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村妇女工作调研报告 妇女工作调研报告的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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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工作调研报告妇女工作调研报告的篇一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你所见过的报告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最直接最根本最现实的利益。随着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和补贴力度不断加入,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被充分调动,同时,征地、流转使农村土地日益增值,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度前所未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成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问题。
1994年8月,我县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决定》(徐委发[1994]25号)文件精神,按照“强化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好使用权”的要求,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82年算起,在原定20xx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即延长到20xx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后,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以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
截至目前,全县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农户达25.56万户,延包面积114万亩。为进一步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县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制。推广使用了专业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标准化土地承包合同文本,从承包合同签订的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签订承包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同时,各镇以村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原始档案,设立土地登记台帐,确保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资料的完整,有效避免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流转、住址、户籍发生变动所产生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轮土地调整20xx年来,因国家建设征地,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用地,农户内部成员出生、死亡和婚嫁等原因,使部分农户承包的土地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户之间承包土地面积不均衡属普遍现象。个别镇村出于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业规模经营的需要经常到市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反映,要求重新调整土地。特别是在当前我县青壮年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妇女毫无疑问的成了农村的主力军。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加,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以及财产权益保护难度却越来越大。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
一是部分行政村的“村规民约”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受户籍变迁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和一些地方的男女不平等“村规民约”的影响,农村妇女结婚后,到男方家落户,导致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益流失。如:“妇女如嫁出本村,农嫁非,仍保留土地;农嫁农,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时间对全村人口变动进行了解,已经出嫁或即将出嫁的女性土地将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没有相应地调整到土地,则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体坚持了土地“三十年不变”,由于出嫁女已经离开了村庄,其承包耕地使用权无偿让给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承包耕地使用权。二是法院判决离婚时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导致离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不到保障。农村妇女离婚后,按照农村的习俗,很少继续在婆家生活,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三是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主要是由子女、是否改嫁、与夫家及其家族的“感情”等多种因素的作用而产生不同的后果,权益难以保障。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很长且子女已经成年或即将成年,这类妇女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权益在这股力量的庇护下得意保全;丧偶时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较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渐淡化对他们的感情,土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分割;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甚至有纠纷,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实体权益因失去家庭庇护而流失,甚至原有财产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员剥夺。
