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信用议论文开头(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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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议论文开头篇一
新常态下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变化
经济进入新常态,意味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条件和环境已经或即将发生诸多重大转变,经济增速回落、经济结构优化、经济增长动力改变,这些变化对商业银行这样的强周期、高依赖型行业的冲击和影响无处不在。
(一)经济增速放缓与商业银行的发展速度相适应,业务增长速度将逐步回落新常态。从整个金融业来看,如果经济增长速度维持在7%~8%,而商业银行的利润增速却保持20%~30%,这显然不尽合理,也不可持续。在这样的格局下,很多的金融活动实际上是“脱实就虚”“自娱自乐”.同样地,单个金融机构对其未来发展速度的预期也要更为现实、理性。总之,随着中国经济增速区间的下移,商业银行过去“高歌猛进”的黄金繁荣期已经结束,从20xx年前三季度公布信息上看,国内商业银行净利润增速下滑比较明显,全国16家上市银行实现净利润1.03万亿,同比增速2.1%,其中四大商业银行增速下滑至1%以内,商业银行业务增速回落将是金融业的一个“新常态”.
(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与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相互影响相互促进,金融业态将发生变化。一直以来,中国的经济金融存在“三多三少”的现象:
一是“资金多,资本少”,造成企业和地方政府负债率偏高;二是“间接融资多,直接融资少”,国民经济的风险集中于银行体系;三是“银行存贷业务多,其他业务少”,商业银行重视发展存贷款,较少从事其他金融业务。今后,随着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这种局面将逐步得以改变。一方面,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将进一步健全完善,互联网金融等新的金融服务业态将加快涌现;另一方面,由于金融价格机制更加市场化,未来利率、汇率的波动也将成为金融的一种“新常态”.
(三) 与经济增长动力改变相适应,商业银行各项基础条件将不断改进并完善,金融监管环境将日趋严格。一是维护金融稳定,对银行资本的要求更为严格,对流动性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二是实施“栅栏原则”,要求把银行或其他不同类别金融业务及风险进行区隔;三是加强审慎监管,一方面要求银行的发展速度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活动更加透明、规范。
新常态下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变化分析
当前,中国经济呈现经济增长的换档期、结构调整的阵痛期与前期刺激政策的消化期“三期叠加”,经济增速将持续放缓,不可避免要经历行业景气周期性波动,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困难态势将不断加剧,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尤其是顺经济周期的行业信用风险将不断上升。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部环境压力加大。
20xx年发生的经济危机对我国企业带来了重大冲击。危机之前,我国经济长期快速、平稳增长,很多企业对未来发展普遍乐观,并基于对当时经营环境的判断,采取了增加财务杠杆扩张的经营策略。但是20xx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进入下行通道,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投资增速下滑,出口负增长,内需提振乏力,加之信贷政策收紧,很多企业资金断裂,关停倒闭。受大环境影响,煤炭、钢铁、水泥、冶金、有色、机械等支柱行业经营持续低迷,整体经营效益持续下滑,行业风险管控压力加大。在采矿、有色、钢铁、化工、机械制造等支柱经济领域,出现了产能过剩、价格下跌,销售量、现金量和利润普遍下降的情况,客户经营状况下滑,盈利水平明显下降,第一还款来源保障度有所减弱,存在通过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之外的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情况,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控冲击加大。
(二)不良贷款有所增加。据统计,近来多数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呈现“双升”势头。预计在今后两年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还将进一步增加,不良贷款管控的压力还将持续加大,信用风险管控成效将关系到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和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风险传递范围扩大。从区域分布看,不良贷款首先从经济比较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等东部沿海地区集中暴露,目前仍在持续发酵,逐步蔓延至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中西部地区将成为不良贷款新增较多的区域。从客户结构看,受国家宏观调控、产业结构升级、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政策以及市场需求疲软等因素影响,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风险处于高发态势,产能过剩行业风险严峻,钢铁、有色、煤炭、采矿等行业普遍经营恶化,并向上下游扩散,产业链风险加速暴露。同时我国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条紧张、库存量大、集中、房企融资难,绕道融资量大,风险凸现。特别是高风险担保圈、通过关联公司流向房地产行业也容易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信用风险管控压力明显增大。
(四)客户自身抗风险能力脆弱。
当前企业客户出现风险,有前期经济大环境的影响,而更多的是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集中体现,主要表现为企业自身造血功能丧失,陷入流动性紧张、有资产没有现金流的困境。近年来,企业集团化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通过多头融资、过度负债扩张规模,跨界经营,涉房、涉矿,涉及民间融资。随着经营环境变化,市场需求疲软,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加之用信短贷长用,用信期限错配,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不匹配,导致资金回笼出现问题,企业难以应付日常开支和偿还到期借款,风险很快暴露并传染至子公司。加之受宏观政策的影响以及房地产价格回归理性的趋势,抵押物的价值与过去几年相比出现明显下跌,抵押物的价值已出现不同程度的打折,信用风险缓释能力有所下降。
(五) 商业银行风险管控不到位。一是风险控制意识不强。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存在“重发展、轻管理”,关注贷款抵押手续落实,轻视企业经营管理,风险识别不准,预警处置不及时,缺少一种舍我其谁的担当精神。二是贷后工作不扎实、不精细,对企业生产、销售、盈利、投融资、担保、重大事项等情况不深入调查分析,只停留在客户汇报和表面数据分析,贷后现场检查走过场,没有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和经营变化“对症下药”,风险信号报告滞后。三是资金监管不到位,受托支付落实不到位,资金流向与申请时的用途背离,不能专款专用,尤其是集团客户信贷资金多被变相归入集团或关联公司,从而“身首分离”、失去控制。四是抵押物管理不到位,抵押物管理未按规定开展定期评估,抵押物被强行处置、变卖,或被重复抵押、转让不知情、不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形同虚设。五是对发现的风险信号不敏感,反应不及时、决策不果断、处置措施不坚决,丧失风险化解的最佳时机,造成最终损失的扩大。
新常态下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的建议
新常态需要新金融,商业银行要主动适应新常态,准确把握新常态下经济环境对信用风险管控的新要求,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加强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积极应对新常态下信用风险管控带来的挑战。
(一)严格落实信用风险管控责任。商业银行行长是信用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前瞻思维”“底线思维”,对辖内风险管控“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全力推动信用风险管控。对大额信用风险客户,商业银行领导要挂点包户,亲自研究风险化解方案,亲自推进化解方案实施,前台客户部门要按照分层管户要求,担负起风险化解的牵头责任,做细做实客户风险防控;信贷、风险等中后台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职能,加大贷款到逾期监测,及时预警风险,协助客户部门制定风险化解方案。不断加强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强化条线工作督导,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构筑有效的前、中、后台三道风险防线,提升风险管控合力,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预警与化解能力。同时,加大对虚假骗贷、内外勾结等引发的信用风险事件责任追究。
(二)主动做好全流程信用风险管控。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价”全流程信用风险管理的原则,严控信用风险。一是提高调查质量,严把准入关。提高调查质量,严格落实信贷政策和准入要求,不能以客户营销和同业竞争需要为由随意突破准入标准,防止“病从口入”.对高风险担保圈、隐性集团客户要加强准入管理,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做好前瞻性风险预警和防范。二是做实贷后管理,严把评估关。前台部门要定期开展贷后管理,准确识别客户生产经营中的不利因素,及时掌握客户风险变动状况,有效处置各种可能形成贷款下迁的风险因素,防止贷款形态向下迁徙。特别做好贷款到期前及利息结息前各项贷后管理工作,提前落实还贷资金来源,力争贷款到期及时足额收回,防止出现因内部管理不到位、非客户因素导致的贷款逾期。
(三) 持续开展问题客户信用风险排查。定期对辖内法人客户专门开展风险摸底排查,不断加强信用风险的前瞻性管理,真正做到客户风险状况“心中明、底数清”.排查的重点是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风险状况,尤其要高度关注客户出现过逾期、欠息的,是否存在过度授信、多头授信、民间借贷;是否存在短贷长用、存货和应收账款超常增长;所处行业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生产成本是否出现大幅上升;是否存在产能盲目扩张、脱离主业从事矿产品以及房地产开发;是否涉及担保圈、担保链,存在较大代偿风险;是否存在关键管理人员突然离职、失联、涉案;是否存在被收购、兼并,或还款主体变动,造成偿还能力明显下降、甚至债务落空等情况。根据风险排查结果,对有问题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加大贷后管理力度和频次,紧盯客户经营变化和资金流向,防止风险劣变。同时,要根据重点区域和重点产品开展风险专项治理,不断提高信用风险管控效果。
(四)全力化解问题客户实质性风险。一是强化预警。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风险”原则,紧盯辖内重点领域和重点客户,监测客户融资来源与经营模式变化,分析客户资金流向以及各种“软信息”,强化风险预判,实施分类预警,突出实质性风险化解,增强风险管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制定预案。按照客户分层管理要求,由前台部门牵头制定客户风险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做实抵押担保手续,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具体任务,有效管控风险。三是主动处置。客户部门要按照各自的“防区”,主动履职,守土尽责,密切关注客户可能面临的风险,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置风险,严防风险隐患演变成实质性风险。
(五)加快清收存量不良贷款。在坚持自主清收基本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呆账核销和批量转让力度,进一步加快不良贷款清收处置速度,着力化解存量不良贷款风险。一是立足自主清收,最大限度实现处置收回。突出清收处置重点,集中力量抓好大额不良贷款、新发生不良贷款、抵押担保相对充足的不良贷款的直接清收,以快收、抢收把问题解决在当下。
二是要加大核销力度,实现“能核尽核”.切实做好核销前期准备工作,对存量不良贷款分门别类进行梳理,逐级细化和落实核销项目名单制管理的责任、时限及工作标准等要求,集中力量组织开展核销。尤其是对重点客户和重点产品等不良贷款要加快核销。三是创新思路,拓宽视野,加快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工作,防止贻误处置时机,造成资产风险扩大。
信用议论文开头篇二
中午的街上热闹非凡,我迈着欢快的脚步走在去文具店的路上,手里紧紧地握着五十元,我要去把我心心念念的同学录“迎娶”回家。
带着满心的期待,用比平时快一倍的速度到达了目的地。当我把那只握着五十元的手松开时,却发现那绿油油的钞票早已无影无踪。我的五十元跑到哪里去了?这可怎么办啊?我心里十分着急,赶紧四下寻找起来。
