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个人借贷纠纷起诉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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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贷纠纷起诉书篇一
乙方(贷款人):______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币种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小写______¥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 ,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实际提款日起算)。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提款日以借据(详见附件《借款借据》)为准。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计结息
1,借款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 %,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
2、利息计算,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月计算:即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月数计算,具体公式为:
利息=本金x实际用款月数x月利率;
月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12月,换算公式:月利率=年利率/12。
3、结息方式:甲方应在每次提款前预付壹个月利息,其余每月按月结息,按每次提款对应日(如无对应日则按当月最后一日)作为结息日。
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4、罚息
(1)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就逾期或挪用部分,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按照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本条第3款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罚息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挪用贷款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确定。
第五条 提款条件
借款人提款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l、本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项下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如有)等均已生效;
2、借款人己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己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3、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书和授权书;
4、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
上述提款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六条 提款:甲方凭抵押物抵押登记受理回执原件提款人民币 元整。
第七条 借款发放和资金支付
l、借款人指定如下账户作为借款发放账户,户名: , 账号: ,开户行: 。
2、借款资金发放后,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借款使用记录和资料,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等。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1)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或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2)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3)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用途支付借款资金;
(5)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灭失或贬值幅度达30%及以上;
(6)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承债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借款、涉诉重大案件、对外提供担保等)。
第八条 还款
l、借款人按照下列方式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随借随还,额度循环使用。每次用款时间不少于壹个月,次月起,按15天的整数倍计息,不足15天,按15天计息。借款人每次还款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有权就拟还款金额×月利率×50%的标准计收补偿费。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借款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在分期还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己到期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3、贷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为还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第九条 担保
1、在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之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担保方式:
(1)下列保证担保人(含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另行与乙方签订独立于本合同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2)下列抵押人/质押人另行与乙方签订独立于本合同的、不可撤销的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如下:
2、上述担保合同或协议将另行签订,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约定与具体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具体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书的内容为准。
3、借款人保证贷款人为上述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若借款人对提供的上述担保物在本合同签订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抵押/质押、再抵押/质押、转让、转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贷款人利益的行为,贷款人将通过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4、在借款人出现逾期还贷或担保人违反上述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侵害了贷款人担保权利时,贷款人可向借款人行使或预先行使追偿权并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直至贷款人收回借款人应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资金占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借款人应支付给贷款人的其他费用)为止,借款人自愿放弃任何形式或理由的抗辩。
第十条 声明与承诺
1、借款人声明如下:
(1)借款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己征得配偶同意。
(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完整、准桷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个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证明(有配偶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明、户口证明);
②个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家庭现有财产清单及相应财产所有权凭证、银行开户情况及银行对账单、财产保险单;个人(及配偶)征信查询授权和报告等; ③经营企业资信证明材料:经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工商登记注册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证;财务报表: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征信查询授权和报告等;
④经营企业资产状况:经营企业现有财产清单及名单项下财产所有权凭证、有效证明书;银行开户情况、贷款卡及年检登记卡、银行对账单;购销合同;企业财产保险单:
⑤担保证明资料:设定抵押、质押物权名称、编号、实物照片及所有权凭证(不动产含产权证、共有权证和最新查册信息等);股权凭证:有价证券凭证,证券公司出具的开户手续、股东代码卡;
⑥其他必要的文件及资料。
(4)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①借款人与配偶或其经营企业存在未按期偿付的应付债务,有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或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②借款人与配偶或其经营企业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等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或法律纠纷:
③借款人经营企业在最近一年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不良记录;
④借款人与配偶或其经营企业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或争议;
⑤借款人与配偶或其经营企业存在重大债务或重大或有负债;
⑥借款人与配偶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⑦借款人与配偶或其经营企业存在尚未向贷款人披露的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5)借款人经营企业及贷款项目达到国家环保标准,非国家相关部门公布和认定的能耗、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和项目,不存在能耗、污染风险;
(6)借款人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贷款人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7)借款人声明的其他事项: 。
2、借款人承诺如下:
(1)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或及时向贷款人报送其经营企业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或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与配合;
(3)如借款人或其配偶进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等以及其他可能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行动时,须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4)如借款人经营企业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入伙、退伙、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等以及其他可能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行动时,须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5)如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借款人应在事项发生后及时通知贷款人: ①借款人或其配偶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就业状况;
②借款人家庭的收入、财产、负债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
