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问责处理意见(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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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处理意见篇一
来源《问责条例》感怀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笼子,制定条例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认识、释放失责必问强烈信号的过程。
因此,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和为人处事中,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自己思想修养,不忘记党的宗旨,我们要增强法制观念,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为居民办事的能力。
在工作生活中勇于担当。
首先,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提高意识,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
只要条件够了,就要较真叫板,该问到哪一级就问到哪一级,这样才能发挥震慑效应,警醒一大片。
要研究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完善和规范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定期报告、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制度,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党员干部是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带头人,是社会群众的身边人,其一言一行都关乎着党的形象,影响着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成效,所以我们的党员合格且优秀,才能使党的基层组织坚强有力,才能积聚人心,党的根基才能稳健。
其次,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担当起应该担当的责任,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为党员领导干部早就刻画出的担当底线。
权责统一,失责就要被问责,强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其本质就是为了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内团结统
一、强化政治纪律的刚性、政治规矩的强制性和严肃性,以净化党的政治生态,严防不作为、乱走为的腐败现象,真正让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成为一名合格并且优秀的共产党员。
再次,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和为人处事中,提高思想修养,规范自己的行为。
增强工作创新意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加强道德素质修养,树立文明服务的良好工作形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做实践职业道德的模范。
来源
问责处理意见篇二
《问责条例》感想
莲山《问责条例》感想习总书记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问责条例》在反腐反贪的基础上,将为官乱为、为管不为等都纳入到问责的范围,把一些不完全算是腐败,以往对其无可奈何的领域都管了起来。
通过问责,倒逼责任的落实。
同时,明确了终身问责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因此,《问责条例》也赢得了史上最严的称号。
在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问责条例》的出台不仅成为治党、管党的又一利器,也成为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总得遵循,将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
首先,问责,是问责行政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既是一个实体的、也是一个程序的、系统的吏治规范。
《问责条例》给党员干部严以用权戴上了紧箍咒,也让权力无限大、责任无限小的施政传统观念得到根除。
其次,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清醒的认识到,问责并不是管党、治党的目的,而是为了让广大党员干部把自己摆进去,认清责任、守住底线、拧紧发条、勇于担当。
广大党员干部更应常思工作之责,时刻绷紧规范用权这根弦,真正做到顶得住歪理、挡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经得住考验。
问责干部不作为,将治庸问责常态化,关键是要推动干部有位有为,让问责传导压力、倒逼问题解决,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激发干事创业的持久活力。
以最严问责念好从严治党的紧箍咒,充分发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用,在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同时,更要让领导干部产生危机意识,自我加压,主动履责,把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莲山
问责处理意见篇三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讲稿
一、条例出台背景
1、现有问责机制不完善
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而且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
在2009年七一前,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7年来却也暴露了许多问题。如纪委难以监督、约束同级党委,对以“党委会议决定”名义的违纪问题难以问责,这也直接导致了“执纪问责失之于宽、松、软”现象。如去年,湖北两名县级干部,湖南一名处级干部,河南一名厅级干部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也仅是免职处分,而免职并非纪律处分种类。
十八大之后,中央分别提出了“一案双查”、“一岗双责”、“两个责任”,但因为缺少相关党纪规定,“两个责任”依然更多处在形式化层面。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仍然喊在嘴上、浮在面上。有的发现了问题,但在问责时却吼吼嗓子、做做样子;有的把自个儿当旁观者,奉行“多栽花、少栽刺”的“好人主义”;有的地方在问责上有“凑数”嫌疑,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也统计在内。
2、全面从严治党的顶层设计
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提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就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要求“要强化和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抓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制定明细的责任清单和问责规定。”“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在讲话中就曾提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此外,他还强调,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
3、制定过程
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
为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中央纪委从2015年下半年着手研究起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在数个月的起草过程中,中央纪委充分调研、反复论证。
2 中纪委主要领导同志先后13次主持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条例起草工作,明确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中央纪委各位副书记,分别召开所联系地区和单位纪检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共180余家单位对条例的意见建议。
2016年6月王岐山分别在北京辽宁主持召开座谈会,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在座谈会上,王岐山的讲话释放出重磅信号。“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执行制度关键在人。”王岐山在讲话中指出,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根本原因在于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发现问题就要对症下药、标本兼治,加强制度建设就是治本。”王岐山强调,制定问责条例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尊崇党章、聚焦政治责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开展问责。要抓住“关键少数”,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让从严治党严起来实起来。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中央纪委逐条梳理,进行认真修改,形成条例送审稿。2016年6月14日、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条例送审稿。2016年7月8日起条例正式施行。
二、条例逐条解读
3 条例约2000字,共计13条,明确了问责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方法,从制度上明确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
总结
实践经验,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颁布实施《条例》,就是要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解读:
本条规定了“指导思想”。党章总纲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必须以此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
4 精神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指明了党的问责工作的方向,必须贯彻到问责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四个全面”是我们党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布局。加强党的领导是根本目的,加强党的建设是根本途径,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问责工作的核心思想。通过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一方面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另一方面要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问责工作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是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未作重复,在实践中仍然依照这些法规执行。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实事求是就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
