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期货经纪合同内容(12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期货经纪合同内容篇一
第一节委托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代理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代理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凡使用电子化期货交易委托指令的确认以电脑纪录资料为准,并具有法律效力。一切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并合乎规定的委托指令,均视为乙方的有效委托。乙方对其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保证金
第三条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_________万元。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乙方开户最低保证金标准。
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种情况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七条乙方存在甲方账户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节强行平仓
第八条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及时控制自己的账户风险。
第九条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客户权益÷客户占用保证金×百分之百=客户的风险率
第十条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风险率小于或等于100%时(即可用资金小于或等于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约》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风险率大于或等于100%(即可用资金大于或等于零)。乙方必须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用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本条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二条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乙方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新仓,并可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账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第十三条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将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补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节通知事项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采取下列方式在每日交易收市、结算完毕后,通过交易结算单发放,通知乙方有关期货交易情况(包括:资金状况、成交记录、平仓、持仓、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等有关事项)。
1.乙方或乙方的代理人自行到结算部领取;
2.通过电话自动语音系统听取或通过传真机自行接收;
甲方电话自助交易、查询系统号码:_________
3.通过甲方网站帐单查询系统自行查询;甲方网址为:www._________
4.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行查询确认;
甲方在每个月前5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十五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最迟在次日开市前半小时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第十六条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该方负责。
第五节指定事项
第十七条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指定下单人员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定下单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留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留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在结算单上的签字确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结算单确认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留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乙方以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和号码:
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需变更其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或者变更业务往来方式,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六节指令的下达
第二十二条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化交易系统等方式中任一种下达。
书面方式下达的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者其指定下单人签字。
电话、电子化交易等方式下达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四条乙方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五条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七节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六条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或者有持仓,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或者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乙方在某一天结算帐单上的签字,即视为乙方对以前所有交易的确认。
第二十七条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节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当在交易所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请。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三十条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资金或者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上述资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交割通知、交割货款交收或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九节保证金账户管理
第三十二条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以及质押的可上市流通国库券。
第三十三条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结算单中报告保证金账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情况。
第三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划转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
(三)为乙方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罚款;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予以罚款,甲方为乙方支付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租或者其他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五条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十节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三十六条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对交易亏损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甲方应当以发放培训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八条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节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一)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甲方的规定执行。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收费标准变化和市场变化进行手续费调整。调整以甲方公告、通知日为准。
(二)有关信息、培训、咨询服务及行情系统是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但甲方有权仅对连续三个月未进行交易及账户权益低于3万元的乙方客户收取相应的信息服务费或停止乙方的使用权,收费标准按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第十二节免责条款
第四十一条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节协议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甲方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第十四节协议的终止及账户清算
第四十七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甲方公司职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或者扣押、冻结、划拨;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协议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八条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甲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转移乙方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有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一)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期货经纪合约。
(二)甲方有权对违反法律或甲方《客户守则》的乙方客户作终止协议处理,包括采取强行平仓、提高交易保证金等方式。
(三)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销户手续。
乙方销户时应备齐保证金收据、期货经纪合约原件;
第十五节纠纷处理方式
第五十条甲乙双方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纠纷或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节其他事宜
第五十一条甲方的《开户申请表》、《客户须知》、《客户声明》、《电子化期货交易协议》、《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电子化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守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须与本协议同时签署。
第五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是否经居间人促成签订:是□,否□。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期货经纪合同内容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经纪合同。
第一章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客户须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充分说明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完全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并已签字认同。
第二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经签署了《客户声明》并填写了《开户申请表》,保证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证件的真实性,以及不具有《客户声明》中规定的禁止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如果乙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立账户,或者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结清乙方持仓,并且不退还手续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充分说明了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双方认为本合同条款含义明确,没有发生歧义。
第二章 委 托
第四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根据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的全权委托,即甲方不得代乙方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六条 根据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得对乙方做出获利保证或者与乙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七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为非甲方从业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三章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八条 甲方在相关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乙方的保证金。
第九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除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情形外,不得动用乙方保证金。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 乙方的保证金可以票据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甲方交存。以票据和银行转账等方式交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出票方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账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及交易所确定的其它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乙方可以授权甲方将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具体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另行签订《质押协议》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当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新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规定乙方不得开新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且该通知一旦发出立即生效。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账,并以每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形式向乙方报告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和资金划转情况。
第十六条 乙方的出金方式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甲方开户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的资金:
(一)依照乙方或者乙方资金调拨人的指示提取或划转的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的保证金或者清算的差额;
(三)为乙方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处以的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储费或相关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甲方、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八)有关法律、法规或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银期转账协议》或者其他协议的,甲乙双方的出金、入金,按该协议的约定执行。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特别指定事项
第十九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乙方按本合同之规定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和交割指令。本合同中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是指,乙方在自行行使指令下达权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的合法指令下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增加的指令下达人与乙方同样有下单、签署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及保证金追缴通知、异议提出的权限。如乙方对本条款另有要求或者需要重新授权,应按照原来授权形式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签字(及/或盖x)留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签字(及/或盖x)留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对上述指令下达人,乙方须明确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注:请在选择处打√,请在非选择处打×):
□其中一人签字(及/或盖x)即有效
□两人同时签字(及/或盖x)有效
第二十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按本合同之规定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资金调拨指令。本合同中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是指,在乙方自行行使资金调拨权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的合法资金调拨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增加的资金调拨人与乙方同样有资金调拨权限。甲方以收到指令的时间先后为准,执行调拨款项。如甲方在同一时间点收到乙方与其增加的资金调拨人不同的调款指令,则按乙方的调款指令优先执行。如乙方对本条款另有要求或者需要重新授权,应按照原来授权形式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签字(及/或盖x)留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签字(及/或盖x)留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对上述资金调拨人,乙方须明确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注:请在选择处打√,请在非选择处打×):
□其中一人签字(及/或盖x)即有效
□两人同时签字(及/或盖x)有效
如乙方系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由前述资金调拨人签字(或盖x),并由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以表示确认,留样如下:
第二十一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按本合同之规定授权的用于资金调拨的银行结算账户。乙方约定的乙方资金调拨的银行结算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算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结算账户账:________________(明确到具体开户网点)
乙方变更上述期货结算账户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在甲方处办理变更登记,并经甲方确认,方始生效。
乙方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乙方期货结算账户和甲方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甲方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第二十二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和号码(乙方有义务保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
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通讯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甲、乙双方约定以在甲方的电脑网站公告或甲方的电脑网站查询等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解除合同通知等通知的,甲方的电脑网站也应为乙方的有效通讯地址。
甲方电脑网站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上述通讯工具上发布(或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解除合同通知等,均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审核本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两种签章时,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注意标准核对相关签章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应通过书面或传真方式下达。资金调拨指令应当由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签字(盖x)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可用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以传真方式下达的资金调拨指令只能将资金调回乙方的账户,传真件上的内容和签字(盖x)是否清晰,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乙方的传真指令被甲方确定为有效指令后,乙方应立即将调拨指令的原件快递至甲方的营业场所。当甲方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六条 乙方如变更上述特别指定事项(如变更指令下达人或者资金调拨人,该通知后必须附具经变更后的指令下达人或者资金调拨人之签字留样),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方生效。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未按前述规定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担。
