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gmp基础知识培训考试题 gmp常识考试试题(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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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基础知识培训考试题 gmp常识考试试题篇一
取
样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所涉及的物料和产品的取样操作。
第二章
原
则
第二条
药品生产过程的取样是指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总体(物料和产品)中抽取样品的操作。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及产品相适应。应有书面的取样规程。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
第三条
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取样操作对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造成污染,并防止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
第四条
取样操作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一般情况下所取样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第三章
取样设施
第五条
取样设施应能符合以下要求:
1.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环境;
2.预防因敞口操作与其他环境、人员、物料、产品造成的污染及交叉污染; 3.在取样过程中保护取样人员; 4.方便取样操作,便于清洁。
第六条
β-内酰胺类、性激素类药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的物料或产品取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的生产设施要求。
第七条
物料取样应尽可能在专用取样间中进行,从生产现场取样的除外。取样间的使用应有记录,按顺序记录各取样区内所取样的所有物料,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 3 —
品名、批号、取样人。
第八条
取样设施的管理应参照本规范生产区域的管理要求,每种物料取样后应进行清洁,并有记录,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四章
取样器具
第九条
取样辅助工具包括:包装开启工具、除尘设备、重新封口包装的材料。必要时,取样前应清洁待取样的包装。
第十条
各种移液管、小杯、烧杯、长勺、漏斗等可用于取低粘度的液体,应尽可能避免使用玻璃器皿。高粘度的液体可用适宜的惰性材料制成的取样器具。粉末状与粒状固体可用刮铲、勺、取样钎等取样。无菌物料的取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第十一条
所有工具和设备应由惰性材料制成且能保持洁净。使用后应充分清洗,干燥,并存放在清洁的环境里,必要时,使用前用水或适当的溶剂淋洗、干燥。所有工具和设备都必须有书面规定的清洁规程和记录。应证明取样工具的清洁操作规程是充分有效的。
第五章
取样人员和防护
第十二条
取样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取样操作培训,并充分掌握所取物料与产品的知识,对于无菌物料及产品的取样人员应进行无菌知识和操作要求的培训,以便能安全、有效地工作。培训应有记录。
第十三条
取样时应穿着符合相应防护要求的服装,预防污染物料和产品,并预防取样人员因物料和产品受到伤害。
第十四条
取样人员对取样时发现的异常现象必须保持警惕。任何可疑迹象均应详细记录在取样记录上。
第六章
文
件
——
第十五条
应有取样的书面操作规程。规程的内容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要求。至少包含取样方法、所用器具、样品量、分样的方法、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样品容器的标识、取样注意事项(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贮存条件、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剩余物料的再包装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物料一般采用简单随机取样原则。对于产品除要考虑随机取样原则外,还要关注在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险,应抽取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
应填写取样记录,记录中至少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总件数、取样件数、取样编号、取样量、分样量、取样地点、取样人、取样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已取样的物料和产品的外包装上应贴上取样标识,标明取样量、取样人和取样日期。
第十九条
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
第七章
取样操作
第二十条
取样操作的一般原则
被抽检的物料与产品是均匀的,且来源可靠,应按批取样。若总件数为n,则当n≤3时,每件取样;当3<n≤300时,按n+1件随机取样;当n>300时,按n/2+1件随机取样。
第二十一条
一般原辅料的取样
若一次接收的同一批号原辅料是均匀的,则可从此批原辅料的任一部分进行取样。若原辅料不具有物理均匀性,则需要使用特殊的取样方法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可以根据原辅料的性质,采用经过验证的措施,在取样前,恢复原辅料的均匀性。例如,分层的液体可以通过搅拌解决均匀性问题;液体中的沉淀可以通过温和的升温和搅动溶解。
第二十二条
无菌物料的取样
无菌物料的取样应充分考虑取样对于物料的影响,取样过程应严格遵循无菌操作的要求进行,取样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培训,取样件数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无菌检查法中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计算。
在对供应商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可要求供应商在分装时每件留取适当数量的样品臵于与物料包装材质相同的小容器中,标识清楚,并臵于同一外包装中,方便物料接收方进行定性鉴别,以减少取样对物料污染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血浆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血液制品原料血浆管理规程”的要求对每袋血浆进行取样检验。
第二十四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取样人员应经中药材鉴定培训,以便在取样时能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药材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附录中药材取样法的要求进行,在取样时应充分考虑中药材的不均一性。
第二十五条
工艺用水取样操作应与正常生产操作一致,取样后应及时进行检验,以防止质量发生变化。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时存在混淆的风险,每次只能对一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所取印刷包装材料的样品不能再放回原包装中。样品必须有足够的保护措施和标识,以防混淆或破损。
第二十七条
应考虑到一次接收的内包装材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不均匀性,因此,至少要采用随机取样方法,以发现可能存在的缺陷。取样件数可参考gb/t 2828.1(iso2859-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的要求计算取样。
第二十八条
中间产品的取样应能够及时准确反应生产情况,在线取样时应充分考虑工艺和设备对样品的影响,选择相应的生产时段和取样位臵进行取样操作;非在线取样,取样件数可按照本附录第二十条的要求进行计算取样。
第二十九条
成品的取样应考虑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险。对于无菌检查样品的取样,——
取样件数应按照本规范无菌药品附录第八十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无菌检查法中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计算。
第三十条
放射性药品的取样操作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第三十一条
物料和产品标准中有特定取样要求的,应按标准要求执行。对包装材料、工艺用水等,按具体情况制定取样操作原则。
第三十二条
取样后应分别进行样品的外观检查,必要时进行鉴别检查。若每个样品的结果一致,则可将其合并为一份样品,并分装为检验样品、留样样品,检验样品作为实验室全检样品。
第三十三条
取样数量应能够满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检验及留样的要求。
第八章
样品的容器、转移和贮存
第三十四条
样品的容器应能够防止受到环境、微生物、热原等污染,容器应避免与样品发生反应、吸附或引起污染,并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能避光、隔绝空气与水份,防止样品出现较原包装更易降解、潮解、吸湿、挥发等情况。样品容器一般应密封,最好有防止随意开启的装臵。
第三十五条
取样后应及时转移,其转移过程应能防止污染,不得影响样品质量。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有样品贮存的区域和相应的设备。样品的贮存条件应与相应的物料与产品的贮存条件一致。
第九章 术 语
第三十七条 下列术语含义是:
(一)简单随机取样
从包含n个抽样单元的总体中按不放回抽样抽取n个单元,若任何n个单元被抽出的概
率都相等,也即等于1/(nn),则称这种取样方法为简单随机取样。
注:简单随机抽样可以用以下的逐个抽取单元的方法进行;第一个样本单元从总体中所有n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第二个样本单元从剩下的n-1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以次类推。
(二)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根据一个抽样方案,该方案可以确保抽取的样品按比例地代表同一批次总体的不同部分或一个非均匀样品总体的不同属性,这样的样品就是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三)样品
取自一个批并且提供有关该批的信息的一个或一组物料或产品。
——
gmp基础知识培训考试题 gmp常识考试试题篇二
2017年质量月gmp知识竞赛题库(生产部)
无菌药品
一、判断题
1、无菌药品在b级洁净区要采用与a级洁净区相同的监测系统。
(×)(无菌药品,在b级洁净区可采用与a级洁净区相似的监测系统)、在灌装/分装时,由于产品本身产生粒子或液滴,允许灌装点≥5.0μm的悬浮粒子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
3、无菌药品生产,一般情况下,洗手设施应安装在更衣的任何阶段.(×)(无菌药品生产,一般情况下,洗手设施只能安装在更衣的第一阶段。)
4、无菌药品生产设备及辅助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当尽可能便于在洁净区进行操作、保养和维修。
(×)(无菌药品生产设备及辅助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当尽可能便于在洁净区外进行操作、保养和维修。)
5、在无菌生产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易脱落纤维的容器和物料。
(×)(在无菌生产的过程中,不得使用易脱落纤维的容器和物料。)
6、流通蒸汽处理不属于最终灭菌.(√)
7、非最终灭菌产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器具灭菌后处于密闭容器内的转运和存放可以在c级区操作
(×)(应在b级区)
8、非最终灭菌产品的轧盖操作可选择在c级或d级背景下的a级送风环境中进行,但a级送风环境至少符合a级区的静态要求。(√)
9、可以使用化学或生物指示剂监控灭菌工艺来替代物理测试。(×)(不能使用)
10、最终灭菌的产品可以用过滤除菌工艺替代最终灭菌工艺。(×)(不可以)
11、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12、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纯化水。(×)
13、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
14、无菌药品洁净区悬浮粒子日常监测的采样量与洁净度级别和空气净化系统确认时的空气采样量相同。(×)
15、c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16、根据洁净度级别和空气净化系统确认的结果及风险评估,确定取样点的位置并进行日常静态监控。(×)(日常动态监测)
17、a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所处的背景区域。答案:错误
18、无菌药品生产应该使更衣的不同阶段分开
(√)
