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告法禁用词汇 医院广告法培训心得体会(实用19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广告法禁用词汇篇一
医院广告法是一项司法部门管理和监管医疗广告的法律。为了加强在医学广告领域的法律宣传和工作推进,近期我参加了一次医院广告法的培训,并从中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启示。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医院广告法对于保护患者权益和维护医疗环境的重要性。
首先,医院广告法的知识培训使我了解到医疗广告中存在的伪造事实和夸大宣传的问题。在医院广告中,一些不负责任的医疗机构会使用一些虚假的宣传语言和图片来误导患者,塑造自己的形象。这种不规范的宣传行为不仅容易给患者带来误导,还会导致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出现偏差的判断,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所以,广告宣传者必须宣传他们医疗技术优势真实的、准确的和科学的宣传自身的特色。
其次,医院广告法的培训还使我认识到了医院广告中存在的价格欺诈问题。有些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一些虚假的价格优惠信息,不仅误导了患者的消费观念,还可能使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被迫支付额外的费用。医疗机构应该明确将费用标准公开,并保证广告中的价格信息准确无误,以便患者在就医选择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此外,医院广告法的相关培训还使我认识到医院广告中存在的隐私泄露问题。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吸引患者或者增加知名度,不惜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这不仅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必须严格遵守患者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患者的隐私信息不被滥用和泄露出去。
最后,医院广告法的培训还使我认识到了监管机构对医疗广告管理的重要性。监管机构应该完善医院广告法的辅助细则和法规,并依法对医院广告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处罚。同时,医疗机构自身也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宣传规范和机制,避免违反医院广告法的行为。只有监管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维护患者的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医院广告法培训给我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和宝贵的启示。通过这次培训,我认识到了医院广告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对医疗广告的合理宣传和规范做出了深入的思考。我相信只有广大医务人员加强医院广告法的学习和培训,完善医院广告宣传的规范和管理,才能保护患者的权益,提高医院的整体形象,推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告法禁用词汇篇二
铺天盖地的广告充斥着我们的生活,新广告法9月1日起施行,会带来哪些变化呢?昆明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李彤为晚报读者解读新广告法。李彤介绍,这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在新广告法中就包括禁止10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广告、监管不到位将直接处分责任人等10大亮点。
亮点完善广告准则
【变化】
新的广告法内容更加丰富,如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原来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这次增加到19种。
【解读】
李彤说,没有新增内容时,昆明也对这些新加的种类进行管理,但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执行起来就比较困难。此前只有一些规章制度,没有相关法律方面的东西,现在新法把规章相关内容纳入其中,这是因为如医疗、保健食品等违法产生的后果很严重,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明确定义虚假广告
【变化】
新法明确虚假的宣传、引人误导的内容,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
【解读】
李彤表示,按新法对虚假广告的界定,昆明乃至云南查处的虚假广告数量将会增多,对违法行为起到很大程度的震慑作用。业内也有声音表示担忧,违法广告查处量骤增对云南广告界是一个考验。
约束广告代言人
【变化】
现行广告法没有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这次广告法修订当中对明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责任规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
李彤表示,老百姓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比较反感。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更加严格规范,这是国家的一种态度,限制和约束明星代言。
禁止烟草变相广告
【变化】
烟草广告数量占比较少,烟草广告秩序比较好。但尽管如此,这次新广告法当中对烟草广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违法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解读】
李彤说,想通过其他商品的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种行为也行不通了。但对昆明乃至云南的影响不大,因为此前国家对于烟草广告的规定就非常严格,我省执行也相当严格。
10岁以下不能代言
【变化】
新法规定10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代言广告。比如说在学校里面、幼儿园里面、在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里面,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为孩子的身心打造一个干净的环境。
【解读】
在解读该条款时,李彤对教科书中打广告的行为非常气愤。她表示,10岁以下的孩子心智还不成熟,让他们做广告是一件很不负责任的事情。不少广告业内人士也认同该观点,那么小的孩子该上学就上学该玩就玩。
规范互联网广告
【变化】
在现行广告法当中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章节。这次对互联网广告有了规定,比如,互联网广告应一键关停,电子邮件未经同意不能发送。
【解读】
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的广告形态很多,技术比较复杂。李彤说,互联网是新兴事物,不应该基于传统方式的理念,不能拘泥于传统,理念一定要新,具体问题在广告法这样一部法律里不可能规定得很细,之后还应专门出台一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加强对媒体监管
【变化】
传媒作为载体,发布广告时承担重要责任。这次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作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媒体发布违法虚假广告,过去根据广告费用罚款1到5倍,现在最高可以处罚200万元,加强对违法广告的震慑。
【解读】
李彤表示,对于违法虚假广告的处罚,对于一些小企业来说是很难承担的,昆明乃至云南并没有多少实力雄厚的公司企业。但此次新法增加了资格罚,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比如,医院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则吊销营业执照等。
公益广告成责任
【变化】
大家通过媒体能看到公益广告。这次把它写到法律里,作为一种法定的职责要发布,要承担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任。
【解读】
李彤说,公益广告的发布应该大力发展,这对于塑造社会价值观起到了重要作用。昆明曾进行公益广告比赛,好的作品实在是太少了,公益广告要有一个好的平台让它发展。比如,形成公益广告库,给予制作者版权费等。
监管不到位将追责
【变化】
除了工商其他部门也有监管之责。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
李彤表示,治理违法广告需部门联动。比如,发布医药广告先要到食药监或卫生厅审批。除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需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
可让广告业主自证清白
【变化】
这次新法增加了操作方面的一个亮点,就是工商部门有权让广告业主自证清白。
【解读】
李彤说,以前工商部门要证明广告业主违法还要自己去寻找证据,现在工商部门则有权让业主自证清白,不能证明就可依法处理,这是给予了工商部门在执法方面很大的便利。
[2015最新广告法]
广告法禁用词汇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亮点:
新广告法亮点一:完善广告准则
