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集体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案例(大全10篇)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集体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案例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二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原焦岗湖渔业总公司饲料厂),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亩(小写___________亩)。宗地四至为:东至: 南至:西至: 北至: (详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建设用地。
第四条 出让人同意在签订合同之日将出让现状土地条件的宗地交付给受让人。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70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亩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七条 受让人同意按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九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
第十一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和继承,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十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
申请书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不低高于同期周边土地的市场价格。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集体土地使用证》。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的市场价值给予受让人经济补偿。也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处理。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八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非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依法征用、甲方不得单方收回使用权。否则,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所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 其他约定
第十九条 原属于焦岗湖渔场的地面附着物,由受让方与焦岗湖渔业总公司(即淮南市焦岗湖水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协商,签订租赁或转让协议。出让方全面配合,协商不成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 合同期间,该宗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出让人应当无条件配合,并不再向受让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提交淮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须履行履行备案手续的,由出让方在本合同签字后30日内报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所签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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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案例篇二
甲方:
乙方:
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并由村名代表大会通过及公示无异议,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同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甲方集体所有的废弃闲置的石灰窑及周边的土地和林地(除耕地外)转让给乙方使用。初期使用期限为50年,到期后乙方优先拥有使用权。
二、转让价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现无经济条件修村内东三条村里(原是土路面),由乙方负责拉砂石料铺垫三条路的路面,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乙方完成本合同价款,今后路面在损坏与乙方无关,乙主并保证路边沟畅通,经甲乙双方确认此施工工程价款为五万元整。
三、乙方在正常施工期间,如遇到村民阻挡,由甲方负责解决,如解决无效,视为乙方上述第二条约定履行完毕。
四、此转让的标的'物在转让给乙方使用期间,出现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如解决不了,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此标的物,甲方按上述第二条、第五条内容及价款赔付给乙方,但必须经得乙方同意。
五、乙方在使用期间,乙方在标的物的投入,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标的物应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甲方将乙方在标的物上的所有投入原价赔偿给乙方,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六、此标的物的所有合法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负责,如甲方无法办理标的物的合法手续,按上述第二条、第五条的内容及价款赔付乙方。
七、如此标的物被国家征用,所得的赔偿归乙方所有,与甲方及村民无关。
八、乙方在使用期间内,对转让标的物任意使用及改动,(沙石废土)乙方有权处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此地任何使用,(乙方非法使用除外)
九、如使用期到期后,甲方如将此标的物转让给第三方,则甲方将按价赔偿乙方在标的物上的所有投资。
十、乙方在使用期间内,有权合法转让标的物的使用权,合同附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二 年 月 日
1.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合同
2.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3.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转让
4.
集体土地转让协议书
5.
集体土地征用合同
6.
集体土地流转合同
7.
集体土地转让协议书样本
8.
集体土地转让协议书下载
集体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案例篇三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包括甲方原有的老宅基地及周边有植被、树木的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全部受让给乙方,土地转让范围和面积以测量为准,并绘有测量平面图,其土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资产转移以清点为准,并附盘点清单。测量平面图、测量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盘点清单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使用权转让期限共____年,甲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土地一经转让,此块土地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至乙方名下,甲方对此块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权益,甲方无权干涉乙方使用本土地。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将土地转让、交付给乙方。本土地转让费用总共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土地转让乙方前,甲方享有对本土地全部权益,保证本土地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和各种费用的拖欠。转让后第三方向乙方主张本土地权利和有关费用的,甲方直接与第三方妥善协商处理,如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双倍赔偿。
第五条 土地交付乙方前,甲方必须对原有老宅进行拆除运走,对老宅基地进行平整,老宅周边树木及植被保留原状。
第六条 土地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对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有完整的支配、收益、使用、等全部处置权利,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5、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4、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_____元。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6、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使用上述使用权。
第九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或者反悔,如有违反或反悔,违反或反悔一方必须承担对方投入、以及日后发展及可预期收益等一切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xx年x月xx日
村委会(同意备案登记意见):
集体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案例篇四
乙方:
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将**县*乡半坡村东11.6亩土地所种果园转让给乙方。该地块位于至东,东至半坡村六组地界,西至线,南至半坡村三组地界,北至半坡村六组地界。
二、乙方在合同签定之日,一次性付给甲方转让费拾叁万元整(13万元)。
三、甲方将协议原件交乙方。
四、乙方履行 村委会所签协议的义务,享有原协议的一切权力。
五、本着友好协商精神签订此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附 村委会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案例篇五
1、农村集体:
户代表数: 户
2、负责人: 职务:
3、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即受让方、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单位:
2、法定代表人:
3、单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晰产权,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补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称、坐落、面积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称: (小地名)。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
坐落:
面积: 亩(大写)
四至界限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详细四至界限见本合同附件1
的附图。
