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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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篇一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10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部署,解决部分保险产品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推动财产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2008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立即对本公司所有正在使用的保险产品(包括分支机构在保监局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开展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凡存在如下问题之一的保险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如需继续使用的,应作出修改,并重新报保监会备案:
(一)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有失公平性原则的内容的;
(二)“有条款、无费率”的,或者有费率但费率已不再适应市场实际情况的;
(三)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内容的。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清理整改工作,并将修订后的保险产品重新报保监会备案。报送备案产品时,除提交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保险产品整改情况的清单,包括被整改保险产品的名称、备案号、备案时间、备案监管机关以及处理结果(被修改或被废止)。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督促分支机构及时将本公司有关保险产品清理整改情况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并切实承担起监督分支机构严格执行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管理责任。
三、各保监局应加大对未依法履行保险条款和费率变更申报程序即擅自修改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在2008年12月31日保险产品清理整改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有继续使用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有问题保险产品的,保监局应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并依法、从严、从速作出处罚。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专业人才力量,研究借鉴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成熟经验和技术,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历年来的经营数据,研究制定标准化的指导条款、测算有关商业风险的纯风险损失率数据并予以公布,逐步解决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司在开发设计有关保险条款、费率过程中(特别是大型商业风险项目)缺乏基础数据、缺乏经营经验的问题,探索和推进保险条款、费率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中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篇二
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1980年,我国财产保险业务恢复,在30余年的发展进程中,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快速,呈现出“规模大、数量多”的发展特色。但是,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仍存在诸多问题,市场主体的单一性、产品的同质化等矛盾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财产保险市场的多元化发展。为此,进一步推进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应以创新发展为驱动,培育成熟的、具有发展活力的财产保险市场。本文立足于财产保险市场的研究,就如何推进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做了如下具体阐述。
一、当前财产保险市场的特征
从实际来看,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表现出多元化的市场特征。具体而言,财产保险市场特征主要表现为:
(一)保险市场发展快速,财产保险公司数量增加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财产保险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自1980年我国财产保险业务恢复,到2016年财产保险业的全面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呈现出“发展快速、数量增加”的特点。在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财产保险市场的格局正发生着巨大变化,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单位垄断的市场,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形态,市场化的竞争加剧,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的有序发展。
(二)收入快速增长,财产保险业务发展多样化
财产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决定了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快速增加。从实际来看,我国财产保险业务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人身保险为主体的保险模式,逐渐发展成为人身保险、车险等多种保险业务并存的现状。当前,在财产保险业务中,车险成为了主体,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社会的发展实际,车险多样化的发展现状,有助于盘活财产保险市场。
(三)财险市场不断发展,市场体系逐渐形成我国财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得益于市场体系的逐渐形成,为整个财险市场的发展创设了良好的内外环境。一方面,我国财险市场形成了原保险、再保险市场、财产中介的市场体系,极大地推动力财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财险市场从公司数量到从业人员规模,都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财险市场的发展,表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财险市场体系。
二、目前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在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我国财产保险市场面临诸多发展困境,制约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在笔者看来,财险市场的发展一是面临“供需”矛盾;二是市场潜力缺乏挖掘;三是规模扩张所形成的效益矛盾,进而导致市场发展问题。
(一)“供需”矛盾显现,保险市场供给力不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财产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但从实际来看,两者之间的“供需”明显存在矛盾。首先,我国保险市场规模大,但财产保险产品相对较少,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满足市场的实际需求,进而出现一定程度的供需失衡;其次,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尚不成熟,财产保险的保障功能未能充分体现,这也是造成财产保险功能弱化的原因所在;再次,我国在财产保险方面,存在保障程度低的问题。一是投保率低、在赔付上相对有限;二是保险密度低,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匹配,造成财产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的情况。
