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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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篇一
>如何佩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为保证安全健康,防止事故伤害或职业性毒害而佩戴使用的各种用具的总称。常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防护手套、防护服、安全鞋等。
需要佩戴防护用品的人员在使用防护用品前,应认真阅读产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确认其使用范围、有效期限等内容,熟悉其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发现防护用品有受损或超过有效期限等情况,绝不能冒险使用。
安全帽要戴正,帽带要系结实,防止因其歪带或松动而降低抗冲击能力。
安全带应在腰部系紧,挂钩应扣在不低于作业者所处水平位置的固定牢靠处。
在进行金属切割或在车床等机床操作时,严禁戴手套,以避免被机床上转动部件缠住或卷进去而引起事故。
穿着防护服要做到“三紧”,即工作服的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防止敞开的袖口或衣襟被机器夹卷。
“五一”劳动节使我过了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小长假,因为我去参加了少年宫举办的中小学生象棋比赛。
比赛结果是一败涂地啊!使我终于理解了:"想象很美好,现实很残酷。"这一句话的深刻含义。
叮铃铃、叮铃铃……早晨6:30分,闹钟准时叫醒我。
8点钟我们就到了比赛现场,那都是密密麻麻的人啊,工作人员去的好早哦,都摆好凳子及粘贴好组别了。在比赛待处理区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漫长等待,我踌躇满志地随着人群走进赛场。
首先由主持人宣布比赛规则及注意事项:在这里我粗略的讲一下:失败者只得一分,胜利者得三分,平局则各得两分,胜利者在第几局赢得就多得零点几分。而谁先手就要石头剪刀布来决定。
第一局我就遇到一个高手,他没用几步就打出了极大的优势,而我只能被动的防守,不久,随着一声"将军",我失败了。我没有气馁,自己给自己打气,发现在c组,我们学校的选手全部失败。但我要越挫越勇,怀着这种心情,我开始了第2局的比赛。
第二局的选手比前一名选手较弱一些,但对付我还是绰绰有余的,于是我又失败了。我的心情已经很差了,以为我们学校又要全军覆没了,没想到文龙却赢回一局,顿时我沮丧发心情已经飞到九霄云外去了。
第三局我仍然失败了,我的心情已经临近崩溃的边缘。我直想哭,为什么他们实力这么强?为什么我的实力这么弱?我的眼圈通红通红的,极力忍着没让眼泪掉下来。虽然我很伤心,但是仍然为自己打气,虽然失败了三局,但还有两局嘛!还有机会,全赢还是有机会的。嗯,加油。
第四局我赢来了胜利。比分一度拉升,拥有了6.4的高分,与我对战的是一个处境和我一样连接失利的选手,对于我来说这是必然的胜利。通过这次的对战,使我的信心升值,但我还不能掉以轻心,因为还有一局。
第五局的选手实力与我相当,随着一声"将军"正当所有人都以为我赢了的时候,然而在一旁的一位高手支招化解了他的危机。在后面我又失去了一次良机于是我就失败了,最终评分7.4分。虽然我的评分不错,但是我仍然没有进入复赛。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篇二
>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哪些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保用品具备如下条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现改为安全标志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
以下产品为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一、头部护具类: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
六、防坠落护具类:安全带、安全网。一般防护用品主要有棉纱手套,帆布手套,毛巾,棉纱,擦机布,口罩,防尘帽,普通工作服,普通劳保皮鞋等。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篇三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使劳动防护用品符合标准,达到要求,标志齐全,证件有效,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使作业人员能正确安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统一计划,统一采购,严格验收,严格入库。
2.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应具有有效的合格证及生产厂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应“三证齐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监证、产品合格证),否则,库房验收人员有权终止验收并作退货处理。
3.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4.验收中出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经办人和部门领导进行处理。
5.对不合格品,要严禁入库,严禁流入生产。若工作马虎,混入生产,库管员应负失职的责任。
6.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库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清楚并按物资交接要求在交接本上签字。
7.劳动防护用品入库时,必须由监管员或验收员、库管员、采购员在场,同时把关,严格检查,每件必验,杜绝漏检、舞弊现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 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如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劳人护【1987】3号)同时废止。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篇四
一、目的:保证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按需、按时发放,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的发放、使用、保养及管理。
三、内容
1. 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的发放原则和范围根据劳动条件制定,对于劳动条件相同的工种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条件不同的则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 新进公司职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按标准办理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手续,由所在车间进行统一编号并登记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3.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参加抢险事故、火灾等严重损坏防护用品而不能使用的由所在部门报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落实情况后审批补发。
4.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员工,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5. 禁止将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折合现金发放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租借、赠与或随意改变其用途、结构。
6.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预防事故发生,对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职工,各级领导和班组长有权令其穿戴好以后再进行工作,否则按违章处罚。
7. 防护用品属厂所有,职工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职工在调离本厂时使用周期在一年以上而未到期的防护用品交原所在部门;使用周期在一年以内的工作服等有厂标志的防护用品均交安全管理部门处理,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8. 新建、扩建的新工种,其所在单位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放所需的防护用品。