用途:本合同转让的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流转方式、期限和承包费及支付方式、时间以转让方式承包,承包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承包费经双方商议确定为:每亩每年计 元,共 亩,应支付承包费合计 元(大写: )。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元,每年承包费必须于 月 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的荒山荒地属本集体所有。
2、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承包地的行为。
4、执行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集体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案例篇六
家庭住址 :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 ;联系方式:
甲方同意将其享有的由安远县人民政府于20__年8月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位于_______县(市)_______(镇) 村的一块用途为“住宅”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给乙方用于建设住宅。面积为: 平方米。具体位置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集体土地使用证号: 。(以上信息均以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为准)
转让方式:本集体内部协议低价有偿转让。
用途:双方约定按集体土地使用证规定的用途“住宅”进行使用。
三、
基于双方亲密的亲属关系,双方一致同意该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1元,大写 壹元整。
(一)付款方式:乙方于签订合同当天内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壹元。
(二)转让期限:永久转让。
(一)交付时间:合同成立生效即为土地转让之时。
(二)交付方式:合同成立生效后,甲方向乙方移交集体土地使用证代替实际交付。待符合办理变更手续后甲方配合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至乙方名下为实际交付。
(一)该土地上已存在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二)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已建成房屋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一)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转让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转让的土地,及时向乙方转交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得将该土地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再转让。
(二)协助和督促乙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土地使用证、合同,规范使用土地。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用地活动。
(三)保证此土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因土地转让之前产生的土地纠纷可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对此造成的自身损失或他人损失可由双方协商承担。
(四)在符合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的前提下,甲方应配合乙方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将土地使用证转至乙方名下。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土地使用证、合同允许范围内规范使用土地。合法享有土和行使该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
(二)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转让费用,不得擅自改变转让土地用途,不得对土地进行毁灭性、破坏性、伤害性的操作和生产。在合同存续期内,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前,因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将土地使用权转至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土地使用权转至乙方名下后,乙方全权承担因土地产生的法律责任。
合同存续期间:始于合同生效之日,止于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乙方之时。
(一)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交付转让土地,或不完全交付转让土地,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 壹元,并支付违约金 壹拾伍 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产增值部分)。
(二)甲方违约干预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导致甲方损失(仅限于被土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一类)的,由乙方承担该损失。
(一)在合同存续期间,如遇国家征用(拆迁、改造)或农业基础设施使用该土地时,双方应无条件服从,并约定由 乙方 独自获取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构筑物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本合同履约期间,国家征用土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收回原土地重新分配使用,本合同终止。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给甲方或新承包经营人使用后,乙方应重新签订土地转让合同。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辖区的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也可在协商不成的前提下直接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村集体各一份,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经由 村集体盖章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签订地点为: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附件:
1、甲乙双方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
2、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甲方签名(加盖手印): 乙方签名(加盖手印):
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
集体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案例篇七
1、农村集体:___________
户代表数:___________户
2、负责人: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3、负责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受让方(即受让方、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
1、单位:___________
2、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3、单位地址:___________
4、法人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为了明晰产权,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补充合同。
荒山荒地名称:___________(小地名)。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
坐落:___________
面积:___________亩(大写)
四至界限为:___________
东至: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本合同转让的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以转让方式承包,承包期年,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承包费经双方商议确定为:___________每亩每年计元,共亩,应支付承包费合计元(大写:___________)。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元,每年承包费必须于月日以前支付。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的荒山荒地属本集体所有。
2、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承包地的行为。
4、执行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未设定担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帮助下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对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3、对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4、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维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业用途,未经有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断加大对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依约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地内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不进行破坏性、掠夺式开发、经营,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服从、支持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甲方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大写:___________);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费;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转为其他建设用地;
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本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勐烈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不因甲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及乙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村民委员会备存一份。
鉴证单位:___________(盖章)
鉴证人签名: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案例篇八
受让人:
见证人:
转让人和受让人经平等友好协商,并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人在三亚市凤凰镇槟榔村委会官坝二组拥有一块建设用地(土地性质详见土地房屋权证),地号为26—01—794,用地面积697。02平方米,其中宅基地面积175平方米(以下简称该土地)。用地范围的四至为:东至:符开清地界,南至:水沟,西至:符明华地界,北至:李福清地界(详见土地房屋权证)。
