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水印论文 excel显示页数水印(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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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水印论文 excel显示页数水印篇一
尊敬的贵公司领导:
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阅我的自荐信。
我叫xxx,是(xxx学院、大学、、)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专业20xx届应届毕业生。我很荣幸借此机会向您呈上我的个人资料。在大学的学习中,我学习了土力学与地基基础、杆塔结构、线路施工管理、线路设计、线路施工、高电压技术、输电线路运行检修、线路概预算、送电线路金具等专业课程。不仅学习了专业知识,在校期间还进行了测量实习、登杆实习、导线绑扎等专业综合实践。通过自己的勤奋学习,在积累了一定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有了较为扎实的实践基本功。
三年的大学生涯,在学习上我不仅刻苦努力,用知识来武装自己。曾荣获院“二等奖学金”、“三等操行奖”、“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被评为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在课余生活中我仍积极主动,用兴趣来丰富生活。曾任职班级班长与动力机械系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在任职期间我组织了多次大型活动,并取得了优异成绩!通过任职,让我知道:认真负责才能做好每一件事情。在校期间的锻炼使得我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了全面提高。
身为一名中共党员,我一直保持着一名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在大学的学习、生活中,炼就了一个诚实做人、踏实做事、勤奋学习、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仍会严格要求自己。向他人虚心学习,因为知识就是力量。希望能加入贵公司,我会踏踏实实做好工作,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望领导予以考虑,我热切盼望您的回音。谢谢!
祝贵公司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自荐人:xxx
2010年10月
数字水印论文 excel显示页数水印篇二
时间戳与数字水印之法律评析
龙富泉[1]
[内容摘要]:伴随版权人“科技维权”潮流的兴起,时间戳与数字水印成为受人瞩目的两项版权技术措施,计算机专家们试图搭建新的技术服务平台,解决数字作品版权维权领域内重要的原创性难题。本文通过对上述两项核心技术在司法领域内的应用进行证据学意义上的法律评析,客观评价相关技术对于版权维权的法律价值。
[关键词]:时间戳 数字水印 版权 证据
一、数字作品“科技维权”之由来
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版权与利益之间的联结越来越直观地被社会公众所感知,版权纠纷也相应出现大幅增加。但版权从业者通过司法裁判途径维权的积极性却未见相应提高,缘由之一被归结为诉讼取证的困难,分而论之,即原告自证版权权属的困难与证明被告剽窃行为的困难。究其原因,抛开诉讼证据规则不论,根源还是与作为权利对象的知识“无体有形”[2]的物理属性相关,而这一特点,在二进位制的网络世界中尤其表露无遗。在复制行为只在“弹指间”的数字世界,如何确定数字作品的原创性?如何证成版权权利归属?如何防范权利人之外主体实施“接触”与“实质相同”的侵权复制行为?诸多问题挑战人类解决自我衍生新困惑的智商。
在处于维权生态下游的司法救济出现预期困难之后,许多版权人将焦点上溯至数字作品产生及公开的最初阶段,寄望于“解铃还需系铃人”的逻辑,数字技术本身便成为数字作品版权人的重要依赖。在数字领域内,人们惯性地提出了物权思维之下面对偷盗行为的解决手段——加锁、查迹,即版权法所指之技术措施。依据技术措施的技术原理及防范效果,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传统上大致分为四种形态:(1)在复制行为开始时,即令其无法复制,如要求输入一定的口令或产品序号;(2)虽可从事复制,但在其中加入各种干扰资讯或讯息,使其无法顺利完成复制行为,如录影带录制时使用的color-stripe方式;(3)复制行为虽属可能,但以某种立法令其无法使用复制品,如各种加密方式;(4)虽然可以复制也可以使用,但在复制品上遗留下不法复制的痕迹或形成其他不良后果,希望借此造成心理压力,断绝其复制念头,如嵌入所谓的“lucent mark”之方式或计算机程序中的设置“逻辑锁”[3]。此外,在针对互联网上的技术保护措施又主要分为访问控制措施和使用控制措施。访问控制措施一般在服务器层次性出现,几乎所有的因特网上的服务器都对用户访问进行或多或少的技术限制,如输入口令、密码插入和信用卡似的验证硬件等;使用控制措施令用户不能任意复制、发行、传播受保护作品,尤其不能任意修改作品,如电子文档指示软件、加密、电子签名以及电子水印等[4]。技术措施实施与规避的客观现实以及相关立法[5]体现了版权保护的复杂环境与技术维权的有限性。但技术措施的提出,毕竟为解决版权保护,尤其是数字作品版权保护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的思维路径,其积极性是不言而喻的。