上述变更书面通知应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通知。
第五章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乙方的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化交易等方式下达。甲、乙双方约定采用___________的方式下达指令。
注:电子化交易方式的采用以双方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为条件。
第二十九条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乙方应完整、准确、清晰地填写交易指令单,必须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x),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x),须与本合同规定的签字留样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指令。
第三十条 电子化交易方式包括计算机自助委托交易、网上自助委托交易、语音电话自助委托交易等下单方式。选择电子化下单方式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期货电子化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电子化交易合同》以及《电子化交易初始密码确认书》。甲方提供初始密码,乙方第一次进入系统后,应当即刻修改初始密码。密码是乙方交易身份的重要印鉴,由于密码泄露、失窃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对凡使用该密码进行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但乙方有证据证明是甲方责任的除外。因某种原因,乙方无法进行电子化交易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话,由乙方通过电话进行下单。
第三十一条 以电话、电子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以其他方式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论以何种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记载交易指令内容与交易结果的结算单据经乙方确认后,视为乙方已经知晓并确认账户的权益事项的变化情况。
第六章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对于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客户名称、品种、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为无效指令。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无效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品种、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缺少有效期限的,甲方将视为当日委托有效;缺少成交价格的,甲方将视为按市价交易;缺少开平仓方向的,甲方将视为开仓交易。
第三十四条 乙方的交易指令有效期只限于当日。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五条 甲方不当延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但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后果由甲方承担,并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甲方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甲方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
(二)交易价格超出乙方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三)交易编码输入错误的,乙方交易结果未在其编码内但确在交易所场内成交的,此交易有效,交易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章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甲方按照甲方、乙方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采取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以及调整保证金通知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出包括但不限于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甲方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后,甲方为乙方提供客户自取、甲方网站网上账单查询的通知方式。乙方选择 方式接收甲方的上述通知。
作为上述方式补充,甲方为乙方提供客户电子邮箱的通知方式,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确认书。上述补充方式的账单一旦发送,也视为甲方已对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采取自取方式的,乙方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_____分钟到甲方营业场所自取日交易结算报告或者有关通知,不取的视同收到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并且对报告及有关通知所记载事项的已经知晓并确认。
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_____分钟向甲方当面提出或电话提出。否则,视同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并且对报告及有关通知所记载事项已经知晓并确认。(甲乙双方可约定采用其他情势变更情况下的通知方式)
每月第______个交易日前,甲方为乙方提供客户自取签收、邮寄两种方式向乙方发出月交易结算报告,乙方选择__________接收月交易报告的方式。
乙方选择邮寄方式的,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下列地址向乙方邮寄上月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的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编码:__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__
按照上述地址,乙方没有收到上月交易结算报告,乙方应在每月第______个交易日之前提出,否则视同收到上月交易结算报告并且对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已经知晓并确认。
乙方收到上月交易结算报告,如无异议,应由乙方或乙方确定的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签字(及/或盖x)后于每月第______个交易日之前,以邮寄、当面送交的方式交于甲方的营业场所。
除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情形以外,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网站公告或营业场所公告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调整保证金通知。
第四十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章约定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四十一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及有关通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甲方、乙方约定的方式和时间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传真或当面递交),甲方应当对所收到的乙方的书面异议进行确认。
对每日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的异议,应当在该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记载之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开市前______分钟向甲方提出;对交易结算月报告的异议,应当在该交易结算月报告记载之交易日的下一月份的第七个交易日前向甲方提出。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所记载事项的确认。乙方在甲方、乙方约定的时间期限以外提出异议的,甲方可以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应当视为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三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五条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情形、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乙方有义务通过现场查询、电话查询、甲方网站网上账单查询、客户电子邮箱等方式随时掌握交易账户情况。因乙方未尽前述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除非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七条经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采用下述方式来控制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保证自觉遵守。
甲方以可用资金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可用资金的计算方法为:可用资金=客户权益-持仓保证金
前述可用资金计算公式中,持仓保证金指按照本合同规定,乙方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占用按照甲方设定的保证金率计算出的保证金数额;客户权益指乙方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总额,包括持仓保证金和可用资金。
第四十八条当乙方的“可用资金”为正值,乙方可正常交易;当乙方的“可用资金”为负值,但乙方的客户权益大于等于乙方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所计算出的持仓保证金金额时,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且不能开新仓;当乙方的“可用资金”为负值,且乙方的客户权益小于乙方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所计算出的持仓保证金金额时,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强行平仓的通知,乙方应当在该通知记载之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主动与甲方商定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可用资金”为正值。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甲方因乙方违规超仓或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期货交易所以及监管部门做好相应的调查工作,甲方有权配合期货交易所、监管部门对乙方进行调查与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平仓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平仓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三条当甲方依法、依规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五十四条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不应当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五十五条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交易所规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六条因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章 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五十七条乙方如果要求甲方代理实物交割的,甲方应当代理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甲方没有履行代乙方申请交割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乙方需实物交割的,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期限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五十九条乙方应当在提出实物交割申请时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
第六十条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一条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十章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六十三条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甲方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六十六条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十七条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业协会网站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一章 费用
第六十八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合同附件一)向甲方支付代理期货交易和实物交割的手续费。
第六十九条甲方代乙方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内。
第十二章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七十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加盖公章)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条款。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修改或补充,以信件、电子邮件、在甲方营业场所内或者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一经发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二条除本合同第七十一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x(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加盖公章)后生效。变更或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三章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七十四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与乙方的代理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国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3.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乙方提供的开户文件虚假、所提供开户文件不完备或资金来源不合法的;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所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五条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客户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出现保证金支付危机时,经乙方同意,甲方将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移仓规则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甲方未能退付的乙方保证金,甲方将按照法律程序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六条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的请求。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终止代理关系,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代理关系。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七十七条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签署《销户确认书》。
第十四章 免责条款
第七十八条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九条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条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的,乙方应遵循《期货电子化交易合同》中的特殊免责条款。
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
第八十二条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甲方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 其他
第八十三条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以甲方从业人员的身份活动,不得利用与甲方形成的期货代理关系,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代理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或损害甲方声誉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本合同中由乙方或双方签署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客户声明》、《开户申请表》、《手续费收取标准》、及其他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
第八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均已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知晓前述条款中涵义内容及明确相应之法律后果,及注意到有限制任何一方权利之条款,兹此,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一致及各自自由意思表示之基础上进行如下之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签字(及/或盖x):_____ 受权签字(及/或盖x):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期货经纪合同内容篇三
甲方:乙方:
住所:住所:
邮编:邮编:
业务电话:业务电话:
传真: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委托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保证金
第三条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5万元。乙方资金不足5万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
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章强行平仓
第八条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由甲方、乙方约定)。
第十条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二条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乙方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新仓,并可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账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第十三条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将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补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章通知事项
第十四条甲方采取(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通知书。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闭市后按照(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每日交易结算单。
甲方按照(甲方、乙方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十五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甲方、乙方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第十六条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对方确认后方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该方负责。
第五章指定事项
第十七条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签字留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签字留样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乙方以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惟一有效地址和号码:
地址: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
注:(双方可以约定其他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乙方如需变更其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者变更业务往来方式,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六章指令的下达
