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监管现状 保险业监管形势分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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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现状 保险业监管形势分析篇一
2.1.1 研究背景
(一)保险监管发展的需要
保险业作为最古老的风险管理办法一种,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因其种类繁多,功能的多样性,一直被大众所喜爱。
但是08年9月美国爆发了严重且全面的金融危机,仅仅半月,好几个历史上有百年根基的金融巨头一个个相继倒下,使危机如燎原之火迅速蔓延到整个世界。再者,遥想98年东南亚金融海啸,致使亚洲很多国家的货币贬值以及受到的各方面冲击,到现在都无法复原。所以说,金融产品是把双刃剑,保险更是首当其冲。所以,对其的监管刻不容缓,也是必然的选择。
(二)机遇与挑战
自1980年改革开放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业从一片空白到日益壮大,从市场规模只占金融业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到开始影响银行业的传统储蓄业务,并通过基金间接入市成为资本市场的中流砥柱,保险业已真正成长为大金融的重要支柱之一。中国保险市场从垄断到竞争,从国内局部竞争到国内全面竞争,从封闭到开放,从国内竞争到国际竞争,一步一步发展到今天,也初步形成了良性竞争的市场格局。在国际性日益增强的保险市场中,如何进行成本合理、强度适中、有效率的保险监管,有效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保险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保险监管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三)实践基础
一般来说,保险监管是指国家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对保险机构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对保险机构业务范围、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保险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与过程。保险监管,从监管主体上来看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保险监管是指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体系及其活动进行的强制性监督与管理,从另一观点上来看,保险监管还包括行业自律性和社会对保险机构以及保险机构对其自身业务经营的监督与管理。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完整保险监管体系共有三方面:第一方面,保机构的内部稽查审核与风险管理;第二方面,利益相关者对保险机构的制约,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对保险业的管制和约束,以及保险业公会与险行业协会的自律;第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上的强制性与惩罚性的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与保险市场的监管控
制。
1.2 研究意义
保险业中存在的利益冲突决定了保险监管中平衡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利益就会是监管在基本原则,也就是监管中的基本的监管利益所在。从根本上讲,保险监管的目标只有一项,就是维护保险业所涉及的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可能地促进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这是监管的社会价值,也就是监管利益所在。社会利益在保险监管理论中反映为两个相互区别的分析模式,一是监管政治论的分析模式;一是监管经济论的分析模式。监管政治论反映的是保险业作为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专业化的风险管理者这一功能的实现程度,以及如何来优化它的这一功能。监管经济论强调的是保险行为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追求的满足程度,其中包括了监管机构及组成这些监管机构的个人的利益需求的满足程度和他们之间的优化与均衡机制。监管政治论与监管经济论都是以市场机制这经济制度基础的,但是它们强调的重点不同。前者强调能有效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监管机构对市场机制不足的以强制手段进行的纠正,以增进社会福利,实现监管目标;后者强调的是不同的市场主体通过影响市场价格来分配社会福利以及通过集体选择机制实现的租金的耗散过程中的优化与均衡。
公众选择论认为保险监管不是政府通过行使政府力量保护分散的个别的大众利益,而是维护市场上包括有组织起来的消费者在内的强有力团体的利益。因为,既然保险监督官是由竞选产生或由政府任命,而各种
政治团体会向政府施加压力,因此,保险监督官的监管政策也会相应受到这类团体的影响。
1.3 研究进展
1.3.1.国外保险监管的发展
保险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保障事业需要政府的特殊监管。但从国际保险监管的实践看各国保险监管的侧重点和严格程度有所不同,国际上通常将保险监管方式分为三类:又称为准则主义、公示主义和实体主义,也有以英国型和日德型划分的,但其监管模式不外乎:严格监管、松散监管和折衷监管。
一,严格监管,严格监管是一种传统的监管方式,又称实务监管。在这种监管方式下所有的保险活动都受到了保险监管部门的全面监管,包括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保险产品的质量即条款和费率的管理,以及对涉及偿付能力方面的资金监督等。严格监管的原因之一是使消费者对保险产品做到心中有数,以此弥补其信息劣势。这种制度的一个后果是限制了保险公司创造力,使保险产品的差异变小不利于应付随时可能出现的新风险和保险公司最大化地分散风险。在欧洲保险市场,以德国为首的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方法。美国则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它的保险市场从初期的少有监管到后来的严格监管,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历
史的积淀形成了今天的严格监管局面所有这一切的出发点则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松散监管,与严格监管对应的是松散监管。这种形式的监管给予保险公司很大的自由度,同时也给予它们更大的责任。在这种监管形式下,保险公司在确定费率和保险条件时享有很大的余地,监督者的精力集中于公司的财产状况和偿付能力上,只要公司能够保证这一点,它们的经营一般不会受到更多干预。因此,这种制度能更多地发挥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促进保险市场产品的多样化。在欧洲英国和荷兰长期使用
这一制度。
