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学大学生实训报告(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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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学生实训报告篇一
本次学生毕业实习分两批进行,其中第一批分为七个实习小组分别在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美兰区人民法院、美兰区人民检察院、龙华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琼山区人民法院实习;第二批分为六个实习小组分别在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美兰区人民法院、美兰区人民检察院、龙华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实习。在与相关单位完成交接工作之后,同学们被安排到了公诉处(科)、抗诉处(科)、民事庭、刑事庭、行政庭等实践性比较强的部门学习,这对提高同学们的实践能力大有好处。
在实习过程中各个小组都能以学院提出 “尊重导师、虚心求教、勤学好问、勇于实践” 的十六字要求为指导思想,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实习工作中去。同时广大同学都能自觉遵守学院的实习纪律和相关单位的纪律要求,按时到岗,不无故早退,不无故旷工。即使在天气十分恶劣的情况下,我们各个小组的同学都能够按时上班,并积极主动地搞好办公室卫生、打好开水。所有这些都为我们学院赢得了良好的赞誉。
在对待实习态度方面,我们同学在积极、主动向导师求教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自觉地向导师学习礼貌热情的待人方式以及认真细心的办事精神。虽然每天的工作量都非常大,而且工作也十分繁琐,但我们很多同学都时刻保持着很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二、 实习收获
通过本次实习,同学们的理论应用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取得了令人满意的实习成果:
1、巩固了已有的理论知识,将理论联系到实际增强了法律实物能力。在实习过程中,同学们接触了大量现实案件,在检察院实习的同学通过办理这些案件了系统地解了从受理案件到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程序和工作要点;在法院实习的同学熟识了从立案到法庭审判、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程序和工作要点。这在很大程度上巩固了同学们已有的法学理论知识,同时也使同学们熟识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增强了广大同学的法律实物能力;
2、学会了多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填写,实践操作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在实习期间,同学们基于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学会了许多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填写,而且在按要求制作和填写法律文书的同时我们同学还积极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设性意见,这些意见对司法系统法律文书的规范以及工作效率的提高都是大有裨益的。同学们也在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填写中提高了自身的实践能力;
3、积极参与案件讨论,增强了自身的理论应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在实习期间,同学们都能够积极参与到疑难案件的讨论之中,主动、积极、谦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为相关单位办理疑难案件提供了十分专业和有效的解决意见,深得各个单位的赞许。这也使我们同学的理论应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4、进一步培养同学们谦虚、谨慎,对人热情的做人风格和认认真真、注重细节的办事作风,增强了同学们的综合素质。作为法科大学生我们同学比较注意自己这方面品格的培养,这次实习让大家更加认识到谦虚、谨慎,对人热情的重要性。在实习期间,许多检察官、法官谦虚、谨慎,对人热情的作风给同学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也让大家受益匪浅。由于导师对同学们要求特别高,这些要求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认认真真、注重细节,这与同学们对提高自身素质的需要一拍即和,也使得同学们的自身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5、很好地向社会展现了海大法学院学生的风采,进一步提高了学校和学院的知名度。
总之,在实习期间,同学们的收获是良多的,而且这些收获也引起了我们同学的许多思考,这里仅就一些重要的收获谈一下其余的不做赘述。
三、 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在这次实习取得不斐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认识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虽然瑕不足以掩玉但我们也应该积极努力以求把以后的实习工作搞的更好。
我们认为存在的问题有:
1、将同学分成两批分别开展毕业实习不利于学院统一管理。鉴于一些同学考研的实际,我们学院本着“服务同学、灵活对待”的态度安排考研的同学作为第二批成员实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同学准备考研,但却加大了学院管理的难度,同时也造成了学院的一些工作难以统一进行;
2、实习单位虽然比较多,但类型比较单一,仅限于法院、检察院。这次实习安排了七个单位,但都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于热心律师工作和公安工作等其它法律相关工作的同学的要求尚未满足;
3、在本次实习期间,许多同学虽然的表现出了非常强的实践能力,但我们同学的实践能力和法律实物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有:
1、将所有同学安排在同一批次实习,统一管理和指导,同时为照顾一部份同学的考研实际将实习时间稍做调整;
2、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联系,积极增加不同类型的实习单位,努力满足同学们的不同要求为提高广大同学的实践能力服务;
3、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暑期社会实践工作,同时积极策划、开展其它活动,能力提高同学们的实践能力。
法学大学生实训报告篇二
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科学具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性,因此实习这一环节成为了法学专业教学中必不可少的一环。通过实习,我们可以检验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是否准确并且进一步达到理论指导实践的教学目的。法律工作者无不知晓,能够在实习中接触民事、刑事、行政等类型的案件;熟悉起诉、立案、开庭、证据甄别、审判等等各个环节,律师事务所无疑是最佳的选择。基于此,为了能更好的了解法律文化、法律思想,学习办案技巧,对社会主义法治有一个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突破,我的实习场所选在了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过程中,我了解了大量案件从立案到审判的全过程,部分案件还担任了文案写作与整理等工作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我的实习工作获得了实习单位的好评。下面我从实习单位的介绍、从事的工作、实习的感受和收获三个方面对本次的实习加以总结。