2006年4月26日,“北京市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平台”正式启动。这是北京市版权局联合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国建成的首个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平台。它是集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合同备案、作品权利信息查询、版权贸易展示、数字水印加密技术应用以及数字作品版权认证、执法取证先进综合义务为一体的版权行政管理平台[6]。
2007年8月13日,“深圳市版权协会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系统论证会”召开,深圳市版权协会(scs)与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搭建的“数字作品自助保护系统”亮相。它是通过时间戳技术应用尝试为数字作品版权归属提供时间证明的服务平台[7]。
上述两个数字作品版权服务系统在应用方面均指向数字作品版权保护,其目的在于通过某种方式为数字作品原创性提供具备公信力的证明,从而解决数字作品版权保护领域内的难题。基于相近的应用目的,两个系统分别使用了“时间戳”和“数字水印”两项工作原理完全不同的核心技术。笔者认为,在数字作品版权保护领域,新兴的计算机技术措施带来了新的元素、新的思维路径,但技术层面的唯一性、完整性、证明力等与法律层面的相同概念有着泾渭分明的内涵与外延,“科技维权”下的这两项技术措施能够提供的只是某种事实的映证,而无法替代法律的判断。在实践当中时间戳和数字水印技术的未来应用前景最终取决于司法证据学意义上的价值评判。
二、“时间戳”与“数字水印”之原理及应用
(一)“时间戳”技术
数字时间戳技术就是数字签名技术一种变种的应用。在电子商务交易文件中,时间是十分重要的信息。在书面合同中,文件签署的日期和签名一样均是十分重要的防止文件被伪造和篡改的关键性内容。数字时间戳服务(dts:digita1 time stamp service)是网上电子商务安全服务项目之一,能提供电子文件的日期和时间信息的安全保护。时间戳(time-stamp)是一个经加密后形成的凭证文档,它包括三个部分:
(1)需加时间戳的文件的摘要(digest);(2)dts收到文件的日期和时间;(3)dts的数字签名。一般来说,时间戳产生的过程为:用户首先将需要加时间戳的文件用hash编码加密形成摘要,然后将该摘要发送到dts,dts在加入了收到文件摘要的日期和时间信息后再对该文件加密(数字签名),然后送回用户。书面签署文件的时间是由签署人自己写上的,而数字时间戳则不然,它是由认证单位dts来加的,以dts收到文件的时间为依据[8]。深圳市版权协会“数字作品自助保护系统”的工作原理是借助来源于国家授时中心的不可篡改的具备高精确性、高稳定性的时间,通过权威可信的时间戳,证明电子文件(数据电文)在某一时刻存在的真实状态,用于对时间敏感的电子交易数据和文件等提供内容完整性及归属证明。该系统开发者认为作为版权登记的基础,可信时间戳能权威、有效、高速地证明电子作品某时刻存在真实状态,解决了网络版权保护中存在的“作品真实署名”、“作品完整性”、“创作时间”问题,进行版权登记时只需提交可信时间戳及原作品,版权管理部门进行可信时间戳验证后,就可方便快捷地备案登记,减轻工作的复杂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能够精确地统计出版权备案的数据[9]。
(二)“数字水印”技术
数字水印(digital watermark)技术是将与多媒体内容相关或不相关的一些标示信息直接嵌入多媒体内容当中,但不影响原内容的使用价值,并不容易被人的知觉系统觉察或注意到。通过这些隐藏在多媒体内容中的信息,可以达到确认内容创建者、购买者,或者是否真实完整。数字水印是信息隐藏技术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作为数字水印技术基本上具有下面几个方面的特点:
1、安全性:数字水印的信息应是安全的,难以篡改或伪造,同时,应当有较低的误检测率,当原内容发生变化时,数字水印应当发生变化,从而可以检测原始数据的变更;当然数字水印同样对重复添加有有强的抵抗性;
2、隐蔽性:数字水印应是不可知觉的,而且应不影响被保护数据的正常使用;不会降质;
3、鲁棒性:是指在经历多种无意或有意的信号处理过程后,数字水印仍能保持部分完整性并能被准确鉴别。可能的信号处理过程包括信道噪声、滤波、数/模与模/数转换、重采样、剪切、位移、尺度变化以及有损压缩编码等。主要用于版权保护的数字水印易损水印(fragile watermarking),主要用于完整性保护,这种水印同样是在内容数据中嵌入不可见的信息。当内容发生改变时,这些水印信息会发生相应的改变,从而可以鉴定原始数据是否被篡改;
4、水印容量:嵌入的水印信息必须足以表示多媒体内容的创建者或所有者的标志信息,或购买者的序列号,这样有利于解决版权纠纷,保护数字产权合法拥有者的利益。[10]
三、“时间戳”与“数字水印”技术之法律评价
(一)、核心技术应用的优势
就其法律属性而言,时间戳与数字水印技术应划归版权法规定的技术措施之一。具体而论,各自适用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技术应用可行性:时间戳与数字水印本身与它们所依附、认证的数字作品原创性无关,它们并不属于数字作品的内容,仅仅是出于未来版权证明目的而为原作品添附的数字形式。因此,时间戳与数字水印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两项技术措施于原作品本身不产生任何完整性的影响。这为在数字作品领域内广泛适用上述技术提供了最根本的基础。