19、应当定期将独立的温度显示器的读数与灭菌过程中记录获得的图谱进行对照。(√)20、被灭菌产品或物品达到设定的灭菌温度后才开始计算灭菌时间。(√)
二、选择题
1.中药注射剂浓配前的精致工序应当至少在(a)洁净区内完成。
a d级
b c级
c a级 d b级
2.中药材洗涤、浸润、提取用水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b)标准,无菌制剂的提取用水应当采用(c)。
a 自来水
b 饮用水
c 纯化水
d
蒸馏水
3.用于中药注射剂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留样,应当保存至使用该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生产的最后一批制剂产品放行后(c)年。
a 半年
b 2年
c 1年
d 3个月
4.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c)能力。a 使用 b 储存 c设计 d 输送
5.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c),并有相应的记录。a 检查 b 测定
c监测
d 消毒
6.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d)。a 规格要求 b 管理规定
c要求
d质量标准
7.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c)的要求
a 不抛洒
b 数量
c保证质量
d 时间
8.原辅料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c)。a 目测
b 检查
c复验
d 销毁
9.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c)妥善存放
a 密闭区域
b一般区域
c专门区域
d 显著区域
10.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a)发放。a 需求量
b 总量
c 品种数量
d 规格
11.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予以(c)并记录
a 保存
b 另外区域存放
c销毁
d 计数
12.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的退货,应当在(c)监督下予以销毁。
a 质量受权人 b 质量保证部门
c质量管理部门 d 质量控制部门
1.下面哪两种工具用于前瞻式质量风险管理(ad)a.防错设计 b.患者健康危害评价 c.鱼骨图
d.失效模式分析
2.下列哪些属于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的共有职责(ac)a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b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c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d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3.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bd)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a.高刺激性
b.高毒性
c.高致畸性
d.高致敏性
4.应当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bd)。
a.适宜性
b.有效性
c.通用性
d.适用性
5.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和(ad)等内容。
a、产品批号
b、生产企业
c、用量用法
d、有效期
1.设备的设计确认主要内容有(abcd)
a.设备的性能参数; b.符合gmp要求的材质; c.结构便于清洁和操作
d.选型符合国家标准、满足药品生产需要;
e.尺寸大小符合要求; 2.注射用水验证主要项目有(abde)a.输水管道和储罐的材质;b.输送方式和循环温度;c.使用方式和使用环境; d.酸碱度和总有机碳检测;e.微生物和热原检测;
3.工艺验证的主要内容有(abcd)
a.工艺参数的合理性、准确性;b.生产控制手段的可靠性、重现性;c.厂房设施、设备的适用性; d.中间产品、成品质量的符合性;e.主要原辅料、内包材变更;
原料药
一、判断题:、原料药生产设备所需的润滑剂、加热或冷却介质等,应当避免与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直接接触,以免影响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质量。(√)、原料药生产企业有供应商审计系统时,供应商的检验报告可以用来替代其它项目的测试。(√)
3、混合操作可包括将同一原料药的多批零头产品混合成为一个批次。(√)
4、清洁验证残留物的限度标准可根据原料药的药理、毒理或生理活性来确定,也可根据原料药生产中最有害的组分来确定。(√)
5、混合批次的有效期应当根据参与混合的最后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
6、药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委托检验。(×)
7、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原辅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
8、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的,应当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当涵盖药品有效期.(√)
10、持续稳定性考察的贮存条件应当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长期和加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
11、管理部门人员通常可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12、企业所有管理和操作人员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
13、企业所有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
14、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15、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16、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5帕斯卡。(×)
17、表格中内容与前项相同时应重复抄写,可以用“ /”或“同上”表示。(×)
18、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19、无论是制剂产品或原料药,成品的留样包装均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20、企业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二、选择题
1、下述活动也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其过程和结果应当有记录(d)。a.确认和验证 b.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清洁和消毒 c.环境监测和变更控制 d.以上都是
2、药品批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d)年。a.4 b.3 c.2 d.1
3、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至少应当采用(b)。
a.自来水 b.饮用水 c.纯化水 d.注射用水
4、物料必须从(c)批准的供应商处采购。
a.供应管理部门 b.生产管理部门 c.质量管理部门 d.财务管理部门
5、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容物(d)。
a.名称 b.流向 c.状态 d.名称和流向
6、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b)。
a.腐蚀 b.死角、盲管 c.脱落物 d.附属物
7、批号是指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c)的组合。a.汉字 b.拼音 c.数字和(或)字母 d.数字
8、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予以(a)并记录。
a.销毁 b.回收 c.保存 d.以上都不是
9、每批药品均应当由(d)签名批准放行。
a.仓库负责人 b.财务负责人 c.企业负责人 d.质量受权人
10、药品生产的岗位操作记录应由(c)。a.监控员填写 b.车间技术人员填写 c.岗位操作人员填写 d.班长填写
11、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b)。a.使用时间 b.校准有效期 c.状态 d.适用范围
12、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c)能力。
a.使用 b.储存 c.设计 d.输送
1、物料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bd a.合格先出 b.先进先出 c.急用先出 d.近效期先出
2、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gmp制定的依据(bc)。
a.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d.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3、设备管理中应当建立并保存相应设备(ab)记录。a.采购 b.确认 c.操作 d.维护
4、验证的组织机构是(bc)。
a.质量管理部门; b.验证领导小组或验证委员会; c.验证实施小组; d.生产管理部门;
5、以下哪个不属于工艺助剂(cd)。
a.助滤剂 b.活性炭 c.参与反应的物料 d.溶剂
1、工艺验证的主要内容有(abcd)。
a.工艺参数的合理性、准确性; b.生产控制手段的可靠性、重现性; c.厂房设施、设备的适用性; d.中间产品、成品质量的符合性; e.主要原辅料、内包材变更;
2、药品生产企业关键人员至少应当包括(abc)。
a.企业负责人 b.生产管理负责人 c.质量管理负责人 d.总工程师 e.3、产品包括药品的(bcd)。
a.原料 b.中间产品 c.待包装产品 d.成品 e.)的原则。企业法人辅料
取样
一、判断题
1、无论是制剂产品或原料药,成品的留样包装均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2、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两次全检量的需要;(×)
3、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
4、样品从包装生产线取走后可以继续进行包装。(×)
5、除取样点处的排风不能循环使用外,取样室内空气可直接循环使用。(×)
6、高活性、高毒性等特殊性质的药品的物料或产品取样设施,应符合gmp的生产设施要求。(√)
7、所有取样工具和取样设备应由不锈钢制成。(×)
8、所有工具和设备都必须有书面规定的清洁规程和记录。应证明取样工具的清洁操作规程是充分有效的。(√)
9、对于物料一般采用简单随机取样原则。对于产品除要考虑随机取样原则外,还要关注在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险,应抽取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检验。(√)
10、每次只能对一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所取印刷包装材料的样品不能再放回原包装中。(√)
11、对于电子数据和纸质打印文稿一般不宜同时存在。(×)
12、电子数据不宜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如需要,电子签名应当遵循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
13、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的操作环境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
14、中药注射剂浓配前的精制工序应当至少在c级洁净区内完成。(×)
15、对每次接收的中药材均应当按产地、采收时间、采集部位、药材等级、药材外形(如全株或切断)、包装形式等进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
16、应制定每种经过前处理后的中药材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17、为便宜追溯,中药提取物的生产,一般不宜几个批号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混合投料。(×)
18、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的中药材不得同时在同一容器中洗涤。(√)
19、中药材提取用水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纯化水标准。(×)
20、取样器具在使用后应充分清洗,干燥,并存放在清洁的环境里,必要时,使用前用水或适当的溶剂淋洗、干燥。(√)
二、选择题
1取样数量应记录在货位卡上,当取样数量超过物料总量的(a)时,发放物料时应当减除取样数量。
a、1% b、2% c、5% d、10%
2、取样室只允许(b)人员进入。
a.生产部门 b.部门指定的取样 c.质量管理 d.物料部门
3、质量控制基本要求之一:由______ 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d)a、库房管理员 b、qc检验员 c、质量保证员
