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调查报告总结(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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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调查报告总结篇一
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范畴,更属于社会学的概念。“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所以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按照一定标准对社会群体进行比较的结果。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资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异表现为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能力的共同特征,即身份认同,表现为贫困;水平低;脆弱。它主要涉及穷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和失业者。法律中的人是由各种权利和义务组成的抽象复合体。法律上的弱势群体不同于社会学上的弱势群体。它们不是从社会现实生活中描述出来的,而是人们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社会现实主观设定的标准。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承包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纠纷处理中诉讼能力较差,难以实现基本权利的特定法律主体。笔者认为,从法律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人类向工业社会的发展,企业的就业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各种工业事故越来越多。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消费者和事故受害者成为现代社会中最典型、数量最多的弱势群体。
上述法律主体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在形成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它们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隶属关系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身份关系会产生从属关系,一些契约关系也会产生从属关系。劳动关系的特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从属关系,劳动者在合同关系存在期间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
2.信息不对称。虽然在一些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但双方对信息掌握的差异导致了其市场交易地位的实际不平等。比如,虽然消费者和经营者,尤其是处于垄断地位的消费者,在合同关系中是平等的主体,但是消费者获取销售信息和技术知识的能力相对于经营者是非常有限的,这就导致了双方的交易地位并不平等。在医疗事故法律关系中,与掌握专业技术和医疗信息的医疗机构相比,事故受害者在信息方面明显处于劣势。
3.经济实力的差距。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组织实力的不断增强,自然人与经济实体之间的资源占有能力更加悬殊,从而导致其在法律关系中实现权利的能力不平等。
4.生理原因导致的脆弱。随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业事故和触电事故的日益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了大量的群体。由于身体和精神的脆弱性,事故受害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面临许多困难。
5.系统的不利影响。就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容忍度而言,需要的是一个及时、高效、简单的纠纷处理机制。但是,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成本过高,不利于对其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一)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从审理情况来看,我省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病例数持续上升。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诉诸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从1995年到xx年,全省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年平均受理量增长38.67%,其中xx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新案件× × ×,比xx年增长×××%,比1995年增长×××%。
二是案件种类和分布相对集中。劳动争议案件大多发生在工资支付、保险、赔偿等主要方面。案例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其他不发达地区相对较少。其中,劳动者与非公有制企业或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较多。前者多表现为因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产生的纠纷,约占一半;后者表现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大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劳动争议发生在加工制造、建筑、服务业等领域。
第三,办案难。受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关系的影响,我省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呈现出“多、新、难”的特点。第一,案件种类越来越多。除传统案件外,近年来出现了劳动合同续签纠纷、住房公积金纠纷、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补贴纠纷、工龄纠纷、职工档案纠纷等新型案件,对传统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第二,调查取证难。由于大多数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较多,双方难以取得证据。第三,案件难以适用法律。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多层次的法律规定,往往相互冲突。不同法律法规在适用中存在衔接协调问题,法律适用难以把握。四是审结案件执行难。许多案件因用人单位逃避或转移、隐瞒财产等原因而无法执行,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主要问题
首先,劳动仲裁程序的制度设计是劳动者及时寻求法律保护的最大障碍。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首先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一般在当事人起诉后自然失效。然而,劳动仲裁优势原则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1)由于仲裁的优势,形成了实际的“第三审终审”。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次裁决、两次审理,一般情况下需要一年以上才能解决。与普通民事案件中的“二审终审”制度相比,增加了劳动者的诉讼负担。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的审判工作就必须重新开始,原来的仲裁裁决实际上就成了一纸空文。劳动争议案件的重复处理造成了有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对于那些在劳动争议中需要救济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他们无法承担这种方式造成的诉讼延迟,一些用人单位还利用这一制度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法律责任。(2)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脱节。在仲裁前阶段,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权力提前查封、扣押和执行财产,劳动者没有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给了一些企业主逃跑和转移财产的时间。当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企业的投资者已经消失,企业的财产已经转移,所以工人们最终得到的只是一纸空文。(三)造成法律适用混乱的。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倾向于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而法院在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只能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而且由于两个部门对法律的认识不一致,导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混乱。
