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优秀14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一
我司对xx消防安全评估,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一、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xx位于xx号,主楼x栋,占地面积x平方米,建筑面积x平方米,主楼地下x层,地上x层。建筑设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于x年x月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x年x月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x年x月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投入使用。
二、评估内容:
1、xx场所的消防合法情况;
2、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
8、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
9、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
12、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
13、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
三、存在问题:
1、现场抽查员工“一懂三会”知识情况,部分员工知识不熟悉。
2、安全疏散应急物质较少,无手电筒,防毒面具。
四、评估结论:
五、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加强员工宣传教育、对知识不熟悉的员工加强培训。
2、增设手电筒、防毒、烟面具。
xxxxx
xxxx年xx月xx日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二
(一)概况
(二)基本情况
(一)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合法性情况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
(八)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
(九)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
(十二)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
(十三)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
(分好,一般,差三种)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xx
xx年xx月xx日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三
为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全体师生的防火意识,我校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对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做了具体安排和部署,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了认真细致地检查。现将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情况通报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富有成效
为了使师生能全面、快捷的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安全常识,学校通过黑板报、发放宣传单、班会课专题教育、校园广播站大力宣传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家庭防火知识及一些生活中的安全常识。通过宣传,师生的安全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能够做到自检自查,防范于未然。
2.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详细到位
责任明确,未发现大的安全隐患。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限期整改。
1.实验室应注意改进的问题:仪器存放归类不科学,要整改。
3.消防栓有损坏现象。
4.个别灭火器药粉过期。
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意识要时时有、处处有。学校要求各部门、处室要以本次消防安全大检查为契机,巩固已有成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长效机制,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学校工作首位,各处室、部门应加强协调协作,发现隐患及时沟通解决,做到万无一失,确保校园平安。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四
我校于20**年**月7日在全校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此次消防演练以加强全校师生在消防安全上的自我救助能力主,加强生命教育,提高学生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此次演练,我们按照预定方案进行了一次“防火逃生技能演练”活动,活动包括:“模拟火情”;学生逃生(学生在安全负责教师指导下,用湿毛巾捂住口、鼻,手扶着墙壁下楼);讲解灭火器知识,点评学生模拟逃生中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张校长总结了次消防演练活动。本校学生积极热情地参加演练,这次仿真演练提高了我校学生的逃生技能和安全意识,增强了学生对消防官兵的崇敬之情,使学生切实感受到社会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关心与爱护,进一步明确了“珍爱生命,关爱他人”的教育主题。
我校针对这次演习进行了防火逃生安全教育,让学生们了解火灾的危害和怎样预防和火灾后的逃生。制作了各个楼层的防火疏散图,学生在进入校内的时候可以一目了然,一旦发生火灾应该从哪个防火通道门撤离。
**月7日下午**:30,一声令下,学生们迅速从防火通道口撤离。只见他们一个个表情严肃,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迅速而有序的从通道口撤离“火灾”现场。楼内疏散人员按照预先的消防演习方案疏散学生,保证在楼内学生的安全,以免慌乱中出现拥挤或者踩伤学生现象。学生们逃生到操场之后,就会找到相应的队伍排成方队。
本次消防安全疏散演习历时5分钟,可以说是在学校安全小组的认真组织下,是一次必要的、成功的全校师生安全疏散演习。这次演练活动,安排周密,全校师生高度重视,工作人员各就各位,各司其职,认真负责,确保活动万无一失。通过演习,使大家更加明确,一旦发生火情,每个人应该做什么;如何正确报警;如何正确扑救;如何疏散学生;如何自救和逃生。
演习中,学校教职工态度认真,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通过集中演练,使大家在实战中得到锻炼,取得经验,达到重视安全、防火工作。演习结束后张校长以“珍爱生命,远离火灾”为主题对本演习做小结。本次演习取得了圆满成功。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五
为积极响应《生活公司关于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宾馆的实际情况,于20××年8月13日起在全宾馆范围内开展了安全百日大检查自检自查活动。
为了使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我宾馆特别成立了专项安全督检组,制定了《宾馆百日安全大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和《安全检查信息反馈制度》。对宾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继续完善,由经理担任组长,各部门部长担任组员及本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各部门新设立了专门的安全员,对宾馆应急抢险救援小组人员也做了新的调整。宾馆自上而下逐步形成了一个职能健全、指挥有效、反映快速灵活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确保了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安全工作既然是服务行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就不能马马虎虎满足于只符合要求,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使之正常化、规范化,纳入长效管理,而安全制度的建设作为做好安全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旨在强调科学管理和有章可循,使安全工作始终坚持高水平。针对上级文件指示和我宾馆实际情况主要修订了以下制度:
1、宾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客房部安全防范规定》、《客房部服务员安全岗位责任制》、《客房部安全岗位职责》、《餐饮部安全防范规定》、《餐饮部服务员安全岗位责任制》、《烹饪工安全岗位责任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2、宾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宾馆治安管理制度》、《宾馆门卫值班制度》、《宾馆物品寄存制度》、《宾馆前台接待制度》、《客房部治安管理制度》、《餐厅治安管理制度》。
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保护人身安全和宾馆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本着“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主要修订以下应急预案:
为了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还特别配备了各种应急救援物资。(1)防汛救援物资:后勤部:手电五把,雨鞋五双,铁锹八把。客房部:手电两把,雨鞋三双,铁锹三把。餐饮部:手电两把,雨鞋两双,铁锹两把。(2)消防救援物资灭火器共计60具,宾馆41具,餐厅20具,后勤15具。
