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细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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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细则篇一
1.1 目的:为加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据道路交通法,以及地方政府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车辆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中所指车辆包括:公务车、商品车(含试乘试驾车)、租赁车、工作(工具)车等所有权属公司的车辆,以及用于公司工作所有权不属公司的车辆。
1.3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2.1 车辆安全管理实行所属使用单位和所属使用个人责任制管理。车辆使用的个人必须签订《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
2.2 管理职责区分
2.2.1 集团公司办公室:
1) 负责集团车辆的计划申报、调配、维修费用审核、证照及路桥费、年审年检和登记统计。
2) 负责单位车辆及个人车辆使用单位/使用人(责任人)《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附件一)的签订。
3) 组织对车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或协助交警部门的调查处理。
4)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使用单位、使用个人的车辆管理和使用情况,车辆的技术性能安全状况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5) 及时参与或协调公司车辆跨单位、使用人的车辆交接工作(附件二《车辆交接清单》)。
6) 负责组织车辆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
7) 建立、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2.2.2 各单位负责人:
1) 负责对本单位或个人所管理、所使用的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做好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2) 严格按照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定认定车定位管理。
3) 对车辆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必须进行车辆安全管理检查。落实执行“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 。发现问题或出现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或处理,以减少或避免损失。
4) 安排专人做好本单位车辆的使用登记、统计或审验等管理工作。
5)负责对本单位车辆交通违章和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协助配合交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对本单位重大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
6)配合做好交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单位进行的安全监督检
查和验收工作以及其他安全评比等活动。
7)做好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记录。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检查情况有检查人员和车辆负责人签字。
8)做好车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抓好专职司机和员工的安全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司机队伍的管理。必要时可以对有驾驶证的员工集中培训学习。
3.1 集团办公室应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造册登记、统计备案;申请(批复)单、车辆交接清单、车辆管理安全责任书必须齐全,并统一制作、下发,进行规范管理。
3.2 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当单位/部门或2人(含以上)需共用一辆车时,应指定一名车长,实施车长责任制。
3.3 实行内部准驾制度。由各部门主管协助办公室负责审核。禁止没有通过审核的员工驾驶公司车辆。
3.4 准驾人员(含租赁专职司机)应与本单位本部门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安全管理。
3.5 各车辆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行驶、维修记录,因无行驶记录或管理责任不落实等原因造成责任处罚难以追溯的,其责任由车长或部门/单位责任人承担。
3.6 准驾车辆的员工应自觉爱护车辆,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办公室每季度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车辆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7 长途(800公里以上)出车或到山区危险地带出车,原则上应配2名司机同行并指定一人负责,避免疲劳驾驶,防止发生事故。
3.8 坚持公车公用的原则,严禁将公司车辆转借或租借他人、其他单位或外单位使用。特殊情况需要必须请示部门、单位主管领导或公司领导同意后,办理或补办相关手续方可转借,时候应及时检查收回。
3.9 公司所属车辆应由相关责任人员妥善保管使用,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发生丢失或损坏等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条款处理。
3.10 公司车辆要在车位内停放,服从保安指挥,保持道路的畅通。
3.11 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如有超速、闯红灯等违章罚款情况,其责任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12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或单位、部门责任人应立刻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同时,采取紧急救援或处理措施,积极主动配合交管部门对事故进行现场处理。
