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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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一
我司对xx消防安全评估,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一、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xx位于xx号,主楼x栋,占地面积x平方米,建筑面积x平方米,主楼地下x层,地上x层。建筑设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于x年x月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x年x月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x年x月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投入使用。
二、评估内容:
1、xx场所的消防合法情况;
2、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
8、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
9、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
12、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
13、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
三、存在问题:
1、现场抽查员工“一懂三会”知识情况,部分员工知识不熟悉。
2、安全疏散应急物质较少,无手电筒,防毒面具。
四、评估结论:
五、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加强员工宣传教育、对知识不熟悉的员工加强培训。
2、增设手电筒、防毒、烟面具。
xxxxx
xxxx年xx月xx日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二
根据xx市公安消防支队博山区大队的工作指示,为落实酒店的安全工作,切实消除火灾安全隐患,酒店组织了工程部,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公司管理人员对全店进行了安全大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1、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应急预案完备齐全;
2、组织员工消防培训、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并进行了应急预案演练;
3、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
1、检查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全部畅通;
2、检查配置灭火器、情况良好,无过期失效现象;
3、厨房用火责任到人,并有值班人员负责收档检查。需改进问题:
1、厨房部分电器线路需固定,加设顶棚;
2、灭火器放置处需加设底座(防潮)及使用方法贴。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三
根据xx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上半年督导评估的工作安排,督导室组成的督导评估组一行10人,在组长xx同志的带领下,对xx市xx小学附属幼儿园(以下简称“xx附幼”)进行了为期两天的综合督导。两天来,评估组共听课17节,优良率94%;检查备课笔记30本,学习笔记27本,听课笔记29本,班务手册27本,优秀率分别为60%、67%、62%、63%。评估组还通过察看园容园貌、观摩幼儿韵律操、查阅台账资料、对15名教师进行问卷、与园长、教师个别交谈等途径检查,觉得xx附幼从园长到教师重视这次督导评估,幼儿园上下多次召开会议,自评工作认真,自评报告较客观地反映了幼儿园近几年来的办学轨迹。现对照《xx区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估细则》,对xx附幼综合督导评估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绩
(一)理念清晰,目标明确
xx附幼是在12月,经区政府批准,撤销两园(原城北幼儿园、西仓幼儿园)新建的一所幼儿园,园领导能根据实际情况,在广泛听取教工的意见、全面分析园情的基础上,依托xx中心小学这个特殊意义的学校,提出了本园办园理念——“把最美好的童年献给孩子”,倡导“爱心、敬业、和谐、创新”的园风,提出了“内增素质、外树形象、优质加特色”的发展新思路。幼儿园发展标杆提升后,得到广大教工的一致认可,促进了幼儿园和教师不断发展。
走进xx附幼东、西两个园区,园舍环境虽然简陋,但粉刷一新,给人一种温馨柔和的感觉。老师们能够因陋就简,充分利用每一面墙壁、每一个角落、每一块空间,营造环境育人的氛围。班班都有区域活动角、自然角和阅读角,能够根据幼儿兴趣和需求投放相应的材料,使幼儿有丰富、有效、和谐的生活空间,满足了幼儿认知、情感、动作、技能和社会性发展的需要。在公共环境创设中积极从幼儿角度出发,注重幼儿的参与性,真正实现环境与孩子们的“对话”,体现了幼儿园把“以幼儿为本”的思想渗透于环境创设中的独特用意。
在督查中,我们注意到,幼儿以愉快的情绪积极参加教师精心组织的各类活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xx附幼的幼儿早操是个亮点:两个园区能根据各年龄阶段幼儿心理特点、动作发展水平以及对音乐的感悟能力的不同,编排出各具特色的律动操和器械操,教师对器械的选择也能充分考虑到安全性、趣味性、功能性。教师示范准确优美,幼儿动作整齐到位。幼儿园活动空间虽有限,但幼儿生活在这样的环境里是幸福快乐的。
(二)办园规范,制度健全
该园通过民主程序,及时健全、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2012年,幼儿园建立健全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做到了幼儿园发展有规划,园务工作有计划,责任落实有制度,检查工作有记录,奖惩考核有依据,使全园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上下信息反馈及时,确保了幼儿园全方位管理正规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运行。
xx附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团结协作,管理网络清晰,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将幼儿园发展目标落实到各个管理环节、教育教学过程和全园各类人员职责之中。20,幼儿园增设了办公室和教科室两个内设机构,各项工作做到层级管理分明,事事有人抓,人人有事做。
(三)课题引领,教学相长
幼儿园坚持听课和检查各类笔记的制度。教师各类笔记本用不同的封面进行区分,既美观又一目了然。大部分教师书写工整规范、内容丰富、记录详细,有该园自己的特色。实施“青蓝工程”,进行传帮带,加快新教师的成长。只要有各类培训信息,园领导最大限度为教师提供外出学习机会,让教师走出去,拓宽视野,接受前沿改革信息。在园内进行园本技能培训,提升教师专业技能,促进内涵发展。园内开展了“高级教师示范课”、“青年教师研究课”、“年级组听随堂课”、“新教师随堂课互听互评”、“青年教师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充分发挥园骨干教师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全园形成了一种互帮互学、竞争追赶的氛围。
