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产法发言稿 法制安全发言稿(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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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发言稿 法制安全发言稿篇一
1号参赛队
1、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对)
3、驾驶车辆时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赶、骑牲畜则不受此原则的约束。(错)
4、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减速、慢行的原则下通行。(错)
5、道路交通标线的中心实线表示禁止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对)2号参赛队
6、在未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道路右边行驶。(错)
7、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对)
8、机动车在单行路、弯路、窄路、桥梁、陡坡和交通繁华路段倒车时,须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错)
9、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人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对)
1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乘车人可以站立,但不准向车外抛撒物品。(错)
3号参赛队
11、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含)罚款的,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收缴。(对)
12、在抢救伤者的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对)
13、视野与车速的关系是车速越快视野越宽。(错)
14、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错)
15、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就可以了。(错)
4号参赛队
16、自行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但三轮车可以。(错)
17、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对)
18、在紧急情况,可以用两轮或三轮摩托车运送危险品.(错)
19、某单位为了方便停车,可以自行决定在门口的人行道上施划十个停车位。(错)20、王某由于妻子突发急病,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送妻子上医院,这种行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错)5号参赛队
1、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道路中间行驶。(√)
2、荧屏上的标志是禁止小型客车通行标志(×)正确答案:此标志是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
3、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按交通违法行为处记3分,100元罚款。(×)正确答案:记2分,50元罚款。
4、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正确答案: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5、机动车没有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按交通违法行为处记1分,50元罚款。(√)6号参赛队
1、路口遇到交通阻塞时没有依次等候的,按交通违法行为处记2分,200元罚款。(×)正确答案:200元罚款。
2、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5年。(×)正确答案: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
4、道路交通标线的中心实线表示禁止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
5、该交通标志是指前方道路进入别墅区。(×)正确答案:此标志是前方村庄。
7号参赛队
1、交通警察的指挥称为手势信号。(×)
正确答案: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2、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按交通违法行为处记1分,100元罚款。(√)
3、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道路中间行驶。(√)
4、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小型机动车道,右侧为大型机动车道。(×)正确答案: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5、荧屏上的标志是环岛行驶标志。(√)8号参赛队
1、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按交通违法行为处记2分,100元罚款。(√)
2、一年内有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过的,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正确答案:一年内有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荧屏上的标志为停车让行线。(√)
4、驾驶员不按规定超车的,按交通违法行为记3分,300元罚款。(×)正确答案:记3分,200元罚款。
5、在划有中心虚线的道路上,允许车辆跨线、超车或短时压线行驶。(√)41-50 dabda cdbac
第二部分选择题 1号参赛队
1.在没有施划人行横道的公路上,乘车人从公共汽车下车后横过公路时,您认为下列做法正确的是_____。c a.从车的前方横过道路 b.从车的后方横过道路 c.车开走后,确认安全通过 d.等车开走后,迅速通过
2、请说出该指示牌的名称:塌方警告标示
3、请问下列哪个不属于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b a.交通信号灯 b.交通协警的指挥和临时路障 c.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d.交通警察的指挥
4、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这临时停车是指什么情况下的停车? d a.打右转向信号灯后,靠边停车,驾驶员不离开车辆 b.打右转向信号灯靠边停好车后,驾驶员便可以离开
c.打右转向信号灯后,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顺行停在路边,驾驶员可以离开 d.打右转向信号灯后,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顺行停在路边,驾驶员不离开车辆答:车辆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在驾驶员不离开车辆的情况下,靠道路右侧按顺行方向的短暂停留。
5、共有多少种交通信号灯? c a.5种 b.6种 c.7种 d.8种
答: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2号参赛队
1.行人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您认为危险的做法是_____。b a.无车辆通行时尽快通过 b.车辆临近时突然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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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车辆通过后再横过 d.注意避让车辆
2、请说出该指示牌的名称:行人禁行标识
3、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怎样行驶? b a.观察地形和其他车辆的行驶方式
b.减速慢性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c.停靠路边判断清楚后再行进 d.避让往来车辆,转弯避让直行车辆,正常行使
答: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4、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c)a.五十公里 b.六十公里 c.七十公里 d.八十公里
5 以下哪种不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a.警告或拘留 b.吊扣个人证件 c.罚款
d.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答: 警告、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3号参赛队
1.中小学生放学在道路上列队通行时,每横列的同学____。a.不得超过2名 b.允许3名以上 c.没有数量限制 d.不得超过4名
2、请说出该指示牌的名称:解除禁止超车标识
3.哪些路段50米以内不得停车?