2.宅基地分配权基本缺失。
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地方的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份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都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这就导致了城乡结合部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农村妇女都丧失了宅基地分配权。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被征用后,虽然县、镇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实行男女平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妇女在分红及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权益也受到损害。这主要表现为外嫁女、农嫁非、离婚女、丧偶女、性别歧视等几种。
(1)外嫁女。
一是多数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农村妇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有些地方为了保护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妇女出嫁时可以带走土地”的地方法规,但由于传统习俗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女儿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争地,否则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实际上出嫁女很难在娘家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二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村庄之间的土地分配和流转方案不同,造成了农村妇女在婚姻的流动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权。有的地方为了土地使用公平,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凡迁出或取消户口退地,新增人口进地”,嫁到外村的妇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强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这些妇女的土地及相关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2)出嫁不出村妇女。
由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妇女与次发达或不发达的村农民结婚后,一般不愿意把户口迁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滞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户口也在娘家村,这些村庄一般都会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责令其迁走户口,同时强制收回其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或土地补偿费时,她们也得不到自己应有的那一份补偿款。
(3)农嫁非妇女。
“农嫁非”是指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娘家村要强行取消她们的户籍和土地承包权,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婆家村也不予落户分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参加土地及其相关利益分配或只能分到一半;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妇女空挂户不分田,还有的地方这些妇女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业发展基金”,否则不予落户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纳“农业发展基金”,14岁之前也只能享受半个村民的待遇。
(4)离婚丧偶妇女。
有的地方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强行收回,也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土地承包权;还有的在离婚后男方村里强行取消女方户口,并收回责任田,娘家村也不给分地;也有的是离婚后前夫再婚,对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给其中一人落户分田;有的地方农村妇女丧偶后,无论其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村里强行将其户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田地。
县镇政府应加强管理,努力协调各方关系,引导村民依法制定土地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健全和完善土地仲裁制度,加快仲裁机构的建设。
县镇妇联应当进一步发挥贴近妇女群众的组织优势,采取多种手段,通过报纸、广播、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通过宣传提高基层组织和农村妇女自我维权的能力;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各类协调机制的合作优势,对于严重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耐心细致的做好群众工作,区分情况,推动问题的解决。
3.加强农村普法建设,贯彻男女平等。