xx附幼以课题为引领,开展了省级课题《幼儿园绿色环保的实践研究》和市级课题《在日常生活中渗透环保教育促进幼儿环保意识的内化》的研究。利用社区、家长等教育资源的优势,进行环保课程的实践和研究,把环保特色课程内容渗透到基础课程,丰富了课程的内涵,为促进幼儿的全面和谐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课题研究认真务实,过程性资料详尽完整。幼儿园结合“环保阳光体育节”,开展“环保嘉年华,大家high起来”等系列活动。全园师生及家长积极行动起来,收集废旧材料,制作出多件实用的体育器械。
(四)责任明确,后勤到位
xx附幼领导高度绷紧安全这根弦,认真执行并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安全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园领导定期组织安全小组成员对幼儿园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严格执行接送制度,严把幼儿接送关,真正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后勤部门加强幼儿饮食卫生安全管理,严把食品采购关,实行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开展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工作培训,保育员岗位技能培训。多年来,幼儿园未发生一起安全责任和饮食卫生事故,深受家长的信赖。
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合理利用有限资金做好学年度的预算、决算的审核、检查监督工作。严格财务制度,本着勤俭办园的原则,有计划地使用各项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xx附幼的教师积极参加各项比赛。仅2012年,幼儿园网站先后获得了省、市、区级评比一等奖。全园有100多人次在省、市、区各类比赛中获奖,其中,有7位教师摘取了省、市、区一等奖的桂冠。值得一提的是,王倩老师参加江苏省幼儿教师基本功比赛,荣获一等奖第四名,为我们xx区学前教育争了光,添了彩。从这些荣誉中,我们看到了xx附幼人的奋斗和努力、看到了xx附幼人的勤奋和智慧、看到了xx附幼人的才干和能力,实现了从街道幼儿园到区属五大公办园之一的平稳过渡。
祝愿在不久的将来,xx附幼新校址建成后,将以更加崭新的姿态成为北教研片区的“领头羊”。
二、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要加快速度改善办园条件,加大投入添置教学设施设备。xx区教育局已有规划,新幼儿园将在今年动工,建成一所全新的xx小学附属幼儿园。园领导要不断克服困难,抓紧办理好各项手续,尽快动工,如期完成建园任务,让北片的老百姓早日看到一所现代化的幼儿园。目前园内有不少教学设备老化、图书破旧且内容重复,教师办公条件简陋。幼儿园要想法设法,添置教育装备、图书等,为教师的教育教学提供物质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更新教学理念。幼儿园要以园内的骨干教师带动、引领,不断研究课堂教学艺术,探究适合新时期下的幼儿个性发展的教学方法,打造出张扬幼儿个性的、以幼儿为主体的、体现师生互动的特色课堂,促进全园教师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共同成长。
(三)明确办园特色,强化精细化管理。幼儿园要凝炼出自身发展的办园亮点,打造出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办园特色。要进一步做到管理的精细化,严格保育管理、教育教学的各个流程,努力促进办园质量的不断提高。
对照《xx区幼儿园督导评估细则》,经督导评估组认真评议,xx附幼的评估等级为优秀。
xx市xx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四
为积极响应《生活公司关于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宾馆的实际情况,于20××年8月13日起在全宾馆范围内开展了安全百日大检查自检自查活动。
为了使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我宾馆特别成立了专项安全督检组,制定了《宾馆百日安全大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和《安全检查信息反馈制度》。对宾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继续完善,由经理担任组长,各部门部长担任组员及本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各部门新设立了专门的安全员,对宾馆应急抢险救援小组人员也做了新的调整。宾馆自上而下逐步形成了一个职能健全、指挥有效、反映快速灵活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确保了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安全工作既然是服务行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就不能马马虎虎满足于只符合要求,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使之正常化、规范化,纳入长效管理,而安全制度的建设作为做好安全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旨在强调科学管理和有章可循,使安全工作始终坚持高水平。针对上级文件指示和我宾馆实际情况主要修订了以下制度:
1、宾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客房部安全防范规定》、《客房部服务员安全岗位责任制》、《客房部安全岗位职责》、《餐饮部安全防范规定》、《餐饮部服务员安全岗位责任制》、《烹饪工安全岗位责任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2、宾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宾馆治安管理制度》、《宾馆门卫值班制度》、《宾馆物品寄存制度》、《宾馆前台接待制度》、《客房部治安管理制度》、《餐厅治安管理制度》。
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保护人身安全和宾馆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本着“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主要修订以下应急预案:
为了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还特别配备了各种应急救援物资。(1)防汛救援物资:后勤部:手电五把,雨鞋五双,铁锹八把。客房部:手电两把,雨鞋三双,铁锹三把。餐饮部:手电两把,雨鞋两双,铁锹两把。(2)消防救援物资灭火器共计60具,宾馆41具,餐厅20具,后勤15具。