我从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在xxx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该单位的负责人是xxx,在是实习工作了给了我莫大的帮助和关心,联系方式:xxxxxxxxxxx。
在xxx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通过领导和律所律师人员的帮助知道,我掌握了各种证据甄别的方法、技巧;在跟随办案律师出庭的过程中,我了解了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方法、程序;熟悉起诉状、辩护词、判决书、裁决书等各类法律文书的特点及制作;律师是一个周旋在公检法三个机关之间的一个职业,在实习阶段,我抓住机会跟随办案律师深入公检法部门,了解并掌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特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由于律师天生的职业辩论性,在实习阶段我掌握法律论辩的方法及技巧。
(一)证据甄别
到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接受的第一项工作就是随着办案律师到xxx网吧进 行取证。在随着办案律师取证的过程中,我把理论知识运用到时间取证及甄别的过程中,本来信心满满的我,却遭遇实习中的第一棒。我发现,要想成为一个好律师具体说做好证据甄别工作光有理论知识还是不够的,还需要积累实践工作经验。主办律师在取证过程中不厌其烦教我各种甄别方法,通过这次的调查取证,以电子证据为切入点,我学会了证据的甄别和适用,将证据所应具有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的案件搜集的证据中,一步步排查一点点证实,最后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二)程序适用
在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我接受的第二项工作就是跟随xx律师跟进 xxx案子。在此期间我学习到了具体法律的使用方法和适用程序以及相关文书的写作规范技能。在律师事务所每天都过会遇到不同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带来的不同案子,作为律师必须得在听完当事人的诉说后在短时间整理思路,为当事人提
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比如,面对比较简单的案件,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不必去起诉,以免造成当事人之间的讼累;面对进行起诉的案子,接待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采取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进行解决,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及诉讼成本都是一个很好的考虑;面对复杂的案件,接待律师可以向当事人提供诉讼的办法,为当事人做一个可供解决问题办法的经济分析,以最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律师事务所也能在此过程中获得一个好的声誉,慢慢做大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文书写作
在实习期间除了随主办律师跟进xxxx案子,我还做了大量的前台接待工 作,在此工作中我把在课堂上学到的文书写作技能进一步完善,为当事人撰写了多份民事诉讼起诉状。除了为当事人撰写民事诉讼起诉状之外,我还利用实习之后的时间将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的写法进行了梳理和强化,在实习期间自己的文书写作技能进一步提高。
(四)辩论技巧
众所周知,律师是靠嘴吃饭的,都有一个三寸不烂之舌。在本次实习的过程 中,我在随着办案律师出庭的过程学习到了辩论技巧和方法,提高了自己的辩论技能。我总结道,作为律师,出庭辩论语速不在于快,而在于一个逻辑的清晰度和条理性,逻辑的清晰度和条理性就建立在大量的案件事实及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因此,做好法庭辩论的前提条件就是做好案件的整理工作。其次,就是在辩论的过程中需要口不离法,用法言法语说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达到辩护的专业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当事人辩护,合理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熟悉公检法三部门的工作
在实习过程中,无论接触当事人也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也罢,都离不开和 公检法三部门打交道,律师就是周旋在公检法和当事人之间的一个职业,能否自如,只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在本次的实习过程中,我着重熟悉了公检法三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工作方法以及这三个部门对律师办案的态度和帮助程度。根据现行《律师法》规定,当事人在被羁押后可以请辩护人或是代理人,这时候律师可以亿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公安部门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帮助。在刑事案件以及检察院的自诉案件中,律师需要周旋在检察院,跟检察院的人员打交道,除此,还会涉及到法院,进行出庭辩护等等。而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在与法院的接触是最多的,从最初的确定立案到法院的最终判决都会有律师的影子,只不过每个阶段律师会以不同的身份出现。
本次的实习工作让我了解并熟悉了公检法三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内容,能够使我在以后和公检法打交道时做到知己知彼。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需躬行”,在为期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认 识到众多理论知识学习的不足,以及认识到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性,空学理论知识是无用的,必须联系实际,在具体的时间在工作中总结经验教训,把书本上学到的知识应用于实践。
在实习过程中,我体会到,作为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法》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切实做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金钱而泯灭良心和职业道德。第一,不能为了拉案子,造成当事人的讼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不能为了胜案,而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或是替当事人给法官请客送礼;第三,在与公检法打交道时做好本职工作,可守原则做到不卑不亢。
在实习过程中,我意识到,律师在一定程度上肩负了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的责任,所以律师自身必须做到活到老学到老,丰富自己的法学素养,担负起宣传中国法制的重任。
作为一名成功的律师,必须树立起社会责任感,多多参加法律志愿服务工作,把自己的所学运用到法律服务过程中,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最后,我要感谢xxxxx律师事务所,为我提供了这样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让我学到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这段实习经历于我而言异常绚丽和精彩!
