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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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一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设立及管理职责 1
第三章 主要制度与办法及其修订 3
第四章 对外会计报表的编制 3
第五章 财务检查与监督 4
第六章 附则 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河南***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分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在其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子公司是指河南***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关联公司是指河南***集团公司不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河南***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分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必须依法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及授权制度规定合理配备合格会计人员,任命财务负责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设立及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财务管理中心,各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下设财务部或设项目会计。
第六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指标管理和财务风险预警与调控、融资决策;负责集团整体资金投资安排与调剂;负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的修订、完善;负责汇总、编制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与集团财务分析;指导、检查、监督分子公司的所有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集团对外财务资料的审核报送;外部审计的支持、配合;负责集团及分子公司主要财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及调度。
财务管理中心对所属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定并确保各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财务部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管理办法;拟定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分子公司经营结果及财务数据进行认定和评价。
各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财务部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在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框架内制定本公司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报送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审批后执行且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的财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各公司应不断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记录、计量验收、财产清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和科学的内部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三章财务管理的主要制度与办法及其修订
第九条集团财务管理的制度、办法主要有:
1、集团会计核算制度
3、预算管理与管控办法
4、资金调配与管控办法
6、往来账管理办法
8、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条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对各公司进行一次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一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的修订调整,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拟定,经集团公司总经办会议讨论通过,集团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对外会计报表的编制
第十二条各公司须按照国家的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上报。
第十三条外部投资者需要的会计报表应以中国会计准则的会计报表为基础,按照外部投资者需要的会计准则进行转换。
第十四条各公司的会计报表必须及时、准确和真实的反映本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第五章财务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有权对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经营成果真实、合法。
第十六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应对各公司进行一次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并提出书面检查意见。具体时间可根据公司业务实际进行安排,检查内容包括各分子公司会计账务处理的规范性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财务预决算会议,对需结转的收入和成本进行提前的规划计算;各公司每季度应对大额的资产、负债和往来挂账的费用进行清查、清收,确保财务预算的可靠性和会计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务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1、集团会计核算制度
3、预算管理与管控办法
4、资金调配与管控办法
6、往来账管理办法
8、资产管理办法
附件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制度,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会计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会计机构设财务管理中心,在董事长和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的财务会计工作,并对集团公司负责。各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设财务部或财务岗,根据公司和项目规模配备财务经理、主管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财务行政管理模式自上而下纵向管理、横向配合的财管形式开展具体工作。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格财务人员的任命、使用、配备归属集团财务中心财务总监和董事长直管,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财务部的业务受财务管理中心授权、指导和监管。
第三条财务会计人员须严格履行会计岗位职责,遵守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
第二章中国会计准则下的主要会计政策
第五条本公司执行的会计及财务制度为《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等。
第六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记账原则和方法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实行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编制。
第十条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出租开发产品按直线法进行摊销。
第十二条公司对应收款项按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
第三章 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十三条置业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并根据具体经营特点选用会计科目。非置业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应行业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各公司财务部在具体账务处理中必须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二级、三级或四级科目,做好辅助核算。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账簿
(一)从外公司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公司印章;
(二)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其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公司主要领导的签名或盖章;
(四)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
(五)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六)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公司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七)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八)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第十六条按规定应该使用电子发票、税控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的必须按其规定办理。