新的广告法内容更加丰富,如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原来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这次增加到19种。
没有新增内容时,也对这些新加的种类进行管理,但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执行起来就比较困难。此前只有一些规章制度,没有相关法律方面的东西,现在新法把规章相关内容纳入其中,这是因为如医疗、保健食品等违法产生的后果很严重,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新广告法亮点二:明确虚假广告定义
新法明确虚假的宣传、引人误导的内容,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
按新法对虚假广告的界定,查处的虚假广告数量将会增多,对违法行为起到很大程度的震慑作用。业内也有声音表示担忧,违法广告查处量骤增对广告界是一个考验。
新广告法亮点三:约束广告代言人
现行广告法没有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这次广告法修订当中对明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责任规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老百姓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比较反感。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更加严格规范,这是国家的一种态度,限制和约束明星代言。
新广告法亮点四:禁止烟草变相广告
烟草广告数量占比较少,烟草广告秩序比较好。但尽管如此,这次新广告法当中对烟草广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违法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想通过其他商品的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种行为也行不通了。但对市场影响不大,因为此前国家对于烟草广告的规定就非常严格,执行也相当严格。
新广告法亮点五:10岁以下不能代言
新法规定10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代言广告。比如说在学校里面、幼儿园里面、在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里面,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为孩子的身心打造一个干净的环境。
10岁以下的孩子心智还不成熟,让他们做广告是一件很不负责任的事情。不少广告业内人士也认同该观点,那么小的孩子该上学就上学该玩就玩。
新广告法亮点六:规范互联网广告
在现行广告法当中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章节。这次对互联网广告有了规定,比如,互联网广告应一键关停,电子邮件未经同意不能发送。
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的广告形态很多,技术比较复杂。互联网是新兴事物,不应该基于传统方式的理念,不能拘泥于传统,理念一定要新,具体问题在广告法这样一部法律里不可能规定得很细,之后还应专门出台一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新广告法亮点七:加强对媒体监管
传媒作为载体,发布广告时承担重要责任。这次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作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媒体发布违法虚假广告,过去根据广告费用罚款1到5倍,现在最高可以处罚200万元,加强对违法广告的震慑。
对于违法虚假广告的处罚,对于一些小企业来说是很难承担的。但此次新法增加了资格罚,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比如,医院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则吊销营业执照等。
新广告法亮点八:公益广告成责任
大家通过媒体能看到公益广告。这次把它写到法律里,作为一种法定的职责要发布,要承担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任。
公益广告的发布应该大力发展,这对于塑造社会价值观起到了重要作用。公益广告好的作品实在是太少了,公益广告要有一个好的平台让它发展。比如,形成公益广告库,给予制作者版权费等。
新广告法亮点九:监管不到位将追责
除了工商其他部门也有监管之责。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治理违法广告需部门联动。比如,发布医药广告先要到食药监或卫生厅审批。除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需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
新广告法亮点十:可让广告业主自证清白
这次新法增加了操作方面的一个亮点,就是工商部门有权让广告业主自证清白。
以前工商部门要证明广告业主违法还要自己去寻找证据,现在工商部门则有权让业主自证清白,不能证明就可依法处理,这是给予了工商部门在执法方面很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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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禁用词汇篇四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来首次修订。新广告法对医疗方面的规定大概如下:
药品广告须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名医坐诊、纯天然疗效、包治百病……近年来,无论是街头巷尾的小广告,还是报纸、电视、网络平台上,各类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铺天盖地,并借助互联网特别是搜索引擎等渠道进行传播,让消费者真假难辨。
针对违法广告泛滥的重灾区,新广告法重拳出击,将广告准则特殊商品增至17种。对17种与消费者生产和生活关系密切,并且在实践中违法广告发生率较高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进行了大幅度补充和完善。
新广告法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这意味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今后不能再代言了。因为这些都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由于人体的独特性,作用于某个人有效并不代表对他人有效,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本身不具有科学性。
新广告法带来媒体经营七大“死穴”
亮点和死点一: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在经济形势整体下行压力之下,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成为媒体广告托市的主力军,新广告法的细化准则,让原先这些领域广告经营模糊地带失去保护“屏障”,媒体广告创收直接在此领域“失血”,如果媒体违规播发上述领域广告,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一招致命。
亮点和死点二: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新法明文规定,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
亮点和死点三: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做某些产品的推荐和代言,是广告创意和广告传播的灵魂。没有广告代言人,广告的传播效果和广告促销作用将一跌千丈,广告由活性广告变为僵尸广告。这次广告法修订,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那些涉及明星代言的广告占传统媒体广告50%强,这些广告的撤下,其影响面不亚于一次“媒体大海啸”。
亮点和死点四:严控烟草广告发布。尽管烟草广告在市场份额占的比例已经很小,但烟草的变相广告也占报媒不少广告份额。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做了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违法广告。
亮点和死点五: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规定在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为孩子的身心打造一个干净的环境。这对少年频道和动漫频道广告会不会有影响呢?这要等新广告法实施细则出台后才能有所知晓。
亮点和死点六: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互联网是传统媒体广告主要分流者,也是广告管理的“边缘地带”。互联网广告快速增长受益于主管部门的“管理放任”。这次对互联网广告有了系列新规定。新广告法规定,很快会出台一个针对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从严管理,无疑是对新媒体创收的“任性”增长给予一记重拳。可以预言,新广告法实施后,新媒体将出现加速洗牌过程。
亮点和死点七: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这次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做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显然,这一招就是向所有媒体亮剑,如果媒体只向钱看齐,不讲德和法,斩!