d、经授权的人员
4、以下不属于取样原则的有(c)
a、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相适应。b、应有书面的取样规程。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c、所取的多余样品应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d、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和抽取的样品,并防止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和抽取的样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
5、某批辅料共到货100件,取样的件数为(e)
a、3件 b、6件 c、9件 d、10件 e、11件
6、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a)。
a、使用范围 b、量程 c、刻度 d、范围
7、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b)。a、使用时间 b、校准有效期 c、状态 d、适用范围
8、以下关于经营企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存放的说法中,正确的是(b)a.专库或专柜存放加锁保管,专账记录 b.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 c.专库或专柜存放,专人保管记录 d.专库或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账记录 e.专柜加锁保管,专账记录
9、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c)a.车间主任领导 b.属检验部门管理 c.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 d.负责售后质量跟踪 e.只负责成品质量
1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厂房必须与其他药品生产厂房分开的药品是(d)
a.麻醉药品 b.抗肿瘤药 c.激素类药 d.避孕药
11、用于中药注射剂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留样,应当保存至使用该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生产的最后一批制剂产品(c)。
a、有效期后一年 b、有效期后两年 c、放行后一年 d、放行后两年
12、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d)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a、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b、企业内控标准 c、药品管理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1、以下关于取样设施说法正确的有(bc)
a、取样设施的管理应严格执行gmp中生产区域的管理要求
b、每种物料取样后应进行清洁,并有记录,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c、生产现场取样应在专门的取样间进行,以免取样操作对生产造成影响。d、在任何情况下,物料的取样都必须在专门的取样间进行。
2、以下关于原料药生产用物料的取样检验说法正确的有(ad)
a、剧毒的化工原料在符合相应的条件下,可免检
b、工艺助剂在取生产商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这些物料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后,即可放行使用。
c、化工原料均应按国家标准进行全项检验
d、当建立了化工原料供应商的质量审计系统时,可只做鉴别项,其它项目可用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代替。
3、以下关于无菌检查说法正确的有(bd)
a、无菌灌装产品的无菌样品应随机抽取,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b、无菌检查样品必须包括最初、最终灌装的产品以及灌装过程中发生较大偏差后的产品; c、最终灭菌产品应当从灭菌柜上、中、下处取样;
d、同一批产品经多个灭菌设备或同一灭菌设备分次灭菌的,样品应当从各个/次灭菌设备中抽取。
4、以下关于原料药生产用物料的取样检验说法正确的有(ad)
a、剧毒的化工原料在符合相应的条件下,可免检
b、工艺助剂在取得生产商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这些物料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后,即可放行使用。
c、化工原料均应按国家标准进行全项检验
d、当取得供应商的全项检验报告且符合标准限度时,可对原料药生产用的化学试剂只做鉴别项。
5、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d)
a、对使用的每种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均应规定贮存期限或复验期。
b、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留样,均应保存至使用该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生产的最后一批制剂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c、每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应当留样,留样量至少满足三次全检的需要。
d、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贮存条件和贮存期限应根据其特性和包装方式以及稳定性考察结果确定。
1、以下关于洁净区监测说法正确的有(abce)
a、小容量注射剂b线灌封机设备组装操作与调试操作时,应进行悬浮粒子监测。b、a级洁净区监测的频率及取样量,应能及时发现所有人为干预、偶发事件及任何系统的损坏。
c、灌装,由于产品本身产生粒子或液滴,允许灌装点≥5.0μm的悬浮粒子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
d、日常监测的采样量可低于洁净度级别和空气净化系统确认时的空气采样量,一般不低于确认时的一半。
e、悬浮粒子的监测系统应当考虑采样管的长度和弯管的半径对测试结果的影响。
2、以下关于洁净区监测说法错误的有(ce)
a、在b级洁净区可采用与a级洁净区相似的监测系统。可根据b级洁净区对相邻a级洁净区的影响程度,调整采样频率和采样量。
b、在b级洁净区,连续或有规律地出现少量≥5.0 µm的悬浮粒子时,应当进行调查。c、生产操作全部结束、操作人员撤出生产现场并经15~20分钟自净后,洁净区的悬浮粒子应当达到的“动态”标准。d、应当按照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对c级洁净区和d级洁净区(必要时)进行动态监测。监控要求以及警戒限度和纠偏限度可根据操作的性质确定,但自净时间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e、洁净区的相对湿度应为40%-70%。
3、洁净区的微生物监测应符合以下哪些要求?(ac)
a、应当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无菌生产的微生物状况。
b、微生物监测方法有沉降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表面取样法等;沉降菌测试时间应为4小时。
c、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
d、口服制剂成品批记录的审核应当包括环境监测的结果。e、对表面和操作人员的监测,应当在关键操作前进行。
gmp基础知识培训考试题 gmp常识考试试题篇三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版gmp)附录:无菌药品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
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
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第九条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
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导值)。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以上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如下表:
新版gmp附录无菌药品
注:
(1)为确认a级洁净区的级别,每个采样点的采样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a级洁净区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4.8,以≥5.0μm的悬浮粒子为限度标准。b级洁净区(静态)的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5,同时包括表中两种粒径的悬浮粒子。对于c级洁净区(静态和动态)而言,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分别为iso7和iso8。对于d级洁净区(静态)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8。测试方法可参照iso14644-1。
(2)在确认级别时,应当使用采样管较短的便携式尘埃粒子计数器,避免≥5.0μm悬浮粒子在远程采样系统的长采样管中沉降。在单向流系统中,应当采用等动力学的取样头。
(3)动态测试可在常规操作、培养基模拟灌装过程中进行,证明达到动态的洁净度级别,但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要求在“最差状况”下进行动态测试。
第十条应当按以下要求对洁净区的悬浮粒子进行动态监测:
(一)根据洁净度级别和空气净化系统确认的结果及风险评估,确定取样点的位置并进行日常动态监控。
(二)在关键操作的全过程中,包括设备组装操作,应当对a级洁净区进行悬浮粒子监测。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如活生物、放射危害)可能损坏尘埃粒子计数器时,应当在设备调试操作和模拟操作期间进行测试。a级洁净区监测的频率及取样量,应能及时发现所有人为干预、偶发事件及任何系统的损坏。灌装或分装时,由于产品本身产生粒子或液滴,允许灌装点≥5.0μm的悬浮粒子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
(三)在b级洁净区可采用与a级洁净区相似的监测系统。可根据b级洁净区对相邻a级洁净区的影响程度,调整采样频率和采样量。
(四)悬浮粒子的监测系统应当考虑采样管的长度和弯管的半径对测试结果的影响。
(五)日常监测的采样量可与洁净度级别和空气净化系统确认时的空气采样量不同。
(六)在a级洁净区和b级洁净区,连续或有规律地出现少量≥5.0µm的悬浮粒子时,应当进行调查。
(七)生产操作全部结束、操作人员撤出生产现场并经15~20分钟(指导值)自净后,洁净区的悬浮粒子应当达到表中的“静态”标准。
(八)应当按照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对c级洁净区和d级洁净区(必要时)进行动态监测。监控要求以及警戒限度和纠偏限度可根据操作的性质确定,但自净时间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九)应当根据产品及操作的性质制定温度、相对湿度等参数,这些参数不应对规定的洁净度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应当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无菌生产的微生物状况。监测方法有沉降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和表面取样法(如棉签擦拭法和接触碟法)等。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成品批记录的审核应当包括环境监测的结果。
对表面和操作人员的监测,应当在关键操作完成后进行。在正常的生产操作监测外,可在系统验证、清洁或消毒等操作完成后增加微生物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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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表中各数值均为平均值。
(2)单个沉降碟的暴露时间可以少于4小时,同一位置可使用多个沉降碟连续进行监测并累积计数。
第十二条 应当制定适当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监测警戒限度和纠偏限度。操作规程中应当详细说明结果超标时需采取的纠偏措施。
第十三条 无菌药品的生产操作环境可参照表格中的示例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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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此处的高污染风险是指产品容易长菌、灌装速度慢、灌装用容器为广口瓶、容器须暴露数秒后方可密封等状况;
(2)此处的高污染风险是指产品容易长菌、配制后需等待较长时间方可灭菌或不在密闭系统中配制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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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轧盖前产品视为处于未完全密封状态。