其次,申请仲裁的时间短,成了劳动者索要工资的“死穴”。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原劳动部相关意见将“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因此,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同志认为,工资应当依法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当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所以一般只支持劳动者在申请仲裁之日前60天提出的工资请求。在拖欠加班费比较普遍的地区,一些地方政府以拖欠职工人数多、拖欠工资数额大为由,单方面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这种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雇主拖欠的工资越多越有利,助长了拖欠工资的趋势,忽视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
(三)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工业事故的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工业事故诉讼的主要特点:
一是诉讼总量明显增加。广东省各级法院受理上述xx一审案件,比xx增加xxx%。
二是各类事故诉讼数量增长不均衡。其中,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工伤事故诉讼数量没有增加多少,而交通事故数量近年来增长迅速,成为事故诉讼比例最高的。xx年,我省受理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比xx年增加xxx%。
第三,案件审理难。由于事故赔偿对事故受害者的未来生活影响很大,赔偿项目繁多复杂,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很高,经常会发生上访、投诉、诉讼甚至过激行为。
2.寻求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保护的索赔人遇到的困难:
首先,工伤事故的外部程序过于冗长。关于工伤赔偿案件的处理,《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一是要认定工伤(30天内提出申请,60天内做出认定)。对工伤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60日内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上诉,2个月内审结);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30天内提出申请,60天内做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检(15日内提出申请,未规定复检期限的,从60日起计算),对鉴定结果不服的,也可以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15日内提出申请,未规定复检期限的,从60日起计算);然后是仲裁阶段(60天内立案,60天内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或6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也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如果重复以上所有程序,最多需要1050天,接近3年,扣除申请时间2年以上。
其次,医疗事故鉴定难。目前,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管机关虽然从卫生行政部门转变为医学会,但其鉴定制度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存在行业保护的倾向。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明确了医疗事故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应当倒置,即医疗机构应当举证,但最终还是要进行事故责任鉴定,但医疗机构已经成为更多申请事故鉴定的主体。对于极度虚弱的索赔者来说,往往很难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医疗事故鉴定。
第三,道路交通事故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该法规定的一些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严重影响了事故损害赔偿请求人的利益。由于规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迟迟未出台,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的责任性质和范围不明确,导致各地司法标准不一。而且,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社会救助基金尚未建立,无法及时获得民事赔偿的受害者也无法实现法律规定的从救助基金机构获得救助的权利。
第四,事故损害赔偿的请求人难以获得充分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的不合理规定和一些法官的保守司法理念,事故损害赔偿的请求人往往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第一,我国医疗事故和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有特殊规定,其赔偿标准远低于普通人身伤害。在实践中,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与不构成医疗事故而仅构成医疗过失的案件相比较。因为后者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往往比前者付出更多。二是部分法官在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中,未能充分考虑事故赔偿请求人的弱势地位,过度限制其赔偿请求。例如,一些法院不考虑支持当事人为简单处理案件而提出的合理、可预测的后续治疗费,这给当事人造成了诉讼疲劳。
同情弱者,帮助穷人是人之常情,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们必须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显然不能仅仅停留在静态的立法层面,还可以在法律的运行中寻求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促进权利的实现,从而实现全方位的保护。
(一)确立实质公平的理念,确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和保护,这是文明社会道德水平和法律演变的产物。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体现了法律正义,这是人道主义消除个人痛苦和功利主义减少社会痛苦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优先保护,这一点从劳动法在没有私法的情况下独立发展可以看出。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心和保护弱者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大多只确立了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导致在处理现实中各方地位极不平等的各种法律纠纷时,只注重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而不能保证弱势一方得到“特殊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确立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一方面,保护和救助社会弱势群体能够体现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改变弱者的弱势地位,保障其生存,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它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和谐的社会关系,为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