[医疗广告法]
广告法禁用词汇篇五
(一)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二)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新《广告法》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我国广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四)严控烟草广告发布
禁止烟草广告有利于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需要,此次修法进一步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它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五)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新《广告法》中新增规定,如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六)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针对广告扰民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七)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是广告发布的重要渠道,新法对其广告发布活动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如新增规定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八)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
原《广告法》仅规范商业广告没有涉及公益广告。但在现阶段,与商业广告相比,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激励措施不健全、公益广告的选题质量、制作水平不高,广告主与广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的意识有待提升,这些突出问题制约了公益广告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新《广告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九)明确工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职权
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十)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
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新法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
新广告法相对于旧广告法更大力度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
这次修法,总结了实践经验,以定义加列举的形式对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界定,同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惩处力度。
(二)更针对性地解决群众焦点问题
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针对实践中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当前突出的问题,增加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社会机制
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公众在查处违法广告中的作用,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广告法2015十大亮点]
广告法禁用词汇篇六
非常感谢证监局、协会再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的宝贵机会。新的《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我们立即认真组织了学习。通过学习,对修订中一些重大的变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过这些变化,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发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到收获很大。这里主要偏重于《证券法》谈谈几点体会,借此抛砖引玉,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帮助我们进一步增强学习效果。
首先,此次证券法、公司法同时修改通过和同时实施,更好地衔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将原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放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去;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等内容。《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建设的基础,《证券法》的修改则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清除了障碍,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有关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第二,此次两法的修订,吸收了我国资本市场15年来,尤其是《证券法》颁布实行6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也符合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发展空间,奠定了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第三,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证券公司的自律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方面,在信息报送方面,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尤其是净资本方面,在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方面等等。
第四,证券法特别强调了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对证券公司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
一是加强了对客户资产的保护。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二是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xx年9月底已经开始运作。
三是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存义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确了独立存管制度,应该说以后这种方式是一个大的趋势。最近我们有许多营业部正在进行第三方存管上线工作。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对证券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强了监管措施。今后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新的依法严格监管的新时期。规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证券市场整体上规范了,市场的参与者才能够真正地长期从正面获益。作为营业部,我们需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以利于切实做到严格执行。
应该说,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新的法律实际上更好地体现了限劣扶优的精神,既为券商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作为证券营业部,我们要在认真学习两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新广告法学习体会]
广告法禁用词汇篇七
(篇一)
扬帆新征程、践行新使命
情报信息更加灵敏畅通,辖区突发事件、涉稳事件的处置效率和水平明显提升;
通过建立公调对接机制,引入人民调解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矛盾不上交。在红星形象的进一步塑造上,派出所以前任所长、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情满万家.派出所好民警杨政同志为模范,先后培育塑造了泥潭救人“网红”民警雷宇、空手夺白刃民警李涛、四川省优秀人民警察郭奔等先进典型,有力展现了**派出所亲民爱民形象,提升了**派出所的整体知名度和形象水平。
(篇二)
着力打造“枫桥式公安派出所”藏区样板
近年来,**县公安局**派出所按照上级党委的统一安排,率先在全县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心用情做好群众服务工作,抓早抓小社会治安防控,着力打造“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的藏区样板,全面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践行“枫桥经验”以来,派出所联合县局刑警大队共破获刑事案件28起,办理行政案件67起,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00万余元。今年,派出所辖区发案率比上年下降16%,破案率上升20%,切实维护了辖区治安稳定。
为“枫桥经验”注入藏区公安元素
**派出所承担着维护全镇各村组、农牧区、景区和宗教场所平安稳定的重要职责。派出所坚持把党建引领作为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根本保证,大力实施“抓支部、活支部、强支部”战略,建立健全“党支部+网格员+村民”的农牧区党组织服务网络,实现大事全网联动、小事一格解决,既做到了服务管理网络“全覆盖”,又做到了服务管理群众“无缝隙”。有效提升了社会管理服务和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践行“枫桥经验”以来,该所在县局党委的高点规划下,做到科学谋划、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始终以省公安厅打造最强信念、最强实战、最强民力、最强服务、最强支部“五个最强”为目标,着力锻造一支讲政治、讲规矩、讲担当、讲自觉的“四讲铁军”,有力推动公安工作在新时代实现新发展。**年1月,派出所被省公安厅评选为“**全省公安机关最强支部”。
探索创新模式让“枫桥经验”落地生根
该所紧抓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契机,积极践行“枫桥经验”,结合“一标三实”及“六边六进”工作,推出“车到村、人到户”的“背包警务”新模式。目前,警务背包包含照相机、移动警务终端、笔记本、急救包、背景布、各类宣传资料等10项装备。推行“背包警务”以来,民警深入村组,特别是偏远农牧区开展上门办证、送证上门、矛盾化解以及基础信息采集、法律宣传咨询等警务工作,让公安民警将“背包”背在身上、将责任扛在肩上,让公安警务延伸到群众身边,着力打造“群众身边的警务室”。期间,派出所践行“背包警务”送证上门400余件,让老百姓切实体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服务理念。
