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细则(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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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细则篇一
甲方:xxxx大学研究生院
乙方:研究生(学号)乙方担保人:(身份证号)丙方:研究生导师及所在学院学院
甲方同意乙方接受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出国联合培养。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校纪校规,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要求和xxxx大学相关文件规定,就甲方派遣乙方公派出国留学事宜四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赴国(地区)大学以xxxx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身份留学,留学期限为个月(自年月至年月—-从出境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丙方为乙方公派留学的国内指导老师,指导乙方制订具体的留学计划。乙方留学的研究项目(课题/领域)是:
第三条:乙方公派留学期间的旅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及其他费用遵照乙方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执行。
第四条:乙方在出国之前应按甲方的规定办理好学籍、档案、户口以及党组织关系等手续,并遵守《xxxx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和公派研究生项目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乙方在xxxx大学学习,原定年月毕业,因公派出国留学,留学期满回国后需申请延期毕业者,应于回国后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延期毕业申请;未完成公派留学申请提前回国答辩者,则需先申请终止公派留学身份。
第六条:乙方抵达留学目的地后,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报到。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党纪国法和对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法律。乙方在境外应注意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七条:乙方抵达留学所在地后,若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将新的电子邮件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通过电话(0516-83885843)或 email(baiyh@)告知甲方,以便保持日常联络。
第八条: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一、二条的规定,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留学期间应保持与甲方和丙方的联系,每 2 个月向丙方报告一次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九条:乙方无论何种情况需要中止或延长留学期限、改变留学国别、改变留学院校和导师等留学信息,均应按《国家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办理。未经甲方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更留学信息,同时乙方承诺留学期间不变更留学身份。
第十条:乙方在公派留学联合培养期间发表论文时,应明确注明双重身份,即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访问研究生、xxxx大学在读研究生,并标注感谢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等字样。
第十一条:乙方留学期满应按时回国,并在留学期满后一个月内向甲
方报到,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接受甲方为乙方安排的留学报告一次。逾期未回国及回国未办理手续者,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对其作退学处理,并对其档案、户口、党组织关系等做相应处理,档案由学校管理部门转回生源所在地,户口由公安机关作迁出处理,党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延期,应及时知会甲方,否则甲方将于逾期一个月后按国家规定处理档案、户籍、党组织关系等。
第十二条:乙方留学回国后自主就业,甲方不负责安排乙方工作。第十三条: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有关部门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地区)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
第十五条:甲方同意由为乙方出国留学的国内担保人,担保乙方执行本协议书。须与乙方保持经常联系,如乙方违约,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甲方追究乙方执行本协议书。第十六条:本协议书自各方签字后生效。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丙方、乙方国内担保人四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第十七条:如果本协议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约定由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乙方国内担保人各持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签字、按印):
签署地点:xxxxx区签署地点:xxxxx区
甲方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签字、按印):乙方担保人(签字、按印): 签署地点:xxxxx区签署地点:xxxxx区
所在学院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细则篇二
文件汇编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要求做到: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身心健康。
2.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
二、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标准学制3年。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简称为全日制博士生)学习年限为3—5年;以硕士博士连读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包含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的研究生)自转入博士阶段起学习年限为3—5年;本科推荐免试全日制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习年限4—6年。非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简称为非全日制博士生)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应提前半年由博士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三、培养方式
博士生的培养方式采取导师负责制或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制。指导小组可以由明确的导师和副导师组成,也可以是导师与3~5成员组成。副导师及指导小组成员应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副导师及指导小组成员由博士生导师提名,由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对于入学后因特殊原因需更换导师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更换导师申请表》,经原导师、拟更换导师、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及所在学院审批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拟更换的导师与原导师的研究生方向应同属一个一级学科。对于入学后需要增加副导师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及所在学院审批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
