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程施工补充协议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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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篇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经认真研究本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规,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货损原因3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在保险合同中并无可保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无效。此外,货损一不属自然灾害,二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充分的证据表明系因承运人的过失或托运人过错导致。亦即:因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所致。依相关保单,保险条款及法规,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依法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为便于合议庭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兹归纳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20__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标的为:“吊车200吨”。被保险人为原告(原告证据1)。11月2日原告将中国*一冶金建设公司的7200型履带吊车运送至济*钢厂。
11月3日货运抵目的地后,经货,运双方派员查看,发现吊车臂杆磨损,并签发一份“货物运输签收单”。(原告举证附件三会签纪录第6行提及此签收单)确认因运输绑扎等原因货物有以下部件磨损(被告证据1)。
11月7日,货主,承运人,日本供方及进口商四方经现场勘验,确认有21处磨损。其中副臂头杆和臂杆主弦管严重磨损报废。另七根腹杆严重磨损需修复。其余部分需油柒修补。同时确认:在运输中出现磨损(原告证据3)。
20__年6月托运人收到原告赔偿款人民币130,722元(原告证据8)。
一本案保险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而无效。
本案投保人是承运人,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并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不能投保货运险;货运险性质上属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或灭失引起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承运人对该运输中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并无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负有保管,照料之责,对由于货损造成的损失对货方负有赔偿之责,而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50条)。因而可以投保货运责任险。
原告作为承运人本应投保货运责任险,却向保险人投保一般货运险,并以自已作为被保险人。其事先明知只能代货主投保。在其与货主订立的汽车运输协议第8条约定接受货方委托,代办货物保险。且事先已向货主收取了保险费24000元。由于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原告对本案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依保险法第12条相关规定,本案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就货运险而言,货主(买卖双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当然对货物的财产及与财产权有关的其他权益具有保险利益。而承运人仅对货运中对第三者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对货物本身的财产权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承运人对货运险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本案保险合同属货运险而非货运责任险。因此。保险合同依法无效。
假设承运人是为货主代办保险,那么被保险人是货主而非承运人,承运人仍无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只能由货主自已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由于货损原因是承运人的过失所致,而运输合同约定:在运输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原告证据2)。此外,相关的法规亦明确规定,虽然货主可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但保险人理赔后可依法向承运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承运人最终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法第45条)。因此,无论原告是否为货主代办保险,也无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承运人均不能通过货运险保障自已的风险责任。承运人应当代办保险,同时自已应向保险人投保货运责任险,才能为自已依法依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二本案货损原因是因为承运人绑扎不当及因为包装不当。
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两者均系保险除外责任,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此节事实有下述相关证据证实。(1)20__年11月3日承运人与货主签定的:货物运输签收单确认:因绑扎等原因(被告证据1);(2)11月7日之会签纪录承认会签了:货物运输签收单。确认:发现7200吊车臂杆在运输中出现磨损;发现7200吊车全车臂杆中有13节臂杆共存在21处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磨损(原告证据3);(3)12月30日货主致函原告称:因你公司之故,造成运输货物破损。(原告证据5);(4)20__年11月12日原告致函被告承认: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原告证据6);(5)20__年2月4日原告致进口商函承认:发现7200履带式起重机臂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多处磨损。(原告证据8);上述五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损,货损发生于运输期间;货损的原因是因为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该货损原因不是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而是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绑扎不当显然属承运人责任。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1条:承运人责任: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九条搬运装卸作业完成后,货物需绑扎苫盖篷-布的,搬运装卸人员必须将篷-布苫盖严密并绑扎牢固;而保单约定的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货损属保险除外责任。本案原告既是承运人又是被保险人。
包装不当则属于托运人责任。合同法第156条和第306条明确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对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1条及汽车运输规则第35条亦有相似规定。而包装不当属于保险条款第4条3款明确列明的保险除外责任。
三本案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单约定的保险条款为:1994年国内水路,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承保因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质言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二是因该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并非任何损失均属保险责任范围。
本案保险条款之综合险与国际货运险中的一切险不同,后者被保险人仅需证明货物因外来原因导致损坏即可,前者举证责任属索赔方,亦即,原告首先负有证明货损原因是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之举证责任。仅证明货物受损并不足够。迄今原告并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货损系由于列明风险所致。反之,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货损系由于承运人的原因,亦即因绑扎不当所致。
该保险之基本险中包括列明的五种情形,并不包括本案之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情况。只有当货损是由于此种列明风险之一所致时,保险人才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而综合险列明的四种情形亦不在其列。同理只有在货损是由于此种列明的四种情况之一者,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反之,除外条款明确规定:由于包装不善,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的货损,属保险除外责任。
本案货损不是因自然灾害所致,此点属不争之论。货损也非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反之,充分的证据证实货损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而包装不当及绑扎不当无论是托运人过错还是承运人过失均是保单条款明确约定的保险除外责任。而除外责任除非另有相反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无效。即便原告是代托运人办理保险,因货损原因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及包装不当所致,既不是基本险也非综合险承保范围,且属保险除外责任,当然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托运人已经从货损责任人处取得赔偿,依法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敬请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篇二
甲方:
乙方:
因乙方自愿承接标段内部分清淤工程并部分垫资实施该分包工程,为确保按期、优质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明确双方承担的权责与义务,现签订该合同,条款如下,以期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价格:
四、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测量淤顶、淤底及几何尺寸标高,
五、堆放要求:按甲方指定地点堆放
六、工程数量:
七、付款方式:月计量按已完成的量支付50%,完工付至80%,
八、工程项目期限:按甲方及项目部要求
九、结账方式:提供正规发票,如无甲方扣除乙方支付款的3%,为
乙方代办门临发票
十、合同内容: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必须提供淤泥堆放场地;
2、甲方必须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4、甲方必须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5、甲方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结算。
(二)、乙方职责:
1、乙方配备足够的人员和机械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2、乙方必须有专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安全管理;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和监理管理,服从甲方统一安排;
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该工程,如有该情况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利益及信誉的行为;
6、乙方机械必须有合格证;
7、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甲方项目部收集乙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司办公室统一办理意外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并对施工期间的一切安全问题负全部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
(2)、合同未尽事宜应有协商补充和条款(附加条款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如有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篇三
乙方:广告装饰
应甲方要求,在原甲方与乙方20xx年11月14日签订《德保休闲餐厅广告牌制作及安装合同》的基础上,现根据甲方要求,作相应增项。根据原施工合同精神,经双方协商,作如下补充协议:
一、工程范围:20xx 年12月3日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做出相应的增项工程制作与安装。
二、工期要求:20xx年12月3日至20xx年12月15日。
三、新增工程量:
详见附表:《德保休闲餐厅广告牌后期增加项目一览表》
四、质量要求:按原合同承诺履行与参考甲方设计师提供施工标准。
五、付款方式:按原合同执行。
六、其它: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本协议其它内容仍按原合同执行。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与原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篇四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__小区基础工程及附属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做出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按甲方给定的图纸进行施工。
二、开竣工时间:开工:_年__月__日竣工:_年__月__日
三、工程内容及造价:
基础工程及地下室:_元阁楼:_元平房车库:_元化粪池:_元(包括池外管道项目)合计人民币:(_元)
四、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五、付款方式:甲方签定协议后付30%作为预付款,其余部分楼房竣工后一次付清。
六、承包范围、土建、电气、水暖。
七、水电费由乙方承担,税金由甲方负责支付。
八、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篇五
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机具的品名、数量、质量
品名: 规格: 数量: 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开始至工程完工止,按实计算。
第三条 租金及运费
租金收取: 机械进退场运输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
第四条 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 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机具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 租赁机具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机具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机具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六条 出租方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机具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2、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机具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合格质量、数量的租赁机具,每逾期1天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金 元。
2、承租方不按时交纳租金或逾期不归还租赁机具,每逾期1天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金 元。
3、承租方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机具变卖、抵押等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机具,承租方须向出租方偿付违约金 元。
4、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及附件 份,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篇六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施工合同基础上变更施工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因乙方新购置一批自卸车辆,甲方应保证乙方土方总运量,不低于方。
2、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停工,每天补偿车辆误工费500元。具体包括:
2.4、甲方保证施工工地内有人发货、验收,因甲方工作不到位造成乙方不能够正常施工,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按乙方实际生产的经济损失向乙方进行赔偿。
3、付款方式及价格按原有施工合同条款执行。如有新标段,价格另议。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施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施工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施工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篇七
乙方:樊分公司
襄樊和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开发的和驰上品综合楼工程由泰州五建襄樊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施工,双方于20xx年3月28日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该工程已施工至主体六层,按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20%的工程款。为不影响工程进度,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体工程,中途甲方不再付款。
3、主体混凝土工程结束经验收后,甲方一次性按原合同约
定一个月内付给乙方工程款。否则,甲方按人民币壹万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元/天赔付给乙方。
4、####
5、######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工程结算时,甲方按最终决算价款的5%补偿给乙方。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篇八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地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时间: 年 月 日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在甲方订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质量要求、技术要求,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厂方技术标准及三包规定执行,需方必须在规定走保期间到特约维修站搞好走合保养,否则责任自负。
三、交(提)车地点:宜宾(甲方公司):交车时间:自订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四、运输方式:通过公路人工驾送运输方式送达。
五、验收标准:按厂方有关技术标准验收,如有异议,乙方应在验收时提出,否则视为质量合格(乙方如有特殊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为验收标准;乙方如未提供书面技术要求,则按生产厂技术标准作为验收标准)。
六、随车备品、备件、工具:按厂方随车清单配备随车工具。
七、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1、预付订金: 元(大写: 整),
2、付清金额车款提车。
九、违约责任:
1、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车辆到交(提)车地点后乙方必须在约定交车时间(延迟提车时间不能超过叁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提车,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且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同时甲方不退还订金。
3、甲方不按时交车应视为延时交车,车到后乙方验收如有异议,但交车日期以甲方通知(电话或书面)乙方验收当日为准。
4、如甲方延时交车叁拾个工作日,乙方可单方终止协议,甲方赔偿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辆,并退还订金,此协议自动作废。
十、解决协议纠纷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甲方收到订金后,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上述车价每台 元。含车购税、保险、入户费、检测费、工本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