为了切实贯彻百日安全大检查文件精神,保证宾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近期重点加强了安全自检自查工作力度与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强调各部长要做好每日的自检自查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对所查出的隐患能当即整改的当即整改,不能当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宾馆安全督察小组对安全状况每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细致全面、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的原则,针对薄弱环节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全面排查,有效的促进并巩固了安全工作的成果。
百日安全大检查活动来时以来,我宾馆领导一直把安全作为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凡布置工作都有安全一条,凡检查工作都有安全一项,凡总结评比都有安全一份,真正把安全意识灌输到员工的思想深处,贯穿到工作的方方面面。宾馆自上而下狠抓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的学习贯彻,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同时宾馆还充分利用各级培训体系在各部门做好安全培训工作,使员工能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工作中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做到思想重视,认识统一。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只有开始没有结束的工作,而且安全突发事件有其突然性、偶然性,但只要我们高度重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全面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就能避免偶然性向必然性的转化。正如江泽民所说的“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火,责任重于泰山”,只要我们把工作做踏实做仔细,相信我宾馆的安全工作能更一层楼。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六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46号)要求,消防部门每年需对全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消防救援大队对20xx年全区消防安全工作和火灾形势等进行了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截至12月15日,全区共发生火灾116起,死亡0人、受伤2人,直接财产损失 1114100元,较去年同期相比:火灾数下降27.04%,亡人数下降100%,伤人数持平,财产损失下降43.66%。从火灾发生的区域看,发生火灾最多的镇街是富春街道34起,占总数的29.31%,其次是新登镇18起,占总数的15.52%,春江街道13起,占总数的11.21%。从引发火灾的原因看,电气火灾依旧是最主要成灾因素,共发生50起,占总数的43.10%;其次是自燃类22起、生活用火不慎类19起、其他类11起、生产作业类8起,各占总数的18.97%、16.38%、9.48%、6.90%。从火灾发生的场所看,住宅类成为最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共发生52起,占总数的44.83%,其次是交通工具类,发生21起,占总数的18.10%。从火灾24小时分布情况看,从火灾发生的时段看,10时至12时和14时至16时发生的火灾频率最高、财产损失最大,各发生火灾16起,直接财产损失8.2万元和15.63万元。
(二)接警出动基本情况。消防队伍共接警887起,出动922次(含增援),出动消防车1205辆(次),消防人员7841人(次),抢救被困人员130人,疏散人员42人,抢救财产价值88.7万元。同比去年,接警起数上升了0.34% ,出动次数上升了0.11% ,出动车辆数下降了5.56% ,出动消防人员数下降了5.08% ,抢救被困人员数下降了6.47% ,疏散人员数上升了61.54% 。
(一)重大火灾隐患情况。针对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杭州市茂盛鞋业有限公司、杭州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龙翔城市花园、富阳区政府挂牌督办的春江花园小区和杭州恒达控制阀厂,消防救援大队多次召集单位主管、业委会、物业公司、督办单位召开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联合会议,帮助其制定整改计划,合理安排整改任务,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负责人,争取按期整改完毕。目前,龙翔城市花园即将完成整改,其他的重大隐患单位也在推进整改中。
(二)火灾高危单位情况。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xx〕157号),确定我区火灾高危单位3家:金鑫建材家居有限公司、江南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消防救援大队已指导督促3家单位全部安装了远程监控系统,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每年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年度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三)社会单位基本情况。20xx年,消防救援大队列管重点单位307家,派出所列管单位685家。按类别分,全区现有出租房屋25553家,高层建筑487幢,老旧小区20个,易燃易爆场所(含加油站)87家,劳动密集型企业80家,幼儿园63家,养老等社会福利机构62家,商场市场23家,城市综合体6处,点多面广,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任务艰巨。
(四)监督执法工作情况。以推进“平安富阳”建设为主线,深入开展冬春火灾防控,木结构民宅消防安全整治、老年人“敲门守护”行动、“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居住小区、高层建筑、小微企业等消防隐患治理行动,有序推进民生实事“持续提升消防安全”项目,继续消防安全“网格化”、“户籍化”管理,落实严防严管严控措施。截止12月15日,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共监督检查单位8341家(次),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3861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3788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793份,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965份,下发临时查封决定书59份,责令“三停”单位66家,拘留133人。
(一)全力夯实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落实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攻坚年相关工作任务,结合平安创建消防工作要求,分行业、分领域、分类别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一是紧盯重点强化小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长效管理。开展居住小区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以试点推进,已完成了全区35%的小区(63个)的综合治理。为努力实现高层消防设施完好率100%,并建立长效机制,对工作中发现的18处消防设施瘫痪的高层小区,列明隐患清单等,向区政府打专题报告,提请政府推动相关镇街、部门合力整改,明确整改责任部门、配合部门、整改期限,实行“一小区一整改方案”,同时消安委在每个小区悬挂红色警示牌,联合媒体进行隐患曝光,多次组织召开协调会、实地督促指导属地镇街、社区、物业等进行隐患整改。针对整改进度, 7月份、10月份,消防救援大队提请消安委两次向相关镇街、住建发通报(同步抄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切实推动整改。另外,下发《关于调整平安创建消防安全考评工作部分条款的通知》、居住小区整治工作进度通报等,助推工作落实。二是部门联动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将学校、出租房等15类场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各行业部门、镇街开展常态化监管,督促单位落实自查自改、“三自主两承诺一公开”措施。联合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等成立“专家指导队”、“执法服务队”,形成工作合力,共开展联合检查8次;建立完善消防工作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隐患较大、履行职责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单位开展警示约谈7次,圆满完成国庆七十周年大庆消防安保工作。三是多项举措推动小微企业综合治理。消防救援大队提请消安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富阳区小微企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对小微企业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行动进行了部署,明确工作目标,对综合治理的排查、整治标准、整治范围和重点进行明确,制定下发《小微企业消防安全排查记录表》,要求各镇街排查一家,登记一家,及时建档,全面掌握治理进度。行动开始一个多月来,已集中排查小微企业290家,发现问题161家,完成整改146家,取缔关闭15家。四是最强监管抓重点单位火灾能力提升。整合户籍化管理系统和消防安全自主管理app,先后3次召开全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会议,通过面对面培训会等方式督促全区307家重点单位完善app使用工作,使用率达71%以上。对火灾防控能力提升工作进行督促帮扶,单位主体消防安全意识和自主管理水平逐步提升,完成了84家重点单位的标准化创建。