就目前而言,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尤其妇女文化水平较低,自己权益受到侵犯已习以为常,很多时候,跟本意识不到权益受到了侵犯。在感受到自己受到侵害时,由于认知有限,他们也往往找不到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由于社会、家庭地位不高又缺乏法律知识,农村妇女普遍存在“忍”的心理。针对这一问题,提高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增加社会对他们的认可十分必要。
4.整合社会力量,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形成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合力。
县镇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加强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监督,要依法监督、审查村民自治的具体内容,对于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要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于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要主动解决,及时化解矛盾。对于村民土地承包权与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纠纷案件,司法部门要畅通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渠道,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处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法院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此类案件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办理,从而为农村妇女维护土地合法权益敞开司法救济之门。
(1)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男娶女嫁从夫居”,“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旧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村民、村干部、基层法院和相关部门,还有很多农村妇女自己。这使得妇女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依附地位在土地权益问题上,很容易将出嫁女、离婚女、高龄女等排挤出局。
(2)村民自治缺乏监督与管理。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依法办理村内的事情。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事务完全被作为村民自治的内部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处理。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都有明确规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经济利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而法律对村规民约缺少监督和管理体制。
(3)利益冲突。
近年来,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部分经济发达村出嫁女不愿意将户口迁出,而嫁进来的妇女逐渐增加,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与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下,村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纷纷向利益低头,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从根本上来说,这是农村经济水平低下,农民生活水平不高造成的。
(4)法律政策存在缺陷。
这是造成司法救济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一是可操作性差。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享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却没有规定一旦出现权益受到侵犯该如何去处理。二是法律之间的可协调性差。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常常会出现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三是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法律对出嫁女是否仍有村民资格,以及村民资格应按照何种程序进行认定缺乏明确的规定;现代户口制度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存在矛盾;产权分配制度的滞后;裁决机制的缺位等等。
农村妇女工作调研报告妇女工作调研报告的篇二
;随着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我区妇女也逐步进入决策管理领域,与男性平等享有政治、经济和教育的权利提高,这是贯彻男女平生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几年来,鄞州区妇女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大力重视下,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比例不断扩大,妇女整体文化素质得到改善。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一定贡献。但由于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陈旧思想的束缚,我区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方面都有困难,但我们坚信随着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我区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将会充满光明和希望。