2、技术应用可靠性:时间戳与数字水印技术的应用均基于某种特定的物理可靠性,前者选择国家授时中心权威的、具备唯一性的时间,并辅以复杂的算法确保其安全性;而后者则选择作品原件中数字水印技术的鲁棒性作为抵御外来攻击的屏障。
3、技术应用私密性:时间戳技术的私密度较高,使用者提交给时间戳服务中心的只是经过计算机自动编制完成的hash值,而非数字作品原文内容,时间戳的申请全程中使用者对其数字作品仍享有完全的私密性,这一点确保了系统开发基础目的的实现;而数字水印在添加过程中必然接触数字作品原文内容,私密性相对于时间戳而言优势缺失,使用者不得不在技术之外考虑水印加密者的道德义务。
4、技术应用的效率性:时间戳在“数字作品自助保护系统”中以使用者独立点击“自助”完成,效率较高;而数字水印从目前技术力量而言尚难完成以使用者的计算机终端自行运算添加,效率相对较低。通过上述比对可知,就本文所讨论的技术应用而言,时间戳技术具有可靠性、私密性、效率性的相对优势。
(二)、核心技术应用的局限性
纵观两个版权保护系统中核心技术的应用目的,均是为了试图通过技术特征为易变更、易复制、“流动状态的”数字作品原件完成一种“固化”,进而尝试以被“固化”的数字作品作为某种原创性证明为数字作品版权人提供证据学意义上的支持。
笔者认为,这种“固化”的技术尝试显然是有益的,从证据学角度分析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积极性。而且,时间戳技术不仅固定了特定时间的数字作品结构,并且在该作品与特定时间之间建立了固定的联系,这一特性明显优于数字水印。但两项技术的应用目的均是试图成就一种法律事实状态,即数字作品与原创性之间的确定对应关系,而这一点显然已经超出了技术本身所能够承载的范围。因此,在客观认可技术思维优越性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在数字作品版权保护领域内,从证据学意义分析,技术仍然存在相当的局限性。
版权的核心在于作品的原创性,而权利自创意表达之时自动产生已为各国通例所确认。版权侵权纠纷是版权权属纠纷的衍生,而版权权属纠纷中最核心的证明标的是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如果说数字技术措施是人为的、可变更的,那么这种联系具备了远超出技术认知范围的客观实在性,时间戳技术尝试在作品表达当中加上一个足够客观的维度——时间,但却无力证实另一个客观实在——创造。换言之,时间戳以安全、高效、可靠的模式固定了一切足够权威稳定的因素,最终却有可能仅仅是为一个侵权者的复制品加盖了认证的电子戳。因此,从证据学意义上而言,时间戳技术试图证实并解决的“作品真实署名”、“作品完整性”、“创作时间”问题都是伪命题。时间戳将使用者的注册资料与数字作品一同打包为hash值,确保其整体稳定性,虽然化解了笔名、网名与真实姓名的证明困境,但其能够证实的并非原创作者在原创作品上的署名,而是指时间戳系统使用者与其注册名称在特定时间的联系;同理,时间戳也无法证实原创作品的完整性,而是证实时间戳系统使用者上传数字作品在特定时间的特定结构状态;时间戳唯一可靠的证明对象—— 时间,并非原创作品的创作时间,而是时间戳系统使用者上传数字作品的特定时间。数字水印技术面临同样的应用尴尬,虽然在现实中其应用已经与版权登记联结,通过版权登记强化其证明效力,但由于版权登记采用自愿登记原则,加之数字水印只是在作品原件上的添附,而无法延及复制件,其原创性证明力依然十分有限。
当然,不容否认的是在数字技术领域内的“真实署名”、“完整性”、“时间”与法律层面的相同概念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它们各自遵循不同的尺度与规范。法律人不应对技术的有益尝试横加品评,应当客观地认知技术要素并努力促成创新。时间戳与数字水印通过不同的技术原理和应用手段为某一特定数字作品(在特定时间的)特定状态提供了具备物理学依据的证据支持,法律人应当运用对技术的正确认知,充分把握相关证据的属性及效力,借助新技术下的新证据区分情况对数字作品版权纠纷作出准确判断。
(三)时间戳与数字水印的证据学评价
技术终究以应用为目的,如前所述,北京、深圳两地已经开始对数字水印及时间戳技术的实际应用,这意味着未来的版权纠纷解决中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已经采取了时间戳及数字水印防护的版权证据,如何正确评估相关证据的证据价值将成为司法实践的新问题。如果将版权保护及纠纷解决现状描述为一个系统,新技术、新类型证据的出现必然在系统内部产生新的变化,这一变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将萌生出新的证据质证、认证原则,出现新的司法判例,这一切都符合法律与现实的辩证关系。因此,法律人既不可妄自菲薄,亦不应擅下评判,对新技术措施下的证据的客观审核和冷静分析是必要的工作。
证据分析的惯性路径是证据形式与证据效力。笔者认为,证据形式是分析方法之一,证据效力是分析目的。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的证据,从其来源划分均可分为自证与他证,司法实践证实:排除对方自认因素外,从利害关系角度评价,自证的证明力本身是弱于他证的。因此,单纯从事实证明方面考虑,在各类证据形式中,借助第三方证明力的物证、证人证言往往证明力要略高于当事人自我陈述,而具备一定公信力的第三方出具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则相对具有更高一层的证明力。由此,不难得出结论——从逻辑性上讲,基于第三方的证据证明力高于当事人自证的证明力,而第三方与纠纷事件的利害关系的多寡以及第三方的公信力决定其证据证明力的高低。据此,依照前述对两项技术措施的分析,时间戳证书具有其可证事实范围内的强效力,这种效力源于时间戳技术本身的权威性、中立性、客观性;而数字水印因其逊于时间戳的上述物理特性而可证范围被大大限缩,总体而言证明效力降低。
