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自书遗嘱具体写法 自书遗嘱(模板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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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具体写法自书遗嘱篇一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xxx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
2、伪造的遗嘱;
3、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严格来说,这些情况下是由于遗嘱继承的原因导致遗嘱的相应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但是,这些情况下和遗嘱无效的结果一样,我们也将其归类在遗嘱无效的情形中。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可在遗嘱生效前,即生前处分其作为遗产的财产。一旦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等于遗嘱人变更了原来遗嘱中相应的内容,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1、遗嘱中未留特留份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机,二是将增加社会负担。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特留份,在遗产处理时,应首先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xxx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被继承人死亡后,抚养子女的义务随之消失,但对于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而言,其需要抚养教育费用,遗嘱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权利。因此,遗嘱如果不给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应从遗产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胎儿的继承份额。
2、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会导致遗嘱无效。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都会导致遗嘱无效。
(八)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扶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九)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生效,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事实上,自书遗嘱的写法在法律上也并没有什么特别强制性的规定,只不过,一份标准的遗嘱就应该包含以上这些条款,这样才能确保百年之后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完成对遗产的分配。自己写遗嘱的时候,没有规定必须要有执行人、见证人。
自书遗嘱具体写法自书遗嘱篇二
身份证号码:
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甲(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乙(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乙的财产,属于乙个人所有。
本遗嘱委托丙(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丙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
年 月 日
附:遗嘱格式样本
1.首部。
(1)标题。写明“遗嘱”或者“××××遗嘱”。
(2)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
2.正文。
(2)写明订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
(3)写明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4)写明所订立遗嘱的份数。
(5)写明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自书遗嘱具体写法自书遗嘱篇三
,男,86岁, 人,现住 ,身份证号码 。
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本人妻子于 年 月 日去世。长女 ,约 岁,住 ;次女 ,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 , 岁,住 ;四子 ,约 岁,住 。
本人与三女儿 、外孙女 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 ,产权证号为: 。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 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 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 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 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 自行负担。
本遗嘱委托 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自书遗嘱具体写法自书遗嘱篇四
立遗嘱人___与立遗嘱人___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有子女______人。 我___和老伴___现在分别是___周岁和___周岁,身体还挺健康的,在立遗嘱时头脑清醒,精神状态良好。由于我和老伴都年岁已高,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也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促进家庭关系和谐,特立此遗嘱表示我和老伴对我们的财产在我们去世之后的共同处理意见。现特聘请某某法律服务机构为见证人,见证人在充分了解见证遗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调查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后做出此见证文书。我和老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头脑清晰,无精神方面疾病或病史,保证本遗嘱为我和老伴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完全自由、自愿订立的。
现立遗嘱人___与立遗嘱人___共同委托___代书遗嘱,如下:
一、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价值及特征。
二、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
儿子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汉族,住___,身份证号:___,现儿子___与立遗嘱人___、___共居一处,共同生活,对母亲和父亲照顾周到,赡养尽心尽力,现在我和老伴一切生活照顾全由儿子___一人承担。为解决子女继承遗产,避免遗产继承纷争,我和老伴特立此遗嘱,共同指定由儿子___一人继承坐落于___的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其他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争抢。
三、其他事项
立遗嘱人___与立遗嘱人___是在充分考虑和商议后做出上述决定的,希望其他子女遵从立遗嘱人的共同心愿。以上是我___和老伴___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遗嘱一式三份由___保存备案一份。
立遗嘱地点:某某法律服务机构
立遗嘱时间:
___
自书遗嘱具体写法自书遗嘱篇五
立遗嘱人:___,女,一九四二年一月九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5102311942_________。
遗嘱受益人:___,男,一九七五年八月十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75_________。
我,立遗嘱人___是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___号___单元___层___号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之一,该房屋属于我的份额是我的个人财产。我老伴___在一九九八年八月九日去世后,我至今未再婚。为防止日后因该房屋产生纠纷,现经我慎重考虑,并在我头脑完全清醒的情况下立此遗嘱。
一、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___号___单元___层___号房屋属于我的份额在我去世后赠与给我儿子___一人所有,并且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二、上述房屋如被拆迁,产权交换后所得房屋属于我的份额也按本遗嘱执行。
三、遗嘱内容完全是我个人的意愿,他人无权干涉。
四、本遗嘱我不委托他人执行。
五、公证员已将《^v^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向我解释清楚。
六、本遗嘱是由公证员根据我的意思打印,我确认无误并在本遗嘱上签名、捺指印。
七、本遗嘱是我的最终意思表示,若其他任何遗嘱与本遗嘱意思相违背的,均为无效。
立遗嘱人:___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