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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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一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都面临着更加复杂和严格的资金管理问题。特别是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是需要严格规范和有效管理。为此,国家逐步出台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监管水平,保障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我在实际工作中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探索,在此总结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的流程繁琐,效率低下。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明确了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使用流程,使得各项工作能够在明确的规范下进行,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通过有效管理,专项资金得以快速流转,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资金的管理水平。专项资金的管理意味着对资金的监管和控制。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管理办法,一些资金的使用往往缺乏监管,有可能导致资金的浪费和滥用。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得对资金的监管和控制更加明确和规范。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避免了资金的滥用和浪费,提高了资金的管理水平。
再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一些资金的使用和分配不够透明,容易引发贪污和腐败的问题。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和监管机构的监督。通过透明化的资金管理,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
此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审计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这些要求的提出,有助于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加强监督和审计工作,可以保障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最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各部门和单位的认真贯彻。尽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理论上十分完善,但如果不能严格执行和贯彻,这些规定就只是空中楼阁。因此,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项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意识,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得以有效落实。
综上所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认真学习和贯彻这一法规,可以更好地保障专项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我相信,在不断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将能够更好地适应和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第五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中央部门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以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为基础,并保持一致。
第七条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资金: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账面资金。
第八条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十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部门预算中批复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周期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之前均视为在实施周期内,下同),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预算资金中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情况。部门预算中批复的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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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三
近年来,我国在经济发展中不断探索创新,为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成为非常重要的一环。我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深入学习了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并在实践中有了一些体会与感悟。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总结,希望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首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实施为企业及个人支付过程提供了更加规范的指导,并加强了对支付行为的监管。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经济组织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支付,杜绝了随意拖延支付的情况。这对于供应商和个人的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商业关系。此外,支付机构要加强对支付行为的记录和报告,确保支付的透明度和合规性。这提高了监管部门对支付活动的管理效率,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安全。
然而,在实施中我也同时感觉到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对于大规模支付的跨行交易来说,多个银行之间的联络与对接困难,导致支付速度变慢,增加了企业融资的成本。其次,相关机构的积极性不足,缺乏执行力,导致支付管理办法的落地推广不力。再者,由于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渐崛起,使得支付方式多样化,支付管理监管相对滞后,引发了新的监管难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应当加强支付体制改革,推动支付机构之间的资源整合和合作,提高支付效率。可以通过建立数字货币,推动非银行支付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协同发展,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实现资金支付的一体化管理,提升支付服务质量。此外,应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强化个人支付信息的保护,加大对支付行为的监督力度,减少个人资金支付风险。
另外,对于财务从业人员来说,更要深入学习和了解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内容与要求。只有掌握相关知识,才能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和落实。此外,要注重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了解行业动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适应新形势下的支付管理要求。
最后,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政府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支付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给予企业和个人更多的指导和支持。相关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强化执行力,确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落地生根。而企业要积极配合履行自己的义务与责任,提高自己的支付能力和管理水平,与金融机构共同推进支付体制改革。
总之,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提升我国经济发展质量和保障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正确认识和理解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其实施细则,解决相应的问题和挑战。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更好的实施效果,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五
嘉峪关宏电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文件。
管理(2011)002号。
拟制部门:财务部。
审核人:庄玉琴。
批准人:杨贵中。
2011年5月发布2011年5月实施。
财务公司已成立,按集团公司要求规范分子公司的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加强资金预算管理,以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按财务公司要求资金及各项交易付款、报销等业务由财务公司归集统管,因此针对宏电公司的性质提出各项要求,请各部门认真配合。