博士生的培养应以科学研究为主,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根据研究的需要,继续深入学习一些课程,在拓宽基础、加深专业、掌握学科发展前沿的-1-
基础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和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可以相互交叉,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在申请答辩之前应修满所要求的学分。
四、学科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进行博士生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博士生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课程与学分、学术活动、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要求等。培养方案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学科特点制定。
博士生培养方案应规定博士生在本门学科应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对研究方向及相关学术领域的前沿动态应掌握的程度。培养方案应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五、个人培养计划
博士生导师应在博士生入学两个月内,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研究方向和博士生的特点,制定博士生的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中应有明确的学位论文选题范围,明确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学研究、学位论文、实践环节等要求和进度安排。培养计划要充分注意因材施教、切实可行,发挥博士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博士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及指导小组讨论审核后报学院批准,一式三份,博士生、导师、学院各一份。
博士生的培养计划是培养工作和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培养计划确定后,博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
六、课程学习
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分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大类,学位课分公共课、学科专业课,非学位课分必修环节和任选课。学校对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修最低学分要求为12学分,其中学位课7学分,非学位课5学分。各学科可在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规定本学科的课程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博士研究生应根据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的需要,在导师指导下选择适合的课程学习时间,在申请答辩之前应修满专业培养方案与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的学分。
直博生以及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阶段课程必须在博士生资格考试前完成。
1.学位课(7学分)
(1)公共课(3学分)
现代科技革命与马克思主义(理工类),1学分。
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人文社科类),1学分。
第一外国语,2学分。
(2)学科专业课:不少于4学分。
2.非学位课(5学分)
(1)必修环节(5学分)
前沿讲座:要求博士生至少参加8次学术报告,记2学分。
博士论坛:要求博士生至少做学术报告2次以上,记1学分。
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通过,记1学分。
论文中期检查:通过者,记1学分。
(2)任选课
第二外国语:2.0学分。第一外语非英语,必须选修英语为第二外语,第一外语为英语,第二外语可以免修。
(3)补修课程
对硕士阶段非本专业的博士生,应由导师指定补修若干本专业硕士阶段主干课程。补修课程不计入总学分。
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设置除按上述博士课程要求外,要求完成本专业硕士方案中学位课与任选课的相应要求。总学分不低于37.0分,学位课24分,非学位课13分。学位课中公共课8分,基础课4分,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12分,非学位课中必修环节5分,任选8分。
博士生选课必须按照所制定的培养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因故必须变动已选课程的研究生,应经导师同意,在选课期间进行修改,逾期不再受理。如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对于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研究生院不承认其学分和成绩。对于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课内学时的三分之一的研究生,取消其考核资格。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应在考前请假(因病需有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需报研究生院审批。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一律进行补考或重修。补考、重修通过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但须注明“重修”字样,计算学位课程加权成绩时按“60”分计算。课程选课后,未经批准而无故缺考者,按旷考处理,成绩按“0”分计,经研究生院批准可重修一次。
七、资格考试
1.资格考试的对象及目的博士生资格考试的对象为硕博连读研究生,包括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以及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资格考试的目的是考查硕博连读博士生是否掌握了从事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所必须的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是对硕博连读研究生进行的一次
进入博士阶段前的学科综合考试,重点考察其是否具备进行创新性研究工作所必须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科研能力。
2.资格考试的条件
(1)博士生参加资格考试前须修满全部硕士阶段课程,成绩合格;
(2)博士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科研工作的态度,经审核合格。
3.考试组织与方式
博士生资格考试由学院组织安排,可根据各学科特点组织资格考试委员会,并根据学科专业对博士生培养的目标要求及培养方案确定考试形式和考试内容。
4.考试时间
博士生资格考试原则上应在入学后第二学期末进行。
未通过资格考试者,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一般应在半年内完成。若两次资格考试仍未通过者,中止其博士研究生培养,作退学处理。通过资格考试者,继续博士阶段培养。
八、学位论文
博士生学位论文的核心是体现知识创新,通过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撰写学位论文,是博士生培养的最重要的环节,是对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博士生创新能力、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的过程。
