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子合同指引(7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电子合同指引篇一
四川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一楼查询室;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西路16号附2号(成都地铁七号线武侯大道站b口步行300米)。
省内律师事务所(以注册地为准)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
成都市外四川省内人口信息。
注:工作人员查询后结果显示被查询人系成都市户籍,工作人员会要求前往成都市公安局查询而不予打印查询结果(已经收取的查询资料不退还)。
1、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
注意事项:(1)名称必须是“介绍信”,不能是“函”、“调查专用证明”等;(2)介绍信应载明被委派的一名及以上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姓名,查询事由及查询内容,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鲜章;(3)抬头写“四川省公安厅”即可。
2、《律师执业证》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包年检页、异动页)、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意事项:(1)授权委托书内容应当详实,不能过于简单(后附模板);(2)授权委托书不能出现法院等其他单位名称。
4、委托人身份材料
注: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为公司的,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鲜章。
1、工作人员审核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后,提供空白《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由查询人填写完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供查询。
2、工作人员对查询人提供的证据与证明材料核实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可提供查询结果并打印资料;对无正当理由或手续不全的,不提供查询结果;对相关证据资料有疑问的,可暂不提供查询,待核实后再予以查询。
1、必须提供被查询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接受模糊查询。
2、律师单次查询数量不得超过10人,单词查询数量超过10人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来函,经批准后方可查询。
3、查询结果通过四川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人口查询-对外常驻认可查询信息打印”(无章)。
授权委托书(自然人用)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执业证号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为我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包括: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单位用)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执业证号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为我单位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包括: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委托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电子合同指引篇二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条例》《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_____镇____村_____组的_____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
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
1.每亩每年支付(实物名称)_________公斤,共________公斤。
2.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共_____元(大写:________)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支付:
1.分期支付:
2.一次性支付:
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6.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____%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____%承担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6.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_____日内提供证明。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解决争议途径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______(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鉴证单位:___(签章)
鉴证人:_____(签章)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电子合同指引篇三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币种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所借货币的种类,借款金额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所借取的货币数额。借款币种与金额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双方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依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借款币种及其数额做出明确约定。对于借款币种应当载明是人民币还是外币,并应当载明具体的货币的名称,借款数额应当注明其货币单位。
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直接目的,决定着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方向与使用范围。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与其能否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由直接关系。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贷款人可以按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约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可见,按约使用借款既是借款人应尽的义务,也是判断借款人是否违约的重要依据。因此,当事人应当将贷款用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借款期限是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期限。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有偿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与利息成正比,借款期限越长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越高。当事人如果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或者具有歧义,不仅影响到合同的履行,而且借款当事人的借款目的也有可能不能实现。故在审查借款合同中,应当注意审查相应条款。
在有偿的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出借货币的最终目的是收回本金及利息,利息是借款人使用借款所付出的代价。利率又称利息率,表示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民法典》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可见,借款合同当事人之间除了利率作出约定外,还应当对利息的支付时间作出约定,否则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接待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则受法律保护;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借款人可以请求返还;年利率为24%--36%之间的,已支付的超出年利率24%部分借款人不可请求返还,未支付部分法律再在保护。
故在审查借贷合同的利息条款时,应当注意借贷双方是否明确约定利息,约定利息的数额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告知客户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后果。
还款包括一次性还款和分期还款,对于商品房按揭还款方式主要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方式与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应当明确采取何种方式还款。对于采取分期还款和按揭还款的,还应在合同中明确每次的还款日期、还款金额或者还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根据借款合同的性质,借款合同可选择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之一,在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或者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审查借款担保条款时,应当注意担保条款能否成立、担保期限以及担保的实现方式。
《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五至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的上述内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是,上述规定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如贷款人违约时的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借款人违约时应支付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等,应当在合同作出明确清晰的约定。
电子合同指引篇四
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与经办人沟通,了解合同背景及订立目的,了解我方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合作内容及当前进展,进而充分获知我方当事人的需求,确定合同的性质,并对合同中需要重点约定的条款初步勾画、重点备注。
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等,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思考应当怎样修改,寻找相关法律依据。