为了切实贯彻百日安全大检查文件精神,保证宾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近期重点加强了安全自检自查工作力度与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强调各部长要做好每日的自检自查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对所查出的隐患能当即整改的当即整改,不能当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宾馆安全督察小组对安全状况每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细致全面、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的原则,针对薄弱环节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全面排查,有效的促进并巩固了安全工作的成果。
百日安全大检查活动来时以来,我宾馆领导一直把安全作为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凡布置工作都有安全一条,凡检查工作都有安全一项,凡总结评比都有安全一份,真正把安全意识灌输到员工的思想深处,贯穿到工作的方方面面。宾馆自上而下狠抓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的学习贯彻,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同时宾馆还充分利用各级培训体系在各部门做好安全培训工作,使员工能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工作中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做到思想重视,认识统一。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只有开始没有结束的工作,而且安全突发事件有其突然性、偶然性,但只要我们高度重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全面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就能避免偶然性向必然性的转化。正如江泽民所说的“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火,责任重于泰山”,只要我们把工作做踏实做仔细,相信我宾馆的安全工作能更一层楼。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五
为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上级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我公司专门成立了以项目经理的“安全安全生产目标自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监察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了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深刻理解和掌握了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经过一段时间的落实和评价,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等工作按照标准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自评,现将xx年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效果评估如下:
公司成立了安委会具体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内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人。为完善标准化的建立,公司成立了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书记和项目总工为副组长,安全科科长、工程部部长、综合部部长、财务科科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完成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安全处置工作。下属各部门也分别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的专工担任副组长,各班组班组长为成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各区域都设有安全生产负责人,形成了一整套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保障了职工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使项目安全生产稳步发展。
项目部建立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项目经理、项目部书记、项目总工、各科室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及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教育制度》以及“职业安全健康”所应有的规章制度。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我们认真组织各部门人员认真学习执行,狠抓制度的落实,形成一种长效机制。
根据项目的“安全培训计划”,对新进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覆盖率100%。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主要学习了本专业施工特点及状况,各工种专业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要求,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消防知识,环境管理、文明施工要求,项目部安全生产应急予案和现场急救知识,组织熟悉施工现场。项目部组织对了消防专项培训、文明施工标准化培训、安全规章制度培训、施工用电培训、起重作业专项培训等。每位管理人员深刻的认识到“抓生产,首先抓安全”的重要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会议有记录、有计划,提高了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持上半年来无安全事故发生,达到了安全生产的目标。
(一)设施:项目部建有办公室,职工生活区,宽敞明亮,环境卫生条件良好。
(二)机械设备:项目部所有小型机械均进行进场验收检验,大型起重机械证件齐全有效,状态良好。
(三)项目部健全了《现场施工机械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设备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做到了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有计划,加强设备使用全过程中的自查工作,消除隐患,保证了安全运转。
项目部制定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有应急救援队,应对突发事故的发生,六月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同时对生产现场的人、机、物、料做了合理安排,现场设置应急物资,实行定置管理,保障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应急设施的配备保证了控制各种突发事件能力。