一、由各业务部门提报付款计划,内容须包括付款期间、用途、额度和付款对象等。
1、销售部:负责提报月资金回款计划及销售退款计划。(资金回款包括承兑汇票及货币资金)。
2、运营管理部:负责提报月采购付款计划,包括预付款及借款事项。
3、综合管理部:负责提报月工资付款计划,工资及附加费要分开按明细上报,汇杰劳务工资可单独提报总金额。
4、规划部及项目部:负责提报月项目及工程付款计划,要求付款时工程付款手续要完整,否则不予付款.5、财务部:负责编制年度货币资金收支总预算及月、周收支预算的编制安排,对各部门上报的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核、监督和规范。
其余部门及作业区有需零星付款的事项,也应按月提报付款。
计划,经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按资金状况分轻重缓急统一平衡,实行事前预算控制,经总经理同意后上报财务公司。
二、借款及预付款除需上报月计划外,还需填制借款及预付款凭据,经部门领导审核鉴字后上报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执行付款计划。
三、差旅费核销应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差旅费支付时须经部门领导鉴字,财务人员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返财务付款。
四、计划提报时间要求。
1、财务公司要求每月1号下午6时之前提报月计划,每周五下午6时之前提报下周计划,因此要求各相关部门,在每月25-30日内将付款月计划提报财务部,周计划在每周四下午6时之前将付款周计划提报财务部(月计划中有付款时间并不需改动的可不再提供周计划)。请各部门做好此项工作,没有提报计划,不予付款,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及客户纠纷,将严格考核计划提报部门。
2、各项差旅费、办公费、业务费,个人借款也应在每周之前提报,(如营销部刘磊借采购柴油款,应提前报月计划和周计划)没有计划,财务公司不予办理,也请勿催本公司财务部。
报部门。
五、计划填制要求。
1、由于各项付款都是财务公司从系统上直接划账转款的,因此,就必须要求相关部门在上报计划时,正确上报收款单位的名称、开户行、账号。这些信息必须准确无误,由此造成的付款不成功及付款延误,各部门自行承担责任。
2、报销差旅费、办公费、业务费及个人借款的,粘贴好报销单据,经办人签字,部门领导及公司领导签字后交予财务,领取支票到银行支取。
六、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要求。
应财务公司要求,收取汇票时,必须要求附带银行验票说明,否则贸易结算中心拒绝收款,请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工作,提前通知客户。
嘉峪关宏电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2011年5月1日。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xx〕2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xx〕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xx〕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七条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各县(市、区)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十条省财政厅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同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扶贫部门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扶贫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各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市县,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对有关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对市县滞留1年以上的省以上财政预算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商财政厅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市县,省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扣减预拨资金。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九条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七
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
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八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筹集、使用的计划性,规范集团资金计划管理。
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称资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本外币存款及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资金的收入、支付、结存。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集团以及集团所有下属公司资金计划的管理。
第四条集团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一支笔的资金管理原则。
第五条资金计划是指集团的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它是根据集团战略目标和当的投资计。
划及未来一定时期的销售、生产、开发、基本建设计划,预计这一时期内货币资金的收支状况,并进行货币资金综合平衡的计划及筹资融资计划,保证各项任务投资的收支平衡。
第六条资金计划按内容分为资金收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各单位均应分、月度编制。
对于、月度资金计划中涉及金额较大或重要项目,应在当、月度资金计划中相应编制项目子计划,包括:
1.管理费用计划。
2.项目工程款支出计划。
3.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5.还本付息计划。
6.销售计划。
7.其他。
1.销售收入计划:各单位销售部门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编制可收(兑)现计划数。
2.服务性收入:各单位经营部门根据营销计划和协议,编制可收(兑)现计划数。
3.退税或补贴收入: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申请退税进度和科技项目资助补贴进度,编制可退税计划数和科技项目补贴数。
4.其他收入:凡无法直接归属上述收入的都属于其他收入,废品废料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其中计划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加以说明。
1.资本支出。
1)土地: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依据购地支付计划,编列资金开支计划。
2)房屋建筑物:各单位基建部门依据兴建工程进度,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制资金支付计划。
3)机器设备:各单位采购部门依据采购计划和进度,预计所需采购资金,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2.偿还借款支出。
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的还款期限、利息支付方式以及新的融资计划,预计归还的本金和利息,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3.材料支出。
各单位采购部门按照经营计划,编列外购商品的资金使用计划。
4.薪资支出。
各单位工资管理部门依据工资、奖金制度及产销计划,最近实际发生数等资料,斟酌预计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5.税款支出。
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销售计划,参照以往、月份税款支出占销售额的比例,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支付计划。
6.销售费用。
各单位销售部门依据销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月份销售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推算编列。
7.管理费用。
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工作计划编列。
8.财务费用。
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依据资金融资情况,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9.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的支出都属于其他支出。其中计划数额在10万元以上者,均应加以说明。
第九条银行借款及其他。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整个公司的收支计划、资本结构,合理计划安排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以保证集团经营所需资金。
第十条资金计划的编制要求。
1.资金计划应真实、全面地反应本单位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2.各公司应按统一格式编制资金计划,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制定。
3.各单位应准确、及时地报送各期资金计划。
4.资金计划中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均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定。
5.严格按照资金计划开展经营活动,并做好相应的监控、考核。
