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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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篇一
_____市工商行政治理局:
拟申请设立(变更)的__________(企业或个体户名称),住宅(经营场所)地址在__________(详细门牌号码),共有使用面积_____平方米,__________(企业或个体工商房名称)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可作为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宅(经营场所)。
以上住宅(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系__________所有。
(注:该证明仅供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宅或经营场所登记之用)
拟申请设立人签字(盖章)
证明单位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2)
______市工商局(地区)______分局:
拟设立年检的(公司名)_______________,经营场所地址在(详细地址),共有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住房或商业用房)_________,以上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系________________所有。
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占地,不属于违章建筑,__________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同意作为该企业的经营场所使用。
证明单位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3)____市工商行政治理局:
拟申请设立湖北博鑫土地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宅地址在恩施市施州大道246号施州富苑406室,共有使用面积108平方米。
以上住宅所有权系杨军个人所有,属有偿使用,使用期限自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1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1:产权证明
附件2:租房协议书
使用单位:____________证明单位: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备注:证明单位为该住宅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所有权人应加盖公章。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篇二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咸宁市工商局:
兹
(公司名称),地址位于,共有场所面积
平方米,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于
所有,产所场所性质原属于:
1、住宅
2、经营性用房: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为经营场所使用。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证明单位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篇三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现将我位于钦州市钦州湾大道第三地质队的房屋(登记用途:出租、面积16平方米),以出租形式给予蓝文彪组建使用,使用期限5年。特此证明。
产权人:
年月日
注:
1、“登记用途”是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
2、“使用形式”通常包括出租、出借、自用、划拨等形式;
3、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
4、申请人使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文件予以明确的违法建设地区、土地征用地区、拆迁地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不予登记地区的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视为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
编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个体)
商店字号:
经营者签字: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制
二00四年七月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表
备注:
1、本表由申请商店经营者或经营者授权的代理人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
2、表格填写时字迹应当清晰、工整、规范;
3、字号名称: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店铺名称,应当与办理工商登记时登记名称一致;
4、经营者姓名:必须填写经营者本人姓名,应当与办理工商登记时登记名称一致;
5、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烟草零售业务的场所,应当与办妥工商登记时登记的经营场所一致;
6、上述经营业态由申请人对照上海市烟草专卖局设定的经营业态标准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7、表格中不应当有空格。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钦州市烟草专卖局:
我店位于钦州市钦州湾大道第三地质队出租屋,商店名称:地质队便利店,工商执照编号:***,经营者姓名:蓝文彪,身份证号码:***019,电话:2830455;我店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在卷烟经营活动中向贵公司承诺如下:
一、学习、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二、自觉接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管理。做到持证、亮证经营;不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只在当地烟草专卖公司进货、保证不销售假、私、非卷烟,不为他人代售卷烟。
四、如需停业、歇业主动、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要求复业也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批准后再经营。
五、主动参与烟草专卖诚信等级管理,正确对待稽查队员和客户经理的打分,公正、客观的评价烟草人员的诚信服务;做到诚实守信,守法、规范经营,引导消费,优质服务。
六、积极主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卷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请贵局给予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租用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座落在钦州市钦州湾大道第三地质队壹间16平方米的房子,以出租形式租给乙方使用,每月租金为人民币500元整。
二、租用期为2008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20日共5年,期满后如续租另行协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即时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签约日期:年月日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篇四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房屋所有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面积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
以上栏目由申办人如实填写
小区物业管理
部门审查意见:
兹证明上述房屋已取得合法使用权,该房屋所在小区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鉴于该房屋作为企业办公场所不影响小区环境和居民生活,同意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场所使用,期限至年月日
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盖章)
说明:此证明仅限于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在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条件下作为企业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疏导发照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以下简称《决定》,附件1)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6〕235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2)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清无”疏导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场所证明文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临时场所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开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凡是未能提交房产证或《决定》第二条第(四)款第1、2、3、6、7项场地证明文件,属于《决定》第二条第(四)款第4、5、8项情形的,应出具加盖街道办事处建设办公章,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临时使用证明文件(附件3)。
(一)街道办事处建设办出具的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应当内容规范,格式统一,明确记载下列内容:
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房屋名称、房屋位置、房屋用途和临时场所证明使用期限等;
2、临时场所证明仅作为办理审批登记的场所证明文件,不代表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
3、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的,该临时场所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4、告知当事人开业前须依法经过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
(二)场所所有人自行使用作经营场所的,凭有关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出租给他人使用作经营场所的,租赁双方凭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持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有关租赁合同的备案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居民住宅作为企业办公住所问题
(一)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居民住宅(不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政策性住房),经房屋所有权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同时提交建设局关于同意设立业主委员会的批文复印件,并由业主委员会加盖公章),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附件4)。
(二)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不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政策性住房),如属于花园式住宅小区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附件5)。
(三)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不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政策性住房),如属于村民自建房无业主委员会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和住宅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同意,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附件6)。
(四)以龙岗中心城范围内的居民住宅申办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的企业,在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情况下,符合上述(一)、(二)项条件的,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
三、
关于消防前置许可问题(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申办营业执照需要消防前置许可的,如经营歌舞、游艺类娱乐场所,开办网吧,生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清无”期间,根据“清无”有关政策(指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①临时场所证明文件②备案租赁合同③相关部门按“清无”政策出具的前置许可证件等)申办营业执。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那么,公司应当如何设立分公司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分公司设立的程序: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