d a.公共汽车站; b.急救站;加油站; c.消防栓和消防队门前。
d.医院门前
4、非机动车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受阻路段驶入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正确的操作是:(a)
a.后面驶来的机动车须减速让非机动车
b.本车道的机动车具有优先权,可以不避让非机动车 c.机动车可以示意非机动车让道 d.机动车需不断鸣笛超过非机动车
5、车辆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b)a.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
b.在进入路口前减速或停车,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c.让左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d.具体情况具体确定
4号参赛队
1、下列哪种摩托车不准载人:(c)a.二轮摩托车 b.后三轮摩托车 c.轻便摩托车 d.残疾人摩托车
2、请说出该指示牌的名称:傍山险路标识
3、摩托车后坐不得乘坐未满(b)周岁的未成年人。a、11
b、12
c、13
d、10
4、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年龄应在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c)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岁
5.小丽搭乘朋友的轿车到单位上班,轿车在单位门前路边停车后,她正确的下车方法应该是_____。a.立即开门下车 b.观察前方情况后下车 c.开车门观察侧后方情况 d.观察侧后方情况,缓开车门
5号参赛队
安全生产法发言稿 法制安全发言稿篇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3生效)
第四十二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机动车前排不得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后排搭载学龄前儿童的,按规定使用专用座椅;
(三)不得违反规定搭乘人力货运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搭乘一名陪护人员;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在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当事人通知有关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当事人对基本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处理,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赔付。当事人不依法自行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接到有关救援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因救护条件不足无法正常实施救治的,应当护送伤员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不得以抢救费用未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四十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主持下就受伤人员的抢救费、医疗费的预付及时进行协商。
第五十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对抢救费的预付协商不成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机动车参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保险机构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预付抢救费,保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次日内划出预付资金;
(二)第一项规定的预付金额不足以支付抢救费的,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通知保险机构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预付抢救费;
(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预付金额仍不足以预付抢救费的,或者机动车未参加保险的,或者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付。
保险机构依法不承担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预付资金,无法追偿的,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的商业保险机构可以请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位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代位支付的费用或者直接预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费,责任人无力承担、逃逸或者无法查明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三)第一项和第二项支付仍有不足的,受伤人员也无力承担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付。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全部责任。
赔偿金由交通事故发生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并提存保管。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全部赔偿限额以及分项赔偿限额,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依法审查确定。
第二节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通行,应当坚持行人优先;
(二)机动车进出道路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行驶,应当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其他方向先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五)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用车行道通行的行人;
(六)机动车按照规定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应当避让非机动车,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指定其下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管辖区内发生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直辖市、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第三章 现场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须做好报案记录。
第十三条 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一般以上事故现场勘查,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六条 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伤者和财物;
(二)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
(三)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查员、绘图员应当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预付抢救治疗费直接向医院交纳,凭据由预付的当事人保存。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
第二十二条 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和当事人体内如有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者证据,应当及时提取。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四川省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数据进行计算: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2年5月1日之后2013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计算,适用该数据计算出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将比旧数据高出接近三万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899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128.6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696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675.5元
5、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1345元。
安全生产法发言稿 法制安全发言稿篇三
《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老师:
你们好!