1.论文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对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能够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2.论文选题:博士生入学后在博士生导师的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等,了解本研究领域国内外现状、发展动态,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论文题目,要体现学科领域的前沿性和先进性。
3.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时间由博士生导师根据博士生工作进度情况确定,直博及硕博连读研究生应在通过资格考试后根据工作学习进度情况确定进行。
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现状分析;
(2)课题研究目标、研究的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试验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4)研究内容的预期创新性;
(5)计划进度、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6)与本课题有关的知识和工作积累;
博士生的开题报告必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由博士生导师组织
相关学科3-5位专家(3位以上教授),对开题报告进行审查。
开题后,由于特殊原因需更换选题的,须重新进行开题,或由博士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写明换题原因,及新选题的具体内容,内容与开题报告的内容相同,报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批准后按新选题进行研究工作。
4.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在开题半年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博士生导师根据博士生学位论文工作情况确定,各二级学科应组织考查小组(3-5名教授组成),对研究生的综合能力、论文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查。博士生须提交学位论文工作的阶段性总结,包括已完成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以及所获得的初步结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需要继续完成的研究内容,同时介绍论文发表情况;考查小组针对博士生论文工作的汇报情况提出进一步的工作意见。
5.学位论文撰写: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博士生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博士生的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应用,但不能作为博士生阶段的科研成果。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成果必须有创新性。学位论文的内容要求概念清楚、立论正确、分析严谨、数据可靠、计算正确,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层次分明、文字简练、图表清晰。与他人合作或在前人基础上继续进行的课题,必须在论文中明确指出本人所做的工作。
学位论文应包括:
(1)综述课题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国内外研究动态,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途径以及本人做出的贡献;
(2)说明采用的技术路线、实验方法、试验装置和计算方法,并对整理和处理的数据进行理论分析与讨论;
(3)对所得结果进行概括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研究的看法和建议;
(4)给出所有的公式、计算程序说明、列出必要的原始数据以及所引用的文献资料;
(5)凡引用他人的科研成果必须明确注明,与他人合作的部分须说明本人的具体工作与贡献。
6.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的目的在于进一步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博士生在博士学位论文完成后,要求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按正式答辩的要求进行),通过者,方可申请正式答辩。
7.学位论文送审、答辩:博士生完成各培养环节,通过预答辩,并达到学校规定的研究成果要求,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匿名送审的若干规定》、《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执行。
九、其他
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正式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后,不得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若无法完成博士学业,按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或肄业处理。
十、附则
本规定自通过校长办公会议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细则篇三
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一、培养目标
博士生的培养应贯彻“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指导思想,坚持质量第一,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具体要求如下:
1.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树立科学发展观;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良好的合作精神;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
3.身心健康,具有能够承担本学科范围内各项专业工作的良好体魄。
二、培养年限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3年,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延期)不超过5年。
三、培养方式与方法
博士生的培养应以科学研究实践为主,重点培养博士生的优良学风、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博士生的培养工作实行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培养需要成立以博士生导师为组长的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由3~5名本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或跨学科的专家组成。指导小组是对博士研究生培养进行具体指导的学术群体,在整个培养过程中,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博士生培养计划,督促并检查各培养环节完成情况,对博士生进行政治思想、学习、品德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和检查博士生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等。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导师和指导小组可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培养方法,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四、课程学习与培养环节
(一)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博士生入学后,指导教师和指导小组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博士生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和论文工作计划两部分。
1.课程学习计划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规划制定,一般在入学一个月内完成。