这时,一位衣衫褴褛的乞丐向我走来。我想:他要干什么?难道想向我要钱?要是平时我肯定会拿点钱给他的,可现在我自己的钱还没找到,怎么会给他钱呢?这个“不识趣”的乞丐不合时宜的出现,让我感到十分的厌恶。
可他接下来的举动,却完全出乎我的意料。
他径直走到我面前,并没有开口向我要钱,而是把手伸到了我面前。我定睛一看,这不就是我丢的五十元吗?我拿起钱向他说了声谢谢,然而乞丐并没有说什么,而是回到了自己的位置上继续乞讨。
我心中十分的感动,他那样贫穷的乞丐捡到我的钱居然还能还给我,而不是自己留着,他这种拾金不昧的精神,真令人敬佩。
我打开对折的五十元,仿佛看到了一颗爱心,里面装满阳光,装满善良。
但是我并没有拿着这失而复得的五十元去买同学录,而是把这钱交给了乞丐,因为一位乞丐都能把小男孩丢失的钱还给他,为什么我就不能把这钱去给一个比我更需要的人呢?
把钱交给乞丐后,我十分的高兴,心里甜滋滋的回到家中,并向妈妈说了这件事。她不仅没有说我,还夸了我,又给了我五十元让我去买同学录。
夜静了,知了也不鸣叫了,可是我还是睡不着觉,我还在想着今天的事。这件事令我成长了,也让我懂得了,做人要讲诚信,如果捡到别人的东西不要据为己有,要尽快找到失主还给他。
信用议论文开头篇三
20xx年以来,债券违约事件频频爆发,已对债券市场产生了较大冲击,债券融资规模明显减少,金融机构对低等级债券的认可度处于五年来的低谷。宏观环境较紧和企业盈利较弱是本轮信用风险集中爆发的主要原因。对此必须加强预警和政策准备,保持流动性合理稳定、增强债券基金的风险控制力度、加强市场化的债券市场违约处置,防止局部信用风险演化为流动性风险和全面的信用风险。
一、近期债券违约事件激增
20xx以来,债券违约事件频发,信用风险再次升温。仅5月以来,就有中安消、盛运环保、神雾环保、凯迪生态等多家上市公司出现债务违约,盾安环境和江南化工的控股股东盾安集团被爆450亿元债务危机,城投也爆发兑付危机。具体来看,这轮违约浪潮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违约债券的规模和个数均同比大幅增加
截至5月15日,20xx年共有17只债券发生违约,合计违约规模为145.7亿元;而20xx年同期仅有9只债券发生违约,合计违约规模为72亿元。20xx年以来,违约金额越来越大。从新增违约主体数量来看,20xx年年初至5月15日新增违约主体为6家,而20xx年上半年仅有2家,全年也只有8家。从债券评级调低的次数来看,从20xx年年初至5月15日已达到99次,20xx年、20xx年和20xx年全年分别是139次、257次和142次,从被调低评级的债券个数来看,20xx年年初至5月15日有71只,20xx、20xx和20xx年全年分别是102只、185只和102只。
(二)单个企业的风险情况日益严重
从20xx年以来的债券违约案例来看,单个企业的平均违约金额增大。例如,上海华信就有9只债券面临偿债风险,湖北宜化和西王集团均有6只债券面临风险,盾安、凯迪生态和中弘有5只债券面临风险,单个企业的违约风险明显要高于过去几年。
(三)民营企业的信用风险高企
从风险事件主体类型看,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20xx年以来新增的6家违约主体中,有4家是民营企业。与20xx年类似,20xx年新增违约主体共8家,其中民营企业共5家,集体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各1家。
(四)违约主体呈现向上市公司扩散的趋势
20xx年以前,上市公司债券违约的案例非常少,这一方面是因为上市公司整体资质较好,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具备更为畅通的股权融资渠道。但20xx年以来,6家新增违约主体中5家是上市企业,如中安消、盛运环保、神雾环保、凯迪生态等都是上市公司,盾安集团虽然不是上市公司,但也是盾安环境和江南化工两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五)城投风险事件增多,城投债潜在风险增加
20xx年以来,已经发生了3起省级城投公司风险事件,包括年初的云南国有资本信托逾期事件,4月的天津市政建设开发公司资管计划未能及时偿付本息,5月的天房集团即将到期的一期信托计划存在违约风险。此外近期西安市灞桥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担保的一期资管计划到期未全部兑付,但因其并非公开市场上融资,对市场影响较小。目前出现问题的城投债务均是非标融资产品,尚未出现城投债违约的风险事件,但需要警惕的是,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将对城投信用市场融资产生巨大影响。
二、宏观环境较紧和企业盈利较弱是本轮信用
风险集中爆发的主要原因20xx年以来的债券违约事件,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宏观环境方面,去杠杆导致的货币和信用紧缩、融资环境全面收紧;微观基础方面,出现债券违约的企业都是由于主业不强、盈利微薄或出现亏损,多种原因最终导致企业因现金流不足无法偿付。
(一)去杠杆和强监管导致货币和信用收缩,难以覆盖存量债务利息
各项去杠杆和强监管政策,导致货币和信用收缩。20xx年4月末,广义货币余额同比增长8.3%,比上年同期低1.5个百分点;狭义货币同比增长7.2%,比上年同期低11.3个百分点。20xx年以来,新增社会融资规模持续下降,截至20xx年4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181.41万亿元,同比增速降至10.5%。与此同时,市场利率却同比上升,20xx年一季度贷款平均利率接近6%,社会平均融资成本超过7%。新增融资规模难以覆盖存量债务利息,导致债务违约浪潮出现成为必然。
(二)银行、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融资全面收紧,企业再融资困难增加
今年以来影子银行监管趋严,银信合作新规、委托贷款新规、资管新规等陆续发布实施。在此背景下,非标融资规模大幅下降,20xx年1-4月的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合计同比少增1.9万亿元。债券融资持续低迷且结构恶化,弱资质发行人融资压力明显较大,从弱资质发行人净融资占比来看,20xx年1-3月持续为负,4月份也仅占1.6%。4月份短融净发行量也由1-3月的月均850亿元骤降至89亿元,以往依靠借新还旧的模式面临压力。此外,股市再融资大幅收紧,20xx年以前不少主体通过定向增发募集了大量资金,缓和了投资支出的资金压力,但是,20xx年以来融资环境变化,定向增发再融资监管趋严,a股定增募资同比大幅减少,再融资不畅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比如,盾安集团在20xx年和20xx年发行了大量债券,但20xx年之后仅发行了3期短期融资券,20xx年11月有一期短融债券取消发行,20xx年5月初计划的一期短融债券也未能成功发行,加剧了该主体的流动性紧张。
(三)企业成本抬升、利润下滑,弱资质的民营企业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
分析发生债券违约的企业,大多是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一方面,由于20xx年以来以民营企业为主要构成的中下游产业链的成本升高,导致民营企业利润下滑。另一方面,也与企业自身经营不善有关。例如,20xx年盛运环保还有7.4亿元的净利润,20xx年只有1.2亿元,20xx年则大幅亏损13.2亿元,中安消情况类似,20xx-2017年净利润分别为14.2亿元、7.2亿元和-24.8亿元。这些企业均长期存在大规模投资支出,对外部融资依赖性过高,同时债务结构不合理,短期债券占比过高,例如,20xx年底盾安集团、中安消、盛运环保的有息负债中,短期有息负债占比均超过了50%,其中盾安集团甚至接近69%,与其较长期限的投资支出明显不匹配,进一步削弱了债务的安全性。此外,大多违约主体的信用评级较低,导致其在债券市场上融资难度较大。20xx年以来,除了亿利集团外,其他主体的债项和主体评级都在aa以下(含aa),这类弱资质企业在债券市场上融资难度本来就大,加之监管逐步加强带来了信用收缩以及金融市场风险偏好的下降,使弱资质企业的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政策建议
近期的违约浪潮已对债券市场产生了较大冲击,债券融资规模明显减少,金融机构对低等级债券的认可度处于五年来的低谷。由于发生违约事件的主体多是民营企业,融资约束更紧、刚性更强,违约后能够得到的融资支持更少。因此,势必会对这些企业的投资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如果未来违约事件持续发生,将可能拖累刚刚有所好转的民间投资。此外,纵观历次信用风险冲击,低等级信用债券往往最先爆发风险,但随着信用风险持续发酵,可能引发形成担忧信用风险→低等级利率上行→净值下跌→基金赎回→抛售流动性好的资产→整体利率上行、担忧信用风险→委外赎回→抛售流动性好的资产→整体利率上行的传导链,局部信用风险可能会演化为流动性风险和全面的信用风险。因此,必须对此加强预警和政策储备,防控信用风险蔓延失控。
(一)去杠杆的同时要加强关键和脆弱环节的流动性支持,保持流动性合理稳定。尽管宏观经济有所复苏,但是很多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没有改善,迄今为止,很多过去积累的违约还尚未偿付,造成银行和机构的资产质量压力加大。因此,必要时应给银行等系统性金融机构注入流动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增强债券基金的风险控制力度,排查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强化债券基金的风险排查力度,控制债券违约对债券基金的影响。
(三)加强债券市场违约处置的市场化程度,真正释放信用风险。目前我国债券违约处置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债券违约的处置,最后都由某机构为之兜底,地方政府干预色彩比较浓,信用风险并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释放,只是起到了延缓或转移的效果。未来需加强我国债券市场违约处置的市场化程度,积极发展、利用债券置换、批量转让、折价回购等模式和工具,促进债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艳,林青,杨津晶.债券违约:处置方式、回收率及影响因素[j].金融市场研究,20xx,(2).
[2]张浩.我国信用债市场风险的特征、影响及对策研究[j].南方金融,20xx,(1).
信用议论文开头篇四
论文关键词: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信用体系
论文摘要:随着外汇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原有的外汇信息系统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高效的外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议。
外汇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因此,建立规范、高效、诚实、信用的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对于提升我国主权信用等级,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和形象以及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都有重大意义。建立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高效的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要求,外汇局对应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等相应开发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汇兑业务统计申报系统、银行结售汇管理系统等十几个应用系统。这些系统的运用,增强了监管的时效性,方便了涉汇主体的外汇收支活动,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但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以及外汇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这些信息系统在数据共享、预警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远不能适应外汇管理的需要。
一、当前我国外汇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1.外汇信息系统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数据共享性差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是在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基本是每增加一项新的外汇业务就要增加一个系统或报表。外汇管理的外汇业务信息应用系统已有十几个,基本覆盖了外汇局所有业务领域,但由于每项外汇业务需求的提出时间先后不同,指标设计口径不一,各个应用系统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无法充分发挥子系统有机整合后的整体优势,对于有效利用外汇数据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有着一定的制约作用,而且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资本账户的放开以及证券、保险和服务业的进入,为了保证有效监管,每项业务都要增设新的系统,那么,外汇管理的信息系统要以成百上千计算。