我很荣幸被邀请参加这次研讨会,我是长沙市工商局**分局***工商所的一名基层执法人员,也是湖南大学的一名学生,而且在本周二获得了湖南大学授予的法律硕士学位。双喜临门,非常开心。
在这个场合研究《食品安全法》显得有点班门弄斧,不过我想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和老师交流一下我对执行《食品安全法》的一些感受和体会。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几个影响比较大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其中沸沸扬扬的三鹿奶粉事件最终成为《食品安全法》出台的催化剂。与其说该法出台比较仓促,还不如说我国的立法效率高。紧接着还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工商总局制定颁布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速度之快超乎我们想象,以致于我局发放第一本正式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4个多月了。
6月1日《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是我国食品产业的一件大事,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工商部门作为《食品安全法》明确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只有准确把握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深入研究具体法条,在具体工作中才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才能做到准确适用法律,严格依法行政。
下面我向各位领导和老师们探讨一下我在工商部门基层工作中遇到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中几个的实例以及产生的问题:
一、消费者投诉的问题。
2009年11月肖×在韶山南路的天剑超市购买了2包熟食,回家吃完后不久就拉肚子,肖×自己到医院看病花了四百多块钱,之后找到超市以熟食变质为由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医药费和十倍的赔偿。但是遭到了超市的拒绝。首先,超市拒绝的理由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消费者是因为吃了该熟食造成拉肚子,除非
有权威部门的检验报告或者医院开出的证明。消费者的食品已经只剩了包装。如果抽检同类产品是不是可以证明事实成立呢?并且,在该超市看来,他们也不知道熟食变质了,因为不是“有意为之”,也就达不到《食品安全法》96 条中,“明知变质而销售”所需承担“十倍赔偿”的后果。超市方认定,他们最多只能给肖×按照《消法》第49 条规定“退一赔一”。对此,肖×表示难以接受。最终我们只能说服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一个折中方案,赔偿200元。
以上案例有三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1、抽样检验问题。《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且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按照目前的情况,大多数政府部门的人力、技术、财力等资源都还没有达到那样的能力,恐怕很难负担得起这么庞大费用。目前为止基层的日常工作是没有这项费用开支的。
2、十倍赔偿的问题。一些消费者表示,在日常生活中,购买食品时一般来说数量不会太大,总价也不会太高,但是一旦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一般只接受退货,不愿接受十倍赔偿;当然,对此结果不满的消费者,可以上法庭索要求“十倍的赔偿金”。但是这样一来, 消费者得先去鉴定食品有问题,或者主张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继续销售,同时要支付律师费、预付诉讼费, 之后, 搭上若干天的时间与精力,而最后可能得到的,也不过是数额不高的赔偿金。工商部门在处理这类申诉时也主要是以调解为主,不能强制实施,除非证据充分另案处理。
3、医疗机构的服务问题。《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这条规定要求医疗机构不仅仅是治病,还有获得信息、报告信息、反馈信息和传播信息的责任,加大了医疗机构对广大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提高了医疗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但在实际的应用中,医疗机构提供的信息在上述
案例中能起到作用吗?医疗机构向卫生部门报告的信息能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依据呢?医疗机构是不是只有在发生群体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才报告呢?
