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执行异议书和执行异议申请书(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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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执行申请书格式篇一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劳动争议一案。经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将改制时核定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支付给三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经审理后作出(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全某、朱某、俸某支付改制时计提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申请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20____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的执行通知书,限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人民币43884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58元的义务。
一、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贵院执行该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当中,在申请人提起上诉后,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因企业资本结构等改版导致劳动关系变化引发的纠纷,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由此可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院执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即便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亦不应予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现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的争议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亦不应予以执行。
三、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即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情形外,其余均实行“一裁二审”制度。本案当中,双方所争议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的范围。因此,如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后,仍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无疑是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将本案的争议置于“一裁终审”的尴尬地位。
此外,劳动争议双方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而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正确与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进行判决。现贵院将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推定为维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法院依据。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 致
七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异议执行申请书格式篇二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敬礼!
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异议执行申请书格式篇三
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_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二0__年三月一日
异议执行申请书格式篇四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20__)日开执字第341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主体不适格。
日开商初字第2333号调解书将异议人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不是异议人,异议人仅仅是与阳光大酒店有过职务工作关系。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列为被告起诉,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歪曲与误解。
二、违反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2223号调解书除异议人辩解外未见任何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调解过程异议人理解并非调解并非自愿,仅仅是应法院要求“配合工作”。且调解书的送达与签收是分离的,送达调解书时,异议人拒绝签收,不同意调解书的内容;只是应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签字,法院并未告此签字是调解书的签收。调解书送达时,异议人拒绝签收,就已经表明调解书并未生效,已经作废。
三、
事实与证据方面。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吵大闹。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正值旅游旺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发连锁反映,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望允所请。
此致
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异议执行申请书格式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______申请执行被执行人______一案。贵院于____年2月9日向异议人送达(_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异议人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______所负到期债务60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异议人对上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在贵院送达(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查明我公司已不欠______款,亦没有被执行人______的债权可供执行。故无法直接向申请执行人______履行被执行人______所负到期债务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异议执行申请书格式篇六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 号 裁定书
二、解除对于申请人所拥有的房屋的查封状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与借款万元,双方暂定六月之内偿还,并且愿意以 执行令中涉及的 号房屋用于抵押。随后为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对此进行了公证。因此,申请人对债务并无异议,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对于贵院发布的(令) 以及执行办法以及查封行为不予认可。
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 申请人与本案债权人约定有效,但是其具体抵押行为并未完成,查封行为违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法四十一条 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了 ,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时 应当以登记作为抵押成立要件,并且规定了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部门。
因此,贵院查封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 ,支配权。请求贵院对此行为予以纠正。
作为独立法人机构 我方债务众多,在不动产抵押登记前如何处置财产是我方自主行为,我方通过手段也有能力予以偿还,但是贵院查封之后,该房产价值远超所欠债务,对申请人并不公平,对于所涉其他债权人更不公平。而且执行书中涉及房产无法交易 无法变现,导致债权纠纷更加严重,矛盾更加尖锐,并不符合积极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矛盾的主旨。因此贵院在执行令中标注的或者强制交付房屋一说不合理。
四 根据上述三条 申请人可以推论,在贵院颁布的执行令中,后加的一条“或者交付房屋”是一种强制性要求 不合理 不合法,本不应该出现在该执行令中,申请人不能依据该文书内容协助执行,更不应该作为贵院一种手段强加于申请人。因此请求贵院对于该执行令予以中止。
申请人:
年月日
异议执行申请书格式篇七
申请人:杨慧(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
项兴海(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15955008666。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2、对执行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xx)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xx)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xx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xx)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慧、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xx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慧、项兴海下达了(20xx)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x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x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x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x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对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慧、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许庆胜律师电话:xxxxx
200x年x月xx日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x份;
2、证据材料x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