项目部制定了《安全、环境检查工作制度》,每星期进行一次拉网式安全检查,查出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责任部门,限期整改,下发检查通报。在每周的安全例会上通报,责任单位汇报整改情况。每月组织施工用电、起重机械、脚手架、消防、生活区专项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通过层层检查,层层筛查,确保了安全生产。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落实,项目部严格按照“抓生产首先抓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和各班组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工作中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于因失责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从严从重处理,每月由安全部对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给予表彰奖励和通报批评或处罚,由于制度严格,措施到位,责任落实,上半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各工序、工种,各类设备都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制作成版面挂在各岗位各工序显眼部位,各安全操作规程全面、实用,布置规范标准。
项目部根据有关的制度进行自查自评,认为符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要求。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六
一、广场基本概况
二、消防安全隐患分析
三、解决方法及措施
一、商厦基本概况
(一)建筑基本信息
华贸商厦始建于2012年1月,于2014年1月开业,本商场为框架式结构,总建筑面积42012.4平方米,(含公寓及设备用房),商场总建筑面积29898平方米(不含五层办公区)商厦由地上4层、地下1层、总建筑高度73.85米。
(二)设备设施概况
1、消防设施概况
商厦配备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水炮系统、消防对讲系统、餐饮区配有可燃气体报警系统、高压配电机房气体灭火系统,消防电梯等。
商厦的消防设备设施情况:消防主机为海湾安全技术生产的jb-qt-gst5000型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动报警未端在各楼层弱电机房区域分布。其中消防火灾感烟探测器个,对商厦火情实时监控报警;消防喷淋头近4100个,商厦的消防系统由2台喷淋泵、4台消火栓泵(室内、室外各2台)全线供压。商厦备有容积为9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及18立方米的消防水箱(数据来自工程提供)。室内消火栓280个(含门市),每个消火栓下面配备有2个4公斤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1)、防火卷帘系统,商厦负一层(含华润万家)共有6个防火分区,一层3个防火分区,二层3个防火分区,三层3个防火分区,四层2个防火分区组成。
2)、消火栓系统共有消火栓泵4台(室内、外分别2台):
室内消火栓泵,流量40l/s,扬程123m;室外消火栓泵30l/s,扬程54m稳压泵1台,消火栓分布为负一层75个、一层64个、二层64个、三层40个、四层35个,室外消火栓6个,水泵接合器7个。
3)、自动喷淋系统共有自动喷淋泵2台:流量60l/s,扬程
120m;
4)、消防广播系统一套。
5)、防排烟系统,共有4台,加压送风机14台,每个封闭
式楼梯间楼梯前室装有正压送风装置,上述各分系统全部与消防自动报警主机相连,能实现自动、远程控制等方式动作,消火栓系统和防排烟系统同时能实现远程手动控制。
2、特种设备设施
商厦共有货梯2部(华润万家使用)客货电梯2部,自动扶梯10部,负一层高压配电机房4台2000千万干式变压器4台,高低压配电柜若干,燃气锅炉1台,230千万麦克维尔螺杆式空调机3台,各楼层配电箱若干。
(三)安全重点部位
(五)工作重点和目标
工作重点:
1、每周营业员晨会,通报近期社会消防安全事件,总结经验教训,深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每月对餐饮商户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培训,并进行现场考核。
3、公司领导班子每周带队进行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发现问题限时整改。
4、每日专人对广场内消防设备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和汇报。
5、每月召开主力店、餐饮商户安全会议,对本月出现的问题、重点关注事项进行沟通。
6、每季度召开主力店、餐饮商户、重点商户安全分析会议,对出现的重点问题进行沟通。
工作目标:
1、新入职人员一周内消防安全培训;
每月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每季度进行全员消防演习;
二、安全隐患分析
(一)员工安全意识淡漠
的隐患问题不能及时整改。
(二)消防车道(商厦西侧通道、北直梯前通道)
商厦位于商业核心区域,人流车流络绎不绝。直梯前消防车道经常被餐饮送货车以及雨雪天不听劝阻的员工及顾客非机动车所阻塞,因商厦停车区域少的原因商厦西侧消防车通道只能划作员工及顾客非机动车停放,在火灾及紧急情况下消防车无法快速通过进行灭火救援。
(三)安全疏散通道
商厦内共有9个疏散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现实际开启的通道不能使用的有餐饮区金权道后厨、南侧货梯通道因华润万家卸货平台不能通道室外。通室外玻璃门应向外侧开启。二层veromoda南通道被阿特蜜女包遮挡导致通道不符合疏散通道要求,二层南扶梯上口处被卖场遮挡不符合疏散通道要求,一层金迈王北通道被泰和源鞋遮挡不符合要求,且二层、三层、四层分别有两个通道位于卖场经常出现商品影响情况,封闭式楼梯间楼梯前室内未实现消防应急照明切换(物业工程人员已在落实当中)疏散通道不畅通,在突发情况下人员无法快速疏散。
(四)消防及特种设备设施
导致电梯困人。员工及商户不规范使用电梯,经常出现电梯故障,存在安全隐患。
(五)电器线路
1、商户
商户为增加卖场氛围,在商厦公共照明提供下,场内分别装有大功率金卤射灯设备,增加了商厦各楼层配电设备功率,且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加强监管,存在安装不规范、产品与实际运用不匹配、亦有不合格产品,存在隐患。
2、工程
因前期工期紧张,施工过程中电气线路有未按图施工情况,各配电室线路安装不规范,施工人员线路连接随意,各分支线路未做明确标识,个别线路路由未进入桥架安装,有强电、弱电共走桥架路由现象。存在隐患且不能有效控制能源,个别水路管线存在保温安装不规范、接口滴漏现象。现物业工程人员正在进行区分排查。
3、员工操作
员工在开闭店操作电气设备不规范,物业人员虽对员工进行过讲解,实际过程中员工经常出现违规操作行为。
(六)消防管理
及和推广存在一定的盲区。
三、解决方法及对策
(一)消防车道
1、外场设置专人对车辆进行引导;
2、制定外场消防安全巡查机制;
3、向执法部门对违规停放车辆进行举报;
(二)安全疏散
1、安排专人巡查安全疏散通道;
2、四小时巡查一次并进行现场整改;
3、对整改拒不执行单位向执法部门举报;
(三)消防设施
1、安排专人巡查消防设施;
2、营业两小时巡查一次并进行现场整改;
3、对整改拒不执行单位向执法部门举报;
(四)装修材料
1、装修前须获得消防部门装修审核意见;
2、装修前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3、装修期间必须提供材料检验证明;
