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额贷款信息泄露 小额贷款信息保留几年(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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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信息泄露 小额贷款信息保留几年篇一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
2、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1、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相关证件、证明;
2、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且不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30%;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经营证照齐全;
4、有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计划;
5、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6、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7、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
8、申请贷款的经济实体(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属扶持对象,吸纳符合扶持条件人员就业在5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个体担保贷款,向本人户籍所在的社区或村委会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县区担保机构审核担保,县区信用联社(经办银行)审核放贷。户籍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经营地担保机构受理。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市或县区担保机构审核担保,市或县
区经办银行审核放贷。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额度:
个体经营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毕业5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4年。逾期不展期。
申贷人诚信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能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可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市县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机构:
宝鸡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地址:宝鸡市中山西路56号电话:3658898 金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地址:宝鸡市大庆路金台市民中心大厅电话:3153804 渭滨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地址:宝鸡市经二路30号(滨区政务三楼)电话:2886235 陈仓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地址:陈仓区虢镇南环路中段电话:6236691凤翔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地址:凤翔县秦凤路十字电话:7218444
眉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地址:眉县平阳街西段电话:5541597扶风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地址:扶风新区市民中心一楼电话:5228123 千阳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地址:千阳县宝平路市民中心电话:4241837陇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地址:陇县北坡东路2号电话:4608254岐山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地址:岐山县朝阳路9号电话:8212563凤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地址:凤县双石铺镇新建路165号电话:4764925 太白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地址:太白县北大街电话:4764925
麟游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地址:麟游县普润街4号电话:7962340
小额贷款信息泄露 小额贷款信息保留几年篇二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南宁市汇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报告,半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监管当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将《南国早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载体。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办公室负责有关涉及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对外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五条 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帮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帮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当局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当局,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
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3、董事长(或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或通过办公室向监管当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监管当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监管当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职位的责任
1、办公室为公司与监管当局的指定联络人,免责准备和递交监管当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对外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办公室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三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办公室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其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监管当局报告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的接待机构。除董事长、办公室外,任何人不能代表公司回答股东的咨询,更不能披露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十五条 如属于监管当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某项信息,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不同意披露该信息时,办公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当局如实汇报,如监管当局认为应披露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无论是否同意披露某项信息,均应在信息公告文本上签署同意披露或不同意披露的明确意见。必要时,可在签署意见前征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监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外界,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监管当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2、公司业务经营尚未因该项信息披露所涉及事项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监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的利益可以向监管当局申请豁免披露。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报告。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包括:
1、重要提示。内容包括董事会及其董事的承诺、报告编制者及其声明、报告是否审计。
2、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联系人、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3、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董事会、篮事会、经营班子基本情况。