第二条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致同意,转让人将该土地的使用权以每平米元的价格,将全部用地的697。0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受让人,总转让款合计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转让人同意在签订合同之日将转让的该土地及土地的土地房屋权证原件一并交付给受让人。
第四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分次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双方依《土地房屋权证》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该土地的四至范围。受让人应严格按本合同规定的四至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六条转让人和受让人均清楚转让的该土地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也无法办理相应的权证更名过户,双方均自愿签订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转让人承诺如其反悔,除10倍退还受让人转让款外,并负责赔偿受让人在该土地上的所有建设投资;受让人承诺如反悔,无权要求转让人退还转让款,并且在该土地的全部建设投资无偿归转让人所有。
第七条本协议签订后,无论受让人是否对该土地进行投资建设,该土地的全部权益及该土地上全部附着物均归受让人所有。
第八条在下列情况下,转让人应当无条件配合协助受让人办理或实现该土地及土地附着物各项权益相关手续或权利凭证,且不再向受让人收取任何费用。
3、该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可依法更名至受让人名下时;
4、该土地依法可变更为国有土地时;
6、受让人在对该土地及其附着物行使其它权益时,需要转让人配合协助的。
第九条甲方保证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已征得该土地使用权共有人的同意,并保证有权转让该土地的使用权。
第十条本协议如有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且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提交三亚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受让人必须按本协议规定支付转让人该土地的转让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受让人应当按应付转让款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给付之日止。
2、转让人如未按本协议规定向受让交付该土地及该土地权证的,每逾期一天,转让人应当按转让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受让人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直至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日后,受让人除有权向转让人收取违约金外,并有权解除本协议,转让人应当立即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全部转让款。
3、转让人如未按本协议第八条规定,配合协助受让人的,转让人除退还全部转让款外,还应当赔偿受让人的全部损失(以转让人违约所得为准)。
第十三条见证人不仅对本协议签订进行见证,并保证转让人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所签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由转让人、受让人各执壹份,见证人各持壹份。
转让人:受让人:
x年x月x日
见证人:
x年x月x日
集体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案例篇九
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定要合法,不然就算签了合同也无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转让的合同范本几篇,欢迎阅读参考。
转让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1、农村集体:
户代表数: 户
2、负责人: 职务:
3、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即受让方、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1、单位:
2、法定代表人:
3、单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晰产权,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补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称、坐落、面积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称: (小地名)。
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
坐落:
面积: 亩(大写)
四至界限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详细四至界限见本合同附件1的附图。
用途:本合同转让的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流转方式、期限和承包费及支付方式、时间
以转让方式承包,承包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承包费经双方商议确定为:每亩每年计 元,共 亩,应支付承包费合计 元(大写: )。
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元,每年承包费必须于 月 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的荒山荒地属本集体所有。
2、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承包地的行为。
4、执行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未设定担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帮助下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对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3、对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4、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维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业用途,未经有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
不断加大对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依约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地内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不进行破坏性、掠夺式开发、经营,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服从、支持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甲方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合同期内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收益的处置:
五、合同期满时,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资产的处置: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以下条件成就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条件成就时,应当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费;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转为其他建设用地;
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本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勐烈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不因甲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及乙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 、 各执一份,本村民委员会备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夫妇。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夫妇长期定居外省,房屋无人居住,现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村___自然村(__组)的房屋院落(_______________)及附属物出卖给乙方。
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相关的宅基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乙方。
该院落建于_________年,房屋为土木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_平米,房屋用途为住宅。
该宅基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价格
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及宅基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
乙方在合同生效日一次性付清。
甲方出具收款手续。
第三条 :甲方在合同生效日将房屋院落交付乙方,届时该房屋院落无任何担保、抵押、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等,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有权追究违约利息,逾期超过一个月即视为乙方不履行合同,届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院落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房屋院落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逾期一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并已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产权、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方愿意赔付乙方全部转让款及利息、房屋的改造、建造、装修等费用及土地增值部分。
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产权证照转移义务。
如因政府原因暂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需把相关证件交乙方保存。
如遇政府征地、拆迁、回迁等,该院落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由乙方承担接受。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xxx村民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共2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村委会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1.