(一)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七)当年内发现已登账的凭证填写错误时,应调整相关科目;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损益类的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蓝字更正。
第十八条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公司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台账、出租开发产品台账等账册。
第三章资产
资产是指由以前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公司拥有和控制、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源。公司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二十条货币资金指公司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在途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公司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按照投资成本计量,并按以下方法确定:
(二)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将投资者投入作为短期投资;
(四)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做为短期投资成本。
第二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三)公司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不含应收票据)按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
坏账的确认标准: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与其为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收款项,由财务部提出核销申请,确认为坏账,;审计、法务部审核,经集团公司总经办会计讨论,报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经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长审核签批后,确认为坏账。
(四)待摊费用。按收益期分为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待摊费用指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承担、分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费用,如广告费、租赁费等;长期待摊费用指公司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承担、分摊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含五年)以下的各项资本性费用,如装修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收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二十三条存货包括库存材料设备、开发成本和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低值易耗品等。
(三)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价格;
(六)各项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按一次性摊销;
(八)在建开发产品为尚未建成、以出售为开发目的的物业;
(九)拟开发土地是指所购入的、已决定将之发展为出售或出租物业的土地;项目整体开发时应全部转入在建开发产品;项目分期开发时,应将分期开发用地部分转入在建开发产品;后期未开发土地仍保留在本项目。
(十)公共配套设施按实际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应在完工时分清属于营业性配套和非营业性配套。非营业性配套摊销转入住宅等可售物业的成本;但如有经营价值且拥有收益权的营业性配套设施按照可售物业的收益范围分摊单独计入“出租开发产品”或“配套开发产品”。
第二十四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依照集团低值易耗品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五条长期投资包括公司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各种股权性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它债权投资和其它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长期投资在取得时按初始投资成本(含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入账,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后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
第二十八条长期投资应根据持股比例分别采用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
第三节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公司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如空调、复印机等。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含买价、运费和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入账。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提取。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购建、报废、调入、调出、租出及对外作为投资等应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并应设置明细账核算。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应每半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本公司行政人事部和总经理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以原值减累计折旧记入资产负债表内。
第三十五条在有关建造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与购买或建造固定资产有关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成本(包括在购建期间利用专门借款进行购建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对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残值率按5%。以前年度折旧年限与此不相同的旧固定资产,按照原折旧年限进行会计核算和折旧计提。
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分别为: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的管理依照集团关于固定资产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节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是公司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如:软件、商誉、专利权、商标使用权等。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量。
第四十条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按5年摊销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征用土地的使用权费用是为建造商品房的支出应列入商品房成本中,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四十二条公司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负债
负债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一节流动负债
第四十三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第四十四条公司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十五条公司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小于或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差额的计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六条债务转为股本的应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作为实收资本,债务账面价值与转作实收资本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第二节长期负债
第四十七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第四十八条各项长期负债应分明细进行核算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四十九条长期负债应当按照负债本金和债券面值、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并按用途分别计入成本或当期财务费用。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第五十条所有者权益为公司投资者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益。
第五十一条实收资本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同、协议的规定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
第五十二条企业实收资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动:
(四)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企业应当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