③借款人主营企业或担保企业变更名称、公章、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股东、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公司章程等涉及工商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
④借款入主营企业或担保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
⑤借款人及其配偶、主营企业或担保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财产或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税务、工商等有权机关依法立按查处或采取处罚措施;或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担保;
⑥借款人主营企业或担保企业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申请破产等;
⑦借款入主营企业或担保企业股东、董事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⑧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⑨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出现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等一切影响贷款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6)借款人授权性承诺:
①借款人或担保人开具给贷款人的授权委托书是专门用于处分抵押、质押物的专项委托书,一旦借款人逾期还贷,贷款人可持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抵押、质押物权凭证处分借款人或担保人抵押、质押物品,保证贷款人优先受偿,该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一直延续到贷款人完全实现权利和保障为止;
②借款人或担保人开具给拍卖行的委托书是专门用以实现贷款人权利的专项委托书,负责办理此项事务的唯一代理人为贷款人,该委托书的权利效力一直延续到贷款人完全实现权利为止。任何公告、挂失、提前支取声明宣布授权委托书无效或否认授权委托书的方式均是无效的(若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此行为,将视为恶意侵占)。任何单位、个人企图以各种方式替代贷款人特殊资格的行为均无效。
(7)为了便于贷款人实现权利,借款人承诺贷款人有实现权利的选择权,如贷款人认为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通过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更有利于实现到期权利,则贷款人可在借款人逾期还贷事实发生之日起,即刻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持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将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否则视为借款人为欺诈行为。
(8)借款人对贷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及时签收。
(9)借款人承担因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保险费等。
(10)借款人承诺的其他事项: 。
3、贷款人承诺:
(1)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身份、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
l、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未将获得的资金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4)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第(3)项和第(4)项等规定的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而借款人不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
(5)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或借款人的家庭收入、资产和负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6)借款人在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借款人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7)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而将重大资产转让给第三人(包括无偿赠与和有偿转让)的:
(8)借款人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9)借款人与配偶或其经营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0)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经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ii)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经营企业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2)借款人经营企业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等;
(13)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有涉及黑社会活动、吸毒、赌博、走私等违法行为;
(14)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经营企业发生欠税、欠费或经常性拖欠职工工资情况;
(15)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6)借款人或担保人抵押、质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凭证、担保资料不实,致使贷款人无法实现债权的;
(17)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借款人或担保人具有转移、损害、拆卸、更换抵、质押物的重要部件的行为的;
(18)借款人虚构事实,故意骗取贷款的;
(19)借款人在本合同签订后,未按合同的规定向贷款人提供任何担保方式,或者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20)借款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贷款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借款人出现上述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2、当上述借款人违约事项发生时,以及在此之后任何时间,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全部措施或者部分措施:
(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要求借款人、担保人继续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担保物;
(3)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取消、终止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4)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的提款等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取消、终止发放、支付和办理;
(5)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
(6)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7)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8)行使担保物权;
(9)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0)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3、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或其他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等方式催收。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经借款人签字(加盖指模),贷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曰起生效,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2、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需变更或修改合同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完全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有效,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
3、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提款申请书;
2、借款借据;
3、委托扣款还贷协议。
第十五条 权利和义务转让
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贷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
3、贷款人有权根据其经营管理需要授权其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划归其分支机构承接并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上述行为无须再行征得借款人同意。承接贷款人权利义务的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提起诉讼、提请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3、贷款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依法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4、本合同的条款标题仅用于参考,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对标题项下内容及其范围也不构成任何限制。
5、提款日、还款曰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贷款人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贷款人有权终止或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监管部门要求变更履行本合同及其项下单项协议。因该种原因致合同终止或变更使贷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贷款人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执 份,贷款人执 份,登记机关执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贷款人: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 日
个人借贷纠纷起诉书篇二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女,198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女,198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_________________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述借款自20__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__年11月20日,被告王__________向原告借款_____________元用于其经营服装店所需,此款双方约定于20__年12月底前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个人借贷纠纷起诉书篇三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年1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年1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__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__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