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绿色食品标志申请的许可条件(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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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申请的许可条件篇一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许可续展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续展工作,依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续展是指绿色生资企业在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期满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申请、审核和颁证工作,并被许可继续在其产品上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第三条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续展综合审核和颁证工作。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负责续展申请材料的初审、现场检查及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续展申请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在绿色生资标志商标使用证(以下简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省绿办提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式两份(见附件)。
第五条 省绿办收到续展申请材料后,组织绿色生资管理员完成初审,并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同时通知企业。
第六条 绿色生资管理员依据绿色生资有关规定进行逐项检查,并向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检查表》。省绿办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将初审合格的续展申请材料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检查表》一并报送协会,同时进行存档。第七条 协会收到省绿办提交的初审合格材料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检查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结论为“需补充材料的”,省绿办需在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协会。
第八条 复审合格的,协会组织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续展申请用标产品的评审。
第九条 协会依据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作出续展审核结论,并报协会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审核合格的,企业与协会签订《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十一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协会缴纳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审核费和管理费后,由协会颁发证书,证书起始时间与上一个周期的终止日期相衔接。
第十二条 初审、现场检查和综合审核中任何一项不合格者,本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续展的,再行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时,按初次申请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本程序由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1-1: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肥料类产品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肥料正式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三)产品安全性资料,包括毒理试验报告、杂质(主要重金属)限量、卫生指标(大肠杆菌、蛔虫卵死亡率)。产品中添加微生物成分的应提供使用的微生物种类(拉丁种、属名)及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已获农业部登记的微生物肥料所用菌种可免于提供。
(四)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五)外购肥料原料的,提交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六)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七)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八)田间试验效果报告复印件;
(九)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十)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一)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十二)系列产品中,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生产全过程(从原料到成品)区分管理制度;
(十三)产品实行委托检验的,需提交委托检验协议和被委托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十四)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附件11-2: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相关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农业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四)原药的《生产许可证》及《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五)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六)外购原药和助剂的,提交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七)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八)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九)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十)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一)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十二)同类不同剂型产品中,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生产全过程(从原料到成品)区分管理制度;
(十三)农业部公告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的田间药效试验报告;毒理等试验报告;农药残留试验报告和环境影响试验报告复印件。若无,说明理由。
(十四)其它需提交的材料。附件11-3: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类产品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合格证》复印件;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复印件;
(四)处于监测期内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复印件和该产品的《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效果验证试验报告》复印件;
(五)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六)以绿色食品产品或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产 品为原料的,须提交相关证书、采购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七)自建、自用原料基地的产品,须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及现状评价报告和本内的产品检验报告、生产操作规程、基地和农户清单、基地与农户订购合同(协议);
(八)产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质量管理制度;原料需加工的,也须提供以上材料,若委托加工的,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协议和管理制度;