第二十一条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书面方式下达的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者其指令下达人签字。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可以约定采用某种指令下达方式)。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四条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七章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五条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或者有持仓,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或者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请。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资金或者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资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交割通知、交割货款交收或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九章保证金账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以及质押的可上市流通国库券。
第三十二条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结算单中报告保证金账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情况。
第三十三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划转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
(三)为乙方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罚款;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予以罚款,甲方为乙方支付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租或者其他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四条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章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三十五条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对交易亏损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甲方应当以发放培训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
第三十七条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章费用
第三十八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三十九条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第十二章免责条款
第四十条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章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本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第十四章账户的清算
第四十六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甲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转移乙方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有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五章纠纷处理方式
第四十九条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其他事宜
第五十条甲方的《开户申请表》、《客户须知》及《客户声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合同同时签署。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客户须知
第一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条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客户声明客户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保证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证件)的真实性。
客户应当如实声明不具备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客户未履行如实声明义务,期货经纪公司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签字:_____________授权签字:____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务请谨慎从事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时,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迫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规则,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所无法做到即时确认,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闭市之后交易所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如果您利用口头确认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单纯的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作出客观判断,对期货交易作仔细的研究。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公司已经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之前向本单位(本人)出示并说明,本单位(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客户(开户授权人)签字:
年月日
期货经纪合同内容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委托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 保证金
第三条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_______万元。乙方资金不足_______万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节 风险控制和强行平仓
第八条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风险率=(客户权益/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额)×100%,甲、乙双方对风险控制作如下约定:
乙方的交易风险率不得低于100%。
当风险率>100%,甲方根据乙方可用资金量来接受客户交易指令;
当风险率=100%,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
当风险率<100%,乙方应追加交易保证金至风险率≥100%。
第十条当风险率<100%时,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减仓,直至乙方的风险率≥100%为止,乙方应承担减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当风险率≤70%时(包含市场急剧变化的情形),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风险率≥100%为止,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乙方追加的资金在途(即未到甲方指定账户)或乙方资金来源未确定合法性的,该追加资金无效,甲方不予认可,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二条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声明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账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第十三条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一部分未得到充分填充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节 通知事项
第十四条甲方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通知书。
1)甲方在经营场所内,直接书面送达;
2)如果乙方不在经营场所内,甲方则按《开户申请表》地址以传真、电话、电子信箱方式通知乙方。
在乙方发生账户保证金不足或临近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强行平仓限度时,甲方将按约定,依据本条第2种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或强行平仓的通知。甲方的电话记录、传真记录、电脑记录将被视为送达乙方的有效证明。如果甲方按以上方式无法正常通知乙方,甲方将在其营业场所的公告栏内发出公告,乙方同意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闭市后,向乙方提供每日交易结算单,由乙方在甲方结算部领取。甲方在上月交易结束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由乙方在甲方结算部领取。乙方不能到甲方结算部门领取每日交易结算单或交易结算月报时,应通知甲方,甲方可以传真、邮寄或电子信箱方式送出。
乙方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如果因某种原因没有收到甲方按约定方式传送的每日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单,有义务向甲方索要。如果乙方在第二个交易日开市前没有向甲方提出索要申请,将视同已收到甲方按约定方式传送的每日交易结算帐单和追加保证金通知单。
乙方在每月______日之前,如果因某种原因没有收到甲方按约定方式传送的上月交易结算月报,有义务向甲方索要。如果乙方每月15日之前没有向甲方提出索要申请,将视同已收到甲方按约定方式传送的每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十五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交易结算月报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第十六条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对方确认后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要求变更方负责。
第五节 指令的下达
第十七条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脑自助委托或因特网自助委托等交易方式下达。书面方式下达的指令必须由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电话方式下达的指令,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乙方通过电脑自助委托或因特网自助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指令,必须通过专门设置的资金帐号和交易密码来进行。乙方有完全责任注意交易密码的保密,凡是使用乙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交易。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定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十九条乙方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条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六节 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一条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有持仓或者有资金变动,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请。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或者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交割通知、交割货款交收或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八节 保证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以及质押的可上市流通国库等。
第二十八条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结算中报告保证金账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情况。
第二十九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划转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资金调拨人以书面指令支付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
(三)为乙方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罚款;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予以罚款,为乙方支付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租或者其他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条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三十一条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内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甲方应当以盘后分析或讲座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三条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节 费用
第三十四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三十五条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第十一节 免责条款
第三十六条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下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节 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本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本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第十三节 账户的清算
第四十二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乙方的委托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三条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甲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转移乙方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有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期货经纪合同,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终止代理关系,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_天通知乙方。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四节 纠纷处理方式
第四十五条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节 指定事项
第四十六条甲方接受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
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签字留样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签字留样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七条甲方接受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签字留样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签字留样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八条乙方以《开户申请表》所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和号码。
第四十九条乙方如需变更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变更业务往来方式,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后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节 其他事宜
第五十条甲方的《开户申请表》、《客户须知》、《客户声明》、《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法人授权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合同同时签署。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授权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期货经纪合同内容篇五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委托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非甲方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保证金
第三条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_________元。
保证金可以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待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乙方拥有所有权的任何资金、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标准仓单等,经甲方认可后方可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抵押关系形成后,甲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使用或转移乙方的抵押物作为必要的保证金或用以减少乙方账户赤字以维持账户借贷平衡之用。在合理的时间内,甲方将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确认此项抵押物的使用或转移。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甲方因上述财产处置行为而产生的任何利息或收益。
第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在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的通知单独向乙方发出。
第三章强行平仓
第八条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及法规法律、交易所规则的变化对自已持仓的影响。
第九条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风险率=可用资金÷持仓保证金
第十条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当乙方风险率<0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并禁止开新仓。当乙方风险率≤-40%时,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风险率≥o;当市场价格急剧变化,甲方有权采用动态风险控制原则,当乙方风险率达到上述条件时,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风险率≥o。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二条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乙方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风险达到上述的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新仓,并可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账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第十三条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补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章通知事项
第十四条甲方通过每日客户交易结算单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无论此种方式是否通知到乙方,甲方均于第一时间在交易营业场所为乙方提供书面通知,由乙方自取。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闭市结算后,按照在甲方营业场所内自取方式向乙方提供每日客户交易结算单(含追加保证金通知)、其他交易所通知以及甲方通知文件。甲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为乙方获取客户交易结算单及其他事项提供如下其中一项服务:传真、网上查询。
甲方在上月交易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在甲方结算部自取书面交易结算月报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甲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为乙方获取交易结算月报提供如下其中一项服务:传真、邮寄。
乙方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如果因某种原因没有获取甲方按约定方式提供的上日客户交易结算单(含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有义务及时向甲方索要。如果甲方在开市前没有收到乙方的索要申请,将视同乙方已获取甲方按约定方式提供的每日客户交易结算单(含追加保证金的通知)。
乙方在上月交易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果因某种原因没有获取甲方按约定方式提供的上月交易结算月报,有义务及时向甲方索要。如果甲方在上月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乙方的索要申请,将视同乙方已获取甲方按约定方式提供的每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十五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对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上月交易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此款约定时间内既未对每日客户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确认,也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无论何种原因,均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甲方不再接受乙方提出的异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章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对方确认后方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该方负责。