5 话中明确提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条例》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明确下来,在问责工作中,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就是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总书记多次提到“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管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这个责任不能替代。对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支撑,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把责任让党委(党组)书记扛上。省委书记再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压给县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成功经验,也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6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主体和对象”。根据本条规定,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按分级负责,就是上级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责任划分”。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必须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根据《条例》规定,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不担当、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
7 的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8 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情形”。党章第42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党章对问责情形作出的重要规定。《条例》将维护纪律方面概括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六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这六方面可总结为在管党治党上的不作为或乱作为,也就是不担当不担责。其中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
9 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方式”。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
10 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决定”。根据《条例》规定,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明确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就是如果是通报、诫勉处理直接处理),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如果是组织处理或调整,可建议),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执行”。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向该
11 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应当向该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为做好衔接,便于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并按要求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在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解读:
本条规定了“终身问责”。《条例》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确立了“终身问责”制度,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
12 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的精神一脉相承,是我们党作出的政治宣誓。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解读:
本条规定了“授权规定”。《条例》从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对其他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不重复、不替代,为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留下空间,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具体化,才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解读:
本条规定了“解释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条例》的解释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解读:
13 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条例》是关于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囊括而不替代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这是由《条例》在问责法规中的地位决定的。
三、
条例最大亮点1、时间节点
《问责条例》早在建党95周年前夕的6月28日,就由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7月17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全文正式对外公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中办、国办2009年七一前夕就印发,两者均为党的生日前后颁布,是对党的政治决心和表态。此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是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将党内文件上升为党内法规,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2、制度笼子
1月1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7月17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半年之内三部党内重要制度成果密集推出,体现总书记扎紧制度笼子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类似于道德立法,是党员追求的高标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类似于行为立法,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无论是道德立法还是行为立法,最根本的是需要惩戒与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
14 条例》正式公布后,将与现行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构成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体系。
3、剑指为官不为、为官乱为
对于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习近平则直接指出,要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天津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部副主任席伟健表示“《问责条例》是在反腐反贪的基础上,解决乱作为和不作为的官员对我们体制的伤害。它比反腐高了一级,把一些不完全算是腐败的,以往对其无可奈何的领域管了起来。
问责处理意见篇四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发布:党组织严重违纪难以
改正可被改组
昨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作为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明确指出,各级党组织都在问责范围之内,对于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同时强调,问责对象的重点是‚关键少数‛,即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条例约2000字,共计13条,明确了问责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方法,从制度上明确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
14种问责方式规范为7种党组织问责有通报、改组等形式,条例注重简明实用,共13条,包括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
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条例明确了问责内容和情形。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
条例明确了问责方式方法。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
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条例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及党的工作部门。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
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实现纪法分开。突出党规特色,概括提炼,明确责任;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努力做到要义明确、便于执行。
条例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将制定条例与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已经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统筹考虑,与现行党内法规中有关问责规定相互衔接。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不再重复。
据新华社
■ 背景现有规章对治党不力问责少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责任追究。
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虽然与问责相关的多达119部,但多数党内法规制度偏重于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新华社发布评论文章称,现有的与问责有关的法规制度‚对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存在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等问题‛。
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今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北京和辽宁接连主持召开了座谈会,座谈主题都是‚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在座谈会上,王岐山表示,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图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主体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
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
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
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责任划分
●全面领导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 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问责情形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