2.论文工作计划一般在第二学期结合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包括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的安排、进行方式、论文工作各阶段的主要内容、要求和完成期限等。
培养计划一式二份,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一份交所在学院存入研究生培养档案,一份由导师留存。
(二)课程学习与学分要求
博士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所选课程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获得学分,总学分要求不低于20学分,其中课程学分不低于12学分,培养环节8学分。博士生一般应在中期考核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
博士生课程按学位课和选修课设置。学位课包括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公共学位课包括外国语和科技革命与马克思主义。
外国语:第一外语为英语者,可选修第二外国语;第一外语非不是英语的博士生,必须选修英语做第二外语,第二外国语不记入总学分。
专业学位课:以一级学科、学科群或博士点为单位设置。每个博士点设置的专业学位课主要包括:专业进展及seminar课和一级学科或相关学科群知识拓宽课等。
选修课:博士点和非博士点均可为博土生开设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程。博士生可以在导师和导师指导小组指导下,根据培养需要选修。
鼓励培养交叉学科人才。跨专业考取或同等学力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由导师提出具体意见,确定需要补修的硕士课程,如果指定的课程已经修过,可以申请免修,跨专业录取的研究生需填写《中国农业大学跨专业硕、博士研究生补修课程计划表》存入研究生个人培养档案。补修成绩以60分为及格,不计入总学分。
(三)开题报告
要求博士生在导师和指导小组指导下,明确研究方向,收集资料,调查研究,确定研究课题,在阅读大量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最迟在中期考核前进行开题,举行开题报告会,由本学科专业3人以上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或导师指导小组),对学生所做的开题报告进行评审,提出具体的评价和修改意见。通过开题报告者获得2学分,不通过者可限期重做,重做仍未通过者不能取得本环节规定学分。
(四)学术交流
博士生在学期间积极参加课程学习以外的学术交流活动且不少于10次(包括学生本人所作的学术报告),可获得学术交流环节学分2学分。
(五)学科综合考试
学院根据学科特点自行确定博士生综合水平考试形式,并在中期考核前完成对博士生的学科综合考试,博士生通过学科综合考试且成绩合格可获得2学分。学科综合考试主要考查学生是否掌握坚实宽广的理论知识。考试内容除应覆盖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外,还需涉及2~3个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以考查学生的知识面及分析能力。
(六)实践教育
实践教育包括教学实践、社会实践或科研实践。博士生参照《中国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实践教育的规定》完成实践教育可获得2学分。
(七)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最迟在博士入学后的第3学期进行,具体规定和要求按《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八)论文工作
博士学位论文是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博士生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应表明作者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成果,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博士学位论文应是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达到国内或国外重要学术刊物可以接受并发表的水平,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较大的实用价值。博士生学位论工作量应不少于2年。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并实事求是地反映作者所完成的工作。论文内容应以研究生本人从事的实验、观测和调查的材料为主。导师要加强从开题到论文写作、答辩的全过程指导。论文的写作与装订,应按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
五、毕业与学位
完成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要求,并完成毕业论文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答辩未通过者,经学校批准后,可获得博士结业证书。
若同时完成本学科关于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其它基本要求(如: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可以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将学位论文答辩和毕业论文答辩合并进行。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并通过公示期后,可获得博士学位。如研究生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已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学校批准后,可获得博士毕业证书。
获得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的博士生,自毕业或结业之日起,两年之内如论文符合要求,且同时能够达到本学科关于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其它基本要求者,可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超过两年者,不再受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未完成课程学习或培养环节要求的研究生,或因其它原因未能完成论文的研究生按《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各专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实际情况,依据此规定制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细则篇四
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
甲方:南京工业大学环境学院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就南京工业大学环境学院xxx(学号:)硕士研究生推荐到乙方做联合培养研究生,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推荐学生的学籍仍在甲方。
2、论文完成后需返回学校,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位论文答辩。
3、推荐学生需定期将课题大致进展情况向甲方导师作书面汇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推荐学生配备第二导师,提供难度符合硕士毕业学位论文要求的相关研究课题。
2、课题研究经费由乙方提供。
3、乙方负责推荐学生的日常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生活费用由乙方和学生共同承担。
4、推荐学生需与乙方签订保密协定,相关研究成果属于乙方。但并不影响甲方撰写论文并发表,达到研究生毕业水平。
5、学生在乙方工作期间,应提供保险,发生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的赔偿事宜,按所购买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研究生:
甲方导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细则篇五
xxxx与xxxx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细则(暂行)
为规范和完善博士生联合培养工作,根据《xxxx与xxxx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合作协议》,经xxxx(以下称甲方)与xxxx(以下称乙方)协商,制定本细则(暂行)。
(一)联合培养博士生工作组织机构。