研阅有关合同范本(相关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并决定是否参照。
合同本身可分为三部分:首部、正文及签署部分。首部指合同名称、编号、各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部分合同会在首部设置“鉴于”条款;正文则指合同第一条至最后一条具体条款;签署部分指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及签署时间、地点。
常见错误主要有:当事人名称错误,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签署时间前后矛盾;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1.合同相对方为规模较大、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较多的企业时,应当注意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主体资格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具备营业执照即具有签约主体资格,企业的职能部门则不具有。
3、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如电信、医疗、建筑工程、通讯等业务),应根据合同内容审查相对方的资质情况。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民法典》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民法典》第三章针对合同生效估出了具体规定。《民法典》第44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第44条第二款规定了须经审批程序的合同的生效条件,第45条规定了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第46条规定了对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第47条规定了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所签合同效力,第48条规定了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第50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50条规定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上述规定在具体审查合同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甄别确定合同的效力。 律师在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十二条列出了一般合同的八项主要条款:
1、合同各方名称/姓名、住所。在合同中一般设置“通讯方式”条款,明确各方联系人、书面文件寄达地址、电子邮箱地址等。
2、标的。区别动产与不动产,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花色等;不动产则应注明名称、面积与座落地点。对无形财产、劳务、劳动成果等,则应要求经办人提供准确的描述。
3、数量。对数量的描述应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等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
4、质量。如需适用国标、行标,合同中应明确标准代号之全称。合同中应设置“验收条款”,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及质量异议期等。
5、价格或报酬。应明确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履约地点、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劳务提供方式与结算方式均应具体明确。
7、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
8、争议解决。明确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
此外,还应约定合同期限、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合同生效条款,酌情考虑是否约定其他内容。
合同应当具有公平性与可操作性,而公平性与可操作性集中体现在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条款的设置中。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要么无法签署,要么“显失公平”。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等等。
在设置权利、义务条款时,律师应首先确保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根据交易各方的市场地位调整相应条款,使各方权利义务相对公平。律师必须全面了解交易程序,明确交易的各个环节对合同各方的要求,进而按照交易环节有针对性地设置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合同相对方义务条款的设置必须具体、明确,各个环节均应考虑全面。若合同涉及不熟悉的业务领域,律师除了询问经办人、通过网络检索做基本了解之外,还要花费一定时间、精力研读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研究相关案例。
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必须考虑到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合同中应避免出现“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类似条款,该类条款因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纠纷发生时毫无用处。律师在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时,应结合前述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按合同相对方的义务条款,并结合行业习惯,逐条列举其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并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执行办法。此外,违约责任的设置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合同性质、双方合作的关系、未来可能的交往情况等等,从多角度分析后确定最能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违约责任条款。
设置争议解决条款时,应注意仲裁与诉讼仅可选其一。约定仲裁解决的,则应写明仲裁委的准确全称。约定诉讼解决的,可以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同时应注意为诉讼管辖设定连接点,以方便向法院起诉时的立案受理。关于何时约定仲裁,何时约定诉讼,律师应结合仲裁与诉讼本身的特性及所审合同、客户的要求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终局、快捷便利、私密性强的特点,可以保证当事人以最快的速度获得利益,避免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这样漫长的诉讼过程。仲裁审理一般以不公开为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尤其是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
检查合同的每一条款、每一词、每一字、每一标点符号,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调整易产生歧义的字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完整的合同正文部分应当包括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保密、合同修订、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附件等条款。正文部分内容繁多,且无固定模式,如何编排,取决于律师个人习惯、经验等等。通常做法是: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约定各方的保证和承诺、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重点突出,二是便于叙述,三是能够保证合同整体框架的协调。
合同体例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采取“章”、“条”、“款”、“项”的形式,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有的合同直接按“一、二、三……”顺序排列。合同体例既要视当事人要求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不能千篇一律。
合同审查修改意见只是律师提出的方案、建议,其是否满足实际需要,仍需要与客户确认。律师在审查修改合同时,对于需要客户注意的事项都要以批注或留言方式予以提醒注意,并对重点交易程序、交易内容通过电话联系并确认。在完成合同审查后,与具体经办人及时沟通,请客户的决策层过目后,就分歧点与客户充分讨论后,决定是否予以修订。这样做既是对客户负责,也可以减少律师的执业风险。
电子合同指引篇五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的质押担保业务,上述财产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权、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配套文本
本合同为《借款合同》、《减免保证金开证合同》等各种资产类、或有资产类本外币业务的从合同,《权利质押清单》、《个人存单国债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存单国债质押凭证处理通知书》、《使用开户证实书协议》、《开立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仓单质押合作协议》及相关的账户监管协议等与本合同配套使用。
三、使用说明
(一)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
1、第4项
出质的权利存在被申请撤销、被异议、被查封、被冻结等情形将影响质权实现,甚至导致担保无效,本项约定旨在要求出质人承担权利暇疵担保义务。经营行接受质押时,也应按行内规定对具体出质权利的清洁性进行审查。
如《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可被依法撤销;《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此外,有权部门已经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权利也不能作为出质权利。
2、第6项
本项系对出质人维护权利持续性义务的约定,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业务。
3、第7项
与本合同第八条质权实现条款对应,本项约定了出质人对可能影响质权实
第八条的约定采取债权救济措施或行使质权。
其他各项的使用说明请参见《抵押合同使用指引》承诺条款的相应部分。
(二)第六条 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第1项
按照《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对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具有实物权利凭证的权利出质的,应当依照本项约定严格办理权利凭证的交付,交付期限应当明确填写,对于权利凭证或所质押的权利有瑕疵的,应当在质押清单中明确写明。出质权利凭证的保管责任由质权人承担,经营行应妥善保管权利凭证,避免因保管不善,而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第2项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8、99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公司债券出质的,应要求出质人在凭证上背书并记载“质押”字样,此时出质人须在背书处签章确认,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合同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仓单、指示提单的转让需要背书,因此在以仓单、指示提单设定质押时也应要求出质人在凭证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确认,以预先排除处臵仓单、提单时的障碍。