5、董事会对本报告期整体经管情况的评价。
6、重要事项说明。包括法人治理情况、分红送配、重大业务活动、重大诉讼等。
7、备查文件目录。
8、财务报告及完整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利润分配衷》。
公司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当局报告,并将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公司办公室备查。
第六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15日内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报送监管当局,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放存公司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二条 接收、捐赠资产应在接受、捐赠资严实施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其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包括:重大法律诉讼、董事会、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重大资产变动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传播媒介对公司的报道。对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发布媒体信息澄清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共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业务经营已经受此信息影响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
小额贷款信息泄露 小额贷款信息保留几年篇三
浅析小额贷款
刘敏
(山东财政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小额货款主要是面向城乡发放的一种无需抵押,仅仅依靠担保人信用所提供的担保,是发放货款的一种形
式,这种货款金额较小、手续简便、实用性很强。小额货款在国际上是流行趋势,文章论述了小额货款的起源、发 展现状,并提出了完善小额货款的政策举措,并对小额货款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小额货款;格莱珉银行;信用社;金融信货;偿还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一、小额贷款的起源
小额担保贷款最早起源于孟加拉国。上世纪70年代,穆罕穆德•尤努斯在孟加拉国创办了孟加拉农业银行格莱 瑕(grameen,意为乡村)试验分行,格莱瑕小额信贷模式开 始逐步形成。尤努斯提出对资本主义进行改革,原始的资 本主义提倡的是竞争和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尤努斯提出 改变原有的资本模式理论。
首先,任何人都有作为企业家的潜质,即使是一个非 常穷的人,也同样拥有作为企业家的基本潜质,所以作为 企业家或者资本家,他们无权得到比穷人更优惠的待遇,例如税收政策,土地政策等。这样对社会上的每个人来说 都是不公平的,由于马太定律的存在,这会导致穷人更穷,富人更富,两极差距逐渐拉大,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其次,社会价值最大化应该取代现有的利润最大化。应该建立社会价值的取向,使得企业不仅仅局限于贪婪地 为股东获利。在这种理论基础上,尤努斯成立了格莱珉银 行,提倡贷款应成为一种人权,要建立一个普惠式的金融 服务体系。由于资源天然地倾向资本,富人可以利滾利,而穷人没有第一笔钱,就很难摆脱贫穷。格莱珉提供这 第一笔钱,并且相信个人的创造力和潜力,而不需要穷人 提供任何担保。他构建体系,让穷人结成五人小组进行贷 款,利用一层层的信任——邻里亲朋的信任、格莱珉对穷 人的信任一提高还贷率。
二、国内小额贷款的现状
我国自1993年试办小额信贷以来,至今已有10多年的 历史,经历了从国际捐助、政府补贴支持到商业化运作的 过程。目前,我国由民间组织主导的小额信贷开始发展。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大银 行提供的下岗失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和扶贫贷款,总计 有几千亿元的贷款额度;二是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三 是目前存在的w0多个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提供了约w亿元的贷款。尽管我国小额信贷的产生比较早,但是在小额信贷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具有本国特点的问题,从而造成大量商业银行退出小额担保贷款机制,小额担保贷款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方面:
万方数据
文
章
编
号
:
1009-2374
(2011)04-0011-02
第一,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一般是下岗的工人和 农民,本身他们就缺少可以抵押的财产:农户财产一般包 括在自留地,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这是农民的 主要财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耕 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不得抵押。”
第二,小额信贷缺少最终偿还的保障机制,小额信贷 的借款者一般是创业者,且多为资金匮乏者,如果创业成 功,那他愿意归还贷款,可是如果创业失败,资金损失,将无法保障贷款者的利益。
第三,小额信贷运作成本过高;小额信贷属于零售贷 款,一个信贷员最多营销一二百笔贷款,但是金额却仅仅 是几百万,这和批发贷款的规模效应是无法比的,相对的 成本也高。同样是一个亿的的贷款,我们如果贷款给大企 业,只需要一个客户经理就可以办理,而要是办理小额贷 款可能要几千笔业务量,光客户经理就需要十几个。人力 物力成本过高。
第四,整个社会的诚信体制缺失,小额贷款绝大部分依 靠的是信用担保,但是很多贷款户将小额贷款看作是“唐僧 肉”。赈灾,扶贫款,逃废,骗取等恶意行为时有发生。
三、完善小额贷款体系的政策性建议
(一)建立小额贷款的偿还机制
现行的小额贷款偿还依靠的两种方式,一是抵押物,二是多人联保,小额贷款是低收入者,如果真将其仅有的 抵押物进行清偿,更会造成低收入者的贫困,这与小额贷
闻4新咸科士 1
1款的宗旨是相悖的。所以,如果将低收入者的未来的收益 纳入偿还体系,或者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由担保人和借 款人拿出一部分保证金进行担保,既可以减少贷款者的风 险,又不会对借款者造成多大的损失。
(二)大力提倡和利用金融信贷支持农村发展,由政 府“输血”支持变为“造血”支持
1994年小额信贷作为国际组织推荐的一种扶贫方式被 引进中国。格莱珉银行从1995年起就不必再接受捐赠,目 前该行的存款和自有资产是其所有贷款余额的143%,完全 做到了自负盈亏。该银行除1983、1991、1992三个年份之 外,每年都赢利。小额信贷在推动扶贫工作进村入户、促 进贫困地区群众尽快解决温饱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 用,并且丰富了中国扶贫工作的观念和手段。我国有2/3 的贫困人口集中在西部农村,每年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 府都有很多扶贫款投向西部农村。但是许多政策性扶贫贷 款使用效果不好,并且非法占用、挪用现象十分严重。据 报道,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广西检察机关共立案侦 查贪污、挪用和私分救灾款、扶贫款和移民安置款等职务 犯罪案件48件,占广西检察机关反贪系统立案总数的4%,涉案金额达1100多万元。所以,我们可以尝试政府扶贫款 与农村小额贷款结合起来,真正发挥每一分钱的功效。一 方面,扶贫款与农村小额贷款结合可以提高救灾扶贫款的 利用效率,真正发挥扶贫功效;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农村 小额贷款资金来源,由政府“输血”功能变为地方的“造 血”功能,增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小额贷款的前景
尽管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小额贷款前景依然是非 常广阔的,在央行全面放开贷款规模限制的政策号召下,小额贷款公司正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涌现。这些困境中的 中小企业,在初冬的清寒中感受到了春意。
据统计,截至2008年10月底,全国己经批准大约100家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这些公司发放贷款总额大约相当于一 家股份制银行。继浙江、江苏、上海和福建等沿海地区的 小额贷款公司上马之后,北京、重庆、河北和山东等地的 试点工作也在积极筹备中。
2008年5月,央行和银监会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额 贷款公司试点,其目的是弥补银行在当地中小企业客户群
万方数据的“盲区”。根据央行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上限 不得高于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 0.9倍。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中小企业被认为是中国经济最 灵动的群体,当它们最先受到全球金融海啸冲击倒下的时 候,“救中小企业即救中国经济”的呼声日渐热烈。事实 上,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在雪中送炭 的同时也迎来了自己茁壮成长的商业机会。尽管初期得不 到投资回报,但小额贷款公司为实业资本合法地进入金融 领域提供了通道。
五、结语