今年以来,**派出所积极探索新时代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实践路径,创新推动组建“观音义警”队伍。义警队伍来自社会各阶层,志愿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动服务社会群众,目前已招募网格员、学生、退休干部、热心村民约80余人的义警队伍,积极参与公安机关法制宣传、巡逻防范等工作。通过大力推进“观音义警”工作,辖区警情数和发案数大幅下降,特别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偷牛盗马案件明显下降。期间,辖区义警队伍共开展巡逻防控、安全宣传等活动300余次。
该所深化落实“一村一警”警务模式,民警辅警每人分包一个村,驻村警力负责走访辖区群众,了解民意,排查化解纠纷,指导安全防范等,真正实现了“村村有警,天天见警”,随之而来的是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的逐步提升和群众对派出所工作的认可和赞誉。期间,走访群众500余户2200余人,收集矛盾隐患信息130余条,解决群众求助300余起。
基层派出所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强“堡垒”和“排头兵”,在坚持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这一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派出所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源头预防、全面排查、就地化解、高效稳控,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期间,派出所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60余件,涉及赔偿金额300余万元,调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成为社会稳定的“减压阀”。
(篇三)
今年以来,**县公安局**派出所创新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以“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为目标,进一步凝心聚力、持续发力,有力夯实了基层基础工作,努力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安保提供坚强支撑。
坚持党建引领
全面提升民警政治占位
一是坚持“党建学习教育”。
注重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的有效衔接,努力使党员民警在系统学习中保持理论清醒,在教育引导中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每周民警个人自学、部门集中学习相结合,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升民警队伍的政治理论素养,永葆忠诚政治本色。完善经常性思想教育机制,及时发现党员和民警队伍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跟进教育引导,使日常思想政治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坚持“党建制度养成”。
以党支部规范化建设为重点,注重发挥制度规范与行为养成的合力效果,探索形成抓制度建立、抓规范养成的一体化机制,有效提升民警队伍的政治素养。建立完善党务管理、执法执勤等制度规范,做到有章可循、依规办事。从抓制度落实入手,完善行为养成机制,从严规范内务、着装、言行、举止、服务,树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
三是坚持“党建关怀引导”。
注重感情关怀与心理引导的有效结合,积极回应党员民警的新期待、新要求,严格落实民警体检、休假制度,及时慰问生病住院、困难党员民警,努力形成帮扶解困、身心维护、执法维权一体化工作机制,有效缓解民警的心理负担和工作压力,切实增强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
以“八个一”勤务机制为抓手
全面夯实基础防范工作
为切实加强派出所基础防范工作,努力实现辖区“平安不出事”的工作目标,5月份以来,**派出所全面推行“每周一研判、每周一提示、每日一设卡、每周一走访、每月一检查、每村(居)一组织、每日一内查、每周一训练”的“八个一”勤务工作机制,以“规定动作”推动派出所工作回归“主责主业”,全面夯实基础防范工作。
一是加强基础防控工作。
实行每日一设卡,织密社会面治安查控网。**派出所按照“以巡为本,重在盘查,以动制动”的要求,采取在交通高峰时段以疏导交通为主、其余时段以盘查过往车辆和人员为主的工作模式,最大限度把警力摆上街面,有效震慑违法犯罪,也缓解了交通拥堵。
收缴管制刀具2把。
实行每周一检查,织密重点阵地防控网。**派出所对辖区重点企事业单位、行业场所等实行动态检查,扎实开展基础信息采集、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全力抓牢行业、单位等重点阵地管控工作。共检查场所50多个,发出整改通知书10份。
实行每村(居)一组织,织密群防群治工作网。学习借鉴“枫桥经验”,以村(居)为单元建立“红袖章”治安联防组织,通过“每村(居)一群组、每日一巡访、每周一调解”的工作模式,规范红袖章工作内容及着装标志,充分发挥其“宣传员、情报员、调解员”作用,借无穷民力支撑有限警力。共建立“红袖章”治安联防组织18个、红袖章人员170人,“红袖章”提供有价值的违法犯罪线索3条,协助破案2宗,群防群治队伍作用发挥成效凸显。
民警开展夜间巡逻防控。
二是加强信息基础工作。
以开展“枫桥式优秀公安派出所”创建活动为抓手,加强信息基础工作,最大程度发挥情报信息主导警务作用。实行每周一研判,精准把脉社会治安状况。
**派出所每周召开一次情报信息综合研判会,共开展研判17次,对本辖区各类警情、不稳定因素、重点人员等情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形成预警指令,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防控工作。
走访群众150余人,化解矛盾纠纷30余起,处理线索20多条。通过对重点人员的走访,有效预防重点人员滋事肇祸、犯罪或者重新犯罪。共走访各类重点人员100余人次,及时送治易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8人。
实行每周一提示,有效增强群众防范意识。通过张贴宣传通告、公众号推送、微信群发等方式,开展防火、防盗抢、防诈骗、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宣传,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共发布各类警情提示180次。同时,建立派出所与镇街、村居的工作联系微信群,共同做好维稳工作。通过强化信息基础工作,派出所工作更有前瞻性、主动性,提前发现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成效明显。
民警每周对辖区治安警情进行通报。
三是加强派出所内部管理。
实行每日一内查,规范内务管理。**派出所在每日交接班时段,由接班所领导统一组织对民警、辅警着装和内务卫生进行检查,严格统一规范着装,统一规范内务,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确保办公区域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纪律作风严明。
实行每周一训练,提升素质能力。每周组织派出所全体民警和辅警开展一次训练或学习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培训、警械技能训练、体能锻炼等,同时积极推行“老带新”“一帮一”“一案一评”等练兵方法,切实有效提升派出所民警的综合履职能力。
创新社会治理模式
加快形成共建共治新格局
**派出所积极学习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实践公安民警不间断巡逻和“红袖章”治安联防组织、平安志愿者义务巡防“互联互防”、组建综合性调解中心、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新模式,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向基层村(居)延伸。
构建全覆盖信息网络,社区民警组织志愿者、联防队员、辖区群众建立微信群,加强与群众实时交流,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身边的不稳定因素和各类违法犯罪线索,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可疑人、可疑事和可疑物,及时掌握涉访、涉恐和个人极端线索,源头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今年以来,接到群众举报各类线索3条,协助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10余名,通过摸排提前掌握、消除各类安全隐患5起。
加强矛盾纠纷化解,派出所依托法律顾问驻村(居)工作机制,组织“红袖章”治安联防组织在开展矛盾纠纷日常调解的基础上,每周相对固定一个半天,安排人员在村(居)委集中受理、调解村(居)矛盾纠纷,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街)、矛盾不上交”。
组织村居“红袖章”联防队员开展矛盾纠纷化解。
对确实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及时引导群众到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司法所)反映诉求,咨询法律问题,以法律渠道反映意见、调解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引导当事人在法治轨道上主张权利、反映诉求。今年以来,**派出所共成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80余件。
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解决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派出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服务渠道、服务方式,积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服务的新期盼、新要求。
一是主动服务重点项目建设。
**镇是**县的经济开发区,许多重点项目要在这里落地建设,**派出所主动把工作融入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充分发挥好护旗手作用,加大对项目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加强日常安保、法律服务、预防犯罪等工作,主动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防止引发矛盾冲突,并及时发现和坚决查处各种扰乱重点项目的违法行为,确保重点项目无障碍施工,零阻力推进,切实做到全县、全局工作重心在哪里,公安工作、公安服务就紧跟到哪里。
二是优化便民利民举措。
**派出所始终坚持寓管理于服务,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切实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满意、信任和支持。
在近年来上级公安机关大力推行政务服务改革背景下,**派出所向后推出了“错时工作制”、“延时工作制”、“送证上门”等勤务、工作模式,不断提高窗口服务效率和水平,积极为群众提供便利和帮助。
同时,大力推进“一门式一网式”,通过简化办事、办证流程、主动将户政窗口搬进**镇政务服务大厅等举措,着力解决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派出所还通过公安微信留言、电子评价、问卷调查等形式,广辟渠道,广收民意,不断提升服务群众工作水平。
广告法禁用词汇篇八
9月1日起,新广告法将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来首次修订。
那么,新法与现行广告法相比有哪些亮点,对人们生活有哪些影响?
