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商标权的概念和种类(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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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概念和种类篇一
一、商标注册
绝对禁止条件
首先,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其次,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地理标记:
商标使用地理标记,而又非来自于该地区的违法。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再次,商标法规定(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如“饼干”牌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上等牌)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复再次,商标法规定(12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最后,商标法规定(13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09理论强化班商经法11——张海峡
二、商标侵权行为
(一)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3、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权的概念和种类篇二
驰名商标的保护 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公众熟知的,享有较高声誉、且经法定组织认定的商标。普通商标一般知名度较小。驰名商标依照其知名的空间范围,可分为世界驰名、全国驰名。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的主要区别在于:普通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才受法律保护,驰名商标不论是否注册都受法律保护;驰名商标须经国家主管机关认定,普通商标不经认定,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除法律规定必须注册的商品外)。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其措施有4个:(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13条第1款)特别注意: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保护。(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13条第2款)(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5年为除斥期间)(41条)特别注意:该规定是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及对恶意抢注等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无期间限制。
(4)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实施条例53条)(体现是商标与商号之间的关联)
特别注意: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只及于相同、类似的商品、服务,但驰名商标的保护远远超出了这一范围。以上四条正是对这种“超范围”保护的最好诠释。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异议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的申请: 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异议的裁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1)异议不成立,驳回异议,给予注册;
(2)异议成立,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不予注册。
核准注册(1)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标局要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a.初审后公告3个月内,期满无异议的; b.有异议,但(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异议不成立的。
(2)凡予以核准注册的,要予以公告。(3)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日期是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经裁定异议不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应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经核准注册后,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10年。
商标注册程序经过上述的申请——审查——初步审定公告——异议期——核准注册 五个阶段,商标权产生。注册商标的期限、转让、许可使用 商标权的期限:是指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或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权的续展:
1.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2.续展期为每次期满前6个月,以及期满后6个月;
3.第2项期间未提出申请者,注销其注册商标; 4.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近似的申请,仍不予核准;(46条)5.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商标专用权可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但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一经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实施条例47条)注册商标的转让、许可使用 转让 1.双方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39条)
2.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实施条例25条)
3.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专用权;
4.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实施条25条)5.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实施条25条)6.转让后,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39条)注册商标的转让、移转、许可使用 许可使用(40条)1.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2.许可人应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报合同副本送商标局备案;
3.双方对外的义务: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在转让合同中,转让人无此义务);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40条)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包括:普通许可使用合同、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独占许可使用合同。证明商标的定义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国际纯羊毛标(woolmark)。证明商标还有真皮标志、碘盐标志、星级标志等。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控制组织应当允许。证明商标的特点有:
(1)证明商标标识与普通商标不同。证明商标可以直接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来表示,如“纯新羊毛”、“绿色食品”,但普通商标却禁止直接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来表示。(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主体。“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而普通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往往是一致的。(3)证明商标具有“开放性”。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而普通商标是否允许他人使用,由注册人自行决定。
(4)证明商标不具有普通商标的识别性功能。因此使用人使用证明商标时一般还使用普通商标,如“恒源祥”羊毛制品、“乐百氏”饮料。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侵权及其纠纷解决)善意侵权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56条第3款)---构成侵权,但不赔偿 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实施条例第49条)商标侵权的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协商解决
二、调解解决
三、行政处理
四、诉讼解决或司法救济 行政处理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亲情案件进行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