第五章指定事项
第十七条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任一人均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_________
第十八条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如果两人以上同时签名付款有效需作特别说明,否则,资金调拨人中任一人签字均为有效。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_________(注:法人客户需加盖财务章)
第十九条乙方以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有效地址和号码:_________
第二十条乙方如需变更其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者变更业务往来方式,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除非乙方事先特别声明,乙方的授权人员有权行使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甲方也可以直接选择与乙方的授权人员直接联系/或者履行合同的条款。乙方授权人员的行为由乙方直接承担其结果。
第六章指令的下达
第二十一条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脑方式下达。书面方式下达的指令、乙方或者其指令下达人应当签字。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四条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七章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五条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或者有持仓,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或者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返回经签字确认的客户交易结算单,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提取或者调拨资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凡乙方在当日客户交易结算单上进行的签字确认,视为乙方对此日以前所有交易及结算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六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发生的直接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当在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请。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当在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资金或者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资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交割通知、交割货款交收或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九章保证金账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以及质押的可上市流通国库券及标准仓单等。
第三十二条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结算单中报告保证金账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情况。
第三十三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划转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
(三)为乙方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罚款;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予以罚款,甲方为乙方支付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租或者其他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四条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章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三十五条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对交易亏损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甲方应当以发放培训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七条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章费用
第三十八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
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合同附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第十二章免责条款
第四十条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交易异常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章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本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第十四章账户的清算
第四十六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处置质押物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提起拆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甲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转移乙方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有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如乙方未办理书面销户手续,在一年及一年以上既无资金余额,又无交易记录的情况下,甲方视乙方为自动销户,解除甲、乙方的合同关系。
第十五章纠纷处理方式
第四十九条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其他事宜
第五十条甲方的《开户申请表》、《客户须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声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合同同时签署。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代理手续费约定
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如下:
┌───────┬─────┬───────┬───────┐
│交易所│品种│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
├───────┼─────┼───────┼───────┤
││阴极铜│││
│├─────┼───────┼───────┤
││铝锭│││
│上海期货交易所├─────┼───────┼───────┤
││天然橡胶│││
│├─────┼───────┼───────┤
│││││
├───────┼─────┼───────┼───────┤
││大豆│││
│├─────┼───────┼───────┤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
│├─────┼───────┼───────┤
│││││
├───────┼─────┼───────┼───────┤
││强麦│││
│├─────┼───────┼───────┤
│郑州商品交易所│硬麦│││
│├─────┼───────┼───────┤
│││││
└───────┴─────┴───────┴───────┘
附件二: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
使用计算机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必须仔细阅读下面的内容,以便全面地了解计算机交易的风险。本公司提供包括自助交易、远程终端交易和互联网交易等三种计算机网上交易方式供客户选择。
如果你申请并使用本公司提供的任何方式的计算机交易系统,我们将认为您已完全了解计算机交易的风险、承诺能够独立承担计算机网上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由此带来的损失。
本公司尽最大可能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使用计算机进行交易的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本公司在此郑重说明,计算机网上交易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
1、公司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专用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交易。
2、公司计算机交易系统出现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交易。
3、客户交易终端与公司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公司和交易所还在正常交易。
4、突然停电而导致公司计算机交易系统中断。
5、交易过程中客户自身原因进行的误操作。
6、客户自已设置的密码一定要严格保密,否则,如被他人盗取进行交易从而导致风险。
7、对于使用互联网网上交易的客户更存在如下风险:
(1)互联网(internet)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授权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机构通过某种非法渠道获取,并有可能恶意破坏数据的原始性。
(3)在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讯繁忙而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期货信息,可能出现错误或恶意误导。
本揭示书未能尽述一切有关计算机网上交易之风险,故客户应在仔细研究、熟悉期货计算机交易后,方可入市。
对以上风险揭示,本单位(本人)已完全阅读并理解。
客户(开户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附件三:网上期货交易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网上交易包括自助交易、远程终端交易和互联网交易。乙方利用甲方的网上期货交易系统委托期货买卖业务时,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出于自愿申请使用_________网上期货交易系统,乙方阅读理解并已签署了本公司的《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
第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交易软件及其它安装、操作说明,并为乙方提供适当的指导。
第三条:乙方安装好甲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后,必须立刻用甲方提供的客户登录,并自已重新在交易终端上设置交易密码。甲方建议乙方经常、不定期地变换密码,由于密码泄露他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损失。
第四条:乙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进行期货交易,输入客户码和交易密码后,方可进行网上交易。乙方的客户码和交易密码是甲方验证乙方身份的重要印签,乙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凡使用乙方客户码和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具有同书面委托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甲方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对使用乙方客户码和交易密码进行的一切网上交易结果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的交易正常进行,在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电话下单方式。
第六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网上交易的所有规则,凡因违反甲方上述规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网上交易软件由甲方提供。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软件及文档资料保密,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拷贝,保证除用于网上交易外不做它用,保证不做影响甲方正常交易以外的任何工作,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使用网上交易。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和各种不可预测因素(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停电、系统故障和通讯故障等)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协议将自动终止。
1、如遇与国家有关部门或国家证监会出台的政策或规定相抵触而无法继续履行此协议内容。
2、公司网上主站或服务器受到严重攻击而陷入瘫痪,无法进行期货交易时。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附件四:法人客户开户登记表
┌────────┬────────────────────────┐
│客户名称││
├────────┼────────┬──────┬────────┤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
├────────┼────────┼──────┼────────┤
│电话││传真││
├────────┼────────┼──────┼────────┤
│开户资金(大写)││开户银行││
├────────┼────────┼──────┼────────┤
│税务登记号││银行帐号││
├────────┴────────┴──────┴────────┤
│客户资信:1、参与期货交易业务的目的: 保值□投机□│
││
│2、参与期货交易业务的经验: 有□无□│
││
│3、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可靠: 是□否□│
│申请人明确此份登记表是客户开户必备法律文件之一,保证以上填写属实│
│,并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
│如合同签定人非公司法人代表时请填写:│
││
│法人授权书│
││
│兹授权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__,签字留样:__)与贵公司签署 │
│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文件。│
││
│授权__等人为本公司的期货交易指令下达人,全权处理指令下达事宜。│
││
│授权__等人为本公司的合法资金调拨人,全权处理资金调拨事宜(两人以│
│上同时签名付款有效需在本页空白处作特别说明,否则,资金调拨人中任何│
│一人签名均为有效)。│
││
│本公司对以上授权后的一切期货业务承担全部责任。以上授权如有变更,必│
│须书面通知贵公司,否则,视本授权继续有效。│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
│ 签署日期:年月日│
└─────────────────────────────────┘
附件五:自然人客户开户登记表
┌────────┬───────┬──────┬─────────┐
│客户名称││身份证号码││
├────────┼───────┼──────┼─────────┤
│电话││传真││
├────────┼───────┼──────┼─────────┤
│开户资金(大写)││其他通讯号码││
├────────┴───────┴──────┴─────────┤
│客户资信:1、参与期货交易业务的经验:有□否□ │
│2、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可靠:是□否□ │
││
│通过下列何种途径了解深圳实达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
││
│1、公共传播媒介□ │
││
│2、公司网站□ │
││
│3、公司举办的培训或讲座 □│
││
│4、公司领导或职员 □(请填写姓名)│
││
│5、其它经纪公司 □│
││
│6、公司中的客户介绍 □│
││
││
│申请人明确此份登记表是客户开户必备法律文件之一,保证以上填写属实,│
│并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
└─────────────────────────────────┘
期货经纪合同内容篇六
甲方: (期货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 (交易场所) 上市的 (品种) 交易委托代理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
(二)甲方具备符合要求及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经纪业务所需要的人员、制度、营业场所和基础设施。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并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在中国境外依法注册设立,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境外经纪机构的条件;
(二)乙方满足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准入条件;
(三)乙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由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代表人”)签署;
(四)乙方按规定提供因甲方协助其客户开户必要的证明文件;
(五)乙方委托甲方进行中国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乙方并非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七)乙方不具有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交易所规定不得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的其他情形。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并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与承诺给自己及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
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限制或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对其客户负有管理职责,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开户实名制、交易编码制度及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对其客户进行适当性及实名制审核并留存开户资料及影像资料,在其客户满足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期货行业协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为其每个客户单独申请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乙方应当对其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制度和流程,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其客户的交易安全和资产安全;
(三)乙方应当要求其客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
规、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政策;
(四)乙方应当要求其客户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五)乙方应当明确告知其客户关于交易所程序化交易行为的定义,并要求其客户遵守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交易所定义的程序化交易行为,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交易所报备。
(六)乙方应当要求其客户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有关规定。
(七)乙方与其客户在参与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过程中因委托、交易、风险控制、结算、交割等发生纠纷的,应当由乙方自行解决;
(八)乙方应当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并建立交易、结算、财务数据的备份制度,对其客户有关开户、变更、销户的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对其客户交易、结算和交割方面的资料、凭证和账册、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 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及合同约定事项,不损害客户和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任何一方违反此项承诺,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甲方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所采取的任何行为,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违反上述承诺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委托,并有权终止与乙方的经纪关系。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乙方应当负责开展其客户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等,向甲方提供其客户的交易编码等相关资料及信息,并配合甲方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并在发生变更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导致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对在签订并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关对方及其客户的相关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等履行报告义务、接受调查、检查等情形外,应当为对方保密。甲乙双方承诺不利用经纪关系及因此获得的信息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委托