从具体证据形式分析,时间戳与数字水印均是以某种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以文本形式打印的时间戳证书可称之为书证,但显然是源证据的变形,笔者认为,二者应属于合同法第十一条所指之电子证据
[11]。在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12]的情形下,考虑到其生成原理近于利用特定物理设备产生的视听资料,其证据形式可大致参照视听资料来确定,这一确定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两个司法解释文件精神[13]。而这一证据形式的判断与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14],合同法的条文规定显然是将电子证据视为书证的。证据形式的确定是民事诉讼研究过程中人为的范畴划分,其证据学意义在于通过区分不同类型证据产生的基础条件评价其证据效力,以视听资料或书证定位的电子证据分别适用不
同的诉讼认证规则。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实际上应当构成一种具备独立地位的证据形式,遵循符合自身客观特性的证据规则,视听资料及书证的形式确认均不足以周延诉讼中出现的各类新的事实判断。
从具体证据效力分析,比对其他各类型证据可知:从一般意义上评判,时间戳证书的证明力强于一般书证,原因在于其以整体结构认证的方式防范了普通书证中无法确定书证部分及整体内容出具时间的漏洞;时间戳证书在证据提交人与证据之间的特定关系以及证据原状的证明方面具有优势,基于时间的特定维度,这一优势甚至强于某些基于占有状态确定权属的动产物证;时间戳证书的证明力强于普通的音像视听资料,其独特的证据形式及验证方式决定了其直接证明证据免于篡改的优越性;时间戳证书中国家许可出证方的第三方电子认证资质及时间的中立性确保了其证明力优于普通的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时间戳证书与鉴定结论法律内涵不同,除去对特定时间的确定价值外,其本身无法提供更多关于证据实际内容的法律事实证明;时间戳证书仅是从事第三方认证服务的机构出出的认证证书,与勘验笔录所指属于不同范畴。如前所述,由于数字水印仅仅针对数字作品原件,而对复制后的副本无法控制及加密,且缺少中立的时间证明,其证明效力明显相对低于时间戳证书所证明的内容,此处不再逐一论述。
“科技维权”是一种新兴的潮流,它反映了版权人借助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过在作品上添加技术措施的方式预防纠纷发生的现实需求,其逻辑与灵感来自于古老的防盗思维,其主旨是积极而有益的,与法律维权体系并行不悖。法律人面对技术往往保守而缺乏必要的敏感,随着传播技术的日新月异,纸媒体向流媒体的跃进,客观地评价新技术在版权维权领域的尝试,细致区分纠纷各案法律事实,形成清晰有效的法律判断,是法律与技术共同携手推进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
[1]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 刘春田:《知识财产权解析》,《中国社会科学》200304期
[3] 张耕:《略论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现代法学》第2004-2期
[4] 同上注
[5]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wct
第11条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充分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与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有关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wppt第18条使用了基本相同的措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47条第6款对反规避技术措施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未经版权人或者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版权或者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应视为侵权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第24条第3项也作了类似规定:故意避开或破坏版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应承担侵害软件版权的法律责任。
[6] 《政企结盟 技术挑战国内数字版权保护难题》(2007年8月16日访问)
[7] 《什么是“数字水印”》(2007年8月16日访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14] 同上注11
数字水印论文 excel显示页数水印篇三
讲述了数字水印技术的概念、产生背景、分类、应用状况、研究动态和现实案例。
一、引言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特别是internet的普及,信息的安全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当前的信息安全技术基本上都以密码学理论为基础,无论是采用传统的密钥系统还是公钥系统,其保护方式都是控制文件的存取,即将文件加密成密文,使非法用户不能解读。但随着计算机处理能力的快速提高,这种通过不断增加密钥长度来提高系统密级的方法变得越来越不安全。