(九)产品原料需外购的,提交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复合维生素产品要提交标签原件;进口原料需提交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十)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十二)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十三)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四)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十五)系列产品中,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生产全过程(从原料到成品)区分管理制度;
(十六)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附件11-4: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食品添加剂类产品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微生物制品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菌种的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
(四)复合食品添加剂提交产品配方等相关资料;
(五)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六)以绿色食品产品或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产品为原料的,须提交相关证书、采购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七)自建、自用原料基地的产品,须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及现状评价报告和本内的产品检验报告、生产操作规程、基地和农户清单、基地与农户订购合同(协议);
(八)外购原料的,提交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九)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十一)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十二)产品应用效果试验报告复印件;
(十三)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四)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十五)系列产品中,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生产全过程(从原料到成品)区分管理制度;
(十六)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附件11-5: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兽药类产品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五)产品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和效果验证试验报告复印件(新兽药提供);
(六)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七)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八)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注册商标的,说明情况;
(九)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企业管理手册;
(十一)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二)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绿色食品标志申请的许可条件篇二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行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质量安全和信誉,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规定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特定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安全、优质、营养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绿色食品依法实行标志管理。绿色食品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绿色食品标志包含“绿色食品”文字、绿色食品标志图形、“greenfood”英文字母、绿色食品文字图形组合等四种形式(详见附图)。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相关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相关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农业部授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专家评审、审核发证和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受理、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组织、综合材料初审和证后相关跟踪检查工作。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简称“地县工作机构”),根据省级工作机构委托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组织、现场检查、生产指导和证后日常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实行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全程严格的安全控制。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技术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起草,农业部审批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认可后方可承担相应的抽样检测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绿色食品,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推广使用安全优质的农业生产资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并将推动绿色食品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在绿色食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二)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
(三)生产标准化,档案记录规范并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
(四)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和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统称“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质;
(二)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宜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内检员;
(五)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申请产品在市场销售1周年以上。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产品,申请人可以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性材料。
省级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地县工作机构代为受理申请和承担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