(二)合力攻坚深化“平安创建我带头、文明创建我先行”暨消防隐患治理专项行动。根据区委办、府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平安创建我带头、文明创建我先行”消防隐患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重点整治楼道堆物、消防设施、占用登高场地和消防车道等隐患。9月,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公安分局,对两名私家车主开出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杭州市首张罚单,钱江晚报、富阳电视台、富阳日报等主流媒体相继对“首张罚单”进行广泛报道,在全市引起了极大反响,起到了的较好的惩戒与引导作用。区消安办下发《关于建立消防车通道集中整治及常态化整治巡查执法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明确常态化整治、巡查执法工作时间节点、执法任务等,要求针对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等情况,及时发现、督促、整改。消防、公安已办理行政处罚107起,各消防救援中队巡查小区148个(次),该工作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常态化开展。另外,协调区财政落实资金1000余万元用于152个智安小区消防登高平台、消防车道、停车位划线、膜结构充电棚的规范化设置、改造等,确保让群众受益、让群众平安。
(三)平稳有序推进民生实事项目。我区连续两年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民生实事内容,体现了党委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大队也借势借力,协调各镇街和部门推进民生实事工作。围绕区民生实事“持续提升消防安全”项目要求,在全面分析、深入调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镇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大队提请区消安委下发《关于认真做好20xx年度区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消防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积极组织协调、指导、配合相关单位做好项目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协调区财政投入资金365万元用于社区微型站升级和专职队建设,推动各镇街建设电动车集中充放点、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目前,全区已新建电动车集中充放点1084处、充电口11500个,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3533个,互联式火灾探测报警器7000个;20个升级改造的社区微型站已于11月底完成;鹿山专职消防队将于12月25日投入执勤。
(四)线上线下多项举措优化执法服务。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秉承“便民、公开、高效、廉洁”的原则,全面深化“创人民满意消防队伍”活动,重点围绕中央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和 “最多跑一次”改革、数字化转型部署,开展“互联网+消防”服务,17个事项依托政务服务网“一网通办”实现“掌上办事”,做到“跑一次是底线、一次不用跑是常态、跑多次是例外”。消防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实施,消防审验职责全部依法移交区住建局,进一步简化流程、压缩办理时限。
(五)确保消安办实体化常态运作。继续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办公室常态化运作,分批轮流抽调消安委成员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进行实体化办公(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大队),在落实推行会议、督查督办、通报考核、联合执法等制度的同时,也充分发挥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等作用。成立至今,已对各镇街、行业部门下发了23期消防安全工作督办通知。消安委实体化办公对推动镇街、部门履行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抓好相关工作落实落地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今后将继续保持常态化工作机制。
(六)做实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大队深入开展消防宣传“十进”活动,常态化对党政机关干部、在校学生、村(社区)负责人、外来务工人员及人密场所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受众达4万余人。与区教育局联合部署开展中小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超级课堂活动,对全区105所中小学、幼儿园配备兼职消防辅导员。在全区3处户外巨型led显示屏、单位广告屏及影院、ktv等重点场所播放消防公益广告和提示标语。策划并组织了“119”消防宣传月活动。在中央媒体发表宣传报道20余篇,省级媒体150余篇,区级媒体280余条,累计发放宣传资料6万余份。
(一)火灾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出租房(民房)和电动车火灾隐患。我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老城区存在一批城中村与城边村,出租房数量大、隐患多,还有部分小区无物业管理,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电动车保有量庞大,近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电动车消防安全整治,2018年、20xx年这两年的民生实事任务也都包含了新建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和充电口任务,虽然增加了大量的集中停放点和充电口,但在日常排查整治中发现,居民为图方便,在楼道口停放电动车并充电、占用消防通道等现象仍旧突出,虽经多次集中整治,但隐患仍容易反复。二是部分高层建筑登高场地、消防车道仍然存在问题。富阳广播电视台《聚焦一线》栏目专报中,报道了容大五环城市花园等数个小区消防通道被私家车占用问题,同类情况在我区高层小区中仍有存在,消防救援大队联合相关部门、房产公司、物业多次召开约谈会、协调会、实地指导隐患整改,部分小区情况已有改善,但问题容易反复,究其原因,除了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待提高外,逐渐增长的机动车保有量与有限的停车位之间矛盾也在日益突出。三是设施瘫痪的高层居住小区整改进度偏慢。18个设施瘫痪的高层小区,经过半年的督促整治,尚未完成整改的有13个,其中因资金不足或无业委会无物业无维修基金,导致整改工作推动困难的小区有2个,已加紧督促相关物业、所属镇街推动整改工作。
(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一是部门依法依责主动抓消防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部门依法监管的局面尚未真正形成。少数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没有履行好监管职责、督办职责,对所管辖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二是社会单位责任主体意识不强。个别单位对火灾隐患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清,心存侥幸;有些单位虽然具备整改能力,但不舍得投入,搞形式应付检查;部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方式方法滞后,没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致使火灾隐患多次治理,屡屡反弹,旧的隐患未得以彻底整改,新的隐患又重新滋生。三是基层消防监督力量薄弱。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办公室人员力量不足,业务薄弱,部分乡镇(街道)“消安办”、社区“消防工作站”一人多职、岗位和人员流动率高,“网格化”工作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有待提升。近年来,虽然把消防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但仍有大量群众不懂得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懂如何应对初期火灾和逃生自救,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常识和安全意识尤为缺乏,已成为火灾事故的主要受害对象。部分居民对消防安全的认识不足,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堵塞疏散通道等情况时有发生。消防宣传教育社会化、公益化程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尤其流动人口和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素质亟待提高。
(一)持续推进消防安全三年行动计划暨三年翻身仗。围绕“防大火、降亡人、压总量”的总目标,在20xx年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三年行动决战年任务清单,深入推进各项工作。完善常态化、程序化、标准化、信息化的火灾隐患发现和处置机制,消防救援大队切实履行消防监督职能,乡镇(街道)、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做好各类重点行业领域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严管严控。同时,进一步推进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在消防责任落实上实现“四完善”,在消防管理措施上实现“三规范”,在消防管理水平上提升“四个能力”,在消防管理方式上推行“智能化”。
(二)强化平安创建工作落实。加强平安创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常态化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制,持续做好电动车危害提示、公众聚集场所“三提示”张贴等基础工作,同时有效整合基层消防力量,加大基层巡查力度,强化日常管理,完善信息上报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动态隐患,第一时间上报解决,做到楼长(经理人)职责全知晓、提示张贴全覆盖。
(三)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健全大队、中队调度指挥体系,完善119接处警系统,优化与交警、120等社会应急单位联勤联动,加强社区和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业务培训、实地拉练和调度指挥等工作。强化应急预案和熟悉演练,加强多灾种应急处置训练和骨干力量培养。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业务指导和队伍管理,强化拉动演练和联勤联动,全面提升应急响应、协同作战能力。