另一方面,多媒体技术已被广泛应用,需要进行加密、认证和版权保护的声像数据也越来越多。数字化的声像数据从本质上说就是数字信号,如果对这类数据也采用密码加密方式,则其本身的信号属性就被忽略了。最近几年,许多研究人员放弃了传统密码学的技术路线,尝试用各种信号处理方法对声像数据进行隐藏加密,并将该技术用于制作多媒体的“数字水印”。
二、数字时代的密写术 — 数字水印
数字水印(digital watermark)技术是指用信号处理的方法在数字化的多媒体数据中嵌入隐蔽的标记,这种标记通常是不可见的,只有通过专用的检测器或阅读器才能提取。数字水印是信息隐藏技术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嵌入数字作品中的信息必须具有以下基本特性才能称为数字水印:
1.隐蔽性:在数字作品中嵌入数字水印不会引起明显的降质,并且不易被察觉。
2.隐藏位置的安全性:水印信息隐藏于数据而非文件头中,文件格式的变换不应导致水印数据的丢失。
3.鲁棒性:所谓鲁棒性是指在经历多种无意或有意的信号处理过程后,数字水印仍能保持完整性或仍能被准确鉴别。可能的信号处理过程包括信道噪声、滤波、数/模与模/数转换、重采样、剪切、位移、尺度变化以及有损压缩编码等。在数字水印技术中,水印的数据量和鲁棒性构成了一对基本矛盾。从主观上讲,理想的水印算法应该既能隐藏大量数据,又可以抗各种信道噪声和信号变形。然而在实际中,这两个指标往往不能同时实现,不过这并不会影响数字水印技术的应用,因为实际应用一般只偏重其中的一个方面。如果是为了隐蔽通信,数据量显然是最重要的,由于通信方式极为隐蔽,遭遇敌方篡改攻击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对鲁棒性要求不高。但对保证数据安全来说,情况恰恰相反,各种保密的数据随时面临着被盗取和篡改的危险,所以鲁棒性是十分重要的,此时,隐藏数据量的要求居于次要地位。
数字水印技术的基本思想源于古代的密写术。古希腊的斯巴达人曾将军事情报刻在普通的木板上,用石蜡填平,收信的一方只要用火烤热木板,融化石蜡后,就
可以看到密信。使用最广泛的密写方法恐怕要算化学密写了,牛奶、白矾、果汁等都曾充当过密写药水的角色。可以说,人类早期使用的保密通信手段大多数属于密写而不是密码。然而,与密码技术相比,密写术始终没有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密写术缺乏必要的理论基础。
如今,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为古老的密写术注入了新的活力,也带来了新的机会。在研究数字水印的过程中,研究者大量借鉴了密写技术的思想。尤其是近年来信息隐藏技术理论框架研究的兴起,更给密写术成为一门严谨的科学带来了希望。毫无疑问,密写技术将在数字时代得以复兴。
三、数字水印的分类
数字水印技术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1.按特性划分
按水印的特性可以将数字水印分为鲁棒数字水印和脆弱数字水印两类。鲁棒数字水印主要用于在数字作品中标识著作权信息,如作者、作品序号等,它要求嵌入的水印能够经受各种常用的编辑处理;脆弱数字水印主要用于完整性保护,与鲁棒水印的要求相反,脆弱水印必须对信号的改动很敏感,人们根据脆弱水印的状态就可以判断数据是否被篡改过。2.按水印所附载的媒体划分
按水印所附载的媒体,我们可以将数字水印划分为图像水印、音频水印、视频水印、文本水印以及用于三维网格模型的网格水印等。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会有更多种类的数字媒体出现,同时也会产生相应的水印技术。3.按检测过程划分
按水印的检测过程可以将数字水印划分为明文水印和盲水印。明文水印在检测过程中需要原始数据,而盲水印的检测只需要密钥,不需要原始数据。一般来说,明文水印的鲁棒性比较强,但其应用受到存储成本的限制。目前学术界研究的数字水印大多数是盲水印。4.按内容划分
按数字水印的内容可以将水印划分为有意义水印和无意义水印。有意义水印是指水印本身也是某个数字图像(如商标图像)或数字音频片段的编码;无意义水印则只对应于一个序列号。有意义水印的优势在于,如果由于受到攻击或其他原因致使解码后的水印破损,人们仍然可以通过视觉观察确认是否有水印。但对于无意义水印来说,如果解码后的水印序列有若干码元错误,则只能通过统计决策来确定信号中是否含有水印。
5.按用途划分
不同的应用需求造就了不同的水印技术。按水印的用途,我们可以将数字水印划分为票据防伪水印、版权保护水印、篡改提示水印和隐蔽标识水印。
票据防伪水印是一类比较特殊的水印,主要用于打印票据和电子票据的防伪。一般来说,伪币的制造者不可能对票据图像进行过多的修改,所以,诸如尺度变换等信号编辑操作是不用考虑的。但另一方面,人们必须考虑票据破损、图案模糊等情形,而且考虑到快速检测的要求,用于票据防伪的数字水印算法不能太复杂。版权标识水印是目前研究最多的一类数字水印。数字作品既是商品又是知识作品,这种双重性决定了版权标识水印主要强调隐蔽性和鲁棒性,而对数据量的要求相对较小。
篡改提示水印是一种脆弱水印,其目的是标识宿主信号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隐蔽标识水印的目的是将保密数据的重要标注隐藏起来,限制非法用户对保密数据的使用。
6.按水印隐藏的位置划分
按数字水印的隐藏位置,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时(空)域数字水印、频域数字水印、时/频域数字水印和时间/尺度域数字水印。
时(空)域数字水印是直接在信号空间上叠加水印信息,而频域数字水印、时/频域数字水印和时间/尺度域数字水印则分别是在dct变换域、时/ 频变换域和小波变换域上隐藏水印。
随着数字水印技术的发展,各种水印算法层出不穷,水印的隐藏位置也不再局限于上述四种。应该说,只要构成一种信号变换,就有可能在其变换空间上隐藏水印。