(二)市场潜力缺乏挖掘,存在结构失衡问题
近几年,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快速,但市场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首先,我国财产保险试产的投保率较低,家财险不足20%;企财险也就近30%而已。这样的财产保险试产显然与实际存在较大差距,巨大的财产保险市场尚未充分开发;其次,财产保险市场存在结构失衡的问题。一是市场竞争不规范,尚未形成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市场竞争水平较低;二是险种结构失衡,财产保险业务过于集中,造成市场发展的局限性,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应着力保险业务的拓展,丰富保险产品种类;三是财产保险产品开发具有较大的滞后性,且产品同质化问题突出,造成了财产保险产品缺乏市场活力;四是财产保险产品从营销到服务,存在服务质量缺乏,营销渠道狭窄,营销方式陈旧。
(三)效益矛盾突出,扩张发展与效益提高形成矛盾
效益矛盾是制约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财产保险行业的规模日益扩张,而经济效益的下滑,造成了两者显著的矛盾冲突。首先,我国财产保险规模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但规模扩大所形成低效益模式,成为制约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其次,行业自律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适应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需求;再次,随着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开放,保险市场国际化与监管方式所形成的矛盾也在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扩张发展与效益提高矛盾的产生,影响整个财险市场的发展。
三、新时期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对策
适应时代发展需求,构建和谐有序的财产保险市场,是深化社会经济建设發展的有力支撑。在笔者看来,新时期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着力做好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市场主体,构建有序的市场环境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应注重市场主体的培育,这是构建有序市场环境的有力保障。首先,大力扶持中小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多元化发展的当前,中小保险公司成为财产保险市场的重要主体之一,应在市场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其次,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建立规范的市场环境,这是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础;再次,不断地丰富财产保险组织形式。在现有组织形式的基础知识,要进行拓展性发展。如保险合作社等的组织形式,可以在新的历史时期,成为财产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之一。
(二)盘活财产保险市场,完善财险产品体系
总体而言,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良好,但市场活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盘活财产保险市场活力,应强化财险产品体系的建立,这是市场融入活力的关键所在。特别是保险产品同质化问题的解决,创新型产品的培育,尤为重要。
1.强化产品开发,实现“广覆盖、深开发”
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巨大,这就强调保险市场的发展,应依托多样化的财险产品。为此,一是要强化财产保险产品的开发,特别是创新型产品的培育,对于提高财产保险产品的市场发展潜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转变经营管理模式,充分开发财产保险市场,拓宽市场辐射力度,这是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2.开发衍生产品,提高财产产品的市场价值
对于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强化开发财产保险衍生产品,对于提高产品市场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财产保险产品的开发,要立足社会需求,契合市场发展总体方向,提高产品的市场契合度,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需求,并创造更大价值。
(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
为了更好的培育财产保险市场,我国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市场发展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首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财产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现行法律法规的不适应性增加。为此,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配套以保险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强化对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其次,强化保险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在以保监会为监管主体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强化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再次,构建风险评估预警系统,实现对风险的有效防控,确保市场的安全稳定。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能够为市场的培育及发展创设良好的内在环境。
(四)优化财险市场布局,完善市场开放模式
财产保险市场布局的优化,是基于市场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财产保险市场的布局优化,一是要推进差异化经营,能够立足于市场,发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通过营销渠道拓展、营销模式创新等手段,降低市场发展成本,拓展市场服务质量;三是强化相应优惠政策的制定及实施。为了实现市场空间布局的合理化,我国应在政策上予以辅助。如,市场准入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都是以政策驱动为导向下,财产保险市场布局的有效优化;四是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市场的开放模式,搭建更加多元化的市场发展环境,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中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篇三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490号 【发布日期】2005-10-25 【生效日期】2005-10-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闽政文[2005]4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全面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行动。从现在开始至2007年7月,对我省矿产资源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到位,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得到建立,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矿业投资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列入规划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基本合理,资源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立法工作和监督力量得到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死灰复燃。