三,折踪监管这是一种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兼及市场行为监管和信息监管的一种监管方式。随着世界保险市场一体化的发展,保险监管的方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各国开始由强向弱促进保险市场自由化的要求,向由弱向强加强保险业的偿付能力逐渐转化。在这种监管方式下,对保险险种和费率的预先监管开始取消,只有在技术性要求很强的人寿保险中仍需保持和监管机构的沟通,在某些强制性保险中尚需预先商定保险条件,但是监管机构仍然可以强迫公司修改或撤销有关不合法的保险条件,这样既给予了保险公司一定的自由,同时又有随时约束其行为的权利。当然这种方式也有其不利的方面,现实当中一旦监管部门对已发行的不合理保单采取措施将会引起保险市场某种程度的混乱,既不方便顾客也会因此降低公司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折衷式监管方式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从严格监管向宽松监管过渡中的一种监管方式。目前的欧洲市场,保险监管就是使各国从不同的起点向这一方向努力。许多拉美国家在90年代初保险市场
自由化之后也加入了这个队伍,即使是以监管严厉著称的美国目前也开始了其转化历程。
1.3.2.国内保险的监管
因其人口众多,对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中国已步入世界保险大国的行列,但是因其80年才开始恢复,故保险的监管发展历史相对较短。
近年来,中国保险市场保持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首先,中国保险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年均增长速度达30%,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一是业务规模快速增长。2004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22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保险业总资产达到1433亿美元。二是市场体系初步形成。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69家。此外,还有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5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4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1317家。三是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工作基本完成。中国最大的三家保险公司相继在境外上市。四是保险市场全面开放。目前,共有37家外国保险公司获准进入中国保险市场。《财富》杂志2003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共有46家保险公司,其中的27家已经在华设立了营业机构。
1.3.3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短,基础差,与国际先进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一是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较低。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二是保险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保险产品创新不足,产品结构不尽合理,保险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不高,不能完全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阶层对保险的多样化需求。三是保险业增长方式比较粗放。经营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手段仍需改进,信息化水平不高,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要走的路还很长。五是风险控制问题仍不容忽视。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苗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而且中国保险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国际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和国际保险业发展的新动向,给中国保险业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同时,中国国内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社会稳定,也给中国保险业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和难得机遇:一是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都需要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保障,这对保险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空间。二是中国正处在体制转型时期,社会保障体制正在进行深刻变革,商业性养老、医疗和健康保险等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大有作为,而且是随着科技进步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风险因素明显增多,居民的风险与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需求随之迅速增加。而随着保险需求的增加,保险种类的增加,对其的监管力度与强度也该相应增加。
1.4 发展方向
1.4.1 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方向
继美国之后,澳大利亚、新加坡和英国等国家的保险业先后采取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方法。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的《保险核心原则》也强调了风险管理在保险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逐渐成为了保险监管发展的新趋势。
1.4.2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方向
世界各国因为保险监管不周而引发的各种经济危机为刚刚起步的我国保险业敲了一记警钟,提醒我们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加强对发达国家已出现的问题进行监控,加大对保险的监管力度,把任何可能的的危机扼杀在襁褓之中,决不为其提供发展的温床。
保险监管现状 保险业监管形势分析篇二
“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大讨论心得体会