(二)建立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
目前,强制仲裁程序的存在使得部分案件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或裁决消化,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件数量过度增加的压力。另一方面,相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案件简单、对象小的特点,以及劳动者无法承担高额诉讼费用和较长诉讼期限的事实,有必要修改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了建立公平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必须对现有制度进行立法改革。关于处理方式的选择,可取的是建立“仲裁或审判,各有目的”,即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允许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只能选择一种方式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效分流案件压力。但是,在目前的现实下,这种假设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体制改革既要实现高效率,又要保证公平。原因如下,现有劳动仲裁机构不完全符合这一要求:
第一,现有劳动仲裁机构实际上隶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行政性,难以体现裁判的中立性;
第二,现有劳动争议仲裁员主要由劳动行政部门任命,且多为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不足,没有公开严谨的仲裁程序,权限不够;
第三,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和对劳动关系的强力干预。法院应作出终局判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作出终局裁决不合适。
其次,这种假设不能有效实现案件分流。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缺乏中立性和权威性,提前收到的仲裁费用远远高于法院的诉讼费,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大多数劳动者不可能提前与用人单位达成仲裁协议,最终大多数案件反而会涌向法院。因此,在实施这一改革之前,有必要改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使其成为一个更加独立的仲裁机构,并建立一个更加全面和严格的仲裁程序。同时,可以借鉴人民法院关于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相关规定,建立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三)有效降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成本——建立高效低成本小额诉讼制度,真正实现小额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
由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容忍度较低,他们所能接受的司法救济必须高效廉价,而现有诉讼程序甚至简易程序的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都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能力。同时,据统计,从xx年到xx年,我省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已达到70%左右,说明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是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例如,进一步建立小额债务案件快速裁决机制,真正实现案件处理的简化和分流,也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省珠三角地区案件过多的困境。
由于大多数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题材小、事实简单,当事人强烈要求快速处理,我国迫切需要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建立一种新型的小额诉讼程序,建立一种比现行简易程序更快、更便宜、更短的诉讼制度。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小额诉讼程序应体现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禁止律师代理,以降低诉讼成本;
第二,应采用当庭一次性结论和判决原则,保证质证和认证的灵活性,判决书制作要简洁;
第三,对判决不满的司法救济应尽可能简单,即采取一审和终审,以保证小权利的快速实现。
(四)在实体法的适用中,对法律的理解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
要真正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在诉讼程序中保护他们的权利,还要在实体法的适用中充分保障他们权利的实现,从而实现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比如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举证倒置,举证责任由弱势方承担,可能造成不公平的后果,但是可以根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强势方。再比如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间的理解,因为领取工资和加班费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从拖欠工资之日起,60天不申请仲裁就得不到保障,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是苛刻的,也会促使不良企业向劳动者支付越来越多的工资,危害太大,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拖欠工资的追诉时效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可以理解为从争议发生之日起算。但原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法〉的意见》解释为从我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这与法律的立法精神不符。作为行政法规,法院不得适用。
(五)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援助
为了保证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法院必须向弱势社会群体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援助。
第一,进一步完善弱势当事人诉讼指导制度。明确法官有义务向缺乏诉讼能力的弱势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说明证据、说明法律。
第二,进一步完善法律费用减免。属于弱势群体的当事人不得提前收取律师费或收取诉讼费。
第三,研究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保护弱势群体,支持诉讼制度。对于涉及弱势群体的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相关社会团体可以出庭支持诉讼。
弱势群体调查报告总结篇二
中国富强起来以后,职业的岗位也多了起来。不少远在天边的民工呀,或是农村出来打工的呀,都来到了我们美丽的浙江,漂亮的杭州。千里迢迢来到这来,就是为了老老实实地赚点钱养家糊口啊,可是,有一些人偏偏看中了他们的老实,坑害这些弱势群体。在我们进入正题之前,先看一看那些弱势群体的呻吟。
1、我是一名从内地来的民工,为什么我们干最苦最累的活,工资也不是很高,劳动条件比较差,最气的是经常还拿不到工资!城里的大楼是一座一座起来了,城市繁荣了,而我们的生存谁来关心?
2、现在粮食、水电、燃料、商品价格是只会涨而不会跌,政府是否有出台政策来保障我们离退休、下岗、生病、工伤职工弱势群体的问题,让我们的生活不至于因为价格的上涨而下降。
3、我们省有那么多农民,他们有小病就在家忍着,大病实在没法才去一次,劳动保障部有没有什么措施让他们有病的时候能够走进医院。
4、对于海口的外来打工者,在平时的找工作中,遇到许多的难题,一些单位往往不签订合同,社会福利得不到保障,由于一些打工者为了能找到一分工作,对与单位的不平等待遇也是忍气吞声,不知劳动部门对此有什么规定?在今年为这些打工者提哪些方面的保障?
5、我是一名下岗职工,直到现在我们厂还没有给我们这些职工任何补偿。我们要求买断,我们厂里要求我们先写辞职信,否则不给我们买断工龄。从去年9月份停产至今,厂里既没有给费,也不给我们办理买断手续。我们很多人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叫我们该怎么办呢?