2.外汇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方式原始建立高效的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对外汇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数据的采集方式和统计监测系统的综合分析功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现行的统计监测系统游离于银行自身业务系统之外,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为例,客户国际收支交易的涉外收付信息虽已存在于银行自身业务系统中,但在进行申报信息的报送时,银行仍须将这部分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既加大了银行工作量,又存在二次录入错误的可能。目前,外汇局与银行、企业的信息传导载体还主要是纸质报表,大部分数据采集来源于手工台账登记,然后手工汇总后通过专门的统计程序上报。这种数据采集方式不仅会发生因填报人在统计内容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人为统计错误,还会由于手工采集速度的限制而导致在信息掌握上的滞后性。加入wl’o以来,我国涉外经济增长迅猛,跨境资金流动日益频繁,新的交易种类不断涌现,跨境收入金额迅猛上升近10000亿美元,如此大规模、高频率的跨境资金流动,如果都要用手工台账方式统计汇总,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3.外汇信息监测系统缺乏有效的预警、预测机制高效的外汇流动预警、预测机制是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指标的设置必须体现管理者的意图,从目前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和其它系统看,还停留于信息的采集、汇总阶段。仅局限于对各类具体业务的事后统计,缺乏必要的信息加工、利用、分析和反馈机制特别是缺乏对异常信息的的监测、筛选以及对外汇流向的事前预测,加上外汇信息的流动渠道不畅,信息反应迟缓,所以对违规、违法的外汇流动的监管就缺少快速、敏捷的反应机制,对决策的支持作用十分有限。
4,外汇信息监测系统不能反映涉汇主体的交易全貌账户是统计的基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虽然已在全国推广实施,但该系统不能反映全部企业或企业全部的外汇收支活动。一些对公单位的结售汇,如出口结汇、捐赠结汇、进口购汇及其相应的收支等,可以不通过外汇账户进行收付,致使外汇账户收支不能完整地反映涉汇单位的涉外经济活动。特别是作为对银行外汇业务监管的主线的结售汇未能在该系统得到体现。另外,该系统还未含银行自营外汇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账户,企业开证付汇保证金账户等,因而导致外汇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外汇收支活动监测中,没有目标、没有重点,使企业的一些外汇违规行为因账户系统的局限性没有及时暴露和制止。
二、构建我国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思路
外汇市场信用体系主要包括:完善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规范的行政执法和内控制度,畅通的政策宣传和反馈渠道,高效的外汇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互通互联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科学的信用评价和奖惩制度,以及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等。其核心内容是高效的外汇市场信息管理系统。虽然外汇管理已经建立了十几个信息系统,但是由于这些系统是在我国经济转型、外向型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有着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直接管理的烙印。这些信息系统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建设外汇市场信用体系,首要任务就是对相关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整合,逐步建立高效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更新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理念20xx年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外汇管理工作应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管理方式的转变,实行平衡管理。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外汇管理经历着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向非现场核查、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在新的形势下,如果再延用过去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行政管理思维方式,显然是难以解决复杂和深层的问题,外汇管理的有效性越来越弱,而且管理的成本和代价越来越高,并且我国现在外汇资源已由稀缺转为相对过剩,因此,必须转变管理理念。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思路也必须随之转变,并且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在统计指标和统计内容的设计上,应紧紧抓住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的主要指标和重要内容。彻底摒弃面面俱到的管理理念。国际经济的交往相比国内经济有着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在这纷繁复杂的国际经济的交往中,抓住主要矛盾,把一个复杂的问题,尽量简单化。这也是对我们的管理能力的一个考验。
2.建立以外汇账户系统为主轴的信息监测系统账户是统计的基础,是资金流动的“中转站”和资金存量的“蓄水池”,也是监管分析资金流量和存量的重要窗口,因此,建立一个高效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必须以改革现行的外汇账户系统为着力点。指导思想:只要有外汇收支行为的单位都必须开立外汇账户,凡未开立外汇账户的单位的外汇收支行为,银行都不能受理,所有的外汇收支都必须在外汇账户中反映(其中:包括银行结售汇业务)。具体思路:以时间划分:账户可分为长期账户和临时帐。以业务性质可分为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和特殊账户。经常项目账户为长期账户,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经常账户,账户的发生额原则上只能是贸易项下的,外汇局通过经常账户的发生额与海关出口或进口报关额核对,数据相差太大,外汇局可追查其原因,并可取代出口收汇核销系统。外商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账户的一般为临时账户,可根据外商的进资计划确定账户有效时问,并根据外商的投资额确定账户的最高限额,上述只要有一项指标达到,账户自动关闭。同时,以账户系统为主轴、根据不同的外汇业务性质开设不同性质账户,并根据账户性质设立不同的子系统。
3.直接从银行自身的业务系统中采集各项外汇收支信息外汇指定银行应建立起完整的、科学的并且与我国外向经济发展以及银行外汇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会计核算体系。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够清晰明确地、真实地反映发生的主要外汇业务。并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收支统计口径统一,同时制订外汇局外汇收支统计体系与银行会计业务数据的规范接口,银行在完成会计核算的同时自动生成外汇收支报表。不仅避免了重复劳动,让统计人员从繁重的手工录入中解脱出来,减少银行数据加工、汇总工作量,而且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构建高效的外汇收支预测、预警体系建立高效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是为了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预测和预警,为监管提供准确的数据和判断。我们应在建立统一的外汇信息监测系上,构建科学的外汇收支预测、预警体系。
信用议论文开头篇五
到本世纪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开始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同时,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用失缺现象仍然相当严重,恶意逃债、合同违约、债务拖欠、商业欺诈等经济失信现象日益增多,严重制约了信用功能的发挥,大大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和经济的活力,恶化了市场信用环境和市场秩序,直接影响到市场体系的完善和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重建社会信用体系成为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资信评级行业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协助银行提高信贷质量、提高证券发行的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资信评级已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金融中介服务。为此,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分析总结我国资信评级行业10余年来发展的经验教训,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对于促进资信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资信评级的功能和作用
资信评级(credit rating,也称为信用评级、信用评估、资信评估)是在信用关系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企业、债券发行者、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就其将来完全、按期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可偿债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业务。由于资信评级是对经济活动中的借贷信用行为的可靠性和安全程度进行独立客观的分析,并提供有关信用风险程度的信息,因而有助于投资者(授信人)判断某一固定收入的投资发生损失的相对可能性。自20世纪初美国穆迪公司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资信评级机构以来,资信评级行业经过百年来的发展,在揭示和防范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协助政府进行金融监管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日益被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所认同。其功能和作用主要是:
(一)揭示债务发行人的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信用评级的目的并不是向市场的参与者推荐购买、销售或持有一种证券,而是信用评级机构根据债务发行者提供的资料,或从它认为可靠的其他途径获得的资料对发债人的信用风险作出准确、客观、公正的评价。由于资信评级机构掌握大量、详实的信用资料,并坚持“利益中立”的原则,且具有专业优势,因此评级结果日益被发债人和债券市场投资者所认同,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发债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起到防范并降低投资者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协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和提高证券发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双重作用。
(二)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市场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一般来说,监管对评级的应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根据信用级别限制被监管机构的投资范围,如许多西方国家都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投机级(即bbb级以下)债券;二是根据信用评级制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三是有关发债机构的信息披露和最低评级的要求。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政府监管部门采用评级结果的做法,有助于提高信息透明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急剧扩张,资本市场的全球化日益受到重视,跨国公司、各国金融机构等对国际性资信评级公司的业务需求日益增加,以防范跨国交易(投融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为了保护本国投资者,各国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了对跨国融资主体或品种的评级要求。如今包括穆迪、标准普尔在内的几家全球性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往往决定了各国金融机构发行外债的筹资成本。国际性资信评级公司的存在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二、资信评级行业发展的国际经验
(一)资信评级行业发展的基本模式
