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安装备管理制度十(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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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装备管理制度十篇一
一、为使我院各种医疗设备正常运行,确保临床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对我院医疗设备的保养及维护、维修工作规定如下。
二、设备的保养:我院医护人员,要认真做好相关医疗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掌握操作规程,熟悉其操作方法及性能,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要请维修人员配合指导解决,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
三、医疗设备发生故障后,当班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医疗设备科维修室,并填写维修申请单,注明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故障现象或部位。
四、医疗设备科维修室在接到维修申请后,抢救设备应在30分钟内做出响应,一般设备应在4小时内作出响应,及时给予维修;暂时不能修复的',应向科室说明原因,并及时向医疗设备科科长汇报;需外请人员维修或外送维修的,必须经维修人员鉴定、请示工会主席同意后方可实施(必要时需报院长审批)。
五、维修过程中要注意鉴别设备的故障是由于设备本身原因,还是由于使用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原因所致。设备恢复正常使用后,使用人员要验收签字。如因使用人员未按操作规程进行,致使设备发生故障或因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医疗设备使用人员应每天、每周、每月对所属医疗设备做一次例行巡检、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正常使用率在100%。按照院里的要求做好保养、巡检记录。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十篇二
为了切实加强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发放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管理。
(1)安保部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职工的佩戴情况。
(2)人力资源部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
(3)各部门具体实施。
(1)职工个人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防护要求,认真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部分公用劳保用品可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
(2)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安保部统一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由人力部专人负责。
(3)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4)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定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5)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相关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6)安保部对发放标准具有解释权,对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和技术要求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7)对工作需要,超范围发放小件劳动保护用品,由单位申请,管理部审核,副总审批,管理部登记发放。
(8)各单位应免费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9)对涉及发放标准修改,新项目新涉及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安保部报主管领导审批,方可解决,并上报公司审核备案。
(10)长期(6个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员工,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
(11)对因工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保部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12)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强制检验或报废。
(1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护口罩、防护手套、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专管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班组保管,集体使用,保证应急情况方便使用。
(14)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15)各部门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定点定人专管,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等损坏。
(16)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进行使用前学习培训,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1)根据各单位提出的风扇年审报计划和实际情况,由工程部调查落实后,分类汇总、报主管副总审批。
(2)工程部负责各类降温风扇编号、发放、管理、登记工作。
(3)风扇电机烧坏后,使用单位负责送电修、修复。如电机不能修复、确认报废,以及其他部件损坏或丢失要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设备部。如人为损坏或丢失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照价赔偿。
(4)现场的降温风扇根据季节的变化,由各单位安全员负责保管或发放使用。
(5)现场风扇必须做到人走风扇停。如发现现场没人风扇仍然启动的单位(用于物料、设备降温的风扇除外)对责任人处罚50元。
(6)现场因工作需要常年固定使用的风扇,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
(1)各部门均应配备应急药品柜以放置应急药品。
(2)建立应急药品台帐、检查记录及收发放记录(要有领取人、管理人员签字)。
(3)各岗位应急药品设专人管理,并保证二十四小时随时能取出药品。
(4)应急药品要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5)药品柜就应为常锁状态,每班设一名药品管理人员,非药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打开取药。
(6)发放药品限一次用量。
(7)过期药品及时返回人力部,由人力部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十篇三
(一)为确保物资装备状态良好,为突发事故时开展救援提供保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xx)第 672 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应急救援物资包括井下各种应急救援器材和应急药品。
(三)按规定配齐各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非事故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应急物资装备。特殊情况须经煤矿领导同意方可使用。
(五)定期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清点、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进行更换、维修、保养。
(六)在定期检查中发现应急救援物资毁损、丢失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赔偿。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十篇四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种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及消防装置的使用和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必不可少的一种预防性装备,为防止在日常生产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必须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安全可靠,操作者还要学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根据作业环境的危害程度,合理选用。
(1)安全帽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帽的规定,必须有制造厂名、商标及型号、制造年月、许可证编号及产品合格证等,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还应具备重量轻、透气性好的优点。安全帽必须能够承受5000n的冲击力,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确保人的头部不受伤害。
(2)安全帽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员工在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时,必须按尺寸选用并佩带合适的安全帽,扣好下腭带,调整好帽衬间距,不得轻易松脱和摇晃,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3)帽壳破损、缺少下颚带、缺少帽衬(帽箍、顶衬、后箍)等的安全帽不得使用。
(4)安全帽的领用必须以旧换新,以生产车间为单位,每两年更换一次。
(1)安全带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带规定的构造、型式、材料、技术性能和使用保管的要求,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产品。
(2)安全带金属配件上应有永久性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验证,并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冲击重量、制造厂名称、检验员姓名及保管使用注意事项。
(3)凡坠落有效高度达2米及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