现在我们再看一看那可怕的调查表的数字:
至20xx年底止,国企下岗职工未就业者有690万人,20xx年6月底登记失业人数619万人,二者共有1309万人;此外20xx年底退休人员被拖欠退休金的约有388万人,被拖欠职工工资的职工有1393万人,共计1780万人,其中约有三分之一致贫为587万人,总计为1896万人。10%的低收入户人均月收入为221元,其中5%的贫困户的人均月收入194元,低于贫困线的收入水平
月收入就221元,也许那些大老板一顿饭就超出这个数额了。要知道,那可是他们一个月的生活费,这221元要用来吃饭,要用来给他们的子女交学费,也许还要给他们的老父母治病。可那些老板,包工头还故意拖欠工资。也许他们想一想那些弱势群体的处境,就不会拖欠工资了。但从调查表上看,这种情况还是如此之多,为什么?最后还是三个字“太贪了”
希望以后那些坑害弱势群体的老板,包工头们多想想那些弱势群体的感受,也希望社会上多一颗关爱弱势群体的心。
弱势群体调查报告总结篇三
早在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就已明确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概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思想先驱们的理想,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同时也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所决定的。需要达到一个和谐社会的标准最重要的就是要去除那些不和谐因素,如今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经济在发展的同时,我国的弱势群体也在不断扩大,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隐患。如果我国要继续发展经济,那弱势群体问题已经不容忽视。
温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也指出过:“我们的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都要更多地关注穷人,关注弱势群体,因为他们在社会中是大多数。”弱势群体中大多数人没有稳定的收入,生活相对贫苦,很少能够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这样一个群体,如果没有社会和政府的关怀与扶助,单靠他们自身努力,受条件限制,很难从生活的困境中摆脱出来。这种状况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善,必将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
改革开放三十几年以来,我国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使许多人民生活水平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提高,让我们以身为一名中国人而感到万分自豪。然而在当下,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城市弱势群体的生存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虽然国家推出了一系列救助措施,但由于财力有限、弱势群体庞大等原因,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并未得到很大的改善,从长期来看那只是一种亡羊补牢的做法。之所以称他们为弱势群体,不是因为他们的自身原因而贫困的,更多的是因为缺乏就业机会,如今,大学生的普及更使得那些低文化群众难以立足于当今社会。
因此我小组就学校中的弱势群体——保洁员进行了采访调查。
城市中的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的保洁人员
同学当面询问
由于时间、空间等条件的限制,本次调查范围十分局限,也十分仓促。本调查小组将调查对象对准了校园保洁员,他们是当代社会大城市中极具代表性的社会底层小人物,他们的生活状况十分能反映当代弱势群体的生活现状,同时也映射出了当代不断进步的和谐社会中存在的亟需改进的问题。
针对调查,我们设计了以下调查问卷,问卷问题如下:
1.你们为什么选择离家到杭州来工作,又为什么会选择大学而不是到别的地方 ?
2.你们是否满意现在的工资,理想工资是多少 ?
3.每天干活累吗?有什么不满意的情况?生活和工作待遇怎么样(住房,伙食……)?
4.有无在工作中遇到让你气愤或是伤心的事情 ?
5.你觉得在杭州生活最大的困难是什么?想家吗 ?
6.你在做这个工作前是做什么的 ?
7.家庭情况如何(家庭人口、年收入情况、学历……)?
8.你最大的心愿是什么(健康、赚钱、孩子……)?
根据群众走访的回答,我们得出了以下结本,资。料/来。源,于/贵。州,学/习。网 essay。gzu521。com 果,并对结果进行了客观的分析。
文盲(无文化):25人
小学文化:18人
初中文化:2人
从数据和图表中,我们不难得出,大多数校园保洁员都是文盲,最高的文化水平也不过是初中文化,且数量极少,而剩下的都是小学水平。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她们大多没文化或者低文化,没有资本和能力去从事其他高技能的行业,她们只能成为城市中的低收入低待遇的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同时,在重男轻女思想严重泛滥和教育资源困乏的农村地区,这些女性的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和实现,而家庭收入的窘迫也不允许她们去受教育,而是间接地将她们早早的推向了打工大军浩浩荡荡的行列,从而间接地造成现在的情况。这无疑是个恶性循环,这种状况大多只有在下一代是男子的情况下才有反转的可能性。
1100元 (即实际工资水平):7人
1200元 :0人
1300元 :28人
1400元及以上:10人