从资信评级业发展的历史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市场驱动型”模式,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主要包括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这一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监管部门不直接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等进行监管,资信评级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主要由市场决定。监管部门作为资信评级结果的使用者之一,一般都根据资信评级机构在市场中的表现,作出认可某些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的规定。如美国资信评级业在70年代加快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监管部门在有关规定中广泛使用资信评级结果,特别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975年对标准普尔、穆迪、惠誉三家资信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认可,使这些公司的业务迅速发展,并迅速成为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的跨国机构。二是“政策法规驱动型”模式,在70年代末或80年代初发展资信评级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基本上属于这一种模式,监管部门对资信评级机构和评级业务的推动和有效监管成为评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比如,不仅很多国家对资信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核准和认定,以及资信评级业务范围的核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的监管机构(主要是中央银行)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资信评级机构。从国际经验看,不论是哪一种模式,资信评级行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使用情况,而不是被评级对象是否愿意接受评级。其中,监管部门对评级结果的使用对评级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此,通过政策法规支持资信评级业的发展,是发展培育资本市场的一个途径,同时,资信评级机构作为向公众提供风险信息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其发展的初期对其加强监管,也有利于资信评级业的健康发展。
(二)信用评级的基本方法
国际上的信用评级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主观评级方法,另一种是客观评级方法。主观评级更多地依赖于评级人员对受评机构的定性分析和综合判断,客观评级则更多地以客观因素为依据。随着评级行业的不断发展,各评级机构认识到单纯依靠主观评级或客观评级都不能很好地反映受评企业的资信状况,因此目前许多评级机构都强调主观评级与客观评级相结合,但不同的评级机构在评级程序和具体的指标体系方面仍存在差别。在评级业的发展中,各评级公司不断总结自身经验,评级指标不断细化,评级程序也日益严谨。以穆迪公司对银行业的评级为例,对信用风险的分析评价不仅对5类共37个指标进行定量分析,而且对受评银行的经营环境、所有权与公司治理结构、业务价值、盈利能力、风险状况与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和管理策略与管理质量等7个方面进行定性分析,并经过严格的评级程序最终确定受评银行的资信等级。由于美国的资信评级业务开展最早、最为发达、影响最大,美国的评级方法、指标体系和评级程序目前居于主流地位,并被许多国家借鉴。
(三)资信评级的主要业务及其来源
从国际经验看,资信评级的业务主体大体包括三部分:即主权国家、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其中,对受评对象的评级可划分为两部分,即发债人评级和各种债务工具的评级。发债人评级是对受评对象自身偿付能力的评价;各种债务工具的评级则是在发行人信用等级的基础上,考虑每一种债务工具的特点和受保障的程度,来确定其最终信用等级。从评级机构的业务来源看,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委托评级,即资信评级公司接受评级对象的委托对受评对象进行资信评级并收取评级费用;二是评级公司对某些机构进行的自主评级。在评级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评级机构进行的自主评级对扩大评级行业的影响和拓展评级业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我国资信评级行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在新中国建立之后的较长时期中,我国并不存在资信评级机构和业务。因为,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层层的指令性计划之下进行,资信评级这一与市场经济作用机制密切相关的业务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我国的资信评级行业产生于1987年,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客观上产生了信用评级的业务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资信评级机构大约在50家左右,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金融机构资信评级、贷款项目评级、企业资信评级、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债券资信等级评级、保险及证券公司等级评级等。经过10多年的艰苦探索和经验积累,目前已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我国资信评级行业的基本状况
1.资信评级业务不断拓展。我国的资信评级业务最初始于债券评级,目前债券评级也是资信评级公司的各项业务中唯一受到监管机构指定的业务,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547号文件,确定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具备企业债券资信评级资格,并明确规定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在发债前,必须经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近几年,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后,为了控制贷款风险,人民银行各地的分行纷纷要求各商业银行对贷款1亿元以上的企业,除银行审贷部门评级外,同时由人行分行指定的独立评级公司进行信用评级。目前上海、江苏、宁波、厦门、福州等省市已开始实行贷款大户由评级机构评级。商业银行的贷款证评级正在成为资信评级公司的重要业务。为提高资信评级行业的影响力,目前已有一些规模较大的评级公司着手对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进行自主评级。
2.行业龙头初步显现。我国的资信评级机构是伴随着企业债券的发行而产生的。1986年地方企业开始发行债券,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对债券进行统一管理,并要求发债企业公布债券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为防范金融风险,银行系统的一些机构组建了信用评级机构。10余年来,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膨胀、清理整顿、竞争和整合的过程,目前评级机构仍有50家左右。从这些评级机构最初的业务隶属关系看,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地方省市人民银行或专业银行组建的;一类是独立的评级机构,如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等。从目前的发展情况看,以中诚信、大公和上海远东为代表的一些独立评级机构已初步奠定了行业内的领先地位,独立的资信评级机构表现出较好的发展前景。
3.资信评级方法和指标体系初步建立。1992年,中国信用评级协会筹备组经过多次讨论,于1992年6月制定了《债券信用评级办法》,建立起我国自己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方法,为我国信用评级制度奠定了基础。目前我国资信评级机构一般都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但在具体的指标体系上仍有一定的差别。
4.资信评级业的制度建设已具备一定的基础。1993年国务院发文提出,企业债券必须进行信用评级,并要求1亿元以上的企业债券要经过全国性的评级机构评估。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资本市场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股票融资,建立发债机构和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而在一些具体的.管理办法中,对资信评级的有关规定就更加明确,如《贷款通则》中规定,“应当根据贷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率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级别。评级可由贷款方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证管理办法》规定,“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所作资信评定结论,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参考依据。”一系列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资信评级行业制度框架的初步建立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资信评级机构的国际合作与市场开放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步深入,国内资信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资信评级公司的合作也不断加深。1999年7月30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宣告双方正式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合作将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穆迪向大公提供信用评级与管理技术,为大公培养评级分析人员,联合开发适合我国资本市场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体系;第二阶段由大公穆迪共同出资组建合资公司,在我国和国际资本市场独立开展资信评估业务。同年8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与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共同组建了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信用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资信评级机构的合资与合作,有利于直接吸收国际最先进的资本市场信用风险分析与管理的核心技术,快速提高国内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与管理水平,推进我国资信评估业的国际化与规范化进程。
(三)我国资信评级市场发展趋势
1.债券评级市场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由于财务杠杆的存在,优秀的企业往往倾向于以债券而不是股票筹资,实力不足的企业也能利用较高的债券利率来吸引激进的投资者,所以债券市场的规模远远大于股票市场。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债券市场的发行规模还很小,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我国证券市场融资额达6400多亿元。其中,国债融资4800多亿元,股票融资1400多亿元,而企业债券融资仅100多亿元。沪深两地股市交易中的股票已过1000只,而交易中的企业债券只有10几只。这表明我国的债券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对资信评级的市场需求也将很大。
2.证券市场将成为未来资信评估业发展的市场领域。目前,我国大大小小的证券公司有100多家,证券投资基金30多只,再加上未来将大力发展的开放式基金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等证券品种,投资者将会越来越面临选择的难题。由于资信评级机构能对证券中介机构和证券品种的市场风险、获利能力、市场地位、风险程度等方面作出独立、专业的考察,又能用清晰简洁的符号及文字来概述评价的结果,有利于投资者以较少的时间,获得较为全面的信息。因此,资信评估将会成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对投资机构、投资品进行选择的重要辅助工具。
3.金融市场对资信评级业务的需求会稳步增加。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市场对内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如何进行有效监管成为中央银行面临的新课题。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年6月发布了《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通过外部信用评级与其风险权重计划相结合,以便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的框架。《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供了有益启示,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先进经验,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内评级制度,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采用资信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提高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和增强透明度。同时根据信用级别限制被监管机构的投资范围,以更好地控制风险。在此基础上,利用信用评级监测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提高监管效率,保障金融业的健康运行。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开始高度重视,金融机构的评级工作有望成为资信评级市场的新热点。
