工具。
第三条 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芯片(ic)卡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四条 磁条卡仅包含借记账户,芯片(ic)卡包含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
第五条 凡持有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均可申领本行借记卡。
第六条 申领借记卡须在本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书面申请并确认遵守本章程。如为代办,代办人须持本人和开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七条 借记卡账户的资金仅限于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转账存入,以及其它合法交易资金的存入。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必须先存款后支用,不得透支。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圈存充值,但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第八条 借记账户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谨记借记卡账户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持卡人使用借记卡进行联机交易时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凡密码相符的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持卡人须对该交易负责。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无须输密码,所有电子现金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
第十条 持卡人持卡可在我行营业网点和自助设备上办理存款、转账、修改密码、圈存、查询等业务。我行为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提供脱机消费和圈存充值服务,不提供取款和转账支付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境外atm上取款和办理转账业务不应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二条 持卡人持卡可在我行的特约商户和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特约商户刷卡消费。
第十三条 借记卡如有损坏,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办理换卡。若芯片(ic)卡损坏换卡,原卡电子现金账户清算后的余额须在办理换卡之日起30天后在柜面或自助设备上通过补登圈存交易写进新卡。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后,应及时对账,以保障自身权利。芯片(ic)卡电子现金账务以卡芯片内记录的交易账务为准。卡芯片内记录的交易账务包括电子现金余额和最新的10条交易明细。若持卡人对电子现金账务有疑问,我行将根据持卡人提供的交易纸质凭证和卡芯片内记录的交易账务数据进行账务确认。
第十五条 借记卡若遗失、被盗或遗忘密码,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网点办理卡片借记账户书面挂失。如为代办,代办人须持本人和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若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也可到我行任意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及其它途径进行口头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5天后,此前所办理的口头挂失自行失效。书面挂失的解挂须到原挂失网点办理。
口头或书面挂失生效前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我行对芯片(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予挂失,因丢失卡片而造成的电子现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借记卡应妥善保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如需销卡,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拟销卡到我行网点办理销卡手续。如为代办,代办人应持本人及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拟销卡到我行网点办理。如持卡人持损坏芯片(ic)卡办理销卡,需在销卡申请之日起30天后到原办理网点办理借记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 磁条卡在我行atm等自助设备上使用时被吞,请持卡人本人于吞卡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吞卡网点办理领卡手续。芯片(ic)卡在我行atm等自助设备上使用时被吞,请持卡人本人于吞卡次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吞卡网点办理领卡手续。持卡人逾期不领取吞卡,我行将对卡片作剪角处理,并破坏卡片磁条和芯片。
第十九条 我行对外公示借记卡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持卡人申请借记卡并在《个人业务申请表》上签名,视为同意我行借记卡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我行若调整收费,将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申请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须遵守本章程有关条款,若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我行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借记卡的资格,或注销原卡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领、冒用或盗用借记卡进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我行和持卡人所发生的任何争议行为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州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