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现场检查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监测机构收到委托抽样检测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自抽样之日起,产品样品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规范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按照规定要求发送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第十六条省级工作机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申请材料的初审(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全套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性和省级工作机构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现场抽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级工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专家评审通过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规定审批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获证产品名录和相关信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规定程序报农业部备案,并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证书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获证单位、产量、产品编号、企业信息编码、标志使用有效期、审核发证机构等内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和英文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3年。自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第2和第3年证书实行审核。证书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按照规定要求提出续展申请。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简称“标志使用人”),应当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载明标志使用的相关事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应当符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标志使用人在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方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有相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标志使用人在使用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和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自觉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和产量等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变更证书相关内容。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和标
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停止标志使用,并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质量控制、产品追溯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绿色食品跟踪检查和标志监察活动。
第二十七条省级工作机构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负责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实施审核。审核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审核合格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授权产品和经营性活动。标志使用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终止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由农业部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对外公告。
(一)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有证据证明标志产品不能持续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和标准要求的;
(三)未遵循标志使用合同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的。
第二十九条标志使用人对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档案记录和质量追溯体系,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内检员,对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买卖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行政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查处。
第三十二条从事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审核评审和监督检查的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费和标志使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标志使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产品抽样检测费和产地环境抽样检测费,由承担抽样检测任务的监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标志使用申请人收取。
第三十四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文本、现场检查、抽样检测、专家评审、检查员等培训注册等程序性技术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自2011年 4月 1日施行。1993年农业部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绿色食品标志申请的许可条件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6号)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2年7月30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绿色食品标志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3年1月11日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农(绿)字第1号)同时废止。
绿色食品标志申请的许可条件篇四
绿色食品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查程序
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人向所在 省绿办提出 认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每份文件一式两份,一份 省绿办留存,一份 报中心 :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2.《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3.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4.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5.公司对“基地 +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6.产品执行标准
7.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对于不同类型的申请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控制关键点和生产中投入品的使用情况,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矿泉水申请企业,提供卫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2.对于野生采集的申请企业,提供当地政府为防止过渡采摘、水土流失而制定的许可采集管理制度;
3.对于屠宰企业,提供屠宰许可证复印件;
4.从国外引进农作物及蔬菜种子的,提供由国外生产商出具的非转基因种子证明文件原件及所用种衣剂种类和有效成份的证明材料;
5.提供生产中所用农药、商品肥、兽药、消毒剂、渔用药、食品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产品标签原件;
6.生产中使用商品预混料的,提供预混料产品标签原件及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且养殖方式为集中饲养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但养殖管理方式为“公司 +农户”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预混料批准文号及审批意见表复印件;