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巡查工作责任制,对发现的无证非法勘查、开采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件,查处一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强制取缔关闭,并书面告知公安部门和经贸部门查处火工材料的来源与使用以及供电行为。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案件查处联动机制,对非法采矿行为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查处工作,涉嫌构成违法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对证照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查处。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建档立案,并依法进行查处。要加强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检查报告制度,督促探矿权人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按期开展勘查施工,督促采矿权人严格按批准后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对违反规定组织勘查施工和开采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要书面告知工商管理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3.切实加强矿业开发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查处,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和弃碴区的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通知业主采取防范及治理措施。
4.切实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书面通知国土资源、经贸、工商等部门暂时收回有关证照;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查处,并书面通知国土资源、经贸、工商等部门吊销有关证照。省安监局在2005年底前完成煤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2006年完成60%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2007年底前完成全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
5.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区)政府和国土资源、经贸、发改、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玩忽职守、违法违规审批、以权谋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入股办矿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6.认真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开展专项检查,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要严肃查处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切实提高我省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继续对保护性开采的钨、锡、锑、稀土等特定矿种实行总量控制,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稀土矿的采矿许可证,严格执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7.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矿种的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将煤和金、铁、铅、锌、石灰石、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等作为重点整顿矿种。永定、新罗、永安、大田、永春县(市、区)应重点做好煤炭矿产开发秩序的整顿;建瓯、尤溪、德化、永泰、上杭县(市)应重点做好金、铅、锌等金属矿开发秩序的整顿;晋江、古田、南安、安溪、惠安、罗源、同安区(市、县)应重点做好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矿开发秩序的整顿。其他县(市、区)要针对本地实际,确定整顿的重点矿种和矿区,积极有效地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8.继续推进“青山挂白”治理工作。全面关闭全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五江一溪”等两侧“禁采区”内的开采矿山,认真做好关闭矿山和废弃矿山的“青山挂白”治理工作,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加强规划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组织编制《福建省省级煤炭勘查规划》,省经贸委、省发改委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福建省煤炭开发利用规划》。省国土资源厅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编制工作,2005年底前完成《“十一五”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2006年6月底前完成《福建省2006―2010年地质勘查规划》的编制。2006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完成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修编工作。切实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的规划管理,划定设立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加强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
2.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转让等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必须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采矿权申请,一律不得审批发证。严格实行煤炭勘查设计审查制度,对不符合勘查规范的项目不予登记。
3.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以煤炭资源和花岗石为重点,严格执行最小开采规模,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切实提高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福建省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和《福建省生产小矿关闭、淘汰、联合、改造实施方案》。煤炭资源开发的整合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非煤矿山资源开发的整合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对到2006年底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
4.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同时根据我省矿业权市场建设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修订完善《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矿业权市场。