(五)电器线路
1、每周指定专人进行安全用电检查;
2、对违规行为强制要求整改;
3、电气线路加装电气火灾报警装置;
(六)消防管理
1、主力店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姐;
2、主力店每月召开安全大会;
3、每月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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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七
工程名称:
项目总监:
审核批准:
编制日期: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承德市德厦建材公司建设的办公楼工程,工程建设地点德厦建材砌块生产厂院内。该项目为建筑面积1229m2。主体为砌块混凝土结构,基础是混凝土条形基础,建筑形式为地上三层,层高3.3米。
二、结构简述
·基础为砼条形基础,主筋为二级钢筋,砼等级为c25,
·主体为砌块混凝土结构,梁、柱主筋为二级钢筋、板为一级钢筋。
·屋面工程为混凝土结构平屋顶,防水采用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装饰、装修工程外墙为劈裂砌块,内墙为混合砂浆打底,面层刮墙壁膏,地面为水磨石、花岗岩地面,内门为机制木门,窗为塑钢窗,双玻中空玻璃。
三、工程实体质量评价
(一)主要建筑材料
该工程基础与主体的钢筋,使用的是承德市钢铁公司和首都钢铁公司的钢材;基础与主体的水泥为国投牌水泥,结构砼用砂为承德市五烈河河砂。
钢材、水泥、砌块等建筑材料按种类、批量进厂时均有合格证,且在我公司监理人员的见证下进行现场取样、送样,复试结果合格。
水暖、电气材料(各种管材、电线开关、插座等)均有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
(二)地基验槽
基槽挖完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的有关技术负责人进行了地基验槽,验槽结论为:
1、基槽岩土与《地基勘察报告》基本相符,土质均匀,无不良地基土不需要二次处理。
2、探布点合理,钎探深度符合要求,钎探使用的工具符合规定。
3、现有地基土层能够满足设计的持力层的需要。能保证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年限内,地基不会产生不均匀变形,建筑物不会因此产生裂缝。
(三)基础工程
1、钢筋工程
钢筋的种类、规格、间距、帮扎方式等均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要求。
2、砼工程;
我监理部在日常检查工作中,严格控制砼的施工配合比、塌落度、及砼浇筑完毕后的养护,从而保证了砼的强度。砼经实测实量抽查,都无严重超差点。基本项目的检查,砼蜂窝、麻面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经修补后对结构受力无影响。
(四)主体结构部分
钢筋的种类、规格、间距、帮扎方式等均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要求。
1、钢筋工程
监理部在钢筋隐蔽验收过程中严格执行监理工作程序,对于不符合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的部位即使进行整改,经复查合格后在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在验收过程中将梁、柱节点部位、阳台部位作为控制重点。对于砼板的钢筋,监理部要求采用墨线控制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混凝土工程
由于模板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砼工程,所以监理部把模板工程作为一道关键工序来控制,为后期砼质量打下了基础。在砼浇筑过程中,施工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根据结构特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严格管理,保证了梁、板、柱的几何尺寸,该楼砼没有出现较大范围的蜂窝、麻面,对于一般性的缺陷经监理人员见证后施工单位即时进行了修补。总的来说砼梁、板、柱观感质量较好,从砼试块试验报告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抽样回弹检测砼强度结果均达到设计强度要求。
3、砌体工程
在砌体施工过程中为保证施工质量,监理部对易出现问题的工序进行了严格的监督、检查,如砌体的粘灰率、压墙筋的搁置部位、长短等,同时为保证砌体、观感质量要求,施工时按皮数杆进行砌筑,保证了灰缝厚度的均匀。监理人员在日常检查中认为砌体的粘灰率、垂直度、平整度符合规范规定。从砂浆试块实验报告看,强度均达到设计要求,抽样砂浆强度检测结果均达到设计强度要求。
四、工程技术资料核查情况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建筑与结构应项,实际项;给排水与采暖应项,实际项;建筑电气应项,实际项。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建筑与结构应项,实际项;给排水与采暖应项,实际项;建筑电气应项,实际项。
五、观感和使用功能质量评价
(一)观感质量
1、外墙劈裂砌块施工前进行排砖,前后墙砌块的排放较合理,保证了水平缝竖缝横平竖直。砖缝处理到位,观感较好。山墙劈裂砌块排活时欠考虑,窗口部位上下不通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观感。
2、内装为墙壁膏面层,颜色一致,涂刷精细,平整度、光洁度好。
3、地面为花岗岩、水磨石地面,平整度、强度符合要求,观感质量较好。
(二)使用功能
1、门、窗几何尺寸和外观检查基本符合要求。
2、厨、卫地面砖、坡向地漏、泼水试验,地面不积水。
3、卫生洁具排水通畅,接口部位不渗水。
4、室内设备、管道、电气开关位置安装合理,使用方便,符合设计要求。
六、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1、屋面防水工程个别部位出现空鼓。
2、泻水口高出屋面,有存水现象。
3、塑钢窗封闭胶施工不合格。
以上问题施工单位已依据监理通知进行了整改,经复检认为达到了合格等级标准。
七、质量综合评价意见
该工程在施工的各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其他部位达到了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资料真实、完整。
该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了合格标准。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公司法人代表:
x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八
我校于20**年**月7日在全校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此次消防演练以加强全校师生在消防安全上的自我救助能力主,加强生命教育,提高学生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此次演练,我们按照预定方案进行了一次“防火逃生技能演练”活动,活动包括:“模拟火情”;学生逃生(学生在安全负责教师指导下,用湿毛巾捂住口、鼻,手扶着墙壁下楼);讲解灭火器知识,点评学生模拟逃生中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张校长总结了次消防演练活动。本校学生积极热情地参加演练,这次仿真演练提高了我校学生的逃生技能和安全意识,增强了学生对消防官兵的崇敬之情,使学生切实感受到社会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关心与爱护,进一步明确了“珍爱生命,关爱他人”的教育主题。