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
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
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方式对党组织
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责决定 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问责执行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案例解读5问责情形】
1 党的领导弱化
【案例】2016年2月,中央纪委通报了7起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其中,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原党组书记、监察专员张更华等人被免去相关职务。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必须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7起问题产生的根源均为本地区本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委(党组)一把手责任担当缺失,管党治党不力。
2 党的建设缺失 【案例】因下属单位私设‚小金库‛,违规公款吃喝、购卡、旅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部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再生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期货交易所违反规定,花费100余万元举办春节联欢暨先进表彰会,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公款旅游、消费,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杨迈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相关职务;广东省阳江市国土局纪检组组长许华因国土局及下属单位多次发生公款吃喝、送礼、转嫁接待费用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案例中的问责对象均存在作风建设不到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问题。
3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案例】搞‚好人主义‛,爱惜‚羽毛‛,最终酿成恶果。当湖南省临湘市委原书记黄俊钧听到关于临湘市委原副书记、市长龚卫国吸毒,男女作风、朋友圈混乱,插手工程项目等问题的反映后,他不重视、不敏感、不警觉,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
4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
【案例】660万元、1552万元,这是河南省新乡市两名厅级干部的受贿金额。包养情妇,长期为其提供生活来源、并生育一儿一女,涉嫌违纪违法金额特别巨大,这是该市另一名厅级干部的严重违纪行为。
新乡市市委书记李庆贵作为新乡市委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不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在新乡市领导班子换届期间,向上级组织推荐3人并均得到重用,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处理严重失当,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其领导职务。
5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案例】山东省青岛日报社党委原书记、青岛日报社社长、青岛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晓滨或许没有想到,自己虽拒收该报业集团人员的贿赂,但仍因单位多人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该报业集团人员出现公款旅游、收受贿赂、瞒报收入、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等问题时,蔡晓滨作为党委书记并未引起警惕,更未举一反三,严肃查纠。‚独善其身‛看似合法,却为腐败滋生蔓延埋下更大隐患。据新华社
焦点1:问谁责?问责重点是‚关键少数‛主要负责人党组织也在问责范围之内
此前,在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就曾强调,问责要抓住‚关键少数‛,‚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让从严治党严起来实起来‛。
此次条例明确点出,问责对象的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意味着问责重点即为‚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条例明确指出,党组织也在问责范围之内。新京报记者梳理此前制定的与问责有关的党内法规制度,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均未将‚党组织‛单独纳入到问责对象之中。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甄晓英等专家对新京报记者说,条例将党组织单独纳入到问责范围中,切中时弊。近几轮中央巡视发现,被巡视的党组织普遍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问题。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
全面、主要、重要‚三种‛领导责任
明确问责对象之后,条例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并点出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什么是‚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纪律处分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上述规定意味着条例不仅从‚纵向‛,把问责的责任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还从‚横向‛分解责任,把问责的责任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他举例说,以地方党委为例,党委书记负有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其他常委分别负责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方面的工作,如果某个常委的分管工作没有做好,那么如何追究该名常委的责任?条例‚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三种‛领导责任的划分方式,‚分解责任分清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实处,操作性很强。‛
焦点2:哪些问题会被问责?‚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会被问责 条例出台前,对党政干部问责主要依据中办、国办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该部规定确定了7种问责情形,‚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与2009年的暂行规定相比,条例更加强调‚聚焦政治责任‛,‚聚焦从严治党‛。此前,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曾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尊崇党章、聚焦政治责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开展问责‛。
此次条例六大问责情形,体现了王岐山强调的突出‚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的立法思路。
以前两种问责情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为例,自去年10月的中央第八轮巡视以来,各轮中央巡视强调‚政治巡视非业务巡视‛,将被巡视单位的党组织作为巡视对象,结果发现,各党组织普遍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问题。
‚党的领导弱化‛问责情形中,条例特别点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中央第九轮巡视就曾指出,农业部、农科院、国家旅游局、工信部、国家文物局等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单位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不到位。
第三种问责情形‚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此前中纪委就通报曝光了河南新乡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等问题。
第四种问责情形‚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中央巡视组曾指出,河北省和武钢集团,‚个别领导干部搞团团伙伙‛;辽宁的‚巡视回头看‛则发现,‚一些领导干部肆无忌惮拉帮结派,不同程度存在‘小圈子’、搞‘帮派’现象‛。
焦点3:怎么问责?‚一年内不得复出条款‛删除两种问责方式可‚双管齐下‛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条例确定的上述7种问责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经常使用,问责条例对既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问责方式进行了规范。比如针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纪律处分条例也作出过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两种,改组和解散。
条例特别提出:针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和针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谢春涛表示,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比如某个党组织到了需要改组的程度,那么不仅要问责该党组织,也要问责该党组织每个领导成员的责任。
强调‚终身问责‛
条例特别制定了‚终身问责‛条款,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甄晓英对新京报记者说,‚终身问责‛条款体现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领导干部任上的任何失职失责情形,一经发现就要追责,不论其是调离还是退休,都不可能免责。
官员‚复出‛情形未作规定
近年来,个别引咎辞职的官员或被免职官员,相隔一段时间后‚复出‛也就是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现象,一直备受关注。
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于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作出了规定。该部规定设定了一年时限,被问责的官员一年后可以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不过有两个限制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昨日最新发布的条例,没有涉及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更未出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的一年时限等相关条款。条例强调: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新条例没有必要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被问责官员的失职失责的具体情形,如果受到的问责方式是‚通报‛、‚诫勉‛,那么不涉及到职务调整;如果受到的是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那么职务调整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进行,新问责条例与新纪律处分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十八大后新制定、修订的法规制度是一个整体,彼此衔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