5.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制定出台《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加快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恢复与治理。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发改、经贸、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筹备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按照省政府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把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形成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良好氛围,促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深入开展。
(二)时间安排。
2005年11月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实现探矿权人依法勘查,采矿权人依法办矿。2007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实现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检查验收。
2007年8月,县(市、区)政府进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总结,并上报设区市政府。2007年9月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县(市、区)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上报省政府。2007年10月,省政府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市、县(区)政府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12月由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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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篇四
2010年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综述
规范经营和价值经营理念深入人心
2010年,监管部门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在继续抓实70号文件确立的“四项重点工作”基础上,通过宣导与处罚并重的原则,力求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平台上实现内生和根本性的改善。
一是通过偿付能力监管等手段,推动董事会监督制衡机制的落实,充分发挥资本刚性约束的力量。2010年是行业增资和发债的高峰年,平安财险、国寿财险、华泰财险、永安财险、安诚财险等公司大幅增资。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阳光等公司则通过发行次级债的方式补充偿付能力。
二是将关注重点从微观操作层面上升到宏观治理层面。通过监管谈话等方式,强化对总公司的约束,推动体制机制的变革,解决科学发展的环境问题。
三是从对基层的处罚转向对总公司的处罚。频频向总公司发出监管函,从对机构的约束转向对人,特别是高管的约束,监管部门开出的“罚单”是前所未有的,包括责令撤换高管,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四是各地保监局纷纷将财产保险业作为监管的重点。围绕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协同行动,出台了一系列的举措,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五是进一步加强行业规范经营基础建设。除了继续加大对中介行业的监管力度外,全面规范保险产品的报批管理,通过《纯风险费率表》、非车险“见费出单”、理赔信息和保单信息自主查询机制、车险信息平台建设等项目,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更加关注合规经营和价值经营,“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这一现代金融企业的基本要求,逐渐成为行业经营管理的共识和目标,观念的转变推动了市场秩序的向好,推动了公司经营管理方式的转变。
具体表现为:一是保险公司认识到如果单纯靠“铺摊子、甩费率、砸点数”搞发展,是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的,最终是要付出代价的。二是保险公司开始将“效益第一”的理念从简单的宣导,逐步地反映和固化到考核评价体系之中,并成为用人导向的核心指标。三是行业开始关注并加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提升行业内涵式发展和可持续价值增长的能力。四是行业的协同效应逐步显现,行业的环境、形象和利益需要共同维护的认识逐步转化为协同行动。从“见费出单”到“规范手续费”,从“纯风险费率”到“行业数据平台”,均体现出了行业的成长与成熟。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0年,我国财产保险业呈现出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全年保费收入达到3894亿元,与“十一五”开局时的1580亿元相比,净增加了2.5倍,平均增速高于行业水平,业务占比稳步回升。最为可喜的是,在经营效益方面,70号文件的“支点效应”开始显现,通过多管齐下的“组合拳”策略,在强化监管的大背景下,行业经营的历史性拐点出现,经营指标“两降两升”,即:费用率和赔付率下降,经营效益和保费充足率上升,其中,综合赔付率下降了4.2个百分点,综合费用率下降了3.9个百分点。截至2010年11月,行业实现盈利180.5亿元,其中承保盈利为89.6亿元,同比增加188.3亿元。
行业推动和创新模式成为发展方式转变亮点
财产保险业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和转型,这是由经济发展规律决定的,也是由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历史决定的,是一种历史的必然。问题的关键是我们是否认识到转型的必要和必然,如何思考、实践和推动转型,这将是决定公司和行业未来的关键。认识到转型问题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解决如何转型问题。解决如何转型的关键,是解决发展方式和盈利模式这两大课题。2010年,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在解决两大课题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在发展方式方面,突出表现在新业务和新渠道两个重点。行业推动是新业务的重要动力,而创新则是新渠道的核心内涵。在行业协同效应的推动下,行业与旅游业开展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这个项目已经不再是一个传统和简单的保险产品,它从体制、机制、技术、信息平台等方面提供了一个旅游风险的综合解决方案,同时,针对理赔和服务两大焦点,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设立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并建立了鉴定委员会等配套制度,成为保险行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一个有益实践和成功案例。目前,已有1万多家的旅行社参与了示范项目,提供了数百亿元的保障。
另外,在中国保监会和交通运输部的共同推动下,经过了多年的努力,全面启动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险试点。这一业务不仅为我国货物运输业的专业和规范经营提供了一个基础性制度保障,更重要的是,通过“等效替代”为企业和社会释放了大量的金融资源,根据粗略估计,释放的保证金将超过30亿元。
此外,在相关部委的支持和配合下,中国保监会全力推动了环境责任保险、科技保险、小额贷款保险、贸易信用保险和文化产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将成为未来业务发展的新亮点。
除了行业的协同行动外,各家公司在弥补和发现需求、创新产品和服务方面均开展了一系列积极和有益的尝试,如人保财险的世博会和亚运会专项保险计划,信保公司新推“信用保险e计划”,中银财险依托股东优势推出“环球守护留学保险卡”,信达财险推出了我国首个著作权保险,大地财险研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警管理系统。
在创新方面,渠道创新和发展是2010年行业发展的一个亮点。其中,电话营销无疑是值得浓墨重彩的一笔,早年电话营销仅仅是局限在几家大公司,而且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渠道的补充,并不能成为一种主流。2010年,除了平安财险、人保财险和大地公司在这个领域继续加大投入和强势发力外,一大批中小公司均加入到电话营销的行列,保险电销广告攻势异常。2010年,行业的电话营销保费规模将达到200亿元左右,占保费收入的5%,预计2011年将突破400亿元。