法学大学生实训报告篇三
大学的最后一个暑假,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20x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实习目的: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习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和学以致用;在实习中,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并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思维;通过在派出所参与到具体的办案的过程中,熟悉公安机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其办案的法定程序和一般步骤,不断充实自身的专业知识。
实习意义:这是我们即将走出校门,踏上社会的最后一次实习。作为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联系的桥梁,实习生活带给了我们很多有益经验和书本上没有的知识。法学本生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习法律知识不仅仅在于我们能将那些书本上的知识在多大程度和深度上有一个全面的掌握,更重要的是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这才是学习法律的我们所承载的使命。作为一名法律人,我珍惜每一次实习机会,把它们当作检验自身理论知识是否扎实的试金石;我在实习中也很注意个人法律素养的提高,学习如何为人处事,怎样提高个人的能力。
我实习的单位是我们镇上的派出所,来的第二天早上所长召集我们开了一个会议,主要是重新分派一下各自的任务。我们实习生由于刚来很多东西都不清楚,所长让我们在第一星期主要是观摩和学习所里的办事规程和熟悉所里的管理规定,并适应这里的生活和工作。
在这第一个星期里,我跟着已经来所里很久的实习生xx学会了如何给前来办理身份证的群众照相,办身份证算是所里的一项主要工作了,相片的质量会决定群众们是否会拿到证件,我必须做好这项工作让他们满意。身份证图像的采集用的是公安系统的专用软件,照完相片之后要经过它的一系列处理,检测合格后才能上传到户籍室办理身份证。新手要掌握它的功能得花一些时间来练习,几经摸索我总算是熟悉了。终于我可以给前来的群众照相了,照出来的相片在经过处理后,传到户籍室那边,大部分都是很不错的,但也有少部分还存在小问题。经过多次调整后,我对该软件的使用已基本掌握,能够胜任照相一职。这是我来所里最先学会的一项工作,但它和我所学的专业知识联系不太紧密。
接下来,我实习的任务就是如何询问当事人、证人以及如何制作询问笔录。所里最让人激动的时刻就是出警了,太具挑战性了,无论刮风下雨还是半夜三更只要接到群众报警,刘警官都会带着我一起去处理。对于当事人有的需要带回来做笔录,不管多么晚都要做个笔录。每一次x警官在做笔录的时候,我都在旁边学习,听他们如何提问,都问些什么问题,对不同的.案件又该如何设计询问的问题,被询问者回答的纪录过程,以及该如何组织语言进行纪录,如何把握询问的重点和非重点,碰到一些棘手的问题该如何解决等等。这些都是对初生牛犊的考验,我相信通过认真学习和实践,我定能掌握这其中的学问。经过聆听多次询问,我已能够对不同的案件的提问方式了然于心,熟悉询问的程序,对于重点问题的把握以及如何按手印。如对一般案件的询问,首先要向当事人宣读或出示“行政权力义务告知书”,然后才开始,在询问过程中要问清其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等必要事项。如对打架斗殴性质的要重点问其谁先动手,用什么打对方,打了哪个部位,都有谁受伤。在核对完笔录后,打出纸质文档给当事人查阅,在与当事人口述不一至的地方应立即修改,并在核对无误后在规定的地方按上手印。在有经验的干警的指导下,我也对当事人作过几次询问笔录,他给我的评价是总体上符合规范要求,但有的用语有些不妥。我在随后的询问过程中,不断地在改进。
通过这次实习,让我进一步认识了公安,认识了社会,也认识到公安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对实习中自己表现的反思,我发现了自身的一些不足之处,并深刻认识到:
1、理论是基础,实习经验是关键
在一个多月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匮乏、眼高手低。通过实习我发现自己很多不足。我有时发现知识倒是掌握了,但如何运用却不知从何着手,甚至束手无策,这就是实习经验重要性的体现,经验往往能提高效率。
2、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警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他担负着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重任。作为有志于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的人,培养良好的素质是极为重要的,这包括专业知识、职业形象和执业纪律、人格魅力等素质。同时这也是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3、实习对加强和指导学习的作用
第一,对我们在讨论某个案件的重要问题时应该广泛地查阅资料,弄清理论上在这一问题上主要有哪些观点,实习之中又倾向于哪种观点,不仅易于和他人的思路和想法接轨,丰富自己的思维。更做到有重点的学习,有重点地掌握所学到的知识,有重点的学习理论界的重要观点。
第二,我们应该虚心听取各种意见,应该多注意,想想该如何应对,这样对我们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会很有帮助的。
第三,注重锻炼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对于一名好的法律职业者来说这些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要常写一些文章,以锻炼自己的写作能力和表达能力,这也是综合培养,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学大学生实训报告篇四
本着照顾同学考研的原则,本次学生毕业实习分两批进行,其中第一批分为七个实习小组,时间安排在第一学期,分别在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美兰区人民法院、美兰区人民检察院、龙华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琼山区人民法院实习;第二批分为六个实习小组,时间安排在第二学期,分别在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美兰区人民法院、美兰区人民检察院、龙华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实习。在与相关单位完成交接工作之后,同学们被安排到了公诉处(科)、抗诉处(科)、民事庭、刑事庭、行政庭等实践性比较强的部门学习,这对提高同学们的实践能力大有好处。
在前一段时间的实习过程中大多数同学都能以学院提出 “尊重导师、虚心求教、勤学好问、勇于实践” 的十六字要求为指导思想,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实习工作中去。同时许多同学都能自觉遵守学院的实习纪律和相关单位的纪律要求,按时到岗,不无故早退,不无故旷工。即使在天气十分恶劣的情况下,我们很多同学都能够按时上班,并积极主动地搞好办公室卫生、打好开水。所有这些都为我们学院赢得了良好的赞誉。
在对待实习态度方面,许多同学在积极、主动向导师求教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自觉地向导师学习礼貌热情的待人方式以及认真细心的办事精神。虽然每天的工作量都非常大,而且工作也十分繁琐,但我们很多同学都时刻保持着很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同学们的理论应用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取得了一些令人满意的实习成果:
1、同学们认识到了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并积极将理论联系到处理案件的实际中。在实习过程中,同学们接触了大量现实案件,通过办理这些案件同学们都认识到了法学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并能将所学的知识积极应用到实际办案当中,同时也熟识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增强了广大同学的法律实物能力;