6.实行资金计划分级管理原则,各计划编制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对计划的编制、执行承担责任。
1.集团公司资金计划的编制实行自下而上编报和自上而下下达执行的程序。
2.集团各部门按年、季、月编制本部门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并上报集团资金部门。
3.集团财务总监审查、汇总各公司各部门计划后,经集团总裁审核,上报董事长批准。
后实施。
4.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汇总所有下属单位收支计划后,报送财务总监收支综合平衡,上报集团总裁审核,由集团董事长批准后进行实施。
5.根据集团下达的年、季、月资金收支情况,集团财务部门根据下达的任务分解到各。
公司各部门,由各公司各部门落实到各岗位。
1.每月25日前完成并上报下月的月度资金计划。
2.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完成并上报下季度的季度资金计划。
3.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下一的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资金计划的上报要求。
1.各业务部门的资金计划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上报。
2.各单位的资金计划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并附有。
支持和说明文件后才能成为上报的有效资金计划。
1.各单位在日常资金收付业务中,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批准的资金计划。
2.业务人员在办理资金收付业务时,应将有关收付单据和支持文件(包括合同发票等)。
按集团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送本单位计划管理人员和财务部审核,并完成后续审批程序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1.资金计划的调整是指在计划执行期间,由于项目预算调整、出现无法预测的经济业。
务等原因,需额外追加资金或变更原计划资金用途。调整资金计划时,需编制资金调整计划表。
2.资金计划的调整由各单位具体负责项目投资、管理的业务部门提出,具体操作由资。
金管理部门跟进。
3.资金管理部门详细填写“资金计划调整表”,说明变更计划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经单。
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附调整后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合同等支持性文件,报集团财务总监和集团总裁审核,董事长批准。
1.各单位于月、季、年末编制本单位的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根据资金收支计。
划执行情况表,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偏离计划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应对办法,上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由集团预算审核委员会核准,报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2.集团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上报的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表,汇总编制。
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提出提高资金计划执行效果的建议,汇总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在每年的半、向集团董事会进行预算执行和调整的情况报告。
3.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后由集团财务部下达各单位执行。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项资金管理,提高两项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两项资金亲民爱民和有效、有形、有牌的目标,根据四川省两项资金管理督查试行办法(川民开办[2004]11号)和四川省扶贫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xxx实际,特制定《xxx县两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两项资金项目县级财政报帐制是指两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审定、批准的项目、签定的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项目工程建设进度,附报帐原始凭证,按规定程序分期报县民宗局、财政局审核后核拔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严格按照省、市确定的两项资金投入的方向、重点和县上的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既符合地方实际,又要带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必须有职能部门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第五条两项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六条两项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任何人不得改变审定项目资金的用途,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严防资金跑、冒、滴、漏现象,杜绝挤占、挪用、随意调整资金等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帐资金拨付实行转帐结算,分期拨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第八条两项项目资金实行公示制.项目启动后,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地将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公示;项目验收合格后,县民宗局按季上墙项目实施地的项目名称、实施时间、建设内容、投入资金、受益人数、项目收益,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九条项目启动项目资金到位后,县民宗局及时通知实施单位做好并上报与村、组(或建设工程承包人)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项目实施方式、项目用款计划、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基础设施项目批文、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资格证、申请项目启动的书面材料,县民宗局及时审定、协调、落实项目启动金后,再与实施单位党政一把手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并随发项目启动通知书。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及时向县民宗局书面申请项目验收,县民宗局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现场评估、验收,并向实施单位书面发出项目验收意见书,实施单位收到项目验收意见书后及时向县民宗局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章报帐程序。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是两项资金项目的报帐人。民宗局与实施单位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实施单位与村、组(建设工程承包人)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实施单位应与农户签定项目自建责任书。项目自建责任书应明确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建设内容、补助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上述责任书(含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自建责任书)随同县民宗局初审的项目启动资金申请表送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两项资金项目启动前,由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审定的资金补助额向县民宗局提出用款申请,县民宗局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局预拨补助额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和县民宗局、财政局审定的用款计划凭原始凭证及时报帐。由实施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相关原始凭证提出报帐申请并填制报帐申请书,送县民宗局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局审核并据此报帐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实行工程承包的两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报帐申请并填制报帐申请书,按规定程序报民宗局审核同意后,再报财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两项资金项目所需物资、材料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当按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领用的物资、材料必须经县民宗局、实施单位责任人同意,经办人、监督人签字,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
第十六条基础设施建设的两项资金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可在项目工程补助款中预留10%的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实施单位可向县民宗局提出拨款申请,县民宗局报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为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以下情况,县民宗局不予受理、审核: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文件和凭证的;