2 、整合力量,分类培训,充分挖掘农村妇女培训新路各级妇联紧紧抓住培训这一核心环节,强化培训基础服务工作。以被征地妇女为重点发动各级妇联组织对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展大规模的调查,基本掌握了农村妇女劳动力尤其是被征地妇女的个体素质及培训择业意向等。其次加大对培训信息政策的转载请保留此标记。发布宣传和服务力度。为把组织管理网络延伸至村,在村里设立了妇女培训联络员。把培训服务送到农村妇女家门口。挖掘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实施,逐步建立五种培训模式。与学校联运的技能型培训,与企业联运的定单式培训,与有关部门联动的综合型培训,与服务实体联动的实用型培训,与基地联动的实地型培训。
3、积极推荐,为农村妇女劳动力就业搭建平台就业是培训工作的最终落脚点,也是检验培训效果的重要依据。为加快农村富余女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区妇联把就业推荐与培训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优势,千方百计创造、提供就业岗位。通过借助各职业院校加强女性就业技能培训,与长沙颐而康职业学校、长沙职校、湘西州职校达成协议,为其免费培训并负责安排就业,使农村女劳动力走出家门、走向市场、走向富裕。
1、整合资源,抓好基地建设
通过“四个一”来发展妇女技能培训基地:一是呼吁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建立一批,为广大的农村妇女参加正规技能培训提供保障。二是依托各类学校及企业建立一批,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和企业的培训资源优势,到乡镇建立技能培训点,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定向培训、岗前培训。三是动员各级妇联自建一批,各级妇联应在发展、壮大现有妇联技能培训基地的基础上,使其规范化,能够成为定点培训基地,增强为妇女培训的综合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四是联系民间力量建立一批,要加强与女农民企业家、女能手和返乡务工妇女的联系,建立各类就业技能培训基地、致富项目示范推广基地、创业培训实践基地等等。
2、围绕妇女需要,切实抓好培训
2、开展务工技能培训,促进妇女转移就业;
3、开展种养加实用技术培训,增强妇女发展现代农业的本领;
5、开展基层妇联干部培训,让她们更好地发挥“双带”的作用。
6、开展文明教育培训,新型农村妇女不仅要有新技能,更要有新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这样妇女才能全面参与新农村建设,更好地发挥农村妇女的作用。
(二)坚持实际原则,培训形式要与妇女实际情况相结合。
1、要重心下移、服务妇女。培训地点应设在乡村,方便妇女参加培训,降低培训成本。
2、要把课堂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指导相结合,把抽象的理论变为具体的技术,使妇女一看就懂,一学就会,学了能用,切实提高培训的实效。
3、要培育典型、示范引导,长期以来,农村妇女有很强的从众心理,更容易相信身边人、身边事,用妇女身边的典型来教育妇女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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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县位于甲省西部甲区,湘西中部偏东,是国家贫困县之一,也是典型的老、少、边、穷、库的少数民族地区,全县总面积1297 平方公里,共辖12个乡镇,总人口13.82万人,妇女占6.9万人,农村人口11.8万人,其中农村妇女5.34万人,占农村人口总数的45.2%,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和打工经济蓬勃发展,农村出现“留守妇女”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据统计,目前我县农村“留守妇女”占农村家庭的70%以上。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村留守妇女的生存状况,9月下旬,县妇联对全县农村“留守妇女”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对默戎镇、古阳镇共5个村的45名“留守妇女”进行抽样调查。
因为丈夫长期(通常在半年以上)外出打工,由妇女承担着家庭中的生产劳动、教育孩子、照料老人等责任,成为家庭生产中的绝对主力,据调查,85%的男劳力主要集中在广东、深圳、浙江等沿海地区打工,“留守妇女”平均年龄为42.7岁,留守妇女种地获得的经济收入平均占家庭收入的33.6%,平均有1.7个老人需要赡养,每年用于子女的教育和培养费3000多元,调查中发现,农村留守妇女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劳动强度大,身体健康受损;夫妻情感缺失,家庭功能失衡;安全感降低,人身及家庭财产受威胁。
一是劳动强度明显加大,部分农妇力不从心。留守妇女既要承担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又要料理家庭事务,有的还要照顾年迈的老人,教育未成年的孩子,劳动强度很大,严重损害身体健康。默戎镇、古阳镇大多数的留守妇女都需要承担家里的农业生产,45份调查问卷表明,靠留守妇女种地获得的经济收入平均占家庭经济收入的42.5%,其中又有半数以上的妇女表示“一个人难以单独承担农活”,而那些身体不好的“留守妇女”,遇到的困难会更大。
二是文化程度低,现代农业进程受到影响。调查中,80%的农村留守妇女只有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对现在家庭购置的农业机械不能充分利用。男劳力外出后,留守妇女节由于文化水平低,很少懂得机械操作技术,致使家庭农业机械闲置浪费现象普遍存在。同时,文化水平的低下也造成她们难以接受新技术,在农业生产上,增加了她们的劳动量和劳动时间。
三是精神压力大,身心易受伤害。由于丈夫外出务工,长年不在身边,留守妇女们忍受着身体和心理的双重负担。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担,白天要下地干活,晚上独守空房,久而久之造成精神空虚。由于农村留守妇女长期承受精神上的压力,容易产生失眠、焦虑,严重影响留守妇女的身心健康。
三是养老、子女养育方面出现新问题。因为丈夫长期外出务工,家庭的养老、子女的养育的重担全部落在留守妇女的身上。由于在生产方面的劳累,加之对丈夫的思念,妇女们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耐心地对待子女和老人们。,在子女的教育方面,全依赖学校和老师,致使家庭教育空白,孩子们也容易产生性格及行为上的不良现象,而在养老方面,情况也不佳,冷漠、老人现象呈现上升趋势。
四是安全感降低,家庭财产受威胁。男性劳动力外出后,农村只剩下了老人、儿童和妇女,这种人口结构的变化,会带来农村治安防范力量的减弱,使农村社会治安隐患增加,农村中针对留守家庭的小偷小摸现象增多。
农村妇女工作调研报告妇女工作调研报告的篇四