7.外购绿色食品原料的,提供有效期为一年的购销合同和有效期为三年的供货协议,并提供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及批次购买原料发票复印件;
8.企业存在同时生产加工主原料相同和加工工艺相同(相近)的同类多系列产品或平行生产(同一产品同时存在绿色食品生产与非绿色食品生产)的,提供从原料基地、收购、加工、包装、贮运、仓储、产品标识等环节的区别管理体系;
9.原料(饲料)及辅料(包括添加剂)是绿色食品或达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10.预包装产品,提供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
申请人及申请认证产品条件
1、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的申请人。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技术条件;
(2)生产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3)加工企业须生 产经营 一年以上方可受理申请;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申请人:
a.与中心和省绿办有经济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b.可能引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的,如批发市场、粮库等;
c.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如百货大楼、超市等)。
2、申请认证产品条件
(1)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5、29、30、31、32、33类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请认证;
(2)以“食”或“健”字登记的新开发产品可以申请认证;
(3)经卫生部公告既是药品也是食品的产品可以申请认证;(4)暂不受理油炸方便面、叶菜类酱菜(盐渍品)、火腿肠及作用机理不甚清楚的产品(如减肥茶)的申请;
(5)绿色食品拒绝转基因技术。由转基因原料生产(饲养)加工的任何产品均不受理。
绿色食品文审要点及评判标准
一、申请认证材料完整性、规范性
1.审查要点:
(1)申请材料缺项;
(2)无申请材料目录;
(3)未装订成册。
2.评判标准
(1)出现(1)、(2)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2)出现(3)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装订。
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封面
1.审查要点:
(1)是否填写和盖章;
(2)申请单位全称是否与公章全称一致。
2.评判标准:
出现未填写和盖章,或全称不一致,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三、“表 一 生产企业概况” 1.审查要点:
(1)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未盖章;填表人未签字;
(2)“产品名称”是系列产品名称或集合名词;
(3)年销售量大于实际年生产规模;(4)实际年生产规模单位未换算成“吨”或“ kg”单位;
(5)“原料供应单位情况”栏“年供应量”大于原料单位生产规模。
2、评判标准:
(1)出现(1)、(2)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填写;
(2)出现(3)、(4)、(5)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四、“表二 农药、肥料使用情况” 1.审查要点:
(1)此表填写不完整;缺填表人或种植单位负责人签字;
(2)此表填写不规范;填写单位及公章单位不符合要求;
(3)此表有关农药使用栏目随意涂改;
(4)“农药使用情况”与“主要病虫害”不符;
(5)使用了无“三证”农药(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号);
(6)使用了绿色食品禁止使用农药;
(7)农药使用量超标;
(8)农药使用次数超标;
(9)使用了混配有机合成农药,且表中同时又有单一成份的同种农药;
(10)末次使用 与收获时的间隔期小于该农药的安全间隔期;
(11)由于采摘周期长,无法 判定末次使用 与收获时的时间间隔;
(12)“剂型规格”填写不完整,无法计算每次用量(有效成份);
(13)使用的商品肥料无登记号;
(14)只施用了化肥,而没有施用有机肥;
(15)使用了硝态氮肥或复混(合)肥中含有 硝态氮肥或稀土肥;
(16)使用了氮磷钾复混(合)肥;
(17)使用了有机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18)“农药品种”与“目的”不符,如杀虫剂在“目的”栏填写“杀菌”;
(19)混配农药(肥料)中含有绿色食品禁用成份;
(20)附报材料 中,缺农药及商品肥料产品标签。
2.评判标准:
(1)出现(1)、(2)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填写;
(2)出现(4)、(11)、(12)、(16)、(20)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3)出现(3)、(5)、(6)、(7)、(8)、(9)、(10)、(13)、(14)、(15)、(17)、(18)、(19)任何一种情况,按不通过处理。
五、“表三 畜(禽、水)产品饲养(养殖)情况表” 1.审查要点:
(1)此表填写不完整;缺填表人签字;
(2)此表填写不规范;填写单位及公章单位不符合要求;
(3)此表中有关饲料成份名称、比例及药剂使用情况栏目随意涂改;
(4)饲养规模小于申请认证产品规模;
(5)饲料成份不全,比例相加不到 100 % ;或饲料成份不明确;饲料量不足;
(6)饲料成份中存在可能为转基因的原料(如棉籽壳、进口豆 粕);
(7)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了以哺乳动物为原料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如骨粉等);(8)饲料中使用了工业合成油脂或畜禽粪便;
(9)饲料中来源于已认定的绿色食品或副产品或通过绿色食品全程质量控制的成分相加不到90 % ;
(10)饲料中添加了无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号的预混料;
(11)预混料中添加了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添加剂(如乙氧基喹啉、人工合成的着色剂、药物性添加剂等)
(12)饲料添加剂使用量超标;(13)无预混料产品标签、三年购销合同(协议)及批次购买发票复印件;
(14)使用药剂不全,缺少动物常见疾病及防治方法;
(15)使用了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药剂;
(16)使用药剂对象超出了限定范围;
(17)使用药剂超出了限定的使用方法;
(18)使用剂量填写不规范,如“10g/头”、“3瓶”;
(19)使用剂量超标;
(20)未注明停药期;
(21)末次使用 与宰杀(挤奶、捕捞)时间间隔小于停药期;
(22)“使用的药剂”与“用途”不符,如抗菌剂在“用途” 栏填写“防治寄生虫”;
2.评判标准:
(1)出现(1)、(2)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填写;
(2)出现(4)、(5)、(13)、(14)、(18)、(20)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3)出现(3)、(6)、(7)、(8)、(9)、(10)、(11)、(12)、(15)、(16)、(17)、(19)、(21)、(22)任何一种情况,按不通过处理。
六、“表四 加工产品生产情况” 1.审查要点:
(1)此表填写不完整;缺填表人签字或公章;
(2)此表填写不规范;
(3)“实际年产量”大于原料供应单位“年供给量”;
(4)执行标准不明确;或已发布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产品,仍执行国标或企业标准;
(5)主原料来源不符合加工产品原料有关认证规范要求;(6)无法判定辅料是否达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7)原料年用量与产品“实际年产量”间无损耗率(增长率);
(8)使用了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添加剂;
(9)使用的复合添加剂中,含有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成份;
(10)添加剂使用量超标;
(11)添加剂使用超出了限定范围;
(12)缺添加剂产品标签;
(13)添加剂名称系缩写,无法判定其有效成份;
(14)使用了绿色食品相应产品标准中“不得检出”的添加剂,如果脯中添加了合成色素。
2.评判标准:
(1)出现(1)、(2)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填写;
(2)出现(3)、(4)、(6)、(7)、(12)、(13)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3)出现(5)、(8)、(9)、(10)、(11)、(14)任何一种情况,按不通过处理。
七、生产操作规程(种植、养殖、加工)1.审查要点:
(1)缺生产 操作规程;
(2)规程制定不规范;或缺少内容;没有可操作性;缺公章;
(3)生产操作规程不是本单位依据当地(或自身)的情况制定,而是国标、行标、地标或技术资料的复印件;
(4)操作规程过于简单,缺关键 技术环节;
(5)操作规程制定没有体现绿色食品生产特点;