2、学会了多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实践操作能力有了一定提高。在实习期间,同学们基于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学会了一些法律文书的制作,而且在按要求制作和填写法律文书的同时我们同学还积极提出了自己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大家深刻了解司法系统法律文书的规范作用以及提高工作效率都是大有裨益的。同学们也在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填写中提高了自身的实践能力;
3、部分同学能够积极参与案件讨论,自觉增强了自身的理论应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在实习期间,部分同学能够积极参与到疑难案件的讨论之中,主动、积极、谦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深得各个单位的赞许。这也使这些同学的理论应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总之,在这段实习期间,同学们的收获还是比较多的,这里仅谈一些。以下就这段时间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
虽然前期实习取得了一些令人可喜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了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下面就这些问题逐一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
1、虽然许多同学在实习中都表现出了很高的积极性和主动
性,但仍有部分同学对实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主要表现在平时工作中不是很主动,积极性也较差。
对于出现这一问题,我们的解决方法是:继续加强对学生的实习重要性教育工作,让同学们都能充分认识到实习这一教学环节对于同学们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同时号召大家积极向表现积极的同学学习,大家共同进步;
2、虽然许多同学都能够自觉遵守学院的实习纪律和相关单位的纪律要求,按时到岗,不无故早退,不无故旷工,但仍有个别同学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够,组织性、纪律性不强。
下一步我们准备继续加强实习期间的考勤工作,积极督促各位同学,同时也要对个别表现不好的同学给予批评教育,以帮助他们把这一问题提高到学院荣誉的高度进行认识;
3、虽然大多数同学都能作到礼貌热情待人、认真细致,但还有一些同学在平时与人交往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待人不够热情,不注意礼貌,不注意细节。
对于这一现象,我们认为主要是部分同学性格比较内向所致,我们应该对这些同学加强培养,当然是在尊重个人性格的前提下培养大家热情外向的性格特点。
总之,这些问题是我们在后期实习过程中应该努力解决的,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能认真的对待和解决问题。我们有信心把后期的实习工作开展的更好,从而使这次实习圆满结束。
法学大学生实训报告篇五
为期六周的实习期结束了,我在这六周的实习过程中学到了很多在学校课堂上根本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应该说是受益颇深。在具体的实习过程中,我了解了国家机关的相关职能,细化了一些课堂上的知识,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也有了一些思考。
在实习过程中,我做到了一次不落,全勤到位;中间还加班两次,出差一次共三天;与单位的工作人员打成一片,说来真正体验了具体的实践工作。
我这次实习的单位是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处,从开学初一直到4月7日,共经历了六周。检察院实习报告。
反渎职侵权处主要是为了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犯渎职罪、利用职务侵权罪而设立的。从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看,反渎职侵权处主要负责四十多个罪名的侦查工作,是具有很强专业性质的检察机构。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处是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非法拘禁、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
还负责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本地区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的渎职侵权犯罪大、要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涉外及跨区、县渎职侵权案件工作;研究分析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区、县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事项;研究制定全市有关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的规定。
我进入反渎职侵权处实习,主要从事的是一些法律文书的处理,跟随侦查人员办理一些案件,以及一些协助性质的工作。在此期间,我认真学习了有关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具体规定,明确了这两类犯罪的立案标准,了解了国家机关在侦查犯罪方面的一些技术手段和工作流程。
(一)学习渎职侵权案件的具体规定
刚进入实习单位,单位领导向我们介绍了一些关于反渎职侵权处工作的基本情况,又给了我一本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手册。我认真学习了有关反渎职侵权案件的一些细节情况。检察院实习报告。
通过学习,使我对于课堂上有关这一类罪名的相关情况有了更细化的认识,对于渎职侵权罪的认知程度加深了。
(二)法律文书处理
在实习期间,我协助处理了大连市各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科的立案报批表;负责录入一些预立案案件的基本状况;协助打印记录一些询问和讯问笔录以及一些其他的基础法律文书工作。
实践中的检察文书与我所学习的司法文书课程有很多相通的地方,有些有区别,但基本大同小异。对于笔录的记录,我觉得我还是缺少实践经验,不知道该记那些语言,不该记录那些语言,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三)协助办案人员办理相关案件
实习过程中,我跟随检察人员办理了一起税务人员渎职案件,一起司法人员渎职案件,一起海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等。值得一提的是,还接触了一起跨地区的重大侵权案件。
通过跟随办案,我深知实践与理论的差别。理论是系统化的,而实践中的案件由于时间地点的差别,可以说是非常凌乱的,没有丰富的经验和能力是根本拿不下来的。
我在学校学习的是法学专业,可以说是面面俱到式的学习。但由于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处立案管辖的渎职侵权类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所以对于我在反渎职侵权处的实习工作具有实用价值的,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首先,刑法中关于这些罪名的构成和认定,对于认定犯罪是非常有指导意义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民检察院独立侦查案件的管辖范围是反渎职侵权处工作的依据,关于侦查的程序规定,询问和讯问的方式和证据等,都是与实际相结合的。
其次,由于刑法本身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极为复杂,而且国家职能的广博,使得侦查渎职、侵权类犯罪时需要应用许多学科的知识,如会计、税务、交通等等。在处理相关的一些案件中,我明显感觉到其他专业知识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如果对于这些知识不够了解,那么就看不出问题,说不定就成了一个外行。
最后,在法律文书的处理过程中,感觉到实践中的法律文书比起书本上的文书类型要多的多。虽然文书格式各异,但与课堂上所讲的也是大同小异。