现保险行业正处于发展的全新阶段,市场的不规范,服务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主体增长较快,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有些地方的竞争甚至达到非理性地步,在这种情况下,监管体系的形成维护了整个保险市场,也保护了我们保险公司的发展,更保护了员工的利益。监管体系为保险公司带来最大的收益就是发展的效益,发展要靠效益来支撑,又快又好的发展本质是数量和质量、速度和效率、规模和效益的内在结合与统一。从国内产险业看近年来盈利空间在渐渐缩小,违规操作,代理市场混乱,炒作手续费,缩减保费等行为在影响着整个市场的秩序,这就要求必须有仲裁者的控制来维护我们的效益。
其次,加快业务发展我首先找出了以下几点影响了发展的因素
一、保险经营行为不规范
行业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保险公司没有真正形成以效益为导向的经营机制,盲目追求保险费规模,为了抢占市场,采用各种违规手段抢业务,进行掠夺式恶性竞争,代理市场混乱,炒作手续费、滥用职业权力、黑箱操作、职业贪污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二、保险监管力量薄弱
保险制度改革后,加大了监管部门产品审批和市场行为监管的难度,目前,监管力量薄弱难发满足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是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在对违规行为的查处中力不从心,难以对所有的违规行为进行为进行及时查处,难以真正有效遏制住市场子上较为普遍存在的各种违规行为和恶性竞争;二是人员素质上还待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中懂精算的人才奇缺,不利于提高费率审批的科学性,不利于市场化条件下监管职责的有效履行和发挥;三是监管手段还比较落后,监管信息化水平还较低,监管信息系统还不完善。
三、保险消费理念不成熟
保险行业经过数年发展,投保意识总体得到了增强但大多数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十分肤浅,尤其是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后,随着条款的多样化,消费理念的不成熟表现更为突出,投保决策过多受价格高低左右,受代理人影响,缺乏理性的比较,甄别。消费者保险消费理念的不成熟和非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车险健康发展的障碍因素。
四、保险服务不到位
保险公司在服务方面始终不如人意,重展业、轻服务的意识仍在不少从业人员中存在,服务态度差、理赔手续烦杂、结案速度慢等现象仍然存在,服务内容单一,服务手段落后等仍未根本改观,影响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不利于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争对上面的阻碍因素对后期公司快速发展提以下几点见意
一、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力度,以规范促发展
要加强政府监管,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恶性竞争行为,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从重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整顿保险代理市场,对内部管理混乱,滥用权力强制保险,炒单、卖单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代理机构,取消其代理盗格,净化代理市场。另
外,要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在起到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应积极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要进一步健全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提高协会的运作效率,经规范行业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有序运行。
二、加快保险创新,以创新促发展
发展要抢抓机遇,这就要求保险从业人员思想上要有新的解放、观念上要有新的变革、行动上要有新的突破,经求在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上,在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可持续民展能力上,抢抓机遇,争取在业务拓展上有较大突破。首先我们要加速服务创新,针对当阳保险市场的变化不断制订出新颖的优质服务措施和内容,如网上投保、理赔等。尽快丰富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手段,着力发展电子商务,最大限度地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全方位服务。其次是推行管理创新,建立健全与公司目标高度一至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构建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整合业务管理资源改进业务操作流程,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提高车险管理水平。然后要推行技术创新,充分地运用现代科技最新成果,不断提高经营的技术含量,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积极进行技术升级,提高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运用。最后是销售渠道的创新,实现销售渠道多样化,要进一步完善产险营销机制,提高营销员素质,制定整体营销谋略,要大力发展车险的直销方式,借助互联网上平台,发展市场的快速模式,推行电话预约投保,降低销售成本,减少对传统代理机构销售渠道的依赖。
三、重视人才培育,提高人员素质,发展员工强大的动力
人才匮乏是中国保险业的最大软肋,保险公司应从长远考虑,切实树立人才到上的观念,改掉落后的用人制度,建立充好的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机制。一方面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再培训,再教育,在业务培训中既抓紧对核保核赔等专业人员的深入培训与学习外还要加强对展业人员的培训,使其提高对新条款的理解和认识,更好的拓展业务。另一方面,建立良好的人才激励与分配机制,随着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多,发展的难度也越发加大,员工难免会有畏难情绪,这就要求公司在用修正业精神激励员工的同时,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制定有效的激励考核措施,用制度、用措施为发展提供动力。
五、加强保险宣传教育力度,培育成熟理性的保险消费者
消费者加期以来习惯于在统颁条款下的投保方式,对各家公司产品了解不多,因此加大宣传力度,成为当前发展的重要工作。宣传中一是要宣传和普及保险基本知识,提高消费者风险保障意识,进行车险产品知识,投保程序,投保策略教育,投保理念教育等;二是要正确引导消费观念,客观宣传,合规合法,防止误导和同业抵毁,正确引导消费者适合自身的产品,促进保险消费理念逐步成熟。
以上就是我总节的一点点心得和如何发展和保持我们人保财险地位和优势的见意!