据悉,新广告法上线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
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所以,卖家们要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做代言
真人秀节目“爸爸去哪儿”带火了天天、kimi、森碟、王诗龄等一大批小童星,电视广告上到处都能看见他们的身影!但是,9月1日之后,这些小童星将很难再出现在电视、网络等广告中。即将实施的新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做代言。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说:“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按照我国的《民法》规定,他是无完全行为能力者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对事物的认知能力。根据广告真实性的原则的话,一个对社会认知能力有限的做广告,那就违背了广告真实性的原则,所以他是不准确的。他来代言,用老百姓的话来说是不靠谱的,那就是大人让说什么说什么,导演让说什么说什么。”
代言虚假广告,三年内不能再代言
此外,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将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提醒广告代言人,在代言广告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广告法2015极限用语]
广告法禁用词汇篇九
2015最新广告法的十大亮点有哪些?最新广告法于今年9月1日施行,其修改的十大亮点分别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严控烟草广告发布;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明确工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职权和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这十个方面。
一、新广告法的十大亮点
(一)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二)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新《广告法》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我国广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四)严控烟草广告发布
禁止烟草广告有利于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需要,此次修法进一步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它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五)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新《广告法》中新增规定,如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六)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针对广告扰民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七)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是广告发布的重要渠道,新法对其广告发布活动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如新增规定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八)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
原《广告法》仅规范商业广告没有涉及公益广告。但在现阶段,与商业广告相比,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激励措施不健全、公益广告的选题质量、制作水平不高,广告主与广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的意识有待提升,这些突出问题制约了公益广告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新《广告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九)明确工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职权
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十)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
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新法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
新广告法相对于旧广告法更大力度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
这次修法,总结了实践经验,以定义加列举的形式对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界定,同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惩处力度。
(二)更针对性地解决群众焦点问题
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针对实践中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当前突出的问题,增加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社会机制
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公众在查处违法广告中的作用,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新广告法修改后的亮点]
广告法禁用词汇篇十
户外广告是门店的脸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颖的广告用语层出不穷,但一些广告牌匾上也出现了繁体字与简化字混用等不规范用字的现象。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带有繁体字的招牌、广告牌还真不少,望海路上一家茶叶专卖店将广告牌上的“艺”写成了繁体字,海陵路上某广告经营店将其招牌中“广”字写成了繁体“”,某酒店将店名中的“园”字写为繁体字,不远处一家婴儿用品店在招牌中将宝贝的“宝”字写成繁体……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商家在采用繁体字的同时,又采用了极为复杂的艺术字体,致使一些招牌看起来龙飞凤舞,让人很难辨认。
对于广告牌中复杂的繁体字,商家和市民所持的态度却不尽相同。一位使用繁体字做招牌的商家表示,当初订做招牌的时候特意要广告公司用了一个繁体的“艺”字,因为“艺”字的繁体结构很端庄,用行书写出来龙飞凤舞,相当好看,效果比用简体的“艺”字好多了。当被问到用繁体字做招牌是否考虑到不规范等问题时,该商户表示没有考虑,“我做招牌只是为了突出我店铺的个性,没考虑别的。”一家使用繁体字招牌的服装店负责人也表示,简体字比较便于阅读,但作为招牌不如繁体字好看,招牌中使用繁体字更能显现出审美以及文化内涵,不过,是否因为繁体字给店铺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效益,一时间却也无法证明。采访结束时该负责人向记者递了自己的名片,记者发现其中的姓名也使用了繁体字。
路过的市民则表达了对广告牌滥用繁体字的不同看法。“在练书法或看古籍的时候用繁体字还可以理解,那本身就是一种艺术行为,而把繁体字用到招牌或广告牌上就有点故弄玄虚了。”家住红兰花园的赵先生介绍,有的时候,字比较复杂,再加上使用了艺术字体,根本认不出店名是什么,甚至不知道店里究竟是做什么生意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家的生意。
事实上,正是考虑到繁体字在历史、艺术方面的独特价值,无论是1956年国务院发布的推行简体字的决议,还是制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也的确为繁体字的学习和使用保留了一定的空间,然而,广告牌使用繁体字却并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属于不规范用字。记者从市语言委员会了解到,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企业名称及广告宣传中必须使用规范简体字,但也的确有特例,即早已采用繁体字注册过的商标可以采用繁体字,然而这类企业一般都是多年的老字号,在本市并不多见,因此绝大多数滥用繁体字的广告牌均为商家擅自使用,由于繁体字广告牌并不符合工商部门的审批规定,因此商家擅自更改无疑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工商部门可对其予以处罚。
广告法禁用词汇篇十一
南昌网络公司网站建设新广告法禁用词:9月1日起,新广告法将正式施行。据了解,,新广告法实施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所以,卖家们要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据了解,新《广告法》与现行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把原来部分比较笼统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并大幅提高处罚额度。这些新修订的内容必将为监管部门净化广告市场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新《广告法》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譬如增加了禁止为保健食品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料或其他食品广告。
二是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同时,增加商品或服务不存在,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效果等5种虚假广告情形。今后,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将被处以广告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没有使用过商品或接受过服务,不能在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并明确规定代言虚假广告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不能再代言其他广告,对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推荐、证明的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四是强化对大众传媒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五是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
六是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
七是提高行政处罚震慑力。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的处罚,并将有关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八是进一步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或利用其它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九是新增“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规定。
十是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反规定可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法禁用词汇篇十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昨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堪称“史上最严”的处罚尺度震动了整个广告圈。商家连夜撤广告、小编吐血改文案的案例比比皆是。各类极限词遭禁用逼迫小编使用“好到违反广告法”代替,对此,市工商局表示,这种说法作为广告发布,也涉嫌违法。