(4)安全带应高挂低用,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m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缓冲器、速差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严禁将绳打结使用和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
(5)安全带使用两年应按批量抽验一次,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抽验的安全带必须更换安全绳。
(6)安全带的使用期为3~5年,当出现异常现象时应提前报废。
(1)呼吸防护器特别是防护面具的购置,必须有制造厂名、商标及型号、制造年月、许可证编号及产品合格证等,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2)防护面具中的活性炭必须按要求定时更换。
(3)喷漆工在喷涂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口罩,电焊、气焊工在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面具,操作者在使用砂轮打磨焊道时必须佩戴防护面罩。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固定和可移动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设备。
(1)公司各类消防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购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必须有制造厂名、商标及型号、制造年月、许可证编号及产品合格证等,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4)干粉灭火器使用年限是10年,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使用年限是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年限是12年,各类灭火器要严格遵守使用年限,到期及时更换。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十篇五
1、按照仪器器材设备配备标准,尽力配齐,继续落实兼职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2、切实加强各室的安全保管措施,危险药品单独存放,并落实督导评估。
1、学校继续落实一名领导分管,并加大管理力度。
2、建立并完善各室制度、职责、规则。各种制度、职责、规则用玻璃上相关室内。
3、每期对教育技术装备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各室管理人员进行评价。
4、凡学校购进、调入的仪器和器材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5、教育技术装备的建帐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要求有明细帐、总帐和各类建帐要按照规定执行。
6、仪器的陈列存放严格按照配备目录分类分层存放在仪器柜内。
7、仪器定位、图书定位等一律按要求执行。
8、加强对仪器的.维护、保养,学校领导要不定时的检查。
(1)各室的实验管理人员要按说明书的要求经常对仪器进行保养和维护查仪器室的仪器,发现故障要及时修理,以保证实验教学的开展。
(2)要保持实验室和仪器的清洁卫生。
(3)图书保管要防潮、防腐、防虫、防暴晒。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补救,以减少损失。
(4)加强对计算机的维护,以保证计算机使用的安全,严格强化对操作用系统的维护。
(1)实验教师和事业人员要站在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高度,从教育改革的局面,来认识加强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创造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要求学生实验达85%以上,并完善各种记录。
(2)计算机的使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计算机的管理,不断提高计算机合格率。
(3)要切实使用好有的图书资源,培养学生、引导学生、熏陶学生。图书率不低于90%,保持阅览室每周向师生开放15小时以上,要求开展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丰富多采的读书活动。
(4)加强有关使用记录的管理。各种记录要齐全,登记实事求是,规范合理。
(5)抓好教育装备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
1、按照要求各种资料装档,规范有序。
2、科学装档、存档。
教育技术装备工作是学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力争通过一年的努力,让我校的教育技术装备工作上新台阶。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十篇六
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要求,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权一致”原则制定院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制度。
4.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医院规模发展需要及现有医学装备情况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仪器设备管理队伍和维修队伍的建设,抓好人员培养、考评等工作。
2.积极收集国内外有关医学装备的情报信息和动态,做好咨询服务;
4.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仪器设备的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负责医学装备的购置、验收、保管、供应、维修、调剂、报废、计量管理以及统计报表、经济效益评估、事故处理、安全监督和资料档案等工作。
6.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检验、评比和奖惩工作,组织协作共用和对外开放。
1.确定一位领导主管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制;
5.做好仪器设备的零配件及消耗品的使用登记工作。
6.仪器设备(包括主机、附件、使用说明书)须保持完整,破损的零部件不得随意丢弃。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十篇七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执法装备管理,确保执法装备有效、合理使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城管通设备、执法服装和电脑等办公设备,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各类装备的过程中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通讯设备是指专用于工作和执勤配置的固定电话、投诉电话、城管通、对讲机和车载喊话装置(以下简称通讯设备)。
第四条 市局和分局统一配置的通讯设备,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
第五条 使用通讯设备应语言简短明了、文明规范。禁止使用通讯设备嬉笑闲谈与公务无关的内容。
第六条 根据办案的需要,分局按照要求配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录音笔、电脑、执法记录仪等必要的取证设备。执法人员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七条 使用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其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的规定操作。取证后的图像、音像资料应及时输入电脑,做好保存工作。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第八条 在使用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各类取证设备的过程中,遇到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由装备管理人员排除;不能排除故障的,不得自行到社会上的修理部门维修,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报分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维修。
第九条 电脑作为执法办公设备之一,用于案件输入、网上审批、数码录入、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
第十条 使用、管理和维修电脑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电脑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电脑管理员负责制。
(二)禁止在电脑上从事游戏、上网聊天、炒股、购物、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游戏,也不得随意删除程序。
(四)加强电脑防病毒管理,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处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五)电脑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严禁开机过夜。
(六)保密设备按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执法车辆要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
第十二条 电动巡逻车(电瓶车)、执法自行车由各部门统一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要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条例及各项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文明行车。驾车巡查时,要注意队容风纪,严禁嬉戏打闹、追赶商贩。执法自行车不准载人。
第十四条 执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损坏等要及时上报,不得私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第十五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违反本规定,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高效使用。
第十七条 城管通手机、执法记录仪、电脑等设备明确到个人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对执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清点。对有遗失或损毁的,查明原因后予以追究处理。
第十九条 因工作调到、离职等原因,人员离开本单位的,应与分局办公室做好执法装备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