4.加入wto有利于推动我国资信评级业的发展。资本市场全球化将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市场风险联动性的加强使投资者更加重视风险控制与防范,对客观、公正、权威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与管理的需求将大量增加。我国已履行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法律程序,将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资信评级机构必将从中受益。
四、我国资信评级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制约因素
(一)对资信评级行业的认识有待深入
我国的资信评级行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逐渐增大,但从整体上看,全社会对资信评级业务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没有将其视为提供有关投资信息的一种必要手段。特别是由于长期以来对资信评级业的发展未能给予足够重视,政府有关部门对评级结果利用程度不够,以及受其他各种因素所限,我国资信评级业独立、客观的权威性还未能真正树立。
(二)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我国对资信评级行业的监管存在两大问题: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一方面,我国资信评估的对象或潜在对象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如企业债券由计委监管,保险公司由保监会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由央行监管,证券公司、可转换债、基金等由证监会监管,由此使得我国在建立资信评估机构监管体制方面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是否应按被评估对象的不同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核准业务范围、认定资格等。另一方面,虽然存在众多的监管机构,但却缺乏一个对评级机构统一监管的部门,比如对评级结果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复审、监管机构,这使许多资信评估公司靠牺牲评估质量来获取业务,难以做到公开、公正、客观地评价企业信用级别。
(三)资信评级市场供需失衡问题突出
我国的资信评级业正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评级机构过多,目前我国的资信评级机构大约在50家左右,这还不包括各地、各家商业银行以及各地工商局下属的信用评级机构。数量远远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即便是在资信评估业最为发达的美国,也只有5家评级公司);但另一方面,资信评级行业可供评级品种少、业务量小、业务稳定性差的问题十分突出。比如,企业债券评级是资信评级业的核心业务,但目前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太小,从1987年到20xx年4月,我国累计发行的企业债券才20xx多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年的发债额仅为300多亿元。这样的企业债券规模,对于9家被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进行信用评级的公司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20xx年,由于国家计委要对原有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进行较大的修改,暂停了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当年企业债券融资仅为100多亿元。20xx年,由于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仍未出台,上半年仅发行了1家企业债券,总额仅为50亿元。由于供需失衡,竞争激烈,很多资信评级公司只能靠非主营业务支撑。
(四)资信评级的相关立法工作明显滞后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虽然涉及到资信评级行业运营的相关问题,但整体性差,针对性不强,目前只有《证券法》中对证券评级机构以及证券评级人员作了一些规定(但缺少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合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管理政策法规仍是空白,法制建设的滞后加剧了评级机构的不规范运营和机构间的恶性竞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不适应资信评级行业发展的需要。比如,现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颁布实施)在债券的发行审批、利率上有着过多的限制,国家先批项目,再批额度,然后才能发行债券,实际上是通过国家审批替代资信评级的职能,使资信评级仅仅作为一个程序存在。而且由于发行利率没有与债券的信用级别挂钩,仍然采取行政性管理,规定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40%。这样就不能有效区分不同债券的内在风险,实质上将债券信用级别的基本功能给淡化了。失去了债券评级的基本用途,评级工作也就很难得到人们的重视,其发展自然就要受到限制。同时不同级别债券的无差别利率也降低了发债企业及投资者对评级机构评级质量的要求,使评级机构的规范发展失去了有利的外部激励与监督。
(五)资信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有待增强
按照国际惯例,资信评级机构本身是一个中介性组织,必须独立于企业、有价证券发行者、投资者之外,必须是不受政府控制的独立法人。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评级机构都不是真正意义的独立法人,大都直接或间接依附于某级政府机构或属于事业单位,在开展信用评级过程中受到行政干预较多,缺乏客观独立性。此外,由于地区封锁、行业封锁现象十分严重,信用评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被人为地分割和垄断,这又对真正独立的评估机构开展业务设置了巨大障碍,直接影响到信用评级业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六)缺乏客观、可信的评级资料
资信评估机构评级所需的资料一般主要来自受评企业,但在目前社会信用状况不佳的大环境下,受评企业提供的资料常常缺乏客观性和可信性,评级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对受评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核实,这不仅为资信评估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而且直接影响到资信评级的准确性。
五、促进我国资信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对资信评级行业的发展给予足够重视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紊乱,社会信用缺失的严峻形势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增长、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将不断加快,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透明性,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又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正是解决上述难题的根本措施之一。因此,迫切需要包括资信评级行业在内的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加快发展。政府要在充分认识资信评级行业的作用基础上,对资信评级行业的发展给予足够重视,进一步明确其发展方向与发展模式,以充分发挥资信评级业在防范信用风险、维护良好的信用秩序、降低全社会的信息成本和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对资信评级机构的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即建立资信评级业务的许可制度和“退市”制度。根据资信评估机构的业务特性及国际资信评估业的经验,资信评估市场的业务量不可能太多,少数资信评估机构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建立起信誉,在资本市场中发挥作用。由于我国目前信用环境尚不具备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条件,为避免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一哄而起、恶性竞争,有必要在资信评级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实行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并对资信评估机构保留一定的垄断性。建议参考下列方式建立我国资信评估业务许可制度。一是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向资信评级机构核发进行某类评级业务的许可证。二是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作为资信评估结果的使用者,认可某些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为有效监督资信评级机构,必须建立对评级结果的复审、评价等制度,并建立相应的“退市”制度。建议通过对评级结果违约率等指标的考察,一方面对违规操作、评级结果的违约率过高的评级机构,取消其评级业务资格;另一方面鼓励那些评级质量较高的评估公司尽快成为全国范围的大型评级公司,确保评级市场的相对集中是建立在高质量的评级结果基础上。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建议在我国建立对资信评估机构统一监管,对资信评估业务资格或评估结果分别认定或认可的统分结合的监管体制。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资信评估业的地位与作用除了在《证券法》中有所阐述外,其他法规并没有给予资信评估一个明确的定位,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证券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讨论中,该管理办法规定,只要符合有关条件,在中国证监会进行注册的资信评估公司将可以从事对证券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机构等证券机构的评级,以及其他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评级。该管理办法的尽快出台将为证券评级业务的规范发展奠定基础。在推出新的管理办法的同时,应对一些过时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和资信评级行业发展的法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如目前计委正在组织修订《企业债券管理办法》。新条例在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利率市场化以及明确规定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有差异等方面将有重大突破。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将有助于做大做好资信评级行业,并使资信评级真正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
(四)积极培育资信评级市场
我国资信评级市场潜力巨大,但要使潜在的市场转化为现实的市场需求,在发展初期需要政府部门对该行业的规范和推动。建议一方面通过扩大监管机构对资信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来推动评级市场需求的增加。比如,可以推广人行上海分行的经验,对一些贷款企业除放贷银行自身进行资信审核外,必须经人行认定的独立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评级,这样既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又有利于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另一方面,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封锁,鼓励金融机构等部门积极采用独立的资信评级公司的报告,推动独立的资信评级公司的发展。同时,对全国几十家评级机构,可以通过合作或建立分支机构等形式,不断进行整合,提高评级机构素质和评级质量,引导、培育和完善信用评级市场。
(五)加强评级机构的自身建设
1.加强评级方法的研究,设计科学的评级指标体系。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评级指标体系是保证评级结果准确性的重要基础,目前各家评级机构虽然都已经建立自己的评级指标体系,但受业务开展时间短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对评级方法和评级指标体系是否需要统一等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还存在不同意见。随着我国资信评级业务的不断增长,为更有效的为广大投资者服务,必须不断加强评级方法的研究,并根据客观环境变化对评级指标体系进行相应调整。