迎江中学位于大方县城西郊风光迤逦的对江河畔,是一所九年制义务教育初级中学。现有学生534人,其中留守儿童54人。对于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这一特殊群体,政府文件、学者研究论文等都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在户籍所在地,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而由其他监护人长期监护抚养或独立生活的儿童。在我校,对留守儿童的定义是:父母都在外打工,只有子女在家中留读的少年儿童。据我们了解,如果加上父母有一方在外打工的,那留守儿童的数目远远不止提到的54人。笔者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余的闲暇,在学校领导和老师的支持和帮助之下,对全校的留守儿童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了解,现将调查到的情况作一下分析。
这次调查共发出问卷50份,收回有效问卷48份;其中有28人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一起生活,有6人与亲戚生活在一起,有9人与自己的兄弟姐妹生活在一起,有5人独自一人生活。留守儿童普遍都是自己在照顾自己,即使是与祖辈生活在一起的大部分留守儿童也基本上是处于无管教状态。
通过对全校的问卷调查发现:留守儿童十分想念父母的占78.3%,有51.2%的留守儿童父母每年回来一次,45%的留守儿童很少与父母电话联系。由于与父母的联系少,这样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消极情绪,表现出性格内向任性,办事我行我素,困难面前不负责任,遇事推诿怨恨。
(一)性格孤僻、自卑逆反比较普遍
由于外出务工的父母常年在外奔波,从事的多是体力活或小生意,收入微薄,生活艰苦,劳动强度高,空闲时间少,因而回家频率不高,与留守子女联系较少,对于孩子的成长缺乏足够的关注和指导。而初中青少年正处于情感、性格变化的转折时期,长期与父母分离,极易使他们的性格变得内向、孤僻、自卑、易躁。另外,由于父母长期照顾不周,对留守家中的子女放纵溺爱多于严加管教,使得这部分少年中问题孩子普遍多于同龄人中父母都在身边的。究其原因,主要是监护人管不了、不敢管或不会管。留守孩子几乎生活在无限制状态下,无形中助长了他们自私任性、蛮横霸道、逆反心理重、以自我为中心等极端性格。而且这种性格随着父母外出时间的长短而发生变化,一般显示为时间越长,性格变化越快,且年龄越小,变化越大。如我班的龚勤因与同学之间发生一点小摩擦,竟然扬言要从校外喊人来帮忙,害得我是谈话加家访,思想工作是做了一星期,课都没法正常开展。王颖是留守儿童中比较上进的,平时也能管住自己,但一点集体主义观念也没有,在校内是独来独往,从来不会主动帮别人干一点事。
(二)自信不足、缺乏亲情
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留守儿童普遍缺乏自信,遇事萎缩不前。由于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这部分孩子在与别人交往时往往容易过于焦虑紧张,缺乏安全感。有的孩子最害怕学校开家长会,因为不知道到底应该请谁。因为长期得不到父母亲情的抚慰与关怀,直接影响到了孩子的行为习惯、心理健康以及人格与智力的发展。青少年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的时期,对自身变化、学业压力、人际交往等方面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解与认识,也产生了许多烦恼与冲突。这时,他们需要畅通的倾诉渠道,更需要正确的外界引导。但由于远离父母,缺少了与父母交流的机会,而监护人又无暇顾及他们的情绪情感变化,这种情况对他们心理健康的发展极为不利,常会引发种种心理疾病,如感情脆弱、自暴自弃、焦虑自闭、缺乏自信、悲观消极等。如王永辉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由于隔代监护对其鞭长莫及,因此在学习的道路上基本上是自暴自弃,对老师的循循善诱根本就是充耳不闻。纵观这些孩子,其心理问题的形成不是短期的事情,问题的解决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孩子一旦心理走向了畸形,进行矫正则比其形成更加艰难。
(三)做事不计后果、价值观念扭曲
初中阶段,正是学生青春发育的关键时期,也是性格习惯形成的重要阶段。由于这一时期是孩子向成人迈进的关键时期,因此离开了成人的监护,问题就容易出现。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孩子和监护人之间关系特殊,只要不犯大错,监护人对孩子的行为一般都采取认可态度,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约束管教,部分留守儿童自由散漫,行为存在严重偏差。调查中发现,许多留守孩子在家里不听祖辈教导,在学校道德品行较差,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常有迟到、旷课、逃学、说谎、打架、赌博、欺负小同学等行为,有的迷恋网吧和游戏室,甚至与社会上一些有不良习气的成人混在一起。八(2)班王斌有很长一段时间几乎生活在学校与网吧之间。白天上课时趴在课桌上睡觉,晚上到网吧上网,费用从父母提供的生活费中挤。长期不着家,家长在外也无从知晓,老师联系家长,联系电话是空号,开家长会也见不到家长。
农村妇女工作调研报告妇女工作调研报告的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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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
,欢迎大家阅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男劳动力大规模的外移,在我国农村社会出现了一大批“留守妇女”群体,这个庞大的特殊群体在我区达1万余人,并持续增多。由于丈夫在家庭生产生活中缺位,留守妇女面临多重生存发展困境,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关爱农村“留守妇女”,破解她们面对的难题,正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一个日益凸出的现实问题。
(一)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留守妇女”的丈夫在外务工,有的在省外,有的在本省其他城市,有的在本市城区务工,而她们却留守家中,肩负起家庭几乎全部的生产劳动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成为家庭中的“顶梁柱”,家中的粗活、重活、忙活、累活几乎都压在她们肩上。据统计,**区“留守妇女”中农村“留守妇女”占90%以上,中青年“留守妇女”占85%。“留守妇女”中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占48%左右,其余则在农闲时外出打工或郴州市范围内打工以增加家庭收入。以**区华塘镇油山村为例,对农村“留守妇女”生存发展状况进行专题调研,调研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入户走访“留守妇女”家庭10户,以期了解掌握全区农村“留守妇女”现状、生存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与迫切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她们建设新农村的积极作用,逐步解决她们面临的诸多问题。她们的整体生存发展状况如下:1、“留守妇女”年龄结构,以30到40岁中年居多,占45%;2、“留守妇女”文化程度,大部分是初中,占52%,小学占41%,高中及以上占7%;3、“留守妇女”家庭人口情况,3口人的占41%,4口人的占43%;4、“留守妇女”丈夫外出打工年限,以2-3年居多;5、“留守妇女”家庭年收入情况,以年收入2万-3万的居多;6、“留守妇女”丈夫多长时间返家一次,半年之内占25%,半年至一年占67%,一年以上的占8%;7、丈夫外出打工,“留守妇女”最担心丈夫耐不住寂寞或者不承担养家义务。
