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三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________]________号),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具体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 乙方应有一名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并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乙方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及时向本机构人员和工伤职工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第五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职工姓名、性别、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乙方应利用计算机手段管理,并根据自己有信息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伤旧伤复发诊断以及提出辅助器具配置建议等工作,及时向甲方据实提供工伤职工的就医信息。
第二章 就医管理
第七条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到乙方就医,未持工伤证件或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乙方应视同工伤职工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所需费用原则上向用人单位收取。
第八条 工伤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乙方应认真审查其工伤证件,发现就诊者与所持证件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账,暂扣有关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条 工伤职工就医实行医疗服务费用明细制度,乙方应建立工伤职工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伤病情、诊疗与支出情况等信息。住院诊疗者还应包括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科别、床号等信息。
第十条 工伤职工就医,乙方应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管理,并使用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工伤保险医疗专用双联处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保存年限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职工办理出院手续。工伤职工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伤医疗记账,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工伤职工,需转往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转诊建议,并填写好申请单,听取用人单位意见,经甲方同意后可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认为是旧伤复发到乙方就医,乙方应查验其工伤证件,做出是否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诊断,并签署意见,报甲方审定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由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经甲方核准后到指定的协议康复机构或乙方的康复科室进行康复。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 乙方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伤职工门诊及住院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章 费用结算与给付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标准、范围、期限和程序等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汇总和费用明细清单。
第十九条 甲方按规定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并按核定的项目、金额及时支付。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在乙方诊疗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
(二)工伤职工诊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三)在乙方就诊因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物价政策规定的费用。
(五)不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在乙方就府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结算费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乙方的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协商可修改本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可终止协议。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 日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协议期满前 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于: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鉴于:甲方系在浙江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
乙方系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定义:甲方包括协议上的甲方以及甲方的关联企业
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包括在上海注册的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及其介绍的相关联的合作伙伴。
一、甲乙双方如实向对方提供各自的营业执照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有关资料,双方自觉保守对方商业秘密。
二、甲方的职责
1、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约参加乙方组织的每一次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的谈判;
2、负责及时向乙方提供其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进行谈判的进展情况及相关资料;
3、按约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所规定的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职责
1、负责联系、组织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与甲方进行接洽谈判;
2、为甲方提供其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进行商务活动所涉及的各类法律咨询;
3、参与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进行的商务谈判活动;
4、审查、起草、修改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合作的各类法律文书;
5、就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的合作项目进行相关的调查、见证、论证,出具相关的见证书、法律意见书。
四、费用收取
甲方一经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达成项目合作意向书,必须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法律服务费分以下情形收取:
1、甲方接受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的(包括合资、合作、借款等形式),在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签订协议后__________天内按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__%收取;
2、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达成资产重组、合并收购、安排上市及其他形式业务合作的,在甲方与乙方介绍的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签订协议后____________天内按不低于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金额收取服务费。具体金额双方在____________万的基础上另行协商。
3、乙方按上述1、2项向甲方收取费用,不影响乙方向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收取费用及享受甲方当地政府有关引进外资的奖励。
五、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履行地在乙方住所地。
3、在履行本合同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须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篇三
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马__________,女,2岁,住武功县贞元乡东川__________村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马_____,男,37岁,住武功县贞元乡东川__________村,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葛__________,女,35岁,住武功县贞元乡东川__________村,系原告之母
第一被告:_________________兴平__________综合医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康__________,该院院长
住址:_________________兴平市__________路
第二被告:_________________来__________,女,兴平市__________保健院助产士,住兴平西环路西丰村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因其医疗侵权导致原告身体残疾及精神损害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包括康复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后续康复治疗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2万元。
二、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12月21日中午约12时半,原告母亲葛__________因怀孕足月,当日不规律腹痛两小时,来第一被告兴平__________综合医院求诊,经该院产科行产检、b超等各项检查,认为符合顺产条件,遂安排住院待产。12月22日8时20分,医生查房询问“肚子痛不痛”,答“不痛”,又让产妇到产床检查,检查后说“羊水偏多,需要人工破水”,破水后,又说“羊水污染了,快点生,小心胎儿吸入脏羊水,你先住进待产室,给你输液,液体加点催产素,赶中午就能生。”液体输入后,慢慢的肚子开始痛,开始疼痛还不太厉害,再加入了点催产素,直到疼的很厉害。到了中午12时,让产妇在产床上躺着,护士让产妇用劲,但产妇因疼的时间过长,没有多少劲,一护士就在产妇腹部按压,压了一会还没生,再没有其他办法。此时正是下班吃饭时间,没有医生值班,情况又非常紧急,听到一声“赶快叫主任”,护士就急忙出去找人,产房只留下第二被告一人。时间在一分钟一分钟过去,主任还没有赶来,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第二被告用力硬把孩子拽出来。此时主任才来到现场,一看孩子已经出生,她就走了。护士说孩子生的时间过长,要到四楼儿科吸氧、挂吊瓶,就立即转到儿科。挂了两天吊瓶,说孩子没事了。到了23日下午3时,给孩子胳膊打预防针,打完后发现孩子一个胳膊不动,一看事态严重,院长也看了孩子,就安排拍片、会诊,排除了骨折和打针原因,最后确诊为“臂丛神经损伤”。原告家长要求第一被告把孩子转往西安大医院住院,尽早正规系统治疗,争取短期恢复,不留后遗症,但第一被告不同意,说西安花费太大,要求继续在他们医院住院,他们去请西安专家制定方案,根据西安专家的指导,治疗效果是一样的。于是第一被告联系了西安交大二附院黄绍平医生,按照西安医生的医嘱,进行治疗和康复训练,定期去西安复查。第一被告在事件发生后,给原告及家长专门安排病房一间,购买了一台治疗仪,原告一直在第一被告医院住院至今。原告目前左臂仍无法抬起,并影响到手功能,造成身体残疾的后果。
第一被告聘用不具有执业资格的第二被告来__________作为接生员,严重违反卫生管理法律强行性规范,具有明显过错;在生产前未与产妇签署知情同意书,没有告知可能出现的后果,侵害了产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接生员在接生过程中违反操作规范,手法粗暴,直接导致原告臂丛神经损伤;当生产遇到困难时,院方没有应急预案和采取适当措施,具有资质的医师不在场,上级医师找不到,接生员手忙脚乱,违规操作,终于导致悲剧的发生;事件发生后,第一被告迟迟不给原告家长复印病历,而是拖延时间篡改原始病历,在几天后复印的病历已是改头换面的一份虚假病历。第一被告必须对自己严重的侵权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第二被告不具有执业资质而实施接生活动,构成非法行医,因其错误和鲁莽的接生行为直接导致原告臂丛神经损伤,给年仅两岁的原告带来终生的伤害和痛苦,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为原告主持正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