第九条 乙方将其客户参与中国境内期货交易业务委托给
甲方,由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乙方进行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割等相关服务。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和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上述授权书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
第十一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
书面确认。乙方的授权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印鉴(如有)。如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关于代理人的变更事项,乙方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第十二条 甲方禁止其工作人员以甲方名义接受乙方的任何
委托。对于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私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的任何委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视为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业务规则,协助乙方为乙方的客户开立账户并申请交易编码。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四条 甲方应当按照规定在具备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期货结算账户。甲方与乙方之间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应通过甲方的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与乙方的期货结算账户办理。乙方的期货结算账户开立、收支范围、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为乙方开立综
合资金账户,用于乙方的期货结算、交割等。甲方仅针对乙方综合资金账户收取保证金及登记明细账,不为乙方的每个客户设立明细账户。
乙方应当为其每个客户所交付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个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和核算每个客户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
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收取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乙方可以将其客户的外汇资金、标准仓单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资产作为保证金,可折抵保证金的数额、期限等依照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二十条 除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外,乙方同意对其支付或收取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如涉及货币兑换,兑换汇率以兑换发生时存管银行提供的汇率为准,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货币兑换费用及汇率风险。
第二十一条 除交易所规定的紧急情况外,乙方原则上以银期转账的方式将资金存入甲方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乙方期货保证金到账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为准。
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以书面方式下达的,应当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资金调拨人签字。
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以电话方式下达的,应当与甲方约定身份认证方式:______________ 。甲方应当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资金调拨指令记录。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但不
限于可提资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及合约约定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期货交易所向甲方收取的保证金标准。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标准。甲方调整保证金标准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通知:
□网站公告
□营业场所公告
□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金额或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乙方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监管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第四节 交易指令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当将其客户的交易指令直接下达至甲方,不得私下为其客户撮合成交。乙方应当委托本合同《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中列明的指令下达人下达相关交易指令,其对甲方下达的任何指令均为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者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其客户的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先使用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进行登陆,然后下达交易指令。通过乙方账号下达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第三十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归属甲方所有,并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等其他方式下单。
第三十二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与甲
方约定身份认证方式:______________ 。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归属甲方所有,并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
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客户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
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七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
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五节 结算与交割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 □人民币 □ ______________
(外币币种)收取当日盈利。乙方选择外币币种的,在确保不会造成乙方结算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乙方账户中的当日盈利可以根据约定在当日结算后由甲方兑换成外汇。需要变更上述选择的,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收取当日盈利的相关规定,并经双方书面确认。
甲方换汇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交易结算数据,按照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乙方进行结算。即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计算方法以及本协议约定计算乙方所有合约的盈亏及乙方参与交割合约的交割货款,同时计算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乙方的结算准备金。
第四十二条 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本着准确、快捷的原则为乙方办理出入金业务。
乙方在交易时段不得出金,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期货交易所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业务规则,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及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的出金标准为(金额或计算公式):______________ 。 出金后乙方账户留存的结算准备金不得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对于出金标准的调整对乙方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四十三条 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造成甲方不能向乙方及时提供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另行通知提供交易结算报告的时间和方式。
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乙方的成交结果、期货保证金余额和资金划转等情况。甲方应当确保交易结算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四十四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
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应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四十五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
要通知方式外,甲方应当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的一种或多种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一)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通知延误或未收到相关通知而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结果。
第四十六条 乙方要求变更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四十七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分钟前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 分钟前未对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或乙方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四十八条 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九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五十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或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分配。
第五十一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
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实物交割。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 乙方进行期转现、标准仓单质押等业务的,乙方应根据自身交易持仓和期货保证金等相关情况委托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六节 风险控制
第五十六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
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五十七条 乙方持有某品种合约的数量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交易所要求进行大户报告时,应当按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调整保证金标准,导致乙方保证金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保证金不足的范围内强行平仓。
第五十九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结算准备金标准的,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
第六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可以对乙方采取限制开仓的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一)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且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二)乙方持仓超出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
(三)乙方持仓超出甲方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
(四)乙方因违规、违约受到期货交易所限制开仓措施;
(五)根据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应予限制开仓的其他情形。
针对前款第(三)项,甲方对乙方的持仓限额标准为:______________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必要时自行调整对乙方的持仓限额标准。
第六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可以对乙方采取强行平仓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一)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
(二)乙方持仓超出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
(三)进入交割阶段前持仓未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不符合交割要求;
(四)乙方因违规、违约受到期货交易所强行平仓措施;
(五)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
(六)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六十三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
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六十四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
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可行的范围内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六十五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限制开仓和强行平仓措施,或者收到交易所发送的持仓限额、强制减仓、强行平仓、大户持仓报告、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风险警示、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等相关风控文件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其客户,并配合甲方和期货交易所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强制减仓、限制开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紧急措施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和期货交易所化解市场风险,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因甲方保证金不足或其他违规行为导致期货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措施,对乙方造成损失且乙方没有过错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甲方有证据表明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限制乙方出金。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限制乙方出金,以及有权要求乙方配合限制其客户出金。
第六十九条 甲乙双方关于风险控制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第七节 套期保值、套利等业务
第七十条 乙方的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套利等业务的,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按照自身交易持仓和期货保证金等相关情况委托甲方办理,甲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协助配合乙方完成上述相关业务办理。
第八节 信息
第七十一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境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
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或记录,甲
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九节 费用
第七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结算、交割、协助货币兑换等服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如遇期货交易所收费办法调整,甲方将依据期货交易所办法作出相应调整。
当日结算后,甲方从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手续费。
第七十五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等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中扣除。
第七十六条 乙方以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时,应当交纳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和托管机构收取的托管费用及其他费用,具体计费金额和收费标准为(金额或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第十节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经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印鉴
(如有)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中国相关期货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或补充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 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七十九条 除本合同第七十八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
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印鉴(如有)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八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另一方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八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
对已发生的委托代理行为无溯及力。
第八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 个
交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八十三条 当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一节的有关声明与承诺;
(二)违反本合同或诚实信用原则,经催告仍未改善;
(三)因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在甲方的账户被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保全措施;
(五)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要求甲方暂停或者终止与乙方的委托关系;
(六)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第八十四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质押等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八十五条 甲方被取消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或因故不能从
事经纪业务的,本合同终止。
第八十六条 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当及时、妥善清理委托业务,依法返还乙方的期货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第八十七条 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业务规则,协助乙方为乙方的客户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一节 免责条款
第八十八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八十九条 由于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规定、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
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
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节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第九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违约责任如下:
(一)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协议自非违约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解除;
(二)乙方违约的,甲方先以乙方的保证金承担其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甲方先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乙方的相应追偿权;