2.加强评级队伍建设,注重评级人才培养。信用评级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职业素质要求评级人员掌握管理、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等知识,具有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专业分析能力;道德素质要求评级人员具有公正、独立的立场和为客户保守秘密的品质。为提高资信评级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应对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做出明确规定,并建立资信评估师的资格考试制度。
3.建立资信评级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资信评级机构属于市场中介组织,为了加强对资信评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为资信评级行业的长远发展和有效管理奠定基础,可参照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建立自律性的资信评级行业协会。其任务主要包括:组织各家评级机构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评级质量;协调各家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和指标体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评级机构的资料审查和日常业务管理;督促检察和加强各评级机构的自律性管理,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
信用议论文开头篇六
国际支付方式中信用证是最重要的传统国际支付工具之一。这篇文章的重点不在于重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巨大影响,而是探讨是否能够建立一个替代传统的纸质金融工具的电子化模式,以满足人们对电子化金融的需求。在诸多电子金融的议题里,本文仅聚焦远期信用证下电子汇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电子汇票形式是否受法律保护?电子签名是否可以取代《票据法》中的签章?通过安全秘钥对电子汇票进行背书是否符合当前《票据法》的要求?我国20xx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肯定了电子汇票的法律形式以及可靠的电子签名可以取代《票据法》上的签章,但《票据法》和《电子签名法》都没有对当前通过安全秘钥对电子汇票进行背书的方式进行肯定。笔者认为,应该对我国《票据法》进行修订,肯定电子票据的法律形式,同时对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秘钥进行背书的方式等同于纸质汇票的背书签章给予明确的规定。在此,笔者也不专门分析电子系统和方法,这项工作更适合电子工程师和计算机程序员来进行,笔者将从个人专业角度来探讨这样一个电子化的进步所带来的法学法律影响,以及如何在法律层面进行变革以适应这一电子化影响。
一、 电子汇票取代纸质汇票将面临的法律障碍
汇票是一个可流通的支付工具,在国际贸易中,汇票是由卖方准备,但它与由买方写给卖方的支票具有同等的作用,用通俗的话来讲,支票是买方开给卖方,且由卖方拿它去银行提款;而汇票是卖方通过开立汇票,向买方收款。汇票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远期汇票为买方提供了短期的融资。尤其是在远期信用证业务中,远期汇票更是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为卖方通过开立远期汇票,买方银行不需要立即付款,只需要在将来某一时间到来时进行付款,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各方提供了融资的需求,同时,相对于即期汇票,远期汇票也更具流通性。自从电子汇票进入了金融界和银行界,其运用也愈加广泛,但法律却对电子汇票缺乏规制,电子汇票的形式是否合法?电子签名是否等同于《票据法》上的签章?如何对电子汇票进行背书?法律是否承认电子汇票的背书方式安全有效?同时,电子汇票还必须能够满足不同法系国家有关票据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否则就会出现电子票据是否被当地法律所承认这样的问题。
为了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遇到的法律冲突,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属的国际支付工作组,开始负责制定一部世界性的电子数据交换统一法(edi)。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全体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商务统一法规,其向各国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以供各国法律部门在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参考。可是这部法案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惯例,它仅仅是建议。如果各国均采纳,并将其写入国内法,电子汇票的有效性问题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否则,它将只能在被承认国国内和承认国相互之间使用。
二、 电子汇票的法律有效性
由于目前国际上缺乏统一且具有强制性的确保电子汇票有效性的法律,为了有效分析电子汇票取代纸质汇票是否可行,我们通过分析总结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国内法来做进一步思考。
总结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票据法》,可以得出,有效的汇票必须具备三个关键要素:即“书面”、“签章”、“可流通”。下面我们来就这三个要素进行分析:
(一) 书面
英国在1882年《汇票法》中第一部分的第二款解释的术语中写到了“书面的”包括“印刷的”,“书写”包括“打印”,这里的印刷版是否能够包括电子版?根据1978年的解释法案(ia 1978)其第五部分定义中写到,在任何法案中,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述,在附表1中列出的词语和表达方式将根据该附表进行解释。附表一中对该“书面”解释为“书面”包括打字、印刷、平版印刷、摄影及其他以可见的形式再现或者复制文字。通过ia 1978对1882年《汇票法》进行解释,我们可以确认电子化的打印版本是一种以可见的形式实现对文字的再现,因此,这样的解释是合法合理的。笔者认为,英国在1978年的解释法案,使电子票据的合法性得已确认。
在我国,《票据法》虽然并没有明确要求所有的票据都是纸质,但传统的支付工具都是基于纸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20xx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①,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第一款写到,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为所要求的书面形式。这项规定明确赋予电子数据电文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这部法律被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签署或者制定为国内法,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当前国际支付工具电子化形式有效性的问题。
(二) 签章
由于无纸化交易的高效、低成本、便于保存、不易伪造等等优点,银行也逐渐认识到了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对其业务的影响,纷纷加入了电子化行列,起初银行只是将计算机操作用于银行后台业务,而现今银行的大多数业务部门都已经开启了电子化模式,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电子化办公系统。笔者将国内的这种银行间票据流转的电子化模式划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各个银行内部拥有独立的电子化票据流转系统。据了解,中国工商银行此前就有类似的电子商务票据的在线系统,即企业通过网上银行,将电子商务票据的开具、承兑、背书和流通都通过在线完成。其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验证签名真实性的机制也确保了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国内的这种银行内部建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很好地解决了电子票据的流通性问题,是票据电子化的一大进步。但这种银行内部的系统往往只有两个企业同时是这个银行的用户,才可以进行网上在线电子票据的背书流转。由于各个银行之间的系统不一致,在不同银行之间,电子票据的流转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为了加快促进全国的电子化步伐,我国开始进入电子票据的第二个阶段,即由人民银行牵头,现在依然正在推行的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20xx年10月28日,人民银行建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ecds)投产运行,它的特点主要是票据记载和流通全部电子化,以电子签名代替签章,以此来证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从以上的实践可以看出,电子签名代替签章已经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其法律效力还需要探讨。
传统的纸质票据所指的签名,无非是确保当事方对所签内容的认可,同时,这个签名的字迹也代表了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愿。然而,电子汇票如何被签名,这种签名又如何表现其真实性?电子工程师和计算机专业人员已经通过现有的加密方法确保了电子签名能够安全地验证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从而进行数字签名。为了保证所述内容的专业性和准确性,这里不对此问题做过多的赘述。然而,笔者在此要提出的一个问题是,由于各国的电子计算机、网络安全及通信技术发展不一,这种能够辨识当事人身份真实性的电子签名技术并不为所有国家和企业所掌握,尤其是在不拥有这些技术的国家,其国内法往往也未能肯定数字签名的有效性。
1995年,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在世界上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批准使用数字签名。该法提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数字签名手段,提出了“公共秘钥”的使用有助于实现签名的电子化。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世界上其他国家纷纷就数字签名的法律问题展开立法活动②。这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票据法》第7条规定了票据上的签章、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这里的签章以及当事人的本名,并没有清晰界定是否包括电子签名的表现形式。如果从立法者本意这个角度出发对其进行扩大解释,在《票据法》立法之初,还没有电子票据的出现,因此立法者在这里的表意应该是不包括电子签名的。但我国自20xx年4月1日开始施行《电子签名法》第14条写到,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后法优于前法,如果用20xx年的《电子签名法》来解释20xx年修订版的《票据法》,这无疑意味着,可靠的电子签名是合法的。
仅靠个别国家的立法是不足以保护电子汇票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电子汇票需要建立全球范围的计算机网络和国际统一的edi标准,以及各国在法律上对其统一的承认。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明确了电子数字签名的有效性。如果其成为统一且能够强制实施的法律,完全能够避免法律解释所引起的复杂性和立法技术问题,同时也避免了一些国家的国内法未能肯定数字签名的有效性所带来的法律冲突问题。
(三) 可流通
票据最本质的特点就是流通性。当票据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受让人持有票据,即表明票据是可流通的。纸质汇票是通过背书转让来确保汇票的流通性,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是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且背书需连续,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说明我过法律认可纸质汇票的流通性,那么,如何保证电子汇票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20xx年人民银行建成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ecds)它实现了票据记载和流通全部电子化,以安全秘钥电子签名的方式代替签章,以此来证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也支持票、款在线同时交割方式。它解决了电子汇票在国内多家银行间的统一流通问题,是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又一里程碑。目前的问题是,我国票据法上要求背书转让必须由背书人进行签章,在无间断连续背书时,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必须依次前后衔接。这种签章旨在保证持票人在行使票据的追索权时清晰可见。通过电脑的电子签名安全秘钥方式对电子汇票进行背书是否等同于在纸质汇票上无间断连续背书的签章?法律是否认可这种方式?