总结人:陈玉洁
保险监管现状 保险业监管形势分析篇三
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学习心得
近日,省公司、市公司组织开展了“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大讨论活动,作为一名刚刚踏入保险行业的新兵,第一次较为系统地接触和学习了《保险法》中有关依法合规经营和保险监的知识,这为我以后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也让我充分认识到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强化内控建设,在企业内部营造奋发进取的良好精神状态。
入司前,每次听见身边人谈起“保险公司”,得到的评语总是这句话“保险公司就是骗人的,就是一大忽悠”。入司后发现,随着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日趋深入,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纠纷不断增多,而一些利益的调解方式难以获得客户的满意,慢慢在客户心目中造就了“投保易、理赔难”的主观印象。而在保险经营中,一些保险公司经常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不断和法律打起擦边球,结果导致整个市场环境越来越混乱。综合各种因素,保险公司的外部环境被越描越黑,竞争也越来越无序,也间接影响了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心。学习保险监管,就是要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断强化公司内控建设,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引领公司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在工作中,不要存有任何侥幸意识,要利用业务时间,主动学习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增强依法合规意识,养成自觉控制风险的行为习惯。
二、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实施有效监管是落实以“有效益发展”的前提。贺总在“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大讨论动员活动上的讲话指出,开展“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大讨论是实现有效益发展的需要。从公司近两年的发展来看,在保险市场环境越来越合法规范的同时,公司的业务业扭转了长期亏损的不利局面,逐渐形成有效益的发展态势。通过学习,我认识到,随着武汉保险市场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加,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恶性竞争,既需要实施以发展为目的的依法监管,又需要主动性、前瞻性及创造性的监管方式,实施有效监管。在个人观念上,一定要提高对保险监管作用的认识,这是因为,提高保险监管水平有着非常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它是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竞争力、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必要措施。
在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上如何取得平衡,是学习中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监管机构对市场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厉查处,查处一起、分析一起、通报一起,以此警示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通过学习认识到,在面对因为自身经营带来的一些监管处罚时,不能产生抵触情绪,要正确认识,首先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进行反思和检讨,并从中吸取教训,正确处理监管处罚与有效益发展的关系,更要深信只有在合法规范的市场大环境下,保险经营才能走出一条有效益的发展道路。
三、提升客户满意度,强化诚信建设,创新保险产品,树立人保品牌核心地位。贺总在讲话中指出,“如何保持并提升人保财险的地位和优势”是本次大讨论的活动的核心主题之一。进公司短短数月,已让我充分感受到人保品牌的非凡价值以及在市场中的绝对老大地位。但随着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以及快速发展,如何保持人保目前的优势成为我们面临的挑战。结合自身感受,我发现,随着保险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只有为客户提供特色的服务,才能彻底告别单纯的价格之争,靠服务赢得客户。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过,一旦商业在一个国家中兴盛起来,它便带来了重诺言的习惯。保险业对诚信的要求高于一般行业,这就是为什么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而现在我国的保险业中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不仅让投保人遭受损失,失去信心,还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大讨论学习和学习贺总讲话,我认识到,保险业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的前提条件就是“诚信”二字。“重建诚信、诚信立业”是中国保险业面对“入世”做出的理性选择,也是保险公司职业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提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诚信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险从业人员能够安身立命的前提”。