(6)操作规程中投入 品使用 情况不明确,如农药缺剂型规格,兽药缺停药期;(7)操作规程中投入 品使用 品种数小于表二(表
三、表四)中填报的品种数;
(8)生产操作规程中有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投入品(农药、肥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渔用药、食品添加剂等);
(9)操作规程中投入品使用量超标;
(10)操作规程中投入 品末次 使用与收获(屠宰、捕捞)时间间隔小于安全间隔期(停药期、休药期);
(11)加工工艺不符合绿色食品相关标准的要求;
(12)缺投入 品产品标签(原件);
(13)植物(动物)品种或投入 品品种 为转基因产品;
(14)植物(动物)品种从国外进口。
2.评判标准:
(1)出现(1)、(2)、(3)、(4)、(5)、(6)、(7)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制定操作规程;
(2)出现(12)、(14)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3)出现(8)、(9)、(10)任何一种情况,检查员现场检查,确认当年生产实际使用情况,如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要求,要求企业重新制定操作规程;
(4)出现(11)、(13)任何一种情况,按不通过处理。
八、质量控制体系 1.审查要点:
(1)无质量控制体系;
(2)质量控制体系不完整;缺农户清单; 缺基地图 ;缺组织机构图;缺管理制度; 缺公司 与基地(农户)合同(协议);
(3)管理制度内容不全面; 缺生产 中投入品管理;缺技术指导制度; 缺监督 管理制度;
(4)公司与基地(农户)合同(协议)无有效期;或有效期不足 3年;
(5)基地图编制不规范;(6)基地(农户)名单提供的种植面积(养殖规模)大于申请认证产品的规模;
(7)基地(农户)名单提供的种植面积(养殖规模)小于申请认证产品规模的规模;
(8)公司委托第三方技术部门进行基地管理,缺少技术部门对基地管理制度;缺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无有效期或有效期不足 3年;
(9)基地管理制度或合同(协议)中有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投入品;
(10)基地管理制度中有公司转让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现象(如公司本身不销售认证产品,而是经公司同意(授权),由基地(农户)自行销售时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2.评判指标
a出现(1)、(2)、(6)、(7)、(8)中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b出现(3)、(4)、(5)中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制定;
c出现(9)、(10)中任何一种情况,按不通过处理。
九、产品执行标准 1.审查要点
(1)缺产品 执行标准;
(2)已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仍执行国标、行标、地标 或企标 ;
(3)企标未 备案;
(4)企标备案 人与申请人不一致;产品名称与申请认证产品名称 不 一致;
(5)企标中 产品原料配方与“表四 加工产品情况”不一致;
(6)企标中 有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投入品(如食品添加剂等)。
2.评判指标
a出现(1)、(2)中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b出现(3)、(4)中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备案; c出现(5)、(6)中任何一种情况,不符合要求,检查员现场检查确认,并要求企业纠正。
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1.审查要点
(1)无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人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
(3)超过有效期;
(4)超出营业执照范围。
2.评判标准
出现(1)、(2)、(3)、(4)中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十一、外购原料合同(协议)
1.审查要点
(1)缺原料购销合同;买方与申请人不一致;卖方与绿色食品证书所有者不一致;
(2)合同中产品名称与绿色食品证书上产品名称不一致;
(3)合同订购量小于申请认证产品所需原料量;
(4)合同订购量大于申请认证产品所需原料量;
(5)合同订购量大于原料生产单位所能提供的产量(该产量应为绿色食品证书上核准产量减去已销售(订购)量);
(6)无合同有效期;有效期不足 3年;
(7)合同缺公章;公章不清晰;公章全称与购买双方名称不一致;
(8)缺原料生产单位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
(9)原料生产单位绿色食品证书已超过有效期;
(10)合同涂改;
(11)缺批次购买发票复印件。2.评判标准
a出现(1)、(4)、(8)、(11)中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b出现(2)、(3)、(5)、(6)、(7)、(9)、(10),要求重新落实原料,并签订合同。
绿色食品现场检查程序及要点
第一节 工作程序及方法
一、检查前的准备
仔细阅读申请人的申请认证材料,熟悉相关的标准及技术资料,列出检查提纲和检查要点,收集申请人有关申请认证产品的相关信息。
二、工作程序
1.首次会议:听取申请人关于申请认证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生产管理等有关情况的介绍,检查员质疑,商定具体检查日程安排;
2.实地检查:确定检查的基地数和地块数,随机进行实地检查;
3.随机访问:确定访问农户数,随机访问农户和有关技术人员,了解产品生产及管理情况的第一手资料;
4.查阅文件、记录:通过查阅文件,了解申请认证企业全程质量控制措施 及确保 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的能力;通过查阅记录,核实申请认证企业生产和管理的执行情况及控制的有效性。检查中,查阅的文件包括基地管理制度、合同(协议)、生产管理制度等;查阅的记录包括生产及其管理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资料购买及使用记录、交售记录、卫生管理记录、培训记录等;
5.总结会:要求受检方主要负责人及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检查员向受检方报告现场检查结果,并就有关情况作说明。在总结会上,受检方可以对现场检查的报告进行评论,提出不同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对有争议的事实,必要时可进行核实,以确保现场检查结果实事求是,评估结论恰如其分。检查员应明确检查结论,提出建议或整改意见。
6.对上述每个程序进行拍照,并附于检查评估报告中。
三、基地数、地块数和农户数的确定
对于“公司 +基地+农户”的申请企业,检查员采用 ×0.8取整的方法(n代表样本数),随机确定实地检查基地数、地块数及随机访问农户数。如:假设某申请企业申请认证的大豆基地分布于 10个基地,每个基地有40个地块和20户农户。
检查基地数确定: ×0.8=2.53,取整为 2,即随机抽取2个基地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地块数确定:基地所对应的地块数开平方乘以 0.8,取整。即 ×0.8=5.01,取整为 5,即随机抽取5个地块进行实地检查。
访问农户数确定:基地对应农户数开平方乘以 0.8,取整。即 ×0.8=3.58,取整为 3,即随机抽取3户农户进行访问。
四、现场检查要求
1.申请人要根据现场检查计划做好人员安排,检查期间,生产负责人、有关技术人员、会计、库管人员要在岗,有关记录档案随时备查阅。
2.检查员应携带《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和《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工作中应保持严谨、科学、谦逊的态度,仔细倾听申请人的讲述,与申请人平等交流。
3.检查员要在检查和谈话中收集信息,作好记录和必要资料的收集,并进行拍照和实物取证。
4.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员在现场记录中及时记载,同时由申请企业陪同人员签名,对记载的“事实”加以确认。
5.现场检查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节 首次会议
一、首次会议要求
要求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各生产部门(如原料科、生产科、市场科等)负责人到场签字,参加会议。
二、申请人介绍情况
1.企业基本概况
组建时间、性质,产品种类、产量、产值,技术力量和技术依托,经营状况等;
2.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原因
3.绿色食品生产的规划
4.申请认证产品的概况(1)产品名称(商品名,与企标、标签相符),实际年生产量和申请认证产量;
(2)产品(或主原料)生产组织形式(自产,基地+农户,合同定购);
(3)产地面积(种植地,轮作地)、产地名称和种植面积,地块分布;
(4)生产和管理制度。
5.产地周围的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6.为保证产品达到绿色食品标准的措施
(1)产地环境条件的改善和保持;
(2)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改进;
(3)生产技术的改进(病、虫、草、鼠防治,疫病防治,添加剂的使用等);