3.报帐程序中弄虚作资金项目,有挤占、挪用行为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6.领导没有签字的;
第十八条两项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填制xxx县两项项目资金报帐单、项目实施情况(含分期用款情况)报县民宗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再送分管领导签批。县财政局收到报帐资料后,若报帐依据充分、报帐手续完备,应及时拨付所剩资金。
第六章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报帐申请书实施单位报帐时必须据实填写报帐申请书。报帐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报帐金额、县民宗局和财政局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条两项项目资金报帐时需提供:支付原材料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认可的行业正式发票,入库单、出库单上的数量、金额必须与正式发票上的相应内容一致,正式发票反映的金额、用途必须与实施项目的内容相一致,票据规范。
对农户实行现金、物资直接补助的,报帐时需提供农户现金或物资补助登记表,登记表必须载明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补助金额、规格、数量等内容,登记表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名(章)。
第二十一条实行工程承包的两项资金项目,报帐时需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验收意见书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各种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帐。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实行责任人负责制所有两项资金项目的实施都实行一把手责任制,由行政一把手审批并与实施单位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实行限时完成所有两项资金项目必须按计划如期启动、实施、完成,不得跨年,超期收回资金。
第二十五条两项资金项目实行建卡、专项归档管理两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环节均随项目进程在卡上同步实施、如实记载,并由专人按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支付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第五条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八条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第十二条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十一
__市内或镇辖区内受台风、洪水袭击时,__市内某一地域或__水地段及__湖联围可能塌方、漫顶或缺口。
二、行动决心。
以最快的速度集结收拢全镇民兵、应急分队按时到达各险情地段(点),抢修堤岸加固加高堤围,堵住缺口,确保大堤安全,坚决完成抢险突击任务。
三、组织指挥。
镇抢险救灾领导小组迅速在镇武装部开设并展开工作,负责抢险救灾行动的组织与指挥。
四、保障措施。
(一)车辆保障由镇“三防”指挥部统一调遣派出;
(二)各单位要自行携带铁锹、铁镐、麻袋、纤维袋等救灾工具、器材;
(四)各单位自备部分手电筒、照明应急灯;
(五)镇医院抽调部分医生组建医疗救护组,主要担负抗洪抢险第一线的医疗保障任务;
(六)由政府办公室安排有关人员组成后勤保障组,以干粮人均标准半斤的总量按3天计划为宜,另各单位出发时,自备1天的干粮。
(七)信(记)号规定按下发表执行。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十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大连市对口帮扶资金的管理,为了使用规范,运作安全,并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益,根据省扶贫办制定的《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市对口帮扶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用途。重点用于农村贫困地区的山、水、田、林、路等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公益事业,生态工程建设以及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干部培训、劳动力培训转移等。
第三条项目创新。帮扶资金在创新上可用于“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等项目,可以突出项目的示范性、探索性,重点解决农村贫困地区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问题(非工程性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参照《六盘水市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大连市对口帮扶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五条申报范围。对口帮扶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均可申报。重点安排在公路沿线、距城区较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群众积极性高,投入易见成效的地方。
第六条申报条件。对口帮扶项目必须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方可申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加强调查研究,作好规划建立的项目库,从项目库中按照轻重缓急选择项目;完成项目的初步勘察、设计、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可参照《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建设投资补助参考标准》执行);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扶贫效益分析;通过召开群众大会讨论认可,确定项目实施地点、实施单位、技术依托单位、主管单位等。
第七条申报资料。申报对口帮扶项目必须报送项目申报文件、《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报书》、《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报表》及电子文档。项目批复后要将项目录入《社会扶贫资金项目库》。
第八条申报时间。各县(特区、区)扶贫办应于每年年底前将下的对口帮扶项目资料上报市扶贫办。
第九条项目审批。对口帮扶项目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即村、乡(镇、办)选择项目报县级扶贫办,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市扶贫办,由市扶贫办审核整理,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下达项目资金,同时报大连市政府和省扶贫办备案。
第十条项目调整。项目一旦批复,各县(特区、区)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项目,必须向市扶贫办写出变更项目报告,填写项目申报书,经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专人负责。各级扶贫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科(股)室负责对口帮扶工作,定期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二条专账管理。各县(特区、区)扶贫办要设立对口帮扶资金专账,专款专用。严格实行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等。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一)市级资金拨付。对口帮扶项目批复后,由市扶贫办按照7:2:1拨付资金到县。即第一批按照项目帮扶资金总额的70%拨付,第二批在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县级扶贫办再向市扶贫办申请拨付项目帮扶资金总额的20%,市将预留项目帮扶资金总额的10%作质量保证资金,待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从项目批复起,6个月内未启动实施的项目,市级将收回项目资金,另作安排。
(二)县级资金拨付。县级扶贫办审定项目实施单位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后,向项目实施单位预拨帮扶资金总额的50%的项目启动资金,然后按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拨款、报账。
第十四条公示公告。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在所在乡(镇)、村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审计监督。帮扶资金要纳入财政扶贫资金审计范围。每年进行一次专门审计。凡发现有转移、挪用、贪污、挤占等现象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落实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要重视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搞好投资、质量、工期“三控制”,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合同法》。项目实施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做到主体明确、职责清楚,认真履约质量时间等保证条款。工程项目的合同价与中标价必须一致。
第十八条禁止先设计后勘察或不勘察。项目实施单位要组织做好地质勘察工作,地勘部门提供的地质、地貌、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部门要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合理设计。
