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给予通报批评处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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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篇一
不管在学校还是在公司,当犯错误时,相关单位就会给予处分决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给予处分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经查,13秋建筑施工班王xx同学违反宿舍请假规定,未经老师允许于20xx年11月30日晚夜不归宿。鉴于该生在校期间,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经常违反学校纪律,为严肃校规校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
根据《息工程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暂行)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第四款,经中专部研究报学校领导批准,决定给予王明旭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决定记入本人档案。
信息工程技术学校
20xx年12月6日
xxx,女/男,x族,xxx人,19xx年xx月出生,xxxx年xx月参加工作,现任职单位新城区社会事务局。
20xx年xx月xx日上午xx点xx分,纪委在我单位进行作风督查时,发现xxx同志看电视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经xxxxxxx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给予xxx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后30日内向本机关提起复核。
二〇xx年xx月xx日
部门名 我公司x部门x员工在上班,利用公司电话无故拨打私人电话。如此个人占用公司资源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员工规定第x条,在公司内部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根据相应规定,为此公司决定对x处以 警告(或元罚款),以此告示,望以戒之。
(签署人签名、盖章)
xx年xx月xx日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篇二
处分是对犯罪或犯错误的人 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决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给予处分的决定,供大家参考!
陈国涛,男,汉族,1982年7月出生,20xx年7月毕业于齐齐哈尔师范学校,最后学历本科。20xx年8月至现在任古龙中心校教师。
一、违纪事实
20xx年3月2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在永胜小学三年一班教室内,学生刘海研被英语教师陈国涛打了5、6个耳光。肇源县公安局对陈国涛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二、处分决定
依据肇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书[20xx]247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中第七款“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经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国涛记过处分,处分期为12个月,自20xx年5月5日起至20xx年5月4日止。
本决定自20xx年5月5日起生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单位申请复核。
肇源县教育局
年5月5日
周波,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温州市文成县人,现任温州市急救中心副主任。
经查实,温州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林剑、厉锋、周小跃、叶茜茜(以上人员均另行处理)于20xx年5月12日至同年6月3日期间,利用工作之便结伙多次将120接警信息告知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7900元,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周波身为该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发生上述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波给予记过处分。
本行政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上述行政处分决定,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核。
温州市卫生局
年7月2日
姚强,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善县人,大学本科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主任科员。
经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姚强利用职务便利,犯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详见〔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号、〔20xx〕浙嘉刑终字第119号)。
姚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并以夫妻关系公开生活。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国家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姚强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7月27日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篇三
唐会华,男,现年53岁,土家族,湖北五峰长乐坪镇青岩村人,初中文化程度, 199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任青岩村党支部委员、治调主任至今。家住五峰长乐坪镇青岩村2组43号。
20xx年12月中旬,唐会华滥伐林木28.9366立方米。20xx年1月16日被森林公安机关查获。20xx年1月5日,唐会华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唐会华身为中共党员,滥伐林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并报县纪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唐会华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2月3日起生效,至20xx年2月3日期满。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镇纪委、党委,县纪委、县委直至中央纪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年二月三日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篇四
部门名 我公司x部门x员工在上班,利用公司电话无故拨打私人电话。如此个人占用公司资源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员工规定第x条,在公司内部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根据相应规定,为此公司决定对x处以 警告(或元罚款),以此告示,望以戒之。
(签署人签名、盖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