我校针对这次演习进行了防火逃生安全教育,让学生们了解火灾的危害和怎样预防和火灾后的逃生。制作了各个楼层的防火疏散图,学生在进入校内的时候可以一目了然,一旦发生火灾应该从哪个防火通道门撤离。
**月7日下午**:30,一声令下,学生们迅速从防火通道口撤离。只见他们一个个表情严肃,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迅速而有序的从通道口撤离“火灾”现场。楼内疏散人员按照预先的消防演习方案疏散学生,保证在楼内学生的安全,以免慌乱中出现拥挤或者踩伤学生现象。学生们逃生到操场之后,就会找到相应的队伍排成方队。
本次消防安全疏散演习历时5分钟,可以说是在学校安全小组的认真组织下,是一次必要的、成功的全校师生安全疏散演习。这次演练活动,安排周密,全校师生高度重视,工作人员各就各位,各司其职,认真负责,确保活动万无一失。通过演习,使大家更加明确,一旦发生火情,每个人应该做什么;如何正确报警;如何正确扑救;如何疏散学生;如何自救和逃生。
演习中,学校教职工态度认真,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通过集中演练,使大家在实战中得到锻炼,取得经验,达到重视安全、防火工作。演习结束后张校长以“珍爱生命,远离火灾”为主题对本演习做小结。本次演习取得了圆满成功。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九
xxx消防大队:
我司对xx消防安全评估,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xx位于xx号,主楼x栋,占地面积x平方米,建筑面积x平方米,主楼地下x层,地上x层。建筑设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于x年x月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x年x月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x年x月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投入使用。
1、xx场所的消防合法情况;
2、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
8、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
9、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
12、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
13、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
1、现场抽查员工“一懂三会”知识情况,部分员工知识不熟悉。
2、安全疏散应急物质较少,无手电筒,防毒面具。
xxxx
1、加强员工宣传教育、对知识不熟悉的员工加强培训。
2、增设手电筒、防毒、烟面具。
xxxxx
xxxx年xx月xx日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十
根据后勤保卫部《关于做好冬季安全暨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通知》的要求及部署,我部对部室内部消防安全和七楼通道中的消防设备进行了自查,现将我部的消防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消防安全是金融机构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关系银行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的头等大事。对此,我部成立以部室负责人为组长,安全员为第一负责人,其余员工为直接责任人的消防安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本着对我行财产和员工生命负责的精神,把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
我部高度重视,全体员工通过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学习消防安全相关知识,切实提高了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树立了“人人都是消防员,消防工作人人有责”的观念,并时刻牢记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一)部室内部消防安全自查情况
根据文件要求,立即动员全体员工彻底对电源线路、饮水机、电脑、打印机、插座和集线器等进行全面自查,均未发现电源线路老化,裸露、烧焦、存在易燃易爆物品、耗电设备超负荷运转等现象。下班后我部所有电器设备、机具电源进行双人排查,确保彻底断开。
我部位于总部七楼703房间,部室内部安装了湿式喷淋灭火系统和烟感探测器,外观完好无损,功能无法测试。
(二)七楼通道中的消防设备自查
我部对七楼通道内的消火栓、灭火器、安全通道标志、湿式喷淋灭火系统、烟感探测器等多处消防安全设施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如下:
1、消火栓
七楼通道内共有四个消火栓,内部设备外观完好无损,但消火栓箱盖上印制的《消火栓使用说明》字迹模糊,大部分字迹已无法辨识。
2、灭火器
七楼通道内共有六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外观完好无损,压力表指针均指向绿色区域,不需要充气。
3、其它消防设备
烟感探测器外观完好无损,功能正常。
湿式喷淋灭火系统,外观完好无损,功能无法测试。
安全通道标志外观完好无损,指示正确。
消防电话插孔外观完好无损,功能无法测试。
消防应急照明灯外观完好无损,功能正常,断电后可自动启动。
火灾显示盘外观完好无损,功能无法测试。
今后我部将继续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每名员工都能熟练地使用消防器材,具备初起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常识,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中。
总之,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事关我行财产与员工生命安全。我们决心以《关于做冬季防火安全暨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通知》为指导,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日常消防工作管理,提高全员消防意识,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十一
这份报告被广泛使用。根据上级的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一份报告,反映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思路,以获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自接到消防安全检查通知后,我校立即组织进行了一次大检查,校长亲自带领学校安全员、总务主任、水电工及有关人员对学校的专用教室、教室、财务室等进行了全面自查,对报警装置进行检测调试,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学校制定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和安全责任人,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状》,并严格按照责任制和责任状的要求去做。