(四)全面营造消防安全浓厚氛围。持续落实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十进”活动,深入推进人员密集场所“三提示”和单位员工“四个能力”建设。多渠道开展重点区域和单位的消防责任制和消防宣传培训。坚持隐患曝光机制,利用舆论监督推进隐患整改。持续推进“一镇一体验室、一村一宣传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社区消防宣传大使、网格员、楼长(经理人)、消防志愿者等基层宣传力量,大力普及火灾预防及逃生自救知识。
特此报告。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七
组成四个检查组,分别由区领导带队、区委法建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于5月下旬,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察看基层单位、走访干部群众、随机问卷调查、查看档案材料等方式,对全区71个机关单位、24个镇街的“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深入、认真的检查验收。现将有关情况评估如下:
一、主要成效
根据中央、市里关于开展“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高度重视“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按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初区委印发了《关于开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并制定了“四五”普法规划,区人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区政府印发了“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方案》。五年来,深入学习、宣传了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大力宣传了与广大公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了对公民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宣传教育;抓好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普及,在我区“十五”计划实施期间,有针对性地抓好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公司、证券、合同、财务、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了普及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大力宣传了宪法、基本法律和维护社会稳定、“严打”整治斗争以及取缔邪教组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普治并举,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稳步推进了基层的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了全社会各行各业的法治化水平;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促进了我区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五年来,全区共有75、48万人接受了“四五”普法教育,占应普对象总数的91%,其中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普及率为100%,青少年学生普及率为80%,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普及率为98%,居(农)民普及率为90%,外来民工普及率为70%。区财政五年来共投入普法专项经费75、6万元,征订和编辑各类普法教材和资料5万多册,有各类普法宣传员、联络员、信息员1000多人。
通过五年来在全区干部、公民和青少年中广泛深入地开展好以宪法、基本法律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初步实现了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了各级干部、全区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我区社会管理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并取得以下成效:
(一)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
“四五”普法期间,全区广大公民通过认真学习宪法等基本法律以及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越来越多的人能够依靠法律解决各类矛盾,形成了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行使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良好习惯,也推动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同时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法律地位,增强了依法纳税、依法尽社会义务的自觉性,也增强了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
通过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进行普法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理论水平,切实加强了国家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各级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能力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坚持带头学法用法,积极参加各类法制讲座、普法考试,并做到依法决策。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主动征询各方面意见。加强了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凡政府出台的各项文件,均由法制部门把好法律关。各行政部门深入开展了专项法制宣传学习教育活动,加强了各专业法的学习,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等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推动了行政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稳步推进。
基层民主法制建设随着“四五”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化而稳步推进,全区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普遍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并做到了有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效;为了切实加强教师和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结合全市开展的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和“法治渝北”建设活动,我区各中小学校深入开展民主法制建设,举办了教师法制征文活动、召开教师法治报告会、校园法治文艺演出等系列活动;为全面实施依法治理“三大工程”,深化依法治区工作,在巩固和发展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乡镇、依法治村、依法治理社区、依法治校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我区对企业的依法治理进行了探索。制定下发了《渝北区依法治企三年规划》、《渝北区依法治企工作指导标准》、《渝北区普法依法治企考核标准》,各企业单位积极向法治要效益,涌现出了一批企业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先进典型。
(四)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平安渝北”的创建。
“四五”普法工作中,始终把普法教育与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在一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发挥法律的引导教育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渝北”创建。在严打整治期间,深入宣传“严打”政策和刑事法律法规,营造“严打”氛围。“非典”防治工作中,以专题形式连续编发《防治非典特刊》等法制宣传资料。结合我区“双创”工作,深入开展了法律进社区工作,有效促进了“平安渝北、法治渝北”的创建工作。
通过对全区71个局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24个乡镇检查的情况分析如下:
镇街:优秀:17个,合格:7个;
机关单位:优秀:32个,合格:38个;
企业单位:优秀:1个。
二、主要做法
我区“四五”普法工作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和区人大的监督支持下,通过各方面的扎实工作,基本实现了“四五”普法规划所确定的工作目标,主要工作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经费到位。