在电子商务领域,网络销售也受到了“战略性青睐”,平安和人保财险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平安公司在淘宝网开设了旗舰店,全力推动网络销售。保险公司正逐步成为搜索引擎和比价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同时,手机,特别是智能手机的普及,也为保险销售提供了创新渠道的新机遇,一些保险公司也开始了探索与尝试,如人保财险和平安财险均开通了手机wap网站。可以预见,未来基于新技术创新应用的新渠道,将在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车险盈利模式的成功转型成为行业示范
在盈利模式方面,突出表现在车险经营。具体落实在“入口”和“出口”两个方面,基本思路是通过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解决“跑冒滴漏”问题。就“入口”而言,导致行业经营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保费充足率严重不足,市场表现为保费折扣率和销售费用率失控。近年来,通过“见费出单”和行业自律等手段,较好地解决了保费充足率问题,就商业车险而言,2010年整体保费充足率提高约15%,这为经营和服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选择风险和差异化经营成为2010年车险经营的主基调,通过对数据的分析,进行风险分类,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定价策略,并匹配相应的销售费用,确保了保费与风险的匹配,业务质量与销售费用的匹配,这种模式对改进风险的实际暴露和销售精细化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北京保监局还积极推动了费率体系改革,其核心是通过保费与风险的匹配问题,确保定价体系更加科学。
除了关注“入口”外,“出口”也是车险经营亏损的一个黑洞。针对存在的问题,重点从四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是行业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的能力。特别是通过集中管控模式,确保风控和效率。
二是强化送修管理。重点是解决4s店的管理,一些地区行业集体对一些不良的4s店说“不”,同时,严格了授权管理,加大回访力度,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制衡。
三是与公检法部门合作。积极开展打击保险欺诈工作。
四是建立了行业保险信息查询系统。通过被保险人的监督,形成一种对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维修行业的倒逼机制。通过强化理赔管理,虚假赔案问题得到了较好的遏制,行业出现了在承保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赔案数量却呈现同比减少的趋势,特别是车损险出险率同比下降了33个百分点,相当于减少虚假赔款近百亿元,为行业的整体盈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从“十一五”的发展情况看,“一险独大”仍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即我国财产保险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车险的快速发展,而车险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拉动,包括了汽车产销量的激增和开办交强险的因素。2006年,我国的汽车产销量为720万辆,而2010年则达到了1800万辆,增长了2.5倍。
近年来,车险保费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比持续走高,总体上已超过了70%,在局部地区和个别公司甚至超过了80%。车险快速发展本身并没有错,但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看,“一险独大”是我们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
我们不可能长期依靠汽车的增量来拉动行业的发展,更何况从科学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角度看,汽车产业的发展问题也面临着思想认识和现实制约的挑战,北京的“治堵”新政无疑将给我国的大中城市起到示范作用。因此,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汽车的增长都将面临一个“极限”的挑战,这是我国财产保险,特别是车险发展不得不思考的“远虑”。因此,“调结构”不应只是一个务虚层面的口号,而是行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只有认识到了这一点,“调结构”才能够真正成为行业的自觉行动,和谐利用资源才能够真正“落地”。
责任保险更好地担当“调结构”的重任
认识到“调结构”的意义也许并不难,但难的是回答如何调,更难的是如何将理想变为现实。在“调结构”的过程中,责任保险往往是“首当其冲”的,客观讲,我国的责任保险“自己跟自己比”,这些年有了长足的发展。
2006年,保费收入仅56.4亿元,而2010年则突破了百亿元大关,况且,这还是在险种内部调结构的基础上实现的。但与国外同业相比,与整个行业的发展情况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特别是其在财产保险整体业务占比一直徘徊在3.5%左右,远低于16%的国际平均水平,且从总体趋势看,还存在逐步下降的风险。
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经营效益的风险日益凸显,特别是在一些统保项目上,竞争导致的保费充足率不高,承保条件失控,这些均揭示着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进入了一个瓶颈期。就责任保险未来的发展而言,“两条腿走路”仍然是“中国特色”之路。
一方面,要利用政府管理职能转型的历史机遇。通过“总对总”的模式,继续推动交通运输、旅游、医疗、教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行业责任保险的系统统保工作,通过扮演好社会风险管理者的角色,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助手”和“接手”。
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责任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还是要靠基础性和制度性的解决,靠行业自身能力的提升。2010年7月实施的我国《侵权责任法》,解决了我国民事活动领域的“权利空白”问题,长期以来,在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突出困扰就是侵权法的缺位,没有侵权基本法,侵权责任就没有法律依据,责任保险就没有了经营的基础。但如何把这种有利的外部环境转变为行业发展的现实,特别是能够满足广大企业和个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责任风险转移的巨大需求,则需要行业认真的思考和研究,充分的准备和配合。
企财险和家财险是行业发展转型的关键
作为我国财产保险的第二大险种的企业财产保险,一直以来发展的情况总是不尽人意,面临着发展和盈利的双重压力。从发展情况看,一方面,是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却是企业财产保险的发展乏力,其中一个重要标志是业务占比持续下降,2005年为12.17%,2009年则滑落到了5.63%,个别年份的增长速度甚至不及gdp,已面临着被农业保险“追平”的风险。
企业财产保险发展乏力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目前而言,恶性竞争是导致费率水平下降的重要因素,而这个因素还导致了由于保费充足率的严重不足产生的经营亏损。
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的推动下,行业开始“理性回归之旅”,制定出台了大型商业风险的《纯风险费率表》,为科学和理性经营,规范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一些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开始了从“事后损失补偿”向“事前风险管理”经营模式的转型,通过提供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努力摆脱低层次的经营和竞争,这无疑将成为我国企业财产保险未来发展的方向和希望。
2010年11月15日,上海一幢28层教师公寓的发生火灾,在震惊国人的同时,也唤醒了人们的安全和保险意识,人们真切地体会到,即使是身居现代化城市的现代化大楼里,其实也不是万无一失的,人们开始担心自己集一生心血换来的最大财产,其实也无时无刻地暴露在风险之中。这次大火的保险总赔偿不足1000万元,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各类人身保险,二是社区综合保险,其中社区综合保险的“低保费,低保障”问题凸显。
长期以来,我国的家庭财产保险一直处于“鸡肋”的境遇,虽然社会有需求,但赔付率相对较低,发展情况一直不理想,近年来始终徘徊在15亿元左右,在财产保险业务中的占比不足1%。应当讲,2010年的这场大火是一次契机,使城市居民、政府和保险行业重新思考家财险的发展问题。