市工商查处首个违法广告
昨日,由于药房内有大量由陈宝国等明星代言的鸿茅药酒店堂广告,上海市工商局对上海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路店进行立案查处。这也是新广告法实施以来,上海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广告的首个立案。
记者在太安堂大药房看到,其玻璃门等处都贴有鸿茅药酒的广告,而此药酒属于药品。根据新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京路违法广告都撤了
上月20日,记者曾跟随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路步行街实地开展预警巡查,发现不少商店、药店广告牌存在违反“新法”的情况。
在华美大药房门口贴着“鸿茅药酒”的广告,代言人是陈宝国;第一医药商店二楼,张贴着一张西门子助听器广告,孙淳作代言;在宝大祥青少年儿童购物中心,二楼一家品牌童装店门口,则是参加“爸爸去哪儿”走红的童星天天作代言人。根据新的广告法,这些代言都被视作“违法”。
记者昨日再次回访上述地方,发现先前涉嫌违反“新法”的广告都已被撤下。
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表示,商家只要在9月1日新法正式实施前,将这些涉嫌违法的广告撤下,就不会被处罚。
为避嫌公司通宵改文案
“新法”正式实施也给广告圈刮来一股龙卷风,9月1日被视作分水岭。据悉,这两天一大批广告文案因为与新法相悖,被推倒重来,不少广告文案小编绞尽脑汁,修改文案到“吐血”。
某互联网公司的一名文案策划说,8月31日修改文案到很晚。因为这次“新法”严禁使用极限词,诸如“第一、最大、最好、首家、独家、全国领先”等用语统统不能用,给文案专员带来很大困扰,不改文案的公司凤毛麟角。“昨天(8月31日)一大批‘文案狗’都在加班改文案,甚至有人通宵。”为了不“踩雷”,还有小编无奈调侃道,形容好的一面可以用“违反广告法”代替。诸如“东半球最好的手机”之类可改为“手机好到违反广告法,款式帅到没朋友,价格优惠到不让说。”
广告法规定极限词
广告法禁用词汇篇十三
9月1日起,新广告法开始实施。除了童星不能代言,药品禁止明星代言外,还设置了一个巨大的词库,许多极限词语都将不能出现在广告词中。
据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来首次修订。此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那么,新修订的广告法具体有哪些亮点,对人们生活会产生哪些影响?9月新广告法正式实施的亮点和影响分析如下:
不满10周岁儿童不能代言广告新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意味着像kimi、天天等不满10岁的小童星代言的广告将告别屏幕。
张国华表示,不能做代言,并不是说不能参与表演。但如果商家以表演来掩盖代言,也不会被允许。至于是表演还是代言,要从其和产品的辨识度,时间的长短以及酬劳等方面综合考量。
互联网弹窗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新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更多相关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广告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报告。
药品广告须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名医坐诊、纯天然疗效、包治百病……近年来,无论是街头巷尾的小广告,还是报纸、电视、网络平台上,各类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铺天盖地,并借助互联网特别是搜索引擎等渠道进行传播,让消费者真假难辨。
针对违法广告泛滥的重灾区,新广告法重拳出击,将广告准则特殊商品增至17种。对17种与消费者生产和生活关系密切,并且在实践中违法广告发生率较高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进行了大幅度补充和完善。
新广告法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做虚假广告三年内不能代言
不满10周岁的童星不能作为代言人、各类明星接广告代言需使用过该产品……针对广告领域的“任性”代言现象,新广告法做出了严格限制。
按照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局局长张国华解释说,按照我国民法规定,10周岁以下儿童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有限,如果他们作为代言人,签署广告代言合同或收取代言费,就违背了广告真实性的原则。不过,如果儿童作为演员参与广告拍摄,按照广告故事情节设计出现在广告画面中是法律许可的。
对于目前已经上市流通带有儿童代言人形象的包装物,张国华表示将有一定的宽限期,具体宽限期还在与全国人大商讨中。
此外,新广告法规定,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将受到行政处罚,3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对此,张国华提醒广告代言人,在代言广告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罚200万
根据新广告法,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一般情节,罚款额度从1994年广告法规定的广告费用的1到5倍,调整为广告费用的3到5倍,起罚点大幅提升,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罚200万元。新广告法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假,二是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均为虚假广告。
新广告法还进一步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四种典型具体情节,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张国华介绍,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目前已基本实现对31个省(区、市)332个市所有媒体、全类广告的全覆盖,依托该系统提供的大数据,工商系统可实时掌握了解各地广告市场情况,及时派发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线索,形成证据提供、案件交办、立案查处、结果反馈一体化的监管指挥系统。4月底以来,各地工商机关已经查办了一批本地区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据初步统计,截至8月22日,各地共立案查处违法广告3973件,责令停止发布3602件,罚款(含拟罚没款)5356.31万元。
张国华表示,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对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到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一律停播并立案查处。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较为严重的媒体,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定期公示,加大曝光力度。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广告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媒体,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并通报有关部门,提请依法追究媒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新广告法解读]
广告法禁用词汇篇十四
昨日,由于药房内有大量由陈宝国等明星代言的鸿茅药酒店堂广告,上海市工商局对上海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路店进行立案查处。这也是新广告法实施以来,上海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广告的首个立案。
记者在太安堂大药房看到,其玻璃门等处都贴有鸿茅药酒的广告,而此药酒属于药品。根据新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京路违法广告都撤了
上月20日,记者曾跟随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路步行街实地开展预警巡查,发现不少商店、药店广告牌存在违反“新法”的情况。
在华美大药房门口贴着“鸿茅药酒”的广告,代言人是陈宝国;第一医药商店二楼,张贴着一张西门子助听器广告,孙淳作代言;在宝大祥青少年儿童购物中心,二楼一家品牌童装店门口,则是参加“爸爸去哪儿”走红的童星天天作代言人。根据新的广告法,这些代言都被视作“违法”。
记者昨日再次回访上述地方,发现先前涉嫌违反“新法”的广告都已被撤下。
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表示,商家只要在9月1日新法正式实施前,将这些涉嫌违法的广告撤下,就不会被处罚。
为避嫌公司通宵改文案
广告法禁用词汇篇十五
广告法那些事】小二官方解答!
因最近广大商家朋友对广告法的咨询热度较高,为了让各位商家朋友更加清晰地了解广告法相关知识,提高正确发布商品的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特此将之前邀请到相关业务专家做的答疑会的faq共享给大家。
问:请小二提供下哪些不能使用的词汇之类的!广告法禁用的!答:确定需管控的词汇:
问:我就想问了产品本身是正品,怎么就不能使用正品字眼? 答:亲,现在关于正品一词没有说明一定不可以使用的,如果说您的商品的确是属于正品,而且是有相关的凭证可以证实,可以如实发布和说明。如果不是正品的话,或者是没有品牌的,就不要描述为正品了呢!
答:精确和准确要看具体的场景的,如果说是电子称是有一股最大的称重量,这个是可以的
答:亲,这个在具体场景中并没有什么问题。建议将描述写清楚,不要带误导即可。
问:被投诉“独具匠心”是否属于极限词?
答:亲,《广告法》中并没有对“独具匠心”进行规定,但是这个词被升级投诉的概率非常高,为了避免投诉问题,建议不要使用。
问:您好,您的店铺已经违反,新广告法,关键词不能使用【高档】!一旦发现举报投诉处罚20万!天猫客服会处理罚款,工商局之后也会介入调查!中枪中!!不知该如何解决 答:高档需要根据您的具体商品,建议将描述写清楚,不要带误导购物性质即可。
问:后台能否出一个工具,可以输入测试哪次词语能用哪些词语不能用的,不然做详情真的很为难!
答:规蜜目前已经在规划这类产品,各位商家敬请期待!
另外:目前对于售后的投诉,投诉小二主要为交易过程的投诉处理,如https:///?spm=&appid=4501&postid=1618595另外如果商品本身有涉及违法广告法的问题,一定要及时修改哦!
问:我的产品本来就是100%棉的,在详情里能写100%棉吗?
问:特价也不能使用吗?我们确实大打折比之前低的呢!
答:高档和正品都需要凭证证明,根据具体场景和具体商品,建议将描述写清楚,不要带误导即可。
问:如果被投诉 到工商 罚款一般为多少,随意罚款还是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答:亲,这个在《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如被判广告违法成立的情况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 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问:关于广告法本身没有意见,毕竟新法规目的也是为了规范市场,可恨的只是利用法规,职业打假谋取利益的一帮人,我宁愿钱给国家,也不要给这帮xx 答:咱们商家本身也做好商品如实宣传,商品本身没有违法广告法的问题,被投诉也不用害怕。(规小蜜补充:来肥在圈内宣导好久了一把辛酸泪,你们咋都不认真看看来肥的广告法科普帖呢?!)
问:请问,驰名商标都是原先商品上有的了,平面是一时失误在详情页上有的改了有的没改,这个被拍下订单说要投诉怎么处理呢。
答:首先建议您现在在详情页上及时修改,商品上的字段建议也进行修改。
问:爆款加上品牌名可以用吗,比如我们是帕森,我们写帕森人气爆款,这样可以吗? 答:亲,如果是自己品牌店铺内的爆款,而且是有凭据(淘宝数据魔方)的话,是可以发布的。
问:标题中出现:“高档xxx奢华xxx”这也违反广告法吗?
答:如果您可以提供凭证证明就不需要修改,根据具体场景和具体商品,建议将描述写清楚,不要带误导即可。
问:宠物羊奶粉宣传写贴近犬猫母乳配方 吗?