(三)甲方因乙方违规超仓或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及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对乙方强行平仓后依然受到损失的,可就此损失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乙方追偿。
第九十三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或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在中国境内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有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
□ 提请 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 向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节 其他
第九十四条 本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九十五条 双方签署本合同后,由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交易所备案。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甲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变更或取消在交易所的备案。
第九十六条 关于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十七条 本合同外文译本与中文文本如有差异,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十八条 乙方指定下列联系方式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通知、文件等的有效联系方式:
姓名: 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座机: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九十九条 乙方期货业务风控负责人的信息如下:
姓名: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一百条 乙方委托以下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员作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人,各项仲裁文书、法律文书等送达该人即视为送达乙方:
代收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一百零一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其他两份分别向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备案。
甲方(期货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 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期货经纪合同内容篇七
期货经纪合同(一)
准则
第一条期货经纪公司使用的《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相抵触。
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将合同样本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
第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本指引所附《客户须知》,经客户阅读理解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并向客户提示其所负的说明义务。客户在书面确认完全理解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
第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文件供客户查询。客户有权向期货经纪公司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期货经纪公司对于客户的询问有解释的义务。
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由客户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开户申请表应包括客户资格、资金来源、从事期货交易目的、是否有期货交易经验等与资信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个人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客户开户时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并保证开户行为和代表单位开户的人有正当的授权。
第八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任何利益冲突,保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约定客户开户的保证金最低标准和风险控制条件,但对所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条件。
第十条《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约定强行平仓、追加保证金的条件及有关事项,但对所有的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统一规定对交易结果的通知、确认和异议的程序和方式,并与客户约定采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开展经纪业务。有关业务规则的任何变动在生效前应通知客户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该指引制订本公司的《期货经纪公司》标准文本,并与客户签署。
在重新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现《期货经纪合同》仍然有效。
客户须知
第一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条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标准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委托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保证金
第三条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5万元。乙方资金不足5万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
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 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节强行平仓
第八条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由甲方、乙方约定)。
第十条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期货经纪合同内容篇八
本期货经纪合约由以下目录文件共同组成
目录
1、客户须知
2、客户守则
3、客户声明
4、开户申请表
5、授权书
6、印鉴卡
7、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8、期货业务委托代理协议
9、电子化期货交易风险提示书
10、电子化期货交易协议
11、电话委托/传真系统操作流程
12、客户修改密码回执
1、客 户 须 知
第一条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客户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条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情况下,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
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条客户对交易密码必须妥善保管,并适时更换。如因交易密码泄露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客户在交易成交后第二个交易日开市前半小时,既未对交易结果提出书面异议也未在交易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的,视为对交易结果的确认。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在每日交易收市、结算完毕后,开始发放交易结算单(包括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行平仓通知)。发放方式:客户或客户代理人自行到结算部领醛通过电话自动语音系统听取或通过传真机自行接收、通过公司网站帐单查询系统自行查询、通过交易系统自行查询确认。
第七条期货居间人:是介于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之间的独立体,受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约和提供交易中介服务的公民或法人。一个高素质、专业化、实施科学管理和规范的期货居间人队伍,对于提高期货交易的质量,扩大期货市场的规模,减少期货交易的纠纷,维护期货经纪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期货市场的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客户有自行选取合格的居间人为其提供咨询及交易便利的权力,但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仍然提醒客户投资者,选取期货居间人可能存在且不止于下列风险,而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代替客户签订虚假期货经纪合约,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入资金,全权代理客户进行交易,故意不签署交易结算单,故意透支交易,以虚假的帐单蒙骗客户,侵占客户资金等。
第八条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与客户双方如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与客户在签署合约前已向客户出示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十条客户应遵守法律及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客户守则》,否则,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视情节轻重有权解除合约。
第十一条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签署《期货经纪合约》之前,已经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知识及风险控制方法。
以上《客户须知》,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在签订《期货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电子化期货交易协议》之前向本单位(本人)出示并详细说明,本单位(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客户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2、客 户 守 则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守则。
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投资者,必须遵守本守则。
第一条客户必须严格遵守期货经纪公司的规章制度,来访必须先进行登记,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必须按照期货经纪公司安排在指定房间、工作站上活动,不得私闯其它部门。
第二条客户不得在期货经纪公司大声喧哗、吵闹,不得干扰期货经纪公司的正常工作,不得滋扰其它投资者,以保障所有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和环境。
第三条客户不得在期货经纪公司散布虚假市场信息,误导其它客户作出不适当的交易指令。
第四条客户不得在期货经纪公司内散布谣言,导致客户、投资者恐慌,造成客户投资亏损。
第五条客户在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投资属于自愿行为,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拒绝交易结果,交易盈亏由客户本人负责。
第六条客户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期货经纪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供资金来源说明,并对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客户不得利用期货经纪公司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客户携带来宾到期货经纪公司参观,需经期货经纪公司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并在指定范围内活动。
第八条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向期货经纪公司客户服务部书面投诉,对所有客户投诉,期货经纪公司均予以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投诉委员会投诉。
第九条严禁借投资亏损为名,对期货经纪公司恶意抵毁,捏造事实,损害期货经纪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第十条敬请所有客户遵守以上各项制度,保护期货市场环境,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违反本守则者,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注销其投资帐户并退回保证金。如果严重影响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正常运作,干扰客户正常交易者,视其情节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及经济责任。
本人愿意自觉遵守本《客户守则》。
客户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保证金专用帐户
广州:开户行:
帐号:
上海:开户行:
帐号:
大连:开户行:
帐号:
郑州:开户行:
帐号:注:客户保证金转入专用帐号到帐后《期货经纪合约》方可生效
3、客 户 声 明客户应当以本单位(本人)的名义委托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保证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证件)的真实性。
客户如实声明不具备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客户未如实履行以上声明义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约》。
客户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 日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4、开户申请表
1、客户名称: 期货交易帐号:
2、通讯地址: 邮编:
3、电话: 传真:email:
4、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5、客户性质:
(1)法人客户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资本:_______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
(2)自然人客户
身份证号码:
6、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法人客户:法人单位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自然人客户: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签字人认识到此份申请表是客户开户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并保证以上填写属实;同时,在以上事项发生变化时,应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5、授权书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授权:
1、授权先生/女王(身份证号码:)与贵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约及相关文件。
2、授权等人为本单位(本人)的期货交易指定下单人,全权处理指令下达事宜。
3、授权等人为本单位(本人)的合法资金调拨人,全权处理资金调拨事宜(要求两人以上同时签名付款有效的客户,需在本页空白处作特别说明,否则资金调拨人中任何一人签名均为有效)。
4、授权等人为本单位(本人)签字确认结算单,全权处理结算单确认事宜。
本单位(本人)对以上授权的一切期货业务承担全部责任。以上授权如有变更、撤销,必须由本单位(本人)书面通知贵公司,且得到贵公司的书面确认,否则,视本授权书继续有效。客户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6、印鉴卡客户授权期货经纪合约签署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签字留样/日期
客户指定下单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签字留样/日期
客户指定资金调拨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签字留样/日期
客户指定结算单确认人员:
姓名身份证号码签字留样/日期
客户(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7、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时,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迫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规则,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所无法做到即时确认,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闭市之后交易所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如果您利用口头确认的交易结果做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单纯的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具体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作出客观判断,对期货交易作仔细的研究。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在签订《期货经纪合约》之前将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向本单位(本人)出示并说明,本单位(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客户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8、期货业务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乙方:
住所: 住所:
邮编: 邮编:
总机: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节委托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代理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代理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凡使用电子化期货交易委托指令的确认以电脑纪录资料为准,并具有法律效力。一切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并合乎规定的委托指令,均视为乙方的有效委托。乙方对其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保 证 金
第三条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5万元。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乙方开户最低保证金标准。
期货经纪合同内容篇九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经纪合同。
第一节合同订立前的说明义务
第一条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客户须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充分说明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完全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并已签字认同。
第二条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经签署了《客户声明》并填写了《开户申请表》,保证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证件的真实性,以及不具有《客户声明》中规定的禁止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如果乙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立账户,或者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结清乙方持仓,并且不退还手续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充分说明了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双方认为本合同条款含义明确,没有发生歧义。
第二节委 托
第四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根据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的全权委托,即甲方不得代乙方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六条根据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得对乙方做出获利保证或者与乙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七条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为非甲方从业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三节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八条甲方在相关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乙方的保证金。
第九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除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情形外,不得动用乙方保证金。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乙方的保证金可以票据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甲方交存。以票据和银行转账等方式交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出票方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账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及交易所确定的其它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乙方可以授权甲方将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具体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另行签订《质押协议》确定。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当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新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规定乙方不得开新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且该通知一旦发出立即生效。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账,并以每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形式向乙方报告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和资金划转情况。