从表中的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大多数校园保洁员的理想工资停留在1300元,这与实际工资1100元还是有一定差距的。而实际上,她们的最低工资是960元,而所谓的1100元也只是最近刚提升的还未确定的工资水平。她们都是因为老家经济不发达而贫穷才离开家乡,到遥远的大城市来打工,目的很简单就是赚钱!然而,在杭州这个高消费的地区,单单是每月的房租就要400~500元,再除去必须的生活费和伙食费,实在是所甚无几。令人吃惊的是,即使是这样的情况,她们仍然固执的留在了这里,而非回家,这从一个侧面深刻的反映出了当今社会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的严重程度。每月的三四百元钱对我们来说不算什么,对她们确实一月所有的积蓄。
弱势群体调查报告总结篇四
精神还挺充实的,而孩子的费用也不用愁,生活也充满了希望。”这就更谈不上与其它人的不平等了,抱怨自然也没了。所以,我们应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与以能力,充分发挥其能力。
其次,残疾人是平等的人的前提下,有其特殊性,其身体的残缺为其实现其工作能力设置了障碍,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其现实的状况会使其精神受到伤害,其承受力要相对弱,这些条件决定了其处于弱势群体中的边缘位置。所以,针对这些国家的结合法规要给予首选起必要的保障,不仅保障其现有的生存状态,同时也要保障其潜在的发展能力。即不仅保障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同时还要保障其后代子女的受教育的权利。这种保障不只是以维持其生存为着眼点,而是以整个社会的消费地位为出发,给予其适当的合理的经济地位。不仅仅是保障,社会的结合法规收行为中要有对残疾人群的发展有所倾斜,从而多其发展创造较优越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整体和发展,应该指正的是,无论是生活的保障和发展的倾斜,如某一家特为残疾人下岗后,其在街附近马路市场摆地摊,收入增加很多,但因政府加强街道管理取缔许多市场后又处于无业状态生活自然直线下降,我们都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能作为一个平等的社会主体健康的投入到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所以我们三方面要防止社会的发展性的行为取向与价值取向。同时,也要防止过分保护,因为这本身是不平等、不公平的。同时也是对残疾人群的不尊重的体现。
人口流动浪潮,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快速城市化的一个表现,而“民工潮”以其主流身份,对中国的城市,农村各方面产生了巨大冲击,引发了诸多问题,成为社会学关注的热点。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国家实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来,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开始为社会及政府所关注,而“农民工”作为城市弱势群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生存状况又是如何的呢?
在这里首先应该澄清,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在这里泛指所有进城谋生的农民,不管他们是经商还是务工)并不全部处于弱势地位。“弱势”本身是一个相对概念。一般而言,农民工相对于城市居民是弱势;但随着进城农民工自身素的提高,以及城市大量下岗职工的出现,在职位谋求过程、社会资源占有能力等方面,农民工并不完全处于弱势。比如合资企业工作,以农村来的打工仔、打工妹的竞争力远高于下岗职工。另外,在城市中的谋职过程,使农民工本身也出现了“二次分化”,那在原来意义上的农民工分化为若干职业群体后,作为其中一个统一身分群体的流动农民再次分化,形成若干类别群体或等级群体。比如在从事收破烂这一职业的农民工中,就分化出沿街收购和挂牌站点收购二种级别,然而,由于自身文化素质、技术水平以及户籍制度等原因,大部分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他们分散于城市的各个角落,用各种方式维持着自己最基本的生活。
在访谈到的民工中,年龄都偏大,最小的32岁,最大的已有50多岁。他们均已结婚并且有了小孩。有的农民工甚至在市里买有住房,但大部分租赁房屋,这成为整个家庭的一个主要支出(每月400-500元)。他们所从事的职业五花八门:弹棉花、修鞋匠、收破烂、泥水工、清洁工,……但是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他们的职业均为城市居民不屑从事的脏累、低贱而挣钱少又无任何保障的工作,并且他们的收入取决于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生活状况,因而,他们的收入很不稳定。从事弹棉花的农民工说:“现在大家的生活都不怎么好,被子能盖就凑合着,不来弹了”“挣的钱比以前少多了。”泥水工说:“建筑队的活太累了,工资又低,又时还不能按时发”,“很想换个事做,但是找不着。”一般而言,这些农民工的月收入平均在300-400元左右,这其中要支付包括水电费在内的各种费用。食物支出占绝大部分,其次是教育费用,住房的房租(如果租房住)。医疗费用几乎没有,有病就先挺着,实在不行就先买点廉价的药顶着。居住在社区中的农民工一般家庭负担都很重,可谓上顾老、下顾小。已婚进城的农民工,很多人将孩子交给老家的父母,因而自己在城市生活的同时,还要支出一部分寄回老家补贴家用;更一部分人虽然将孩子接到城市,但庞大的教育支出却更令他们一筹莫展。另外,由于农民工所从事的完全是“个体”性质的行业,因而没有任何从单位给予的保障;同时他们的农业户口,使他们被排除在城市居民外,没有享有低保的权利;第三,贫穷的生活使他们根本没有能力去参加任何一项社会保险,因而,这些城市的“边缘人”处于种毫无保障的生活状态,他们面临的是居无定所、微薄而不稳定的收入以及不断恶化的生活条件。