第十九条招投标制。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确定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对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在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监督下自行招标。
第二十条检查制度。各县(特区、区)对项目实施情况每两个月调度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填写《大连市对口帮扶援建项目进度报表》和撰写自查情况报告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督促检查,检查情况将以书面材料向大连方及省扶贫办报告。接受大连和省扶贫办的监督管理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护。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措施,由项目受益群体及相关单位共同负责管护。
第二十二条设立标志牌。项目竣工后,要在项目建设主体上设立醒目的“大连援建项目”永久性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项目档案管理。每个援建项目都要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下达项目文件;项目设计资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合同或协议;项目承包合同书;项目工程概、预算书;项目公示公告材料;项目费用支出的决算报表及有效票据;项目检查督促资料(有关图片、文字及音像材料);项目管护措施及制度;项目验收材料。各县(特区、区)将每实施项目的图片、摄像资料制作成光盘报送市扶贫办。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市、县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勘察设计资料、招投标资料、工程实施过程监理资料、工程结算报告和竣工报告。
第二十五条验收条件。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下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完成建设任务、有完备的项目资料、有工程结算资料、有工程结算报告和项目竣工报告,有向扶贫部门申请的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验收权限。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县级组织初步验收后,申请市级组织验收。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告市扶贫办,市级组织抽查。
第二十七条验收方法。按照项目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书的有关要求,采取听汇报、查对项目档案资料、察看现场、走访受益群众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项目验收要形成验收报告,工程质量要符合标准、建设规模要达到要求、资金使用要符合规定才能验收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中央、省下达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中央和省的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附件:
1、《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报书》;
2、《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报表》;
3、《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请拔款审批表》。
4、《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进度报表》。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十三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舞弊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参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及银行票据。其中:现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钞,包括人民币现钞和外币现钞;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货币性质的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银行票据,是指商业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本办法用于公司资金的收、付、保管、记录、监督检查等行为,约束公司内部涉及资金业务的所有人员。
1、严格职责分工,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2、以资金计划为手段,对资金收支实行计划控制。
3、实行资金集中统一支付管理。
4、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权限。
第六条资金收入是指公司通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方式财务管理制度。
取得资金,包括销售商品、对外融资、转让资产等方式,公司主要的资金收入来源是销售商品。
第七条资金支付分为计划内支付和计划外支付。
1、按是否属于计划开支范围,分为计划内支付、超计划支付和计划外支付。
2、按支付的金额大小,分为小额支付、一般支付、大额支付。
3、按支付的性质,分为资本性支付(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支出、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包括购买原材料支出、人工支出、税费等支出)。
第八条资金支付流程如下:
1、支付申请,资金使用部门用款时,应提前向财务部提交资金支付计划,注明用款单位(供应商)、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需要时要求附合同或相关证明。
2、计划审核,财务部对资金使用部门提交的资金支付申请计划逐项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款项是否已经往来账中反映、经济合同是否有效、支付金额是否属实、支付的相关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等等。
4、计划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平衡后的支付计划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5、支付管理,财务部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计划进行支付管理,审核资金支付时提交的用款单位、用款金额、款项类别等是否与审批后下发的资金支付计划一致。严禁串单位、类别和用款时间申请资金支付。
6、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日常审批,财务部依据审批结果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条资金计划中的部门和人员职责权限:
(一)财务部门。
1、负责综合平衡各业务部门资金计划,编制资金计划表,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2、负责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对资金支付进行管理。
3、负责资金业务的收入、支出、保管、记录、稽核等日常管理。
5、进行资金支付分析,努力实现资金成本最低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负责融资工作有关的资金调度、银行账户的设立与注销。
(二)销售部门。
1、负责提出月度及资金收入计划,并保证按照收入计划的完成。
2、负责销售商品并催收货款,组织销售资金回笼。
3、定期分析销售收入的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和销售资金流量情况,分析计算销售计划价格差异和数量差异,并提出实施措施。
(三)用款部门。
1、根据业务范围,编制月度、资金支付计划草案,提交财务部门综合平衡。
2、根据经批准的月度、资金计划,按各自分管的范围,提出用款申请。
3、按规定取得合法的发票和其他原始凭证,经审核合格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资金收入、支付和保管业务的控制管理,实行资金收付业务分离制度。
1、资金收付及保管由经授权批准的出纳员负责处理。
2、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兼总账、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3、负责应收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收入;负责应付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支出。
4、资金支付审批不应由出纳员担任。
5、出纳人员严禁保管财务印章。
6、严禁会计人员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严禁利用有价证券抵顶现金;严禁因私事借支公款。
第十一条出纳业务控制。
1、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减少直接使用现金支付。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往来款项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及国家规定的个人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严格执行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财务管理制度的,出纳人员应当及时送存银行。
3、财务部应加强现金的安全控制,库存现金由出纳人员集中存放于保险箱,出纳员到银行送存现金或提取现金,数额较大的,应由两人以上派车前往,以保证安全。
4、出纳人员每天工作结束时要清点现金,核对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主管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5、库存现金月末进行定期盘点,财务主管应进行不定期抽查盘点,由财务主管或其他财务人员监盘,通过库存现金盘点表记录盘点过程和内容,并由盘点人、监盘人、复核人签章确认。