由于渎职侵权类案件的复杂特征,加之我们国家体制的一些不完善,使得在处理渎职侵权案件中产生许多问题。结合我的观察,发现了如下的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案件的后续工作做的不够。侦查人员侦查完以后,对于案件出现的原因等许多方面不作处理,没有及时向一些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对于犯罪的再预防不利。
其次,在办案过程中,对于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还不完善。在我实习期间,正值辽宁省全面推选询问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但是在跟随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些技术设备不完善,而且相应的软件程序不是很先进,技术人员的技术手段也不熟练。
最后,在跨地区办案过程中的效率不够高,在这次实习的出差过程中,我发现行程那么远,只是核实几个问题,等回来后,过几天还得过去,执法效率不是很高,而且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当然,实践中的问题不止这些,这些只是我看到和感觉到的。分析其中的原因,不外乎如下:
一是办案人员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只管自己所办的案子中的问题,而对于引发犯罪的原因的事项不关注,怕得罪别的机关和人员。
二是培训和学习体系不完备,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没有跟上时代。而且由于技术人员的技术单一,不能适应案件录音录像的专业特点。
三是地区合作不强。异地司法协助的功能没有发挥好。
针对出现问题的原因,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逐步解决和消除这些问题:
完善办案人员的职责,对于办案人员的职责,不但要对其侦查案件的活动,还要针对其办案所接触到的问题。在案件中发现容易出现犯罪的地方,让办案人员给予司法建议的职责;加强案件处理完毕后的再预防工作,防止同类情况的出现。
加强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从政策和纪律上要求其与时俱进的学习,对于跨专业的知识要求其尽量掌握。
充分加强地区司法合作,对于不需要异地办理的案件,尽量利用当地的司法资源,同时对于对方的司法协助要求也予以配合。
这次实习,我真正接触到了法律工作的一部分,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和认知水平,更使我明白了一些道理,体会很深。
(一)在课堂中一定要刻苦学习理论知识,应当明白“书永远都不白读”的道理。现在许多同学都说,实践与理念是不同的,书上讲的在实践中是用不上的,看书没什么作用。从我的实践来看,课堂知识对于从总体上把握工作的方向,对于某些工作的指导作用,是实践所不能代替的,加强课堂知识的学习,对于工作是很重要的。
(二)理论知识必须通过实践的检验和认可,这样才能与实践结合,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工作。虽然实习单位的工作,我在课堂上都有所闻,但到实际中,才发现,现实还是很复杂的,不是说光凭一些框架式的理论就能解决的。参加实践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深化,是很有帮助的。
(三)现代科技对于处理实际问题作用太大了。在这次实习中,我们查阅案件,都是通过网络,办案自动化不但节约了时间,而且对于处理案件也不无裨益。全程录音录像,提高了案件的透明度,对于司法文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提高了效率,节约了国家资源。
(四)必须扩展知识面,增强综合素质。这次实习中接触的案件,与其他各门科学都有联系。在查帐过程中,会计、税务的知识显得极为重要,不明白,就不懂;交通、海关知识对于了解当事人所处的环境,对于案件的侦查对有帮助。加强综合技能的培养,扩大知识面,可以切实的开展实际工作。
大学的最后一个暑假,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xx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
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
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
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
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
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
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专业实习是提高自身素质及知识,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个过程。专业实习也是大学生活中所必备的课程,是对我们在大学课堂上所学知识的一次重要检阅,是我们大学生踏入社会的第一步。对于法学来说,实习显得更为重要。
20xx年6月20xx20xx年9月23日,我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暑期实习。实习期间,得到了检察院老师的热心指导,学到了一些实践经验,了解了检察院侦监科的主要工作流程,巩固和提高了<刑法>,为<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对于法律实践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实习期间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理论知识的不足以及实践经验的匮乏。现在,我就实习期间的工作和感受做如下报告:
首先,我想通过在我们学校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实习,获得一次认识社会的机会。社会是法律学科的源头,没有社会就没有法律,法律因社会的需求而产生,所以认识社会是一个法科学生能够真正学好法律的必备条件。
其次,我想通过此次在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实习,来了解一下处于基层的人民检察院所处理的案件的特点,包括案件的来源、数量,案件的性质等等。从而在此基础上发现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最后,我想把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当中,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法律是极其讲求实践的,所以实践应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
在检察院实习,有法律实务方面,也有法律理论方面,由于我主要在批捕科实习,所以更多的是做一些法律实务方面的工作。批捕科的工作是环环相连,从接到案件到做出决定,任何一个环节都必不可少,都非常重要。实习这一个月我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翻阅卷宗,协助检察官制作阅卷笔录。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卷宗材料,以及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内江市市中区人口密度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率较高。单从一般的刑事案件来看,这一个月来,我们科一共办案三十八件,涉及人数达四十人之多,也就是说,平均每天我们科要收到一到两个案件。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我们都必须逐一审查。
有的案件复杂,卷宗材料厚达七八十页,每天的工作量相对较大,通过这一个月高工作量的实习,我深刻体会到理论知识不足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运用最广泛。所以,学好这两门学科对于任何一个将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这是案件承办人制作阅卷笔录的一个辅助工作,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卷宗材料内有一项重要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了行使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这一监督职能,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我们都要认真、仔细地讯问,核实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合法。
