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三轮车取缔的公告(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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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取缔的公告篇一
一、取缔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客运三轮车。
二、取缔时间:自20xx年4月26日起,全区范围内所有客运三轮车全部退出营运市场,持有营运证照的客运三轮车由有关部门撤回行政许可、核销相关手续;对无证营运的非法客运三轮车,由各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补偿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范围内持有营运证照的客运三轮车实施补偿。
1、补偿对象。隶属于唐山市通达客运公司古冶分公司管理、营运证照齐全的客运三轮车。
2、补偿标准。由唐山市通达客运公司古冶分公司参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确定。
3、补偿安置程序。客运三轮车车主持本人身份证及唐山市城建管理监查大队古冶中队发放的客运三轮车营运证照,经公示无异议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到指定地点交回车辆申领补偿。
四、申领补偿时间:20xx年4月26日至5月6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超过规定时限,视同自动放弃补偿。
五、公示及申领补偿地点:唐山市通达客运公司古冶分公司。地址:古冶区永盛路12号。联系电话。
六、20xx年5月6日以后全区范围内禁止所有客运三轮车营运,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扣、没收。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年4月24日
三轮车取缔的公告篇二
《关于禁止电动三轮车在中心城区行驶的通告》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及人力三轮车、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心城区正常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列》、《四川省城市市容和坏境卫生管理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电动三轮车在中心城区行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三轮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力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
二、中心城区电动三轮车禁行区域:眉州大道以南,铁环路、一环路、一环西路以东,一环南路以北,湖滨路以西(含以上道路)。
三、对违反本通告进入禁行区域行驶,不能提供合法证明(车辆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暂扣其车辆,在规定时间内不来接受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对能够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给予最高200元的罚款。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对违反本通告进入禁行区域行驶,从事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车,交通运管部门将依照《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列》给予最高20xx元的罚款。
五、对违反本通告进入禁行区域,在城市道路上停放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实施处罚。
六、对已取得中心城区人力三轮车合法营运资格,驾驶电动三轮车进入禁行区域的,一律查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人力三轮车营运资格。七、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年xx月xx日
三轮车取缔的公告篇三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区交通管理,依法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打击非法载客营运行为,积极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枝江城区范围内依法取缔三轮车非法营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对象
凡在枝江城区行驶运营的正三轮客运机动车均属取缔对象。从20xx年12月1日起,枝江城区东起金山大道、西至东干渠、南起沿江大道、北至沪渝高速公路范围内禁止正三轮客运机动车通行。
二、补偿和安置办法
枝江城区范围内禁止正三轮客运机动车通行后,对城区20xx年10月1日前购买车辆并登记在册且在20xx年11月30日前停运交车的残疾人自驾三轮车车主,实行补偿和就业安置。具体政策为:
(一)回购车辆。凡属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户籍、办有本人牌证的残疾人三轮客运机动车车主,统一按购车发票原价回购其车辆。对不属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户籍的,一律劝返回各自所在镇按相关政策予以安置。
(二)转岗安置和补助。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车主,由市政府统一安排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合适的工作岗位后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其工资待遇(20xx年为每月1020元),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同时,在转岗安置期间,对重度残疾人车主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中轻度残疾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
(三)社会保险。为切实解决残疾车车主的后顾之忧,鼓励残疾人车主积极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原已参加各类保险的,不重复参保。没有参保的,按公益性岗位相关要求参保。对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残疾车车主,给予每位车主5000元的参保补助。上述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车车主家庭,镇、街道及时将其纳入低保范围。
(四)凡被取缔残疾人三轮车车主已购置新型助残车的,一律不得从事载客营运并签订承诺书。否则,取消转岗安置、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
三、实施时间
凡属本通告范围内的残疾人三轮车车主,应于20xx年11月30日前主动交车回购,逾期未交车的,取消补偿和安置。禁行范围内利用三轮车和助残车非法载客营运的,一律由公安、交通部门暂扣其车辆60日,并依法给予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市公交客运管理处。办公电话:45011。
特此通告
年11月19日