(2)根据已压塞产品的密封性、轧盖设备的设计、铝盖的特性等因素,轧盖操作可选择在c级或d级背景下的a级送风环境中进行。a级送风环境应当至少符合a级区的静态要求。
第四章 隔离操作技术
第十四条 高污染风险的操作宜在隔离操作器中完成。隔离操作器及其所处环境的设计,应当能够保证相应区域空气的质量达到设定标准。传输装置可设计成单门或双门,也可是同灭菌设备相连的全密封系统。
物品进出隔离操作器应当特别注意防止污染。
隔离操作器所处环境取决于其设计及应用,无菌生产的隔离操作器所处的环境至少应为d级洁净区。
第十五条 隔离操作器只有经过适当的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确认时应当考虑隔离技术的所有关键因素,如隔离系统内部和外部所处环境的空气质量、隔离操作器的消毒、传递操作以及隔离系统的完整性。
第十六条 隔离操作器和隔离用袖管或手套系统应当进行常规监测,包括经常进行必要的检漏试验。
第五章 吹灌封技术
第十七条 用于生产非最终灭菌产品的吹灌封设备自身应装有a级空气风淋装置,人员着装应当符合a/b级洁净区的式样,该设备至少应当安装在c级洁净区环境中。在静态条件下,此环境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均应当达到标准,在动态条件下,此环境的微生物应当达到标准。
用于生产最终灭菌产品的吹灌封设备至少应当安装在d级洁净区环境中。
第十八条 因吹灌封技术的特殊性,应当特别注意设备的设计和确认、在线清洁和在线灭菌的验证及结果的重现性、设备所处的洁净区环境、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着装,以及设备关键区域内的操作,包括灌装开始前设备的无菌装配。
第六章 人员
第十九条 洁净区内的人数应当严加控制,检查和监督应当尽可能在无菌生产的洁净区外进行。
第二十条 凡在洁净区工作的人员(包括清洁工和设备维修工)应当定期培训,使无菌药品的操作符合要求。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和微生物方面的基础知识。未受培训的外部人员(如外部施工人员或维修人员)在生产期间需进入洁净区时,应当对他们进行特别详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从事动物组织加工处理的人员或者从事与当前生产无关的微生物培养的工作人员通常不得进入无菌药品生产区,不可避免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人员净化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从事无菌药品生产的员工应当随时报告任何可能导致污染的异常情况,包括污染的类型和程度。当员工由于健康状况可能导致微生物污染风险增大时,应当由指定的人员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更衣和洗手,尽可能减少对洁净区的污染或将污染物带入洁净区。
第二十四条 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各洁净区的着装要求规定如下:
d级洁净区:应当将头发、胡须等相关部位遮盖。应当穿合适的工作服和鞋子或鞋套。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带入洁净区外的污染物。
c级洁净区:应当将头发、胡须等相关部位遮盖,应当戴口罩。应当穿手腕处可收紧的连体服或衣裤分开的工作服,并穿适当的鞋子或鞋套。工作服应当不脱落纤维或微粒。
a/b级洁净区:应当用头罩将所有头发以及胡须等相关部位全部遮盖,头罩应当塞进衣领内,应当戴口罩以防散发飞沫,必要时戴防护目镜。应当戴经灭菌且无颗粒物(如滑石粉)散发的橡胶或塑料手套,穿经灭菌或消毒的脚套,裤腿应当塞进脚套内,袖口应当塞进手套内。工作服应为灭菌的连体工作服,不脱落纤维或微粒,并能滞留身体散发的微粒。
第二十五条 个人外衣不得带入通向b级或c级洁净区的更衣室。每位员工每次进入a/b级洁净区,应当更换无菌工作服;或每班至少更换一次,但应当用监测结果证明这种方法的可行性。操作期间应当经常消毒手套,并在必要时更换口罩和手套。
第二十六条 洁净区所用工作服的清洗和处理方式应当能够保证其不携带有污染物,不会污染洁净区。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服的清洗、灭菌,洗衣间最好单独设置。
第七章 厂房
第二十七条 洁净厂房的设计,应当尽可能避免管理或监控人员不必要的进入。b级洁净区的设计应当能够使管理或监控人员从外部观察到内部的操作。
第二十八条 为减少尘埃积聚并便于清洁,洁净区内货架、柜子、设备等不得有难清洁的部位。门的设计应当便于清洁。
第二十九条 无菌生产的a/b级洁净区内禁止设置水池和地漏。在其它洁净区内,水池或地漏应当有适当的设计、布局和维护,并安装易于清洁且带有空气阻断功能的装置以防倒灌。同外部排水系统的连接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侵入。
第三十条 应当按照气锁方式设计更衣室,使更衣的不同阶段分开,尽可能避免工作服被微生物和微粒污染。更衣室应当有足够的换气次数。更衣室后段的静态级别应当与其相应洁净区的级别相同。必要时,可将进入和离开洁净区的更衣间分开设置。一般情况下,洗手设施只能安装在更衣的第一阶段。
第三十一条 气锁间两侧的门不得同时打开。可采用连锁系统或光学或(和)声学的报警系统防止两侧的门同时打开。
第三十二条 在任何运行状态下,洁净区通过适当的送风应当能够确保对周围低级别区域的正压,维持良好的气流方向,保证有效的净化能力。
应当特别保护已清洁的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器具及产品直接暴露的操作区域。
当使用或生产某些致病性、剧毒、放射性或活病毒、活细菌的物料与产品时,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和压差应当适当调整,防止有害物质外溢。必要时,生产操作的设备及该区域的排风应当作去污染处理(如排风口安装过滤器)。
第三十三条 应当能够证明所用气流方式不会导致污染风险并有记录(如烟雾试验的录像)。
第三十四条 应设送风机组故障的报警系统。应当在压差十分重要的相邻级别区之间安装压差表。压差数据应当定期记录或者归入有关文挡中。
第三十五条 轧盖会产生大量微粒,应当设置单独的轧盖区域并设置适当的抽风装置。不单独设置轧盖区域的,应当能够证明轧盖操作对产品质量没有不利影响。
第八章 设备
第三十六条 除传送带本身能连续灭菌(如隧道式灭菌设备)外,传送带不得在a/b级洁净区与低级别洁净区之间穿越。
第三十七条 生产设备及辅助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当尽可能便于在洁净区外进行操作、保养和维修。需灭菌的设备应当尽可能在完全装配后进行灭菌。
第三十八条 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因故停机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第三十九条 在洁净区内进行设备维修时,如洁净度或无菌状态遭到破坏,应当对该区域进行必要的清洁、消毒或灭菌,待监测合格方可重新开始生产操作。
第四十条 关键设备,如灭菌柜、空气净化系统和工艺用水系统等,应当经过确认,并进行计划性维护,经批准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条 过滤器应当尽可能不脱落纤维。严禁使用含石棉的过滤器。过滤器不得因与产品发生反应、释放物质或吸附作用而对产品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十二条 进入无菌生产区的生产用气体(如压缩空气、氮气,但不包括可燃性气体)均应经过除菌过滤,应当定期检查除菌过滤器和呼吸过滤器的完整性。
第九章 消毒
第四十三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洁净区进行清洁和消毒。一般情况下,所采用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多于一种。不得用紫外线消毒替代化学消毒。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耐受菌株及污染情况。
第四十四条 应当监测消毒剂和清洁剂的微生物污染状况,配制后的消毒剂和清洁剂应当存放在清洁容器内,存放期不得超过规定时限。a/b级洁净区应当使用无菌的或经无菌处理的消毒剂和清洁剂。
第四十五条 必要时,可采用熏蒸的方法降低洁净区内卫生死角的微生物污染,应当验证熏蒸剂的残留水平。
第十章 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生产的每个阶段(包括灭菌前的各阶段)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污染。
第四十七条 无菌生产工艺的验证应当包括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
应当根据产品的剂型、培养基的选择性、澄清度、浓度和灭菌的适用性选择培养基。应当尽可能模拟常规的无菌生产工艺,包括所有对无菌结果有影响的关键操作,及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干预和最差条件。
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的首次验证,每班次应当连续进行3次合格试验。空气净化系统、设备、生产工艺及人员重大变更后,应当重复进行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通常应当按照生产工艺每班次半年进行1次,每次至少一批。
培养基灌装容器的数量应当足以保证评价的有效性。批量较小的产品,培养基灌装的数量应当至少等于产品的批量。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的目标是零污染,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灌装数量少于5000支时,不得检出污染品。
(二)灌装数量在5000至10000支时:
1.有1支污染,需调查,可考虑重复试验;
2.有2支污染,需调查后,进行再验证。
(三)灌装数量超过10000支时:
1.有1支污染,需调查;
2.有2支污染,需调查后,进行再验证。
(四)发生任何微生物污染时,均应当进行调查。
第四十八条 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验证不能对生产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十九条 无菌原料药精制、无菌药品配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器具等最终清洗、a/b级洁净区内消毒剂和清洁剂配制的用水应当符合注射用水的质量标准。
第五十条 必要时,应当定期监测制药用水的细菌内毒素,保存监测结果及所采取纠偏措施的相关记录。
第五十一条 当无菌生产正在进行时,应当特别注意减少洁净区内的各种活动。应当减少人员走动,避免剧烈活动散发过多的微粒和微生物。由于所穿工作服的特性,环境的温湿度应当保证操作人员的舒适性。
第五十二条 应当尽可能减少物料的微生物污染程度。必要时,物料的质量标准中应当包括微生物限度、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检查项目。
第五十三条 洁净区内应当避免使用易脱落纤维的容器和物料;在无菌生产的过程中,不得使用此类容器和物料。
第五十四条 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最终产品的微粒污染。
第五十五条 最终清洗后包装材料、容器和设备的处理应当避免被再次污染。
第五十六条 应当尽可能缩短包装材料、容器和设备的清洗、干燥和灭菌的间隔时间以及灭菌至使用的间隔时间。应当建立规定贮存条件下的间隔时间控制标准。
第五十七条 应当尽可能缩短药液从开始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间隔时间。应当根据产品的特性及贮存条件建立相应的间隔时间控制标准。
第五十八条 应当根据所用灭菌方法的效果确定灭菌前产品微生物污染水平的监控标准,并定期监控。必要时,还应当监控热原或细菌内毒素。
第五十九条 无菌生产所用的包装材料、容器、设备和任何其它物品都应当灭菌,并通过双扉灭菌柜进入无菌生产区,或以其它方式进入无菌生产区,但应当避免引入污染。
第六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无菌药品批次划分的原则:
(一)大(小)容量注射剂以同一配液罐最终一次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同一批产品如用不同的灭菌设备或同一灭菌设备分次灭菌的,应当可以追溯;
(二)粉针剂以一批无菌原料药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三)冻干产品以同一批配制的药液使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四)眼用制剂、软膏剂、乳剂和混悬剂等以同一配制罐最终一次配制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第十一章 灭菌工艺
第六十一条 无菌药品应当尽可能采用加热方式进行最终灭菌,最终灭菌产品中的微生物存活概率(即无菌保证水平,sal)不得高于10-6。采用湿热灭菌方法进行最终灭菌的,通常标准灭菌时间f0值应当大于8分钟,流通蒸汽处理不属于最终灭菌。
对热不稳定的产品,可采用无菌生产操作或过滤除菌的替代方法。
第六十二条 可采用湿热、干热、离子辐射、环氧乙烷或过滤除菌的方式进行灭菌。每一种灭菌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灭菌工艺必须与注册批准的要求相一致,且应当经过验证。
第六十三条 任何灭菌工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采用物理检测手段和生物指示剂,验证其对产品或物品的适用性及所有部位达到了灭菌效果。
第六十四条 应当定期对灭菌工艺的有效性进行再验证(每年至少一次)。设备重大变更后,须进行再验证。应当保存再验证记录。
第六十五条 所有的待灭菌物品均须按规定的要求处理,以获得良好的灭菌效果,灭菌工艺的设计应当保证符合灭菌要求。
第六十六条 应当通过验证确认灭菌设备腔室内待灭菌产品和物品的装载方式。
第六十七条 应当按照供应商的要求保存和使用生物指示剂,并通过阳性对照试验确认其质量。