通过自查自纠,让广大教职工进一步认清肩负的重大责任,增强忧患意识,自觉、主动地落实安全工作,全力维护好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1、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五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撒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三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九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二十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十二
xxx消防大队:
工程名程:xx小区一期住宅楼工程1—2—3—4—5—7—8
层数:6+1;11+1层
建设单位:xx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xx建总三、四公司、xx大秦公司
设计单位:xx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xxxx监理公司
工程地点:xx县xx大道西段
地下一层面积:xx平方米
地上十一层面积:xx平方米
建筑高度:xx米
1、室内消火栓系统
2、消火栓及消防水泵接合系统
3、自动喷水灭火栓系统
4、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
5、防排烟系统
6、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
7、前室防火门
8、消防电梯
9、灭火器
10、消防电源
11、防雷接地
1、建设项目有关合同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100—xx
3、消防设计施工图及变更、技术核定单
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xx
5、《建筑智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xx
6、《建筑空调与通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xx
7、《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242—xx
8、《建筑工程强制条文》消防部分
省消防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
本工程所有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时均按视规定及时报验检查,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苻合设计。规范及主要部门批准后投入安装使用。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齐全。施工过程跟踪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做退场处理。室内消防栓等除具有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还有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消防产品的生产厂家确定报告齐全。
安装到现场的各种传感器和执行机构在试运行期间状态稳定。排烟阀丶防火阀、送风阀、脱扣器(用于非消防电源强切)水流指示器、温度喷头、烟感、溫感和手动报警箱按钮(消防栓内的直接起泵按钮)都经过严格质量检验。施工单位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齐全、完整,有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证明。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了有关安全施工专项方安,在施工中,基本能够按专组织施工并能够对施工现场保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地现场配有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具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安全员上岗证,在工作中能够认真工作并能接受监理人员的管理和督促:
本工程在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本项目建设安装工程已于xx年3月2日开工。本项目监理部于xx年月?日牵头组织了由建设、物业公司、设计、施工单位及施工单位公司消防部门组织的验收小组。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予验收。
施工单位能够按照施工图和现行规范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有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部位和工序在监理工程师们监督下进行了整改,gb50300—xx(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各子分部工程质量经验收全部合格;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已经有关单位参加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工程的观感质量符合要求。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的资格符合耍求;监理单位的验收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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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十三
我司对xx消防安全评估,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xx位于xx号,主楼x栋,占地面积x平方米,建筑面积x平方米,主楼地下x层,地上x层。建筑设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于x年xx月x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20xx年xx月x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20xx年xx月x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投入使用。
1、xx场所的消防合法情况;
2、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
8、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