其中环境、产品、营销和经营是四个重点环节。环境的关键是解决制度、理念、政策方面的问题;产品的核心是解决满足核心和基本需求问题,其中地震问题再次成为焦点。2010年,作为金融十五大课题之一的“巨灾保险”为地震保险的破题奠定了理论基础;营销的重点是解决效率问题,即单均保费相对较低下营销积极性问题。上海的统保模式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同时,电子商务也有望成为家财险销售的新渠道。
经营的根本是通过体制创新解决资源配置和核算问题,不仅要解决好“想做”,还要解决“能做”和“愿做”的问题,从根本上改变家财险“好业务,没人做”的困境。更为重要的是,行业应当站在服务和谐社会的高度,去看待发展家财险的社会责任和行业使命,努力为逐步富裕起来的人们提供保障。
努力打造行业发展的合规经营模式
我国财产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始终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规范经营。2010年,无论是从行业和企业内部监督,还是从外部检查的情况看,均表明行业发展中积累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在逐步显现,表明行业规范经营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透过这些现象,给人们几点启示:
一是行业内外部监督的工作在加强,并取得了实质性成效。因为,问题是客观存在的,问题的暴露往往是加大监督检查结果。
二是行业已经进入矛盾和问题的凸显期。规范与发展、规模与效益等矛盾,已经成为行业和企业绕不过去、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是一些问题的长期和普遍存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行业经营环境的共性问题,问题的解决需要系统思考、综合治理和协同行动。
四是个别保险公司集体“抗法”。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采用粗暴手段,公然集体“抗法”事件,反映了行业规范经营的艰巨性,也是监管面临的新课题。
当我们对行业违规现象做进一步的归因分析,不难发现这些问题背后存在一个复杂动因体系,涉及合规经营的基础性问题,因此,解决问题也应当遵循系统思维和综合治理的路径。应当充分认识到: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一个好的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更需要一个合规模式。这个合规模式就是要通过体制机制、文化建设、问责机制、监督保障四大基础领域的治理和完善,建立一个有效约束、自我改善的良性循环体系。
体制机制领域
从宏观层面是要解决好市场准入、承保能力供给和价格管制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行业经营的基础制度,包括销售费用、薪酬管理和税收政策等,需要根据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行业有一个规范经营的基础制度环境。
从中观层面是要解决好保险公司与中介之间的关系,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将通过“规范数据统计”和“集中费用支付”双管齐下,彻底解决“走账”和“抬费”问题。
从微观层面是要解决好企业内部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回归经营的基本逻辑,求真务实地解决好机构与机构、机构与个人这两对基础性关系,特别是销售费用的列支问题。
合规文化领域
行业的合规文化存在淡化和虚化问题,而文化却能够实实在在影响人的行为规范。解决合规问题,一是全面导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树立依法合规理念,培育合规经营文化。二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宣导和培训,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各级管理者的合规意识。三是通过高管人员档案制度,强化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继而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强化“职业经理人”的合规价值意识,把握好企业职务与个人职业之间的关系。
问责机制领域
2010年实施的《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已成为我国保险行业规范和问责的基础制度,“权责明晰”和“向上追责”是问责机制的核心,目的就是要建立“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文化。保监会已明确2011年将加大问责力度,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问责,从根本上解决“违规在下面,根子在上面”的问题。
监督保障领域
“透明”和“分类”将成为2011年监管的关键词,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有保险公司均应在2011年4月公开披露其财务、风险、产品和偿付能力信息,这无异于是一场行业的大考,成绩将由社会各界“评头论足”,透明和外部监督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各地保监局将对所辖的所有保险机构进行系统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差异化监管。两个办法将从“总分”两个层面通过规范信息披露和分类监管实现“扶优限劣”,推动行业整体升级。
站在“十一五”和“十二五”的交点上,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是一种理性;锐意进取,开创未来则是一种责任。2011年,无疑要承担起更多的历史使命,它需要对过去的5年历程和成就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更需要去面对和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破解难题。同时,它还需要去思考和规划未来,而这种思考和规划更多的是基于一种危机意识,基于一种理性分析,基于科学发展观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更加关注合规经营和价值经营,“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这一现代金融企业的基本要求,逐渐成为行业经营管理的共识和目标。
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一个好的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更需要一个合规模式。“透明”和“分类”,将成为2011年监管的关键词。
在发展方式方面,突出表现在新业务和新渠道两个重点,行业推动是新业务的重要动力,而创新则是新渠道的核心内涵。
企业财产保险发展乏力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目前而言,恶性竞争是导致费率水平下降的重要因素,而这个因素还导致了由于保费充足率的严重不足产生的经营亏损。
选择风险和差异化经营成为2010年车险经营的主基调。“调结构”不应只是一个务虚层面的口号,而是行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责任保险未来的发展,“两条腿走路”仍然是“中国特色”之路。如何把有利的外部环境转变为行业发展的现实,则需要行业认真的思考和研究,充分的准备和配合。
中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篇五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8〕379号 【发布日期】2008-04-02 【生效日期】2008-04-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8〕379号)