为了巩固前三个五年普法教育的成果,全面落实“四五”普法规划,拓展“四五”普法教育向纵深发展。政府各级各部门都把“四五”普法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作为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一把手工程来抓,形成了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齐抓共管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格局,有力地促进了我区普法教育工作的新发展。第一,6月,区委办下文调整了区委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增加了区委办、区政府办、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教委为成员单位。同月,区委法建办下发文件,要求各镇街在建制调整后,要及时调整、充实本单位的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确保了普法教育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二,为了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在法制建设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制定了《重庆市渝北区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分解到家、落实到位;第三,区委法制建设领导小组与全区各镇街、区级机关各单位、各园区签订了《建设“法治渝北”责任书》,明确了至建设“法治渝北”的责任目标,并制定了考核办法。做到重点突出、职责明确,其内容列入了区委、区府对各镇街、各单位年度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根据中央、市“四五”普法教育规划,结合渝北区的实际,制定了“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五年间,区委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每年都认真讨论制定了全区年度法制建设工作计划,安排出每年度的工作要点,及时对各地各部门法制建设工作进行指导。要求各地各部门根据全区的法制建设工作计划,围绕业务工作和专业法学习,制定出本地本部门的年度法制建设工作计划,使全区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有序推进。
为了适应“四五”普法教育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从抓好普法队伍建设入手,着力夯实工作基础。第一,针对不同行业所需不同法律知识的需求,在全区行政执法机关和部门中精心挑选了业务精、素质好、热爱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同志,对本部门、本行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行业法律问题,由各业务对口部门进行解答和授课,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第二,为及时掌握了解各阶段普法教育工作的情况,使年度普法教育工作计划落到实处,区委法建办编印了《渝北法治建设》工作简报,及时对全区普法工作进行宣传,扩大了宣传效果;第三,在中小学校中设立法制副校长,主要负责对本校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把在青少年学法教育中的一些好的建议、新的想法、做法及时交流推广,不断推进青少年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过几年来的努力,逐步形成了由司法助理员、普法讲师团成员、法制副校长、法制文艺宣传员、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组成的普法教育网络队伍,提升了普法教育宣传效果。
“四五”普法期间,各单位都建立了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保证了法制建设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各镇、街党政在财政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每年落实普法专项经费均超过人均0、2元,各部门也立足实际保证了普法工作所需经费,有的实行财政专项预算,有的实行普法经费支出实报实销。特别是法院、环保局和龙溪街道、玉峰山镇、统景镇等单位每年投入数万元,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普法教育活动,使普法工作得到充分的经费保障。
(二)加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学法力度,不断推进普法教育进程。
五年来,切实加大了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学法力度,一是以领导干部学法为龙头,提高依法决策水平。通过组织举办法制讲座、参加中心组理论学习、参加普法考试、演讲和征文比赛、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来提高全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法治化管理水平,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几年来,把领导干部学法摆上工作的议事日程,一年两次的学法讲座作为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的必修课,先后邀请了多名教授授课,举办了如《宪法》、《世界贸易组织(wto)知识》、《行政许可法》、《西部开发与法治保障》、《安全生产法》、《信访条例》等法制讲座,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及时充电。二是以区委党校为干部学法基地,在每年区委党校进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中青年干部培训等主体班次上都安排有学法内容,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出台后,为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准,重庆党校和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就《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重大意义和总则,行政许可清理实务与研究,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主体,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以及行政许可的收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为来自镇街、部门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多名予以讲解,并就目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政府的影响和对策辅导讨论。三是以全国“四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主教材,要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民主与法治理论、依法治国、宪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四是以干部理论学习为契机,注入普法学习内容。各镇街、各单位纷纷建立了学习日制度,充分利用政治理论学习时间学习法律法规。从而提高了各级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和依法执政的水平。
五年来,按照“四五”普法规划实施步骤,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干部中深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的意见通知》,抓好了对全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使公务员学法用法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通过听讲座、做作业、写体会等形式,提高了公务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如组织部一是利用每周四下午的职工学习日,通过领学、听讲座等形式,经常性地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章制度的学习,并严格考勤,参学率达95%以上。区工商分局举办了“渝北区工商分局第三届工商杯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以各工商所、机关科、室为单位组织参赛,竞赛内容涉及《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行政处罚法》等。财政局利用行政执法职能宣传讲解财税法律法规。人事局近几年来利用群众集访的时机,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群众集访数十次、群众来信近300件,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区政府法制办抓住全区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契机,每年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分期分批分层次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三)注重形式,普法宣传广泛深入。
1、举办各种法制培训班。多数部门及镇街以办好法制教育骨干培训班作为“四五”普法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充分发挥幅射教育作用。镇街培训的主要对象为镇(街)、村(居)及镇(街)属单位普法宣讲员,每年2-3期。区级部门特别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有下属机构的部门,每年都要举办法制教育骨干培训班若干期,如卫生局对医疗机构医药执法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防保人员每年都要进行卫生监督执法、传染病防治方面的培训。几年来,区级党委组织法制讲座52次,举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23次,公务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23580人(次),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接受法律知识培训23200人(次),组织处级领导法律知识统一考试86次。
2、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宣传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板报、标语、广播、报纸、宣传车等工具进行法制宣传。两路工业园(东区)近两年办板报16期、标语219幅、散发法律法规宣传资料1200余份,出动宣传车4批。区工商分局每年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型宣传活动,书写标语横幅360多幅,广播、电视宣传32次,发放宣传资料5万多册,制作案例展板86块,出动宣传车巡回宣传32次。财政局利用电教、网络(开通了财政局局域网,涉及新颁布的财政法规在网上公布)等工具宣传法律法规。同时,区司法局与区电视台、广播电台、《今日渝北》、等媒介单位密切合作,合力办好报刊的“渝北司法行政”和电视台的“法制之声”等专栏节目,同时还向《法制日报》、《中国司法》、《中国法律援助》、《决策》、《重庆法治》、《重庆日报》等积极投稿,形成“荧屏有像、电台有声、报纸有文”的立体宣传格局。