四、应用前景
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和internet的普及带来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问题,产生了许多新的研究热点,以下几个引起普遍关注的问题构成了数字水印的研究背景。
1.数字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数字作品(如电脑美术、扫描图像、数字音乐、视频、三维动画)的版权保护是当前的热点问题。由于数字作品的拷贝、修改非常容易,而且可以做到与原作完全相同,所以原创者不得不采用一些严重损害作品质量的办法来加上版权标志,而这种明显可见的标志很容易被篡改。
“数字水印”利用数据隐藏原理使版权标志不可见或不可听,既不损害原作品,又达到了版权保护的目的。目前,用于版权保护的数字水印技术已经进入了初步实用化阶段,ibm公司在其“数字图书馆”软件中就提供了数字水印功能,adobe公司也在其著名的photoshop软件中集成了digimarc公司的数字水印插件。然而实事求是地说,目前市场上的数字水印产品在技术上还不成熟,很容易被破坏或破解,距离真正的实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2.商务交易中的票据防伪
随着高质量图像输入输出设备的发展,特别是精度超过 1200dpi的彩色喷墨、激光打印机和高精度彩色复印机的出现,使得货币、支票以及其他票据的伪造变得更加容易。
据美国官方报道,仅在1997年截获的价值4000万美元的假钞中,用高精度彩色打印机制造的小面额假钞就占19%,这个数字是1995年的9.05 倍。目前,美国、日本以及荷兰都已开始研究用于票据防伪的数字水印技术。其中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受美国财政部委托,已经开始研究在彩色打印机、复印机输出的每幅图像中加入唯一的、不可见的数字水印,在需要时可以实时地从扫描票据中判断水印的有无,快速辨识真伪。
另一方面,在从传统商务向电子商务转化的过程中,会出现大量过度性的电子文件,如各种纸质票据的扫描图像等。即使在网络安全技术成熟以后,各种电子票据也还需要一些非密码的认证方式。数字水印技术可以为各种票据提供不可见的认证标志,从而大大增加了伪造的难度。3.声像数据的隐藏标识和篡改提示
数据的标识信息往往比数据本身更具有保密价值,如遥感图像的拍摄日期、经/纬度等。没有标识信息的数据有时甚至无法使用,但直接将这些重要信息标记在原始文件上又很危险。数字水印技术提供了一种隐藏标识的方法,标识信息在原始文件上是看不到的,只有通过特殊的阅读程序才可以读取。这种方法已经被国外一些公开的遥感图像数据库所采用。
此外,数据的篡改提示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现有的信号拼接和镶嵌技术可以做到“移花接木”而不为人知,因此,如何防范对图像、录音、录像数据的篡改攻击是重要的研究课题。基于数字水印的篡改提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理想技术途径,通过隐藏水印的状态可以判断声像信号是否被篡改。4.隐蔽通信及其对抗
数字水印所依赖的信息隐藏技术不仅提供了非密码的安全途径,更引发了信息战尤其是网络情报战的革命,产生了一系列新颖的作战方式,引起了许多国家的重
视。
网络情报战是信息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是利用公用网络进行保密数据传送。迄今为止,学术界在这方面的研究思路一直未能突破“文件加密”的思维模式,然而,经过加密的文件往往是混乱无序的,容易引起攻击者的注意。网络多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利用公用网络进行保密通信有了新的思路,利用数字化声像信号相对于人的视觉、听觉冗余,可以进行各种时(空)域和变换域的信息隐藏,从而实现隐蔽通信。
五、研究动态
从公开发表的文献看,国际上在数字水印方面的研究刚开始不久,但由于有大公司的介入和美国军方及财政部的支持,该技术研究的发展速度非常快。1998年以来,《ieee图像处理》、《ieee会报》、《ieee通信选题》、《ieee 消费电子学》等许多国际重要期刊都组织了数字水印的技术专刊或专题新闻报道。----在美国,以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为代表的一批研究机构和企业已经申请了数字水印方面的专利。1998年,美国政府报告中出现了第一份有关图像数据隐藏的ad报告。目前,已支持或开展数字水印研究的机构既有政府部门,也有大学和知名企业,它们包括美国财政部、美国版权工作组、美国空军研究院、美国陆军研究实验室、德国国家信息技术研究中心、日本ntt信息与通信系统研究中心、麻省理工学院、伊利诺斯大学、明尼苏达大学、剑桥大学、瑞士洛桑联邦工学院、西班牙vigo 大学、ibm公司watson研究中心、微软公司剑桥研究院、朗讯公司贝尔实验室、ca公司、sony公司、nec研究所以及荷兰菲利浦公司等。1996年5月30日~6月1日,在英国剑桥牛顿研究所召开了第一届国际信息隐藏学术研讨会,至今已举办了三届。spie和ieee的一些重要国际会议也开辟了相关的专题。
我国学术界对数字水印技术的反应也非常快,已经有相当一批有实力的科研机构投入到这一领域的研究中来。为了促进数字水印及其他信息隐藏技术的研究和应用,1999年12月,我国信息安全领域的何德全院士、周仲义院士、蔡吉人院士与有关应用研究单位联合发起召开了我国第一届信息隐藏学术研讨会。2000年1 月,由国家“863”智能机专家组和中科院自动化所模式识别国家重点实验室组织召开了数字水印学术研讨会,来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中国科学院、北京邮电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清华大学、北方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天津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北京电子技术应用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深入讨论了数字水印的关键技术,报告了各自的研究成果。