面对如此恶劣的状况,为什么这些农民工还要在城市继续忙碌下去?否认,中国的人口流动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结果,以修鞋匠为例。他的湖南老家人均耕地只有4分,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根本无法养活自己。现在在城市修鞋,每月除基本花销外,还可以寄些钱接济家居。在城市里固然艰难,但在农村却更加艰难,这是农民工甘于在城市最底层吃苦受累的最主要原因。实际上,农民进城,最其本的特征无非是寻求就业,增加收入。
社会认同是社区生活是否有归属感的主要指标。斯密斯在探讨国家认同的时候指出,构成国家认同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历史的经验及其所经常活动的地域范围。他所谓的历史经验就是人们共同活动的经历,包括相互交往的经历。也就是说,社会认同是建立在社会交往之上的。另外,还能从是否参与当地社区的集体活动上以及体现。当然,社区认同更多的是一种主观意识和感受。流动人口对流入地区是否有认同,既取决于他们对当地社区有没有一种家的感受,又取决于当地社区是否把他们当作自己的成员看待。在受访的农民中,他们虽然居住于社区内,可是他们根本就无法融入社区。首先在于社区本身就没有将他们作为社区成员看待,社区为居民提供的服务他们基本无法享有,他们出现困难,在社区内也无法获得帮助;当地居民视他们为外地人,对他们有限多消极评价(比如影响社会治安);最重要的当地政府对这些农民工的态度,没有将他们与当地人一视同仁。清洁工说,政府管理部门把他们“当作外地人”,一些管理部门在处理问题时偏袒本地居民、欺负农民工;弹棉花的说,他最大的希望时政府能给他提供一个生存空间。他不指望能给他提供优惠条件,只希望别提出苛刻条件限制他的经营,给他一个普通市民的待遇就可以了。
鞋匠则认为,希望政府“不要歧视我们,不要看不起农民”。客观的排斥,限制了他们主观上的积极性,对社区的集体活动,他们基本上不参加,与邻里街坊也很少交往,在心理上,“总觉得没有家乡人亲”。也就是说,他们否认了对社区的认同。在心理上,这些农民工成为城市的流浪者,生存成为他们的唯一目标,精神上的归属已成为一种奢侈。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不令人担忧:对那些已在城市有定居意向的农民工来说,他们从哪里才可获得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未来的生活里,他们该怎样适应这个城市,融入这个城市?
农民工在社区内的生活是一种夹缝内的“真空”状态,他们既是政府的“管制”对象,又是被政府排除的对象。在维护社会治安,整顿城市建设,打击偷税漏税等类似活动中,农民工是政府关注的焦点;但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方面,农民工过的完全是一种无政府生活。
1999年10月,国家为了解决城市贫困问题,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城市中的弱势群体进行救助,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存。然而,农民工却在比条例中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从居住区域看,他们虽为暂住人口,但却确实该社区一员;但从户籍方面,他们的农业户口又不被承认为“城市居民”。因而低保到底该不该包括农民工或者说农民工有没有享受低保的资格成为一个无法定夺的问题。我们在访谈中发现,很多社区主对此问题态度明朗:农民工不应该享有低保待遇,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口,不归我们社区管”。同时我们也发现,农民工自己也认为不享有低保是理所当然。他们对低保政策甚至不了解,因为“与自己没关系”。意识的产生是外在客观环境影响的结果。在社区,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农民工都没有被算为社区正式成员;农民工,他们已经习惯于这种情况,完全当自己为社区外的人——异乡人。所以造成的实际情况是:作为弱势群体生活于社区中的农民工,他们在城市中的生存没有任何来自官方或民间的保障。
有一点可以承认:伴随着日益提升的流动水平,制度结构难以承载城市中的.流动人口,户籍制度仍将居住同正式的职业和社会福利紧紧联系在一起,没有当地户口便意味着难以享受城市福利设施,难以找到好一点的单位,难以到当地学校就学。这种情况本身就使农民工处于社会弱势地位。而国家目前没有为他们构建任何一种安全的生存保障体系;同时他们也没有能力去购买任何一种社会保障。因此,对这一群体而言,国家构建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上下两层安全网完全是真空的。政府对他们的弱势地位没有做出任何援助,这不能认为是公共管理的“死局”。
这种政策的缺陷不仅体现在时农民工自身的生存毫无保障,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子女的教育问题。户籍制度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跨学区”就读的庞大学费。请法工告诉我们,她15岁的女儿同为交不起每年24000—28000元的跨学区借读费,而不得不在老家上学。她本人的意向是希望女儿从小能在城市上学接受良好教育,将来摆脱农民身份。她说,她本人受到不公平待遇也就罢了,可是希望孩子能得到和城市孩子一样的待遇。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农民工进城打工的另一个潜在的是希望下一代能得到改善身份的机会。可是调查种发现,由于农民工自身的弱势,他们根本没有能力实现这个目的。很多农民工的孩子迫于生活不得不早早辍学,好一点的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更差的到了学龄却无法读书。这样一种恶性循环所带来的不仅是下一代素质得不到提高,更主要的,是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完全丧失了走出弱势的机会,成为城市中永远的隐衷。目前产生这一现象是因为在农民工的