使用生物指示剂时,应当采取严格管理措施,防止由此所致的微生物污染。
第六十八条 应当有明确区分已灭菌产品和待灭菌产品的方法。每一车(盘或其它装载设备)产品或物料均应贴签,清晰地注明品名、批号并标明是否已经灭菌。必要时,可用湿热灭菌指示带加以区分。
第六十九条 每一次灭菌操作应当有灭菌记录,并作为产品放行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章 灭菌方法
第七十条 热力灭菌通常有湿热灭菌和干热灭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验证和生产过程中,用于监测或记录的温度探头与用于控制的温度探头应当分别设置,设置的位置应当通过验证确定。每次灭菌均应记录灭菌过程的时间-温度曲线。
采用自控和监测系统的,应当经过验证,保证符合关键工艺的要求。自控和监测系统应当能够记录系统以及工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并有操作人员监控。应当定期将独立的温度显示器的读数与灭菌过程中记录获得的图谱进行对照。
(二)可使用化学或生物指示剂监控灭菌工艺,但不得替代物理测试。
(三)应当监测每种装载方式所需升温时间,且从所有被灭菌产品或物品达到设定的灭菌温度后开始计算灭菌时间。
(四)应当有措施防止已灭菌产品或物品在冷却过程中被污染。除非能证明生产过程中可剔除任何渗漏的产品或物品,任何与产品或物品相接触的冷却用介质(液体或气体)应当经过灭菌或除菌处理。
第七十一条 湿热灭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湿热灭菌工艺监测的参数应当包括灭菌时间、温度或压力。
腔室底部装有排水口的灭菌柜,必要时应当测定并记录该点在灭菌全过程中的温度数据。灭菌工艺中包括抽真空操作的,应当定期对腔室作检漏测试。
(二)除已密封的产品外,被灭菌物品应当用合适的材料适当包扎,所用材料及包扎方式应当有利于空气排放、蒸汽穿透并在灭菌后能防止污染。在规定的温度和时间内,被灭菌物品所有部位均应与灭菌介质充分接触。
第七十二条 干热灭菌符合以下要求:
(一)干热灭菌时,灭菌柜腔室内的空气应当循环并保持正压,阻止非无菌空气进入。进入腔室的空气应当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高效过滤器应当经过完整性测试。
(二)干热灭菌用于去除热原时,验证应当包括细菌内毒素挑战试验。
(三)干热灭菌过程中的温度、时间和腔室内、外压差应当有记录。
第七十三条 辐射灭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证明对产品质量没有不利影响的,方可采用辐射灭菌。辐射灭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注册批准的相关要求。
(二)辐射灭菌工艺应当经过验证。验证方案应当包括辐射剂量、辐射时间、包装材质、装载方式,并考察包装密度变化对灭菌效果的影响。
(三)辐射灭菌过程中,应当采用剂量指示剂测定辐射剂量。
(四)生物指示剂可作为一种附加的监控手段。
(五)应当有措施防止已辐射物品与未辐射物品的混淆。在每个包装上均应有辐射后能产生颜色变化的辐射指示片。
(六)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总辐射剂量标准。
(七)辐射灭菌应当有记录。
第七十四条 环氧乙烷灭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环氧乙烷灭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注册批准的相关要求。
(二)灭菌工艺验证应当能够证明环氧乙烷对产品不会造成破坏性影响,且针对不同产品或物料所设定的排气条件和时间,能够保证所有残留气体及反应产物降至设定的合格限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微生物被包藏在晶体或干燥的蛋白质内,保证灭菌气体与微生物直接接触。应当确认被灭菌物品的包装材料的性质和数量对灭菌效果的影响。
(四)被灭菌物品达到灭菌工艺所规定的温、湿度条件后,应当尽快通入灭菌气体,保证灭菌效果。
(五)每次灭菌时,应当将适当的、一定数量的生物指示剂放置在被灭菌物品的不同部位,监测灭菌效果,监测结果应当纳入相应的批记录。
(六)每次灭菌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成整个灭菌过程的时间、灭菌过程中腔室的压力、温度和湿度、环氧乙烷的浓度及总消耗量。应当记录整个灭菌过程的压力和温度,灭菌曲线应当纳入相应的批记录。
(七)灭菌后的物品应当存放在受控的通风环境中,以便将残留的气体及反应产物降至规定的限度内。
第七十五条 非最终灭菌产品的过滤除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最终灭菌的产品不得以过滤除菌工艺替代最终灭菌工艺。如果药品不能在其最终包装容器中灭菌,可用0.22μm(更小或相同过滤效力)的除菌过滤器将药液滤入预先灭菌的容器内。由于除菌过滤器不能将病毒或支原体全部滤除,可采用热处理方法来弥补除菌过滤的不足。
(二)应当采取措施降低过滤除菌的风险。宜安装第二只已灭菌的除菌过滤器再次过滤药液,最终的除菌过滤滤器应当尽可能接近灌装点。
(三)除菌过滤器使用后,必须采用适当的方法立即对其完整性进行检查并记录。常用的方法有起泡点试验、扩散流试验或压力保持试验。
(四)过滤除菌工艺应当经过验证,验证中应当确定过滤一定量药液所需时间及过滤器二侧的压力。任何明显偏离正常时间或压力的情况应当有记录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归入批记录。
(五)同一规格和型号的除菌过滤器使用时限应当经过验证,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章 无菌药品的最终处理
第七十六条 小瓶压塞后应当尽快完成轧盖,轧盖前离开无菌操作区或房间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品受到污染。
第七十七条 无菌药品包装容器的密封性应当经过验证,避免产品遭受污染。
熔封的产品(如玻璃安瓿或塑料安瓿)应当作100%的检漏试验,其它包装容器的密封性应当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抽样检查。
第七十八条 在抽真空状态下密封的产品包装容器,应当在预先确定的适当时间后,检查其真空度。
第七十九条 应当逐一对无菌药品的外部污染或其它缺陷进行检查。如采用灯检法,应当在符合要求的条件下进行检查,灯检人员连续灯检时间不宜过长。应当定期检查灯检人员的视力。如果采用其它检查方法,该方法应当经过验证,定期检查设备的性能并记录。
第十四章 质量控制
第八十条 无菌检查的取样计划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样品应当包括微生物污染风险最大的产品。无菌检查样品的取样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无菌灌装产品的样品必须包括最初、最终灌装的产品以及灌装过程中发生较大偏差后的产品;
(二)最终灭菌产品应当从可能的灭菌冷点处取样;
(三)同一批产品经多个灭菌设备或同一灭菌设备分次灭菌的,样品应当从各个/次灭菌设备中抽取。
第十五章 术语
第八十一条 下列术语含义是:
(一)吹灌封设备
指将热塑性材料吹制成容器并完成灌装和密封的全自动机器,可连续进行吹塑、灌装、密封(简称吹灌封)操作。
(二)动态
指生产设备按预定的工艺模式运行并有规定数量的操作人员在现场操作的状态。
(三)单向流
指空气朝着同一个方向,以稳定均匀的方式和足够的速率流动。单向流能持续清除关键操作区域的颗粒。
(四)隔离操作器
指配备b级(iso5级)或更高洁净度级别的空气净化装置,并能使其内部环境始终与外界环境(如其所在洁净室和操作人员)完全隔离的装置或系统。
(五)静态
指所有生产设备均已安装就绪,但没有生产活动且无操作人员在场的状态。
(六)密封
指将容器或器具用适宜的方式封闭,以防止外部微生物侵入。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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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gmp附录 原料药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非无菌原料药生产及无菌原料药生产中非无菌生产工序的操作。第二条 原料药生产的起点及工序应当与注册批准的要求一致。第二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条 非无菌原料药精制、干燥、粉碎、包装等生产操作的暴露环境应当按照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
第四条 质量标准中有热原或细菌内毒素等检验项目的,厂房的设计应当特别注意防止微生物污染,根据产品的预定用途、工艺要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五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当生产操作不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且检验操作对生产也无不利影响时,中间控制实验室可设在生产区内。第三章 设备
第六条 设备所需的润滑剂、加热或冷却介质等,应当避免与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直接接触,以免影响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质量。当任何偏离上述要求的情况发生时,应当进行评估和恰当处理,保证对产品的质量和用途无不良影响。
第七条 生产宜使用密闭设备;密闭设备、管道可以安置于室外。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设备操作时,应当有避免污染的措施。
第八条 使用同一设备生产多种中间体或原料药品种的,应当说明设备可以共用的合理性,并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九条 难以清洁的设备或部件应当专用。第十条 设备的清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设备连续生产同一原料药或阶段性生产连续数个批次时,宜间隔适当的时间对设备进行清洁,防止污染物(如降解产物、微生物)的累积。如有影响原料药质量的残留物,更换批次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二)非专用设备更换品种生产前,必须对设备(特别是从粗品精制开始的非专用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三)对残留物的可接受标准、清洁操作规程和清洁剂的选择,应当有明确规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非无菌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至少应当符合纯化水的质量标准。第四章 物料 第十二条 进厂物料应当有正确标识,经取样(或检验合格)后,可与现有的库存(如储槽中的溶剂或物料)混合,经放行后混合物料方可使用。应当有防止将物料错放到现有库存中的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采用非专用槽车运送的大宗物料,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来自槽车所致的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 大的贮存容器及其所附配件、进料管路和出料管路都应当有适当的标识。第十五条 应当对每批物料至少做一项鉴别试验。如原料药生产企业有供应商审计系统时,供应商的检验报告可以用来替代其它项目的测试。
第十六条 工艺助剂、有害或有剧毒的原料、其它特殊物料或转移到本企业另一生产场地的物料可以免检,但必须取得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且检验报告显示这些物料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还应当对其容器、标签和批号进行目检予以确认。免检应当说明理由并有正式记录。第十七条 应当对首次采购的最初三批物料全检合格后,方可对后续批次进行部分项目的检验,但应当定期进行全检,并与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比较。应当定期评估供应商检验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
第十八条 可在室外存放的物料,应当存放在适当容器中,有清晰的标识,并在开启和使用前应当进行适当清洁。
第十九条 必要时(如长期存放或贮存在热或潮湿的环境中),应当根据情况重新评估物料的质量,确定其适用性。第五章 验证
第二十条 应当在工艺验证前确定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影响产品关键质量属性的关键工艺参数、常规生产和工艺控制中的关键工艺参数范围,通过验证证明工艺操作的重现性。关键质量属性和工艺参数通常在研发阶段或根据历史资料和数据确定。
第二十一条 验证应当包括对原料药质量(尤其是纯度和杂质等)有重要影响的关键操作。第二十二条 验证的方式:
(一)原料药生产工艺的验证方法一般应为前验证。因原料药不经常生产、批数不多或生产工艺已有变更等原因,难以从原料药的重复性生产获得现成的数据时,可进行同步验证。
(二)如没有发生因原料、设备、系统、设施或生产工艺改变而对原料药质量有影响的重大变更时,可例外进行回顾性验证。该验证方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1.关键质量属性和关键工艺参数均已确定; 2.已设定合适的中间控制项目和合格标准;
3.除操作人员失误或设备故障外,从未出现较大的工艺或产品不合格的问题; 4.已明确原料药的杂质情况。
(三)回顾性验证的批次应当是验证阶段中有代表性的生产批次,包括不合格批次。应当有足够多的批次数,以证明工艺的稳定。必要时,可用留样检验获得的数据作为回顾性验证的补充。
第二十三条 验证计划:
(一)应当根据生产工艺的复杂性和工艺变更的类别决定工艺验证的运行次数。前验证和同步验证通常采用连续的三个合格批次,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更多的批次才能保证工艺的一致性(如复杂的原料药生产工艺,或周期很长的原料药生产工艺)。