3.13 属公司员工的车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在工作期间和上下班时间,要注意行车安全,对自己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4.1 对认真执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无交通违章和扣罚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在年度绩效考核时给予适当奖励。
4.2 因玩忽职守或渎职发生安全事故案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4.3 公司干部员工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4 无公司《准驾证》等驾驶公司车辆的,应对当事人和“定人定车“制中规定的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直接上司承担管理责任,同时也处以100元罚款,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4.5 未经请示批准,擅自驾驶公司车辆办私事或无证驾驶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4.6 接到属地交管部门给公司下达的《单位机动车违章处罚通知书后》,由集团办公室统一登记,并通知车辆所属单位和负责人,领取罚单。其处罚金由车辆所属单位和负责人根据《车辆使用(行驶)记录》进行责任追溯到个人,由当事人全部承担。当事人负责向相关部门缴纳。
4.7 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同前款。此外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和500-1000元罚款。其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和责任人全部承担。
4.8 因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其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当事人和个人承担。因公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视事故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当事责任人处以500-1000的罚款,若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事故发生,其后果由其当时责任人全部承担。
4.9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立即向交管部门、公司和本单位口头报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细则篇二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确保驾乘人员及车辆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直属机关及下属各地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1、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车辆管理形式。即:使用部门管理,单位综合部统一管理,总务人事部统一管理。
2、 各单位车辆管理归属确定后,要明确各车辆的管理人。
3、 各单位车辆管理人、部门主管、安全员、副总经理、安全主要负责人均有对车辆安全管理的服务、引导、监督、奖惩职责。
4、 各单位车辆管理归属信息以安全办所规定格式上报至安全办。车辆管理信息变更的,在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安全办。
(一)车辆检查
1、日查
⑴ 专职司机或车辆管理员于每天晨会后对车辆外观、油量、防冻液、玻璃水、轮胎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需加补的加补,需维护的维护,需报修的报修。
⑵ 专职司机每日下班前需对车辆外观、轮胎胎压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胎压不达标准的及时进行补充。
2、月查。
每月最后3天,选择适合时间对车辆底盘、发动机传动部件,对机油油量、颜色、有无明显杂质等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需维修的,及时申请。
(二)、车辆保养项目:更换机油、机滤、空滤、玻璃水。
依据车辆的品牌、车型、单次保养里程、保养项目的要求,及时申请,在公司相应服务站保养。
各单位车辆保养里程及相应保养项目,按安全办所定格式上报安全办。
(三)、车辆维修
1、因行使程的正常磨损而发生的故障的维修,向公司申请,并在公司相应服务站维修。
2、因检查不及时、维护不到位造成的故障的维修,申请维修时需说明原因,并加附已拟定的本次维修费用各相关责任人承担的数额。
3、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车辆维修,在公司相应的服务站维修。
4、公司没有相应服务站,单位拟定维修厂,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5、所有维修必须向公司申请,经公司批准。
1、 车辆管理人员要依据车辆年检时限提前一个月向公司申请办理年检。
2、 车辆保险的缴纳由车辆管理人申请办理。
3、 投保公司、投保险种、保险金额按公司规定执行。
1、 派车单内容及格式由公司综合部确定,派车单的印制由公司综合部办理,派车单印制费用由使用单位担负。
2、 xx市内的办公、业务用车均需填写派车单,派车单需车辆管理人及部门主管签字后方可出车。
3、 到xx市以外地区办理业务,派车单需再经本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签字。
4、 派车单填写应清晰、完整、真实。
5、 车辆管理员每周一将上周派车单信息记入电子管理档案。每月1~5号将上月派车单依续装订,并归档。
1、 执行公司车辆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2、 行车前依派车单目的地,按顺畅、节约的原则合理规划行车路线。
3、 如因工作需要变更预订路线或返回时间推迟,均需及时向车辆管理人及部门主管电话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
4、 因工作不能在下午下班前回到公司用,必须报经车辆管理人、部门主管批准;因工作,车辆当晚不开回公司的,须报本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批准,车辆管理人需到门卫更改预计返回时间。