在创新保险产品上,个人认为,为引领市场的发展,提高我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加快保险产品的创新尤为重要,制定既让客户满意,又让竞争对手望尘莫及的保险产品,这是保持并提升人保财险地位和优势的一个小小建议。
保险监管现状 保险业监管形势分析篇四
银行卡行业会计核算与监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信用不断出新,消费中的银行刷卡业务日渐增多,企业对这一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也经常发生,但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不同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却不尽相同,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账务处理方法:一是采取不入账做法。二是计入“应收票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其实,这两种做法都不全面,而且所反映的会计信息也不真实。第一种做法,在跨期时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整体经营情况,会计提供的信息也无法全面、真实描述企业的经济轨迹;而第二种做法则不符合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科目用于核算企业经营过程中因销售产品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很明显银行卡账单并不在此核算范围内,同时银行卡账单的收入基本上都属企业的主营收入,也不能归入“其它应收款”科目核算。
近年来,抢占窗体顶端窗体底端信用卡市场已经成了各商业银行新的营销重点,刷卡送礼、降低透支利率、免收年费甚至“倒贴”年费等各种促销手段层出不穷。昨天,银监局有关人士对此表示,年费、透支利息、商户手续费等构成了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收入,而在信用卡发卡初期,年费收入约占银行信用卡业务总收入的60%左右。对于多数信用卡业务尚未盈利的国内银行,不惜血本的跑马圈地,导致银行收入不能覆盖成本,盈利能力不足。现在银行发行信用卡多希望通过促销扩大发卡规模,进而带来利润,但追求规模的同时容易带来资信审核的放松,这会给银行带来的一定的坏账风险;此外,很多持卡人都持有不止一张的信用卡,占用了银行的系统资源,也会导致“睡眠卡”的存在。
银行卡资金是企业取得的一种不同于银行存款和现金的资金,属企业在途资金的一种。因此建议企业设置“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卡资金”科目加以核算,该科目借方核算企业取得的银行卡账单的票面金额,贷方核算与银行结算实际收到的金额及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尚未结算的银行卡资金。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货币资金”项目下,同时应在附注中注明银行卡资金数额。银行卡业务涉及发卡行、受理行、持卡人和商户等多方参与者,业务运营涉及储蓄、结算、信贷等诸多领域,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集多功能于一体,风险较大。银行业务的主要风险例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都包括于其中,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则尤其突出。
在过去的十年里,万事达卡和维萨卡国际组织收到的信用卡犯罪损失报告一直呈逐年上升趋势。当前我国银行卡绝大多数是借记卡,银行对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缺乏深入的认识。我国的银行卡业务同时存在着无序竞争、不规则运作以及发卡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这都将成为产生银行卡风险损失的漏洞。我们必须借鉴国际银行卡业的发展经验,未雨绸缪,改善和加强银行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银行应根据银行卡卡种的属性、业务种类及其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规范各类银行卡的资信审查、开户、授信、发卡和受理等操作程序,从制度上明确发卡行、受理行、持卡人和商家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实行谨慎会计原则,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体系,科学地设置组织架构和管理程序,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其次,各商业银行要将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银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之中。银行卡是银行向客户提供传统的存、贷、汇业务的便捷渠道,扩大了银行的服务功能,提高了服务质量,但并没有改变业务的风险性质,风险可能还会更大,更不好控制。银行不能将通过银行卡开办的各项业务与通过其他方式开办的各项业务在风险控制上分割开来,要实现集中统一控制和管理。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建立集中统一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风险易发、高发环节的管理,逐步实现业务风险的集中控制。同时,要注意提高银行系统共同防范风险的能力,尽快实现各类客户信息,特别是不良客户信息的共享,利用银行卡业务联合的优势,共同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银行卡经营风险。