(4)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区别管理体系;
(5)质量追踪体系的建立。
三、提供有关资料和记录
1.产地地块分布图,申请人及产地负责人和农户(包括技术负责人)清单,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制度等文件。
2.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资料:生产及其管理记录,原料及成品出入库记录、购买生产资料及使用记录、交售记录、卫生管理记录、培训记录等。
四、检查员根据认证产品关键控制点和所收集资料提出问题
1.核定认证产品的名称、生产规模(面积、产量);
2.产地周边污染源和潜在污染源分布和治理情况;
3.历史上施肥、灌溉、土壤利用变迁,病虫害(疫病)的发生和防治;
4.申请材料以及与申请认证产品相关的疑问;
5.根据检查需要,由检查员提出并与企业商定实地检查安排。
第三节 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 检查员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中 表
一、表
二、表三、表
四、表五(可下载)所规定的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并当场填写检查结果。填写时,要求按照现场检查所发现的“事实”进行描述,并举证;由检查员自己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可打印,不可他人代填;现场检查完成后,要求申请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签字,对 本检查 评估报告所描述的内容加以确认。
第四节 产品抽样
一、时间
现场检查合格,可以抽到 适抽产品 的,当时进行抽样; 无适抽产品 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
二、抽样方法
依据《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技术规范》执行。
三、填写样单
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和国内外贸易的需要,提出规定项目以外 的加测项目。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本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境外企业另行规定。
1.认证申请
1.1 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从中心网站下载。
1.2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
(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2.受理及文审
2.1 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
2.2 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
2.3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2.4 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第3条。
3.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3.1省绿办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3.2检查员根据《绿色食品 检查员工作手册》(试行)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
3.3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凡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内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测。
3.4 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
3.4.1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
3.4.2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
3.4.3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3.5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
4.环境监测
4.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4.2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
4.3 根据《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心认证处。
4.4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直接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5.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6.认证审核
6.1省绿办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等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
6.2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在确认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
6.3 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6.4 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现场检查”的,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6.5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绿办。
6.6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
7.认证评审
7.1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证终审结论。
7.2 认证终审结论分为两种情况:
(1)认证合格
(2)认证不合格
7.3 结论为“认证合格”,执行第 8条。
7.4 结论为“认证不合格”,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做出终审结论 2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8.颁证
8.1 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证的有关文件寄送“认证合格”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8.2 中心主任签发证书。
绿色食品标志申请的许可条件篇五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
日期:2014-07-15 11:26 发布单位:认证审核处 作者: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核准工作。
第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现场检查工作。地(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相关工作机构可受省级工作机构委托承担上述工作。
第四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负责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标志许可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等,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三)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七)与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
第六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涵盖商品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七条 申请人至少在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前三个月,向所在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完成网上在线申报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
(二)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质量控制规范;
(四)生产技术规程;
(五)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六)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七)含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八)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初次申请审查