弱势群体调查报告总结篇五
学生社会实践是一项内容丰富、寓意深刻的活动,它是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走出校门、接触社会、了解国情,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良好形式,为了积极响应十八大的号召,学校开展了“鼎力中原梦 青春勇担当”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其中的志愿者,我们光荣的开始了我们的社会实践。
现阶段,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日益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促进弱势群体的就业,生活,福利保障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为我国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不容回避的问题了。同时对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和社会支持的对策研究,现在已经成为当下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于是,我们小分队,也决定亲自去体验,调查,感悟一下弱势群体的相关生活。所以,我们的调研主题就是关爱弱势群体,我们选择的实践地点就是许昌市社会福利院和许昌阳光敬老院。本文试图从大学生的视角去解析一下有关弱势群体的问题,希望能有不一样的想法,擦出不一样的火花。
一、当前敬老院老人和福利院儿童的生活状况
我们去了许昌社会福利院看脑瘫儿童,那里的环境和基础设施还算是不错的,首先许昌社会福利院,坐落在相对偏僻的地方,没有喧闹的环境,对于那些儿童的恢复是不错的,内部的布局,卫生看上去也蛮不错的样子。我们志愿者陪孩子玩的时候,心里还算踏实一点。后来我们又去了阳光敬老院,一进走廊,我就闻到了刺鼻的味道,是的,我承认,老人年纪大了,可能会有味道,可是不是与洗的不勤也有关系呢。其次,我看到了,做饭的地方,当然厨房是不能进的,外边的洗菜池看上去真的不干净。由于暑假天气酷热,敬老院的人员也为他们准备了绿豆汤,看上很欣慰,但是,满满一大锅,放到室外,我看到了苍蝇。总之,敬老院的环境说不上脏乱差,至少不敢恭维。这是我们调研的两个地方,那么,我们能不能以此去猜测一下其他的相关机构呢。是不是和它们有相似问题,或者更严重呢。为此,我还在网上百度了一下,就有相关报道说敬老院是饲养场,虐待老人,虐待儿童等问题。目前来看,敬老院老人们和福利院孩子们生活状况确实值得担忧。
二、当前敬老院老人和福利院儿童的一些问题
关于福利院
1封闭式管理。我看到那些脑瘫儿童,衣食住行都在院内完成的,连他们学知识也在院内,除非有工作人员的带领,他们都不能去院子里,更不能说院外玩耍了。如此一来,他们的社交范围都在福利院内,几乎失去外界的接触。封闭的环境不利于孩子们的人格培养,或许会孤僻,更容易出现自闭吧。
2长期探望者少,儿童缺少与人交往的经验,沟通能力差,社会适应力差。问及工作人员只有14%的人会长期探望,43.7%的是随着单位来的一次性活动。
3缺少正规的亲子交流,无法提供持续性的照顾,真正愿意领养的少之又少。仅有18.9%的表示愿意真正领养。
4工作人员性别比例失调,专业程度差。我看到福利院清一色的都是女性。是的,女生更细心,但是这个问题正如幼儿园老师大部分是女生是一样的,孩子身上缺少阳刚之气。只有女性的陪伴对孩子的成长也是不好的。
5所接触的传媒比较少,知识面狭窄。他们大部分时间看动画片。图书也少。
关于敬老院
1、敬老院管理工作还不够规范
资料显示民政部1997年出台过《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至今已有16个年头,为了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急需上级部门尽快出台新的敬老院管理办法。虽然近期出台了新的《老人权益保障法》,从管理机构方面是健全了。但敬老院管理模式还没有列人规范化、法制化。
比如:敬老院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还没有具体化、法制化、有条件地方办起来了,没有条件的地方也办起来了。只不过是条件标准有差异。这只能是因地制宜而罢。住宿生活条件存在着区别很大,没有形成统一管理章程和模式。
2、地方财力有限,集中供养难以保障。敬老院五保对象生活费、医疗费、医药费等支出大多依靠民政局管理,财力难以承受。所以对大量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敬老院只能是心有余力不足
3、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老化、待遇低,安全措施、硬件服务跟不上。我看到阳光敬老院都是老人服务老人。据调查了解,有些敬老院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弊病。具体表现在供养服务队伍偏低,缺乏必要的专业护理知识,业务不熟练,服务工作不到位。有的敬老院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不规范,硬件建设与内部管理不够衔接。
三、当前敬老院老人和福利院儿童的一些建议
对福利院的建议
1.福利院尽量多组织活动,让儿童有给你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增加其社会交往能力,与人沟通能力,和社会适应力。
2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家庭寄养,使其充分的感受家庭的温暖
3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招募有知识有专业技能的志愿者,使其福利院儿童得到很好的照顾。