5、 车辆外出停放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需防备环境因素的损坏,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6、 到xx市以外地区办理业务的用车
⑴ 须选择车况较好的车辆。
⑵ 司机若不是本车专职司机,司机应对车辆按日查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交接记录。车辆返回后,司机要与车辆管理员一同对车辆外观进行检查。
⑶ 司机必须符合准驾要求。
⑷ 出差前司机要认真查询行程路线,对路线、路况有大致了解。
⑸ 因天气、业务等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要向车辆管理人、部门主管、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汇报。车辆管理人要到门卫更改派车单预计返回时间。
一处理原则:反应迅速、领导关注、损失尽小、追究责任、引以为戒。
二事故汇报程序、汇报时限:
1、当值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122或110。
2、当值司机报122后立即向车辆管理人报告;当值司机在报110后立即向安全员报告。
3、车辆管理人、安全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步流程,或安排当值司机报保险公司或向上一级领导汇报后进行下一步流程,但须在两小时内报公司安全办。
4、事故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处理,专人负责理赔。
5、事故赔付、理赔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交至公司安全办。事故报告应包含或提交:
① 事故经过及交警对责任的认定情况,提交交警认定书复印件;
② 赔付、理赔及车辆维修情况,提交理赔款到账账单复印件、我公司车辆维修工单复印件,我方主要责任以上情况的提供对方车辆维修发票复印件;
③ 对本次事故的处理意见;
④ 本次事故后,进行的安全教育及采取的防范措施,提交教育、培训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及会议场景照片(电子版)。
6、公司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细则篇三
为加强学校车辆有序管理,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件,确保全体教职工车辆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经学校研究,对人员及车辆实行出入管理。
1、车辆出入学校,应主动理解门岗检查,严格遵守门岗管理制度。
2、对车辆出入学校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外来车辆出入学校。
(1)学校教职工自用车辆
学校教职工自用车辆一律凭学校统一颁发的“车辆通行证”出入学校。上述车辆应将“车辆通行证”摆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右下角,以备出入校门时查验。
(2)外来公务车辆
外来公务车辆,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履行学校出入学校制度)。
(3)特种车辆
特种车辆(公检法、邮政、电信、消防、救护、水电气抢险车辆、生活垃圾车等),凭有效证件进出学校。
(4)货车
餐厅及其他科室长期租用车辆,办理“车辆出入证”,凭“车辆出入证”出入学校。
(5)无牌、无证车辆,牌号不全、污损严重车辆,禁止进入学校。
学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双方依据不一样方式,自行解决。学校不承担任何职责。
1、严格按照交通标志行驶。
2、严禁超速行驶。
3、禁止鸣号。
4、学生上、下课时间,学生优先通行。
5、严禁在学校内练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
1、进入学校的各类车辆必须服从门卫指挥,一律停入规定的停车场地停车线内。严禁在非停车线内停车,严禁阻塞消防应急、抢险和救援通道。
2、车辆停放必须规范有序,不得堵塞出入口,不得阻挡他人车辆通行。
3、严禁在学校教学办公区,学生宿舍的交通道路主干道以及人行道等非停车场所乱停乱放。
4、遇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车辆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5、学校停车场因他人的车辆或行为造成损失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职责。
1、教职工自用车辆:学校教职工凭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到办公室登记,由核实后办理统一“车辆通行证”。
2、餐厅及其他科室长期租用车:凭学校业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到办公室登记,办理“车辆出入证”。
3、车辆出入证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审验。
4、一车一证,车证相符,不得涂改、转借。
1、对初次违规者予以教育。
2、对教育不改、拒不服从管理者注销出入证。
3、对造成人员伤害的,依法追究职责。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细则篇四
为了加强面包车的管理,节省运输费用开支,特作如下规定:
一、面包车由厂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鉴于业务需要,原则上作接待客户及协作单位之用,并作厂级领导公务用车。
三、各部室、车间如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面包车,应提前一天填写“使用车辆登记表”,并经厂主管领导签名后,交给办公室安排使用。非厂级领导如无接待任务或带货,一般不安排使用面包车。
四、为了节约开支,要求各级领导配合,力求安排正常工作日用车,休息日、节假日使用面包车,使用部门须持“使用车辆登记表”经厂长签名后交由办公室安排。司机以“使用车辆登记表”为依据,填报加班表。
五、在上班时间员工因工伤或患急病,要送医院紧急治疗的,均可以先用车,事后补办手续。
六、外单位如借用面包车,须经厂办公室同意后才能办手续借出。
七、厂领导用车由办公室协调安排。
八、因公载货用车(货物40公斤以上)由厂主管领导签批,办公室安排。
九、所有面包车路桥费、保管费由厂主管领导审核,交厂长审批,由财务部报销。
十、希各车间、部室切实配合执行以上规定。如违反规定派车的,其费用由派车人自付,如违反规定私自开车的,其费用由司机自付。
十一、面包车在晚上和厂休息日,包括节假日,规定放置厂区。
十二、面包车出入厂均需进行登记,有关登记工作由保卫部门安排门卫配合做好。
十三、凡厂休息日,包括节假日,面包车开出厂,司机必须交给门卫有厂长签名的《使用车辆登记表》,门卫才能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