各保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精神,继续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治理和整顿市场非理性价格竞争,规范经营秩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我会决定开展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008年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精神,围绕“速度、效益、诚信、规范”八字方针,以数据真实性为重点,继续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扰乱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提高执行力,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中国保监会以交强险为重点业务,对2家产险公司统一组织开展全国性专项检查工作。各保监局结合当地实际,针对交强险、商业车险、意外险、大型商业保险项目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对重点业务、重点公司、重点地区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同时对近两年实施过检查的公司进行后续跟踪检查。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集中重点的专项整治和强化日常监管并重的原则。各保监局在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中,应将中国保监会组织的全国性专项检查、后续跟踪检查和日常自行安排的其它检查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的同时,结合辖区内产险市场的实际统筹安排好日常检查和监管工作,特别是做好2007年对阳光产险和天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等案件的后续监管工作,保持监管的连续性、持续性和有效性,形成并保持治理整顿的高压态势。
(二)坚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以及责任追究与机构处罚并重的原则。各保监局在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时,应按照《关于2007年全国财产保险现场检查处罚原则的通知》(产险部函〔2007〕106号)精神,重在对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即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逐步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对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负有责任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撤换”或“罚款”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坚持违规处罚与落实整改、完善监管制度并重的原则。各保监局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从公司经营理念、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查找问题的根源,从体制、制度和机制等方面提出监管意见,并且加强后续监管,切实保证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的落实。
(四)坚持强化法人监管的原则。各保监局应结合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以及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将导致分支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体制、制度和机制性问题以及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以下简称产险部)。产险部将向相关保险总公司通报并责成其整改,必要时追究总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以进一步强化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
四、专项检查对象
本次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重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太保、太平)。产险部负责检查上述两家公司的总公司,各保监局负责检查上述两家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
若上述两家公司2007年末尚未在当地设分支机构或机构开业不足三个月的,可根据市场实际确定具体检查对象并报告我会。原则上被检查的经营主体不得少于两家公司,被检查的分支机构不得少于两家。
五、专项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继续坚持强化对总公司监管与对分支机构违规行为查处并重的原则,采取保监会和保监局上下联动、对总分公司一条线检查的方式。即由各保监局对分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及时报告产险部,以便产险部及时指导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总公司的检查。产险部结合各保监局对当地分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进行检查的情况,组织力量对总公司进行检查。借助上下联动、及时沟通,全面、系统地摸清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性、内控的有效性(特别是内部稽核监督的有效性)、偿付能力的充足性、经营行为的合规性、经营风险状况等方面情况,保证专项检查的质量。
六、专项检查内容
(一)对总公司的检查
以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经营数据真实性、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等内容为检查重点,同时针对各保监局在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利用 “上下联动”检查的优势,从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查找产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源,督促总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有效防范分支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和保险经营风险。
(二)对分支机构的检查
1、检查区间:以2007年的业务为主,必要时可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2、重点险种:交强险、商业车险和大型商业保险项目。
(1)交强险。检查重点:①交强险单证(特别是定额保单)及标志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交强险单证及标志管理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交强险单证及标志管理工作;交强险单证及标志的印制、保管、签发、回收、核销、归档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纳入核心业务系统管理。②承保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应收保费是否真实、完整,其账龄是否合理,核销是否合规。③理赔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交强险理赔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关于理赔时效的规定,是否有拖赔、惜赔或无故拒赔的情况;交强险赔款的归属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交强险赔款归入商业车险或商业车险赔款归入交强险的情况;是否存在已报案但长期未立案的情况;对已立案的估损是否准确、合理。④信息系统管控情况。重点检查信息系统是否为交强险设定单独代码;是否支持对交强险单独核算管理的规定;是否根据监管规定和内部管控的需要,对手续费支付比例、费率优惠比例和条件、保险期限、批单生效日期、退保、报立案时间等作出限制;是否有完善的单证管理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相衔接,核心业务系统对已发生已报告赔案的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业务、财务和再保系统是否无缝链接,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是否一致。⑤财务核算费用分摊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交强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和费用分摊的原则,真实、准确地核算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特别是对专属费用的核算是否真实、准确。⑥准备金评估情况。重点检查交强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准备金评估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⑦资金管理情况。对单独运用管理的交强险资金,重点检查是否在交强险资金账户和其他业务资金账户之间转移利益;对未单独运用的交强险资金,重点检查是否以实际可运用资金量的比例将投资收益在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之间进行准确分摊。⑧手续费支付情况。重点检查交强险手续费比例是否超过4%。⑨费用情况。重点检查费用是否真实,是否有通过虚列费用低价(即低于交强险条款费率规定的价格)承保、超规定标准支付手续费或支付保险回扣等情况。