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问题。
2009年10月22日本局工商执法工作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个体户陈××于2009年6月至今在未经许可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对外从事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共计销售食品8500元,获利2000元。当事人字号名称:长沙市雨花区×百货店;经营范围及方式:日用百货销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非法所得2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5000元上缴国库。
过去我们执行超范围经营的案子,一般套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不过目前无论是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还是“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原则,都只能适用《食品安全法》。
在这个案例当中,有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食品安全法》对于上述案例的当事人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以外,还必须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本人认为对于流通领域违法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在进行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后,可以将其食品予以扣留或封存,要求其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还达不到要求再实施没收或作价处理。毕竟预包装食品多为合法产品,并无明显重大安全隐患。我局法制科认为条文中的“没收”是指必须没收,不是“可以没收”。因此本人觉得这个强制没收的处罚行为是否适当值得思考。
三、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的问题。2009年10月29日本局工商执法工作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邓××在其负责的长沙市雨花区××便利店的柜台上对外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分别为:“正清和”金丝枣3袋(超过保质期29天)、“派仔”腊八豆2袋(超过保质期7
天)和“俏佳人”紫菜14包(超过保质期3天),共计货值37.2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系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所有食品;
二、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案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一个成功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但是我们在查处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时可不是都能象这个案例一样顺利。尤其在农贸市场和小型食品店,经常可以发现过期产品,执法人员可以做到没收并销毁这些食品,然而要做到立案查处并依法处理就很有难度。原因有:
1、不论过期食品价值是高是低,情节是轻是重,最低处罚额度是2000元。当事人小本经营无法承担处罚额度,并不配合调查,使案卷无法完成,造成法制部门的审批困难,最终变成个棘手问题。
2、即使下达的处罚文书也变成一纸空文,法院执行也困难,行政成本高,效果不好。
四、市场巡查中遇到的问题。
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巡查中经常可以看到农贸市场的散装食品鱼龙混杂,销售比较混乱,不规范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干杂货市场,许多都是包以透明的塑料包装,外面没有任何相关的产品信息,有的盛放干杂货的容器、编织袋甚至根本不是盛放其销售产品本身的容器、编织袋。在一些商场和超市分散装食品的销售同样存在不规范的地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面对市场上存在的诸多违法和不规范的现象,相关的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出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加大执法力度,使《食品安全法》中各项规定得到严格落实,使经营管理日趋规范,让散装食品的卫生安全得到保障,让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得到保障。
五、另外还有行政许可中的问题,比如经营保健食品的审批问题,目前来说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暂时没有出台,在实际操作中处于空白。还有酒类的审批问题,瓶装酒应该算食品吧,但是我们的业务系统输入《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时其内容只能包含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不能输入酒类的内容。
以上问题是在我的具体工作中遇到的,也许只是诸多问题的冰山一角,还有更多的问题有待我们去发现和解决。由于本人准备不足,思考不够充分,浅薄的提出几个问题,请各位领导和老师批评指正。
谢谢!
安全生产法发言稿 法制安全发言稿篇四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情况的报告 渭南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参阅文件(3)2011-06-21 09:46
市人大常委会:
现将《食品安全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如下: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得到明显增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全市食品安全呈现不断好转趋势。
一、食品产业基本情况
全市现有食品生产加工获证企业310家,证照齐全登记在册的食品小作坊470户,其中食品包材企业9家,食品添加剂企业1家;食品经营企业 7603户;餐饮服务企业4500余家;畜禽屠宰企业64家,其中17家通过了省级星级认证;存栏奶牛10.5万头,存栏奶羊52.9万只,奶站251个,其中牛奶站181个(全部为机械化挤奶站),羊奶站70个,月产鲜奶2.9万吨;发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园61个,面积150万亩;无公害基地55个,面积37.6万亩;绿色食品企业12家,绿色食品基地86.8万亩;有机水果认证1万亩;健康水产养殖面积4.5万亩,年产量约1.65万吨。
二、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情况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是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努力改善民生,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的坚定决心。为确保这部与公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市顺利实施,市政府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
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多次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贯彻《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去年人代会期间召开了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会议,徐新荣市长听取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情况汇报,要求各级各部门一把手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把食品安全放在更加优先、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常务副市长和分管秘书长多次深入食品安全第一线检查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突出问题。一是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每年年初市政府都与各县市区、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季度安排专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县级政府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属地管理,逐层签订目标责任,明确责任人,努力做到职责、人员、措施三到位。二是强化督查指导。