3、利用执法职能进行法制宣传。如交警12队以“交通安全法进万家”活动为载体,创建交通安全文明村33个,社区8个,学校18所。设立宣传站百余次,培训少年小交警千余人。财政局利用行政执法职能宣传讲解财税法律法规。人事局近几年来利用群众集访的时机,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群众集访数十次、群众来信近300件,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
4、开展法律咨询宣传活动。如兴隆、茨竹、木耳等镇积极参与“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积极准备资料和场地,配合法建办开展“法律进社区”及“送法下乡”活动。每年区委法建办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律师、公证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相关单位都积极配合,准备资料。
(四)普治并举,依法治理有效推进。
各单位十分重视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把依法治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普法与治理并重,加大治理力度,提高治理水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都推行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责任制。从坚持依法治国的高度出发,切实有效地把依法治理工作步步推向深入。多数镇街在广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把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行“四民主、两公开”作为重点,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各相关单位先后开展了“严打”整斗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专项治理工作,从各个层面提高依法治理的成效。
“四五”普法规划在我区基层的实施过程中,与基层法制实践相结合,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培育了一批“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典型。特别一些村(居委会)数年来把民主法治工作摆在党支部、村委会工作的首位,以民主法治创平安,开拓创新谋发展为强村富民、推动村级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开创了农村农业致富的道路。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以依法治社区为重点,全面推进了社区管理的法治化。针对我区社区工作的实际情况,区司法局及时下发了《关于渝北区法律进社区活动方案的通知》,制定完善了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工作标准,同时确立了不同层次的社区进行试点,统一了“民主法治社区”的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台帐资料和硬件设施,以送一本《公民法律知识读本》、一张法律服务联系卡、一张法律绿色援助卡、一套普法台帐资料、一支律师队伍为社区普治活动载体,为广大居民排忧解难。同时,结合社区的文明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社区的法律志愿者队伍、社区法制文艺宣传队、机关联系社区共建等力量,积极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
(五)工作扎实,档案资料齐全规范。
多数单位都较重视普法依法治理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大量扎实认真的工作从资料及图片上得到了真实的反映。如兴隆、国税局、建委严格按照区委法建办统一要求,对普法依法治理资料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分类归档,资料齐全,整理规范。村(居)委及学校也相应规范收集了普法工作资料。
三、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普法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个别镇街和部门对普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摆不上应有位置,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致使普法工作措施不够到位,一定程度上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2、少数部门和单位在学法用法、法制实践上下功夫不够,虽然工作也在做,但是没有与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不配套,有脱节现象,影响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3、普法工作点多面广,工作量大,普法办工作人员少、任务重,精力有限,难免有的时候顾此失彼,特别是对于如何进一步提高普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努力。
4、有的单位由于资金不到位,收集普法资料,导致档案资料不齐,不规范。
5、对企业开展依法治理、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和职工的法律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个别镇街甚至未开展企业依法治理工作。
6、有的单位党委(组)中心组和机关干部学法日制度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记录不全。
(二)对策建议
认真做好“四五”普法的收尾工作,确保如期圆满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1、要切实搞好自查验收,自查验收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同时做好查漏补缺工作,保证全区“四五”普法规划中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的全面完成。要切实搞好总结和表彰工作,认真回顾总结“四五”普法以来取得的成果、经验和存在问题,研究对策,探索规律,为下一轮普法规划的实施奠定基础。
2、抓重点,树典型,以点带面,努力实现普法工作的全面提升。按照全区“四五”普法规划要求,抓好机关、镇街、村居、企业、学校等不同类型对象的普法典型,以区委、区政府名义通报情况,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激励和鞭策后进。
3、近期召开“四五”普法推进会。根据这次检查的结果,分层次对各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各单位要继续把“四五”普法工作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扫尾阶段的各项工作,力争插漏补缺,完善工作中的不足,圆满完成“四五”普法工作任务。对做得差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待年终进行复查。
4、加强督促指导,全力迎接全市、全国的检查。要求各单位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做得好的单位要不骄不躁,巩固已有成果;差的单位要采取措施迎头赶上,力争取得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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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八
一、广场基本概况
二、消防安全隐患分析
三、解决方法及措施
一、商厦基本概况
(一)建筑基本信息
华贸商厦始建于2012年1月,于2014年1月开业,本商场为框架式结构,总建筑面积42012.4平方米,(含公寓及设备用房),商场总建筑面积29898平方米(不含五层办公区)商厦由地上4层、地下1层、总建筑高度73.85米。
(二)设备设施概况
1、消防设施概况
商厦配备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水炮系统、消防对讲系统、餐饮区配有可燃气体报警系统、高压配电机房气体灭火系统,消防电梯等。
商厦的消防设备设施情况:消防主机为海湾安全技术生产的jb-qt-gst5000型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动报警未端在各楼层弱电机房区域分布。其中消防火灾感烟探测器个,对商厦火情实时监控报警;消防喷淋头近4100个,商厦的消防系统由2台喷淋泵、4台消火栓泵(室内、室外各2台)全线供压。商厦备有容积为9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及18立方米的消防水箱(数据来自工程提供)。室内消火栓280个(含门市),每个消火栓下面配备有2个4公斤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1)、防火卷帘系统,商厦负一层(含华润万家)共有6个防火分区,一层3个防火分区,二层3个防火分区,三层3个防火分区,四层2个防火分区组成。
2)、消火栓系统共有消火栓泵4台(室内、外分别2台):
室内消火栓泵,流量40l/s,扬程123m;室外消火栓泵30l/s,扬程54m稳压泵1台,消火栓分布为负一层75个、一层64个、二层64个、三层40个、四层35个,室外消火栓6个,水泵接合器7个。
3)、自动喷淋系统共有自动喷淋泵2台:流量60l/s,扬程
120m;
4)、消防广播系统一套。
5)、防排烟系统,共有4台,加压送风机14台,每个封闭
式楼梯间楼梯前室装有正压送风装置,上述各分系统全部与消防自动报警主机相连,能实现自动、远程控制等方式动作,消火栓系统和防排烟系统同时能实现远程手动控制。
2、特种设备设施
商厦共有货梯2部(华润万家使用)客货电梯2部,自动扶梯10部,负一层高压配电机房4台2000千万干式变压器4台,高低压配电柜若干,燃气锅炉1台,230千万麦克维尔螺杆式空调机3台,各楼层配电箱若干。
(三)安全重点部位
(五)工作重点和目标
工作重点:
1、每周营业员晨会,通报近期社会消防安全事件,总结经验教训,深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每月对餐饮商户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培训,并进行现场考核。
3、公司领导班子每周带队进行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发现问题限时整改。
4、每日专人对广场内消防设备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和汇报。
5、每月召开主力店、餐饮商户安全会议,对本月出现的问题、重点关注事项进行沟通。
6、每季度召开主力店、餐饮商户、重点商户安全分析会议,对出现的重点问题进行沟通。
工作目标:
1、新入职人员一周内消防安全培训;
每月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每季度进行全员消防演习;