第十六条乙方的出金方式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甲方开户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的资金:
(一)依照乙方或者乙方资金调拨人的指示提取或划转的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的保证金或者清算的差额;
(三)为乙方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处以的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储费或相关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甲方、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八)有关法律、法规或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银期转账协议》或者其他协议的,甲乙双方的出金、入金,按该协议的约定执行。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节特别指定事项
第十九条甲方接受乙方或乙方按本合同之规定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和交割指令。本合同中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是指,乙方在自行行使指令下达权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的合法指令下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增加的指令下达人与乙方同样有下单、签署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及保证金追缴通知、异议提出的权限。如乙方对本条款另有要求或者需要重新授权,应按照原来授权形式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签字(及/或盖章)留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签字(及/或盖章)留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对上述指令下达人,乙方须明确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注:请在选择处打√,请在非选择处打×):
□其中一人签字(及/或盖章)即有效
□两人同时签字(及/或盖章)有效
第二十条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按本合同之规定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资金调拨指令。本合同中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是指,在乙方自行行使资金调拨权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的合法资金调拨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增加的资金调拨人与乙方同样有资金调拨权限。甲方以收到指令的时间先后为准,执行调拨款项。如甲方在同一时间点收到乙方与其增加的资金调拨人不同的调款指令,则按乙方的调款指令优先执行。如乙方对本条款另有要求或者需要重新授权,应按照原来授权形式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签字(及/或盖章)留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签字(及/或盖章)留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对上述资金调拨人,乙方须明确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注:请在选择处打√,请在非选择处打×):
□其中一人签字(及/或盖章)即有效
□两人同时签字(及/或盖章)有效
如乙方系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由前述资金调拨人签字(或盖章),并由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以表示确认,留样如下:
第二十一条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按本合同之规定授权的用于资金调拨的银行结算账户。乙方约定的乙方资金调拨的银行结算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算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结算账户账:________________(明确到具体开户网点)
乙方变更上述期货结算账户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在甲方处办理变更登记,并经甲方确认,方始生效。
乙方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乙方期货结算账户和甲方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甲方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第二十二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和号码(乙方有义务保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通讯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甲、乙双方约定以在甲方的电脑网站公告或甲方的电脑网站查询等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解除合同通知等通知的,甲方的电脑网站也应为乙方的有效通讯地址。
甲方电脑网站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上述通讯工具上发布(或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解除合同通知等,均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第二十三条甲方在审核本节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两种签章时,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注意标准核对相关签章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应通过书面或传真方式下达。资金调拨指令应当由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可用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以传真方式下达的资金调拨指令只能将资金调回乙方的账户,传真件上的内容和签字(盖章)是否清晰,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乙方的传真指令被甲方确定为有效指令后,乙方应立即将调拨指令的原件快递至甲方的营业场所。当甲方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六条乙方如变更上述特别指定事项(如变更指令下达人或者资金调拨人,该通知后必须附具经变更后的指令下达人或者资金调拨人之签字留样),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方生效。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未按前述规定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担。
上述变更书面通知应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通知。
第五节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七条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乙方的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化交易等方式下达。甲、乙双方约定采用___________的方式下达指令。
注:电子化交易方式的采用以双方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为条件。
第二十九条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乙方应完整、准确、清晰地填写交易指令单,必须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须与本合同规定的签字留样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指令。
第三十条电子化交易方式包括计算机自助委托交易、网上自助委托交易、语音电话自助委托交易等下单方式。选择电子化下单方式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期货电子化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电子化交易合同》以及《电子化交易初始密码确认书》。甲方提供初始密码,乙方第一次进入系统后,应当即刻修改初始密码。密码是乙方交易身份的重要印鉴,由于密码泄露、失窃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对凡使用该密码进行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但乙方有证据证明是甲方责任的除外。因某种原因,乙方无法进行电子化交易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话,由乙方通过电话进行下单。
第三十一条以电话、电子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以其他方式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论以何种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记载交易指令内容与交易结果的结算单据经乙方确认后,视为乙方已经知晓并确认账户的权益事项的变化情况。
第六节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三十二条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对于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三十三条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客户名称、品种、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为无效指令。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无效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品种、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缺少有效期限的,甲方将视为当日委托有效;缺少成交价格的,甲方将视为按市价交易;缺少开平仓方向的,甲方将视为开仓交易。
第三十四条乙方的交易指令有效期只限于当日。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五条甲方不当延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但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后果由甲方承担,并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甲方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甲方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
(二)交易价格超出乙方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三)交易编码输入错误的,乙方交易结果未在其编码内但确在交易所场内成交的,此交易有效,交易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节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七条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甲方按照甲方、乙方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告。
第三十八条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采取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以及调整保证金通知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甲方与乙方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出包括但不限于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甲方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后,甲方为乙方提供客户自取、甲方网站网上账单查询的通知方式。乙方选择 方式接收甲方的上述通知。
作为上述方式补充,甲方为乙方提供客户电子邮箱的通知方式,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确认书。上述补充方式的账单一旦发送,也视为甲方已对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采取自取方式的,乙方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_____分钟到甲方营业场所自取日交易结算报告或者有关通知,不取的视同收到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并且对报告及有关通知所记载事项的已经知晓并确认。
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_____分钟向甲方当面提出或电话提出。否则,视同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并且对报告及有关通知所记载事项已经知晓并确认。(甲乙双方可约定采用其他情势变更情况下的通知方式)
每月第______个交易日前,甲方为乙方提供客户自取签收、邮寄两种方式向乙方发出月交易结算报告,乙方选择__________接收月交易报告的方式。
乙方选择邮寄方式的,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下列地址向乙方邮寄上月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的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邮政编码:__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__
按照上述地址,乙方没有收到上月交易结算报告,乙方应在每月第______个交易日之前提出,否则视同收到上月交易结算报告并且对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已经知晓并确认。
乙方收到上月交易结算报告,如无异议,应由乙方或乙方确定的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签字(及/或盖章)后于每月第______个交易日之前,以邮寄、当面送交的方式交于甲方的营业场所。
除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情形以外,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网站公告或营业场所公告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调整保证金通知。
第四十条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约定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四十一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及有关通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甲方、乙方约定的方式和时间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传真或当面递交),甲方应当对所收到的乙方的书面异议进行确认。
对每日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的异议,应当在该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记载之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开市前______分钟向甲方提出;对交易结算月报告的异议,应当在该交易结算月报告记载之交易日的下一月份的第七个交易日前向甲方提出。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所记载事项的确认。乙方在甲方、乙方约定的时间期限以外提出异议的,甲方可以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应当视为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三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节风险控制
第四十五条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情形、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乙方有义务通过现场查询、电话查询、甲方网站网上账单查询、客户电子邮箱等方式随时掌握交易账户情况。因乙方未尽前述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除非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七条经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采用下述方式来控制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保证自觉遵守。
甲方以可用资金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可用资金的计算方法为:可用资金=客户权益-持仓保证金
前述可用资金计算公式中,持仓保证金指按照本合同规定,乙方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占用按照甲方设定的保证金率计算出的保证金数额;客户权益指乙方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总额,包括持仓保证金和可用资金。
第四十八条当乙方的“可用资金”为正值,乙方可正常交易;当乙方的“可用资金”为负值,但乙方的客户权益大于等于乙方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所计算出的持仓保证金金额时,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且不能开新仓;当乙方的“可用资金”为负值,且乙方的客户权益小于乙方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所计算出的持仓保证金金额时,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强行平仓的通知,乙方应当在该通知记载之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主动与甲方商定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可用资金”为正值。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甲方因乙方违规超仓或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期货交易所以及监管部门做好相应的调查工作,甲方有权配合期货交易所、监管部门对乙方进行调查与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平仓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平仓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三条当甲方依法、依规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五十四条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不应当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五十五条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交易所规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六条因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节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五十七条乙方如果要求甲方代理实物交割的,甲方应当代理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甲方没有履行代乙方申请交割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乙方需实物交割的,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期限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五十九条乙方应当在提出实物交割申请时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
第六十条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一条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十节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六十三条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甲方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六十六条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十七条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一节费用
第六十八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合同附件一)向甲方支付代理期货交易和实物交割的手续费。
第六十九条甲方代乙方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内。