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合同
2.
农村土地转让合同
3.
无效合同
4.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5.
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
6.
担保合同无效
7.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形
8.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集体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案例篇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 010)二中民终字第14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江,男,1 9 6 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 燕津武汽车配件厂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姚家井2 8号楼3排1 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 二分公司。
代表人刘振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丰台区左安门外分中寺村。
法人代表人梁海旺,经理。
上诉人刘振江、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配件厂)因土地租赁合 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 0 09)丰民初字第7 9 01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3号)文件精神,按照丰台区农业委员会(丰农业函[2 0 08]7号)文件,在本村 范围内,分中寺公司对所属单位集体签定的各种经济合同进行清理的过程中, 发现上述合同中出租的土地为耕地,该合同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关于耕地保护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属无效合同。故诉至贵院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刘振江、配件厂腾退诉争土地、房子拆走、支付2 009年4月1日 至腾退后的土地使用金。
分中寺公司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之规定主张合同无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分中寺公司援引的法律依据是1 99 8年颁布实施的,而本案双方签订合同 是1994年,按照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租赁给个 人使用的。我们在该土地上经营多年,为二分公司创造了许多收益,并带动了 其他商户的发展。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交易,促进经济发展,故应维护 交易的稳定性。综上所述,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分中 寺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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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于二0 0三年二月二十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二、刘振江、北京市燕 津武汽车配件厂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使用的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 联合公司的土地返还给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三、刘振江、北 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按每月一万八千一百五十九元的计算标准自.二 0 0九 年四月一日始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支付土地 使用费。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刘振江、配件厂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土地租用合同》约定租 用的土地是建设用地,并非农用地;分中寺公司在开完庭后又增加诉讼请求不 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故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分中寺公司的 全部诉讼请求。分中寺公司同意原判。
七、乙方对基建设计白行安排,规定设计须经甲方同意批准;八、本合同一式 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合同双方签字生效。陈金魁、刘彦分别在落款甲方、 乙方处签字。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 0 0 3年2月2 0日,二分公司与刘振江、配件厂签订《补充协议》一 份,约定:“二分公司与刘彦1 9 94年1 0月1日签字的土地租用合同书,因 国家进行乡村规划,需补义协议内容如下:服从乡村规划,遇国家、集体规划 用地,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2 0 06年1月2 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市规函[2 006]6 1号向 丰台区政府发布《关于丰台区分钟寺地区规划调整意见的函》,提出了分钟寺 地区用地规划。2 0 08年7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委员会、北京市丰台区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丰农业函[2 0 08]7号发布关于印发《丰台区开展 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方案》的函,要求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 做好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
2 0 08年1 0月1 6日,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村总支部委员会、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村村民委员会、分中寺公司向各分公司和直属企业 发布通知,要求按照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京政农发(2 008)1 3号]“关于开 展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摸清各类集体经济合同 的底数;对各类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检查各类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完善各类经济合同;处置或者终止违法违约合同;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集 体经济合同台帐;建立健全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2 0 09年2月5日,二分公司向刘振江、配件厂发通知函,告知:根据北京市 农村工作委员会[京政农发(2017)13号]“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 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区乡政府及有关部门治理整顿村容环境的有关规 定,我公司决定2 0 09年2月中旬,对贵单位所承租大院进行改造,并全部拆 除,望贵单位接到通知后,在谅解的同时积极配合我单位的工作。
南苑乡分中寺村民委员会于2 0 09年3月2 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丰 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二分公司,1 9 94年1 0月1日与刘彦签订土地租 赁合同,此地块原属于生产用地,属农村集体土地。
另在原审审理期间,刘振江、配件厂对分中寺公司提起反诉,后刘振江、配件 厂撤回反诉。
5), 土地权属为分中寺村集体土地。刘振江、配件厂对上述证明不予认可,认 为此证明不属于新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土地租用合同书》、《补充协议》等
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振江、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负担(于本判 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振江、北京市燕 津武汽车配件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