6、盘点差异应予及时追查原因,凡是查明了原因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调整,如果不能查明原因,属于长款的,经财务主管审批后,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短款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正常情况应当由责任人赔偿。
7、出纳人员要认真、逐笔、顺序登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天工作终了,应核对账、款是否相符,月终应与会计核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如有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如属账务处理错误,应及时通知会计人员调账。
第十二条资金收入控制。
2、出纳在收款时应仔细核对开票员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与收取的现金是一致;各种收款发票或收据应当事先连续编号。
3、每天工作结束,出纳人员应汇同开票员清点当天开出的所有发票和收据并根据合计数登记现金日记账。清点时,如果发现发票或收据的缺号现象,应立即报告财务主管,并调查原因。
4、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严禁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
5、财务部专门人员负责汇款单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代收汇款单。
6、负责汇款单收取的人员应设立“汇款单登记簿”记录收到的全部汇款单。
第十三条票据控制。
1、财务部专人负责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银行本票)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代收票据。
2、财务部对收到的票据应及时办理账务处理。
3、负责票据的人员应设立“应收票据登记簿”记录收到的全部票据。
况下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和尚未承兑的票据。
5、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破产、逃匿的,应当在法定的追索期内,及时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防止因疏忽造成损失。
6、票据经财务部资金计划批准后,用作支付手段背书转让和贴现,由出纳办理背书手续,并由登记票据簿的人员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十四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业务和转账结算。公司银行账户按规定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公司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公司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开立的账户,可以通过该等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4、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因特殊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5、不得利用公司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第十五条开立和注销银行账户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立和注销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财务主管每年应至少清理一次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对已不需要的临时账户、长期未使用账户,应予及时注销,并将清理结果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
第十七条公司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当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的票据,不无理拒付。
第十八条银行存款应每月至少对账一次,财务部门应安排出纳以外的第三人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由其直接从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批处理。
第十九条财务部负责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管理和控制。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票据是指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结算凭证是指公司从银行领购的由银行统一印制的解讫通知、进账单等结算凭证。
第二十条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购买、保管、使用、注销控制。
1、公司使用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均应从银行领购,出纳人员应设财务管理制度。
立“空白票据登记簿”记录空白票据的购买、使用、注销情况,并由其负责办理空白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注销事宜,出纳应将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妥为保管在保险箱中。
2、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领购,由财务主管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购买。
3、按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和权限办理支付审批后,票据方可签发使用,票据必须明确载明收款人和金额,不得签发无收款人和金额的票据。作为付款依据的原始凭证,票据签发后,加盖“付讫”章。
4、任何有文字和数字更改的票据应予作废,作废票据必须加盖“作废”章,并与相应存根保管一处。
5、财务主管或授权人员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购买、使用、保管、登记情况,不符事项应予及时纠正和追查。
第二十一条印鉴控制。
1、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印章保管负责人应予妥为控制,防止未经同意的使用。
2、结算业务只能使用财务专用章及其他预留银行的印鉴,不得使用包括单位公章在内的其他任何印章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3、严禁在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先行签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其他专门的制度不完全相符的内容,以专财务管理制度。
门的制度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十四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部施工项目。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公司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一、办公会议小组。
1.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全面管理,规划资金收支方案,审批项目规定权限内的资金。2.负责组织审定资金相关管理制度。
3.负责资金筹措,通过信贷机制调剂内部资金的使用。
二、财务部。
2.督促项目经理回收工程款,审核工程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对资金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负责工程款的收取,编制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向财务部提供相关的资金报表和债权、债务资料。2.负责申请自身项目部的资金支出。
3.负责协助财务部门对已竣工程拖欠款得回收。
第六条。
一、项目部组建后,需在财务部开设独立的“内部资金账户”存储资金。
二、项目开户的资金来源:1.预收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
2.内部借款,内部借款利率为。
;内部借款额度由项目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审批。
三、项目收取的工程备料款、进度款以及合同外收入等资金都须存入该“内部资金账户”,项目部可按资金比例向公司提出申请,由财务部统一支付相关款项。
四、存入“内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原则上按归属使用,资金不足时可向公司借款补充。借款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采取有偿使用原则,按规定收取利息。
一、项目部于每月20前编制下月资金收支计划,于12月15编制下年度资金收支计划,报送财务部。财务部于每月30日前编制完成下月资金收支计划,于12月25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年度预算收支计划由办公会议小组审核通过后实施,月度资金计划在年度计划内控制实施。
二、项目部收到工程款后,要向公司上缴规定比例的管理费,此比例在项目启动时确定。
三、项目部支付分包款、材料费、机械费和其他费用时,按资金使用计划向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由财务部统一支付。
四、项目部自主经费财务部按照目标成本按月拨付给项目经理。
五、固定资产由公司统一购买和调配,项目部按月付给公司折旧费第八条资金业务管理。
一、公司与项目部之间往里账面于没有25日进行核对。
二、公司对项目部的借款,于借款到期日前三天同志借款项目经理归还借款,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时,应于借款到期日前7日内,提出书面报告重新申请借款,经公司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公司如占用项目资金时,需与项目部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利息按照----利率计算。