最后,要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内部审计。银行要把对银行卡业务的审计工作纳入到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整体计划之中,对银行卡业务的操作程序、运行成本、经济效益、技术安全保障等进行全面审计,并切实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要对银行卡业务实施有效的监管
提高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效率,鼓励银行卡业务创新。目前,人民银行对银行卡业务实行的是以审批制为主、备案制为辅的准入制度,准入工作主要集中在总行,市场准入工作相对较严。
银行卡最早出现于20世纪40年代,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它逐渐成为银行业的主导产品。该业务自诞生以来,就以服务功能不断推陈出新见长,这就要求监管者跟踪市场,多思考新问题,多研究新发展变化,避免出现因监管能力不足而阻碍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问题。
进一步简化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尽量避免层层审批。改革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将以审批制为主、备案制为辅的准入制度逐渐过渡到以备案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准入制度,对部分卡种还可以实行事后或事前报告制度。突出市场准入工作重点,将审查重点放在风险较大的银行卡,例如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业务方面,从而提高市场准入效率。鼓励商业银行进行积极的金融创新,改革银行卡经营管理体制,设计出有利于银行卡业务发展的先进模式,鼓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需要和管理能力开发新的功能和新的卡种。同时,要严格银行卡业务市场准入标准,对发卡人资格严格审定。
改善和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我国银行卡业务起步于1985年,经过17年来的快速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2年第一季度,按法人统计,全国共有发卡金融机构近60家,发行各类银行卡4.1亿张,其中借记卡3.84亿张;银行卡账户人民币存款余额4691亿元,外汇存款余额25亿美元;银行卡人民币账户消费信用20亿元,外汇账户1514万美元。可以预见,今后几年内,随着中国银联服务的逐步到位和银行卡的联网通用,银行卡业务在我国将会获得长足发展,会进一步渗透到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而且,随着外资银行、国际信用卡机构逐渐进入我国银行卡发卡市场,我国银行卡市场将呈现竞争活跃、蓬勃发展的局面。但同时风险也会增大。因此,人民银行在今后的现场检查中,应逐渐加大对银行卡业务检查的比重,将银行卡以及以银行卡为载体发生的业务统一纳入现场检查的范畴内,纳入统一的风险分析和评估框架中,从业务、技术和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同时,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务的非现场监测,及时了解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动态,分析银行卡业务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防患于未然。
完善银行卡业务的监管法规框架。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目前在银行卡业务管理方面的主要监管规章,但该规章法律层次不够,也存在许多操作方面的问题。目前,人民银行牵头起草的《银
行卡条例》的草拟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银行卡条例》的出台,将确立银行卡发展和监管的基本法规框架。该条例出台后,我们还要进一步修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并针对银行卡业务的具体环节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形成系统的银行卡法律框架,维护银行卡业务在我国的稳健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市场准入监管还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人民银行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管,应坚持积极审慎的监管原则,既要求发展、求利润,又要保证质量和减少风险。