(二)工艺验证期间,应当对关键工艺参数进行监控。与质量无关的参数(如与节能或设备使用相关控制的参数),无需列入工艺验证中。
(三)工艺验证应当证明每种原料药中的杂质都在规定的限度内,并与工艺研发阶段确定的杂质限度或者关键的临床和毒理研究批次的杂质数据相当。第二十四条 清洁验证:
(一)清洁操作规程通常应当进行验证。清洁验证一般应当针对污染物、所用物料对原料药质量有最大风险的状况及工艺步骤。
(二)清洁操作规程的验证应当反映设备实际的使用情况。如果多个原料药或中间产品共用同一设备生产,且采用同一操作规程进行清洁的,则可选择有代表性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作为清洁验证的参照物。应当根据溶解度、难以清洁的程度以及残留物的限度来选择清洁参照物,而残留物的限度则需根据活性、毒性和稳定性确定。
(三)清洁验证方案应当详细描述需清洁的对象、清洁操作规程、选用的清洁剂、可接受限度、需监控的参数以及检验方法。该方案还应当说明样品类型(化学或微生物)、取样位置、取样方法和样品标识。专用生产设备且产品质量稳定的,可采用目检法确定可接受限度。
(四)取样方法包括擦拭法、淋冼法或其它方法(如直接萃取法),以对不溶性和可溶性残留物进行检验。
(五)应当采用经验证的灵敏度高的分析方法检测残留物或污染物。每种分析方法的检测限必须足够灵敏,能检测残留物或污染物的限度标准。应当确定分析方法可达到的回收率。残留物的限度标准应当切实可行,并根据最有害的残留物来确定,可根据原料药的药理、毒理或生理活性来确定,也可根据原料药生产中最有害的组分来确定。
(六)对需控制热原或细菌内毒素污染水平的生产工艺,应当在设备清洁验证文件中有详细阐述。
(七)清洁操作规程经验证后应当按验证中设定的检验方法定期进行监测,保证日常生产中操作规程的有效性。第六章 文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物料的特性以及对供应商的质量评估情况,确定合理的物料质量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生产中使用的某些材料,如工艺助剂、垫圈或其它材料,可能对质量有重要影响时,也应当制定相应材料的质量标准。第二十七条 原料药的生产工艺规程应当包括:
(一)所生产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名称。
(二)标有名称和代码的原料和中间产品的完整清单。
(三)准确陈述每种原料或中间产品的投料量或投料比,包括计量单位。如果投料量不固定,应当注明每种批量或产率的计算方法。如有正当理由,可制定投料量合理变动的范围。
(四)生产地点、主要设备(型号及材质等)。
(五)生产操作的详细说明,包括: 1.操作顺序;
2.所用工艺参数的范围;
3.取样方法说明,所用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标准; 4.完成单个步骤或整个工艺过程的时限(如适用); 5.按生产阶段或时限计算的预期收率范围;
6.必要时,需遵循的特殊预防措施、注意事项或有关参照内容;
7.可保证中间产品或原料药适用性的贮存要求,包括标签、包装材料和特殊贮存条件以及期限。
第七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操作:
(一)原料应当在适宜的条件下称量,以免影响其适用性。称量的装置应当具有与使用目的相适应的精度。
(二)如将物料分装后用于生产的,应当使用适当的分装容器。分装容器应当有标识并标明以下内容:
1.物料的名称或代码; 2.接收批号或流水号;
3.分装容器中物料的重量或数量; 4.必要时,标明复验或重新评估日期。
(三)关键的称量或分装操作应当有复核或有类似的控制手段。使用前,生产人员应当核实所用物料正确无误。
(四)应当将生产过程中指定步骤的实际收率与预期收率比较。预期收率的范围应当根据以前的实验室、中试或生产的数据来确定。应当对关键工艺步骤收率的偏差进行调查,确定偏差对相关批次产品质量的影响或潜在影响。
(五)应当遵循工艺规程中有关时限控制的规定。发生偏差时,应当作记录并进行评价。反应终点或加工步骤的完成是根据中间控制的取样和检验来确定的,则不适用时限控制。
(六)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应当在适宜的条件下存放,确保其适用性。第二十九条 生产的中间控制和取样:
(一)应当综合考虑所生产原料药的特性、反应类型、工艺步骤对产品质量影响的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控制标准、检验类型和范围。前期生产的中间控制严格程度可较低,越接近最终工序(如分离和纯化)中间控制越严格。
(二)有资质的生产部门人员可进行中间控制,并可在质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的范围内对生产操作进行必要的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发生的中间控制检验结果超标通常不需要进行调查。
(三)应当制定操作规程,详细规定中间产品和原料药的取样方法。
(四)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取样,取样后样品密封完好,防止所取的中间产品和原料药样品被污染。
第三十条 病毒的去除或灭活:
(一)应当按照经验证的操作规程进行病毒去除和灭活。
(二)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病毒去除和灭活操作后可能的病毒污染。敞口操作区应当与其它操作区分开,并设独立的空调净化系统。
(三)同一设备通常不得用于不同产品或同一产品不同阶段的纯化操作。如果使用同一设备,应当采取适当的清洁和消毒措施,防止病毒通过设备或环境由前次纯化操作带入后续纯化操作。
第三十一条 原料药或中间产品的混合:
(一)本条中的混合指将符合同一质量标准的原料药或中间产品合并,以得到均一产品的工艺过程。将来自同一批次的各部分产品(如同一结晶批号的中间产品分数次离心)在生产中进行合并,或将几个批次的中间产品合并在一起作进一步加工,可作为生产工艺的组成部分,不视为混合。
(二)不得将不合格批次与其它合格批次混合。
(三)拟混合的每批产品均应当按照规定的工艺生产、单独检验,并符合相应质量标准。
(四)混合操作可包括: 1.将数个小批次混合以增加批量;
2.将同一原料药的多批零头产品混合成为一个批次。
(五)混合过程应当加以控制并有完整记录,混合后的批次应当进行检验,确认其符合质量标准。
(六)混合的批记录应当能够追溯到参与混合的每个单独批次。
(七)物理性质至关重要的原料药(如用于口服固体制剂或混悬剂的原料药),其混合工艺应当进行验证,验证包括证明混合批次的质量均一性及对关键特性(如粒径分布、松密度和堆密度)的检测。
(八)混合可能对产品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对最终混合的批次进行稳定性考察。
(九)混合批次的有效期应当根据参与混合的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第三十二条 生产批次的划分原则:
(一)连续生产的原料药,在一定时间间隔内生产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二)间歇生产的原料药,可由一定数量的产品经最后混合所得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第三十三条 污染的控制:
(一)同一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残留物带入后续数个批次中的,应当严格控制。带入的残留物不得引入降解物或微生物污染,也不得对原料药的杂质分布产生不利影响。
(二)生产操作应当能够防止中间产品或原料药被其它物料污染。
(三)原料药精制后的操作,应当特别注意防止污染。第三十四条 原料药或中间产品的包装:
(一)容器应当能够保护中间产品和原料药,使其在运输和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不变质、不受污染。容器不得因与产品发生反应、释放物质或吸附作用而影响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质量。
(二)应当对容器进行清洁,如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性质有要求时,还应当进行消毒,确保其适用性。
(三)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可以重复使用的容器进行清洁,并去除或涂毁容器上原有的标签。
(四)应当对需外运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容器采取适当的封装措施,便于发现封装状态的变化。
第八章 不合格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和原料药可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要求进行返工或重新加工。不合格物料的最终处理情况应当有记录。第三十六条 返工:
(一)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可重复既定生产工艺中的步骤,进行重结晶等其它物理、化学处理,如蒸馏、过滤、层析、粉碎方法。
(二)多数批次都要进行的返工,应当作为一个工艺步骤列入常规的生产工艺中。
(三)除已列入常规生产工艺的返工外,应当对将未反应的物料返回至某一工艺步骤并重复进行化学反应的返工进行评估,确保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质量未受到生成副产物和过度反应物的不利影响。
(四)经中间控制检测表明某一工艺步骤尚未完成,仍可按正常工艺继续操作,不属于返工。第三十七条 重新加工:
(一)应当对重新加工的批次进行评估、检验及必要的稳定性考察,并有完整的文件和记录,证明重新加工后的产品与原工艺生产的产品质量相同。可采用同步验证的方式确定重新加工的操作规程和预期结果。
(二)应当按照经验证的操作规程进行重新加工,将重新加工的每个批次的杂质分布与正常工艺生产的批次进行比较。常规检验方法不足以说明重新加工批次特性的,还应当采用其他的方法。
第三十八条 物料和溶剂的回收:
(一)回收反应物、中间产品或原料药(如从母液或滤液中回收),应当有经批准的回收操作规程,且回收的物料或产品符合与预定用途相适应的质量标准。
(二)溶剂可以回收。回收的溶剂在同品种相同或不同的工艺步骤中重新使用的,应当对回收过程进行控制和监测,确保回收的溶剂符合适当的质量标准。回收的溶剂用于其它品种的,应当证明不会对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
(三)未使用过和回收的溶剂混合时,应当有足够的数据表明其对生产工艺的适用性。
(四)回收的母液和溶剂以及其它回收物料的回收与使用,应当有完整、可追溯的记录,并定期检测杂质。第九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原料药质量标准应当包括对杂质的控制(如有机杂质、无机杂质、残留溶剂)。原料药有微生物或细菌内毒素控制要求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限度标准。
第四十条 按受控的常规生产工艺生产的每种原料药应当有杂质档案。杂质档案应当描述产品中存在的已知和未知的杂质情况,注明观察到的每一杂质的鉴别或定性分析指标(如保留时间)、杂质含量范围,以及已确认杂质的类别(如有机杂质、无机杂质、溶剂)。杂质分布一般与原料药的生产工艺和所用起始原料有关,从植物或动物组织制得的原料药、发酵生产的原料药的杂质档案通常不一定有杂质分布图。
第四十一条 应当定期将产品的杂质分析资料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杂质档案,或与以往的杂质数据相比较,查明原料、设备运行参数和生产工艺的变更所致原料药质量的变化。第四十二条 原料药的持续稳定性考察:
(一)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包装方式和包装材质应当与上市产品相同或相仿。
(二)正常批量生产的最初三批产品应当列入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以进一步确认有效期。
(三)有效期短的原料药,在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时应适当增加检验频次。第十章 采用传统发酵工艺生产原料药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三条 采用传统发酵工艺生产原料药的应当在生产过程中采取防止微生物污染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工艺控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一)工作菌种的维护。
(二)接种和扩增培养的控制。
(三)发酵过程中关键工艺参数的监控。
(四)菌体生长、产率的监控。
(五)收集和纯化工艺过程需保护中间产品和原料药不受污染。
(六)在适当的生产阶段进行微生物污染水平监控,必要时进行细菌内毒素监测。第四十五条 必要时,应当验证培养基、宿主蛋白、其它与工艺、产品有关的杂质和污染物的去除效果。
第四十六条 菌种的维护和记录的保存:
(一)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能进入菌种存放的场所。
(二)菌种的贮存条件应当能够保持菌种生长能力达到要求水平,并防止污染。
(三)菌种的使用和贮存条件应当有记录。
(四)应当对菌种定期监控,以确定其适用性。
(五)必要时应当进行菌种鉴别。第四十七条 菌种培养或发酵:
(一)在无菌操作条件下添加细胞基质、培养基、缓冲液和气体,应当采用密闭或封闭系统。初始容器接种、转种或加料(培养基、缓冲液)使用敞口容器操作的,应当有控制措施避免污染。
(二)当微生物污染对原料药质量有影响时,敞口容器的操作应当在适当的控制环境下进行。
(三)操作人员应当穿着适宜的工作服,并在处理培养基时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四)应当对关键工艺参数(如温度、ph值、搅拌速度、通气量、压力)进行监控,保证与规定的工艺一致。必要时,还应当对菌体生长、产率进行监控。
(五)必要时,发酵设备应当清洁、消毒或灭菌。
(六)菌种培养基使用前应当灭菌。
(七)应当制定监测各工序微生物污染的操作规程,并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评估微生物污染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确定消除污染使设备恢复到正常的生产条件。处理被污染的生产物料时,应当对发酵过程中检出的外源微生物进行鉴别,必要时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八)应当保存所有微生物污染和处理的记录。