4政府加大对福利院的建设,提供更好的岗位报酬和政策的支持,这样既可以提供更好更全面的人才服务福利院,顺便还可以当前一些人就业难的问题。
5我看到有些很小的孩子就被抛弃,他们有不同的疾病。我看到的就是脑瘫儿童。那么,能不能减少脑瘫儿童的出生率呢。杀死一条生命看上去好邪恶的样子。但是对于结婚的人们,是不是可以做好婚前体检,定期去检查宝宝,宝宝有病果断听医生的,该打掉的就打掉,是不是太邪恶了,可是减少这些儿童的出生率,对于家庭和社会都有利。有时候,妈妈一个不忍心,结果造成了自己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所以,生个健康宝宝很重要的。
6所以我觉得这个时候可以提倡一下,少生优生。
对敬老院的建议
1、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尽早出台现行《敬老院管理办法》,要从管理模式、管理渠道、管理途径、管理办法上,使其能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合法化,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强化政府职责。多部门多渠道投入资金,鉴于目前各敬老院供养标准偏低,日常开支有困难,有缺口问题,财政应继续加大对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资金投人,让五保老人享受到社会温暖,在这片福地安享幸福晚年。
3、树立服务工作新理念。从调查了解情况来看,我认为是否让五保对象都能到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首先取决于五保对象的自主选择和意愿。对身体条件差、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人照料的老人即使他们不愿人住,仍应全力动员,确保对象入住。同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应注意提高集中供养的管理水平并予以稳定的财力保障。
4、动员全社会上下增强慈善意识。扶老帮困、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优秀美德。应该通过多种形式培育人们的慈善意识,提高慈善事业的广大公众认可度。并树立慈善典型,激发人们参与慈善的热情,培育社会各界的社会责任感。
在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资金上应该形成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新格局。因此,一方面应该落实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另一方面,调动各界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在全社会为农村五保供养事业进行积极募捐,鼓励企业,公共机构等群体组织,发挥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踊跃捐赠钱、物品。
5.不断提高和完善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实行院长负责制。采取竞聘和任命相结全,管理人员采用聘用制,首先选配好一位好院长。院长必须具备热爱敬老事业心,乐于吃苦、勇于奉献。具备管理能力、服务能力的基本条件,做到文明办院,民主办院的理念。要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能者上、庸者让的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管理队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使老人们心情舒畅,安度晚年,应在院内增加一些老年健身器材以及娱乐设施,并经常组织参加一些老年人力所能及的文化活动,充实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
6.政府支持号召年轻力量进入敬老院,特别是护理专业,更好的让大学生走基层,服务大众。大学生树立了良好的职业意识,老人们也注入了新鲜的血液,老人们也接受了新的思想。
资料显示据联合国预测,到20xx年我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将达1.67亿人,约占全世界老龄人口6.98亿人的24%,全世界四个老年人中就有一个是中国老年人。同时,据1991年统计,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62所,收养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6000多名,其中自费入院的残疾儿童800多名。所以敬老院的老人和福利院的孩子,这些弱势群体的问题已经日益严重,我们应该好好的去思考和解决了。
当前的中国有很多问题,除了弱势群体的问题,还有反腐,道德滑坡,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经济发展需求不足,产能过剩。承认中国的不完美,但是,我们也应该相信国家,相信政府,相信未来。因为我们不是实实在在地生活在国外,所以不应该盲目的去喜欢和崇拜外国资本主义的政策,生活等。相信,每一种体制的发展在历史的潮流中都会遇到问题和挑战,如今,我们政府换届,新的血液的存在,我们应该客观的看中国,理智的看社会,剖析社会热点,分析社会问题。所以,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应该关注国家大事,多看相关新闻,好好学习,学好技能,毕业的时候找个工作,踏实工作,在某个角落,安静的建设我们的祖国。拒绝做无所事事的愤青,只有满腔热血,却在大学里荒芜,自己不努力去抨击体制和社会。成熟的标志就是接受社会的磨砺,在成长中学会忍耐奋斗,但要保持赤子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