实习这一个月,每次去看守所提讯,我都要协助案件承办人做好讯问笔录,偶尔也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由于批捕科只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认定,所以我们的工作主要是核对公安机关获得的证据是否真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罪。在记录的时候,不必字字都记,记上主要犯罪事实即可。
第三、参与案件的讨论,并做好讨论案件笔录。这是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之上,在承办人审核了卷宗材料之后,由检察长主持的对案件进行研究的会议。首先,由案件承办人简单介绍案情,然后提出本案中存在的问题,由大家共同讨论,得出结论。最后由检察长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一环节尤为重要,特别是大家在对犯罪嫌疑人主观行为方面的认定时,可能会持不同的意见,同时,主观行为也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的重要证据,所以,在记录的时候,一定要综合大家的意见,然后把问题和结论都写清楚。
第四、法律文书的写作。在检察院这一个月,写得最多的法律文书是批准逮捕决定书,还有其他文书,如检察意见书,补充侦查提纲,逮捕决定书等。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所制作的文书,这种文书一般都有固定的格式,是由存根、正本、副本、回执组成的四联填充式文书。由于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绝对效力,所以在填写的时候,不能有丝毫差错,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犯罪事由等。
制作法律文书一定要有一颗细致的心,经过反复查看后,才加盖人民检察院的公章,然后送达公安机关。
第五、登记案卡。从工作流程来看,这是工作的最后一项,即将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信息登记在互联网上,以备后查。这一项也要求细心,因为案卡要在互联网上公布,一旦公布,就会成为查看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的重要依据。
在检察院为期三个月的实习,使我对现实中的一些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首先,学习法律的必要性。通过实习,我了解到整个社会对法律的需求是如此强烈,也了解到普通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案件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不够才导致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是有一定的责任。
所以,在全国开展普法教育,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作为一个法科生来说,在学好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树立起强烈的正义感。法律本身对司法工作者的自身素质要求较高,一部良法在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那里能够体现立法者的本意,并且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相反,则会与法律背道而驰。
所以,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其次,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是公权力的行使者。既然法律赋予了其监督权,就要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好法律的捍卫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再次,通过查阅卷宗和提讯犯罪嫌疑人,我发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过早踏入社会,找不到立锥之地,在想不到求生办法的情况下才铤而走险,迈出犯罪的第一步。
再有就是青少年犯罪现象较为突出,令人担忧他们大多都是实施的暴力型犯罪,如抢劫、抢夺。当我们在提讯青少年犯时,情不自禁的为整个社会叹一口气,由于青少年处于心智发育的关键时期,难免会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会左右青少年的成长。所以,对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我们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最后,从具体工作来看:
第一,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无论是同事还是领导交办的任务我们都要认真对待,力求做到最佳。作为法律职业人员一定要细心,法律是一门技术性较强的学科,由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别要求我们在将法律运用于实践时一定要细心,否则,将漏洞百出。
第二,在工作中要注重沟通、协调。人要融入社会就必须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与他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便是重要一步。任何人都不可能掌握所有知识。知识的不对称会导致工作的被动,降低工作质量;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沟通,协调,培养团队精神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顺利进展。
第三,分清轻重缓急,有条理地做事。
三个月的实习,在学到很多司法程序方面的知识以外,还学会了如何做人,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群体,各种利益的驱使会使人性变得扭曲,我们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每天发生在身边的小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这三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这一个月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三个月的实习时间不可能学到更多的知识,但使我对把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实务过程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这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将有更大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在此,谢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给我提供这个实习机会,还有谢谢这一个月来一直关照我的同事,科长以及检察长。谢谢!
20xx年1月16日——20xx年2月8日期间我在xx县人民检察院实习这期间我学会了很多常识性和事务性的知识,增长了知识和经验;和犯罪分子进行了交流,了解了其中一些人的狡猾和一些人的无奈;更深刻的体会到法律程序的严格性和必然性。
说起来也很丢人,学法律两年了,不知道抓捕人还需要检察院的批准,学了一大堆的法律条文,总觉的自己学了很多东西,其实一到工作的岗位上什么都不会,能判断是什么罪行只是法律工作的步,还必须准备写大堆的材料,逮捕意见书,逮捕登记卡,每月报表,逮捕书,检察院认为要提请批捕公安局没有提请批捕的要询问批捕理由,检察院认为不该提请批捕的公安局在押的要求说明批捕理由。