二、安全隐患分析
(一)员工安全意识淡漠
的隐患问题不能及时整改。
(二)消防车道(商厦西侧通道、北直梯前通道)
商厦位于商业核心区域,人流车流络绎不绝。直梯前消防车道经常被餐饮送货车以及雨雪天不听劝阻的员工及顾客非机动车所阻塞,因商厦停车区域少的原因商厦西侧消防车通道只能划作员工及顾客非机动车停放,在火灾及紧急情况下消防车无法快速通过进行灭火救援。
(三)安全疏散通道
商厦内共有9个疏散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现实际开启的通道不能使用的有餐饮区金权道后厨、南侧货梯通道因华润万家卸货平台不能通道室外。通室外玻璃门应向外侧开启。二层veromoda南通道被阿特蜜女包遮挡导致通道不符合疏散通道要求,二层南扶梯上口处被卖场遮挡不符合疏散通道要求,一层金迈王北通道被泰和源鞋遮挡不符合要求,且二层、三层、四层分别有两个通道位于卖场经常出现商品影响情况,封闭式楼梯间楼梯前室内未实现消防应急照明切换(物业工程人员已在落实当中)疏散通道不畅通,在突发情况下人员无法快速疏散。
(四)消防及特种设备设施
导致电梯困人。员工及商户不规范使用电梯,经常出现电梯故障,存在安全隐患。
(五)电器线路
1、商户
商户为增加卖场氛围,在商厦公共照明提供下,场内分别装有大功率金卤射灯设备,增加了商厦各楼层配电设备功率,且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加强监管,存在安装不规范、产品与实际运用不匹配、亦有不合格产品,存在隐患。
2、工程
因前期工期紧张,施工过程中电气线路有未按图施工情况,各配电室线路安装不规范,施工人员线路连接随意,各分支线路未做明确标识,个别线路路由未进入桥架安装,有强电、弱电共走桥架路由现象。存在隐患且不能有效控制能源,个别水路管线存在保温安装不规范、接口滴漏现象。现物业工程人员正在进行区分排查。
3、员工操作
员工在开闭店操作电气设备不规范,物业人员虽对员工进行过讲解,实际过程中员工经常出现违规操作行为。
(六)消防管理
及和推广存在一定的盲区。
三、解决方法及对策
(一)消防车道
1、外场设置专人对车辆进行引导;
2、制定外场消防安全巡查机制;
3、向执法部门对违规停放车辆进行举报;
(二)安全疏散
1、安排专人巡查安全疏散通道;
2、四小时巡查一次并进行现场整改;
3、对整改拒不执行单位向执法部门举报;
(三)消防设施
1、安排专人巡查消防设施;
2、营业两小时巡查一次并进行现场整改;
3、对整改拒不执行单位向执法部门举报;
(四)装修材料
1、装修前须获得消防部门装修审核意见;
2、装修前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3、装修期间必须提供材料检验证明;
(五)电器线路
1、每周指定专人进行安全用电检查;
2、对违规行为强制要求整改;
3、电气线路加装电气火灾报警装置;
(六)消防管理
1、主力店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姐;
2、主力店每月召开安全大会;
3、每月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5篇《安全消防自我评估范文_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更多精彩的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九
根据xx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上半年督导评估的工作安排,督导室组成的督导评估组一行10人,在组长xx同志的带领下,对xx市xx小学附属幼儿园(以下简称“xx附幼”)进行了为期两天的综合督导。两天来,评估组共听课17节,优良率94%;检查备课笔记30本,学习笔记27本,听课笔记29本,班务手册27本,优秀率分别为60%、67%、62%、63%。评估组还通过察看园容园貌、观摩幼儿韵律操、查阅台账资料、对15名教师进行问卷、与园长、教师个别交谈等途径检查,觉得xx附幼从园长到教师重视这次督导评估,幼儿园上下多次召开会议,自评工作认真,自评报告较客观地反映了幼儿园近几年来的办学轨迹。现对照《xx区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估细则》,对xx附幼综合督导评估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绩
(一)理念清晰,目标明确
xx附幼是在12月,经区政府批准,撤销两园(原城北幼儿园、西仓幼儿园)新建的一所幼儿园,园领导能根据实际情况,在广泛听取教工的意见、全面分析园情的基础上,依托xx中心小学这个特殊意义的学校,提出了本园办园理念——“把最美好的童年献给孩子”,倡导“爱心、敬业、和谐、创新”的园风,提出了“内增素质、外树形象、优质加特色”的发展新思路。幼儿园发展标杆提升后,得到广大教工的一致认可,促进了幼儿园和教师不断发展。
走进xx附幼东、西两个园区,园舍环境虽然简陋,但粉刷一新,给人一种温馨柔和的感觉。老师们能够因陋就简,充分利用每一面墙壁、每一个角落、每一块空间,营造环境育人的氛围。班班都有区域活动角、自然角和阅读角,能够根据幼儿兴趣和需求投放相应的材料,使幼儿有丰富、有效、和谐的生活空间,满足了幼儿认知、情感、动作、技能和社会性发展的需要。在公共环境创设中积极从幼儿角度出发,注重幼儿的参与性,真正实现环境与孩子们的“对话”,体现了幼儿园把“以幼儿为本”的思想渗透于环境创设中的独特用意。
在督查中,我们注意到,幼儿以愉快的情绪积极参加教师精心组织的各类活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xx附幼的幼儿早操是个亮点:两个园区能根据各年龄阶段幼儿心理特点、动作发展水平以及对音乐的感悟能力的不同,编排出各具特色的律动操和器械操,教师对器械的选择也能充分考虑到安全性、趣味性、功能性。教师示范准确优美,幼儿动作整齐到位。幼儿园活动空间虽有限,但幼儿生活在这样的环境里是幸福快乐的。
(二)办园规范,制度健全
该园通过民主程序,及时健全、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2012年,幼儿园建立健全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做到了幼儿园发展有规划,园务工作有计划,责任落实有制度,检查工作有记录,奖惩考核有依据,使全园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上下信息反馈及时,确保了幼儿园全方位管理正规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运行。
xx附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团结协作,管理网络清晰,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将幼儿园发展目标落实到各个管理环节、教育教学过程和全园各类人员职责之中。20,幼儿园增设了办公室和教科室两个内设机构,各项工作做到层级管理分明,事事有人抓,人人有事做。
(三)课题引领,教学相长
幼儿园坚持听课和检查各类笔记的制度。教师各类笔记本用不同的封面进行区分,既美观又一目了然。大部分教师书写工整规范、内容丰富、记录详细,有该园自己的特色。实施“青蓝工程”,进行传帮带,加快新教师的成长。只要有各类培训信息,园领导最大限度为教师提供外出学习机会,让教师走出去,拓宽视野,接受前沿改革信息。在园内进行园本技能培训,提升教师专业技能,促进内涵发展。园内开展了“高级教师示范课”、“青年教师研究课”、“年级组听随堂课”、“新教师随堂课互听互评”、“青年教师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充分发挥园骨干教师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全园形成了一种互帮互学、竞争追赶的氛围。
xx附幼以课题为引领,开展了省级课题《幼儿园绿色环保的实践研究》和市级课题《在日常生活中渗透环保教育促进幼儿环保意识的内化》的研究。利用社区、家长等教育资源的优势,进行环保课程的实践和研究,把环保特色课程内容渗透到基础课程,丰富了课程的内涵,为促进幼儿的全面和谐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课题研究认真务实,过程性资料详尽完整。幼儿园结合“环保阳光体育节”,开展“环保嘉年华,大家high起来”等系列活动。全园师生及家长积极行动起来,收集废旧材料,制作出多件实用的体育器械。
(四)责任明确,后勤到位
xx附幼领导高度绷紧安全这根弦,认真执行并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安全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园领导定期组织安全小组成员对幼儿园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严格执行接送制度,严把幼儿接送关,真正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后勤部门加强幼儿饮食卫生安全管理,严把食品采购关,实行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开展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工作培训,保育员岗位技能培训。多年来,幼儿园未发生一起安全责任和饮食卫生事故,深受家长的信赖。
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合理利用有限资金做好学年度的预算、决算的审核、检查监督工作。严格财务制度,本着勤俭办园的原则,有计划地使用各项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xx附幼的教师积极参加各项比赛。仅2012年,幼儿园网站先后获得了省、市、区级评比一等奖。全园有100多人次在省、市、区各类比赛中获奖,其中,有7位教师摘取了省、市、区一等奖的桂冠。值得一提的是,王倩老师参加江苏省幼儿教师基本功比赛,荣获一等奖第四名,为我们xx区学前教育争了光,添了彩。从这些荣誉中,我们看到了xx附幼人的奋斗和努力、看到了xx附幼人的勤奋和智慧、看到了xx附幼人的才干和能力,实现了从街道幼儿园到区属五大公办园之一的平稳过渡。
祝愿在不久的将来,xx附幼新校址建成后,将以更加崭新的姿态成为北教研片区的“领头羊”。
二、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要加快速度改善办园条件,加大投入添置教学设施设备。xx区教育局已有规划,新幼儿园将在今年动工,建成一所全新的xx小学附属幼儿园。园领导要不断克服困难,抓紧办理好各项手续,尽快动工,如期完成建园任务,让北片的老百姓早日看到一所现代化的幼儿园。目前园内有不少教学设备老化、图书破旧且内容重复,教师办公条件简陋。幼儿园要想法设法,添置教育装备、图书等,为教师的教育教学提供物质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更新教学理念。幼儿园要以园内的骨干教师带动、引领,不断研究课堂教学艺术,探究适合新时期下的幼儿个性发展的教学方法,打造出张扬幼儿个性的、以幼儿为主体的、体现师生互动的特色课堂,促进全园教师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共同成长。
(三)明确办园特色,强化精细化管理。幼儿园要凝炼出自身发展的办园亮点,打造出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办园特色。要进一步做到管理的精细化,严格保育管理、教育教学的各个流程,努力促进办园质量的不断提高。
对照《xx区幼儿园督导评估细则》,经督导评估组认真评议,xx附幼的评估等级为优秀。