答:亲,建议不要使用。广告法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问:
1、食品类,“养生”可以用吗?
2、最好的给最爱的人,违规吗?
问:no.1 领口设计 no.2 特色袖口 no.3 肩部设计 这里面的no.x 算不算违规 答:no.1您是想描述顺序符号是吗,如果是描述顺序,建议直接用1.2.3代替哦。
答:建议您修改”最爱“字眼
问:客服聊天过程中这些词语能说吗?如果客服人员说了,然后被投诉,是否会成立,天猫是怎么处理?谢谢!答:亲,建议不要使用。聊天记录在平台是作为有效凭证的。这类情况在平台属于描述不符;如被投诉至工商部门,平台会配合处理,如行政机关要求平台处罚商家,会给与相应处罚。
问:那【高档】这个词究竟能用吗?有没有违法广告法呢?请给个明确的答复,谢谢 答:亲,高档这个词是不建议使用的,假设说商品质量问题一般,用高档就不太合适。
问:药品类产品 可以说解决 治疗 这些字样吗?
答:非处方药只能按照说明书上的字眼来描述,其他的不能多的呢!
答:正常情况万能是不能用的哦,有一种情况是可以的,例如“万能”已被您注册成自己的品牌,描述自己品牌的时候这个时候是可以使用的。
问:bb霜可以使用美白词吗?
答:亲,美白属于特殊化妆品功效,需要化妆品有特字号。一般bb霜最多是表面的遮瑕作用而不是功效。
问:养生壶,可以写食谱材料的功效吗?例如枸杞红枣补血之类的? 答:养生产品记得不要写治疗功效!
答:亲,目前天猫投诉投诉小二主要为交易过程的投诉处理,如:https:///?spm=&appid=4501&postid=1618595,但是平台是不支持好评返现的行为的哦!
问:【彻底】这个词可以用吗? 答:不建议使用的
问:高端高档奢华这三个词到底能不能用呢,还有非要用这个词要实名证明?
答:亲,这些是不确定的词,但是有可能是会被投诉要求出具凭证的。投诉是否成立,工商部门是要看具体凭证的。
答:如果可以提供具体的第三方官方凭证支持,例如数据魔方的数据
问:完美,绝无,必备,这些算是极限词吗? 答: 亲,这类算是极限词
问:我们是做奶粉的,在详情中添加了“增强免疫力”“提高骨骼强度”这样的词算是违反广告法吗? 答:奶粉是普通食品,不可以增加保健食品的描述。
问:求解写天猫唯一的官方旗舰店可以吗?
答: 如果的确是天猫唯一的官方旗舰店且可核实和证实的,是可以使用的
问:我是卖 羽绒服的在描述里面 使用的 “采用鸭子最保暖的部位” 这样也不行吗? 答:亲,不建议使用哦!
问:【权威认证】算违禁词吗?
答:需证实是什么权威认证,认证的证明是什么?
问:【超大】、【超强】、【超轻】可以用吗? 答:目前广告法没有规定不可以使用。
问:【精准减肥】 可以使用吗?
答:亲,这个要看具体商品的,减肥是宣传保健功效,需要蓝帽子和健字号批文。有了批文,是有食药核准的功效,按照核准功效如实描述。
问:如果被投诉了,我们马上改正这样的情况还能投诉成立吗? 答:亲,你好。如果买家向工商部门投诉,您的问题就会被分为“投诉”和“举报”2个部分。投诉的受理不是以您是否改正为前提,是以买家在购买时您的网页宣传情况为标准。如果当时确实存在宣传问题,投诉人会要求赔偿,赔偿方面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工商部门不会要求商家必须赔偿。但在举报方面,该问题会由当地工商部门联系您进行处理,处理时需积极配合及时改正。该问题最终是由当地工商部门来定性的,千万不要回避或躲起来找不到。
问:完美能不能用 精湛工艺能不能用
答:亲,“完美”是不能使用的;“精湛工艺”如果能提供相应实物照片,且与消费者实际收到的物品一致,则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问:仅亏一天可以用吗,算极限词吗?
答:仅亏一天不属于广告法的范畴,属于价格法,如果不是仅亏一天,例如第二天还是一样的价格,这个就有问题了!
问:衣服洗涤说明中,其中有“水温最高不超过40度”。这句话有问题吗? 答:根据水洗标上的实际情况来填写,可以使用。
问:漱口水类目可以使用:消炎、杀菌、去除口臭异味、减轻牙龈炎、缓解牙痛等字样么?会违反广告法么? 答:这个非处方药只能按照说明书上的字眼来描述,其他的不能多。商品功效的宣传要看具体商品包装上的批文,属于哪一类。如消炎、杀菌属于消毒类商品才可以使用的。所以建议还是按照商品包装标签上的实际情况进行反应,不要使用自己认为有的功效。
答:亲,你好!**之王,**皇后都是不能使用的。普通化妆品不可宣传:美白、抗衰老、祛痘、消炎、祛斑、淡斑。特殊功效: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需要化妆品获得特字号)
问:完美这个词可以用吗? 答:不可以哦亲
答:《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亲,不建议做这样的比较,非药品的均不得宣传药品的功效。
问:只为奉献最醇正的什么什么能这样写吗? 答:亲,不能,无法证明您的商品是最醇正的。
答:亲,如果只是对产品实际情况的描述并不是广告宣传也不会令人误解的是可以的。
问:我是卖图书的,有些书本的名称 里面带极限词的很多,这样的该怎么算? 答: 图书通过版权发表了的话,是不属于广告违法呢!
广告法禁用词汇篇十六
新广告法只是明确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这其中的“等”并没有做明确解释,换句话说,这个说明具有很大的解释范围空间。
9月1日起新广告法全面实施,按照新法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部分手机厂商有可能在这一轮新法规推行过程中倒下。
因此,这项法规也被另类的解读为“将手机行业的撕逼扼杀在摇篮里”。
什么样的行为会被罚?
新广告法只是明确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这其中的“等”并没有做明确的解释,换句话说,这个说明具有很大的解释范围间。
我们查阅了一下相关的资料,8月8日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这份资料中,将极品依次归类为绝对化用语范畴,于是在坊间就传出了这样一份绝对化用语表单: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唯一、首个、首选、最好、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际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
大致整理了一下,带有“最、一、级/极、首/家/国”等前缀或者后缀的词汇,都有可能被解释为绝对化用语,进而撞在新《广告法》的枪口上,注意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
(插播一条科普广告)
极限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触犯新广告法底线,单独的罚款方面,20万起步,最高100万元(详见新广告法57条)。
(好了,广告完毕,下面开始进入正题)
哪家厂商会被罚?