20xx年的《电子签名法》虽然肯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其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采用安全秘钥的背书方式等同于纸质背书的签章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应进行修改,明确规定这种通过安全秘钥电子签名对电子汇票进行背书的行为等同于纸质汇票的背书签章行为。通过电脑对汇票进行背书将会有效避免纸质汇票产生的传递慢、携带不安全、循环交易易造成破损等等弊端,电子汇票的使用将大大增强汇票的流通性。
综上,在各国没有完全修改其国内法,承认电子汇票的有效性的情况下,为了确保电子汇票在全国范围有效流通,亟需通过全球统一法来解决各个国家对电子汇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认可不一的现状。
三、远期信用证项下电子汇票对全球电子化系统提出的挑战
远期信用证涉及到很多的电子单据的法律问题,诸如电子提单、电子信用证、电子发票、电子保险单等等,为了加快国际贸易的电子化步伐,这些单证也陆续出现了电子化形式。在此,我们仅以电子汇票、电子信用证为例来探讨,是否应该建立一个全球的统一的电子金融网络来处理各类单据,以顺应国际贸易、国际金融领域对电子化模式的需求。上文已经提到过,对于电子汇票的形式认可问题、电子签名等同于签章的问题、确认安全秘钥的方式等同于签章背书的问题,都需要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然而很多国家当前都缺乏这样的立法,这导致了电子汇票在流通的过程中缺乏合法性保障的必要支撑。一种可行的方法是各国修改其《国内法》,将电子汇票的相关合法化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写入各国票据法之中;另一种可行的方法是各国达成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通过这样统一的法律来肯定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形式,肯定电子签名具有等同于签章的同等效力,肯定通过安全秘钥进行流通的背书记载方式与纸质汇票的签章背书记载方式具有同等效力,从而确保电子汇票与纸质汇票同样都可以通过背书转让进行流通。至此,远期信用证下的电子汇票才可以同纸质汇票一样在全球法律的认可下无障碍流通。
远期信用证项下电子汇票对全球提出的另外一个挑战即是,全球电子化网络系统的问题。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edi标准,全称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中文可译为“电子数据交换”,它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出使用的国际标准,是一种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它在生产商和供应商及运输商之间创建了一个无纸化的商业交易系统,减少了纸质交易的行政管理成本。目前,金融edi将其业务已经延伸到广泛地运用银行关于国际贸易的支付和结算领域,edi的报文标准中有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其成立于1973年,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它经营着一个世界性的金融通讯网络,它是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消息交换。swift向金融机构销售软件和服务,其用户在swiftnet的网络上使用它。截至20xx年11月,swift联接了209个国家8740个金融机构③。由于更加深入地分析swift系统需要更多的电子专业知识,笔者在此不过多论述。swift系统可以为用户提供格式化的电子信用证的格式化和自动化业务,设想,它是否可以为电子提单、电子汇票等等其他的国际贸易流转单据提供统一的格式化和自动化业务呢?这将进一步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成本。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些单据的电子化形式得到法律的认可只是一个时间上的问题和立法技术问题,但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子金融系统却需要电子工程师和网络通讯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
四、 结论
通过这些简短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实践中电子商务已经运用到金融业、银行业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其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不可逆的一个时代潮流,然而在理论上,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仍然存在滞后性,缺乏确切、清晰和完善的立法去肯定电子汇票的法律效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电子汇票的流通性。远期信用证由于尤其注重远期汇票的流通性,因此,当电子汇票出现在了国际贸易中远期信用证下,需要贸易双方所在国家都对电子汇票的法律效力有所确认,因此,为了保证其最大程度的流动性,已经迫切需要一部国际间的汇票统一法来肯定电子汇票的合法形式,保证电子签名与纸质的签章具有同等的效力,肯定通过安全秘钥进行流通的背书记载方式与纸质汇票的签章背书记载方式具有同等效力,从而确保电子汇票与纸质汇票同样都可以通过背书转让进行流通。
尽管电子工程师和网络技术专业人员一直在强调电子汇票相对于纸质汇票来说不易被伪造,但电子汇票所适用的系统一旦被hacker侵蚀,所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这就要求计算机工程师和网络技术人员共同努力,将这种技术性漏洞的概率不断降低,增强电子汇票的安全性。通过我们对远期信用证下的电子汇票法律问题探讨,可以展望,未来的电子金融将会与电子商务联系更加紧密,与此同时,也将不可避免地需要克服很多的困难,但我们相信,在全球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维护下,以及电子工程师和计算机程序员的努力下,电子金融的全面实现将指日可待。
信用议论文开头篇七
1992 年,国际互换和衍生品协会( international swaps andderivatives association,isda) 将信用衍生品正式确定为一种特殊的金融衍生品,标志着信用衍生品的发展进入起步阶段。作为一种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信用衍生品在90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取得了令人震惊的发展,甚至在1995 -20xx 年交易额增长超过480 倍。但是,随着次贷危机的爆发和金融危机的加深,信用衍生品也逐渐暴露出其背后的巨大风险。中国信用衍生品乃至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一直都发展较为缓慢,滥用信用衍生品带来的金融危机也在全世界敲响了风险管理的警钟,前车之鉴下,本文就中国应当如何稳健地推进我国信用衍生品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一方面充分发挥金融市场创新的活力,另一方面健全市场风控体系和法律法规。
一、信用衍生产品的本质和特点
信用衍生产品实质上是一种用来分离和转移信用风险的双边金融合约安排,它将证券、贷款等金融产品中的信用风险剥离出来,转嫁给愿意投资并承担该风险的交易一方,但是不同于其他金融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本身最大的特点就是在整个过程中,不转移标的的资产所有权。
一般我们将发行证券、贷款等金融产品的经济主体称之为第三方参考实体,因为它通常不直接介入交易双方的信用衍生品买卖。众所周知,金融衍生品最大的特点在于杠杆化,即用更小的成本博取更大的收益,而信用衍生品同样具备此类特质。同样,正是基于金融衍生市场高杠杆的影响,以小博大的情况下,高风险也随之而来。在这两点最为基础的特点下,金融衍生品还具有跨期性、全球化程度高以及定价复杂性和联动性等特点。那么,作为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信用衍生品当然也具备上述特质,因此本文不予赘述。本文将就信用衍生品的独有特点进行分析,以区别于其他金融衍生品。
( 1) 债务不变性
由于信用衍生品并不转移标的所有权,双方契约对象仅为信用风险,因此并不会对贷款、证券等资产进行实质上的运作,即原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持不变,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其法律程序要比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简单得多,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和金融管制强度。
( 2) 保密性高
信用衍生产品作为一种双边金融安排合约,大多是在交易双方之间私下进行的,尤其是信用违约互换市场,交易所等公开平台上的衍生品交易将大大削减交易双方的利润,因此大交易商偏爱双方私下交易的形式。同时,由于交易双方的实际交易对象是信用风险,并不直接接触交易对象,因此对于投资客户的保密性远高于贷款证券化以及贷款等产品。
( 3) 灵活性高
信用衍生品可以根据交易双方的意愿,灵活处理交易对象、金额和期限等,以应对市场需求,因此较之传统信用保险和担保工具,它具有更为广阔的市场和更加庞大的交易对象群体,更能够根据需要,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相结合形成新的有特定风险收益结构的金融产品。