总的来说,在我国,不管是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 构还是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有着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我们应该根据其各自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发展战略,覆 盖面和可持续发展是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是可以兼容 的,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可以在发挥其覆盖面优 势的同时,多解决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而试点的小额贷款 公司可以在保持其商业运作的基础上,多注意其社会责任 感的体现,两种组织形式不一定要按照某种固定的模式发 展,可以在侧重某方面的同时,适时兼顾另一方面,发挥 出组织自身的特色。只有实现覆盖面和可持续性这两方面 的目标,小额信贷机构才会实现其真正的使命,取得其更 广阔的发展天地。我国正在探索小额贷款的发展之路,但 是在探索的过程中,要防止小额信贷产生变异。我国小额 信贷机构的组建形式也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模式,而应根据 我国金融体制环境因地制宜,探索一条真正适合我国国情 的小额信贷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石俊志.小额信货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7,(2).[1]霍兵,李颖.2006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小额货款经济思
想及其实践[j].经济学动态,2007,(1).[3]曹子娟.中国小额信货发展报告[r]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作者简介:刘敏(1981-),女,山东济南人,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讲师,山
东财政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管理。
(责任编辑:赵秀娟)◎中斬域料2011.02
万方数据
浅析小额贷款作者: 作者单位:刊名:
英文刊名:
nqf5fis 据
i i i wanfang data
文献链接
刘敏
山东财政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china high technology enterprises 2011(3)
年,卷(期)
参考文献(3条)
1.2.3.石俊志小额信贷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期刊论文]-国际金融研究2007(02)
霍兵.李颖2006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小额贷款经济思想及其实践[期刊论文]-经济学动态2007(01)曹子娟中国小额信贷发展报告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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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信息泄露 小额贷款信息保留几年篇四
x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xxx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报告,半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监管当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将《xx报纸》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载体。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某职位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某职位负责有关涉及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对外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五条 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当局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某职位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当局,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
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3、董事长(或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某职位或通过某职位向监管当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监管当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监管当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职位的责任
1,某职位为公司与监管当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监管当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对外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某职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三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某职位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监管当局报告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某职位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的接待机构。除董事长、某职位外,任何人不能代表公司回答股东的咨询,更不能披露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十五条 如属于监管当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某项信息,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不同意披露该信息时,办公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当局如实汇报,如监管当局认为应披露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无论是否同意披露某项信息,均应在信息公告文本上签署同意披露或不同意披露的明确意
见。必要时,可在签署意见前征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监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外界,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监管当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2、公司业务经营尚未因该项信息披露所涉及事项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监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的利益可以向监管当局申请豁免披露。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报告。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包括:
1、重要提示。内容包括董事会及其董事的承诺、报告编制者及其声明、报告是否审计。
2、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联系人、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3、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基本情况。
5、董事会对本报告期整体经营情况的评价。
6、重要事项说明。包括法人治理情况、分红送配、重大业务活动、重大诉讼等。
7、备查文件目录。
8、财务报告及完整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利润分配表》。
公司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当局报告,并将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公司办公室备查。
第六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15日内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报送监管当局,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放存公司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二条 接收、捐赠资产应在接受、捐赠资产实施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其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包括:重大法律诉讼、董事会、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重大资产变动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传播媒介对公司的报道。对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发布媒体信息澄清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业务经营已经受此信息影响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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