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的违约法律依据通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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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的违约法律依据篇一
一、误工费:
1、劳务班组人工费:
① 泥水工班组:65人,30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300.00×65 =19500.00元
② 水电班组:25人,20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200.00×25 =5000.00元 ③ 杂工班组:20人,12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120.00×20 =2400.00元 误工费每天计:26900.00元/2=13450.00元
2、管理人员及机械操作、指挥工: ① 管理人员工资每天8000.00元
② 塔吊司机及指挥工每台330.00元/天×3台=990.00元 ③ 施工电梯司机每台200.00元/天×2台=400.00元
管理人员及机械操作、指挥工工资每天计:9390.00元
二、材料及设备租金:
① 63塔吊租金每天350.00元/台×3=1050.00元 ② sc200/200施工电梯租金每天320.00元×2=640.00元
材料及设备租金租金每天计1690.00元
因室内装修未确定造成工期延误每天费用24530.00元
关于蓝谷小镇2#楼工程因1#楼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工期延期的费用
一、误工费:
1、泥水工班组:10人,30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300.00/2×10=1500.00元
2、水电班组:15人,20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200.00/2×15=1500.00元
二、管理人员工资:
3、值班保卫:2人,10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100.00×2=200.00元
4、管理人员工资:3500.00元/天
2#楼因1#楼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工期延期每天费用6700.00元
关于蓝谷小镇工程因施工图及会审造成工期延误的费用
一、劳务班组人工费:
①挖孔桩班组:65人,30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300.00×65 =19500.00元 ②钢筋班组:15人,30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300.00×5 =4500.00元 ③模板工班组:25人,30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300.00×25 =7500.00元 ④泥水工班组:10人,30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300.00×10 =3000.00元 ⑤水电班组:5人,20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200.00×5 =1000.00元 ⑥杂工班组:10人,12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120.00×10 =1200.00元 误工费每天计:36700.00元/2=18350.00元
二、管理人员及机械操作、指挥工: ① 管理人员工资每天8000.00元
② 塔吊司机及指挥工每台330.00元/天×3台=990.00元 管理人员及机械操作、指挥工工资每天计:8990.00元
三、材料及设备租金:
①63塔吊租金每天350.00元/台×3=1050元 ②外架钢管20000米×每米0.011元/天 =220.00元 ③钢管扣件5000套×每套0.007元/天 =35.00元
材料及设备租金租金每天计1305.00元
因施工图及会审造成工期延误每天费用28645.00元
工期延误的违约法律依据篇二
36工期和工期延误
36.1工期计算 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
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
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
36.2工期约定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36.3工期顺延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
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
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
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
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
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
(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
因素;
(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
(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
作等);
(6)工程量增加;
(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
(8)不可抗力;
(9)发包人风险事件;
(10)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
(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36.4提交工期顺延
报告 当第36.3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
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
有关详细资料。36.5工期顺延持续
发生的要求 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向
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
36.6拒绝延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
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
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36.7工期顺延的核
实与确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按照
第36.3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予核实也
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
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36.8承包人误期的赔偿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
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款规定要
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
37加快进度
37.1承包人原因加
快进度的要求 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
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
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33.4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
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
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
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
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
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
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
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37.2发包人原因加
快进度的要求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
人要求后的7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
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66.1款规定的提前竣
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72.2款、第72.3款和第72.5款规定
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
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工期延误的违约法律依据篇三
关于工期延误造成误工损失报告
至: 项目部
根据合同第四款承包方式第5条约定,因贵司原因造成停工,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从开工至今由于贵部原因停工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月日至月日,停工天。停工原因:
2、2012年月日至月日,停工天。停工原因:
3、2012年月日至月日,停工天。停工原因:
累计停工:天。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情况共计:元,具体明细表如下:
劳务人员:
管理人员:
租赁材料:
根据以上情况请贵部补助我部的损失共计:有限公司
2012年月日
工期延误的违约法律依据篇四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6)发生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者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以上这些情况工期可以顺延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情况属于发包人违约或者是应当由发我人承担的风险。反之,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承包人的违约或都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则工期不能顺延。
当发生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时,应按以下做法予以确认。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当然,工程师确认的工期顺延期限应当是事件造成的合理延误,由工程师根据发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工期定额、合同文件等的规定予以确认。经工程师确认顺延的工期应该纳入合同工期,作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师的确认结果,则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工期延误的违约法律依据篇五
工期延误造成的违约赔偿
在很多项目中,时间是施工的基本要素,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条款中一致同意,如果承包商不能再规定的日期前完成项目,则对于承包商完成工作所需要花钱的超过指定完工日期的每一天支付预先商定的金额给业主是承包商的经济责任。这种资金总量代表了这些延误给业主在成的经济损失,因为难以确定业主损失的真实价值,所以预先商定的金额就用于代替遭受的时机损失。这种估计就被称为违约赔偿,它在整个建筑行业被广泛采用,要求承包商为超过规定完工日期的每一个日历日支付这种固定的资金数额给业主。
如果违约赔偿代表了一种基于在预计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各方在执行协议时索一直同意的)进入合同所拥有的只是估计的预测数,则当根据合同提供了这种违约赔偿赔偿之后,这种违约赔偿在法律上就具有一种强制力。为了收款,业主只需从最终付款时属于承包商的总额中扣除累计的违约赔偿额就可以了。在近些年。对于承包商未能满足完成工程的某些规定部门的指定关键日期(而这影响到其他主承包商按时交付他们承担的工程部分的能力),一些组织也已经成功地为此估计了违约赔偿额,一旦在合同中确立了这种违约赔偿责任,则只要错过了规定日期,即使业主根本没有遭受损失,这种违约赔偿也必须强制执行。
应该强调的是,只有在违约赔偿金看起来合理地代表了基于投标时可以得到的信息,与其由业主遭受的实际损害,法庭才会强制执行违约赔偿金。当已经确定该数额是过量的和不合理的,则法庭规定这宗由承包商对业主的支付构成了一种罚金而没有强制力了。法庭索考虑的另一件事是,时间是否是合同的基本要素。在合同条款中没有指明这一点的情况下,业主在维持对时间超出获得违约赔偿的权力方面就被至于一种不理的位置。
每天的违约赔偿金的估计量可能是很多时间的函数。它肯呢过代表了一套公寓住宅的租金收入损失,一个公共事业公司的共用事业费损失或者业主的与产生收入的项目有关的其他任何损失。同时,它可能是作为承包商未能按时完成项目的直接结果而导致业主的带宽或投资利息每日成本。
基本的原则是,如果违约赔偿金额代表了再合同签署时由于项目不能再合同最后期限钱完成而给业主造成的时机损失的合理预测,则违约赔偿条款就是可强制执行的。应该承认,精确地确认业主的延误损失是不可能的。这就是为什么需要“清算”这些损失,即事先按照一个规定的总量来确定这些损失。但是可能会要求一个项目业主显示,他在将总量加入合同中时是很真诚努力估计他的时机的延误损失,如果业主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预测他的实际延误损失,则该条款可能会被认为是一个不可执行的罚金,或者被认为是一种为承包商及时执行提供了全面的激励效果的努力。违约赔偿一般的计算公式为:ld=0.15c/t。
ld为每个工作日的违约赔偿金,c为原始合同规定的总金额,t为原始合同规定的项目完工时间。这种方法的缺陷在于它是根据项目总成本,而不是业主实际遭受的预期损失额来计算违约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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