第十二节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七十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加盖公章)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条款。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修改或补充,以信件、电子邮件、在甲方营业场所内或者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一经发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二条除本合同第七十一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加盖公章)后生效。变更或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三节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七十四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与乙方的代理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3.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乙方提供的开户文件虚假、所提供开户文件不完备或资金来源不合法的;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所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五条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客户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出现保证金支付危机时,经乙方同意,甲方将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移仓规则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甲方未能退付的乙方保证金,甲方将按照法律程序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六条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的请求。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终止代理关系,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代理关系。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七十七条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签署《销户确认书》。
第十四节免责条款
第七十八条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九条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条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的,乙方应遵循《期货电子化交易合同》中的特殊免责条款。
第十五节争议解决
第八十二条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甲方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节其他
第八十三条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以甲方从业人员的身份活动,不得利用与甲方形成的期货代理关系,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代理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或损害甲方声誉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本合同中由乙方或双方签署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客户声明》、《开户申请表》、《手续费收取标准》、及其他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
第八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均已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知晓前述条款中涵义内容及明确相应之法律后果,及注意到有限制任何一方权利之条款,兹此,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一致及各自自由意思表示之基础上进行如下之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签字(及/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签字(及/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期货经纪合同内容篇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委托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 保证金
第三条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_______万元。乙方资金不足_______万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节 风险控制和强行平仓
第八条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风险率=(客户权益/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额)×100%,甲、乙双方对风险控制作如下约定:
乙方的交易风险率不得低于100%。
当风险率>100%,甲方根据乙方可用资金量来接受客户交易指令;
当风险率=100%,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
当风险率<100%,乙方应追加交易保证金至风险率≥100%。
第十条当风险率<100%时,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减仓,直至乙方的风险率≥100%为止,乙方应承担减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当风险率≤70%时(包含市场急剧变化的情形),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风险率≥100%为止,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乙方追加的资金在途(即未到甲方指定账户)或乙方资金来源未确定合法性的,该追加资金无效,甲方不予认可,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二条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声明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账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第十三条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一部分未得到充分填充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节 通知事项
第十四条甲方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通知书。
1)甲方在经营场所内,直接书面送达;
2)如果乙方不在经营场所内,甲方则按《开户申请表》地址以传真、电话、电子信箱方式通知乙方。
在乙方发生账户保证金不足或临近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强行平仓限度时,甲方将按约定,依据本条第2种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或强行平仓的通知。甲方的电话记录、传真记录、电脑记录将被视为送达乙方的有效证明。如果甲方按以上方式无法正常通知乙方,甲方将在其营业场所的公告栏内发出公告,乙方同意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闭市后,向乙方提供每日交易结算单,由乙方在甲方结算部领取。甲方在上月交易结束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由乙方在甲方结算部领取。乙方不能到甲方结算部门领取每日交易结算单或交易结算月报时,应通知甲方,甲方可以传真、邮寄或电子信箱方式送出。
乙方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如果因某种原因没有收到甲方按约定方式传送的每日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单,有义务向甲方索要。如果乙方在第二个交易日开市前没有向甲方提出索要申请,将视同已收到甲方按约定方式传送的每日交易结算帐单和追加保证金通知单。
乙方在每月______日之前,如果因某种原因没有收到甲方按约定方式传送的上月交易结算月报,有义务向甲方索要。如果乙方每月15日之前没有向甲方提出索要申请,将视同已收到甲方按约定方式传送的每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十五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交易结算月报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第十六条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对方确认后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要求变更方负责。
期货经纪合同内容篇十一
准则
第一条?期货经纪公司使用的《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相抵触。
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将合同样本报送中国_____派出机构审查。
第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本指引所附《客户须知》,经客户阅读理解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并向客户提示其所负的说明义务。客户在书面确认完全理解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
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由客户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开户申请表应包括客户资格、资金来源、从事期货交易目的、是否有期货交易经验等与资信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个人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客户开户时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并保证开户行为和代表单位开户的人有正当的授权。
第八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任何利益冲突,保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约定客户开户的保证金最低标准和风险控制条件,但对所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条件。
第十条?《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约定强行平仓、追加保证金的条件及有关事项,但对所有的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统一规定对交易结果的通知、确认和异议的程序和方式,并与客户约定采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开展经纪业务。有关业务规则的任何变动在生效前应通知客户并报告中国_____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该指引制订本公司的《期货经纪公司》标准文本,并与客户签署。
在重新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现《期货经纪合同》仍然有效。
客户须知
第一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条?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标准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委托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保证金
第三条?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5万元。乙方资金不足5万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
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节?强行平仓
第八条?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由甲方、乙方约定)。
第十条?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二条?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乙方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新仓,并可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账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第十三条?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将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补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节?通知事项
第十四条?甲方采取(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通知书。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闭市后按照(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每日交易结算单。
甲方按照(甲方、乙方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十五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甲方、乙方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第十六条?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对方确认后方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该方负责。
第五节?指定事项
第十七条?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签字留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签字留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乙方以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和号码: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
注:(双方可以约定其他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乙方如需变更其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者变更业务往来方式,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六节?指令的下达
第二十一条?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书面方式下达的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者其指令下达人签字。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可以约定采用某种指令下达方式)。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七节?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五条?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或者有持仓,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或者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节?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请。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资金或者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
第三十条?交割通知、交割货款交收或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九节?保证金账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以及质押的可上市流通国库券。
第三十二条?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结算单中报告保证金账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情况。
第三十三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划转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
(三)为乙方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罚款;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予以罚款,甲方为乙方支付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租或者其他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四条?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节?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三十五条?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对交易亏损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甲方应当以发放培训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七条?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节?费用
第三十八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三十九条?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第十二节?免责条款
第四十条?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节?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本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第十四节?账户的清算
第四十六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_____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甲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转移乙方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有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五节?纠纷处理方式
第四十九条?甲方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请_____;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节?其他事宜
第五十条?甲方的《开户申请表》、《客户须知》及《客户声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合同同时签署。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客户声明
客户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保证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证件)的真实性。
客户应当如实声明不具备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_____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客户未履行如实声明义务,期货经纪公司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授权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期货经纪合同内容篇十二
期货经纪协议期货经纪协议
准则
第一条期货经纪公司使用的《期货经纪协议》不得与《<期货经纪协议>指引》相抵触。
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货经纪协议》,应当将协议样本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
第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本指引所附《客户须知》,经客户阅读理解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协议》主要条款的含义,并向客户提示其所负的说明义务。客户在书面确认完全理解协议主要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协议。
第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文件供客户查询。客户有权向期货经纪公司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期货经纪公司对于客户的询问有解释的义务。
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协议》,应当由客户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开户申请表应包括客户资格、资金来源、从事期货交易目的、是否有期货交易经验等与资信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个人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客户开户时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并保证开户行为和代表单位开户的人有正当的授权。
第八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任何利益冲突,保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期货经纪协议》应当约定客户开户的保证金最低标准和风险控制条件,但对所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条件。
第十条《期货经纪协议》应当约定强行平仓、追加保证金的条件及有关事项,但对所有的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期货经纪协议》应当统一规定对交易结果的通知、确认和异议的程序和方式,并与客户约定采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和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开展经纪业务。有关业务规则的任何变动在生效前应通知客户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期货经纪协议>指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该指引制订本公司的《期货经纪公司》标准文本,并与客户签署。
在重新签署《期货经纪协议》前,现《期货经纪协议》仍然有效。
客户须知
第一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条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标准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节委托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保证金
第三条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5万元。乙方资金不足5万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
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 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节强行平仓
第八条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由甲方、乙方约定)。
第十条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