第五十三条资本公积包括资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第五十四条盈余公积金按照规定或经股东大会批准从净利润中提取,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达到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可以用来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六章收入
第五十五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五十六条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七条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
第五十八条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第五十九条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
第六十条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一)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予以计量:
(1)利息收入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销售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销售合同,购房款已全额收讫;
(三)与实测面积相对应的房款已经确定,可以开具发票。
(四)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十二条出租物业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具有承租人认可的租赁合同、协议或其他结算通知书;
(三)出租开发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十三条经营租赁收入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认为收入。
第六十四条劳务收入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确认为收入。
第六十五条资金使用费收入在合同规定的计息日或收款日确认为收入。
第六十六条其他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合理加以确认。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八条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开发成本和开发间接费用。开发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资本化利息。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奖金、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第六十九条对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按下列规定执行:
(四)各公司财务部负责应同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完成竣工决算工作,正确核算各项完工产品成本。
第七十条材料设备采购成本的管理。
(二)所购置的材料设备必须到货并且审验无误后才能凭合同、验货报告、入库单、货运单据等有效原始凭证办理付款手续。合同约定有预付款的按照合同执行,同时及时取得合规发票。
第七十一条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期间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二条公司对管理费用、营业费用、项目管理费实行预算管理。
第七十三条购买烟酒及其他礼品,单件金额在500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事先询价、比价,比价单签批至董事长,营销推广费、广告费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事先询价、比价,比价单履行签批至公司董事长,项目管理费如晒图费、材料采购等比照办理。
第八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七十四条各公司每年应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战略目标、生产经营任务等编制年度利润计划、确定目标利润,并建立利润分析制度、明确利润的考核指标以及权责归属。
第七十五条各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等。
第七十六条各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
第七十七条各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第七十八条利润分配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各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拟订并提请股东会批准;
(三)以前年度的亏损没有弥补完,不得提取盈余公积金;
(四)各公司不得预分利润,即无盈利年度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六)各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发放,如现金、股票、财产等。
(七)各公司决定是否分配利润以及以什么形式分配利润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负债契约、现金支付能力、税收政策等的制约。
第九章财务报告
第七十九条各公司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八十条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和其他有关附表。
第八十一条各公司应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设计编制内部管理报表,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报表种类,调整报表内容、报表格式。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的设计、编制、报送须经财务管理中心的总经理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直接要求财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财务数据。
第八十二条财务报表必须遵循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编报及时的原则。
(一)各种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必须对应、准确;
(二)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据必须相互衔接;
(三)报出的报表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本公司留存报表外,还应同时通知接受报表的公司,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四)各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在报送前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的签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在报送前必须由总会计师、cfo审核、签字。
第八十三条合并会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编制。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子公司指本公司通过直接及间接占被投资公司50%以上(不含50%)权益性资本的公司或本公司虽然占被投资公司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只有在本公司对子公司占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虽占其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期间,其经营成果才反映在本集团的合并利润表中。少数股东应占的权益和损益作为独立项目记入合并会计报表内。合并时所有重大内部交易,包括集团间未实现利润及往来余额均已抵销。
第十章附 则
第八十四条此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国家制度变化及时修订,并有解释和监督权。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保障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执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中心、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
第四条非置业类公司的财务岗位分工由其公司根据业务特点及本办法要求,拟定其本公司财务人员的分工与岗位责任要求。
第二章财务人员的任命、聘用与培养
第五条各公司财务经理的任职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提名,经集团财务总监报审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报备集团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正式委派。
第六条各公司的会计核算人员由各公司财务部按照岗位标准要求报审集团财务中心进行统一招聘,各公司财务经理参与招聘工作。初选通过后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财务总监进行复试,财务中心同意后,报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由各公司聘任。
第七条新进财务人员按集团新员工辅导制度的要求,由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指定辅导员,安排学习企业文化。
第八条岗位交接时原岗位会计应向接替人员进行基本系统使用方法和具体业务操作的培训。
第九条集团财务中心拟任命的经理级管理人员需在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相应的会计岗位进行为期1~3个月的业务学习,根据相应的业绩与能力表现,适时委任。
第三章财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条集团财务中心负责集团公司所有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政策法规和信息操作系统使用的培训工作。每月进行不低于1次的业务学习。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对各公司财务部提供上报的各类管理报表和财务信息进行考核,评价其及时性、准确性和核算方法的合理性,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