实习天,为了不迟到给别人留下好影响我起了个大早,上路,注册,报道,检查长问我要选择什么科室的时候我说不知道因我真的不知道检察院有什么科室以及各科室是干什么的。最终被安排在了xx县人民检察院的侦监科也就是以前的批捕科。我跟着才检察长认识了肖科长、张明住检察长和张辉几个志愿者。天的工作,科长让我自己看着学,看看案卷,一整天下来所有没有装订的没装订的只要是在办公室的案卷都被我看完了。发现xx县20xx年死了很多人,不是杀人就是故意伤害、不是盗窃就是赌博、案一个比一个离奇,一个比一个可笑,一个比一个没道理,但我想大部分是真的,于是形成了检查院有鬼的理论,晚上渴的要死就是不敢一个人来办公室喝水。第二天的任务是整理档案卷宗并进行装订,在学校时也学习过档案整理,但着实不知道从哪里下手,都说档案整理十个枯燥的事情,但“新官上任三把火”,检察长说这个枯燥的机械性工作是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实习的必经科目.性质有点像后勤,说来似乎是很简单的归类,但每个卷宗都包括了目录表、审查逮捕提请书,审查逮捕登记卡,案件线索登记表,审查逮捕意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笔录、送达回证等文书,要按照规定顺序放置,剔除不需要的文书。案卷依目录的顺序按照a4纸的大小排好顺序,打好页码,打好封皮,然后装订成册签字盖章,填好档案盒,将案件基本信息输入电脑存档,准备移送市人民检察院。说起来很简单,但是做起来,就是一些繁琐而重复的工作。而且好像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但是边整理边看,我发现在这些提请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大家犯案的动机千奇百怪,比如李某就因为前妻不让其看孩子便将前妻娘家人全杀了;在整理卷宗过程中,我也对对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实习的第二天就在埋头苦干悄然而逝,没有特别的感悟,没有动人的事迹,一切都非常的顺其自然。能够尽快的融入庭室的工作,尽快进入角色,对我来说,是实习之初最重要的事情。就这个意义而言,第二天,很是成功。
我刚去检察院不久,由于控申科的志愿工作人员请假回家,反贪局又拘留了四五个贪污犯罪嫌疑人,每天大家都要轮流看守,又是年末各科的工作都很忙,所以我在实习过程中,有时也在控申科值班解答来访人员的问题。一部分人是对一审判决不服要求上诉,一部分人要求检察院公诉,很大部分人是找错机关了,该找公安机关,法院,或民政部门的案件都被当事人找到检察院来了。检察院各部门也相互推辞,大家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来访案件能不受理就不受理,但我每次都会耐心的给他们说,实在不会的我就带他们去长各科检察长。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从侦监科学到审查逮捕程序要求大概为: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认为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审查下列案件应该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予以逮捕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需要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主要问题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重大矛盾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等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该依法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其供述辩解。未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应该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建议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侦查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做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
这次实习,我学会了很多东西,好的不好的又有,把理论和时间结合了起来,也开始更深刻的思考一些现象。要求自己以后在司法从业中要公正严明,为百姓办实事。
法学大学生实训报告篇六
(1)实习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2)实习地点: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1)单位名称: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 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统治阶级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业余人士和普通老百姓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起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法学大学生实训报告篇七
1、实习计划情况
(1)实习时间: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
(2)实习地点: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xx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统治阶级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业余人士和普通老百姓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起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学”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法学大学生实训报告篇八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法学大学生实训报告篇九
在大四的倒数第二个学期,我们收到了学校发的通知,所有在校大四学生,都必须在在本期结束前进入到实习中去,一直到下学期结束才回来学校进行毕业答辩。收到通知后,经过向辅导员询问具体的情况和要求后,我跟宿舍的三个室友一起去找实习岗位,面试进了一家相对中型的律师事务所实习。
将自己在大学学到的法律相关知识,与具体实践更好地结合,相互印证。用理论知识推动自己的实践经验进步,在实际里面检验自己在四年大学生活里面学习到的知识,通过实践让自己更好的了解、理解专业知识。
通过实习,为自己积累一定的法律实习经验,方便毕业以后找到相关工作,为以后从事法律相关岗位打下一定的基础。
公司:xx律师事务所
岗位:实习律师助理
20xx年xx月xx日正式进入到岗位中间去,20xx年xx月xx日结束实习,回到学校进行自己的实习报告整理工作和毕业答辩的准备。
在这整个是实习期间,给我的最大的感觉就是忙碌。正式接触到了这一行我才知道平时打官司的事情是真的多。所以我到了律师事务所,就是真呢过天忙碌在给来事务所的人进行登记,整理接下案件的文综,最后进行总结归档等等。每一天需要我做的事情都是非常的多,几乎就是各个地方跑来跑去。
作为助理就要帮助律师做好文综的的整理,这个过程忙碌且枯燥。在做了一段时间后,我就不是特别耐烦了,想着要在这个岗位上面大显身手。于是我就找到了领导,说明了我想自己单独尝试一下的想法。
领导听后并没有责怪我的自作主张,而是细心的跟我说,我刚从学校出来,对于这一块还没有什么工作经验,最好是跟着自己的律师学习一下先,后面肯定会给我机会的等等。虽然后面很遗憾没能够达到自己的要求,但是得到了领导的保证么我还是算是能够接受的。
带我的律师也在后面带我进入到了一场离婚的官司里面。这是一个因为家暴而离婚的官司,丈夫因为脾气不好,经常在酒后对妻子进行家暴,妻子忍受不了后决定与丈夫离婚。丈夫一方则是找到了我们事务所,要求不跟妻子离婚。
最后经过法院的判卷,离婚是成功了的,我们这一边是输了官司的。但是通过这一个官司,我也学习到了很多。
作为一个律师,首先是不能靠感情用事的,我们是十分同情被家暴的女士,但是我们是因为接手的是丈夫这一边的委托,所以即使我们在情理上面站在女士那一方,但是还是要努力为被告的丈夫做辩解。
其次,任何事情都必须要讲证据。在法庭里面,在法官前面,无论 你讲的多么动听,多么伤人泪下,也没有。要想法官相信你的话,就必须拿出证据来,用你的证据来证明你的主张。所以这一次官司输了,我们在心理上还是能够接受的,毕竟丈夫的家暴,在妻子身上是有伤痕鉴定的证据和邻居的人证在的。
再就是作为一个律师必须要思维能力、辩解能力强。很多的案件,为什么判刑量不一样?除了案件的影响不一样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律师的辩解能力。律师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自己辩护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到更多的权利。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愿意花大价钱找官司成功率高的律师的原因。