三、项目部之间互相拆借资金,必须通过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借款利率按照----利率计算,计入或冲减相关项目成本。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十五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19〕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十六
一、员工歌厅由工会负责管理,主要包括批准开放、秩序维护、环境卫生、活动纪律及音响设施的正常运行等。
二、员工歌厅仅限于本公司员工使用,不对外开放,如员工生日聚会、重大活动庆贺等,经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歌厅开放时间为:18:30——22:00。
三、员工歌厅内严禁抽烟、饮酒、赌博、打架斗殴、刁难管理人员等违纪行为发生。
四、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垃圾等不雅行为;要讲究卫生,文明娱乐,保持活动室内干净整洁。
五、爱护音响器材、设施,器具用完后必须放回原处,对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对故意破坏的将追究责任和处理。
六、音响音量不宜过大,不得影响他人工作和休息,严禁打闹嬉戏等不文明行为发生。
七、员工歌厅管理员有权对违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可参照公寓楼管理办法等处以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十七
职责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职责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贴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资料。不贴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职责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职责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十八
为进一步规范当前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切实保障“温比亚”台风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根据民政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民函〔20__〕221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灾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鲁民函〔20__〕236号)、潍坊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通知》(潍民函〔20__〕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切实增强管好用好救灾款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政治性强、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管好用好救灾款物,直接关系到当前抗灾救灾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凝聚力和号召力,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灾区群众热切期望。各镇街区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严格执行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明确纪律要求,切实将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快物资资金筹集和发放。
各受灾镇街区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抢险救灾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紧紧围绕抗灾救灾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多方筹集物资资金,及时调拨,确保当前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要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应急救助效率,及时高效向灾区调拨急需的资金和物资,并快速、有序、精准地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解决好受灾群众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确保应救尽救、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三、明确使用范围和救助标准。
(一)坚持使用原则。救灾款物的使用坚持“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向无灾地区拨款,不得漏发、错发、抵扣各种欠款,不得用于与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无关的建设项目或开支。
(二)严格使用范围。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4、倒塌、损坏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三)明确救助标准。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属地管理”原则,综合受灾人员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确定,按不低于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每人不低于1万元;。
3、过渡期生活救助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时间不超过3个月;。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每人不低于9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上述各类救助标准,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家庭、困难独居老人、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可适当提高。
四、规范发放程序和手续。
(一)确定救助对象。按照“户报、村评、镇审、市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具体程序是:受灾户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二)公示及登记造册。救助对象确定后,应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内显要位置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户主姓名、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以及举报联系电话等。公示无异议后,镇级民政部门制定花名册,按照花名册发放救助物资和资金。市民政局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救助对象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情况、联系电话等。
(三)救助资金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的银行卡(存折)中。特殊情况下难以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利于迅速开展应急救助、影响应急救助效率的,可由镇街区确定采取其他方式发放。因失能、智障等原因无法到金融机构领取救助款的,可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救助对象,也可由救助对象委托相关组织或监护人代为领取。因情况紧急未能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已经发放的救灾物资和资金,要抓紧补齐相关程序和手续。
(四)救助物资发放。集中发放的物资,要在灾区就近就便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并吸收受灾人员代表参与发放工作;对确实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分散发放的,要在镇民政办的指导下,将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所发放的救助物资由救助对象签收。
(五)规范登记建档。镇街区民政办要规范救助台账,整理归档,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管理系统填报建档,及时跟踪记录救助物资资金发放情况。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及发放记录等原始材料及时存档备查,相关档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健全完善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制度。
(一)健全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制度。各镇街区要进一步完善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制度,设立专户,明确科目,实行专账管理,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救灾款物的发放要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款物相符,原始凭证和记录要妥善保存。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及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救灾物资管理制度。加强救灾物资从采购到发放入户的全过程质量监管,物资出库、发放前要认真组织质量检查,确保不合格的物资不出库、不发放。严格执行救灾物资采购、保管、调运、接收、使用、回收、销毁等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按照民政部《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确定,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类救灾物资,由市民政局组织回收、暂存。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上级救灾物资,由市民政局统一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各镇街区要严格落实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抽查制度,确保救灾物资和资金发放的准确性。