(九)更换品种生产时,应当对清洁后的共用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测,将交叉污染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四十八条 收获、分离和纯化:
(一)收获步骤中的破碎后除去菌体或菌体碎片、收集菌体组分的操作区和所用设备的设计,应当能够将污染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包括菌体灭活、菌体碎片或培养基组分去除在内的收获及纯化,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措施减少产品的降解和污染,保证所得产品具有持续稳定的质量。
(三)分离和纯化采用敞口操作的,其环境应当能够保证产品质量。
(四)设备用于多个产品的收获、分离、纯化时,应当增加相应的控制措施,如使用专用的层析介质或进行额外的检验。第十一章 术语
第四十九条 下列术语含义是:
(一)传统发酵
指利用自然界存在的微生物或用传统方法(如辐照或化学诱变)改良的微生物来生产原料药的工艺。用“传统发酵”生产的原料药通常是小分子产品,如抗生素、氨基酸、维生素和糖类。
(二)非无菌原料药
法定药品标准中未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
(三)关键质量属性
指某种物理、化学、生物学或微生物学的性质,应当有适当限度、范围或分布,保证预期的产品质量。
(四)工艺助剂
在原料药或中间产品生产中起辅助作用、本身不参与化学或生物学反应的物料(如助滤剂、活性炭,但不包括溶剂)。
(五)母液
结晶或分离后剩下的残留液。
gmp基础知识培训考试题 gmp常识考试试题篇五
附件1(正式版)
中 药 饮 片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中药饮片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第二条 产地趁鲜加工中药饮片的,按照本附录执行。第三条 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 原 则
第四条 中药饮片的质量与中药材质量、炮制工艺密切相关,应当对中药材质量、炮制工艺严格控制;在炮制、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防止变质,避免交叉污染、混淆、差错;生产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的,应对生产环境及产品微生物进行控制。
第五条 中药材的来源应符合标准,产地应相对稳定。第六条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或审批的标准炮制。
第七条 中药饮片应按照品种工艺规程生产。中药饮片生产条件应与生产许可范围相适应,不得外购中药饮片的中间产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
第三章 人 员
第八条 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三年以上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或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八年以上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中药饮片生产或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条 企业的关键人员以及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人员均应为企业的全职在岗人员。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
第十二条 从事中药材炮制操作人员应具有中药炮制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从事毒性中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知相关的劳动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 负责中药材采购及验收的人员应具备鉴别中药材真伪优劣的能力。
第十四条 从事养护、仓储保管人员应掌握中药材、中药饮片贮存养护知识与技能。
第十五条 企业应由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中药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和药品gmp相关法规知识等。
第十六条 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应进行更衣、洗手;进入洁净区的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符合通则的要求;从事对人体有毒、有害操作的人员应按规定着装防护,其专用工作服与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分别洗涤、整理,并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十七条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严格分开,不得设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八条 厂房与设施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设置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净制、切制、炮炙等操作间。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之间和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九条 直接口服饮片的粉碎、过筛、内包装等生产区域应按照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应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第二十条 毒性中药材加工、炮制应使用专用设施和设备,并与其他饮片生产区严格分开,生产的废弃物应经过处理并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产生脱落物,不易滋生霉菌;应有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等进入的设施,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不得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 中药材净选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第二十三条 中药饮片炮制过程中产热产汽的工序,应设置必要的通风、除烟、排湿、降温等设施;拣选、筛选、切制、粉碎等易产尘的工序,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1 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 仓库应有足够空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应分库存放;毒性中药材和饮片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设置专库存放,并有相应的防盗及监控设施。
第二十五条 仓库内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温、湿度进行监控,保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照规定条件贮存;贮存易串味、鲜活中药材应当有适当的设施(如专库、冷藏设施)。
第五章 设 备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不同特性及炮制工艺的需要,选用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 与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应易清洁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不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八条 中药饮片生产用水至少应为饮用水,企业定期监测生产用水的质量,饮用水每年至少一次送相关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第六章 物料和产品
第二十九条 生产所用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所用物料不得对中药饮片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并建立质量档案;直接从农户购入中药材应收集农户的身份证明材料,评估所购入中药材质量,并建立质量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每次接收的中药材均应当按产地、供应商、采收时间、药材规格等进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购入的中药材,每件包装上应有明显标签,注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采收(初加工)时间等信息,毒性中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药材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三条 中药饮片应选用能保证其贮存和运输期间质量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第三十四条 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包装材料应至少符合食品包装材料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质量要求贮存、养护,贮存期间各种养护操作应当建立养护记录;养护方法应当安全有效,以免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三十六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制定复验期,并按期复验,遇影响质量的异常情况须及时复验。第三十七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运输应不影响其质量,并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发生变质。
第三十八条 进口药材应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以及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第三十九条 净制、切制可按制法进行工艺验证,炮炙应按品种进行工艺验证,关键工艺参数应在工艺验证中体现。
第四十条 关键生产设备和仪器应进行确认,关键设备应进行清洁验证。直接口服饮片生产车间的空气净化系统应进行确认。
第四十一条 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四十二条 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总计划、验证方案、验证报告以及记录,确保验证的真实性。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定物料的购进、验收、贮存、养护制度,并分类制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养护操作规程;
(二)制定每种中药饮片的生产工艺规程,各关键工艺参数必须明确,如:中药材投料量、辅料用量、浸润时间、片型、炒制温度和时间(火候)、蒸煮压力和时间等要求;
(三)根据中药材的质量、投料量、生产工艺等因素,制定每种中药饮片的收率限度范围, 关键工序应制定物料平衡参数。
(四)制定每种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检验操作规程,制定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的质量控制指标。第四十四条 应当对从中药饮片生产和包装的全过程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记录,批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生产和包装指令;
(二)中药材以及辅料的名称、批号、投料量及投料记录;
(三)净制、切制、炮炙工艺的设备编号;
(四)生产前的检查和核对的记录;
(五)各工序的生产操作记录,包括各关键工序的技术参数;
(六)清场记录;
(七)关键控制点及工艺执行情况检查审核记录;
(八)产品标签的实样;
(九)不同工序的产量,必要环节物料平衡的计算;
(十)对特殊问题和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偏离生产工艺规程等偏差情况的说明和调查,并经签字批准;
(十一)中药材、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中药饮片的检验记录和审核放行记录。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净制后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中药材、中药饮片晾晒应有有效的防虫、防雨等防污染措施。第四十六条 应当使用流动的饮用水清洗中药材,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清洗其他中药材。不同的中药材不得同时在同一容器中清洗、浸润。