(二)农村“留守妇女”生存状况农村“留守妇女”生存发展情况呈现以下特点:1、“留守妇女”年龄分布中年居多。2、“留守妇女”文化教育程度偏低。3、“留守妇女”从事家务和农业身心俱疲。4、“留守妇女”担心感情出现危机。5、“留守妇女”文化生活枯燥单一。大多数农村“留守妇女”由于平时忙于农活和家务活等,没有时间参加娱乐活动,加上生活范围较小等因素,造成了农村“留守妇女”精神压力大,不能从参加文体活动中让自己减压。
(一)拖老带小,披星戴月,生活艰辛。在丈夫外出务工期间,妻子成为家庭生产生活的绝对主力,家中所有粗活、重活几乎都压在了“留守妇女”肩上,尤其是农忙季节,劳动量更大。同时,男人外出务工,赡养老人,养育孩子,洗衣做饭,喂养鸡鸭猪牛等繁琐的家务事也全落在了“留守妇女”的身上。劳动强度很大,严重损害身体健康。
(二)独守空房,精神贫乏,生活孤单。由于丈夫长期不在身边,“留守妇女”们忍着身体和心理的双重负担。调查发现,89%的“留守妇女”觉得丈夫的忠诚成了她们最大的心理负担。有许多“留守妇女”想把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别人种,自己跟随丈夫一起出去打工,但赡养老人、照顾子女的责任又使她们难以走出家门。
(三)生性胆小,安全缺乏保障。由于男性劳动力外出,农村只剩下了老人、儿童和妇女,致使农村治安防范力量减弱,违法犯罪几率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胆小的农村“留守妇女”普遍感到缺少人身安全感,同时还要注意与男性的避嫌。由于“留守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她们的合法权益相对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容易成为农村性侵害案的主要侵犯对象,其家庭财产也成为作案分子的目标。
(四)常年的温饱观念和勤俭节约传统导致健康意识不强。大部分农村妇女缺乏保健意识,一个主要原因是生活困难,能节约一点是一点,女性用品在家庭开支中所占比例不大。有些农村“留守妇女”,为了节约钱,有病不医只自己拿点药了事,有时干脆一拖再拖,以致于小病拖成大病,她们的健康状况令人担忧。与此同时,在饮食方面,也不讲究合理搭配,以解决温饱为原则,基本不会调剂改善生活,也不会每餐都有肉食和水果。
(五)亲情缺失,子女家庭教育环境不优。“留守妇女”子女在家庭教育方面,由于缺少父爱和团聚,母亲要外出做事,小孩平时多跟老人在一起,老人多只管他们的温饱,有的妇女文化偏低,对子女教育力不从心,往往是物质上的满足大于知识的教育,出现了“重养轻教”现象,而且陪伴小孩的时间少,亲情的部分缺失也影响了孩子健全性格的形成。
农村“留守妇女”已经成为农村一个新的特殊群体,是农村劳动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同时涉及到留守家庭的幸福和稳定。不解决好这一群体的各种问题,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产生不利影响。社会各界要普遍关注“留守妇女”问题,把它放到影响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妥善解决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问题,为“留守妇女”撑起一片蓝天,同时也为当地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增添一抹亮色。
(一)制定政策措施,重视“留守妇女”的现实需求。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要重视并关注农村“留守妇女”这一特殊社会群体,要把“留守妇女”问题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留守妇女”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充分考虑农村“留守妇女”的利益需求,制定出台有利于“留守妇女”创业就业的政策。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农村“留守妇女”的现状,如,姓名、年龄、人数、分布、每天的劳动时间等,制定关爱“留守妇女”的政策和措施。
(二)强化科技培训,提高“留守妇女”的致富能力。各级组织要着力提高“留守妇女”综合素质,提高“留守妇女”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要积极引导“留守妇女”摒弃“男主外、女主内”封建传统的束缚,组织“留守妇女”树立“四自”精神,用自已的行动积极支持丈夫外出打工,提高农村妇女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她们的自身发展,是解决“留守妇女”各种问题的重要途径。要举办各类知识、技术、技能培训,提高她们的科技致富能力和科学教子水平。要广泛发动农村“留守妇女”增强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发展能力的紧迫感,克服依赖心理,主动提高自我发展和应对各种困难的能力。
(三)整合社会资源,解决“留守妇女”的实际困难。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为“留守妇女”提供相关的服务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如涉农部门努力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减轻“留守妇女”的农业生产劳动强度;举办“留守妇女”技术培训班,提高“留守妇女”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能力。文化等部门在“留守妇女”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留守妇女”的业余文化生活等。司法部门为“留守妇女”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维护“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医疗卫生部门建立对“留守妇女”的健康支持系统,关爱“留守妇女”的身心健康,减轻“留守妇女”心理压力等。群众团体发挥各自优势,为“留守妇女”提供服务和帮助。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使这一特殊群体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得到健康发展。