从这次会议反应的情况上看,我国相关学术领域的研究与世界水平相差不远,而且有自己独特的研究思路。
目前,已支持或开展数字水印研究的机构既有政府部门,也有大学和知名企业,它们包括美国财政部、美国版权工作组、美国空军研究院、美国陆军研究实验室、德国国家信息技术研究中心、日本ntt信息与通信系统研究中心、麻省理工学院、伊利诺斯大学、明尼苏达大学、剑桥大学、瑞士洛桑联邦工学院、西班牙 vigo大学、ibm公司watson研究中心、微软公司剑桥研究院、朗讯公司贝尔实验室、ca公司、sony公司、nec研究所以及荷兰菲利浦公司等。
1996年5月30日~6月1日,在英国剑桥牛顿研究所召开了第一届国际信息隐藏学术研讨会,至今已举办了三届。spie和ieee的一些重要国际会议也开辟了相关的专题。
我国学术界对数字水印技术的反应也非常快,已经有相当一批有实力的科研机构投入到这一领域的研究中来。为了促进数字水印及其他信息隐藏技术的研究和应用,1999年12月,我国信息安全领域的何德全院士、周仲义院士、蔡吉人院士与有关应用研究单位联合发起召开了我国第一届信息隐藏学术研讨会。2000年1 月,由国家“863”智能机专家组和中科院自动化所模式识别国家重点实验室组织召开了数字水印学术研讨会,来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中国科学院、北京邮电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清华大学、北方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天津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北京电子技术应用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深入讨论了数字水印的关键技术,报告了各自的研究成果。从这次会议反应的情况上看,我国相关学术领域的研究与世界水平相差不远,而且有自己独特的研究思路。
数字水印论文 excel显示页数水印篇四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因特网的普及,信息的安全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此外,多媒体技术已被广泛应用,数字图像、音频和视频等多媒体数字产品愈来愈需要一种有效的版权保护方法。最近几年,许多研究人员放弃了传统密码学的技术路线,尝试用各种信号处理方法对声像数据进行隐藏加密,并将该技术用于制作多媒体的“数字水印”。
二、数字水印特征及分类
所谓数字水印技术,就是在被保护的数字对象(如静止图像、视频、音频等)中嵌入某些能够证明版权归属或跟踪侵权行为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作者的序列号、公司标志、有意义的文本等等。水印中的隐藏信息能够抵抗各类攻击。即使水印算法是公开的,攻击者要毁掉水印仍十分困难。将某种不可感知的信息如数字、序列号、文字、图像标志等版权信息嵌入到多媒体数据中,以起到版权保护、秘密通信、数据文件的真伪鉴别和产品标识等作用。在发生数字媒体侵权使用、版权争议时,通过检测媒体内容中的数字水印,获得数字媒体的版权信息、授权信息等,从而起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数字水印是信息隐藏技术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
1.数字水印特征
嵌入数字作品中的信息必须具有以下基本特性才能称为数字水印:
(1)不可感知性:在数字作品中嵌入数字水印不会引起明显的降质,并且不易被察觉。
(2)隐藏位置的安全性:水印信息隐藏于数据而非文件头中,文件格式的变换不应导致水印数据的丢失。
(3)鲁棒性:所谓鲁棒性是指在经历多种无意或有意的信号处理过程后,数字水印仍能保持完整性或仍能被准确鉴别。可能的信号处理过程包括信道噪声、滤波、数/模与模/数转换、重采样、剪切、位移、尺度变化以及有损压缩编码等。
(4)隐藏的信息量:嵌入的秘密信息必须能够具有足够多的信息。实际上,隐藏的信息与系统的鲁棒性是矛盾的,即嵌入的秘密信息越多,鲁棒性就越差。
2.数字水印分类
按水印的特性可以将数字水印分为鲁棒数字水印和脆弱数字水印两类。鲁棒数字水印主要用于在数字作品中标识著作权信息,如作者、作品序号等,它要求嵌入的水印能够经受各种常用的编辑处理;脆弱数字水印主要用于完整性保护,与鲁棒水印的要求相反,脆弱水印必须对信号的改动很敏感,人们根据脆弱水印的状态就可以判断数据是否被篡改
过。
按水印所附载的媒体,我们可以将数字水印划分为图像水印、音频水印、视频水印、文本水印以及用于三维网格模型的网格水印等。
按水印的检测过程可以将数字水印划分为明文水印和盲水印。明文水印在检测过程中需要原始数据,而盲水印的检测只需要密钥,不需要原始数据。一般来说,明文水印的鲁棒性比较强,但其应用受到存储成本的限制。
按数字水印的内容可以将水印划分为有意义水印和无意义水印。有意义水印是指水印本身也是某个数字图像(如商标图像)或数字音频片段的编码;无意义水印则只对应于一个序列号。有意义水印的优势在于,如果由于受到攻击或其他原因致使解码后的水印破损,人们仍然可以通过视觉观察确认是否有水印。但对于无意义水印来说,如果解码后的水印序列有若干码元错误,则只能通过统计决策来确定信号中是否含有水印。