第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执行第九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产品类别,组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在材料审查合格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检查(受作物生长期影响可适当延后)。
现场检查前,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并向其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明确现场检查计划。
现场检查工作应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实施。
第十条 现场检查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根据现场检查计划做好安排。检查期间,要求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负责人、内检员或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岗,开放场所设施设备,备好文件记录等资料。
(二)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收集好相关信息,作好文字、影像、图片等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程序
(一)召开首次会议:由检查组长主持,明确检查目的、内容和要求,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内检员等参加。
(二)实地检查:检查组应当对申请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包装贮运、环境保护等环节逐一进行严格检查。
(三)查阅文件、记录:核实申请人全程质量控制能力及有效性,如质量控制规范、生产技术规程、合同、协议、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记录等。
(四)随机访问:在查阅资料及实地检查过程中随机访问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收集第一手资料。
(五)召开总结会:检查组与申请人沟通现场检查情况并交换现场检查意见。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省级工作机构依据《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查合格的,执行第十三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请。
第十三条 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
(一)申请人按照《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委托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价。
(二)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分别依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1054)和《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ny/t 896)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环境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产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三)申请人如能提供近一年内绿色食品检测机构或国家级、部级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可免做环境检测。
经检查组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ny/t391)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1054)中免测条件的,省级工作机构可做出免做环境检测的决定。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心,同时完成网上报送;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
(一)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在《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二)需要现场核查的,由中心委派检查组再次进行检查核实;
(三)审查合格的,中心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绿色食品专家评审会,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同意颁证的,进入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颁发程序;不同意颁证的,告知理由。
第四章 续展申请审查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续展申请,同时完成网上在线申报。
第十八条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向所在省级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第七条第(一)、(二)、(五)、(六)、(七)款规定的材料;
(二)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原料使用凭证;
(三)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
(四)《产品检验报告》(标志使用人如能提供上一用标周期第三年的有效年度抽检报告,经确认符合相关要求的,省级工作机构可做出该产品免做产品检测的决定);
(五)《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产地环境未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可提出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做环境检测和评价的决定)。
第二十条 省级工作机构收到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续展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二十五个工作日前将续展申请材料报送中心,同时完成网上报送。逾期未能报送中心的,不予续展。
第二十一条中心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完备的续展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续展,同意颁证;不合格的,不予续展,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承担续展书面审查工作的,按《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续展审核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有效期内进行续展检查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中心确认,续展检查应在有效期后三个月内实施。
第五章 境外申请审查
第二十四条注册地址在境外的申请人,应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注册地址在境内,其原料基地和加工场所在境外的申请人,可向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亦可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境外检查合同》,直接委派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组织环境调查和产品抽样。
环境由国际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提供背景值,产品由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初审及后续工作由中心负责。
第六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如对受理、现场检查、初审、审查等意见结果或颁证决定有异议,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申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置
(一)中心成立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申诉的受理;
(二)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对申诉进行调查、取证及核实。调查方式可包括召集会议、听取双方陈述、现场调查、调取书面文件等;
(三)申诉处理工作组在调查、取证、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方。
申诉方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