(2)商业车险。检查重点:①条款费率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②应收保费情况。重点检查应收保费是否真实、完整,账龄是否合理;应收保费的核销是否合规。③手续费支付情况。重点检查手续费列支渠道、支付比例、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是否合规,账务是否真实,是否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④批单退费情况。重点检查批单退费是否合规,违规批单退费的金额、用途及具体去向。⑤理赔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假赔案;核心业务系统对已发生已报告赔案的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已报案但长期未立案的情况;对已立案的估损是否准确、合理。⑥费用情况。重点检查费用是否真实,是否有通过虚列费用低价(即低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规定的价格)承保、超规定标准支付手续费或支付保险回扣等情况。⑦信息系统管控情况。重点检查信息系统是否根据监管规定和内部管控的需要,对手续费支付比例、费率优惠比例和条件、保险期限、批单生效日期、退保、报立案时间等作出限制;是否有完善的单证管理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相衔接;业务、财务和再保系统是否无缝链接,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是否一致。
(3)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检查重点:①纯风险损失率表和危险单位划分指引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纯风险损失率表和危险单位划分指引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报备的条款费率承保大型商业保险项目;信息系统是否根据监管规定和内部管控的需要,对核保权限、适用的费率和危险单位划分等作出限制。②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投标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投标情况,报告的内容是否属实;在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投标中是否存在非理性甚至是恶性价格竞争的情况。③共保情况。重点检查共保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不规范共保”的情况。④再保险安排情况。重点检查对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是否有再保险安排;再保险是否科学、合理;再保险摊回是否及时,核算是否准确。
七、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准备、检查实施和总结处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4月)。主要工作是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成立检查组、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和现场检查通知书等。
(二)检查实施阶段(5至7月)。各保监局应在5月16日前进场对太平分支机构进行检查,6月20日前进场对太保分支机构进行检查。产险部将根据各保监局对分支机构检查进展情况,组织力量适时对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三)总结处理阶段(8至10月)。主要工作包括汇总分析检查情况、组织实施监管措施、撰写相关检查报告和整理归档检查资料等。
八、相关要求
(一)认真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及时报告我会。各保监局要切实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立足于全年的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工作,对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后续跟踪检查和日常自行开展的检查作出明确的安排。请于2008年4月18日前,将现场检查方案和《2008年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现场检查计划表》(附件)报至产险部。
(二)切实做好上下联动检查工作。各保监局既要按照各自已制定好的检查方案开展常规性检查工作,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线索报告产险部,又要对产险部需要保监局协助检查确认的问题积极配合,认真查实。
(三)迅速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保监局在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中,争取检查一家、处理一家,不要等到所有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才统一处理,确保检查处罚的时效性和震慑力。
(四)认真做好市场整顿总结工作。各保监局应结合现场检查工作,全面总结分析市场整顿情况,从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认真查找产生违法违规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制度性因素,制定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请于2008年11月14日前,将财产保险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报告以及检查统计表(另行下发)报至产险部。
九、其它事项
(一)现场检查参照《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和《非寿险监管指导手册》进行。
(二)本次现场检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
2、《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
3、《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
4、《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74号)
5、《关于规范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5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
7、《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
8、《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5号)
9、《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680号)
10、《关于认真执行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与纯风险损失率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1317号)
11、《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52号)
12、《关于印发第二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9号)
13、《关于印发第三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124号)
14、《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的通知》(保监发〔2007〕36号)
15、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下发的道路、地铁、电厂和商业楼宇4个项目的纯风险损失率表
16、《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
17、《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0号)
附件:2008年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现场
检查计划表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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