第四十七条 毒性中药材和毒性中药饮片的生产操作应当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对中药材炮制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第四十八条 中药饮片以中药材投料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第四十九条 中药饮片应以同一批中药材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生产的一定数量相对均质的成品为一批。
第五十条 在同一操作间内同时进行不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饮片生产操作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隔离措施。
第十章 质量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按法定标准进行检验。如中药材、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中药饮片的质量评价,应经过评估,并制定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相适应的中药材、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引用的检验结果应在中药饮片检验报告中注明。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并有相应标准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检验仪器应能满足实际生产品种要求,除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特殊检验项目和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仪器外,原则上不允许委托检验。
第五十三条 每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留样。中药材留样量至少能满足鉴别的需要,中药饮片留样量至少应为两倍检验量,毒性药材及毒性饮片的留样应符合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规定。留样时间应当有规定,中药饮片留样时间至少为放行后一年。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标本品种至少包括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第五十五条 企业可选取产量较大及质量不稳定的品种进行质量回顾分析,其他品种也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回顾的品种应涵盖企业的所有炮制范围。
第十一章 术 语
第五十六条 下列术语含义是:
(一)直接口服中药饮片
指标准中明确使用过程无需经过煎煮,可直接口服或冲服的中药饮片。
(二)产地趁鲜加工中药饮片
指在产地用鲜活中药材进行切制等加工中药饮片。不包括中药材的产地初加工。附件3
取 样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所涉及的物料和产品的取样操作。
第二章 原 则
第二条
药品生产过程的取样是指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总体(物料和产品)中抽取样品的操作。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及产品相适应。应有书面的取样规程。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
第三条
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取样操作对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造成污染,并防止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
第四条
取样操作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一般情况下所取样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第三章 取样设施
第五条
取样设施应能符合以下要求:
1.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环境;
2.预防因敞口操作与其他环境、人员、物料、产品造成的污染及交叉污染; 3.在取样过程中保护取样人员; 4.方便取样操作,便于清洁。
第六条
β-内酰胺类、性激素类药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的物料或产品取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的生产设施要求。
第七条
物料取样应尽可能在专用取样间中进行,从生产现场取样的除外。取样间的使用应有记录,按顺序记录各取样区内所取样的所有物料,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品名、批号、取样人。
第八条
取样设施的管理应参照本规范生产区域的管理要求,每种物料取样后应进行清洁,并有记录,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四章 取样器具
第九条
取样辅助工具包括:包装开启工具、除尘设备、重新封口包装的材料。必要时,取样前应清洁待取样的包装。
第十条
各种移液管、小杯、烧杯、长勺、漏斗等可用于取低粘度的液体,应尽可能避免使用玻璃器皿。高粘度的液体可用适宜的惰性材料制成的取样器具。粉末状与粒状固体可用刮铲、勺、取样钎等取样。无菌物料的取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第十一条
所有工具和设备应由惰性材料制成且能保持洁净。使用后应充分清洗,干燥,并存放在清洁的环境里,必要时,使用前用水或适当的溶剂淋洗、干燥。所有工具和设备都必须有书面规定的清洁规程和记录。应证明取样工具的清洁操作规程是充分有效的。
第五章 取样人员和防护
第十二条
取样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取样操作培训,并充分掌握所取物料与产品的知识,对于无菌物料及产品的取样人员应进行无菌知识和操作要求的培训,以便能安全、有效地工作。培训应有记录。
第十三条
取样时应穿着符合相应防护要求的服装,预防污染物料和产品,并预防取样人员因物料和产品受到伤害。
第十四条
取样人员对取样时发现的异常现象必须保持警惕。任何可疑迹象均应详细记录在取样记录上。
第六章 文 件
第十五条
应有取样的书面操作规程。规程的内容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要求。至少包含取样方法、所用器具、样品量、分样的方法、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样品容器的标识、取样注意事项(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贮存条件、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剩余物料的再包装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物料一般采用简单随机取样原则。对于产品除要考虑随机取样原则外,还要关注在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险,应抽取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检验。第十七条
应填写取样记录,记录中至少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总件数、取样件数、取样编号、取样量、分样量、取样地点、取样人、取样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已取样的物料和产品的外包装上应贴上取样标识,标明取样量、取样人和取样日期。第十九条
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
第七章 取样操作
第二十条
取样操作的一般原则
被抽检的物料与产品是均匀的,且来源可靠,应按批取样。若总件数为n,则当n≤3时,每件取样;当3<n≤300时,按√n+1件随机取样;当n>300时,按√n/2+1件随机取样。
第二十一条
一般原辅料的取样
若一次接收的同一批号原辅料是均匀的,则可从此批原辅料的任一部分进行取样。
若原辅料不具有物理均匀性,则需要使用特殊的取样方法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可以根据原辅料的性质,采用经过验证的措施,在取样前,恢复原辅料的均匀性。例如,分层的液体可以通过搅拌解决均匀性问题;液体中的沉淀可以通过温和的升温和搅动溶解。
第二十二条
无菌物料的取样
无菌物料的取样应充分考虑取样对于物料的影响,取样过程应严格遵循无菌操作的要求进行,取样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培训,取样件数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无菌检查法中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计算。
在对供应商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可要求供应商在分装时每件留取适当数量的样品置于与物料包装材质相同的小容器中,标识清楚,并置于同一外包装中,方便物料接收方进行定性鉴别,以减少取样对物料污染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血浆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血液制品原料血浆管理规程”的要求对每袋血浆进行取样检验。
第二十四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取样人员应经中药材鉴定培训,以便在取样时能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药材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附录中药材取样法的要求进行,在取样时应充分考虑中药材的不均一性。
第二十五条
工艺用水取样操作应与正常生产操作一致,取样后应及时进行检验,以防止质量发生变化。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时存在混淆的风险,每次只能对一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所取印刷包装材料的样品不能再放回原包装中。样品必须有足够的保护措施和标识,以防混淆或破损。
第二十七条
应考虑到一次接收的内包装材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不均匀性,因此,至少要采用随机取样方法,以发现可能存在的缺陷。取样件数可参考gb/t 2828.1(iso2859-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的要求计算取样。
第二十八条
中间产品的取样应能够及时准确反应生产情况,在线取样时应充分考虑工艺和设备对样品的影响,选择相应的生产时段和取样位置进行取样操作;非在线取样,取样件数可按照本附录第二十条的要求进行计算取样。
第二十九条
成品的取样应考虑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险。对于无菌检查样品的取样,取样件数应按照本规范无菌药品附录第八十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无菌检查法中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计算。
第三十条
放射性药品的取样操作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物料和产品标准中有特定取样要求的,应按标准要求执行。对包装材料、工艺用水等,按具体情况制定取样操作原则。
第三十二条
取样后应分别进行样品的外观检查,必要时进行鉴别检查。若每个样品的结果一致,则可将其合并为一份样品,并分装为检验样品、留样样品,检验样品作为实验室全检样品。
第三十三条
取样数量应能够满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检验及留样的要求。
第八章 样品的容器、转移和贮存
第三十四条
样品的容器应能够防止受到环境、微生物、热原等污染,容器应避免与样品发生反应、吸附或引起污染,并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能避光、隔绝空气与水份,防止样品出现较原包装更易降解、潮解、吸湿、挥发等情况。样品容器一般应密封,最好有防止随意开启的装置。
第三十五条
取样后应及时转移,其转移过程应能防止污染,不得影响样品质量。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有样品贮存的区域和相应的设备。样品的贮存条件应与相应的物料与产品的贮存条件一致。
第九章 术 语
第三十七条 下列术语含义是:
(一)简单随机取样
从包含n个抽样单元的总体中按不放回抽样抽取n个单元,若任何n个单元被抽出的概率都相等,也即等于1/(nn),则称这种取样方法为简单随机取样。
注:简单随机抽样可以用以下的逐个抽取单元的方法进行;第一个样本单元从总体中所有n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第二个样本单元从剩下的n-1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以次类推。
(二)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根据一个抽样方案,该方案可以确保抽取的样品按比例地代表同一批次总体的不同部分或一个非均匀样品总体的不同属性,这样的样品就是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三)样品
取自一个批并且提供有关该批的信息的一个或一组物料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