按水印的用途,我们可以将数字水印划分为票据防伪水印、版权保护水印、篡改提示水印和隐蔽标识水印。
票据防伪水印是一类比较特殊的水印,主要用于打印票据和电子票据的防伪。一般来说,伪币的制造者不可能对票据图像进行过多的修改,所以,诸如尺度变换等信号编辑操作是不用考虑的。但另一方面,人们必须考虑票据破损、图案模糊等情形,而且考虑到快速检测的要求,用于票据防伪的数字水印算法不能太复杂。
版权标识水印是目前研究最多的一类数字水印。数字作品既是商品又是知识作品,这种双重性决定了版权标识水印主要强调隐蔽性和鲁棒性,而对数据量的要求相对较小。
篡改提示水印是一种脆弱水印,其目的是标识宿主信号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隐蔽标识水印的目的是将保密数据的重要标注隐藏起来,限制非法用户对保密数据的使用。
三、数字水印的应用领域
1.数字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数字作品(如电脑美术、扫描图像、数字音乐、视频、三维动画)的版权保护是当前的热点问题。由于数字作品的拷贝、修改非常容易,而且可以做到与原作完全相同,所以原创者不得不采用一些严重损害作品质量的办法来加上版权标志,而这种明显可见的标志很容易被篡改
“数字水印”利用数据隐藏原理使版权标志不可见或不可听,既不损害原作品,又达到了版
权保护的目的。目前,用于版权保护的数字水印技术已经进入了初步实用化阶段,ibm公司在其“数字图书馆”软件中就提供了数字水印功能,adobe公司也在其著名的photoshop软件中集成了digimarc公司的数字水印插件。然而实事求是地说,目前市场上的数字水印产品在技术上还不成熟,很容易被破坏或破解,距离真正的实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商务交易中的票据防伪
随着高质量图像输入输出设备的发展,特别是精度超过 1200dpi的彩色喷墨、激光打印机和高精度彩色复印机的出现,使得货币、支票以及其他票据的伪造变得更加容易。
另一方面,在从传统商务向电子商务转化的过程中,会出现大量过度性的电子文件,如各种纸质票据的扫描图像等。即使在网络安全技术成熟以后,各种电子票据也还需要一些非密码的认证方式。数字水印技术可以为各种票据提供不可见的认证标志,从而大大增加了伪造的难度。
3.证件真伪鉴别
信息隐藏技术可以应用的范围很广,作为证件来讲,每个人需要不只一个证件,证明个人身份的有: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出入证等;证明某种能力的有:各种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
国内目前在证件防伪领域面临巨大的商机,由于缺少有效的措施,使得“造假”、“买假”、“用假”成风,已经严重地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对国家的形象也有不良影响。通过水印技术可以确认该证件的真伪,使得该证件无法仿制和复制。
4.声像数据的隐藏标识和篡改提示
数据的标识信息往往比数据本身更具有保密价值,如遥感图像的拍摄日期、经/纬度等。没有标识信息的数据有时甚至无法使用,但直接将这些重要信息标记在原始文件上又很危险。数字水印技术提供了一种隐藏标识的方法,标识信息在原始文件上是看不到的,只有通过特殊的阅读程序才可以读取。这种方法已经被国外一些公开的遥感图像数据库所采用。
此外,数据的篡改提示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现有的信号拼接和镶嵌技术可以做到“移花接木”而不为人知,因此,如何防范对图像、录音、录像数据的篡改攻击是重要的研究课题。基于数字水印的篡改提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理想技术途径,通过隐藏水印的状态可以判断声像信号是否被篡改。
5.隐蔽通信及其对抗
数字水印所依赖的信息隐藏技术不仅提供了非密码的安全途径,更引发了信息战尤其是网络情报战的革命,产生了一系列新颖的作战方式,引起了许多国家的重视。
网络情报战是信息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是利用公用网络进行保密数据传送。迄今为止,学术界在这方面的研究思路一直未能突破“文件加密”的思维模式,然而,经过加密的文件往往是混乱无序的,容易引起攻击者的注意。网络多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利用公用网络进行保密通信有了新的思路,利用数字化声像信号相对于人的视觉、听觉冗余,可以进行各种时(空)域和变换域的信息隐藏,从而实现隐蔽通信。
四、数字水印的发展趋势
虽然数字水印技术最初的开发目的是为了解决数字媒体的版权保护问题,然而在实际的研究中,数字水印的应用领域远远超出了版权保护领域;同时,由于目前数字水印技术难以解决的串谋攻击、机会攻击以及解释攻击问题,使得数字水印在版权保护、访问与拷贝控制、数字指纹等方面的应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因此,许多研究者正致力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如果这些问题得到解决,数字水印则极有可能成为媒体安全领域的重要的技术基础。但从目前的发展来看,利用数字水印技术进行数字广播监听、媒体内容认证、小范围内媒体使用跟踪等方面则更加实际可行,而且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并且在这些领域已经开始实际使用与测试。此外,数字水印技术还可以用于提供媒体增值业务,如提供数字媒体相关内容的因特网链接、隐藏水印信息在数字媒体中以降低媒体传输造成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