xx市xx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十
xxx消防大队:
我司对xx消防安全评估,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xx位于xx号,主楼x栋,占地面积x平方米,建筑面积x平方米,主楼地下x层,地上x层。建筑设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于x年x月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x年x月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x年x月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投入使用。
1、xx场所的消防合法情况;
2、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
8、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
9、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
12、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
13、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
1、现场抽查员工“一懂三会”知识情况,部分员工知识不熟悉。
2、安全疏散应急物质较少,无手电筒,防毒面具。
xxxx
1、加强员工宣传教育、对知识不熟悉的员工加强培训。
2、增设手电筒、防毒、烟面具。
xxxxx
xxxx年xx月xx日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十一
xxx消防大队:
工程名程:xx小区一期住宅楼工程1—2—3—4—5—7—8
层数:6+1;11+1层
建设单位:xx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xx建总三、四公司、xx大秦公司
设计单位:xx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xxxx监理公司
工程地点:xx县xx大道西段
地下一层面积:xx平方米
地上十一层面积:xx平方米
建筑高度:xx米
1、室内消火栓系统
2、消火栓及消防水泵接合系统
3、自动喷水灭火栓系统
4、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
5、防排烟系统
6、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
7、前室防火门
8、消防电梯
9、灭火器
10、消防电源
11、防雷接地
1、建设项目有关合同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100—xx
3、消防设计施工图及变更、技术核定单
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xx
5、《建筑智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xx
6、《建筑空调与通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xx
7、《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242—xx
8、《建筑工程强制条文》消防部分
省消防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
本工程所有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时均按视规定及时报验检查,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苻合设计。规范及主要部门批准后投入安装使用。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齐全。施工过程跟踪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做退场处理。室内消防栓等除具有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还有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消防产品的生产厂家确定报告齐全。
安装到现场的各种传感器和执行机构在试运行期间状态稳定。排烟阀丶防火阀、送风阀、脱扣器(用于非消防电源强切)水流指示器、温度喷头、烟感、溫感和手动报警箱按钮(消防栓内的直接起泵按钮)都经过严格质量检验。施工单位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齐全、完整,有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证明。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了有关安全施工专项方安,在施工中,基本能够按专组织施工并能够对施工现场保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地现场配有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具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安全员上岗证,在工作中能够认真工作并能接受监理人员的管理和督促:
本工程在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本项目建设安装工程已于xx年3月2日开工。本项目监理部于xx年月?日牵头组织了由建设、物业公司、设计、施工单位及施工单位公司消防部门组织的验收小组。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予验收。
施工单位能够按照施工图和现行规范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有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部位和工序在监理工程师们监督下进行了整改,gb50300—xx(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各子分部工程质量经验收全部合格;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已经有关单位参加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工程的观感质量符合要求。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的资格符合耍求;监理单位的验收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xxx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十二
单位成立以分公司主要领导任主任,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各分管领导及基层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贯彻《消防法》,落实消防“四个能力”和《选煤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分公司相关领导和保卫科不定时带领专兼职消防员进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
选煤分公司消防重点部位共3处,分别是:
1、望选厂油库。所在位置空调站旁,建筑面积80平方米,耐火等级1级。
2、望选厂原煤仓上。所在位置矿井井口接选煤车间厂房,建筑面积380平方米,耐火等级1级。
3、望选厂配电楼。所在位置主厂房旁,建筑面积260平方米,耐火等级1级。
1、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正常。
2、维保单位:淮南市万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费用:每年44000元整(含消防报警系统设施检测费12000元)。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52元只)360只;
2、手提二氧化碳灭火器mt/3(103元只)40只;
3、存放报废灭火器98只;暂时未处理。
分公司共有义务消防员24名,微型消防站2个,分别配备(水带4盘、水枪2只、强光手电2把、对讲机2部、消防斧1把、消防腰斧2把、腰带3条、消防防护手套3付、手提干粉灭火器4只、手提二氧化碳灭火器4只、安全绳2根、消防战斗服3套、消防头盔3顶、消防防护鞋3双、室外消防扳手1把),并于20xx年通过消防大队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十三
长治市城区消防科:
我校教学楼已于20xx年建成竣工,教学楼位于长治市延安南路兴华街21号。本教学楼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半地下室),地上五层,两边配有二层大厅组成,总建筑面积4888平方米,总建筑高度20米,教学楼按消防要求,有关设施已基本配备齐全。
现请求对我校教学楼进行消防验收。特此报告!
长治广播艺术学校
20xx年x月x日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收费标准篇十四
这份报告被广泛使用。根据上级的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一份报告,反映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思路,以获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自接到消防安全检查通知后,我校立即组织进行了一次大检查,校长亲自带领学校安全员、总务主任、水电工及有关人员对学校的专用教室、教室、财务室等进行了全面自查,对报警装置进行检测调试,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学校制定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和安全责任人,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状》,并严格按照责任制和责任状的要求去做。
通过自查自纠,让广大教职工进一步认清肩负的重大责任,增强忧患意识,自觉、主动地落实安全工作,全力维护好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1、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五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撒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三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九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二十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