1、甲方与乙方成立联合培养博士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联培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为:
组长:、、;成员:、、。
2、甲方与乙方以双方联合培养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导师组为基础成立联合培养招生工作小组(以下称招生工作小组),人员构成为:
组长:、、;成员:、、。
(二)招生计划。联合培养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以专项计划形式下达,由甲方在研究生招生计划总规模中单列,专门用于联合培养试点工作。
(三)指导方式和导师。联合培养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主管导师负责”的指导方式,双方遴选出若干名学术造诣深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突出,学术道德高尚的学术骨干组成培养导师组,作为招生、培养的责任主体。导师组的成员必须具有对方单位聘请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资格。甲乙双方确定其中一人为第一主管导师,确定一人为第二主管导师,其中第一主管导师对博士生培养全过程负主要责任,其他导师协助主管导师负有指导责任。
(四)报名。以导师组为基础成立联合培养招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工作小组研究确定联合培养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报名时间,由甲乙双方分别对外公布,由甲方负责招生报名工作,报名完成后,双方及时互通报名信息。
(五)初试。原则上采取共同组织、共同监督考试的方式,由双方商定统一初试的时间和地点。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范围由招生工作小组研究确定,专业课命题工作由甲方安排,从导师组指定两位教师(双方各出一位)负责;外国语命题由甲方统一安排。
(六)科研创新能力评价。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对考生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采取集体审查和评价的方式,依据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已取得的专利、硕士论文及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报告等材料,给出成绩和评价结论。
(七)复试。甲乙双方商定统一复试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对考生基本理论和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术造诣和专业能力倾向、学术前沿和学术动态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深度考查。
(八)录取。由招生工作小组综合考生科研创新能力评价、初试和复试等主要环节的考查和评价结果,按照择优选拔原则,提出拟录取建议名单,报请联培领导小组确定拟录取名单,最后由甲乙双方报教育部审定。
(九)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由导师组统筹双方资源、优势,兼收双方同类学科培养方案的特色,按照“课程体系精品化、科研训练前沿化、论文质量国际化”的标准和要求,精心制订高起点、高标准的培养方案;按照“提倡学术自由、尊重个性发展”的原则,结合博士生学术兴趣和学术专长制定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培养计划。
(十)课程设置。联合培养的课程由导师组协商确定,由甲方负责实施,少量课程也可在研究机构完成。要深入挖掘甲方和乙方的优质课程资源,既要突出系统性,体现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又要强调交叉性,整合交叉学科、相关学科的知识、理论和技能;既要鼓励博士生跨校、学院、学科选课,为学科交叉、渗透、融合创造条件,还要充分利用甲方和乙方的人文环境和学术氛围培养提高博士生综合素质。博士生的课程教学可以采取多样化方式,鼓励实行讲座制,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研究讨论,加强师生和同学之间学术交流和互动。
(十一)科研训练。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联合培养博士生的科研训练内容,要结合重大科研项目(纵向),选取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前沿性和尖端性的重大课题,要求撰写能在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具有原创性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学位论文,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拓宽其国际视野,提升其学术创新竞争力。
(十二)质量控制。导师组在系统课程教学基础上,要严格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包括博士生核心课程综合考核、博士生开题报告审查、中期论文督查、学术成果检查、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等等。在培养过程中,导师组要发挥对博士生学术方向引领、学习方法指导、研究内容把关、科研成果评价、学习过程督促检查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十三)管理模式。对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实施双重管理,赋予博士生甲方和乙方双重学籍。甲方和乙方均对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实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管理。被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双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纳入双方管理系统。
(十四)管理责任。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务、学籍、后勤等日常管理,以甲方为主负责管理,乙方协助管理;档案、户口、组织关系放在第甲方保管,乙方随时可以调阅和使用;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助学金、住宿、医疗、意外人身伤害等事宜均由甲方负主要责任,乙方配合解决和处理。
(十五)毕业。甲方会同乙方审查博士生的毕业资格,如符合双方博士研究生毕业的条件,由双方共同发放联合培养毕业证书(由甲方负责印制,双方分别加盖公章)。需要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由甲方上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
(十六)学位授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由甲方负责。博士生在完成了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科研论文、社会实践和学位论文等环节之后,向导师组提出申请,导师组审查同意后,提交乙方的研究生管理机构审核,乙方提出审核意见后正式向甲方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论文答辩申请,由甲方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格审查、论文送审、答辩等事项,对符合学位授予各项规定的博士生授予博士学位。(十七)联合培养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导师组共同指导下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双方共享。发表学术论文(著作)、申请专利、申报奖项等问题可实行双署名制(第一主管导师及单位靠前)。如遇特殊问题,经导师组友好协商解决或以协议形式加以明确。
(十八)协作机制。联合培养过程中双方要保持畅通的联络、沟通渠道,建立完善有效的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联合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提高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效率。
(十九)修订原则。如国家关于博士生联合培养政策发生调整或甲乙双方关于博士生联合培养协议约定事项发生变更时,经双方协商,对本细则(暂行)进行相应修订。
(二十)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