加强相关各方的协调合作与沟通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卡业务的主要监督管理机关。但是,银行卡业务涉及的主体很多,包括发卡人、中国银联、企业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司法部门,银行卡的稳健发展,需要相关的机关和部门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中国银联的作用,加强银行卡业务的行业自律性管理,如行业规则的制定、纠纷的处理。要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跟踪银行卡业务中的风险苗头和发案特点,研究制定相应措施,严厉打击各种制假、冒用和利用银行卡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持卡人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督作用。
综上所述,银行从单纯的存贷业务增加到现在的代替货币沟通的虚拟功能,会计亦从最简单而又原始的结绳计数经过漫长的手工记账发展到会计电算化、会计信息化的实现,金融高速发展的这些年,我国银行卡产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发展,它不仅促进了会计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更使我国整个银行金融业长足发展,扩大消费需求,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保护民族金融体系的独立性及安全性,wto的承诺与支付体系的重要性,培育和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促进社会进步,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升国际形象,推动国际化进程。所以加强银行卡行业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显的尤为重要。
保险监管现状 保险业监管形势分析篇五
保险监管参考
第42 期
(总第605期)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二o 一o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标本兼治提高费用真实性
一一关于保险公司费用真实性检查方法及问题的思考
费用真实性是近年来保险公司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险公司违规反映最为突出的问题但从检查效果看,费用不真实问题已成为市场中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顽疾”,反映出现行费用真实性检的惩戒方式并没有有效地发挥作用随着市场的发展,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多措并举,将外部监督真正转化为公司的自我规范要求,实现标本兼治。
一、现行费用真实性检查的主要方法
目前在费用真实性检查中主要采取“数据分析一一查阅凭证一一询问核实一一外调取证”的四步检查法。
数据分析是费用检查的关键环节。主要通过分析被检查公司的“业务及管理费”和“手续费”明细账,发现问题线索,确定重点抽样对象。在具体分析中通常采用“一分二比三抽样”的方式。“一分”就是分二级子科目(如“会议费”、“差旅费”等)、分业务团队、分月份、分中介机构„手续费)统计相关费用数据;“二比”就是将细分的数据与去年同期比、与业务规模比、在团队之间比、在月份之
间比,发现数据规律或异常;“三抽样”就是根据比较结果,在保证一定抽样比例的基础上确定抽样对象,通常以规模大、比例异常的费用科目、业务团队和中介机构为抽查重点。
查阅凭证是费用检查的基础环节。主要通过调阅相关业务、财务原始凭证,从原始记录中发现问题线索。检查中一是做好底稿记录,通过对报销事项、原始发票、支票、相关人员访谈等大量信息的整理,直接发现报销事项集中、连号发票不同单位等问题线索;二是注意利用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如利用工商局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阅开票机构的真实性和延续性,利用税务局的发票查询系统鉴别发票真伪等。
询问核实是费用检查的重要环节。主要根据发现的问题线索,与相关当事人(包括报销人、审批人和领款人等)进行谈话,核实相关费用的真实性。这一阶段的关键是做好谈话前期准备,尤其是与谈话有关的证据一定要充分,摆事实、讲道理、攻心为上。外调取证是费用检查的辅助环节。一方面前往发票开具单位对发票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获取相关证据。另一方面通过银行调取有关支票影印件,查实资金流向。
二、现行费用真实性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保险公司费用不真实问题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通过报销没有真实业务事项的票据套取费用,如大量使用会议费、修理费、油票、的票等;二是虚增人员套取工资费用;三是将直接业务虚挂在中介机构名下,通过报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套取手续费。套
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贴补中介机构手续费、业务部门日常开支或被个别内部人员(小集体)侵占.从检查实践看,目前费用真实性检查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取证困难为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认定费用不真实必须证明费用发生的事项为虚假,因此“询问核实”和“外调 取证”环节直接关系到对问题的认定。由于保险监管部门受调查取证手段的限制,如果相关人员对违规事实拒不交待或开票单位拒绝调查,则无法认定费用不真实,最终形成“拒不认罪则无罪” 的情况。这种完全依赖于相对方配合情况的取证方式在实践中往往导致检查组取证困难。二是检查效率低。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查阅凭证和外调取证两个环节.查阅取证主要依靠手工翻阅和记录,由于费用检查涉及的科目多,需要查阅的凭证和记录的信息量较大,耗费一定的检查资源。而外调取证环节涉及的费用发票开具单位多是宾馆、商贸公司等与保险业无关的单位,在寻找确认、配合取证等方面存在较多障碍。三是效果有限。近年来保监会加大了对保险公司数据真实性的整顿规范力度,保费收入、理赔支出的数据真实性大大提高。但反映公司经营成本的费用真实性问题却屡禁不止,客观上反映出现行的以费用真实性为重点的检查和惩戒方式对市场作用有限,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007年以来,北京保监局共对40余家保险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超过6既都涉及费用不真实问题。