2009年以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带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了8次督查,了解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分析问题症结,查找问题根源,提出工作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三是充实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力量。去年6月份调整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调整后的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两名副市长任副主任,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22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四是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将市卫生局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立渭南市食品监督所,受委托履行有关餐饮业、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五是进一步明确了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定了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饭桌、农家乐、农村家宴、放心早餐等的监管部门,实现了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和无缝衔接。
(二)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2009年7月,市政府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编印了《农村食品安全》、《学校食品安全》、《社区食品安全》宣传册,向社会免费发放;在《渭南日报》刊登了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表,公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把宣传《食品安全法》和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顿结合起来,同宣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新职能结合起来,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参与行风热线、开展知识竞赛、现场咨询、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派干部接受中省食品安全学习10次,专门聘请省级食品专家和市法制办领导进行了集中授课。市商务局组织39名监管人员参加了省级肉品品质培训,取得了资格证书。市质监局对全市300余家获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了统一培训考试。工商部门培训食品经营户8246家,从业人员1.7万人,培训率达到100%。市教育局在学校开展了食品安全知识讲座,进一步提高了学生的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富平县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先后制作了《农村家宴常识》、《食品安全10个公益广告》等电视片,在富平电视台播放,得到了群众好评。大荔县工商局对食品经营户开展上门培训,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内容,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通过宣传,增强了企业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深入人心。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以来全市在宣传活动中共悬挂张贴横幅标语1800余条,接待群众咨询1.5万余次,发放宣传资料2.5万余份,编写信息报道500余条。
(三)突出重点,食品安全整顿成效显著。 为确保《食品安全法》在我市顺利实施,强化各部门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2009年以来围绕9项重点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了专项整顿。
1.食品添加剂整顿。各级各部门及时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整顿方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五批,扩大了监督检查的食品品种。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要求,开展了酱油、蜂蜜、食用油、固体饮料、馒头等添加剂市场清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以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无证生产经营、超限量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和在食品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从严从重处罚。
2.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一是全面开展农资打假行动。2009年、2010年分别开展了农药执法年和种子执法年活动。截止去年年底,检查农资生产经营企业80家次,各类门店3500余个,查获问题农资17吨,货值60.5万元,查处涉农违法行为754件,立案查处51件;对全市85户获证种子企业进行了集中清理,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37个;取缔无证饲料生产企业4家。二是加大农产品抽检力度。2010年抽取生鲜乳120批次,经检测全部合格;抽检饲料样品140个,合格率98%以上;抽检果菜样品1500个,合格率97%以上。三是加强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去年向国家申报了富平、华县、蒲城3个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建设项目,目前,富平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已经完成,华县、蒲城两个项目的部分资金已经到位,项目正在实施之中。
3.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质监部门根据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状况和产品风险高低,将企业分为四类,一类企业(乳制品、肉制品、酒类和“蛋奶工程”定点生产企业)为重点监控对象,每月最少检查一次,其他三类企业按季度、年度进行检查,优化了执法力量的分配。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购销索证管理规定》和《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规范了企业的台帐制作和委托行为。两年来共巡查企业3000余次,发现处理各类问题5000多个,约谈重点企业20多家,下达整改意见书百份,暂扣生产许可证17个,注销生产许可证21个,吊销许可证1个。查处食品案件300余起,查扣不法食品及原料23吨,货值100余万元。抽检各类食品1420批次,合格率96%以上。
4.食品流通环节整顿。工商部门开展各类食品市场专项整治31次,检查食品经营户4.3万家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1280个次,取缔无证照食品经营户425家,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304起。利用食品快速检测仪器检测食用油、酱油、油炸食品、固体饮料、干菜、奶粉等33个品种380批次,送检18个品种200批次,合格率为92%。创建县级食品安全示范店538户。
5.餐饮消费环节整顿。市、县两级卫生部门采取卫生监督人员包联监管对象的方法,对全市餐饮服务单位的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食品量化分级管理、食品采购索证索票以及使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等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有效规范了各项制度建设。目前,市级直管的24家餐饮单位已全部建立了原料进货索证登记制度,台账建立率达100%,使用定点屠宰肉达100%,量化分级实施率达100%。职能移交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活动和食品安全百日提升活动,督促企业不断提升餐饮服务业的硬件设施、食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6.畜禽屠宰整顿。一是不断完善生猪屠宰厂的各项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厂长岗位责任制、肉品品质检验员岗位职责、卫生安全、台账登记、无害化处理、缺陷产品召回等各项管理制度。二是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先后对2000余头有问题的生猪进行了焚毁、深埋、化制等处理。查办了富平县董南生猪屠宰厂加工销售问题生猪产品案,吊销了该厂的屠宰资格。对临渭区固市屠宰厂违规屠宰生猪、澄城县韦庄屠宰厂未经批准擅自迁址、富平县城区屠宰厂未经批准改建扩建等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三是按时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审核换证工作,对全市64个屠宰厂进行了现场审核,经报市政府同意,对30个屠宰厂、17个小屠宰厂进行了换证,对1个屠宰厂、16个小屠宰厂责令整改。
