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书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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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书篇一
现经王兴寿本人要求及项目部同意协商解决,处理意见如下:
一、在医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合计费用为1342.6元,
二、由项目部支付王兴寿在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补助、就业补助、伤残补助、交通、食宿费等费用合计:4658元公司事故处理意见书)并且此费用为一次性费用。
三、经王兴寿本人同意,本次事故为最终处理结果,自20xx年7月8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项目部不在承担相关费用。
四、本次事故处理完后,王与江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
对以上处理结果,王予以认同签字:
2号楼木工班组确认签字:
项目部处理意见:
公司工程副总签字:
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书篇二
世纪城g区地库施工队:
一 、事故经过:
1、20xx年7月18日下午15时,世纪城g区1#楼南侧面发生一起高处落物伤人事故。目前伤者情况未定,头部缝了5针,消炎治疗,待出院。
2、伤者杨系地库钢筋绑扎施工人员,在车库与主楼通道位置绑扎钢筋。
3、伤者杨垂直上方为装修单位职工在1#楼5层清理垃圾(张玉春、杜迎春;未经过安全培训教育、考核)9层剔凿、清理砼块、垃圾(于前兵未经过安全培训、考核,而且有身体残障)(附照片)。车库与主楼通道位置有大量的砼块和半截空心砖和小砖。(附照片)
4、项目安全部1#楼主管安全员:单恒龙在13点40分左右就打电话通知1#楼装修职工不要从楼上扔砼块和垃圾,也就是未发生事故的时候。包括在20xx年7月9日和7月11日下发给1#楼装修单位的工作联系单中均提到:“严禁从楼内乱扔杂土、垃圾”。包括项目安全部组织20xx年6月20日中午13点的职工进场会议中也有提到。
二、处理程序:
1、考虑到本次事故涉及到两家主体施工单位,故由项目安全部负责协调处理,处理按照法律、法规,现场实际情况及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做到公平、公正。
2、四不放过原则:⑴、现场隐患未排除的不放过;当即已经没有职工从楼内乱扔垃圾。⑵、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不放过:根据项目安全部现场取证及了解情况, 初步认定为1#楼装修单位职工高处乱扔垃圾所致(事故经过内容与照片做解释)。⑶、责任人及群众未接受教育的不放过:当即项目安全员卢峰、单恒龙就对1#楼清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施工队长陈正权。⑷、责任人(单位)未接受处罚的不放过:根据1#楼装修队事故处理配合态度及事故影响情况待定。
三、责任划分及依据
一、1#楼装修施工队:
1、未按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设立专职安全员,故无人履行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管理。导致事故发生,1#楼装修队负管理责任。
2、楼层清理人员:张玉春、杜迎春、于前兵在进场作业前,1#楼装修队均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和考核,无任何安全资料,作业前未见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活动书面纪录资料。新职工进场也未及时通知项目部。现场施工人员已达到30人左右,而上交职工的安全资料只有16份。属于严重管理失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1#楼装修队负主要责任。尤其是职工于前兵患有严重身体残障,必须立即清出本施工现场。
3、职工违章作业将垃圾从高空扔至楼下,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
二、g区地库施工队:
1、钢筋绑扎作业人员杨接受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考核,但是在楼层临边作业时上方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违反项目安全部20xx年7月4日下发的《钢筋工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第五款规定要求:“所有作业人员施工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周围的安全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严禁违章冒险作业。(节选)伤者杨负次要责任。
2、考虑到伤者系直接事故受害者,故给于批评、教育处理。
四、处理决定意见:
1、由责任单位1#楼装修队支付伤者杨医药、诊疗费元。 2、1#楼装修队必须对所有进场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和考核,再次重申未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安排施工作业。严禁安排残障进入本施工现场参加施工作业。
3、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
4、如若1#楼装修队或地库结构施工队对本处理意见书有疑义可向上级主管领导部门申诉。
5、逾期未申诉或者未提出疑义并拒绝按本意见书执行的,项目安全部将报请公司领导强制执行,从1#楼装修队工程款中扣除对应事故处理费用并按事故处理原则进行经济处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