三、原因分析
保险公司费用不真实不仅破坏了行业基础数据,导致保险产品价格居高不下,损害投保人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为逃税、腐败和
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费用不真实问题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但追本溯源,从现行体制看,费用不真实问题的形成受多方因素影响,仅仅依靠保险监管部门的查处很难达到“治本”的目标。
一是监管部门的费用监管政策与保险公司的费用考核体系存在目标差异。费用监管政策强调公平,要求所有的数据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建立行业统一的费用数据墓础。保险公司的费用考核政策强调效率,要用最少的费用产生更多的保费规模。在规模导向的考核政策下,采取“费用包干”这种有利于控制成本、放松管制、提高激励的费用政策,无疑是行业现有管理水平下,一种较为有效的管理手段。从经验看,监管政策只有转化为公司自身规范的内生动力,政策的执行效果才最明显,而费用真实性检查中监管部门基于公平与公司基于效率的目标不一致,决定了保险公司自我规范意识不强,检查效果不明显。
二是考核激励机制不合理导致费用成为基层公司的主要利益来源。目前,大部分保险总公司对基层公司的费用管理主要施行“费用包干”制度。一方面,总公司依赖费用政策实现对基层公司的业务激励,只要有业务保费,相应额度的费用就归其所有;另一方面,基层公司尤其是具体业务人员的主要利益来源就是“挣费用”,费用结余不仅不能增加自身收入,而且还可能会增加下年费用额度。如2009年长安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综合费用率考核指标为52%,在此限额内,分公司乃至个人不仅缺乏控制费用支出的内在动力,而且经营活动的主
要目标就是费用使用最大化,获取额外利益,客观上助长了费用使用中的虚假行为。
三是较高的产品费用率为费用不真实提供了较大空间保险产品的定价包括纯费率和附加费率,大部分保险公司能够在实际经营中支付较高的费用,其根源还在于保险产品定价中已经包含了较高的附加费用,公司“贴得起”。如在对某公司北京分公司检查中,北京保监局发现其银保销售的两款两全保险,总公司确定的首年直接销售成本率分别达到6.62%和5.04 %(包含手续费、工资绩效、间接成本摊销等),在此限额内,费用可以随意调剂.较高的附加费用率和利润额为保险公司制造虚假费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四是信息披露机制不充分,无法引入运营成本的外部监管。除交强险外,现行监管制度并未要求保险公司对外披露详细的财务经营状况,尤其是涉及各具体险种的赔付率和费用率等数据指标。同时由于目前我国保险业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缺失,社会公众很难通过专业机构获取各公司的全面评价信息,从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导致公司缺少自我改进的动力和压力。
此外,受社会诚信环境、税收负担和竞争压力等影响,部分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业务给予额外利益、选择所谓的“合理避税”等也是导致费用不真实长期难以根治的重要诱因。
四、政策建议
(一)强化总公司的管理责任,增强自我规范意识.从检查实践看,总公司执行的“费用包干”、“直接业务与中介业务差异性的费
用政策”等制度,是导致目前基层公司费用不真实的重要因素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对总公司费用考核制度的研究,尽快出台相应措施,督促总公司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形成保监会一一保险总公司一一分支机构的政策传导路径,通过偿付能力约束控制公司市场行为,使其与监管导向保持一致。
(二)逐步加大信息披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行业墓础数据逐渐积累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纯风险损失率、费用率和理赔质量等经营指标,提高保险产品的透明度。通过
投保人“用脚投票”,倒逼保险公司降低费率、规范经营、改善服务,最终实现由“贴得起”到“没钱贴” 的费用政策,从源头上解决费用不真实问题。
(三)加强行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如上分析,费用不真实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不仅涉及到发票使用、资金转付、账务处理等具体的财务制度,也涉及到产品定价、考核体系、合规管理等更深层次的问题,甚至还与社会反商业贿赂和税收政策有较大关系。这种复杂性决定了治理费用不真实问题,必须加强与税务、审计、司法等多个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监管优势,如税务部门对发票的监管、审计部门对费用合理性的监管、司法部门对商业贿赂等的监管,才能形成监管合力,实现事半功倍、治标治本。而保险监管部门则应该逐步放松对保险公司费用政策的管制,将重点更多地转向产品定价、经营标准、公司治理等监管制度的完善和解决消费误导、理赔难等与消费者切身利益保护更加紧密的问题,提高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