9、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
12、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
13、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
1、现场抽查员工“一懂三会”知识情况,部分员工知识不熟悉。
2、安全疏散应急物质较少,无手电筒,防毒面具。
1、加强员工宣传教育、对知识不熟悉的员工加强培训。
2、增设手电筒、防毒、烟面具。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十四
xxx消防大队:
沟镇消防工作能够取得一定的成绩,与县消防大队及上级消防主管领导的大力支持分不开。为了使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能够深入开展,消防宣传工作能够取得新进展,消防安全环境能够得到新改善,结合我镇消防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我镇消防安全形势全年分析评估报告如下:
沟镇把防重于消的理念贯穿于整个消防日常管理之中,对辖区内3个旅店、4个加油站、7所学校、2个歌厅、1所敬老院、1个中心市场、5个汽车修配厂、2个废品收购站进行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抽查,对于其他重点部位巡查5余次,节假日及重大商业活动前消防检查20次。疏散与灭火演练5次,配合上级消防宣传3次,自年初以来无消防事故发生。
消防安全形势虽总体向好,但是我们也不应松懈,结合辖区镇内消防安全形势,看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及短板,时刻绷紧神经,不能麻痹大意。本镇存在的消防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行政村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少数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于野外用火,上坟祭扫引发火灾带来的危害不够重视,仍存有侥幸心理。
(二)、部分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沟镇是木耳种植大镇,有许多木耳发酵大棚,大棚需要用电,存在用电隐患,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引起电起火。由于春季风大,一旦发生火灾,那么造成的损失较大。
(四)、沟镇镇山林较多,耕地面积大,秸秆禁烧区域面积较大,秸秆离田任务重,秋季干燥无雨,野外用火所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也较大,存在一定的消防隐患。
(一)、加强对镇直机关干部和各村村民的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的培训。
(二)、组织、完善消防灭火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认真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切实增强抗灾救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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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十五
为了切实做好我公司20xx年消防保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局20xx年消防保卫工作要求,我公司积极开展了消防工作排查,确保了各项工作落到了实处,取得良好的效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以提高公司消防工作管理水平和消防安全素质为支撑,按照排除隐患、加强宣传的工作要求,坚持宣传、排查与整治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以强大的消防宣传态势和严格的.消防安全检查,防范和遏制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所有员工防控火灾意识和能力,为公司安全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全面排查办公楼、宿舍、门卫等人员聚集和进出场所及影响单位消防的消防栓管道、配电室和其他场所的火灾隐患,推动各部门进一步落实火灾隐患治理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改善公司消防安全环境,提升公司火灾防控能力,遏制重特大火灾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稳定。
为认真抓好消防保卫工作,公司成立了领导小组,总经理周振勇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保科,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今年以来,我公司把消防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各部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把责任落到实处。
(二)认真抓好安全防火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好各项安全防火措施。
一是根据局关于印发《复产复工消防安络直播的通知》文件要求和精神,我公司于20xx年3月10日组织观看复产复工消防安络直播,认真学习专家讲解企业复产复工消防安全管理要点和员工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二是根据局《关于开展20xx年“关注消防、生命至上”消防安全宣传月主题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和精神,我公司于20xx年11月9日,组织全体员工观看23个典型火灾案例警示片,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培训结束后我公司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开展了一次火灾逃生虚拟演练,进一步普及全体员工的消防知识、提高消防安全认识、增强防火安全意识。
三是抓好办公楼、宿舍、配电室、锅炉房、厂区周边等安全防火检查工作,做到每日必查一次,每周巡检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今年以来我公司通过所有检查查出3处安全隐患,一是宿舍应急通道有车辆乱停乱放,二是办公楼一楼应急灯损坏,三是食堂液化气瓶存放处乱堆乱放,已全部整改,确保把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四是清理维修好公司的所有灭火器材和灭火设备,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迅速、及时有效扑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今年以来,公司高度重视应急值守和事故接报处置工作,牢固树立应急值守工作无小事的理念,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总之,消防保卫工作高于一切,任重而道远,我公司有信心在今后的工作中立足实际,长抓不懈,确保公司所有员工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