在短暂的实习里面,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也让我知道了自己之前的狂妄自大。所以我在实习结束后,下定了一个决心,回到学习继续学习,考研!我目前掌握的法律水平还是太浅了。
最后,感谢实习里面xx老师对我的指导和帮助,让我在实习的时候学到了很多的东西,让我明白了自己的差距在哪。
法学大学生实训报告篇十
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已然结束,我们很感谢也很高兴有一个这么好的机会能够在听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可以让我们这些行将毕业的学子提前适应一下社会这个大环境,为以后走出校园、走向社会、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于20xx年9月29日成立,是司法厅、厅领导、律工处、法援处、省律师协会、北京致诚中心、支持、成立的全省唯一一家具有公益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其办所宗旨是为了打造两支队伍:一支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专职化、专业化公益团队;一支由青年优秀律师担纲的民商、刑事、行政等诉讼、非诉讼专业团队。我们在律所实习主要担任律师助理岗,即为所里的律师办案提供一些辅助性的帮助,减轻律师的工作负担,使律师能够提高办案的效率。
实习期间,我们的工作任务是比较繁杂的,没有固定的工作任务,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任务:第一,在律所看卷宗、看法律咨询登记表;第二,书写各种简单的法律文书和立案材料,如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仲裁申请书、办案思路、证据目录等;第三,按照主任的要求,改写各种经典案例;第四,跟随所里律师一起接待当事人,并学习如何接待当事人与如何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第五,跟随律师去法院、仲裁委旁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开庭审理等;第六,跟随律师去法院和仲裁委立案,并且跟随律师一起去调查取证;第七,根据所里律师的交代,去法院、仲裁委、省总工会等送一些案件的材料;第八,参与所里开展的模拟法庭,并尝试担当代理人参与模拟诉讼或仲裁;第九,根据所里律师的要求,查询相关案件信息和跟进案件;第十,去东湖区司法局和青山湖法院值班,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第十一,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人事争议的有关法律法规。
在实习的过程当中,我们严格要求自己,并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从未出现过迟到早退等现象。我们对律师交代给我们的任务总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绝不拖延。我们积极、主动、好学、敬业,充分展现了警院学子勤恳踏实、严谨务实、兢兢业业的工作作风,并且得到了所里律师们的一致好评和肯定。但是,在实习过程当中,也暴露出很多的问题,就是通过在律所实习后,才发现之前在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是那么的匮乏,而且其可操作性相当的低,发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之大。同时,自己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与熟悉度还远远不够,面对一个法律问题,很难立刻给出既准确又有可操作性的回答。
通过实习,我学到了许多在学校学不到的东西,接触到了许多在学校接触不到的人和事。其中既有为人处世之道,即要求我们明白,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而他们就是我最好的老师。同时也学习到了一些实务技能和工作技巧,这些东西对我以后的学习和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无疑会提供很大的帮助。
在这短暂而充实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匮乏,本来在学校里自以为学得还不错,但一接触到实务问题,才发现自己是多么的无知,这时我才真正领会到学海无涯的含义。虽然我们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但对于成为一名律师来说,我们要学的东西、要掌握的各种技能才刚刚开始。我们之前为司法考试而学习的各种理论知识在真正的实务操作之中,显得极度空泛,且根本没有可操作性,我们所了解的法律知识还只是个大概,只是一个大的框架,因此我们要学习的东西太多了,不光是理论知识,还有实务方面的知识,对于毕业后立志于从事律师行业的同学来说,真的是前路漫漫,这只是一个开始。
我本身就立志于毕业之后从事律师职业,因此我就更加珍惜在所里的实习、交流和学习的机会。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我们第一次走进法院、走进仲裁院、走进法庭,直面严正不阿的检察官、法官、律师以及案件的当事人。在感受到新鲜感的同时,心灵上也很受鼓舞。我们旁听了电信诈骗案的庭前会议,旁听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开庭审理,旁听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整个庭审过程,也看见了被告人在法庭上流下的悔罪眼泪,见证了律师在法庭上的激烈对抗等。这一切对于一个尚未毕业的法科生来说,是多么难得而又珍贵的体验。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也希望不论是学校还是学生本人,应该在大学四年的时光里,多去外面参加实习,尤其是法科生。不论你今后是否从事律师职业,这些实习经历都将成为你人生之中宝贵的经验财富。因为正如古语所云:“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法学大学生实训报告篇十一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这是我我爱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法学大学生实训报告篇十二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x日,我在xx司法所进行了实习。通过实习,我在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法学专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通过实习了解了基层司法所的性质和任务: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进行工作。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通过综合运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执法监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手段;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依法治理的重要作用。基层司法所的具体任务是:
(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工作;
(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民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实习期间,由于实习的司法所人员配置少,加上司法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工作对象的不确定和工作对象情绪的不稳定。我的实习工作可谓面面具到,完全融入司法所和所里工作人员一同按他们之前拟定的工作计划做好日常司法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了:普法宣传、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咨询、安置帮教、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法学大学生实训报告篇十三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