第四章财务人员的轮岗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和各公司财务部应在保证部门工作稳定的前提下定期进行人员轮岗。
第十三条各公司财务部经理原则上任职一年内不调动工作,任职满两年后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合理调换。各公司的财务核算会计原则上在一个岗位上任职不得超过两年,满两年后根据个人职业规划和公司培养计划进行合理的岗位轮换。
第十四条财务核算会计的轮岗由各公司财务部经理拟定方案,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财务人员的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离职或岗位轮换必须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办理正式的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岗位移交时,移交人员应编制移交清册,交清自己负责的各项业务明细,接收人员要逐项核对查收,当面清点,双方无疑义后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财务部副经理及以上级别的财务人员移交时,还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岗位移交时,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六章财务人员业务处理及报表的上报时间安排
第十九条出纳
(一)安全保管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网银盾。
(三)日常收付款、银行转款工作应在当日完成;
(四)每月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
(五)每周及时更新各公司应付未付款明细表,上报本公司财务经理。
(六)每日录入、跟踪核对按揭房款到账金额并编制销售日报表。每周五与营销部内业核对房款销售金额;第周出具销售均价和销售周报,报给财务经理,及时配合营销内业核对录入房管局监管资金。
(七)每月二十五日前编制下月按揭到账金额明细表以确定下月按揭任务;
(八)收到银行按揭扣款单据的次日登记违约台账并进行账务处理,每周应对月供违约客户进行催收。
(九)每月核对银行对账单,并于20日上报给集团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成本会计
(一)应按照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合同付款业务,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各项业务账务处理须当日完成。
(二)及时将开发间接费分项目计入房地产成本系统的科目中。
(四)成本会计根据集团往来对账制度的相关规定与供应商核对往来。
第二十一条费用会计
(一)费用报销时,认真审核票据,严格执行公司制度及授权;
(二)根据集团往来对账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内部员工借款;
(四)每月7日前(节假日根据情况顺延)向本公司总账会计(财务经理)上报当月费用预算分析报表和报告。
(二)每月2日前上报上月内部往来对账单;
(四)每月3日出具会计报表,并于3日12点前上报
(五)每月9日出具月度财务分析,并于晚上下班前上报。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经理
(三)每月20日上报本公司下月及后续月份的预算调整;
(四)负责项目的银行贷款及相关事宜,并安排可调度的资金回集团公司。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增强集团公司的竞争力,保证集团公司运作的计划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管理及控制是指通过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与考核,有效保障集团公司完成目标任务,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提高集团公司战略管控能力的系统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的确定与分解、预算的编制与分析、预算的执行与控制、预算的反馈与考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中心、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
附件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金的合理调度,做好资金的预测与分析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的安全,切实规范各公司银行账户设置、印鉴管理、资金调度、资金计划与预测、集团银行信用与融资合同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中心、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条各公司的银行开户的基本户由总公司统一安排。基本户设置由各公司财务部经理提出方案,经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审核,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后设立。
第四条其他账户的设置和使用由各公司的财务部经理提出方案,经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审批后设立。
第五条银行贷款账户的设置由各公司根据与贷款银行的协议设置,同时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各公司的财务印鉴与支票须分开管理。印鉴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印鉴管理办法保管使用。
第七条各公司的支票由出纳购买、保管,会计登记备案。
第三章资金调度
第八条各公司支付工程款须按照公司的授权制度和资金计划执行。
第九条各公司内部自有银行账号间的资金调度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1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经理审批,出纳进行资金划转;
(三)内部保证金账户与结算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度,由各公司、项目部财务经理报财务中心财务总监或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各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度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100%股权的分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调配由集团财务中心拟定资金调度方案,集团财务中心财务总监申请,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资金计划与预测
(一)每周五上午,各公司向集团财务中心上报资金周报。
(三)每月29日前,各公司上报后6个月的资金预测,分项目进行销售合同款预测、销售回款预测、工程及费用支付预测、土地款预测和税收预测。
第十二条融资合同与集团银行信用管理
(三)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及时偿还银行贷款;
第十三条集团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调度
(二)在满足资金用度的条件下,各公司的剩余资金可以进行银行货币资金的理财计划,以提高资金的收益。货币资金的理财方案,由各公司财务经理拟定,报本公司总经理审核和集团财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集团内部资金使用利息的考核。集团与各公司间的资金划转按类别结算利息(不实际划转利息)。集团给各公司间购买土地的资金,其利息由各公司在考核时进行核算,作为使用土地资金使用的利息支出,各公司不在财务上进行核算。其利率按照资金供给方的银行贷款利率或平均贷款利率计算,计算的期限从该公司的资金全部划转给集团公司开始计算。期间的利息支出以月度为公司核算,不足一月的不计算,利息作为当期财务费用的支出。各公司对集团公司的资金贡献,按照以各公司的贷款利率收取使用资金公司的利息,作为对该各公司当期的资金收益。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5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范货币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防范财务风险,依据《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货币资金坚持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中心、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
第二章现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公司人员的差旅费报销、交际应酬费报销、电话费报销以及公司福利费的支出。
(二)公司临时雇佣人员提供的短期的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或因工作需要必须筹借的备用金。
(四)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支出。
(五)支付员工宿舍房租。
(六)经审批以后的退个人购房款。
(七)除以上规定以外,出纳支付的结算款项,超过使用限额的应当以银行转账支付。
(八)特殊情况下支付现金,需经财务总监审核,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六条现金收支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四)支付现金时,出纳应审查单据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现金支付范围; 出纳支付工程结算款项时, 在第七条规定以外的项目应当以支票支付。
第七条现金盘点
(三)财务部经理每月应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一次突击性的盘点,并填写盘点表,对差异进行分析并做出处理决定。所有关于现金长短款调账的凭证均需财务经理签字并报集团财务中心总会计师批准。
第三章银行存款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银行存款账户和支票管理
(三)结算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
第九条银行收款的管理
(三)出纳须及时到开户行领取回单和各种银行票据。
第十条银行付款
(三)对于超过付款期限的支票应退回给出纳,由出纳进行登记作废登记并妥善保存,开具新支票。
