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内容(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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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内容篇一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外来施工人员在厂区的行为,确保外来施工人员在厂区作业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外来施工人员,包括:土建、设备安装、独立承包施工等。
3.1外来施工方管理人员需接受我厂安全培训教育后方可进入厂区,此项培训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进行。
3.1.1培训内容包括:规章制度、环保知识、产品特性。
3.2外来施工方的施工人员由其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安全培训。
3.3施工方在施工前,必须先同甲方签定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3.4经双方培训教育合格后,乙方施工人员应到甲方公司保卫部门办理进入厂内务工的出入证。没有经过安全教育的,不得向公司保卫部门申办出入证。
3.5施工人员应在规定区域内工作,不得随意进入与工作无关的生产场地,要服从厂方工作指派人或负责人的指挥,不得擅自超出厂方规定范围行动。
3.6施工方厂区施工时必须单独办理我厂规定的各类作业票证,不得随意动用甲方的一切设备。
3.7外来施工人员不得私自接水、电、汽(气),因施工需要必须征得我厂同意,并安装相应的计量仪表,按规定缴费。
3.8安全环保科有权审查进入厂区的施工队伍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对无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不符合的或失效的,有权予以清退出厂。
3.9安全环保科有权经常监督、检查外来施工人员对安全要求的执行情况,对违章作业有权加以制止和处罚。
3.10凡因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环保事故,甲方概不负责,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3.11所有外来施工方施工前,根据实际情况向安全环保科交纳1000-10000元的安全风险保证金,待施工完毕退还。厂方各相关管理部门(如设备科、土建办、安全环保科、生产科等)对在现场检查到的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的处理可在此保证金中扣除。
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内容篇二
为加强我校治安综合治理,严格控制、管理外来施工人员,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外来施工人员系指非本校职工,临时在我校施工作业的外来人员。
二、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管理与教育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
三、由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到总务处办理登记手续(注明地点、人数),并组织外来施工人员持身份证办理《临时出入证》。
四、外来人员在校施工期间必须遵纪守法,如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除依法追究其责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建议用工单位将其辞退。情节严重者,追究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各用工单位和外来施工单位除督促外来人员办理有关证件和手续外,还应负责对本单位务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六、外来施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及用工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自觉爱护学校财产,不损坏校园花草树木,不损坏学校设备、设施;
3、不聚众赌博,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偷拿公私财物;
4、不在校园内游荡、逗闹、乱窜乱跑,不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
5、进出校门、楼门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并出示《临时出入证》;
6、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电炉,不随意生火,不在施工场地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7、不做任何有碍团结和安全的事,杜绝任何不文明的举止行为。
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内容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来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山西xx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xx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
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施工管理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
第六条外包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承包工程资质,特殊项目的工程承包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
第七条外包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简历和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素质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条承包方必须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第九条建筑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为了落实安全与经济承包挂钩,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安全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应负的安全责任和处罚条款),办理有关开工手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方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安全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部门。
第十二条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负责,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派专人办理有关工作票手续,进行施工监督,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有双方签字,并到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在危险性的区域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气候变化等易引起人身伤害的场所作业,施工承包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后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档案,施工档案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资质证书、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证明、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安全交底书面材料、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乱动、乱碰运行设备,不得乱接水源、电源、气源,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施工期间凡承包方违章作业,按山西沁水顺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给发包方造成财产损失者,承包方应负责赔偿。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第十七条施工结束后应当到安全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的终止手续。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第十九条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一条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第二十四条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第二十七条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因承包方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因承包方检修、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质期内发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实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造成人身重伤的处罚5000元,造成人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10000元。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发生人员行为违章的如:不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等,视情节处罚每人次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承包方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结束不办理结束手续的,处罚1000元。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将手机、烟、火带入防爆区域的,每人次处罚200—500元。
第三十七条承包方擅自乱接电源、水源、气源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八条承包方无票作业的,处罚500元,监督人员处罚100元。
第三十九条其它违章事项按照发包方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事故的调查,按照公司事故调查规定由公司安全部门执行。
第四十一条以上处罚条款,公司财务部门接到安全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单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