二、信用衍生产品的产生与发展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美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受经济衰退和大量商业按揭违约的冲击,每况愈下。因此商业银行急需通过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对冲掉以往均由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并降低融资成本,改善已经千疮百孔的资产负债表。在此背景下,90 年代纽约互换市场推出信用衍生品。98年金融危机中信用衍生品展现了非凡的对冲信用风险的能力,保护了银行等商业机构,因此以cds( 信用违约互换) 和cdo( 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 代表的信用衍生产品随后得到了迅速发展。
在此大背景下,全球信用衍生品市场逐步完善和发展,而我国也在20xx 年引入首个中国银行间信用风险衍生品crm 工具交易。根据《中国信用衍生产品创新与发展问题研究》的相关内容,我国设计了两类场内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来启动我国信用衍生品市场。
由于我国传统场内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都尚不成熟,为了控制金融风险,因此,我国信用衍生品市场开放晚,产品设计较为单一,产品结构也更加简单。crma 实质上就是国际通行的cds,买方根据双方金融合约向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而卖方则就标的债务为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当然,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成熟,在试行中,crma 的标的债务必须明确,且仅限于贷款和证券两种最简单、最基础的信贷资产,以规避复杂信用衍生品带来的不可控风险。而crmw略有区别,是一种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有价凭证。中国目前信用衍生品刚刚起步,20xx 年末以来,由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发布了四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选择信用增进合约( 中债ⅰ号) 、贷款信用风险缓释合约( 中债ⅱ号)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 中债ⅲ号) 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中债ⅳ号) 。
《中国信用衍生产品创新与发展问题研究》指出: 欧美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监管不足、投机过度,而我国情况却截然不同。我国金融市场的最大问题仍然是发展不足,金融市场现状是市场规模过小、产品种类少且不全、缺乏合理的创新机制,因此很难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当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第一要义仍是发展,大力推动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创新和发展,对创新性地促进信用风险合理配置、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和分散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及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健康协调发展均具有深远意义”。
近几年来中债四项基本信用衍生产品推出可以看到我国金融市场正处于较为缓慢而稳健的发展过程中,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提升和市场机制与监管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信用衍生品必将进入高速发展期。
三、信用衍生产品隐含的风险
信用衍生产品的高速发展极大的影响了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的投资与资源配置。一方面,信用风险资产成为机构投资者眼中的一项剥离开的独立资产,使信用风险也成为资产组合配置中可计算的重要一环,优化了原有的资源配置;另一方面,信用衍生品作为一种有效分散、转移风险的工具,使商业银行对冲高风险变得相对容易,摆脱了以往由商业银行承担全部信用风险的历史,即商业银行可以利用信用衍生品“卖掉”自己不愿意承担的部分违约风险,但同时又能够保持原有债务标的所有权。
但是,所有上述的优点也带来新的隐患和风险。高杠杆低风险高收益的完美产品绝不存在,只有承担风险才有相应的收益,因此大量信用衍生品的滥用背后仍有未被对冲掉的风险。
( 1) 流动性风险。信用衍生产品必须基于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次级市场的高流动性。有些信用衍生产品在设计过程中对于次级市场流动性中断的承受能力较差,因此尽管一级市场上信用衍生品表现出较强的流动性也不能掉以轻心,否则次级市场流动性中断将给一些机构和信用衍生品持有者带来巨大冲击。
( 2) 操作性风险。由于信用衍生品本身高杠杆的特点,有时极为微小的失误也可能带来风险的急剧放大。作为一种新型金融衍生产品,银行或金融机构对于信用衍生品的操作业务流程并不完善和规范,从业人员规范风险的相关技能仍然有待提高。
( 3) 信用风险。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仍属于新兴市场,防范交易对手的不当套利手段方面欠缺经验,因此如果对于交易对手的信息了解与披露情况并不充分,则容易出现信用履约过程中的违约现象。
四、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发展建议
我国信用衍生品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决定了我国目前仍要以金融产品发展创新为主,但作为一个欠缺流动性、体制和监管均不完善的新兴市场,我们仍要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更加稳健地推进中国化的信用衍生品市场发展。
( 1) 大力推进信用衍生品发展和创新。正如《中国信用衍生产品创新与发展问题研究》中提到的,目前我国信用衍生品市场才刚刚起步,而市场上的信用衍生产品还仅有中债信用增进公司推出的四款极为基础的信用衍生产品,商业银行信用衍生产品尚未放开,因此在探索过程中,逐渐开发更为齐全的信用衍生产品类型和缓步放开商业银行信用衍生品显得尤为必要。同时,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开发适合我国的信用衍生品也是未来发展的大势所趋。
( 2) 加强风险管理。一方面,风险管理者应当引导金融行业参与者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并通过及时交流和信息分析发现潜在的市场风险,并对引发风险的源头及时追踪; 另一方面,金融业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培训和规避风险的职业技能水平也应当与时俱进,并进一步加强信用衍生品操作业务流程的规范性。
( 3) 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较晚,且由于金融产品并未完全市场化,因此很多时候不能照搬欧美国家的发展经验和法律法规。在摸索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国情尽快制定和完善信用衍生品市场的法律法规,提高信用衍生品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同时,应当加强监管合作,公开财务报告信息,加强信息公开和披露力度。
信用衍生品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虽然信用衍生产品的滥用一度引发了金融危机,但其本质上是一种“中性产品”,仍然是金融领域的重大创新之一。为了加快中国金融市场的创新,引入并发展信用衍生产品势在必行,但同时也要进一步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加强对信用衍生品的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信用议论文开头篇八
而在这物欲横流的世界上,诚实信用的力量似乎越来越渺小。作为一代青年,必须坚守诚信的阵地,只有用诚信的美酒来酿造生活,才能活出无悔的人生。
生活如酒,或芳香,或浓烈,或馥郁,因为诚实,它变得醇厚。
生活如歌,或高昂,或悲戚,或低沉,因为守信,它变得悦耳。
生活如画,或明丽,或黯淡,或素雅,因为诚信,它变得美丽。
生活如书,书中的字要我们用诚信认真去写,我们的生活要我们用诚信去呵护。
我们都渴求理解,我们都高呼理解万岁。我们都在抱怨这世界上为什么没有人真正懂我,殊不知,我们忽略了一个很大的问题,理解需要有诚信做后盾。如果一个人总是说谎,抑或他从未履行过他的诺言,那么他会得到别人的理解吗?当然不会。没有真诚的感情支撑那一片友情的天空,去耕耘那一抹理解的沃土,我们的生活怎么会美丽多彩?
丢掉了诚信就等于丢掉了人性中的闪光点,丢掉了可以搭筑人与人感情桥梁的基石。打碎花瓶敢于承认错误的列宁成为俄国革命的伟大领袖;打碎别人玻璃诚实地承认并保证归还父亲赔偿玻璃钱的里根成了美国伟大的总统;海尔因为它的信誉而使产品畅销全国乃至世界。环顾四邻,随处可见信誉第一的招牌。诸多事例我们不难看出诚信的重要作用。因为诚信,生活中少了欺诈多了理解;因为诚信,生活中多了笑容少了仇视;因为诚信,生活中多了友善少了漠然。
漫漫人生旅途,需要我们一步一步走好,沿途采摘成功的浆果或是遭遇失意的荆棘都莫忘了诚信。许多年后,当我们觉得真的达不到理解万岁的时候,我们会蓦然发现原来那如嫩芽般绽放在枝头的诚信更值得珍惜。
诚信不意味着傻气,它意味着我们愿意用一颗真诚的心来对待生活。让我们用自己的手,将人生这部大书写好,让我们以诚信作催化剂、作五线谱、做调色板,使我们生活的酒更醇,歌更好,画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