(四)使用支票、电汇等付款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申请审批权限办理,所有票据的签发必须有财务经理和总经理的签章。如果使用收到的承兑汇票支付,须经过财务经理的批准,出纳应对承兑汇票的收支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银行对账
(一)出纳于每月15日前取回各银行对账单;
(二)各公司应指定专门会计人员在每月月初将上月的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交财务经理审核。对未达账要列明时间、原因和金额, 并于次月跟踪未达账,直至账账一致。
第四章备用金和业务借支的管理
第十二条加强各公司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置业类各公司的日常备用金的总额控制在10000元,非置业类公司的日常备用金的总额控制在3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如有因银行较远需超过规定限额的,须经集团财务中心批准。
第十三条个人备用金借款额度的岗位权限:
(二)每月应对借款人进行一次清款,超出部分借款人需要归还借款或冲销费用。
第十四条个人业务借支范围仅限于现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货币资金管理进行考核,各公司要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本公司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依据集团公司考核标准,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六条根据《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所属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是本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的责任人。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往来账管理制度
为加强集团公司债权债务管理,规范往来对账制度,特制定本制度,制度实施范围: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分子公司和关联公司。
一、公司内部个人借支管理
财务部严格执行“前不清后不借”的个人借支原则。公司每月至少与借支人员对账一次,月末催收欠款。每季末结账前出具催款通知单,书面通知借支人员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如有差异要及时查找原因、未入账的要及时入账。
二、外单位债权债务核对管理
4.对质保期已到应支付质保金的,在付款前要双方核对,再次确认核对质保金挂账余额,并要求收款单位出具收据并签章。
5.对其他往来挂账,有业务发生的、余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每3个月双方要进行核对确认,有不符情况的,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余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年末发书面询证函确认,对挂账1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要查找原因及时进行催款清理。
三、
内部往来的核对4.内部其他往来发生时,及时相互通知、核对,相关收据、票据及时传递,确保其他往来双方挂账金额一致。
5.每月末结账前各单位之间进行往来款项的核对,并出具双方确认的内部往来对账单,如有不符要查找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确实由于业务原因不能入账的情况要在对账单中注明未达账项的形成原因及金额,每月2日将经双方确认后的内部往来对账单电子版报至集团公司财务部。每年初总账会计将12月末内部往来对账单打印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四、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各公司债权债务情况实时监督检查,对上报的内部往来对账单及时与账面核对,对各公司个人借支催收情况及时监督落实,对施工单位往来及时检查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的扣除、缴纳情况,往来核对情况等。
五、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各公司对不上的往来及时监督查找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对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及时上报审计法务部,经审计法务部(会计事务所)的认定,转入司法程序催收,由审计法务中心(会计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法定手续清账。
六、审计法务部(会计事务所)对各分子公司债权债务挂账余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完整性履行审计职责,并出具书面的审计报告或整改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七、本制度未涉及事项均按国家相关制度及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公司可依据本制度制定本公司对账制度实施细则。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6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的质量,达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依据《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档案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公司的重要档案资料,必须设专人妥善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中心、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分类和归集
第四条会计档案分为:账簿类、凭证类、报表类、工资表类、其他等五大类,分类要清楚,分类方法前后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条凡是本公司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工资表、会计资料、各类合同与协议以及其他有保留价值的会计核算档案均应归档。在财会工作中形成的收文和发文、会计制度、会计工作计划、
总结
等文书材料也要归档。归集的会计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做到不缺年、不漏月、不缺件。第六条归集范围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四)工资表:工资单、奖金发放表、三金扣款表、工资说明等系列与工资相关资料。
(六)其他:包括动态目标成本表、动态目标收入表等、会计档案的移交清册、保管清册、成本计算表、固定资产卡、备查簿等。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
第七条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按记账凭证大小折叠整齐,按月整理存放;
(二)会计凭证的装订要规范,一律左侧装订,不得订角;
(三)填写会计凭证封面和卷脊,应统一按规定填写;
(四)次月20日前完成当月凭证装订工作。
(五)记账凭证封皮内容填写齐全,按编号顺序排列。
第八条会计账簿
(二)每本装订页数在400页以内;
(三)会计账簿的卷皮、卷内目录要设计统一格式和填写内容。
第九条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按月份、年度分别装订;
(二)会计报表的卷皮、卷内目录,要设计统一格式和填写内容。
(三)各公司会计报表需要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字,每月将签字手续齐全的会计报表传至财务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条工资表
(一)工资表按年度结合组织机构立卷;
(二)工资表的卷注应注明部门、年度、月份、卷号。
第十一条合同与协议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x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股东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万元)
出资方式
(一般自章程签订20年)
货币
例如:2034年3月2日前
货币
合 计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缴纳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于200x年xx月xx日(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年(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非法人企业一般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法律通过追究其投资者的无限责任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许非法人企业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
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属必要。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易导致公司资产薄弱、清偿债务能力减弱等弊端。世界各国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时成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四
一、第二章第四条原为:“公司名称xx市xx有限公司”。
现修改为:“公司名称xx市xx有限公司”。
二、第三章第六条原为:“公司经营范围企业形象设计、平面设计、产品设计、动漫设计”。
现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形象设计、平面设计、产品设计、动漫设计、市场策划、企业推广”。
法定代表人签名:
x年7月9日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做出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权;
(4)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九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条 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4)向股东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负责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