7.保健食品整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开展了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执法检查。查处利用公益讲座、健康诊所等方式夸大保健食品功能案件20起,移交市工商局违法广告29起。开展了减肥类产品的专项检查,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抽取减肥类、降糖类保健食品35个批次。8.乳制品整顿。去年2月份集中开展了问题乳粉彻查专项行动;4至12月份开展了问题乳粉彻查专项行动“回头望”、集中清查清缴专项行动。在《渭南电视台》和《渭南日报》发布了清查问题乳品通告,公布举报电话、奖励措施,动员各方力量参与乳品清缴行动。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先后查处了临渭区乐康乳业乳粉三聚氰胺超标案和富平县赛阳乳业涉嫌问题乳粉案,对蒲城县樊庆军窝藏的15.75吨不合格乳粉进行了销毁。市质监局对全市11家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了重新审查,目前通过4家,淘汰3家,处于整改阶段4家。
9.地沟油整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加强了对食用油的购销检查。截至去年10月份,共查处不合格食用油600公斤,捣毁地沟油生产窝点两个。同时,进一步规范了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和收运管理。
(四)防控结合,强化食品安全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市、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均成立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2009年6月,市政府及时修订完善了《渭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其《操作手册》,在《渭南日报》公布了“渭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完善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等制度,组建了专家库和应急队伍,配备了应急设施,应急覆盖面达到100%。组织全市在华县开展了四级食品安全事故演习演练,进一步提高了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应急实战能力和指挥协调能力。2009年8月,澄城县赵庄镇19名村民发生食物中毒后,市、县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有效控制了事态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存在问题
(一)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较低。目前我市食品行业整体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较低,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比重不高,农户分散经营,小作坊、小企业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现有的1300余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不足10人的小企业、小作坊约占七成。在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小型集贸市场、个体食品摊贩仍是食品流通的主要方式,小餐馆在餐饮行业占有较大比重。这些领域已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加工窝点、集散地和食物中毒高发地,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二)食品安全配套法规规章滞后。《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由省级人大立法规定,而我省地方法规至今尚未出台,致使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仍不十分清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保健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而国务院监管条例尚未出台,基层执法依据缺失。
(三)食品安全薄弱环节依然存在。《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两年以上,但由于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大多规模较小,企业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偏低,虽然有关监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真正实施起来难度极大。社会弱势群体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活动较多,档次低、规模小,监管相当困难。
(四)食品安全监管力量需进一步加强。食品市场不但主体众多,品种繁杂,而且制假售假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更趋隐蔽,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重大,监管任务繁重,但执法力量不强、技术人员短缺、监管经费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检验支撑体系还未建立,卫生、质监、农业部门的检验机构随着食品监督抽检任务的不断加大,检验保障能力已显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
四、下一步工作设想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针对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我市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一)加快食品产业升级改造。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富平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为带动,支持每个县建设一个规模较大的农业示范园。以一村一品为载体,促进设施瓜菜、畜牧养殖和有机林果等主导产业快速发展。采取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小额信贷、互助合作等方式,大力发展龙头产业,进一步优化食品产业机构。
(二)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围绕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食品安全整顿重点内容,坚持治理整顿与产业振兴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整合食品安全技术资源,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完善应急体系建设,增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监管人员能力素质,加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真正使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落到实处。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强化企业的诚信意识和第一责任人意识。
(四)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判别能力。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信息发布的引导和教育作用,构建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互动的良性保障机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请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继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为渭南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不懈努力!
国防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