以其他需要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也应进行相应的质押背书,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等质押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权利凭证的止付手续。
3、第3项
(1)对于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或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到有权部门办理。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注册商标权在国家商标局,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在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专门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质权登记后,如出现导致主债权或担保内容变更的,经营行应按质押登记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规定及时变更及补充登记。以著作权质押为例,《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12条即规定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4、第4项
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的权利赠与、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经我行书面同意以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处分出质权利的,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质权人对出质人的承诺签章认可等体现双方合意的书面形式进行。该书面形式中一般应将出质权利的处分方式、期限、价格、价款支付方式、价款处臵、凭证交付等问题与出质人协商一致并充分体现于书面文件中。同时为防止出质人恶意逃废担保责任,应密切关注出质权利处分过程,确保处分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
5、第5项
(二)警戒线和平仓线的合同处理”注意本项约定的具体适用。
(三)第七条 质权的转让
参见《动产质押合同使用指引》质权转让条款的相应部分。
(四)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第1项
本项是质权人有权实现质权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法定情形,虽然本处约定了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直接处臵出质权利,但是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仍要遵守其规定。其余5种情形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当出现所约定的任一情形时,质权人也有权实现质权,实践中应根据出质人通知或自身贷后检查及时衡量相关情形对我行债权的影响,适时主张合同权利。
2、第2项
(1)按照本项约定,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的,质权人有权兑现或者提货变现,并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货物的变现价款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或者提存。除此之外,在实践中,质权人还可以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或变现的价款存入专用的保证金账户或转为定期存单,继续作为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但是要注意,保证金或定期存单质押变更了担保方式,采用时必须与出质人另行落实相应的担保合同,具体合同处理可参见《担保合同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第四部分“特殊问题的处理”第五条的相关部分。
(2)本项内容仅按《物权法》第225条的规定约定了权利先于债务到期的质权实现方式,未将《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权利兑现或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实现方式直接作为合同条款。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2条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提取货物。鉴于此,实践操作中需要注意,若确实需要在权利到期前提前处臵的,要征得出质人的书面同意。建议在签订本合同时直接在“其他事项”中与出质人预先约定质权的实现方式,由双方自愿排除适用司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如订立合同时未作此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先于权利到期时,也可与出质人达成提前处臵的补充协议,就提前处臵征得出质人的充分同意。
(五)其他条款的使用说明参见《合同文本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和《担保合同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
四、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不同类型出质权利的合同使用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出质权利种类多样,作为制式合同,本合同难以将各种权利质押的特殊性条款全部列举,内容重在设定权利质押的基本内容和核心条款,各类出质权利的特殊性约定在对应的权利清单中做了相应补充。但实践中因权利类型多样、权利及凭证的法律性质亦不尽相同,各行使用本合同和对应清单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意结合行内信贷担保管理制度和实际接受的具体权利类型完善本合同相关条款,相关条款可在本合同“其他事项”中进行补充。
制式合同中的清单无法适应具体业务需要的,可以根据我行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定非制式合同清单配套使用。
目前本合同配套的权利质押清单包括票据、股权、基金份额、债券、知识产权、存单、国债等制式文本,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各行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应收账款的法律特征拟定相应的权利质押清单与本合同配套使用。
(二)警戒线问题的合同处理
1、仓单项下货物、股权、基金份额或债券的价值波动较大,但其价值确定有相对客观的市场价格或市值作为参考。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较为复杂,票据、存单、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等权利价值则相对比较稳定。
2、补仓期可由我行在发送出质人的补充担保书面通知中进行确定,合同中预先设定补仓时限可能导致我行无法根据权利价值波动情况灵活把握。
3、在合同中约定处臵线、处臵期会构成对我行处臵出质权利的义务性限定,价值下降到处臵线而未处臵的或在处臵期内未及时处臵的,反而容易导致承担怠于行使质权的不利后果。因此在本合同第六条第5项已约定出质人未提供补充担保、质权人即有权处臵的情况下,未对处臵线(平仓线)、处臵期作预先设定。
实践中经营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需要约定“警戒线、平仓线、观察期、补仓期、处臵期”的,可在本合同“其他事项”或各清单的“备注”栏进行特别约定。
电子合同指引篇六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自愿将座落在位于____市____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套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对该房屋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
2.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至________年____月___。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付款方式按_____结算。乙方每次必需提前___将房租交给甲方。
3.甲方交房时,水______吨,电______度,煤气_______立方米。租赁期内水、电、煤、有线电视费由乙方负责交付。甲方有权查看交费收据。
4.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如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等均由甲方承担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有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房屋租赁期内,甲方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
5.房屋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或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使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乙方应搞好邻里关系,遵纪守法。
6.乙方预付押金______元给甲方,租赁到期,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
7.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补偿对方一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___,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____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8.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解决。
9.房内设施:乙方要爱护使用,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要给予修复或按价赔偿。
10.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一份。
年月日
电子合同指引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的房屋___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类型___,结构等级___,完损等级___,主要装修设备___,出租给乙方作___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个月或空置__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元,由乙方在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工料费由___方承担( ); 所有权属___方( )。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甲方:乙方: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