1、级别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地域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商标权的概念和种类篇三
商标权客体的分类是什么
商标权客体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商品商标是表明商品出处的标志,它能把不同企业生产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区别开来。《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2)服务商标。所谓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将自己的服务与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志。这里所说的服务,指的是无形的服务,如广告业、保险业、银行业、不动产业、运输业、音像出租业、餐馆等行业提供的服务。服务并非仅限于营利性的服务,也包括非营利性的服务,例如,医院和学校等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所提供的服务。
服务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始于199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由于服务商标在性质上与商品商标非常接近,基本适用于同样的标准,因此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有时候通过非常简短的修订就能引入现行商标法中。实际上,我国在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除了在第四条增加第二款外,仅通过第三款的一句简短说明,就使服务商标的保护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第三款的内容是:“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商标可划分为防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1)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注册人不仅自己不使用,而且还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的商标。防御商标制度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我国没有建立这种制度。2)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如真皮标志、绿色食品标志。证明商标的特点是注册人自己不得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并履行一定手续的他人使用。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2号令)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3)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2号令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而且不得转让。
3、按知名度的高低和保护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根据法律地位的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不同,二者均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对于普通商标来说,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末注册商标一般不受法律的保护。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不论其注册与否,都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但注册的驰名商标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比,往往可以获得更大范围的保护。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末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获得特殊保护,而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保护,而且还可以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甚至全类商品上以及禁止企业名称侵权方面获得特殊保护。
4、根据构成成分或状态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音响商标)和味觉商标(气味商标)。
这是一种比较常用的划分方法。我国现阶段不受理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的注册申请。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两种,我国仅受理平面商标的注册申请,立体商标尚未予以注册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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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概念和种类篇四
商标权评估
商标价值评估影响商标评估价值的主要因素
1.商标产品历史收益状况;
2.商标产品未来收益能力;
3.商标状况:商标状况必须详细了解它的影响力、所处市场的状况、竞争状况、过去的表现、未来计划及风险程度等。具体讲,分析以下七个影响因素:
(1)领导力。即影响行业市场的能力。如某一商标为其所处市场的龙头产品的商标,其价值就比其他普通价值要高。
(2)生存力。即商标的稳定性。那些历史悠久、消费者信任度高的商标的价值要高。
(3)市场力。指商标的市场经济状况。食品、饮料的商标比高科技产业的商标取值要高。
(4)辐射力。指商标超过地理文化边界的能力。符合国际惯例和口味的商标比某一区域和地区性商标的价值要大。
(5)趋势力。指商标对行业发展方向的导向及影响力。商标的长期发展趋势能够很好地反映其与消费者的联系和同步性。
(6)支持力。指能够获得投资及重点支持的商标其价值要大一些。
(7)保护力。指商标拥有者的合法权利,即为注册商标的保护能力。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深度及广度在评估商标时很重要。
评估商标中,要对企业定性、定量资料充分加以整理、分析、测算,对企业进行综合考察。
4.商标权知识产权的体系建立完善程度。
5。商标权从长远意义角度考虑是企业不败的核心竞争力。商标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他人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在商品上服务中使用的一种特殊标记。这种标记一般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从经济学角度,商标的这些作用最终能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从法律角度来说,保护商标也就是保护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权利。商标分类
1.按商标是否具有法律的专用权分类。按商标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专用权,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我们所说的商标权的评估,指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评估。
2.按商标的构成。按商标的构成,可以划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符号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色彩商标、三维标志商标等。
3.按商标的不同作用分类。按商标的不同作用,可以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等。
商标权特点
商标权是商标注册后,商标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权益,它受到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商标权是以申请注册的时间先后为审批依据,而不以使用时间先后为审批依据。商标权一般包括有排他专用权(或独占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继承权等。
商标价值评估
商标作为一种区别商品出处的标志虽然出现很早,但其数量急剧增加则只是近一百年的事。商标除了是区别标志以外,作为无形资产是有价值的。当你转让商标的时候,你需要给你的商标订一个价格;当你评估企业整体价值的时候,把商标当做一个品牌来进行评估,其品牌价值不仅能提高你企业的整体价值,还能提高你企业的整体形象和市场认知度,从而可以让你的产品更畅销,获得超出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的收益;当你在投资的时候,你的商标究竟可以多少的作价入股,商标价值评估能给你确定一个合理的尺度。
商标权评估所需资料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企业简介(3—5页)
3.法定代表人简介、组织机构图、股权结构图
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5.企业内部报纸(近两年)
6.主要新闻媒体对企业及产品的宣传报道材料
7.企业主要获奖证书、商标产品获奖证书
8.企业所在行业报刊、杂志
9.企业前两年工作总结
10.前五年各年产销量、销售额、利润总额、净利润统计表
11.前五年市场占有率情况(市场调查统计情况)
12.企业主要产品特点、工艺流程
13.企业主要管理制度、技术产品研发制度、营销制度
14.企业销售网络结构及分布图
15.前五年在电视台、广播、报刊、户外等投入的广告宣传支出(复印大额原始发票)
16.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法律变更文书
17.商标图案释义
18.企业近四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9.企业未来发展规划
20.企业品牌发展规划
21.企业未来五年商标产品收益预测及详细说明
22.企业主要税收执行税率
23.商标续展承诺书、委托方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