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灯饰合作协议(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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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饰合作协议篇一
乙方:
为美化、亮化城市的举措,宣传企业形象,增强商业气氛,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广告品味,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路灯杆安装道旗、灯箱事谊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应信守执行。
一、租赁项目:街道灯杆(共:172座)
路两边路灯杆96座;
两边路灯杆124座;
路灯杆246座。
二、租赁期限:三年(从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1月14日止)。
三、租金:每座杆¥。00元/年,合计总租金人民币壹拾万整(¥。00元)。
四、付款方式:
签订本合同一周内一次性付清租金给甲方。在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续租给乙方继续使用。
五、相关事项:
1、乙方广告内容必须健康合法,同时须经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等单位审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2、乙方在路灯杆上安装广告不能造成灯杆损坏,如因广告造成灯杆脱漆生绣等损坏,乙方必须修复灯杆或按修复造价赔偿。
3、租赁物在合同期内经营广告权和使用权属乙方所有,因租赁物所获的所有收益及广告牌安全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4、在租用期间甲方不提供电源。
5、政府有其他需要或国庆春节等期间悬挂灯笼,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服从,且期限不作延长及费用补偿,如需拆除的广告牌乙方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拆除。在租用期间如甲方因建设需要更换灯柱,更换后新灯柱在合同期内由乙方作宣传广告使用。因租赁物所获的所有收益仍归乙方所有。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未尽事宜,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灯饰合作协议篇二
甲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关于乙方承租甲方大堂广告灯箱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租 号广告灯箱(下称“该广告位”),规格为高度米,宽度 米。
二、甲方同意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使用该广告位。 乙方每年支付租金 元整(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在本合同签订前交清年租金,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后须向乙方提供正式等额发票。
三、乙方发布之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在租用期间须由甲方指定的广告公司负责该广告画的制作、悬挂及拆卸,资料由乙方提供给广告公司,并交广告制作费 元给广告公司。
五、乙方租用该广告位只能作为乙方的商业用途宣传。在租用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广告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即时收回该广告位另行出租。在租用期间乙方如需要更换广告画,每次需交拆卸安装费用100元。
六、若乙方继续承租,需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前知会甲方,甲方有权视年度经营状况进行调升租金,双方再进行续签合同。如若乙方未提前一个月知会甲方,则视为不续租,甲方在合同期满后有权将该广告画拆除,广告位另行出租,乙方不得有异议。
七、甲方负责广告位的维护、保养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保证广告位的外观清洁和正常使用。
八、在合同期内,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政府法律法规、政策致使本合同 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支付广告位租金,如因此造成损失,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名后正式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 期: 日 期:
灯饰合作协议篇三
甲方:
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经营理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天长市安康小区、同心南苑、同心北苑、荷香苑、千秋世家绿化带上设置广告灯箱,并达成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地点:
第二条
广告灯箱数量:
第三条
租赁期限:计租日期以灯箱施工完毕之日起,租赁期限为5年。
第四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 产生的相关电费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第五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支付时间: ,经营广告所产生的电费,乙方按实际产生的用电量于每个季度底前结算。
第六条
甲方责任
1、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向有关部门报批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图纸。
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广告安装和使用等的配合工作。
3、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广告所需的用电量。
4、甲方不得在乙方承包范围内竖立同类广告牌。
5、甲方需协助乙方看管社区灯箱不遭人为损坏。
第七条
乙方责任
1、向甲方支付租金和相关电费。
2、乙方所发布的商业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
3、负责经营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和维护等。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租金和时间向甲方支付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所有的商业损失。
第九条
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2、若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合同,乙方有权拆除所有广告灯箱。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在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行为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需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费按乙方实际租赁时间计算。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每式共二页。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灯饰合作协议篇四
甲方:福州市路灯管理所
乙方:
为美化、亮化城市的举措,宣传企业形象,增强商业气氛,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广告品味,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路灯杆安装道旗、灯箱事谊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应信守执行。
一、租赁项目:街道灯杆(共:172座)
路两边路灯杆96座;
两边路灯杆124座;
路灯杆246座。
二、租赁期限:三年(从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1月14日止)。
三、租金:每座杆¥。00元/年,合计总租金人民币壹拾万整(¥。00元)。
四、付款方式:
签订本合同一周内一次性付清租金给甲方。在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续租给乙方继续使用。
五、相关事项:
1、乙方广告内容必须健康合法,同时须经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等单位审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2、乙方在路灯杆上安装广告不能造成灯杆损坏,如因广告造成灯杆脱漆生绣等损坏,乙方必须修复灯杆或按修复造价赔偿。
3、租赁物在合同期内经营广告权和使用权属乙方所有,因租赁物所获的所有收益及广告牌安全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4、在租用期间甲方不提供电源。
5、政府有其他需要或国庆春节等期间悬挂灯笼,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服从,且期限不作延长及费用补偿,如需拆除的广告牌乙方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拆除。在租用期间如甲方因建设需要更换灯柱,更换后新灯柱在合同期内由乙方作宣传广告使用。因租赁物所获的所有收益仍归乙方所有。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未尽事宜,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