9. 职工凡病假、产假、事假或其他原因离岗一个月以上停发防护用品;对离、退休职工不再发放防护用品。
10. 对防护用品保管不善而丢失或无故损坏者,按工种使用期限折价扣款后,方可领新的用品。
11. 各部门对失效防护用品统一进行处理。
12.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职工劳保卡进行统一管理。
13. 安全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供应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对职工关于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意见进行调查、整改。
14. 各部门每年必须对职工进行防护用品使用、保养的专业培训。
15. 员工必须了解防护用品适用性和防护功能,正确选用和使用呼吸道防护(毒)用品。
16. 员工每次进入危害环境前,应正确佩戴好呼吸防护用品,并检查完好后方可进人,进入危害环境后应始终坚持佩戴直至离开危害环境。
17. 不得使用失效的呼吸道防护(毒)用品,对失效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
18. 员工严格按照规定佩戴防护用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防护用品改为他用,严禁使用失效、报废的防护用品。
19.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如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
20. 生产车间应配备少量公用的防护用品,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
21. 对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应配备应急所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各部门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22. 凡发给车间、工段、班组公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
23. 维修岗位及其它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其工作性质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
25. 工程项目所需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必须设专人管理,在工程结束后必须同生产车间交接清楚并双方签字确认。
26. 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程序:
26.1. 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到货后经验收合格后通知各领用部门领用。
26.2. 按月发放公用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
26.3. 领料人员领取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时,应携带各类台帐进行登记管理。
夏季防暑工作根据工作条件做具体安排,发放合理的防暑用。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2 定义
2.1 劳动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个人随身穿戴或佩戴的用品。
2.2 有效使用期——在本制度中,主要是指劳动防护用品所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时间。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审核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厂家资质、产品质量检验,并负责检查员工在日常生产过程中是否按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2 各使用部门负责提供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报总经办行政科汇总统一采购,并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记录存档。
3.3 非生产性物资仓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出入库和日常管理工作,如有库存不足等情况,要及时报告给行政科。
3.4 各部门负责上仓库统一领用劳保用品,并负责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员工手中;日常管理中,车间、班组要对员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随时进行监督。
3.5 班组长在班组级安全教育时,必须教会新员工如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班组员工有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要及时更正并予以批评教育。
3.6 员工在工作时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处理。
4.1 工作服
4.1.1车间一线员工和经常在车间工作的员工,指车间主任、调度、统计、检验员、设备维修员、发运工、行车工、挂吊工、叉车工、清洁工等,两年发放工作服4套,其中夏装、冬装各2套。电焊工发放电焊工作服。
4.1.2 与生产相关的其他部门员工,指仓库管-理-员、计划员、安全员、工艺人员等,经主管经理和总经办批准,可以领用工作服,但一年不得超过2套。
4.1.3试用期内员工先发放一套工作服,待期满转正后,再根据发放标准予以补发。
4.2 工作鞋
4.2.1车间一线员工每年发放防砸皮鞋2双,其中电工发电工鞋1双。
4.2.2车间其他人员,指车间主任、调度、统计、检验员、设备维修员、发运工、行车工、叉车工、清洁工等,每年发放防砸皮鞋1双。
4.2.3其他科室需要上生产现场的人员,经主管经理和总经办批准,可以领用工作鞋,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1双。
4.3 电焊手套
4.3.1电焊工(有上岗证、实际从事电焊工作的),每月发放4双。
4.3.2冷作工每月发放2双。
4.4 帆布手套
4.4.1挂吊工、杂工等每月发放4双。
4.4.2剪板机、折弯机、点焊工等,每月发放8双。
4.4.3冷作、打磨、矫正、钳工、油漆工、设备维修工、下料工等,每月发放2双。
4.4.4车间主任、车间调度、车间技术、仓管员等,每月发放1双。
4.5 耳塞
4.5.1车间一线员工每人每年发放耳塞1付。
4.6 纱布手套
4.6.1叉车工每月发放6双。
4.6.2车间主任、调度、汽车驾驶员,清洁工、设备维修工、辅助工,每月发放4双。
4.6.3采购科、品管科、工艺科等部门的采购、品管人员、工艺人员,每月发放1双。
4.7 口罩
4.7.1电焊工、打磨、矫正、下料工每月发放口罩6只。
4.8 肥皂
4.8.1车间员工,包括车间主任、车间调度、车间统计员、仓管员、质检员、设备维修工、发运中心起重工、叉车工、行车工等,每月发放1块。
4.8.2其它科室人员,每季度发放1块。
4.9 毛巾
4.9.1所有在册员工每半年发放大毛巾1条。
4.9.2车间员工,包括车间主任、车间调度、车间统计员、仓管员、质检员、设备维修工、发运中心起重工、叉车工、行车工等,每月发放1条。
4.9.3其它科室人员,每季度发放1条。
4.10 安全帽
4.10.1车间员工和经常在车间工作的员工,指质量检验员、设备维修工、安全员等,每人根据需要各配发一顶安全帽。
4.10.2与生产相关的其他部门员工,指发运工、仓库管-理-员、计划员、工艺人员等,经主管经理和总经办批准,可以领用安全帽。
4.10.3安全帽每2年进行一次更换。
4.10.4安全帽必须保管好,遗失和未满两年损坏者,照原价赔偿。
4.11 防护眼镜
4.11.1 有异物入眼危险的岗位,由车间根据其实际需要,提出需求,公司统一购买发放。
5.1 生产工人必须着工作服,穿工作鞋,同时还要根据岗位需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2 科室人员、外来人员进入车间现场时,必须按要求戴安全帽。
5.3 劳动防护用品到达使用期后,必须及时更换。老员工在领取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以旧换新”。
5.4 员工在离职时,必须退还自己领取的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工作服数量以一年内领取的为准。
6 附则
6.1 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