(请注意了,导演说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超级手机
新法规面前,乐视最有可能率先中枪,别人是在产品宣传内容出了绝对化用语,乐视这连产品名字都可能会进入被禁之列,而且与别家不同的是,乐视出现这种问题的还不止一款产品,超级手机、超级电视、超级遥控器集体中枪。
对于被禁的`可能,乐视没有正面回应,但超级手机官微却没有放过对新法规的调侃,在转发的一条新一轮开售的微博里,超级手机官微这样说到,“现货售罄的速度和乐迷们的热情,只能用旧广告法的违禁词来形容”。
另外,坊间也还流传出了一些疑似官方的海报,风格跟超级手机官方微博的口吻很一致。
解决方案:抱歉,乐视,这个实在想不出来怎么帮你,不敢引火烧身。
广告法禁用词汇篇十七
自从县教研室提出自主学习,合作探究,展示交流,训练反馈的“十六“字教学法之后,我就开始认真学习,努力研究,深入实践,大胆探索,经过一段时间后,我觉得很有收获,感触也颇深,不但自己的教学理论水平有所提高,学生们在课堂上学习得更主动,更有兴趣,也更有效果。我打心里高兴,打心里感谢“十六”字教学法的提出。
一、自主学习,主动获取新知。
传统的教学方法中,很少有自主学习的环节,往往就是课一开始,就是老师滔滔不绝的讲,没有课前让学生自学的时间和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只能被动的听,不知今天要讲的内容自己哪里懂,哪里不懂,哪里是重点难点?而如今呢?在正式讲课前,都要让学生进行充分的自学,给每个学生发一篇导学案,学生通过导学案上的要求进行自学,自学的目的性更强了,学生对于一些较为简单的内容或知识,自己就能掌握,对于那些不懂的问题,听课时,就有了针对性,学习效果自然也很明显。
现在我班的学生,对于自主学习,已经从当初的不知怎么学,开始向“想学”、“能学”、“会学”转变了,学习能力大幅度提高,我上课也轻松了很多。
二、合作探究,同伴共同学习。
是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随着自己研究的深入,我懂得要想提高合作探究的效率,首先要合理组建合作学习小组,依据学生学习成绩、性别性格、特长爱好、家庭背景等,将不同层次、不同物质的学生编成合作小组。还须注意各小组之间的相对均衡,使各小组在同一起点上进行公平竞争。
2、合作学习的内容要灵活、开放,也要有一定的探究和讨论价值。
3、应正确把握合作时机,合理分配合作时间。
4、教师要适时监控与指导等等。通过对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的研究,现在我已经能够很熟练的驾驭小组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了。
如今我班学生已经适应了小组合作探究的模式,能基本上达到生生互动,互帮互学,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展示交流,展示学习所得。
展示交流在以往的教学中很少体现,或体现的不够到位,如果有,也只不过是简单的一问一答式,比较肤浅,不够深入,展示的不全面,交流的不透彻,仍然是重形式,轻内容。
等等这些都是我所没有想到的,只要充分相信学生,依靠学生,学生就会还给你很多精彩。
四、训练反馈,检验学习效果。
这环节,在以前的课堂中,比较常见,但是占的份额比较重,也就是说,过于注重这一点,课讲完后,绝大部分时间都用在这,因此重复机械的练习较多,影响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现在,训练的题目都是精心挑选的,都是比较典型的,即有针对性,代表性的题目,避免了简单重复机械的练习。学生做起来更有兴趣,学习效果自然也好了很多,有时再有些小奖品,同学们的积极性就更高了。
反馈也能够更加及时,因为有些题目,通过小组合作,学生相互之间就能订正,改正得快,消化吸收的也就更快速,效果也就更明显。对于那些难度较大的问题,我再组织全班同学分析研究,让同学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在反复激励的争辩中,正确答案就会慢慢浮现出来。
“十六”字教学法提出后,我收获了许多,在以后的教学中我会一如既往地研究它,探索它,实践它,让它更加丰富完善,也更好地为我服务。我想,“十六”字教学法是顺应课程改革而提出,提出得及时,提出的恰当,它给里县的教育指出了一条明路,在课程改革的征途中必将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广告法禁用词汇篇十八
准则专为保健食品列细项
现行广告法(1994年版)仅仅简单规定了食品的广告准则,对保健食品没有详细规定,内容不完备,操作性不强,已与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不相适应。新广告法第18条则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分成六个小项作出了具体规范要求。
据介绍,近年来,保健食品领域日益成为虚假广告的“重灾区”,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广告及宣传,其虚假程度尤为严重。
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工商机关受理老年人投诉保健品2.01万件。从被投诉保健品细类看,36.2%的被投诉保健品属于提高免疫能力类保健品;从投诉内容看,主要是虚假广告宣传和质量问题,共占投诉的38.3%。
新广告法(版)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同时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新广告法充实细化了广告准则,这些修订的内容必将净化广告市场,为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执法依据。
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对未成年人发布
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体现了对一老一小的关注。特别在第四十条规定了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还提出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如果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中发布了保健食品广告,处罚是十分严厉的。
在新广告法第57条规定,如违反41条,即涉及向未成年人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会有如下罚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此条款属于新广告法罚则中最严厉的处罚之一,其罚额是现执行广告法(1994年版)“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额度的10―20倍。
各方法律责任界定清晰罚则严厉
新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广告监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做了界定。
针对一些广告主为了推销商品,对产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的现象和一些媒体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违背广告审查职责甚至默许放任虚假违法广告发布的问题,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规定十分严格。
其中,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对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进行广告发布登记,明确了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管理责任,可以暂停违规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代言人也具有相关法律责任,不过,由于保健食品不允许采用代言人,将不存在这一主体的责任。
具体到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的罚则,主要是违反法则第18条规定的,除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对新闻机构采用新闻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法律明确了对新闻机构的监管。新广告法第68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在严格法制的同时,工商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表示要加强信用建设。“今后工商部门将以广告信用监管为主线,以规范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着力点,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要严格落实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增强法律对虚假、违法广告发布、传播者的震慑力。
[新保健食品广告法]
广告法禁用词汇篇十九
一、单选题(共26题)每题2分
b、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c、广告中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c、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c、广告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二、多选题(共16题)每题3分
c、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d、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c、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d、房地产广告
d、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c、该广告中含有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违反了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d、该广告中涉及的房源信息、建筑面积不真实,违反了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16、某品牌治斑化妆品广告中提到了“有百分之八十的女性深受黄褐斑的困扰”,而这一数据来自某医学院的调查数据,那么___ab。
a、广告使用数据、调查结果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