(四)维护家庭稳定,加大“留守妇女”保护力度。针对目前农村“留守妇女”遇到的各种问题,社会各界要积极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加大《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通过法律知识宣传、培训等方式,教育妇女提高自我维权意识。要加大社会治安管理力度,在村庄建立“治安巡逻队”,保障社会治安,减轻“留守妇女””安全方面的心理压力。要加大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力度,把劳动技能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家庭教育知识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履行家庭责任和义务,遵守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家庭稳定。
(五)丰富文化生活,体现“留守妇女”人文关怀。健康的文化活动是减轻精神压力的良方。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培养乡土文化队伍,挖掘地方传统娱乐资源,弘扬文明新风,利用农闲时节或“三八”妇女节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丰富”留守妇女”的精神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使广大农村家庭特别是“留守妇女”家庭成员充满活力,家庭关系更加和睦美满,邻里关系更加融洽,村庄环境更加和谐稳定。要开展“亲情之旅”、“鹊桥会”等亲情互动活动,组织“留守妇女”与打工丈夫“零距离”相会,对“留守妇女”进行人文关怀。
迎江中学位于大方县城西郊风光迤逦的对江河畔,是一所九年制义务教育初级中学。现有学生534人,其中留守儿童54人。对于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这一特殊群体,政府文件、学者研究论文等都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在户籍所在地,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而由其他监护人长期监护抚养或独立生活的儿童。在我校,对留守儿童的定义是:父母都在外打工,只有子女在家中留读的少年儿童。据我们了解,如果加上父母有一方在外打工的,那留守儿童的数目远远不止提到的54人。笔者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余的闲暇,在学校领导和老师的支持和帮助之下,对全校的留守儿童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了解,现将调查到的情况作一下分析。
这次调查共发出问卷50份,收回有效问卷48份;其中有28人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一起生活,有6人与亲戚生活在一起,有9人与自己的兄弟姐妹生活在一起,有5人独自一人生活。留守儿童普遍都是自己在照顾自己,即使是与祖辈生活在一起的大部分留守儿童也基本上是处于无管教状态。
通过对全校的问卷调查发现:留守儿童十分想念父母的占78.3%,有51.2%的留守儿童父母每年回来一次,45%的留守儿童很少与父母电话联系。由于与父母的联系少,这样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消极情绪,表现出性格内向任性,办事我行我素,困难面前不负责任,遇事推诿怨恨。
由于外出务工的父母常年在外奔波,从事的多是体力活或小生意,收入微薄,生活艰苦,劳动强度高,空闲时间少,因而回家频率不高,与留守子女联系较少,对于孩子的成长缺乏足够的关注和指导。而初中青少年正处于情感、性格变化的转折时期,长期与父母分离,极易使他们的性格变得内向、孤僻、自卑、易躁。另外,由于父母长期照顾不周,对留守家中的子女放纵溺爱多于严加管教,使得这部分少年中问题孩子普遍多于同龄人中父母都在身边的。究其原因,主要是监护人管不了、不敢管或不会管。留守孩子几乎生活在无限制状态下,无形中助长了他们自私任性、蛮横霸道、逆反心理重、以自我为中心等极端性格。而且这种性格随着父母外出时间的长短而发生变化,一般显示为时间越长,性格变化越快,且年龄越小,变化越大。如我班的龚勤因与同学之间发生一点小摩擦,竟然扬言要从校外喊人来帮忙,害得我是谈话加家访,思想工作是做了一星期,课都没法正常开展。王颖是留守儿童中比较上进的,平时也能管住自己,但一点集体主义观念也没有,在校内是独来独往,从来不会主动帮别人干一点事。
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留守儿童普遍缺乏自信,遇事萎缩不前。由于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这部分孩子在与别人交往时往往容易过于焦虑紧张,缺乏安全感。有的孩子最害怕学校开家长会,因为不知道到底应该请谁。因为长期得不到父母亲情的抚慰与关怀,直接影响到了孩子的行为习惯、心理健康以及人格与智力的发展。青少年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的时期,对自身变化、学业压力、人际交往等方面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解与认识,也产生了许多烦恼与冲突。这时,他们需要畅通的倾诉渠道,更需要正确的外界引导。但由于远离父母,缺少了与父母交流的机会,而监护人又无暇顾及他们的情绪情感变化,这种情况对他们心理健康的发展极为不利,常会引发种种心理疾病,如感情脆弱、自暴自弃、焦虑自闭、缺乏自信、悲观消极等。如王永辉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由于隔代监护对其鞭长莫及,因此在学习的道路上基本上是自暴自弃,对老师的循循善诱根本就是充耳不闻。纵观这些孩子,其心理问题的形成不是短期的事情,问题的解决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孩子一旦心理走向了畸形,进行矫正则比其形成更加艰难。
初中阶段,正是学生青春发育的关键时期,也是性格习惯形成的重要阶段。由于这一时期是孩子向成人迈进的关键时期,因此离开了成人的监护,问题就容易出现。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孩子和监护人之间关系特殊,只要不犯大错,监护人对孩子的行为一般都采取认可态度,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约束管教,部分留守儿童自由散漫,行为存在严重偏差。调查中发现,许多留守孩子在家里不听祖辈教导,在学校道德品行较差,不遵守学校
规章制度
,常有迟到、旷课、逃学、说谎、打架、赌博、欺负小同学等行为,有的迷恋网吧和游戏室,甚至与社会上一些有不良习气的成人混在一起。八(2)班王斌有很长一段时间几乎生活在学校与网吧之间。白天上课时趴在课桌上睡觉,晚上到网吧上网,费用从父母提供的生活费中挤。长期不着家,家长在外也无从知晓,老师联系家长,联系电话是空号,开家长会也见不到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