(三)进一步加大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发现问题要认真查处,严肃问责,坚决整改。对违反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规定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受灾群众根本利益。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十九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依法理财,确保财政预算顺利执行,促进预算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的经常性支出以及由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市财政下拨和县财政安排的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有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审核财政资金设立调整申报、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县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财政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财政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先急后缓、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财政资金。
(三)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县纪检监察机关指导县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六条。
必须按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顺序安排经常性支出。
设立申报专项资金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符合部门单位开展工作和发展事业的需要。
第七条。
经常性支出。
由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下发的编制报送部门预算的通知。
逐项准确填报送财政部门。
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
第八条。
申请本级专项资金时。
申请使用省级专项资金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申报。
第九条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签名确认后,拟文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安排的,报县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经常性资金的拨付。
按第八条规定程序报送相关资料。
财政局相关股。
(
室
)
按规定标准核准支出金额。
由县财政局长审批拨付。
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第八条规定程序申请。
财政局按预算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审核意见。
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项目单位的副县长审核。
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拨付。
金额超过。
20。
万元的由分管项目单位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
县长审批拨付。
其他资金的拨付。
拨款数额。
3000。
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长审批拨付。
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拨付。
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该项目单位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
县长审批拨付。
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该项目单位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
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县长审批拨付。
第十一条。
500。
万元以下的。
送该项目单位的分管副县长审核。
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拨付。
拨款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送县长审批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挤占。
“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十三条严禁随意调整、改变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因工作需要和客观因素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本级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使用范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需要调整和改变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由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财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有结余的,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十四条财政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政资金的的核算,并做好财政资金的核算基础工作。
第十五条。
经常性支出和专项资金应分开核算。
使用专项资金时。
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实行专账、专项核算,不得与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混淆核算。实行专项核算的,要在相关经费支出科目下专门设置以“项目名称”为明细科目的“二级科目”,所有涉及项目开展的支出均在“二级科目”下核算,以完整、真实反映支出情况。
第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经常性支出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及时指导和督促用款单位做好专项资金的核算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项目要求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送县财政局和审计局。对使用扶持专项资金的企业应重点提供利润、税收增长情况以及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属于基本建设类的项目还须编制竣工财务结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
(一)县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专项资金的同时,应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
(二)财政部门应以核准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定期不定期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资金的分配、拨付和使用,使监督检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审计部门应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督促用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
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用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避免损失和浪费,按质按量完成项目任务。
第二十一条对财政资金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向上级申请财政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部门如发现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存在虚假项目、虚报资金总额、套取财政资金,或者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用途、擅自提高项目建设标准的,暂缓或停拨资金,情节严重的,收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5
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篇二十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三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二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七条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二是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三村庄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四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五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二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